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安全风险防范论文

2022-04-19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网络金融安全风险防范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中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已将近十年时间,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成果。但也暴露了中国金融业在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网络金融发展应该重点解决安全保障,外部环境、公众意识,标准规范、法律规章等问题,朝着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依托,以金融品牌为主导,以全面服务为内涵的综合化,全球化,集团化,一体化的全能服务机构的方向迈进。

网络金融安全风险防范论文 篇1:

银行网络金融风险与管理分析

摘要:作为互联网与银行的结合产物,网络金融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银行金融服务水平,成为未来银行发展趋势。然而,网络金融存在一些问题,除了银行的传统风险,银行还需要注重网络风险管理,进一步保证网络金融的运行环境,加强银行风险管理,建立一个安全有效的网络金融系统。

关键词:金融;风险管理;安全

网络金融是指在网络技术平台上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等方面。其中,网上银行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安全便捷地管理金融业务。1995年10月18日,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的成立,1996年中国银行建立第一家国内首家银行网站,其他银行随即开设网络金融功能。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分析,随着国内宏观经济的稳定,用户消费习惯的养成,银行业自身业务的创新和信息科技的日新月异都推动着我国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国内网络银行交易额平稳上升,如图1所示。然而,在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过程中,金融风险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对于银行网络金融风险的特征及其管理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提高国内网上银行运转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金融经济的发展。

1 银行网络金融的风险

根据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特征,其网络金融的风险可以分为2个方面:一是基于网络金融业务导致的业务风险;二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

1.1 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银行网络金融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产生的风险,严重滞碍网络金融的发展。网络金融提供的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服务,这种服务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因此信用是影响网络金融发展最重要的因素。

在我国,银行并非纯网上银行,是建立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因此影响传统银行发展的风险——信用风险也阻挡网络金融的开展。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因子就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一般是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借款人不能或有迹象表明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偿还贷款本息时而形成的贷款。因此不良贷款严重制约银行发展,进而对网络金融带来后期影响。

为讨论信用风险对网络金融对影响效果,将不良贷款率作为代替信用风险的影响因子,选择2006-2012年季度的总资产增长率、总负债增长率以及不良贷款率的数据,通过eviews6.0进行回归分析,分别将总资产增长率、总负债增长率与不良贷款率的降低率做线性回归,其结果如表1、表2所示。

由以上的回归分析可知,可调整R-squared分别为0.501和0.523,说明不良贷款率影响银行的总资产与总负债,因此信用风险与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信用建设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且一旦信用违约,带来严重的后期影响。银行存在严控的信用制度,如果客户不守信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未来的消费情况,因此影响网络金融的发展。

(2)操作风险。银行网络金融的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4类风险。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以及客户的疏忽,引起网络金融账户的混乱,妨碍银行与客户的信息沟通,银行不能进行正常的金融交易,有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不稳定的风险管理系统不能更好的帮助银行避开风险,系统设计的缺陷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行,给银行带来潜在的系统风险。流程缺乏规范性,引起业务处理的繁琐,降低银行效率。一些突发的外部事件也会影响银行的良好运作,例如洪水、火宅的突发,如果银行没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无法及时防范风险,银行将遭受到巨大的损失。

网络银行通过网络更能放大传统银行的操作风险,对网络银行而言,它的业务已经实现全球化,如果操作风险不能及时解决,很大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

(3)法律风险。银行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表现以下2个方面,一是相应的法律缺失。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依然缺乏配套的法律体系,我国主要还是将原有的金融和商务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引申和修订来实现对网络金融活动的约束,落后于网络金融的发展。除此之外,一些电子交易方面的合同仍不规范,全国网络银行还没有实现统一性,造成跨行交易的复杂行。二是法制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在网络金融交易中如果出现利益的损失,责任是归于银行或者客户仍旧模糊,判定罪责使用的法律是《民法》还是《消费者保护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而导致网络金融犯罪率的上升,阻碍网络银行的良好发展。法律风险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出现纠纷时更不能依法解决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创建一个安全的网络金融交易环境。

另外,网上银行也面临传统银行具有的诸如汇率、利率的市场风险等,它们通过市场影响网络金融,给网络金融带来风险。

1.2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1)技术甄别风险。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拥有一个先进的技术平台,技术选择不当将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方面,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发生冲突,导致信息不能及时的传输,影响银行的效率,在信息化时代这样的风险是非常不合时宜的;另一方面,网络技术支持落后。技术的更新缓慢会错失较好的交易机会,耗费银行的人力资源,占用其他业务的处理时机,给银行带来损失。

