新农保工作对策及建议

2023-04-27

第一篇:新农保工作对策及建议

新农保工作对策及建议

阿瓦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后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阿瓦提县作为自治区第三批试点县,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新农保,目前此项工作正处在系统录入、保险费征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阶段,现将工作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归纳如下。

一、新农保试点运行情况及取得的经验

(一)摸底调查确保“三清”。一是适龄参保居民各年龄段的人数清。全县适龄参保农牧民总数61698万人。其中:16-59周岁41934人(不含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人19764人。二是特殊群体人数清。全县特殊参保群体人数为7150人,其中:农村低保5034人、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为350人、农村重症残疾1766人。三是“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情况清。从公安部门调取的数据显示,全县实际注册的16-59周岁农牧民近120000人(含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人19057人。

(二)办法、场所及人员“三落实”。一是落实实施办法。在反复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阿瓦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参照两批先行试点县市经验,将基础性养老金提高至70元,即:中央拨付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拨付15元。二是落实办公场地。各乡镇、工业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公场所,从各个乡、镇、农业企业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目前也已全部落实到位。三是落实人员。新农保工作人员从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工资待遇由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向上级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予以解决。目前招聘的工作人员已全部到位,完成了培训工作,并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运转资金预算情况。经测算,我县启动新农保需一次性投入办公经费等102.9万元,启动后,中央所需配套资金1304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配套资金126万元,县财政年需承担各类补助资金572万元。开展工作所需经费39万元。

二、新农保试点启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吃不透”政策现象依然存在。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我们发现,全县有85%的农民参保意愿强烈,这反映出农民对解决养老问题的迫切愿望,大多数农民表示这是件好事,参保后能够老有所依。但也有部分农民对新农保政策持怀疑态度,有人说:多年来领养老金的只有上班的,现在让农民享受养老金,是不是要把土地收回去?还有一些农民表示,现在物价上涨太快,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太少,不足以解决生活中的基本困难;甚至还有人认为新农保纯粹就是诓钱的。

(二)参保人身份核实存在一定困难。在新农保登记过程中,办理人户口与身份证号之间的出生日期及姓名不同的问题普遍存在;在办理存折(卡)时,60岁以上农民只有一代身份证,故只能办理存折,不能在ATM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

(三)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各乡(镇)对新农保工作较为重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政策宣传,如发放宣传册、走村入户宣讲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也有个别工作人员存在责任心不强、宣传不到位现象,如少数协理员为完成参保任务,不注重宣传缴费档次,误导参保人只选择最低档次100元缴纳,这将间接导致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偏低,难以满足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标准。

(四)工作人员不固定。乡(镇)新农保工作人员不固定,流动性较大,严重影响了业务工作的开展。

三、推进新农保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的对策与建议

(一)发挥典型作用促参保。要促使农民群众体会到该政策的优越性,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是争取农民信任的有效途径。在以村

为单位的生活环境中,新鲜事情会很快传播开来,如子女为父母买保险尽了一片孝心,必将成为全村佳话,因此找到合适的参保人,尤其是临近60岁的老人,当月缴费次月就能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作为宣传典型,必将增强参保积极性。又如举行60周岁以上农民新农保养老金存折发放仪式,让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新农保的浓厚氛围。在村中显要位臵公示新农保参保人员姓名及缴费金额、养老金领取金额等,增加农民对新农保参保的信心。为方便农民办理参保手续,经办人员调整工作方法,携带照相机及便携式复印机,深入各村免费为村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外出打工或不懂参保手续者,可委托村干部代理,这些贴心服务不仅能够大幅度提高农民的参保率,也会增加农民对政府部门的信任感。

(二)做好宣传发动促参保。农民群众较为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对新政策不够关注或存在疑虑,部分农民受“养儿防老”传统观念影响,对作为新生事物的新农保暂时无法接受。要想让农民在短期内参保缴费,做好宣传至关重要。结合我县农民群众实际情况,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面对面宣传,使广大农民听得懂、易接受,这就需要提高宣传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一方面要抓好对办事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建议推行激励机制,由县财政拿出经费给予经办人员适当的补助,如每增加一名参保人员给予两元的经费补贴,若农民选择了更高缴费档次,也应适当给予补助,从而有效提高宣传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多方多措并举促参保。开展新农保工作要争取多方力量的支持、参与和配合,同时各部门也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重视性。对于60岁以上人员普遍存在的只有一代证或身份证已过期现象,就需要当地派出所积极配合开具户籍证明或办理二代证,以便捷广大老年农民朋友及时享受到这一惠农政策。同时,要有一定的具体措施:一是对选择较高档次的给予一定奖励,以使新农保政策达到老

