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优惠活动策划

2023-06-11

第一篇:装修公司优惠活动策划

如何策划装修公司优惠活动

一、 装修业的现状:

中国的装修业,是在国家房改政策出台后,催生的一种热门行业。这种行业,由于投入成本较少,技术含量较低,而利润空间却较大,使得这种行业,迅速火爆起来。一时间大大小小的装修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

由于装修业的市场空间很大,行业法规相对滞后,部分企业为追求暴利,缺乏企业自律和诚信,出现了偷工减料、鱼目混珠,坑害消费者的现象。一时间成为投诉率和曝光率最高的行业之一。

近几年,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社会、政府及新闻单位的重视,使得装修行业得到了规范,再加上建筑业采取多元一体化经营,使得许多专业装修公司的经营状况江河日下,许多中小型装修公司,处于举步为艰的地步。

二、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八条:

1、部分企业追求暴利,坑害消费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2、相应的行业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质量、验收标准,政府的监管力度相对薄弱。

3、消费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获取信息的通路不畅。

4、大资本的涌入以及房地产商的一体化经营,使得专业装修公司的利润和生存空间相对减小。

5、专业装修公司的技术含量较低,技术创新不够,不能形成强有力的技术壁垒,使企业间的竞争加强,并一直处于低层次上的恶性竞争。

6、企业缺乏品牌经营意识。

7、企业没有明显的核心竞争力。

8、企业的宣传方式非常原始,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三、 解决问题的策略:

装修行业,之所以受到如此的关注,主要是因为装修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工作及经营。因为一旦装修,所投入的资金较大,既费时又费力,一般很少轻易再次更换装修。

有的消费者为购买房子和装修房子,几乎花去了一生的积蓄。有的企业为了经营,耗费了大量的资金进行装修,因此,不能不谨慎地选择装修公司。所以,装修公司要真正做好经营,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 装修公司,应更多地为消费者着想,恪守诚信的原则,树立长远发展的理念,不能有赚一把就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

在消费者越来越理性的今天,口碑传播已成为最有效、最直接的传播方式。有的装修公司很容易接到工程,甚至是顾客盈门,络绎不绝;而有的却是门前冷落,徘徊在生

存的边缘,就是因为它们的理念不同、口碑好坏的缘故。

2、 装修公司应有一个准确的定位:现在的装修公司多如牛毛,没有准确的定位和明显的特点是很难生存的。

(1)、要么,你的设计是最有特点的:

是古典的风格,透着雍容华贵、气度不凡;是风格现代的,透着简洁、明快,张扬个性;是民族的,透着古朴自然、富丽堂皇具有较深的文化底蕴;是国外的风格,透着异域的风情和气息。

总之,你的设计,要给消费者以明显的个性,或含蓄或张扬,或质朴、或华贵,不能平平庸庸,要让人眼前一亮,那样才能征服消费者。

(2)、要么,你的做工最精细:

装修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做工。人们评价装修工程的好与不好,最直观地就是通过做工的细节表现出来。南方队伍之所以受欢迎,与他们的做工有很大关系:在墙壁打孔,线路布置,基础的制作,基板的裁剪和结合,面料的粘结和对缝以及最后刷染都有讲究。面料的对缝要准确细小,油柒程序要合理,时间要准确,成品要光滑明亮。

(3)、要么,你的服务是最好的

所谓服务,就是装修前的设计、预算,要让消费者心里清晰。装修中的选料,程序安排,工艺制作要多与消费者沟通,将消费者的想法和需要融入制作过程中。 装修后,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合理地予以解决。

3、 装修公司应为自己的企业设计一套较好的VI系统。

所谓VI系统,就是一套企业视觉识别系统。有一个易于记忆、传播和有亲和力的名字,有一个较好的识别标志和颜色。这些,有利于自己公司区别于其它企业,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4、 装修公司应制定一套系统、创新的传播策略:

装修公司,除强化宣传意识,进行传统的广告宣传外,还要经常参与各种房地产、装修、材料等行业的会展、论坛,将自己的理念、特点、实力通过新闻和公益的方式传播出去,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5、 装修公司应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客户档案系统。

