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最新

2022-07-14

第一篇:公园设计规范最新

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自然生态环境的改造 近几十年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状况十分严重,水土流失面积4300万公顷,占该区域面积800}以上,土地荒漠化则以年平均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递增,其状况令人触目惊心。 随着西部大开发逐渐步入正轨,中国追阴守对西部环境保扩!的认识与决心以及所采取的措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近3年来,仅用于生态建设的资金高达270亿人民币,特别是当前的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保护天然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封山禁牧、禁止滥襄野生固沙植物、加快西部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等,对扭转黄土高原生态恶化的趋势,重建秀美山川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水土流失和土地沙}fk}}L区,主要采取种树种草、绿化荒山和荒漠、以粮代贩、承包到户的措施,并要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从技术上作到封山、封荒,退耕还林,大力植树种草,增加地表植被覆盖,以固结泥沙。并根据不同的地理、气候和水资源条件,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因地制宜。同时还改革投资机制和提高禾服含量,探索建立谁投资、谁受益的利益机制。对退耕还林还草的,国家无偿提供粮食,提供树苗草种。

农牧民不仅在自己承包的土地比种树种草,还可以承包别的荒山、荒地种树种草,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责权利挂钩,在保证基本农田数量的前提下,把退耕的农民变成造林专业户,使治理环境与产业开发相结合,与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参与性。 另外,黄土高原生态恶化虽然有着自然因素的影响,但不可否认因乱砍乱伐、过度放牧、农垦开发和水资源利用不当等人为因素却是引起生态环境恶劣的最大最直接的元凶。由此可见, “治山”先要“治人’

要运用适当的法规、政策和行政管理等措施,约束和改变人们不当的开发行为,制止人为的生态破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恢复。 人类在营造自己的家园时总离不开对自然的改造,但自从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以来,翻门是否清醒地意识到按照以往以人为中心的行为模式作为指导行为的理论观念是否依然合乎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校历年来一直致力于绿色建筑体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荆是出了大量具有.实际意义的学术理论成果。理论提出绿色建筑体系首先是一种新的生态意识,核心就是按照生态原则调整人类行为模式,自觉调控人类自身行为,防止自己的活动超过生态系统自我调控和承受力所制约的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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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报告

城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一般规定

2.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2.1.2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2.1.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2.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2.1.5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2.1.6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2.1.7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不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内容和规模

2.2.1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2.2.2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 2.2.3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2.2.4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 2.2.5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

2.2.6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2.2.7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现状。

2.2.8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hm. 2.2.9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事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求。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之间。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

2.2.10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接到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省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2.2.11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2.3.1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2.3.2 表2.3.1种123三项上限与4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时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2.3.3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常规设施

2.4.1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2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赢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英语游人容量相适应。 2.4.3 游人使用的厕所

面积大于10hm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而同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2.4.4 公用的条凳、座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量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分布应合理。 2.4.5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2.4.6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总体设计--------布局

3.2.1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 做出综合设计。

3.2.2 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3.2.3 出入口的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3.2.4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3.2.5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m/之间。

3.2.6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3.2.7 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3.2.8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3.2.9 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3.2.10 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3.2.11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3.2.12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方便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地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3.2.13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3.2.14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竖向控制

3.3.1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使用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3.3.2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 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现状处理

3.4.1 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3.4.2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3.4.3 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4.4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0.5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神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3.4.5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载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

二、三的规定;

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积水。

3.4.6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公园景观之中。 地形处理

4.1.1 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4.1.2 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 4.1.3 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4.1.4 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4.1.5 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

4.1.6 改造的地形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的工程措施。

4.1.7 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4.1.8 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表排水 4.2.1 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公园内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物笼舍不被水淹。 水体外缘

4.3.1 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二、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

三、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

4.3.2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防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4.3.3 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4.3.4 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里和防止岸体冲刷。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5.1.1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机构。

5.1.2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5.1.3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5.1.4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5.1.5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做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时,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做防护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5.1.6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5.1.7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1.8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方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5.1.9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5.1.10 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安吉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5.1.11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的规定;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为1.5m;

三、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安全门。 铺装场地

5.2.1 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确定各种铺装场地的面积。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做出不同设计。

5.2.2 内容丰富的售票公园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照500m2/万人计算。 5.2.3 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离。 5.2.4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园桥

5.3.1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景观等项具体要求。

5.3.2 通过管线的园桥,应同时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维修等问题。 5.3.3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种植设计

6.1.1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

6.1.2 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依据。

6.1.3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

二、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三、垂直绿化的攀援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四、具有相应抗性的种类;

五、使用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六、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6.1.4 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栽植土层厚度符合附录四的数值,且无大面积不透水层;

二、废弃物污染程度不致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三、酸碱度适宜;

四、物理性质符合表6.1.4的规定;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条款规定者必须进行土壤改良。 6.1.5 铺装场地内的树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范围,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6.1.6公园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6.1.7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附录

二、三的规定。 6.1.8 苗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

二、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成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重要地段应兼顾近、远期景观,并提出过渡的措施;

三、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

6.1.9 树木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郁闭度

1、风景林地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2、风景林种各观赏单元应另行计算,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二、观赏特征

1、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的树种,并确定其规格、分枝点高度、姿态等要求;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应留有明显的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管理方法。