有所养的目的。二是鼓励长期缴费,如对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同时增加2元的标准。这样可增加政策的吸引力,提高中青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三是对基金管理及个人账户管理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银行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按月编制养老金支付计划送财政部门,下拨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资金能及时划入当地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各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四)有效保证人员固定。建议将乡镇新农保协理员工资纳入到县财政统发,一方面可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改善乡镇新农保工作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

新农保工作任重而道远,还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新农保基金如何监管、如何保值增值等,这些都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建议由多方深入开展调研,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以确保新农保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阿瓦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二篇:完善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新时期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它可以解决我国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摆脱了土地和家庭带来的束缚,通过进城务工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提升了当前农村居民的消费信心,促进了社会的稳定;此外,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有助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保值增值

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全局主要受的健康发展影响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能否健康发展,能否真正实现让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依,关乎着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它是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工作早在1986年就开始了,距今已经有近30年的风雨历程。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覆盖全国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

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起步水平设置较低。我国目前无法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完全接轨农村的实际经济情况,决定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需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最低参保标准为100元/年?人),循序渐进由点及面,试点运行得到成功之后再逐步扩大覆盖面。参保人条件十分宽松,年龄需满16周岁,户口是农业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广大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公民不强制参保,群众可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我国实际出发,创新中谋求发展,汲取了以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兴衰的经验教训,从制度设计上摆脱了现收现付的局限性,这些特点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现了其高度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大大提高了广大参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度。

二、完善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对策

1.政府财政补贴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现阶段,选择最低缴费标准参保的人数占绝大部分,这当中有部分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确实是由于自身收入水平较低,也有一部分群众是对“新农保”的意义和政策没有完全了解,参保意识还有待提高,加上政府财政补贴是绝对公平的,多缴和少缴得到的政府财政补贴是相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他们会选择最低缴费标准参保缴费。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有些地区也实行了浮动补贴,它是对选择不同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人给予不同的缴费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作用,但是这种补贴方法容易形成“补富不补穷”情况。所以,在完善政府财政补贴机制时一定要设计出合理的补贴机制才能使其起到真正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合理效果。

2.提高记账利率,激励农民多缴费

“新农保”养老金目前的记账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农民不需要懂得任何理财知识,也知道将钱存在银行可以得到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这要远高于1年期存款利率,人们当然不会将更多的钱以一年期存款利率存在“新农保”个人账户里。所以在制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应当至少将利率定在高于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或者高于通货膨胀利率的水平上,这样参保人才有更大的积极性多缴费、长缴费。笔者建议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调整应以养老金的替代率作为参考。随着“新农保”工作全覆盖和深入开展,其主要任务应当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我国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稳步提高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国家综合财力不断增强,“新农保”的提高记账利率应相应提高,已达到最终能使“新农保”养老金的替代率接近或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

3.统筹层次需要提高,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级也经历了一个上升的过程,现阶段其统筹层次已经逐步上升到省级统筹,因为只有上升到省级统筹之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能更为顺畅地进行。“新农保”制度的统筹层级也应该逐步上升,有现在的县级统筹应逐步达到市级或省级统筹。随着“新农保”实现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的转移接续工作将更加方便;进而在省与省之间“新农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也更加便捷,简化了其工作需要处理的过程,也更加容易的得到有效的管理。全国在模式上基本相同的“新农保”,实现省级统难度确实不大,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的现在,应当尽快提高“新农保”统筹层次,加快“新农保”制度的省级统筹进程。

4.完善“新农保”衔接政策

在“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中,较为复杂的是关于“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对于在外打工的农民工来说,当他们放弃打工生活,回到老家时,他在打工时期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是否立即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应当人性化处理,应待当事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或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和有关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对于不满足城镇职工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以前只能一次性拿到个人账户储存额,而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可以通过补缴方式获得养老金。

