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饲料配方范文

2022-06-11

第一篇:猪场饲料配方范文

肉鸡饲料配方说明

(一)饲料配方设计的目标和要求

生产肉鸡是为了获得高质量的鸡肉.肉鸡生动产中饲料成本占总生产成本的50~75%以上.饲料配方必须使肉鸡能以最快速度生长,劲可能少耗料,才能达到肉鸡配方设计的目的.按配方生产的配合饲料用于饲养肉鸡,7~8周龄体重达到2千克或2千克以上,料肉比达到2或2以下,饲养期间肉鸡死亡率不超过3%,才酸是达到了肉鸡饲料配方设计的基本目标.饲料配方设计达不到这一目标,肉鸡的生产成本还会进一步提高. 显而易见,肉鸡是一种高产出,也需要高饲料投入的家禽,所以饲料配方设计必须做到”三高”,即高营养水平,高饲料营养质量,高饲料适口性,才能为达到预期目标提供可靠的年个月秒年个基础.肉鸡是一种高度选育了的肉禽,”三高”配方还必须结合高质量的饲料加工调制,选择适宜的配合饲料管理技术才能酸是达到目的. 1.0~3周饲料配方 表中配方1和配方2除了能量浓度约有差异外,其他营养物质浓度均一样.配方选料用料类似于乳猪饲料配方,动物性饲料选用的种类较多.但是每肉鸡选用动物性饲料的目的不是因为小鸡营养生理上的限制,而是基于充分利用自然饲料中的营养未知因子.选用蚕蛹还为了在配方中尽量减少油脂用量,同时避免利用过高比例大豆,有助于提高饲料适口性.选用鱼粉和血粉有利于满足配方高蛋白质水平的需要,维持饲料的适宜容积,使肉鸡能有效摄入营养物质,保证生长.配方中用玉米蛋白粉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其中的黄色素,有利于肉鸡沉积皮下黄色素,提高商品质量.配方中不选用豆粕也是为了减少油脂使用过量,避免饲料脂肪酸败过快,而且还为了避免因饲料中可能使用过量抗氧化剂影响适口性.按上述用料技术处理,配方1能量浓度较高,还需要额外添加油脂,但用量不高,用一般饲料加工设备配合饲料,都不会影响加工质量.0~3周龄小鸡生长速度很快,利用配方2更有利于控制鸡过度生长,产生发育异常.2个配方均宜生产成颗粒破碎料使用,不宜生产成颗粒饲料和粉状饲料使用.颗粒饲料容易使鸡过量采食,造成生长发育异常,不利

于以后生长.粉状饲料不容易使鸡采食足够的饲料,降低正常生长速度.配方设计为了充分提高饲料利用效率,加强了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用量,特别考虑了维生素在加工制粒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损失,也尽量考虑了生长促进剂,抗氧化剂,保健剂的利用. 2.4~6周龄饲料配方 此阶段肉鸡已进入正常生长发育时期,不存在过快生长或生长发育不协调的现象.鸡对饲粮蛋白质水平的要求已开始降低,配方设计选用蛋白质饲料,为了满足数量上需要的压力比0~3周龄明显减小.表中配方1和配方2选料用料技术与0~3周量明显减小.表中配方1和配方2选料用料技术与0~3周龄配方没有明显差异.但是,动物蛋白质饲料放弃了选用鱼粉,仍然可以使配方蛋白质水平得到平衡,各种饲料在配方中的用量比例仍然可以保持在适宜范围以内.配方明显增加了对能量饲料选择的灵活性,可以利用能量浓度适当低一些的饲料如高粱,麦麸等,说明其他能量饲料如大麦,米糠等可以利用. 3.7~8周龄饲料配方 肉鸡生长发育到7周龄,相对生长速度,即日增重占体重的百分比例已明显开始下降.但是每天的绝对增重量仍然比较大.因此饲料配方的粗蛋白质水平进一步下降,但是,能量水平仍然不变,这样有利于维持肉鸡快速增重,因此,配方设计的配合饲料能量水平,是选用料考虑的重点,从配方1和配方2可以看到,蛋白质仍然主要选了大豆,其他蛋白质饲料可以任意选用了。考虑到次阶段饲料对鸡肉质的影响除了继续利用玉米蛋白粉中的黄色素以外,还增加的色素含量,保证肉鸡皮下能沉积适宜的黄色素,减少添加合成黄色素的经济成本.考虑色素是为了适应人们对鸡肉的消费习惯,对于不喜欢鸡肉皮下黄色的人们,饲料配方设计时就应该选择黄色素含量尽可能低的饲料如高粱,大麦等.但是,此阶段的维生素用量仍然不能减少,目的是维持肉鸡配合饲料能够大豆的最高生长速度.已有研究证明,后期取消维生素添加量,肉鸡生长速度可降低10~15%左右.