2、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三、视距

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的2倍以上。

6.1.10 单行整形绿篱的地上生长空间尺度应符合表6.1.10的规定。双行种植时,其宽度按表6.1.10规定的值增加0.3m-0.5m。 游人集中场所

6.2.1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四、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6.2.2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6.2.3 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二、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6.2.4 露天演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布置阻碍视线的植物,观众席铺栽草坪应选用耐践踏的种类。

6.2.5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6.2.6 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6.2.7 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一、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3、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5m。 植物园展览区

6.4.1 植物园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将各类植物展览区的主题和植物引种驯化成果、科普教育、园林艺术相结合。 6.4.2 展览区展示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科普、科研具有重要价值;

二、在城市绿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6.4.3 展示区配合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为展示种类提供局部良好生态环境;

二、能衬托展示种类的观赏特征或弥补其不足;

三、具有满足游览需要的其他功能。

6.4.4 展览区引入植物的种类,应是本园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内生长时间较长、基本适应本地区环境条件者。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建筑物

7.1.2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7.1.3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7.1.4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过2层。 驳岸与山石 7.2.2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7.2.3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载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的规定。

7.2.8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护栏

7.5.1 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7.5.2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7.1.2规定。 7.5.3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做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儿童活动区

7.6.1 公园内的儿童游戏场与安静休息区、游人密集区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构成隔离场地。 7.6.2 幼儿与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7.6.3 游戏内容应保证安全、卫生和适合儿童特点,有利于开发智力,增强体质。不宜选用强刺激性、高能耗的器械。 7.6.4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二、机动游乐设施及游艺机,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8408)的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四、儿童游戏场内应设置坐等及避雨、庇荫等休憩设施;

五、宜设置饮水器、洗手池。 7.6.5 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第三篇: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1整合修订版)解答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 答: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 答: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

答: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 答: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 答: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答: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答: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 答: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 答: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 答:不可以。

6.5.2.2条注

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4M,现在要

6、

9、13等。注

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也提高了要求。

7、5.3.1注: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

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二者之间不同。

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

10、5.5.5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

11、5.5.8条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5层及以下的均可不设,如5F的教学楼、办公楼等。 问: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如某教学楼5层,总面积为4000平方,每层800平方,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答:可视为不上下叠加,按每层面积来划分,若某层超了面积,则需要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本教学楼每层800平方不超面积,虽然叠加面积4000超了防火面积,也无需划分防火分区。假如教学楼每层面积为3000平(无自喷时),则需要每层划分两个防火分区。 问: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是否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用什么门?

答:需要划分防火分区的,按照面积要求划分,做封闭楼梯间,并不是说每层一个防火分区。处于上下防火分区之间的门,用甲级防火门。其他非防火分区之间的门,采用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12、机械排烟的内走道是指走道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还是走道内疏散楼梯间到走道尽端的长度?即是走道本身的长度还是走道的疏散长度? 答:是走道本身的长度。

13、5.5.19对商店营业厅人数的计算,疏散宽度的计算进一步明确。

14、5.5.21.7避难层的外墙不应敞口,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此条杜绝了开敞式避难层的做法。

15、5.5.23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本条否定了原《建规》的规定,明确了宿舍和公寓的公共建筑性质。

16、5.5.25.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平方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每个单元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本条对原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做了修订,户门的级别由甲级降到了乙级。

17、5.5.28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全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本条对防烟楼梯间的设置更严了,原单元式住宅12-18层可设封闭楼梯间,现在需设防烟楼梯间。对户门开向前室的问题放宽了规定,做乙级防火门即可全部开向前室。

18、5.5.30.4(住宅)剪刀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剪刀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可合用,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且短边不应小于2.4m。本条对三合一前室放宽了规定,允许做三合一前室了。但从消防的角度,建议消防电梯前室独立出来,不合用。因为消防电梯是给消防员使用,火灾的时候向内走,而消防楼梯则是给人员疏散使用,火灾时向外走。

19、5.5.23„„单元式住宅建筑,当不设置避难层时,应自第18层起在每户靠近户门处设置一间避难间。用于避难间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兼做其他用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2„„此条可以利用,当单元式住宅超过100米时,为不设置避难层创造了条件。避难间可以用入口出的卫生间、房间等兼做,不影响建筑布局。

20、6.2.4规定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不得仅砌至吊顶上。别墅建筑作为一个独立小建筑是否可行?个人感觉还是砌到梁、楼板底面基层的好,无论从隔音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

21、6.4.3.6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此条常见问题是上屋面的楼梯间门做普通门,而不做常闭防火门,若防烟楼梯间需要加压送风,则在火灾时无法给楼梯间足够加压,无法达到防烟目的。另首层是扩大的防烟前室,不能把楼梯间的门取消做扩大的楼梯间。

22、6.5.1.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安全通道严禁上锁,防火门保持常闭。”

23、6.5.1.5甲、乙、丙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有关规定。注意《防火门》GB 12955有新标准,防火时间有调整,标准有提高,小心被厂家忽悠。

24、需要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在首层和顶层直接对外时,也要采用防火门,常闭或者火灾时具有自闭功能。为加压送风创造条件,若采用其他门,则无法保证加压条件。