三、完善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建议展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我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在探索改革的阶段,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实行的保险模式较为成熟可行,是基础养老金加企业年金的保险模式,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终会在进行改革后采取基础养老金加职业年金的模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届时将形成相对统一的养老保险。“新农保”也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逐步统一,并进一步向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政府部门养老保险进行再次相对统一,最终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在我国逐步建成。

作者简介:

过文俊(1982.09- ),男,汉族,安徽省,硕士研究生,西北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助讲,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第三篇:“新农保”方案的主要变化及完善对策

摘要: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及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充分利用实施旧农保所积累的成熟经验,又要在旧农保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新农保”方案在制度设计上比旧农保有较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深入研究“新农保”方案的利弊,并对进一步完善“新农保”方案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农保”;利弊;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0)05-0005-04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大体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2004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简称为“旧农保”。第二阶段(2004至今)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阶段。从2004年开始,一些地区开展了有政府财政投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党和政府很重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求各地及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2009年8月18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为“新农保”方案),“新农保”制度建设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农保”方案在制度设计上比旧农保有较大进步,但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新农保”方案的主要变化

旧农保方案实施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得并不理想,很多地方陷入停滞状态。2004年以后,随着农村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在农村开展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在多次重要的会议和文件中强调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对于旧农保方案,“新农保”方案有了一些重大变化。

“新农保”方案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此模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提供的非缴费性补贴构成,以确保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二是个人账户部分,以个人缴费为主,进行逐年积累。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新农保”方案覆盖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覆盖范围内的农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关于个人缴费的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2)关于集体补助的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3)关于政府补贴的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条件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新农保”方案的优势与不足

对比“旧农保”方案,“新农保”方案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重大改进和创新。它既保留了旧农保方案的优点,又克服了旧农保方案的一些不足。如,“新农保”方案继续坚持低标准缴费和缴费方式灵活多样、注重统筹兼顾、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多元化、政府出面组织实施等旧农保方案的优点。同时,“新农保”方案在资金筹集、保障水平和加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体现出了一定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在制度模式上进行了创新

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它既与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模式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模式不同,也与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有重大区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采取现收现付模式,是靠企业缴费为主形成的。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其中个人账户由个人按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费形成。“新农保”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是一种社会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由政府提供非缴费性的基础养老金来确保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使农村老年人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既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又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形成,归个人所有,产权明晰。农民个人的养老金与缴费水平直接相关,有利于增加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在资金筹集上强化了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责任

长期以来,政府财政支出的大项是经济建设项目,另外则是行政性开支,用于民生福利的社会开支所占比例很小。“新农保”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

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相比旧农保,“新农保”在覆盖范围上明显扩大:年龄限制放宽了,原来要20岁以上才能参保;不再把参保人细分各类群体,只要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以自愿参保。

(四)加强了基金管理与监督

“新农保”规定,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的工作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从基金中提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对“新农保”基金实施监管,并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信息,并且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从内部控制、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保证基金安全,既防止挤占挪用,也防范冒领、诈骗等风险。“新农保”还加强了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认真记录并妥善保存这些信息。针对农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农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随时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新农保”方案也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

(一)财政投入总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均衡

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核心问题是资金筹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资金筹集制度安排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旧农保”主要筹资原则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同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但10多年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表明,其实施的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并不理想,除保障水平低、管理水平低外,最致命的缺陷就是缺乏各级政府财政的支持。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而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农民个人,政府只是充当了制度建设倡导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险失去了应有之义,实际成为一种商业保险。没有财政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符合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的,也是难以持续的。“新农保”虽然明确了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但在资金筹集上对地方政府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对新农保财务的可持续性有影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没有财力进行“新农保”补助,因此,个人和政府补贴将是“新农保”筹资的主体。政府财政补助的到位与否关系到“新农保”方案的成败。目前,我国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领域存在缺位现象,财政投入总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均,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财政职能定位和各级政府财政职能分工所决定的。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行政体制中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决定了在财政关系中,上级政府可以较轻易地改变分权制度安排,上级政府“本级优先”的内在冲动导致资金层层向上集中而事权层层下放。由于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造成政府活动“错位”,导致地方政府无力提供公共服务。

