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论文

2022-04-21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财政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村级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当前,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但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仍然是制约着该项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从公共财政、投入创新、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三个方面对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进行阐述。

财政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论文 篇1:

重塑农村金融体制的思考

摘要: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就是重构农村金融体制。针对农村金融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战略性重构。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

一、金融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农村已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但迄今为止,上述三种金融的发育和建设都不甚理想。随着新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一体制对新农村建设的约束效应却日益凸现。

(一)商业性金融不愿涉足农村建设。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抓大促重”战略,逐步从欠发达县域退出。同时,上收信贷管理权限,除一些小额质押贷款外,其他贷款权统一集中到省分行,使基层机构的贷款不断萎缩。更为不利的是,商业银行逐利性的秉性使其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期限长、见效慢、成本高、风险大的农业项目,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对农村建设投入逐年减少。

(二)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支持新农村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政治任务。除需要大量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目前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职能名不副实,极大制约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三)农村信用社支农乏力。商业银行从县域经济逐步退出,把农村信用社推到了支农的前沿。但土生土长的农信社具有先天缺陷,如经济规模小,不良资产占比高,资金筹集难,科技力量薄弱,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员工素质较差,等等。这使农村信用社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农村信用社资金供需矛盾,农民贷款难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邮政储蓄分流,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失衡。由于邮政储蓄不办理贷款业务,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润又很高,丰厚而无风险的利差收益成为邮政揽储的不竭动力。如某市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中,县及县以下机构存款占三分之一强。国家虽然下调了邮政储蓄向中央银行转存款利率,但邮政储蓄高速增长态势短期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邮储总额还在继续上升。大量的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从农村流向城市,减少了农村的金融资源,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失衡。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缓慢的原因

近几年,有关农户贷款难、企业贷款难的呼声不绝于耳,从表面上看是一种贷与不贷的问题,其实背后有着较为复杂的体制和机制原因。

(一)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不对称。农村的金融需求,从农户看,它是一种短期的、小额的、零散的、缺乏抵押担保条件的、需要非常及时灵便的金融需求;从农村经济组织看,农业企业一般规模不大,资产价值不高,可供抵押担保的物品不多。这些企业搞农产品加工,往往在旺季对收购资金的需求量大且集中,因其抵押担保能力的限制,资金缺口非常之大。再看农村的金融供给,基本上都是正规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金融机制和金融产品,资金上强调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安全性就是要有可以信任的足够的担保条件,而从流动性和效益性看,显然农村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资金的流动性要差一些。所以,这种相对正规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机制所构成的金融供给与上述现实的农村金融需求对接不上,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也正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总体效果欠佳、很难满足实践需要的根本原因。

(二)农业投资风险管理滞后。农业发展项目受自然条件、市场环境和政策因素影响较大,具有相当程度的风险,金融部门对这类产业进行信贷支持承担着一定的风险。目前,金融部门在风险的管理控制上缺乏必要的创新,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险或担保机制,对带有一定政策性色彩的支农贷款风险也几乎全由金融机构承担,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内生资金不足的农村经济依赖政策引入资金,却对支农资金风险置之不顾,这种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限制了支农贷款的持续快速增长。

(三)国家扶持和优惠政策不到位。资金的趋利性与农业投入期限长、回报低的现实矛盾,决定了在没有足够扶持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信贷资金是不会背离市场规律、轻易投放到农村经济这块贫瘠的土地上的。国家对金融支农的扶持政策仅限于农村信用社,也不过就是贷款利率上浮权和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其他金融机构则没有优惠政策。这种情况的存在,使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三、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体制的设想

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就是重构农村金融体制。针对农村金融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应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战略性重构。

(一)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强化其政策支农功能。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是政策性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集目前分散于各家金融机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于一身,承担起支农重任。一是调整贷款对象。把贷款对象由原来单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步扩大到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及改制后落实原有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非国有企业。二是适当延伸业务范围。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前提下,延伸对粮棉产业链条的信贷支持,支持具有收购资格的粮棉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收购,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合经营。三是拓宽业务种类。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性质,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从新农村建设的现状来看,规范的合作制是当前农村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合作制是规范约束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的制度保证。一旦脱离农村市场和背弃合作制,就会丧失其自身优势,在与商业银行竞争时,会因专业人才、金融工具、结算网络等方面的制约而处于劣势。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而言,需要农村信用社以合作制的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实践表明,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村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能有效解决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对有效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因此,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对其改革试点的要求,坚持合作制经营方向,努力做好小规模农业贷款的零售业务,有效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促进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