(2)安全风险。安全风险是网络金融风险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银行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的源头来自3个方面:一是银行端,银行内部系统风险管理不完善,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缺少相应的处理机制;二是用户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提高防范意识,没有及时下载、更新防毒软件,致使敏感信息被窃取;三是第三方平台,例如用户输入“动态密码”并通过网络传送时,位于用户与网银的服务器信息通道间的黑客便可通过键盘窃听、内存读取等方式将其截获,使用户无法实现登录,进而造成网络连接断开或超时等假象,黑客利用截取的“动态密码”假冒用户登录到网银,进行犯罪活动,使用户遭受损失。

2 银行网络金融风险的管理分析

2.1完善网络信用体系

(1)建立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在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因此要完善信用体系,首先必须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明确规定个人信用评价标准。由于网络金融是建立在虚拟的平台上,双方的交易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因此信用是决定交易是否进一步进行的关键因素。我国应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落实实名制,及时将个人信用情况反映在信用体系中,在银行间实行数据共享,强制规范人们加强信用意识,提高整体信用水平。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可以实现线上线下,跨行合作,提高安全交易的门槛,支撑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降低网络金融交易的风险。

(2)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现代社会是网络时代,商品的交易通过网络完成,个人、企业和银行间的交易也转移到电子商务平台上,而网络上充斥各种各样的信息,导致人们搜集和辨别信息的成本加大,造成信息不对称,一些虚假的信息将阻碍网络金融的发展。银行管理网络金融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银行可以及时发布真实的信息,向人们传递正确信息,提高人们的信息搜集效率,改变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网络金融风险的局面。结合当代发达的信息技术,运用博客以及微博等信息平台,开放官方平台,提供信息交流的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

2.2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能力

(1)注重人才培养。网络金融和现代技术紧密相关,因此对人才的要求也很高,不仅仅需要精通金融业务,还需要懂网络技术,只有高复合型的人才才能满足未来网络银行的需求。因此,银行在招聘人才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以下2个方面:一方面,银行需要对老员工进行实时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和技术能力,加快他们的信息更新速度;另一方面,在引进人才方面,着重筛选出高水平的金融管理人才,着重选择综合能力强、知识面广的高校人才,同时适度引进国外高级人才,培养国内人才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

(2)制定适合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内部应该针对网络银行业务制定一套风险管理制度,标明银行能够承受的风险上限和下限,明确规定逾越上限应该接受的处理措施,低于下限应该放宽的措施。风险与收益是反向的关系,所以银行应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增加银行的收益。合理的一套风险管理制度既能控制风险又没有失去盈利的机会。银行应该结合资金的流动性、管理系统的技术操作性等现有条件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系统,更要随着银行的发展及时、准确改变风险管理制度。

2.3健全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开设网上银行的时间相较国外比较晚,相关配套法律体系仍不健全。我国制定最早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是2001年7月9号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其局限性无法有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因此我国需要结合目前的网络金融所处的外部环境制定法律。一方面可以借助国外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找出两国之间网络金融表现出来的共性,借鉴国外完善的防范措施,在有效的分析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网络金融环境的法律。另一方面,应该明确区分传统银行和网上银行发生的违法事实,对于犯罪行为不能交叉使用法律,规定法律的最高效力,突出犯罪行为的针对性能够更加有效的防范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

2.4提高网络金融的安全系统

网络安全问题是影响网络金融功能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安全要求是保密性、完整性、身份验证和不可抵赖性。

在我国2011年个人网银用户使用过的安全措施,如图2所示。虽然我国有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是网络金融风险一直存在。首先,从源头堵截用户信息被盗。从银行角度出发,工行应该加强网银管理机制,例如对于交易金额巨大或异常交易引起重视,并且保证能够及时和客户联系。而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应该以谨慎为重,提示用户保护个人信息,重视安全,用户一般都是通过浏览器进入网银服务页面,因此应该保证浏览器将安全的银行网站放在搜索首页,防止假冒网页截取用户信息。客户端应该安装安全控件,用户提高安全意识,不要随意浏览非法网站,切不可下载安装不明控件,预防“钓鱼网站”,并且要及时检查漏洞和更新安装最新的防范技术。另外,金融监督部门应该做到实时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网络活动,合理制裁犯罪分子,协同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共同营造安全的服务网站体系。其次,各大银行为提高市场份额,开发一些创新产品,由于新开发的产品时间短,相对认知度不够,因此这些创新产品容易成为黑客的攻击对象。所以网银在改制创新的过程中,应该需要注意提高安全性,对创新产品试运行时及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待相关技术措施成熟之后再适度放开,切不可匆匆上线,以免给用户造成损失。