(二)统筹层次较低,基金保值增值有一定的困难

“新农保”是以县级为单位开始试点,统筹层次也局限在县级。这就意味着“新农保”只能在县级统一制度、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配资金和运营资金并进行统一管理。“新农保”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管理,就是县级管理。“新农保”只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新农保”统筹层次较低,各地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和基金运营不同,就会出现各地制度多样化和碎片化趋势,同时基金保值增值也受到制约。统筹层次过低,就无法进行资金调配使用,导致各地负担苦乐不均。统筹层次过低,还会导致基金规模小、增值渠道不畅、管理机构过多、监管成本较大等问题。

(三)可能出现对农村居民间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启动将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相对较弱,所以“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是全额补助,比对东部地区的补助高出一倍。各省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的时候,也都考虑对相对贫困一些的县给予更多补助,目的也是缩小区域性的差别。虽然“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上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但也有可能出现对农村居民间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问题。“新农保”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到200、300、400、500元。农民本身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高低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新农保”规定,地方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只有富裕的农村居民才可能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这样就会出现农村部分富裕的居民缴费越多,地方政府补贴也越多,最后得到的养老金也越多,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四)还不能完全解决部分农村居民的“短视行为”

由于“新农保”提倡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参保,不强行实施,这就可能还会出现部分农村居民由于个人的“短视行为”,只顾现在消费,不管将来保障而不愿意参保。如何解决农村居民的“短视行为”,是“新农保”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完善“新农保”方案的政策建议

虽然“新农保”方案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重大改进和创新,解决了旧农保没有解决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新农保”方案进行完善。

(一)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地方政府间的筹资责任

目前,各级政府的社保事权相当模糊,各级政府财政社保支出责任也不明确。因此,应根据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间财政收入状况来决定各级政府对“新农保”筹资的比例。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要对参保农民个人账户给予缴费补助,把农民个人账户做实,让农民解除顾虑,调动农民个人的缴费积极性。从过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运行实践看,我国地方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分担比例一般是4:3:3,即省级财政负担40%,地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这种支出责任划分,在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问题不大,但在贫困地区,不少县级财政还是“吃饭财政”,要这些贫困县拿出配套资金来实施“新农保”难度较大。但很多地方上级政府下达了行政命令,要求下级政府要扩大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地方政府在执行合作医疗政策的过程中,都普遍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参合率,为了完成参合指标,不得不动用各种力量向农民收取费用,这就增大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成本。为使“新农保”顺利实施,应该吸取这个经验教训。应根据我国现行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安排和支出责任安排的定位,地方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应为5:3:2,即省级财政负担50%,地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20%。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上述分担比例是比较恰当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各级地方财政可根据自身的财力情况,对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对一些还处于“吃饭财政”的地方,省级政府还应加大对这些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这些地区的“新农保”顺利实施。

(二)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统筹层次越高,风险越分散,养老越有保障。“新农保”从一开始实施就应该提高统筹层次,而且现阶段实行省级统筹为好。“新农保”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防止出现“碎片化”现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是农民未来生活的保障金。如何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一个难题。目前,国际上社保基金投资的去向有四种:债券、股票、不动产和实业投资。多数国家的投资集中在前三项。投资股票虽然收益高,但风险也高。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股市出现系统性风险,国内A股也难以独善其身。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应该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收益性。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时间积淀长的特点,可以考虑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购买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这种投资既确保了资金安全又有一定收益。

(三)合理设定补贴标准,“正向”调节农村居民收入差距

旧农保方案为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规定缴费越多,补贴的越多,这就拉开了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一个好的养老方案应该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因此,应合理设定补贴标准,使低收入农村居民从“新农保”中获得的政府补贴高于高收入农村居民。

(四)应强制实施,解决农民的“短视行为”

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一个根本的区别在于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保险是居民自愿参加的。“新农保”为了降低实施难度,特意强调自愿原则,不搞强迫。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难以解决部分农民的“短视行为”,有部分农民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参加“新农保”。因此,“新农保”应强制实施,所有符合参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必须参加。

(责任编辑:郭连强)

第四篇:新农保实施过程中的难题及破解路径

一、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新农保现行财政负担和分担机制不尽合理,阻碍了新农保的有效推进 现行新农保制度的财政负担和分担结构是以东、中、西部为划分基础的:中央财政负担东部地区50 % 基础养老金,负担中西部地区100%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补贴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这种财政分担方式容易造成东部地区内部经济欠发达市或县,尤其是贫困县财政负担过重,并导致地方财政压力不断上移,不利于新农保覆盖面的扩大以及制度的有效推进。