(三)县域国有商业银行要担负一定的支农责任,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总量。要建立金融机构对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义务。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设有吸储机构,因而支持新农村建设责无旁贷。结合商业银行的性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这类企业对充分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具有重要作用,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应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同时要积极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刺激农村消费需求,启动农村消费市场。

(四)加大邮政储蓄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资金外流局面。首先,尽快取消对邮政储蓄的优惠政策,從增量上对邮政储蓄进行限制。改变邮储资金全额存入人民银行的管理模式,把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降到与商业银行同等的水平,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降低邮政储蓄的市场份额。其次,调整有关政策,使庞大的邮储存量资金更多地回归到农村。再次,引导邮政储蓄走商业化经营之路。允许其把资金委托给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

(五)合理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农村市场。在加快现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应打破垄断,允许民营性质的金融组织进入农村,形成一个竞争型、多样化的生机勃勃的农村金融市场。一是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民营企业的贷款。二是规范民间金融活动,适时将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三是发展和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金融机构,允许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农业和农村特定领域。当然,不管何种模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必须杜绝行政办金融行为,都要合法合规,都要特别强调金融监管和法规约束,都要遵循经济规律。

(六)构建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分散、转移支农贷款的风险和损失。可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各金融机构联合以及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农村保险与再保险体系,使农业、农村和农民在遭受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在需要资金时能及时足额得到信贷支持,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国家要出台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一是可仿照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政策支农贷款也给予财政贴息,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逐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二是可扩大商业银行支农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用利益来驱动商业银行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对金融机构支农贷款适当减免营业税,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于健)

[收稿日期]2006-04

[作者简介]王玉芝(1964-),女,河南平顶山人,经济师,本科;袁世伟(1955-),男,河南汝州人, 经济师,大专。

作者:王玉芝 袁世伟

财政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论文 篇2:

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研究

摘 要:村级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当前,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但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仍然是制约着该项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从公共财政、投入创新、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三个方面对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机制进行阐述。

关键词:村级公益事业;公共财政;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村级公益事业是指村民委员会建制村内广大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事项。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非盈利性项目。新农村建设以来,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增大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性,整个“十一五”期间,在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农村广播电视设施、农村沼气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其目的是“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让公共财政的雨露滋润农民”,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为解决村级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问题,2008年开始,中央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小型水利设施、道路修建、环境卫生、植树造林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适当给予奖补,当前该工作基本已经在全国铺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的试点和推广积累了一些典型的经验和做法,但我们发现,这一制度却存在着筹资筹劳标准低、数额小等问题,并存在着入户收费难、意见统一难、召集开会难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益事业的发展,也需要我们对村级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一、树立公共财政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现代社会的公共财政,是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或缺陷,受社会公众委托,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来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国家分配行为。长期以来,中国财政体制的主要特征是“重城市、轻农村”,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较少,导致农村建设需要的资金严重缺乏,公共服务难以跟上。因此,要树立农村建设与城市建设一样需要公共财政投入的观念,要有强烈的民本意识,尽快实现公共财政均等化,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树立起公共财政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1.确保投入在总量上的强度。依据公共财政的基本理论,社会产品可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大类,公共财政活动的对象是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广泛的外部效应,任何一个农户都不可缺少,但任何一个农户都无力生产。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益事业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就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共财政投入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倾斜的政策,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确定一个稳定的增长机制,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不断提高,使公共财政投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确保投入在量上的强度。

2.确保投入在层级上的区别。从中国财政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全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不现实的。因此,对不同的基础设施可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提供,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江大河的整治、引水工程等纯公共产品,由中央财政来提供;而像公共道路的基本建设等准公共产品,可由省级财政提供。此外,对于一些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引入私人资本,运用市场来运作。但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前在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都要求县级和乡镇拿出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才会对该地区的某个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予以立项,这种一刀切的资金配套政策往往会进一步拉大地区之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水平的差距,出现上级公共财政资金“嫌贫爱富”的现象,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将配套资金向农民摊派现象,变相加重了农民负担,致使许多贫困地区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程相对缓慢,严重挫伤了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很有必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配套政策,提高中央及省级财政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补助标准和扶持力度,取消或者减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配套资金。

二、创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的投入方式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过程当中,也不应仅局限于对资金的吸纳,也可以发挥经济杠杆、政府调控手段等方式,作为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有力支撑。

1.研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为了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研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对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进行更大力度的减免;二是对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比如捐赠等,进行更大额度的抵扣优惠。