装修公司应多与消费者互动,将各种关于装修方面的材料、信息、设计趋势、服务理念传达到消费者那里,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把握他们的心理动态。那样,你才能准确制定市场策略,占据市场的制高点。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对你产生信赖,通过他们的口碑,让装修公司的理念、质量、服务以及信誉传播出去。

综上所述,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品牌的竞争。品牌战略,是企业的必由之路。只有树立了较强的品牌意识,多从消费者的利益考虑,恪守诚信的原则,重视技术和服务创新,把握消费者的心理和市场动态,才能制定出一系列差异化的营销策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那样,企业才能健康、稳固地发展。

第二篇: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天章装饰公司优“惠”动中原,岁末巨献。独享高品质放心工程六重礼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凡在十一月份签订合约的客户均可享受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一:无忧下定、签约放心 凡在活动期间首定未量房和量房后对设计不满意均可无条件退定。天章装饰公司为您的权利保驾护航。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二:返利升级、专享独惠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工程总造价满2万可专享交定金1000返工程款2000 工程总造价满3万可专享交定金1000返工程款3000 工程总造价满4万可专享交定金1000返工程款4000 工程总造价满5万可专享交定金1000返工程款5000 以此类推,按工程实际发生量计算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三:材料升级、品质再提

多乐士家丽安乳胶漆升级为多乐士家丽安净味 胖子环保腻子升级为胖子防水环保腻子 金德PPR管升级为伟星加厚耐腐蚀PPR管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四:好礼相送、交友天下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工程总造价满2万可专享好礼:维纳斯3060虹吸式连体坐便器一套(价值1200元)

工程总造价满3万可专享好礼:维纳斯3063虹吸式连体坐便器一套+A06艺术盆一套(价值2000)

工程总造价满4万可专享好礼:维纳斯3060虹吸式连体坐便器两套+A06艺术盆一套(价值3200)

工程总造价满5万可专享好礼:维纳斯3060虹吸式连体坐便器两套套+金莱特橡木柜组合一套(价值4500)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五:风格独现、十分满意

主任设计师为您量身设计出独享设计方案,达到您十分满意。放心工程、安心上班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提示:本次活动签单可享受金牌项目经理(公司前5名)为您服务 六:完工送保洁一次,轻松搬新家 免费质保3年(郑州首创免费质保3年)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备注:此次活动需工程总造价满两万方可参加。

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活动日期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30日 本次郑州装饰公司优惠活动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天章装饰郑州分公司所有

第三篇:自来水公司税收优惠

自来水公司税收优惠 一:政策法规:

(一)自来水企业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1.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来水适用的增值税率:

自来水增值税政策变化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自来水适用税率是13%。

此后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后,为了减轻自来水行业因改制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又出台《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明确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该文件废止了财税〔1994〕14号、国税发〔2002〕56号文件。执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自来水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发生了不少变化:

(1)原政策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同时抵扣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个变化会产生以下影响: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同时,原政策下,由于一般纳税人选择6%的征收率时,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必然低于按适用税率13%缴纳的增值税。而按新政策,选择6%的征收率后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其税负不一定低于选择13%的适用税率。这也是为什么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而不是一定使用6%征收率的原因。因此,在新政策下,纳税人更需要从长远角度考虑不同计税方法对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2)新政策下,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在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时,仍维持了6%的征收率,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的情况下,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征收率仅为3%。因此,新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税负明显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而如果为了降低税负人为选择纳税人身份,则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即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原政策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并不限于是自产自来水,而新政策明确,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自来水应是自产的。因此,自来水公司及其他单位销售、转售自来水,在目前政策下是不能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由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因此不能适用13%的税率,也不能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而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又出台《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明确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水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1]97号

发布日期:2001-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其他:

1、对于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客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征收增值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

政上给予补贴。对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用于公益性污水处理建设,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于经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规定,可以认定污水处理单位为生产性企业,其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污水处理劳务和生产销售再生水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可见,对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水行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履行相关的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手续也要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进行操作。因此,企业应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审批或备案,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1、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通知》指出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四) “污泥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