(二)参保覆盖面窄和个人账户积累少,不利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长效机制 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不同年龄的农民在参保缴费时的表现截然不同:越接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农民参保率越高,而作为制度缴费主体的年轻农民参保率却偏低。

(三)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对接尚未实现,制约了新农保制度的全面实施 当前我国城乡实行两种不同的养老制度,即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实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则实行新农保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实现这两种制度的对接,决定着新农保养老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责任分担结构不同。新农保的责任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参保个人;而城镇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第二,统筹部分构成不同。新农保的统筹部分中西部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50 % ;城镇养老保险的统筹由企业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第三,新农保中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中地方补贴的部分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与城镇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的私人所有不同。第四,缴费的标准有差别。城镇养老保险的标准较高(企业负担20 % ,个人负担8%),且带有强制性,因此相对积累较高;新农保缴费标准很低(参保农民按100、200、300、400、500 元5 档缴费),采取自愿的原则,因此积累低。第五,缴费年限的计算标准不同。城镇养老保险要求缴费必须累计满15 年;而新农保要求满60 ,由其子女代为缴费,若年龄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 年,按年缴,允许补交;距领取年龄超过15 的,按年缴费不得低于15 年。第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不同。新农保制度每人每月55 元基础养老金给付;而城镇养老保险月标准为上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而且是月缴,因此积累较多。综上可知,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在诸多方面的差别,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对接上的困难,这必然导致我国建立统一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难以实现。

(四)、省、市新农保政策未能细化,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业务操作系统操作不便及功能不全等,对业务操作产生了一定影响。现行的省、市实施办法过于笼统,未能细化,导致基层在实际操作中对一些现实性问题无法给出一个统

一、确定的执行标准和口径,从而影响新农保工作的开展。如: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无法在系统中体现,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查询参保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时还需要与邮储银行联系,导致工作不便,对整体业务的推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五)、五险合一进程缓慢,新、老农保及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缺少衔接政策。2008年宿迁市政府办曾下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由于只是属于指导意见的性质,文件在新、老农保及新农保与其它社会保险的转移和衔接方面,只给出了一个大致的框架说明,未能制定出实施细则,导致新、老农保及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仍然处于各自为战的境地,未能实现资源整合和业务衔接,影响了工作效率。

(六)、 新农保待遇审核、发放制度不健全,存在资金流失风险。新农保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学习和借鉴,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人手少,任务重,

新农保工作重心全部放在了保费收取和档案录入上,未能及时建立相关待遇审核、资格认证制度,有乡镇初审时对上报人员未能做到逐一审核即公示上报,再加上个别乡、村存在死亡隐瞒不报情况,以致出现了冒领、套领、重复领取和已领取其它社会保险又领新农保的事例,新农保存在一定的资金流失风险。

二、新农保实施过程中难题的破解路径

(一)应建立合理的财政分担机制

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仅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即使同一地区也发展不尽相同。因此为了保证新农保的有效推进,应改革现在的财政负担机制。

首先,改革当前的按东、中和西部划分财政的分担机制。应建立以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机制。根据各地区的GDP 、居民生活水平、财政收入和人口流动情况等指标为基础的综合评价体系,按情况不同细化出不同的等级,根据经济发展的等级不同建立不同的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负担比例。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适当提高中央的负担比例降低地方财政的负担比例,从而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

其次,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降低个人账户的补贴标准。新农保规定60 岁老人拿到国家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 元。按恩格尔计算,其标准仅能达到最低保障水平,相对过低。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增加财政的支出水平,适应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但《意见》中规定地方财政在负担部分基础养老金的同时还要对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中补贴30 元。这本来就已经使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同时还要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水平,这是个两难的境地。因此应适当降低对个人账户的补贴或者干脆由中央来补贴个人账户部分,从而使地方财政有能力提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

最后,不宜盲目追求农民参保率。对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的地区,不应盲目地追求参保率,否则会造成财政的不堪重负。国家新农保制定的目标是到2020 年实现全覆盖,因此对于欠经济发达地区没有必要去提前实现这个目标,应根据自己的财政水平,循序渐进地完成任务。否则出现太多的财政窟窿,造成新农保的无法实现。