2.制定金融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对农村准公共品项目,应允许或鼓励社会民间资本进入,鼓励金融机构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提供融资服务。一是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提供低息、贴息贷款;二是允许利用村级集体资产进行融资抵押;三是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国债发行制度;四是允许农民合作经济与金融组织参股经营农村准公共品项目。从而逐步消除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融资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开辟新的资金投入主体。

三、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机制

1.做好项目统筹。以县为主,做好项目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在项目选择上要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建立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为中心,坚持“农民自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克服小而全、满天星的做法,力求大而精、效益好的目标。按照县上有重点、乡镇有亮点、村上有看点和硬化、亮化、美化、绿化、净化的实施要求,重点把小城镇、农村新社区建设,农村水利道路、生态环保、文化卫生设施建设,基层民主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陕南移民搬迁等相关项目,尽可能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有机配合起来,相互补充,拾遗补缺,统筹协调推进,充分发挥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将惠农事业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2.做好资金整合。整合资金是做大做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集中财力办大事,解决农村公益事业问题的必然选择。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放大资金使用效益。首先,从财政部门自身做起,整合归财政管理的项目资金,作出整合资金规划,把可以整合的支农项目资金夯实到位。其次,以一事一议为平台,加强与交通、农业、水利、扶贫、环保、组织等项目实施部门沟通与协调,建立资金整合工作机制,把与一事一议建设项目一致或相融合的支农项目捆绑起来,资金整合使用。第三,吸收粘和其他各类资金用于进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鼓励村级组织增加投入,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有效利用部门帮扶资金和村企共建资金等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加快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稳定投入的新机制。这样以来,通过有序、持续的建设,才能使农村公益事业得到大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大改善。

参考文献:

[1] 杨亦民,刘馨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现状与机制创新研究——以湖南省为例[J].经济研究参考,2013,(35).

[2] 何邦军,周庆意,杨居坤.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思考[J].西部财会,2012,(2).

[3] 黄维健,王惠平.全面推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1,(6).

[责任编辑 刘娇娇]

作者:冯江涛

财政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论文 篇3:

发展农民住房贷款 助推新农村建设

从2006年开始,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与省新村办互动,率先在赣州市试点并推广了农民住房贷款业务,较好地满足了农民建房资金需求,拓宽了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范围和领域,有效支持了新农村建设。

一、主要做法

2006年初,省农村信用联社和省新村办决定在赣州开展农民住房贷款试点,并联合制定了《关于在赣州试办农民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2006年下半年开始,赣州市10个县级联社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先后选择了67个乡镇进行农民住房贷款试点。2007年初,赣州市在总结各县联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了农民住房贷款业务。至今年3月底,该市农村信用社农民住房贷款余额达20 317户、32 405万元,有效解决了农民建(购)房资金不足的难题,成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赣州市各级党政组织将农民住房贷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引导,加大扶持。一是成立机构。各县(市)都明确规定,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即为农民住房贷款领导小组,县(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民住房贷款日常事务和具体协调工作。二是财政扶持。该市寻乌县对农民住房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大大激发了农民群众贷款建房的热情。该县县委农工部、县财政局、县农村信用联社三家联合发文,对农民建房贷款贴息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财政实行全额贴息,贴息的期限为2年。具体操作是,从贷款办理之日起,贷款户按季度向农村信用社缴交利息,农户凭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和缴息单到县新村办审核并兑现贴息。至今年3月底,寻乌县联社共发放农民住房贴息贷款183户、965万元,今年将兑现贴息60万元左右。寻乌县这一惠民举措在今年1月2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和各界广泛关注。

(二)部门支持,合力推进。农民建房涉及到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些部门按照市、县的统一部署,从支持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看待农民建房、来支持农民建房,形成全面推进的合力,大大推动了农民贷款建房。一是减免规费,二是提供设计,三是配套建设。对在规划区内兴建的住宅,其供电设施、电信设施均由供电、广电、电信部门统一拆迁,统一总线到点,安装到户。分户安装入户材料费按现行价格收取,免收安装工资;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原有供电、电信、广电等户头需过户的,只收取材料费,免收过户安装费。