2.5构建风险监督管理体制

在风险监管方面,需要监管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监督制度。监管当局可以使用内部信用评级的方法。在银行国际化的大浪潮之下,内部信用评级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因此我国监管局应该加强内部信用评级建设,完善风险监督管理体制。银行应该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能力,保证银监局获取的数据真实可靠,运用先进的技术得到有效的结论,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评级模型,例如穆迪公司的Riskcal模型等,研发适合中国银行的评级模式。目前我国银行大都采用贷款五级分类的形式,监管局可以适当细分贷款分类的级别,更加详细地呈现银行客户的信息情况,提高银行风险监督管理的水平。此外,监管局需要做好检验工作,有效的信息反馈,及时的监督银行的风险管理,力促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3 结论

网络信息化时代,传统的金融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金融的发展要求,而网络金融的出现缓和市场资金紧张,提高金融功能的使用效率,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前进。我国在网络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更要谨慎的防范网络金融的风险。网络金融带来的优点已经显现出来,同时也暴露出部分的缺点,需要银行、监督机构等相关主体结合起来,共同降低网络金融的风险,有效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率的金融环境。

作者:苏颜芹 孙英隽

网络金融安全风险防范论文 篇2:

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控

摘要:中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已将近十年时间,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成果。但也暴露了中国金融业在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网络金融发展应该重点解决安全保障,外部环境、公众意识,标准规范、法律规章等问题,朝着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依托,以金融品牌为主导,以全面服务为内涵的综合化,全球化,集团化,一体化的全能服务机构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控

从国际发展的趋势来看,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综合化,全能化已经成为了未来金融业务发展的主要趋势,网络金融活动也随着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逐渐发展到了更高的阶段。我国网络金融实践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从现有的形式来看,我国网络银行全都依托传统商业银行建立,在传统商业银行的体制内运行、把传统银行业务利用互联网进行推广和操作,等于开设了一个新的电子化服务窗口。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并没有真正的纯虚拟的)网络银行机构,而是只有网络银行业务,网络证券与网络保险的发展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在国内研究中、网络金融与网络金融业务的概念往往是等同的。

经过近0年的发展,中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①设立网站并开展网络业务的银行数量增加;②外资银行开始进入网络银行业务领域;③网络银行业务量在迅速增加,业务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大中城市;④网络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多,交易类业务在网络银行业务中的份额逐渐上升,信息类业务比重有所下降;⑤银行日益重视网络银行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

在国内网络银行的业务种类中、账户查询的使用度是最高的,其次为交易付款和个人转账这两项功能的使用。而理财咨询因为目前开展时间较短、其使用度并不是特别高,主要是一些拥有较高且稳定收入的用户在使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银行已经逐渐成为推动传统银行创新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渠道。

网络证券我国网络证券发展的原动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即信息技术企业和中小型证券公司、但二者介入网络证券的动机是不尽相同的。信息技术企业是希望借助自己的技术优势参与网络证券业务,在证券市场上推广信息技术的运用,并从中分得一杯羹;而中小型证券公司推出网络证券业务则是将其视为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以克服营业网点少,知名度小,规模效益弱等自身先天的不足,争取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求得一席之地。目前中小证券公司在网络证券业务中的排名也确实处于相对比较靠前的位置。

2000 年,随着中国证监会《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国内证券公司开展网上交易的热情空前高涨起来。尤其是在经历了2002年的全行业亏损之后,国内证券公司纷纷将压缩成本列为头等大事。缩减营业面积并推广网络证券业务就是其中最主要的手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截止到2004年2月,通过互联网进行委托交易的客户开户数已达548.59万户,占到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的5.2,成交金额也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证券业务的最大优势是其动态的数据库功能,使用者可以动态地进行历史信息和最新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因此目前在网络证券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行情查询的使用度是最高的,其次为账户查询和买卖交易这两项功能的使用。而理财咨询因为目前在国内服务开展时间比较短、在证券用户中的使用度并不是特别高。

网络保险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由于其便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覆盖面广等特点、越来越受到保险公司的重视。据有关机构测算,通过代理人、经纪人、电话销售以及互联网开展的保险业务,其销售总成本的比值分别为而平均每次提供保险服务的成本之比为因此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将互联网作为一个全新的营销平台来拓展业务。