25、防火门和消防通道的宽度为净宽度,即建筑完成面后的宽度,且不能有凸出物。

26、干式和湿式防火卷帘用在防火墙上,均需特级防火卷帘。卷帘上可以设门,可通行,有单向或者双向通行门。帘中门可根据需要灵活设置。另防火卷帘形式多样,几乎各种形式规格尺寸都可以做到,可以放大胆设计。

27、7.1.2环形消防车道、两个长边消防车道,条件限制也可以一个长边设置。一个长边对消防很不利,尽量做两个长边或者环道。消防无小事,事关生死。

28、7.1.8对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29、7.2.1„„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取消了高度大于5m的规定,对高度不做要求,放宽了。 30、7.2.2对消防登高场地进一步明确了规定:长X宽=15X18m等。

31、7.2.4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2、7.3.3条明确了消防电梯停靠的问题,消防建议消防电梯尽量下到地下室。

33、8.2.3条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置。

34、8.3.1条有删除,有增加:10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需设自动灭火系统;11 注1除住宅建筑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公寓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防烟和排烟设施均有所修订。

36、住宅建筑改为按照高度来分类以后,对目前的设计有一定的影响。一类住宅为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二类为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按3m层高,54m为18F,27m为9F。而南方首层架空普遍大于3m,18层住宅将无法按照二类建筑设计。 《高规》《建规》答疑:

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请问: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问:“建规”5.3.

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答:不可以用。环保问题。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理由: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问:“建规”5.4.6-

1、“高规”6.1.3A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请问: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 答: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 答:我认为: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 问:“高规”7.4.6条、“建规”8.4.3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请问: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 答:不计入。

理论依据: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8.4.3条的解释所言:“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24. 问:“建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 答: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

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

问: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 答:我也不敢苟同。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

问: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9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 答: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 答:可以。

问: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 答: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住要求宽松一些。 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问:“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请问: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 答:不可以。指独立高层建筑。

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是公共建筑。

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候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答:不是。

问:在计算防火分区的面积时,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 答:要计入。

问: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有必要吗? 答:太有必要了!有火灾教训。

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据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防火墙。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 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答:不可以。

问: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 答:户内用房之间隔墙不受限制。户间墙按此限制。

问:十八层及十八层一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答:可以不执行。

问:新修订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一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既然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楼梯,门的耐火登记为何要求不同?甲级门肯定比乙级门安全,但是十一层高的住宅楼,户门用乙级门,耐火极限够吗?

答: 防火要求不同,十八层危险性大。

问:一座50m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我做得对吗? 答:错!6.1.2.3剪刀楼梯分别设前室,正压双送,前室分设。住宅可少一个前室,但加压送风分设。 问: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可以。 问:6.1.3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请问,这些户门是否需要安装自动闭门器? 答:安装。6.1.3条文说明。

问:“高规”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请问:大托盘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否将住宅的疏散出口设在商场屋面,后再从屋面另设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

答:原则上不可以。但是,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将大托盘广场式屋面视为敞开式避难层作为居民的中转平台,继而通过专用疏散楼梯转移到首层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大托盘屋顶空地净面积必须满足“高规”6.1.13.3的要求,即:“避难层净面积应能满足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2)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并应就近布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疏散口,若确有困难,专用疏散梯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整个托盘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梯总数不得少于两部,且应按不同方位分散布置,两个向地面逃生的疏散楼梯入口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5m;

3)专用疏散楼梯间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据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4)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2m范围内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5)屋顶除建筑排气管道外,不应开设任何天窗洞口; 6)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

理论依据:所谓“原则上不可以”是因为“高规”6.2.6条明确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问:“高规”6.1.9条所说的“首层疏散外门”,可否以普通木门代替防火门? 答:不允许。 问:何谓“净宽”?

答:即表面与表面之间的实际宽度。例如: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是指走道两侧墙的粉刷层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它与“净高”的概念是互相呼应的。例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室内净高”的术语解释为: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地面或吊顶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问: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答:双向防火弹簧门。大陆、台湾、日本处理办法各有特色不妨参照。我国国际消防展览会已见有此产品。 问:能否介绍一下有关避难层的现状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答: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问:《住宅建筑规范》9.8.3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是一幢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复式住宅楼,是不是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答:要设消防电梯。

问:根据“高规”第6.2.5.1条要求:“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一些工程中,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很难做到。 答:用丙级门可以,住宅可以按住规。

问:7.3.6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而本条的条文说明中却说:“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请问:在这条文和条文说明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如何执行? 答:按7.3.6执行,修正条文说明。

1)将2005高规P166倒数第15行中“灭火”改为“室外消防” 2)将高规P169倒数第9行消防泵合用报警阀“后”改为“前”

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答: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片面的。

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能不能明确地告诉我,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要不要求设自喷? 答:明确的说: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理论依据:7.6.2条所指的“普通住宅”是整栋住宅建筑的概念,而并非指的是住宅中的某部分。 问: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答:是的,仍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理论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 “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允许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问: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为开敞式,仅在楼梯间里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高规”8.2.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所以,即使前室是敞开式,也必须设机械加压送风。

问:对于机械送风加压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可以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不设送风加压系统? 答:对于防烟楼梯间而言,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均以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理论依据:

1.“高规”8.3.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公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2. “高规”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

3. “高规”8.3.1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4. 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反之,当逃生者推开前室门,由于楼梯间的门呈掩闭状态,前室没有压力,追随而来的烟气必将趁虚而入,由于流体突扩作用,烟气迅速布满前室上部空间,即使逃生者跑至楼梯间的压力泄