第二篇:肉牛的饲养与饲料配方

肉牛的营养需要

在牛的饲料中,浓缩饲料与能量饲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精料混合料。精料混合料是一种半日粮型配合饲料,牛等反刍动物不能只吃精料混合料来满足其正常的生长与生产的需要,还必须与一定数量青饲料、青绿多汁饲料、粗饲料等混合饲喂,才构成反刍动物全日粮型配合饲料,以完成其正常的生长和生产。因此制作精料混合料时一方面要考虑动物种类与品种,动物的生理阶段,动物体重等对营养需要的要求,同时还必须掌握不同季节和不同饲养条件下通常所使用的青饲料,粗饲料和青绿多汁饲料等营养素含量的平均值,在配制全日粮的基础上,配好精料混合料。

肉牛的营养根据其生长规律,将整个生长过程分为两个时期,即生长期和肥育期,不同时期肉牛营养不同。

1.生长期生长期生长迅速,蛋白质代谢强度大,体内沉积蛋白质、水分、矿物质多,而脂肪沉积少。生长期由于营养水平高,各器官发育较快,应保证营养物质的充足供给,特别是蛋白质、矿物质和维生素。一般该期日粮粗蛋白质含量为14%~19%,总可消化养分为68%~70%,精饲料采食量控制在体重的1.2%~1.5%,粗饲料自由采食,日增重0.7~0.8公斤。玉米青贮对于生长期阉牛而言是比较好的饲料。苜蓿对肉牛大理石花纹肉的形成有利。

2.肥育期此期营养特点是低蛋白质高能量,以满足肌间脂肪的沉积,形成大理石花纹肉的需要。肥育前期,限制饲养使肌肉最大限度生长,精料控制在体重的1.7%~1.8%,粗饲料自由采食,一般占总采食量的57%~49%,青贮料占日采食量的28%~24%,日增重达0.9~1.0公斤。在肥育后期肉牛日粮中添加粗饲料的研究发现,当日粮中含30%青秸秆时,对生产无影响,如秸秆含量超过45%~50%时。生产性能降低,屠宰期延长和屠宰成绩降低。肥育后期,所有饲料均自由采食,特别应增加精料喂给,此期精料采食量一般占牛体重的

1.8%左右,粗饲料采食量占日采食量的34.6%~31.0%,日增重0.7~0.8公斤,以便改善大理石状,改进牛肉品质,生产高档牛肉。

肉牛生长快,营养需要高,矿物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营养对肉牛来说也很重要。如微量元素,尽管需要量极低,但在动物体内的生理功能是不可代替的。研究表明,肉牛微量元素缺乏,轻者生长受阻、骨骼畸形和繁殖机能障碍等,严重者会引起死亡。

第三篇:养猪场如何加强饲料的仓库管理

企业饲料仓库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及生产需要,以方便生产,维持生产正常运行,有利于管理为原则,设置若干数量的总库和分库。库存量的大小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①养猪企业的规模、结构及日消耗饲料的数量。②库容量的最大限度。③饲料的种类和保质期限。④饲料采购地的远近及交通状况。⑤企业资金周转情况。⑥对未来饲料市场供求状况的预测。

合理计划饲料采购数量和批次

一般来说,企业的饲养规模和仓库储备能力是相对固定的,所以养猪企业每个季度饲料采购的数量和批次主要根据企业资金状况和饲料种类来确定。例如规模较大的养猪场使用全价配合饲料,在资金比较充足的情况下,可以1个月购进1次饲料,而规模较小的养猪场则可以10天~15天购进1次。时间太长、一次购进太多容易造成资金积压和饲料营养成分的变化;时间太短、一次购买数量太少可能会影响生产需要或使购买价格提高。

合理的饲料储存方式

饲料入库后的储存方式有袋装和散装两种。目前最先进的方法为散装饲料塔储存。其优点比建饲料库造价低,而且由于饲料塔桶体结合紧密,有角架支撑,饲料不与地面接触,可以防止渗水,避免病原污染和因鼠雀危害造成的损耗。此外,饲料储存方式也要有利于饲料仓库内的防火安全。

饲料的质量控制

搞好养猪企业饲料仓库的质量管理,是企业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避免企业遭受损失的重要环节。

确保合格饲料入库

为保证饲料的质量,要加强饲料入库前的检测。采购时应选择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厂家生产的饲料。

入库饲料合理存放

应根据饲料的不同种类,特别是按照入库的不同时间分别存放在不同的位置,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防止出现由于混放造成先入库的饲料积压时间过长而变质的现象。

定期进行清仓消毒

为灭菌和防止虫蛀,空仓以后必须用药液喷洒或熏蒸进行消毒,方能再进饲料。

严格控制环境防止饲料霉变

饲料仓库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是防霉。防霉的方法:除控制进仓饲料水分含量(如玉米等子实类的水分含量应控制在13%以下,饼类的水分含量应控制8%以下)外,还必须控制环境相对湿度不超过70%,温度不超过10℃。一旦发现饲料中有黄曲霉素,应立即清除,以防扩散。

搞好饲料的价值管理

养猪企业饲料仓库价值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在基本保证未来一定时期内猪群所需饲料数量和营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饲料的采购和仓储成本。应根据不同饲料的可替代性和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细致的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饲料的种类、品种、运输方式及最佳采购数量。

如果养猪场自己有能力生产配合饲料,则应根据饲料的多样性、替代性、互补性等经济特点,设计科学的饲料配方,并根据市场价格,合理选择饲料原料的采购和仓储,以降低饲料采购和仓储成本。