997年月28日,我国第一家保险信息类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997年2月,新华人寿公司在互联网上完成了国内首份网络保险业务。2000年3月9日,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与朗络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在国内推出首家专业网络保险交易类网站网险,真正实现了网上投保、至今该网站上已经推出了包括个人和团体保险两大类三十余个业务品种。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以网站平台为基础的网络保险发展框架,3家中资保险公司有26家开通网站,4家外资保险公司包括分公司、代表处)开通中文网站的有28家,总共开通网站的公司有54家,开通比例占全部公司的75。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分为两大类模式: 一是保险公司利用自己开发的网站来推广产品和服务,例如平安保险,泰康人寿,华泰保险和新华人寿等。二是由专业财经网站或综合门户网站开辟保险频道,或是独立的保险信息类网站,前者例如和讯网和网易等的保险频道,后者中的代表包括中国保险网等。

网络期货目前国内网络期货业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期货经纪业务委托,投资者尚不能直接利用互联网开展期货撮合或交易业务。网络期货委托业务的基本功能是将投资者的指令传达到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再将指令发送到交易所的系统里进行集中交易,实质上网络期货业务的开展更类似于期货交易场地的延伸。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分散各地的期货交易者到专业的交易场所进行集中交易的难度较大,而期货经纪公司的分布也无法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者的需要、因此能够足不出户,方便,快捷地进行交易委托的网络期货业务一经推出便大受投资者们的欢迎;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企业保值,投资需求的增长,我国期货交易量也迅速扩大,期货经纪公司因此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以满足网络期货交易的软硬件投入。需求与供给两方面的因素促成了网络期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存在的问题目前、网络技术,CA认证、社会征信体系,安全问题等这些曾经被视为困扰网络金融在中国发展的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突破。此外,监管制度,法律,科技人才和效益状况等方面问题,也在不停地困扰着网络金融的发展。

安全保障问题CCA2005网上银行行为调查报告表明:交易安全是用户最关心的问题。网络金融的安全保障问题,就是指金融尤其是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流能否通过互联网进行安全传输的问题。因此网络金融的安全性标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的保密性以及信息的不可否认性。由于网络金融业务涉及的环节众多,因此仅就技术层面而言、其运作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

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完全的解决,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例日益增多。我国就发生过多起证券交易系统被侵入,犯罪分子盗卖盗买他人股票,挪用盗取他人股票账户资金的恶性计算机犯罪。而且目前尚没有针对网络金融安全的正式法规出台,网络金融的风险难以确定。通常做法是网络金融业务提供商要求用户自担风险,这显然不利于网络金融的推广。

但是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其实技术上的安全隐患并不足为虑,因为这些漏洞终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但是心理上的忧虑,则超出了技术手段所能解决的能力范围。因此未来网络金融面临的最大安全保障问题不一定是技术上的漏洞,而可能是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安全的恐慌心态。外部环境尚未成熟传统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与此相对应、网络金融则是为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提供支持。目前网络经济市场呈现出需求不足,交易規模小,效益差等特点、这也就决定了网络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尚不成熟。

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网上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同时我国的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因此基于网络支付的信用结算交易方式推广较慢,电子商务活动还有很多现金交易等较原始支付清算方式的身影。在网络经济中、获取信息的速度和对信息的优化配置将成为决定网络金融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目前网络金融业务提供商的系统各自为政,有关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网络化的整体优势无法体现。

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我国的网络金融业务还只是业务手段的一种创新,距离真正网络金融时代的差距还很大。虽然从理论上讲,网络金融业务可以降低客户与提供商双方的交易成本以及金融企业的营运成本,但目前由于传统业务方式与网络金融业务方式并存,特别是客户规模以及交易规模尚不够大,因此实际上是增加了成本,特别是网络金融业务提供商的软硬件投入成本和相应的管理成本。

当前国内客户对网络金融所涉及的各项交易活动普遍存在着困惑和疑虑,社会公众从心理上接受并真正掌握网络金融这一新生事物还需要一个过程。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不仅需要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还需要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熟练掌握和运用,而这些方面我国都存在相当的差距。前面提到过,大多数消费者目前过多地考虑了网络金融安全问题,却没有意识到网络金融业务可以方便地支付或转移资金,节约交易成本和自由管理个人账户等好处。而且中国的传统非常重视在交易中发生的个人接触,通常认为金融机构职员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当前金融交易中的一个必备要素,因此网络金融这种非接触式的服务形式在推广中遇到的阻力较大。

统一标准问题网络金融立足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因此就摆脱不了信息网络技术的固有缺陷标准很难统一、这反映在网络金融业务中就表现为、整个金融业的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使用的软,硬件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完整,综合的网上信息系统。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的电子化建设基本上是各自为政,互不兼容、具体的网络金融业务也无明确的操作规程。统一标准的缺乏,严重制约着网络金融自身的发展。