入前室,也难再将烟气逼出。这一现象,我们在开展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试验过程中表现地非常明显。所以,尽管条文说明的表17中列举了多种垂直疏散通道防烟部位的设置,也介绍了目前国内三种通常做法,我们仍然认为前室应具有自己独立的压力,而不宜依靠楼梯间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因为这样做确实难于保障前室的而定压力。 以下是通报“建规”的一些修改内容

通报1:09.4.8“建规”修订稿将该条调整为: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通报2: 90.4.8“建规”修订稿增加了7.2.7A,即: 7.2.7A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登记不应低于B1级,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应在外保温墙体上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规定;

4.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限;

5. 透明幕墙的非透明部分保温应满足本规范7.2.7条规定,非透明幕墙的保温材料及其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且每层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四篇:公园管理规范

《公园管理条例》

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处 2013年11月01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园建设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公园管理 园容和游园管理安全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本县公园的整体规划、有序建设,促进公园事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第三条 本县市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公园建设

第七条 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公园发展规划,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65%。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公园的土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3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报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30日内将方案报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园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科学、艺术地配置建筑、水体、山石、树木花草和游憩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为公众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休息园地和文化活动场所,热情周到地为游人服务,向游人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

4 第十九条 园林植物管理 1.1 植物景观管理

1.1.1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绿地率应保持在70%以上。

1.1.2 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1.1.3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1.1.4 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但调整改造须遵循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实施。

1.1.5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审: 区县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地处公园主要游览景区或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主城区的公园均须报县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后方能实施。

1.1.6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1.1.7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方案审查部门参加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 1.1.8 以土建为主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河南省公园管理条例》

1.2 植物养护管理

1.2.1 植物养护管理的总要求是:保持植物自然姿态和艺术造型,保证花卉植物正常生长,充分体现设计意图,使园林景观达到最佳状态。

1.2.2 孤植树(庭荫树):保持树冠完整,姿态优美,生长繁茂,无枯枝,无病虫害,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游人活动净空高达2.2米以上。

1.2.3 行道树: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支点达2.2米以上,无枯死树,无缺窝,无倾斜、倒伏树,基本无病虫危害。 1.2.4 风景林木(花木):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育,无枯枝死树,基本无病虫害,植物长势好,开花整齐,整体景观有特色。

1.2.5 整形灌木:应及时修剪,常年保持其艺术造型;一般灌木亦应保持树冠完整,树形自然美观。各类灌木均应做到不亮脚,无枯枝,无病虫枝,生长旺盛,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应及时更新。

1.2.6 绿篱:配置要因地制宜,与景观功能相协调。整形绿篱每年应修剪2~3次,保持整齐、美观,保持设计形状。自然式绿篱也要控制生长,及时清除徒长枝、病虫枝。各类绿篱应常年保持无枯死树、无缺窝,长势良好。 1.2.7 庭院栽植的大树桩头每年进行蟠扎整形,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保持其园林工艺水平。

5 1.2.8 竹类:应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桩,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除特殊情况外,每四年疏伐一次老竹,每两年打老竹头一次;凤尾竹、小琴丝竹等小竹类,每五年翻栽一次。

1.2.9 花卉:公园主要出入口、集散广场、游览中心地区及办公室、接待室等活动场所,应视立地环境特点和要求,布置各类花卉,保持四季鲜花不断。

露地盆花摆设要整齐美观,层次分明,色彩悦目,讲究布置艺术,不露盆钵。

花坛:图案清晰美观,色彩明快,开花整齐,无缺窝,花卉栽植面积不少于花坛面积的70%,注意花卉换季更新,做到“五一”、国庆、元旦、春节鲜花开放。

花境(径):花丛要讲究配置艺术,注意植物的主副关系、层次感、色彩、季相变化,要与环境地貌相协调。

1.2.10 草坪:保持青绿平整,边缘清晰,无积水,无缺株,定期修剪。根据草种的不同,留草高度保持4~10厘米。单一品种草坪无杂草。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践踏。游憩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人为践踏的道路和踩板结的地块。 1.2.11 地被植物:应选择多种矮生、耐荫、覆盖力强,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多年生植物。地被植物种植应做到不杂乱,不挡视线。

公园内除硬质地面或铺装地区外,凡可栽种植物的都应用各种地被植物覆盖,做到黄土不露天。

1.2.12 藤蔓植物: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定期修枝整形,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长势良好。公园的堡砍、墙体、建筑、构筑均应发展垂直绿化,因地制宜选择多种藤蔓植物进行覆盖。

1.2.13 古树名木:必须重点保护,制定特殊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登记造册,挂牌说明,若遇灾害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1.2.14 园内所有乔木和大型灌木均应分门别类清理登记、造册存档,并在主要植物上设置植物名称、种类、产地、习性等知识介绍牌。

1.2.15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园内造景植物,确需砍伐、移植的,应按《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办理手续。

1.3 花圃管理

1.3.1 花圃指公园从事花木生产的苗圃。各类公园均需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规模,设置相应面积的花圃。其主要任务是:生产出满足公园各类花卉展出活动和花卉布置所需的花木,本着因地制宜、各具特色、丰富多彩、逐步提高的原则,做到有计划的生产和出圃。