1、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1)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财税[2008]156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只规定对污水处理业务免征增值税,而未涉及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随着国家对污泥污染防治的重视,建城[2009]23号文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为此,财税[2011]115号文《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污泥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传统的污泥处置方式主要有填埋、堆肥、直接焚烧等,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极易造成二次污染。为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的安全处置,目前很多污水处理厂引进了污泥干化技术,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污水厂含水量较高的的湿污泥干化成符合一定标准的干化污泥。有些地方将污泥干化工程就建在当地水泥厂内,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后送入厂内干化车间,利用水泥窑的余热,采用热干化工艺,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干化产品直接投入水泥窑,做为掺和料与水泥厂工艺用料一同进入水泥窑系统进行最终处置,制成砖等建筑材料。此外,干化污泥还被广泛用于土地改良、园林绿化、燃料等。为支持这种避免二次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且生产原料中污泥比重不低于90%的,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应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1]70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

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这种资源综合利用收到的增值税退税并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1、污泥综合利用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污泥综合利用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同税种,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也是有区别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在财税[2008]117号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污泥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并不在该目录所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及生产的产品范围内。因此,尽管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并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2)污泥处置项目可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财税[2009]116号文《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的“公共污水处理”类别下,包括了专门从事城镇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因此,企业符合条件的污泥干化项目所得可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里应注意,财税[2008]46号文《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曾强调,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才能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为正确引导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财税[2012]10号文《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于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只要其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相关目录规定,就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篇:2018年注册深圳前海公司优惠政策

2018年注册深圳前海公司优惠政策

1、前海注册公司地址目前为统一挂靠,免费期为1年,企业可异地经营,大大降低了创业成本和经营成本。

2、在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的企业,其主营收入70%以上符合《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注册在前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前海注册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6、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私募基金企业,前海会根据私募基金的规模,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

8、境外高端人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9、前海创新金融政策的推行,境外低利率的跨境贷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入驻前海自贸区。

第五篇:深圳电子商务公司的优惠政策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大力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突破有形市场的地域空间限制,以虚拟市场发展带动实体经济转型,推进落实《深圳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确保发展”原则,市市场监管局依照自身职能,结合我市实际,推出以下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措施:

一、改革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探索适应电子商务市场特点的市场准入制度

以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为导向,创新登记注册模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探索适应电子商务市场特点的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培育我市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一)创新住所登记制度。

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住所登记多家企业。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二)允许登记个性化的企业名称。

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可以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

(三)放宽经营范围核准政策。

从事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可以使用“从事××网站经营”作为经营范围申请注册;从事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除前置审批项目外,既可以采用无固定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也可以选择符合营业项目的经营范围申请注册。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团发展。

电子商务企业集团注册条件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信用支撑体系

建设深圳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为第三方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市场主体资格认证、产品信息查询、企业信用和市场咨询四项公共服务,为市场交易提供准确、合法的企业和产品信息,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问题,鼓励传统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

(五)提供虚拟市场主体资格认证服务,解决网络虚拟主体与现实经营实体的身份对应问题,促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整合市场主体身份信息、网站域名、产品信息、标准信息、检测信息、质量和服务认证、专利、商标、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资源,逐步建立与全国企业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共享机制,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身份认证查询服务。

(六)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解决交易中产品信息真实性问题。

以全球统一的编码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涵盖产品生产企业信息、产品描述信息等在内的产品数据库,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球通行的产品信息核实、数据同步和信息查询服务。组织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信息分类和产品网络交易标准规范。整合与产品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源,提供产品质量信用增值服务。

(七)提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推动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建设进程,推进电子商务信用标准建设,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信用专业服务机构使用平台信息。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成具有深圳特色、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加强与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努力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营造交易各方依靠信用信息做出交易选择的市场环境。促进深圳电子商务企业率先提升诚信竞争力。

(八)提供电子商务市场咨询服务。

依托专业研究机构,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统计分析和研究咨询。建立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市场主体状况动态信息数据库。完善统计机制和制度,定期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状况、产品信息、交易规模、发展趋势、政策需求等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重点加强对市场发展新情况、新方向的分析研究,引导市场投资行为,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推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抢占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制高点

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抢占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制高点。

(九)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的知识产权和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力度。

落实《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加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额度,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运用、管理与保护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额度,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开展标准研制、企业标准联盟培育等标准化活动。

(十)支持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

支持建立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网上交易平台和机制,充分利用“国家专利技术深圳展示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模块,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实现转化和产业化。树立和提升区域品牌,大力培育一批知名电子商务服务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