第四篇: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2016年06月08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6年6月6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第八条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证明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五)生产工艺说明;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第九条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第十条 同一集团公司已经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及生产许可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公司内另一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前,集团公司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评机构。

第十三条 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以及产品配方声称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核查机构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组织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论证,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对境外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工作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作出不予注册审评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审评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间内。逾期未补正的,按申请人不再提供补正材料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复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技术审评和注册决定的期限内。审评时间不计算在注册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

(三)注册号、批准日期及有效期;

(四)生产工艺;

(五)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有效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因损坏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原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五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配方变更等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自受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申请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申请变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到审评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注册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不予变更注册的,作出不予变更注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四)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五)产品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延续注册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准予延续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延续注册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注册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申请人在产品配方注册后5年内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的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婴幼儿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第三十二条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第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出具的审评结论、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负责。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审批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目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申请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注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拒绝现场核查或者抽样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批准其产品配方注册申请。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测土配方施肥进度统计测土配方施肥进度统计

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统计管理系统操作方法

一、登陆网址

1 中国农业信息网。登陆步骤是:第一步,进入中国农业信息网首页(http:///ctsfxmtj/)网址,可直接进入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统计管理系统。

二、用户注册

注册步骤:系统首页→注册新用户→填写“注册新用户”表→等待上级部门审核。县级人员由省级负责审核。

在填写“注册新用户”表时,“用户ID”是每个单位的登陆代码,用字母或数字(最好用单位全称)。

“用户密码”设为6个以上的数字或字母(最好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保证系统和数据安全。

“单位编码”是农业部统一配置给各单位,是识别各单位唯一标识,计算机系统将自动给出,不用自己填写。

用户所在省(市、区)、所在县(市、区)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用户姓名等相关信息,要如实填写,如果填写内容不实,省级管理人员将不予注册批准,并有权限要求重新填写。

最后点击“确认提交”,此时完成注册,等待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审批之后,注册人员才能在网上填报和上传数据。

三、单位编码

单位编码对每个省、县(农场)是唯一的。如果编码有误,数据将不能上传。系统主页提供单位编码查询,直接点击单位编码查询,系统进入单位编码查询页面,在查询条件中输入省、县名称,即可得到本县的单位编码。如果未能查到你单位的统计编码,请立即与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办公室联系。

四、数据管理

国家级用户可以管理省级数据,省级用户可以管理辖区内县级数据,县级用户自我管理。数据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上传、数据删除和数据修改。

4数据上传

进入系统主页,输入正确的用户名称和密码,进入系统首页,可以进行“统计报表管理(上传、下载、删除统计表格等)”、“项目文档管理(上传、下载、删除项目文档等)”、“统计报表汇总”等操作。

4.1 下载报表模板:点击系统主页“空表下载”中的“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进度情况统计表(季报)”,将报表模板保存到便于管理的本地计算机文件夹。

4.2 数据填报:打开下载好的报表模板→逐项填写报表数据→以与报表模板不同的文件名保存统计电子表格.

1 填报数据时,不要更改系统规定的统计项目的计量单位,也不要在填报数据后面加“万”、“千”等计量单位字样,一是会造成所填报数据计量单位与系统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从而导致填报数据失效。二是有了计量单位后,计算机将无法汇总数据。

各项目县填报上传数据,首先要本单位审核,再由省级单位审核。若填报的数据有误,省级单位要通知县级修改后重新上传。

4.3 上传数据。将填写好的电子表格上传到系统中。操作步骤是:点击系统主页→输入用户名称及密码进入系统→统计报表管理之“上传、下载、删除项目进度统计表” →点击“上传数据„增、改‟→点击“浏览”按钮,在计算机相应文件目录下找到需要上传的文件→确定上传。

5、数据删除

删除数据前应先打开数据表进行审查,确认该数据删除的必要性,以免删除后无法恢复。操作步骤是:本系统主页→输入用户名称及密码进入系统→统计报表管理之“上传、下载、删除项目进度统计表” →勾选需要删除的表格→删除勾选数据。

6、数据修改

上传的数据如果发现有错误,可以进行修改。操作步骤是:系统主页→输入用户名称及密码进入系统→统计表管理之“上传、下载、删除项目进展统计表” →下载数据→保存到适当的文件→用Excel打开并修改→修改完毕后保存文件→按上传文件的操作步骤重新上传文件。

2 下载表格时,如果是直接“打开”的,修改后的保存只是保存到本地计算机上,而不是保存到了服务器上,因此必须重新上传,才会将数据地送到服务器上。

重新上传“统计编码﹢统计时间”相同的表格,服务器上的相应表格将被新上传的表格所替换。

注意问题事项:

1.注册登录:一个项目县只允许有一个用户名,不得重复注册。

2.不得更改表格模块格式、数据单位,。 3.必须使用系统提供的单位编码。

4.所有数据必须要在全英文状态或中文半角状态输入才有效。

5.必须要明确责任:单位名称、填报人、审核人此三项为必填项,不能填错,也不能空,责任到人。 6.表格数据是累计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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