1.3.2 花卉的品种管理:要求公园每年生产、展出的花卉种(不含品种)数量在30个以上,并选择5个以上种作为公园的特色花卉,定向培育,重点展示。

做好花卉种子收集、贮藏、登记工作,积极引进、驯化花卉新种(品种),每年至少引进一个花卉新种(品种)生产、展出。有条件的花圃可设立母体繁殖基地。

优良品种应妥善管护,重要品种要挂牌编号,做好生长情况及物候期观察记录。

6 1.3.3 花圃要合理规划,设施保持完好。盆花摆设要行列整齐,地栽培育要起垄分床管理。花盆、肥料、残花、盆土要分类定点堆放,做到花圃场地整洁,道路通畅,生产管理有序。

1.3.4 花卉生产管理要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制定生产计划,适时松土、除草、施肥、灌溉,及时防治病虫害。苗床土壤泥团小于2.5厘米,排水沟无污物、无阻塞,花圃内无严重病虫危害,做到圃内花木生长正常,保质保量,按时出圃。

1.3.5 有条件的花圃要设立荫棚和温室,并注意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1.3.6 花圃应设立工具房、保管室、值班室,妥善保管生产工具、器具、设施,保持其完好率85%以上。花圃应昼夜有人值班看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花木、器材被盗损。

1.3.7 花圃应建立和完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公园应落实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填报、保管花圃的规划设计图纸,年月生产计划,花木进出圃登记表,品种登记册以及各种生产科研技术资料,统计报表等,使花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1.4 盆景生产管理

1.4.1 盆景是公园的宝贵财富,是公园园林艺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园要注意培养人才,收集素材,积极开展盆景生产、展出活动,有条件的公园应建立盆景园或盆景展出、养护基地。

1.4.2 生产盆景要纳入公园计划,盆景制作人员和生产数量可根据公园规模、特点和盆景基地大小而定。一般要求,市属公园应保证3名以上专、兼职盆景生产管理人员,年生产大、中型盆景30盆以上,区县(市)属公园应保证1名以上盆景生产管理专业人员,年生产大、中型盆景10盆以上。

1.4.3 树桩类盆景或地栽树桩要造型奇特,蟠扎工整,古朴自然,生长健壮,做到“五无”:无枯枝烂叶,无刀斧痕迹,无病虫害,无杂草,无徒长枝。

山水类盆景应构思新颖,选材精细,主景突出,布局合理,格调高雅。管护上做到“二勤”、“四无”,即勤保养、勤换水;无裂缝、无结块、无刀斧痕、无病虫害。

1.4.4 盆景基地要求做到素材丰富,设施完好,盆钵、石材、树桩、肥料等要分类定点堆放。盆景陈列规整,几架清洁、光亮,场地无垃圾杂草,整洁美观。

1.4.5 公园的盆景作品应定期在园内适当地点,如盆景展览馆、陈列馆、接待室、各类厅室等陈列展出,供游人欣赏,并积极选送参加各级盆景展览活动。有条件的公园应在本园定期举办盆景展览,以交流技艺,提高水平,发挥社会效益。 1.4.6 所有盆景(特别是市级以上获奖作品)必须拍照、登记造册,建档立帐,妥为保管和养护,不得随意拆拼处理。盆景、素材的进出要登记,要加强保卫,防止被盗、遗失。

第二十条 园林卫生管理

2.1 园林卫生管理的总目标

2.1.1 公园环境卫生是体现公园园容质量和园林艺术效果的根本保证,是广大群众游览休息的基本条件。公园管理者必须把环境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坚持常抓不懈。

2.1.2 公园园容卫生管理总目标是:整洁、干净、清新、优美、协调、完好,做到全园“六不见”、“八不乱”。 “六不见”:不见瓜皮果壳烟头,不见各种废弃物,不见家禽家畜,不见随地吐痰及大小便,不见水面飘浮物,不见破损设施。

7 “八不乱”:不乱搭乱建,不乱摆摊设点,不乱堆放建材杂物,不乱放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不乱设标牌,不乱张贴广告、标语,不乱拉绳挂物,不乱设各种不规格设施。

2.2 环境卫生管理

2.2.1 园内环境要保持整洁干净,所有设施必须放置有序,各类物资均不得在游览区影响景观的地点堆放。

2.2.2 各类经营服务摊点必须按规划经公园管理部门审批定点设置,外观整洁美观。公园大门内外50米内不准设置任何摊点,园内不准设流动摊位。所有摊点必须负责其周围半径10米以内的卫生保洁。

2.2.3 大门、广场、主次干道、重点游览区或人流较多的地区每天清扫不得少于两次,其他游览区每天清扫不得少于一次。实行全日立体保洁制度,即从早上开园至晚上闭园的整个游览时间内,室内室外及所有陆地、水面、上下左右各个方位,均做到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2.2.4 清扫保洁工作实行定员定岗,责任到人的管理。各级公园均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干部,负责每天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5 要特别注意园林绿地内的清洁卫生,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抛置于绿地内,不准在绿地内堆放物资材料、摆设摊点或停放车辆。植物管护中修剪、清理的枝条、残花杂草等不准残留在绿地内,应及时清运至垃圾库或用土掩埋。 2.2.6 园内座椅、果皮箱、洗手池、痰盂等每天清洗一次,园灯、指示牌、沉沙井、明沟、围栏等每十天清理一次,垃圾库内的垃圾坚持每天清运出园。上述设施出现倒伏、残损及时修复或处理。