(十一)开展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预警和培训。充分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促进职能,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知识产权分析、预警研究和咨询服务,每年组织培训一批电子商务重点企业。

(十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标准体系。

根据深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电子商务产业标准体系。加快对诚信体系、认证体系、交易过程、物品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在线支付、消费者保护等电子商务关键领域空缺标准的研制,完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规范电子商务企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十三)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电子商务标准联盟。

引导电子商务优势企业发起成立电子商务标准联盟,推动深圳市电子商务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抢占电子商务市场话语权。探索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实施自主知识产权与标准一体化发展的新模式。

四、创新维权思维和手段,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创新维权模式,以互联网的思维和手段,以网管网,加大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实现监管手段的提升,努力满足当前保护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十四)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

建立深圳电子商务监测平台,从监测信息流入手,将网上交易违法信息监测与电子商务实体监管相结合,逐步构建监管、服务、维权为一体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开放式网络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与网监、通信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间联合协同的工作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网络传销等恶意违法行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

(十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多种手段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合法权益。

创新电子商务公共维权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放互动特点,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评价,通过消费评价促进市场自律。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以企业诚信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大力推广建立网上消费维权服务站。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在网络上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指导行业协会制定电子商务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自律规范和行业公约,提高行业维权水平。

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子商务服务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活动的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专项资金总额控制,本资助项目不超过100个,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批机关联合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2010年10月1日前注册成立);

3、具有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

4、须有自建的已正式运营的网站;

5、2010首次获得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并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缴纳企业所得税;

6、申请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于本计划,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资助;若曾经获得过本计划资助的企业,不可再重复申请。

(三)今年已获得互联网专项其它计划资助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服务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0财务报告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复印件(验原件)(电子商务服务专项审计报告须由我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名单见附件);

(八)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业务处室组织现场考察(本内考察过的企业不再

重复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天内,到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企业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市监规〔2010〕11号)已经印发,现就文件中有关登记注册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具体如下:

一、创新住所登记制度

(一)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场所登记多家企业。

1、集中办公区域,是指在本市内设立的互联网产业集聚区、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产业特色工业园等内(以下统称为互联网产业园区)的办公场所。

2、申请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产业园区内集中办公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住所证明:

(1)互联网产业园区的成立批文或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互联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开办方资格证明复印件。

(3)互联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开办方出具的同意入驻的证明文件原件。

(4)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交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定集中办公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的住所时应加注“集中办公”,如“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层**号(集中办公)”。

(二)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1、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首家商务秘书企业—深圳网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成立。

2、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的条件:

(1)商务秘书企业仅限在互联网产业园区内申办。

(2)商务秘书企业仅限从事包括提供公司地址,代理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检申报、代理收递各类法律文件及代理申办其他各项法律手续等,客户接待,来电转接,安排会议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

(3)所使用场所的房屋法定功能不能为“住宅”。

(4)无不良信用记录。

3、商务秘书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住所证明:

(1)互联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开办方出具的同意入驻的证明文件原件。

(2)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3)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从事商务秘书经营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企业及企业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并定期将入驻企业的名单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将联络人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

(2)建立入驻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入驻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按期归档。

(3)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入驻企业依法进行检查。

(4)对入驻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6)本企业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通知入驻企业办理住所变更。

5、入驻企业登记的条件:

(1)从事的行业和项目仅限于电子商务。

(2)在本市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

(3)无不良信用记录。

6、入驻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1)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的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入驻企业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的场所使用协议(协议文件的具体格式可自行确定)。

7、入驻企业住所应当为商务秘书企业现登记住所,核定时应当在住所后加注“入驻深圳市某某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如“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层**号”(入驻深圳市某某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8、入驻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入驻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书面告知商务秘书企业。

(2)入驻企业在申请网络域名或网站名称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局电子商务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允许登记个性化企业名称

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使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1、企业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网站管理”、“网站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珠宝网络”等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

2、企业使用自有网站中文域名作为其名称字号或商号的,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网站管理”、“平台运营”作为行业表述。

三、放宽经营范围核准政策

从事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除前置审批项目外,既可以采用无具体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也可以选择符合营业项目的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

1、申请无具体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的,其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2、申请具体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的,其经营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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