(三)信用社主动,积极放贷。一是完善制度流程。各县联社根据《关于在赣州试办农民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民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对象、申贷条件、申办程序、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管理等内容。赣州市办事处还专门设计了《农民住房贷款操作流程》,明确了农民住房贷款的办理程序、风险防范要点、岗位职责等,为农民申请住房贷款和基层信贷人员放贷提供了简易操作模式。二是创新贷款方式。实行“一户一策”,有效破解农民购(建)房贷款担保难问题。到3月底,该市共发放农民住房小额信用贷款10 170户、11 310万元;保证贷款4 877户、10 437万元(其中信用共同体贷款49户、57万元,抵质押贷款3 318户、9 239万元)。三是贷款优先优惠。在贷款对象上,实行“五优先”:参与“空心房”拆旧建新流转改造的农户优先;参与村庄改造的农户优先;参与移民新村建设的农户优先;遭受“6·8”、“7·21”洪涝灾害,重建房屋的农户优先(主要是受灾的信丰、龙南、上犹);有合法可靠的产业支撑和还款保证,预期收入稳定并具备偿还能力、有较好信誉的农户优先。

二、存在的问题

农民住房贷款业务虽然取得了初步的明显成效,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矛盾:

(一)农民建房积极性很高与配套政策支持滞后的矛盾。赣州市推广农民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后,各地农民建房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要满足大量农户建房贷款需求还需要很多政策及时跟进。一是政府在扶持农民发展产业方面办法不多,农民建房的经济支撑不强。不少从事传统种养业的农民,仅能维持低水平的生活,建房缺乏必要的自有资金。二是抵押担保难突破,仅凭信用获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即将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特别是农村没有开展房屋产权发证工作,农民不能提供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物,信用社只能凭农民的信用发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用社的金融风险。三是政府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引导农民建房的作用发挥不够。

(二)农民建房资金需求量大与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矛盾。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民住房贷款的同时,还承担着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任,农民建房资金需求量大与农村金融供求不足的矛盾在不少地方十分突出。2006年,寻乌县农信社为满足农民住房贷款的资金需求,在用足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先后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12 000万元,存贷比例虽然超过了100%,但仍有4 000万元农民住房贷款的有效需求无法满足。据初步测算,赣州市新农村建设全面铺开后,2007年该市农村信用社仅满足农民住房贷款资金需求就面临8 445万元的资金缺口。

(三)农民住房贷款面广与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完善的矛盾。农民住房贷款分布千家万户,贷款面很广,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都较大,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农民住房贷款有抑制作用。一是农业保险缺失。由于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无法预测因素多,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商业保险机构不愿进入。二是风险分散补偿机制不健全。目前,政府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住房贷款风险分散补偿机制(即使个别地方政府贴息但却难以弥补贷款本金损失),农民住房贷款可持续发展仍面临着各种风险的考验。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民抵押担保机制。国家应制定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农民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建立和健全农村房屋的评估、抵押、流转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建房和发展生产中资金短缺而又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的难题,借助金融手段帮助广大农民脱贫致富。

(二)建立风险分散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并从中切出一块资金用于对农民住房贷款,或进行贴息、或提供担保、或作为最终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完善住房贷款风险分散补偿机制,实现农民住房贷款可持续发展。政府可设立农村专项发展基金,对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通过贴息、免税、补助等形式予以扶持。

(三)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按“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变灾后救灾为灾前预防,有效分解信贷风险,使信用社更加放心放贷。借鉴农村医疗保险模式,通过政府出一点、农民出一点的方式,把组建政策性“三农”保险机构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形成贷款保障机制,有效分散信贷风险。

(四)增强信用社支农实力。目前,在其他金融机构退出县域以下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持农民建房和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军的情况下,要满足农民建房和新农村建设需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推动和引导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增强支农资金实力。地方财政涉农资金和对农业农村的转移支付,应全部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和办理业务;社保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税费征收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农村信用社代理。同时,要清理和纠正不利于增强农村信用社融资能力的歧视性政策。

(五)形成部门支持农民建房的合力。各级政府、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城建、规划、供电、供水、电讯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出台更优惠的政策配合政府支持符合新村镇规划的中小城市和重点城镇、中心村镇的有关三清(垃圾、路障、污泥)、三改(水、厕、沼气)、六通(水、电、路、电话、电视、宽带网)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为更多农户建房创造条件。加大对农业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减免办理建房手续的税费、各示范点的征地补偿费、城市规划设计费、各种配套设施的初装费、材料费。公开农民建房时需交纳的规费项目。

(六)完善农民住房贷款可持续发展机制。农村信用社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推广农民住房贷款,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农民住房贷款对象和适用范围,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农民住房贷款的便利和优惠。要进一步简化农民住房贷款手续,缩短农民获取贷款的时限;对讲信用、有产业支撑的农户,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把支持建房与支持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对信用良好、家庭贫困的农户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轻农民还贷压力和负担;把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农民住房贷款的风险防范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用财政资金或新农村建设资金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分散农民住房贷款风险,促进农民住房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安义农村合作

银行、南昌市洪都联社)

作者:魏 青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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