2.2.7 公园内原则上不得开设骑马、羊拉车等有损园容卫生的经营项目,确需开设的,要经公园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限制在不影响园容景观的地区,并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动物粪便乱排和臭味四溢。 2.3 厕所管理

2.3.1 厕所卫生做到“五无”、“四净”。

“五无”:无蝇蛆、无淤塞、无积水、无明显臭味、无破烂设施。

“四净”:地面、蹲位、挡板净,粪槽、尿槽净,墙壁、门窗净,四周环境净。

2.3.2 厕所的水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的使用功能,化粪池要密封,并有排气管,符合技术规范。市级公园的厕所应全部建成水冲式,区县(市)公园厕所也应逐步建成水冲式或安装定时冲水器。厕所应设置洗手池。重点部位的厕所设施和管理应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并设置残疾人通道和蹲位。

2.3.3 厕所每天大洗两次,粪槽、尿槽每周用去污剂清擦两次以上。 2.3.4 厕所化粪池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2.4 湖、池水面管理

2.4.1 保持湖、池水面清洁,设专人每天清捞保洁,做到水面无漂浮物,无臭味,无蚊虫孳生。

2.4.2 50平方米以下水池每月换水清理一次;50-200平方米水池每半年换水清理一次;大湖应酌情在雨季前适当放水清理。严禁将各处污水、废水排入园内的湖、池、溪、河等水域,严防水质污染。 污水排放要经过处理,禁止直接向江、河、湖、池排放污水。

8 2.4.3 池内的喷水器,叠泉的循环水装置等,原则上每天定时开放,确因电力不足,不能每天开放的,也应保证每星期

六、日及节假日开放,并落实人员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损坏后不能维修开放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2.5 后勤管理

2.5.1 后勤设施(宿舍、办公室、值班室、仓库、车库、工具房、食堂等)必须每天清扫,保持环境整洁,室内窗明几净,无蜘蛛网、无垃圾、无蚊蝇、无鼠穴,灯光设施完好。

2.5.2 后勤物资要分类堆放整齐,废弃物及时清运。园内施工现场的建材物资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用遮掩物隔障,竣工后及时清场,恢复原貌。严禁使用绿地堆放物资材料。

2.6 环境保护管理

2.6.1 公园环境保护应坚持“四不准”,即不准在园内焚烧落叶枯草,不准设置超标准的高音喇叭,不准张贴未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招牌,不准存放垃圾。 公园职工要带头遵守城市园林绿地“十不准”。

2.6.2 发电机房、水塔要安装隔离设施,防止噪音超标。

2.6.3 公园饮食服务设施(如饭店、酒家、茶园等),凡有条件的均应以天然气作燃料,不使用燃煤,以免造成大气污染。要设置隔油隔渣池。坚持每天清除废物和定期清渣。

2.6.4 要切实做好除“四害”及防疫工作,每年应对全园进行2-4次药物喷杀、消毒,严格防止传染病蔓延。 2.6.5 在园内实施大面积喷洒农药时,需选择游人稀少的时间,切实做好游人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严禁将药物喷洒在游人身上。公园应积极推广生物防治,尽量避免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 2.6.6 做好灭鼠、灭蝇工作,并达到灭鼠、灭蝇标准。 灭鼠标准:夹日法1%以下,粉迹法5%以下。 灭蝇标准:孳生蝇占5%以下。

第二十一条 园林设施管理

3.1 园林设施管理的任务和目标

3.1.1 公园的园林设施是重要的人文景观,有的园林建筑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公园管理者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历史责任感,维护管理好公园的园林建筑及设施。

3.1.2 园林设施管理任务和目标是:维护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其艺术和历史价值,发挥其景观功能和使用功能,保持园内设施整洁、清新、美观、完好。

3.2 园林建筑管理

3.2.1 园林建筑(亭、台、楼、阁、廊、榭、轩、馆、大门等)要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门窗、座椅、灯具和室内装饰物品要经常擦洗、除尘,做到无灰尘、无蛛网、无污垢、无乱刻乱划,要特别注意保护好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

3.2.2 园林建筑一般两年油漆粉刷一次,损坏要及时维修。在粉刷和维修时应注意保持园林建筑的原貌和风格,不得随意改变。

9 3.2.3 园内文物和名胜古迹要严格保护,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检查维修,建立说明标志。市级以上保护文物要设立保护标志。名人诗词、书画作品、艺术器皿、古玩,对外交流赠送的礼品、工艺品,有观赏品味和历史价值的几架、盆钵等应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3.2.4 雕塑、花架、喷泉、假山、塑石、栏杆、汀步、景门、景墙等园林小品,应定期清洗和维修。需粉刷的要每年粉刷一次,保持其功能完好、清洁美观。

3.3 基础设施管理

3.3.1 水电设施、管线铺设要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技术安全规范。公园应尽可能将电线、给水排水管埋入地下,并在公园地形图上明确指示线路方向。要经常对水电设施作安全检查,损坏要及时维修,园内路灯杆架、灯泡、灯罩要随时检查,发现残损要及时更换。一般要求园内的水电设施(包括路灯)从出现问题到维修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3.2 道路、平台、步级、路沿、护栏保持平整完好,损坏要及时修补,不得出现道路坑洼、步级缺损、护栏倒伏的现象。需粉刷的围栏至少每年粉刷一次。