(二)建立有效的个人账户参保激励机制

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建立有效的参保激励机制,合理解决参保覆盖面窄和个人账户积累少等问题,提高农民总体的参保率。

首先,提高农民的参保年龄,将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挂钩,突显政府的对参保的激励功能。农村人口的就业平均年龄大约为21 岁,因此建议将参保年龄提高到21 岁,使参保人有经济能力参保。改变原来不分缴费年限的长短、基础养老金的领取没有区别的情况,将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挂钩,缴费年限越长,超过15 年后,每年或每5 年的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做适当的上调一定比例;同时应鼓励农民选择高档次的个人账户进行激励,选择的档次越高,个人账户的补贴就越高,但在补贴时就兼顾公平,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因此在补贴时就采取累退的方式。

其次,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农民参保的意识。一项新的政策的认识和接纳,都需要一定的过程。但很多试点地区因经费不足,宣传不到位的现象很严重。在调研过程中农户对新农保政策的了解程度低,非常了解的只占2% ,比较了解仅为9.9% ,总体新农保政策认知度不足12 % 。很多农民对新农保的制度认识不够,对加入新农保的作用还不太理解,加之60 岁后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目前还太低,因此造成了某些试点地区的参保率不高。因此应通过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切实地了解新农保的各种政策,确实提高农民对新农保的认识。组成新农保推广工作组,分期分批地组织人员深入到农户中进行宣传、注册和登记,把党的强农惠农的思想给农民讲清,争取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尽可能地参保。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对新农保资金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管,确保农民养老金的顺利发放。

(三)统筹协调各项农村福利政策,实现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对接

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缴费标准和统筹的构成不同,因此实现两种制度的对接必须确定一个对接路径。新农保的统筹由各级财政负担,体现不出互济性。而基础养老金由国家中央财政补贴55 元,然后根据特价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还进行相应地调整,因此与参保人缴费年限无关;而城镇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密切相关。因此实现两种制度的对接,首先应实现缴费年限的对接。

(四)、建议省、市结合基层反馈意见,细化新农保政策,及时对省新农保业务软件进行改进升级,确保新农保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加快“五险合一“进程,出台相关衔接政策,彻底解决新农保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无法衔接的问题,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减少重复劳动,减轻工作强度,切实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

(六)、建立健全新农保待遇审核及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加强风险点防范意识,防止资金跑冒滴漏。县政府应尽快出台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以制度促管理;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民政、公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获取准确的死亡人员信息,防止冒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举报;严格奖惩,对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对死亡隐瞒不报的村组协办员追究责任,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杜绝养老金的流失。

总之,在贯彻新农保的过程中,各地区的政策执行者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允许长期在本地居住、就业的外地居民,参加本地的城镇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同时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转移接续的政策创新,同时联通各政策的数据信息平台,真正逐步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对接,最终实现全国社会福利一体化。

第五篇:2011新农保工作

新农保工作方案

一、动员会议:

1、会议时间:拟3月15日前后;

2、出席对象:包村干部、村居书记(或主任)、会计;

3、议程:分管镇长动员、劳保所业务辅导、镇主要领导提要求,拟兑现2010扩面补助(1元/人),落实2011年任务,出台考核办法。

二、时间安排:

2011年3月16日—3月31日。

三、具体操作:

1、发放宣传资料、安排宣传车;

2、2010年参保对象及领取人员公布到村,根据名单收费(2010年未参保人员一律到镇集中办理);

3、镇劳保所人员到村宣传、动员和督查,逐日公布进度;

4、先收保费,随后开据,与论证同步(关于论证:

1、2010年已参保,2011不参保的,其符合条件父母停发基础养老金,后补的,其停发部分不补。

2、2010年已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有符合条件子女未参保的,必须到镇补交,否则停发并追回冒领金额;

3、2010年已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本人同时享受城镇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一律停发并追回冒领金额)。

四、考核办法:

1、完成任务的村居,给予600元补助;

2、超额完成任务的取前三名,分别再给予1500/1000/500元奖励;

3、未完成任务的村居,按完成情况扣减年度绩效考核积分;

4、完成任务情况以3月31日实际到账总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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