3.3.3 金属设施(铁门窗、铁围栏、花栏及其他金属装饰构件)应每年除锈,油漆一次,发现锈蚀、残损应及时修补更换。

3.3.4 公园必须在大门内外,道路交叉口和其他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公共信息标志、游览须知、景点指示牌和“园林绿化管理十不准”宣传牌、科普教育和环卫知识教育宣传栏等设施。上述设施要求设计新颖,制作坚固,字迹工整,图文规范。切不可在树上临时钉挂。

公园应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在不影响景观、不破坏环境的非主要游览区。

一般情况下,导游图、“游园须知”三年翻新一次,景点指示牌、宣传牌每年翻新一次,科普宣传栏应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一年粉刷一次。

3.3.5 园内应适当设置座椅、洗手池、果皮箱。根据游人分布状况,一般每公顷设座椅20-100位。果皮箱一般间距50-80米一个。洗手池设于餐、饮、儿童设施附近。

3.4 机械设施管理

3.4.1 园内机械设施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达到安全标准,外观整洁。

3.4.2 运输车辆要有专人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保养,不准带故障行驶。所有机械和机动车辆必须停在指定地点,不得在园内乱停乱放,假节日或游人高峰期未经公园管理部门允许,任何车辆不得在园内行驶。

3.4.3 自行车、摩托车一律不准在公园内行驶,公园职工应带头遵守,运输用脚踏三轮车,不要在游人高峰期入园行驶。残疾人乘坐的电动轮椅须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在有人保护的情况下方能入园。

3.4.4 各种园林机具(如剪草机、修剪机、拖拉机、喷雾器等)要有专人负责保养,使用人员须经过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运行。

3.4.5 所有机械设施使用人员均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加强安全知识教育,保证机械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文化活动管理 4.1 文化活动管理的总要求

10 4.1.1 公园是社会精神文明的窗口,是向广大群众进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的场所。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展出活动,发挥公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公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4.1.2 公园文化娱乐活动管理的总要求是:健康有益,安全规范,丰富多彩,突出特色。

4.2 游乐活动管理

4.2.1 公园娱乐场(游乐园、水上乐园、儿童乐园等)的设置,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凡总体规划未考虑设置的,不得擅自任意设置;按总体规划设置的,应合理布置,控制项目和容量,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场地,游乐场和儿童活动区以外不要设置游乐设施。

4.2.2 公园游乐园(场)要严格贯彻执行《河南省游乐园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选址、质检和登记手续。 4.2.3 每台游艺机都应制定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和科学合理的操作程序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4.2.4 游乐场(点)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4.2.5 游乐场应根据每种机械的性能和特点,设置必要的“游客须知”及有关标志,使游客能自觉遵守,正确使用,安全操作,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实施现场指挥和帮助。

4.2.6 游乐场应设立技术档案积累资料(包括每台机械的生产单位、出厂日期、有关技术参数和检验合格证、运行日志、故障情况处理意见等)。

4.3 展出活动管理

4.3.1 公园应根据各自的特点优势和客观条件,组织多种形式、富有特色、健康有益的展出活动(如花展、盆景展、灯展、书画展、影展、动物展、科普知识展等),以丰富公园的活动内容。

4.3.2 所有展出活动,均不得破坏园容原貌、损毁植物景观,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游人安全。

4.3.3 严禁在公园内搞低级庸俗、黄色下流、封建迷信的展出活动,以及与公园性质、功能不相符合的商贸展销活动。 4.3.4 凡在公园举办大型展出活动,均须考虑公园的容量和承受能力,拟定详细的展出计划和方案,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保护植物景观的严密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3.5 各种展出活动均应做到布置精细、格调高雅、图文规范、场地整洁。展览广告、标示牌、横幅、标语应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设在指定位置,不得在树上悬挂或张贴,不得有碍观瞻。

4.4 文娱演出活动的管理

4.4.1 有条件的公园应积极组织节假日、纪念日或经常性的文娱演出活动,演出内容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健康有益,讲究艺术性、娱乐性。

4.4.2 禁止在公园举办低级、庸俗、淫秽、下流、色情、恐怖和有损人格及人身安全的娱乐演出活动。

4.4.3 文娱演出活动一般应在园内的剧场、戏院、舞厅等场所举办,要保证活动场所的设施完善和游人安全,严格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露天举办的大型文娱演出活动要注意游人的疏散安全,防止噪声超标,要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园林绿化和园内设施不遭破坏。

11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服务管理

5.1 经营服务的总要求:文明、热情、周到、优质,让游客满意。

5.2 按照中国公园协会制定的《公园经营服务管理规范》,结合公园实际,制定各项服务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 5.3 服务岗位基本要求

5.3.1 有岗位责任制及服务规范张贴。 5.3.2 有服务时间及价目表。

5.3.3 经营网点使用统一标签,一货一签,明码标价。 5.3.4 不出售假冒伪劣和无“三期”标志的商品。 5.3.5 不出售“回笼票”,不私收现金。 5.3.6 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 5.3.7 公布举报电话。

5.3.8 负责搞好门前“三包”(包秩序、卫生、绿化)。

5.4 在岗人员行为要求

5.4.1 佩证上岗,衣着整齐,仪表端庄,不赤背袒胸,不穿拖鞋上班。 5.4.2 礼貌待客,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5.4.3 做到“五不”,即不擅离岗位,不串岗聊天,不办私事,不赌博,不酒后红脸上班。 5.4.4 不与游客发生争吵,不出手殴打游客。 5.4.5 现金收付,唱收唱付,不出差错。 5.4.6 提前做好上岗准备。

3第三章 园容和游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五)负责游园管理;

(六)加强安全管理;

(七)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六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七条 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游园项目内容或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园内举办活动确需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门票价格。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二十九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第三十条 公园的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三十一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三十二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13 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在公园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三条 在公园内各类活动产生的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六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七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但公园管理机构划定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除外;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4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四十三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四十四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四十五条 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15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处以应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

(十四)项规定,向公园内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经允许进入公园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和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七条第

(一)、

(二)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向游人强行兜售物品;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七条第

(十)、

(十一)、

(十二)项规定,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6 第四十九条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

(三)款、三十四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

(十三)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依法履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描写公园景色的最新唯美句段

亲,你还在为写作文而困扰?快一起来阅读描写公园景色的最新唯美句段吧! 春天的阳光格外明媚,春姑娘展开了笑脸,太阳那红红的光束射过来,温柔地抚摸你,像年轻的母亲的手。随着春姑娘轻快的步伐,青青的小草,偷偷地从土里钻出来,嫩嫩的,绿绿的。在

公园里,到处都可以看见这一些生命力顽强的小草。 "春雨连绵,洒在院里的梧桐树上,沙沙沙像音乐家轻轻拔动琴弦,又像蚕宝宝在悄悄吞食桑叶„„ " 公园的秋天多么富有诗情画意啊!我喜欢! 公园里,秋姑娘正忙着给树叶披上了金装,远远望去,犹如一片金色的海洋。秋风习过,落叶纷纷的飘落下来。有的像蝴蝶翩翩起舞;有的像黄莺展翅;还有的像一位舞蹈一样旋转的飞舞下来

,给大地铺盖了一层黄地毯。

近了,近了,我已听到春天的脚步声了,这一切都报告着春天的到来,我整个心都飘了出去,飘到那鲜艳的花儿上,飘到那油绿的草地上. 青色的微光在东方弥漫开,银线湖像一个巨大的染坊,晨雾像挂在空中的千条待染的白纱,缓缓地摆动着....又缀上了无数细碎的金片,太阳君临湖上,变幻奇异的色彩,雾帐迅速被风卷到远远的 天边去了

清晨,拉开窗帘、推开窗户。微风吹来,一阵清新、幽香、淡雅的泥土气息迎面而来。 春天来的好快,悄无声息、不知不觉中,草儿绿了,枝条发芽了,遍地的野花、油菜花开的灿烂多姿,

一切沐浴着春晨的曙光,在春风中摇弋、轻摆,仿佛少女的轻歌曼舞,楚楚动人。

秋的晨空,天气有点阴。我们全班同学迈着轻盈的步伐,来到公园,寻找秋的足迹! 塔子山公园坐落于成都市东郊,园内浅丘起伏,地势广阔,林木葱郁,环境幽静,园中普植雪松、银杏、香樟、紫薇、水杉、桃树、桂花、玉兰等林木,占地约80亩的竹海,翠竹万竿,郁郁

葱葱,林间点缀以草坪、荷池、亭榭、小径、颇具山林野趣。园内辟有面积广大专供游人生火的野炊区,是人们游玩、休闲、垂钓、娱乐、登塔揽胜和野炊、品茗的好去处。 我爱秋,爱秋的一切

沿着僻静的小路,在不远处,有着一条小河。小河中,一艘艘小船游荡着,看着人们愉快划桨的样子,我羡慕不已,便加入了他们的行列。我轻轻摇动着双桨,欣赏着秋的画笔。看,岸边一

座座假山,一棵棵枫树倒映在水中,构成了一幅美妙的画卷。 一会儿翅膀碰着波浪,一会儿箭一般地直冲向乌云,它叫喊着,——就在这鸟儿勇敢的叫喊声里,乌云听出了欢乐。 在苍茫的大海上,狂风卷集着乌云。在乌云和大海之间,海燕像黑色的闪电,在高傲的飞翔。

在这绚烂的秋季,秋菊也不甘示弱。瞧!一盆盆五颜六色的菊花向人们展示了秋特有的姿色,它们白的似雪,粉的如霞,黄的像金„„但这其中,最吸引我的是一盆凤尾菊。凤尾菊从花架上喷

涌而下,亮点点的,像一样艳丽的凤尾,散发着淡淡的清香,轻轻地垂落下来,好像是女孩子洗过的头发,美丽极了。我想也只有凤尾菊才会如此迷人。

这时,秋姑娘又来到了枫叶的身边,打开了自己的化妆盒,左挑右选,最后选了一个心仪的红色。秋姑娘小心翼翼地给它化着妆,枫叶妹妹动也不动,生怕把自己的妆给化花了。“完工啦!”

此时,一阵秋风吹过,枫叶随风摇曳,“哗哗”作响,好像在说:“谢谢,谢谢,记得明年再来哦!”“嗯,会的。”说完,秋姑娘便拂袖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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