统一标准问题在认证系统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网上认证系统是网络金融业务中支付清算的重要依据,但目前即使是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CA)颁发的电子证书仍然存在各自为政,交叉混乱的缺陷,身份认证系统不完善不统一、认证作用只是保证一对一的网络交易的安全可信,而不能保证多家统一联网交易的便利。例如在支付安全系统方面,招商银行网上交易中的货币支付是通过一网通网络支付系统实现的,该支付系统采用 技术双重安全机制;中国建设银行采用给客户发放认证卡的方式;中国银行在个人支付方面采用E协议进行安全控制,而在对企业认证方面则采用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各金融机构之间使用的安全协议各不相同、既造成劳动的重复低效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也影响网络金融的服务效率。

我国关于网络金融的立法相对滞后,网络金融业务适用的规则少之又少,风险暴露后所涉及的责任认定,承担等问题,常常因无法可依而难以解决。而立法上的缺陷也给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带来了困难。长期缺乏制度上的约束和引导,网络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甚和谐的地方、法律制度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了网络金融发展中的瓶颈。

加强网络金融发展对策建议加强技术开发,保障网络金融安全先进的技术是安全的根本保障,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技术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大对适合我国网络金融系统安全需要的核心技术的开发力度;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网络建设,并在内部网络和互联网之间设置可靠的安全屏障。同时,各网络金融业务提供商应对其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树立客户网上金融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客户能够掌握正确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方法,并对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

加强宣传和营销、推广网络金融业务熟悉程度是网络金融发展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各类网络金融业务的宣传,从基本概念到实际操作步骤都应在潜在的客户中进行普及。只有让消费者真正了解了网络金融、才能够打消顾虑,体会到网络金融的优越性,从而激发对网络金融的潜在需求,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

加强机构间的交流、统一网络金融业务标准金融机构的网络化建设要能继承各金融機构的既有资源并制定统一标准,保证网络金融业务的长远发展。信息技术企业在为金融机构开发新的软硬件时必须考虑到对现有各种资源的影响、要保证现有资源的利用和现行网络的正常运转;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网络金融的统一标准,确保硬件,软件,通信协议的兼容性,保证网络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加快网络金融立法工作,强化网络金融监管应根据国内具体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以及结合未来的发展趋势,制定切实,科学,可行的网络金融法规,对经营范围,经营程序,经营标准,经营比例等制定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并对违规,违法经营以及计算机犯罪,危害网络安全等行为制订出合适的罚则。另外考虑到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金融的相关立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 王元月等、网络金融的兴起及其在我国的发展[J],《金融理论与教学》

[2] 狄卫平 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金融研究》,2000年月

[3] 王维安,网络金融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4] 舒志军,全球网络金融超市的崛起,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6月

[5] 黄宗捷,《网络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200。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作者:宇 璇

网络金融安全风险防范论文 篇3:

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摘 要:网络金融以其独特优势而发展迅猛,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也时有发生,并制约着网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从网络金融的风险源来看,要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既要明确监管对象,强化监管主体,建立和健全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又要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力量,不断地升级网络技术;也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管的政策支撑;还要致力互惠共赢,强化网络金融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范策略;网络金融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络金融以其成本小、门槛低、时效快、信息多、服务广、收益高、操作便的诸多优势,而得到迅猛的发展。但是与之相伴的金融风险也时有发生,并已制约了网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目前,蓬勃兴起的网络金融夹杂着风险一路狂奔,正在引发学术界对其风险防范的高度关注。从网络金融风险的管理监督、网络技术、法律保障和信任基础几个源头来看,需从力量组织、资源保障、监管依据和平台自身建设几个层面同时发力,实施综合防范的管理策略。

一、力量组织:明确监管对象,强化监管主体,建立和健全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

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促进网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监管的对象(即监管的客体),强化监管主体力量建设。建立和健全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是加强监管主体力量建设和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需要。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以网络金融企业、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以及网络消费群为基本监管对象,监管主体涵盖各级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网络金融企业、网络技术监管部门、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国外政府及监管组织、网络消费群等八大主体力量。其中,各级政府履行宏观的监控职能,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具体的行业监控,行业自律组织执行自律性监控,网络金融企业围绕经营目标作自我监控,网络技术监管部门负责网络技术的安全监控,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根据具体经营目标参与网络安全技术监控,国外政府及监管组织承担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任务,网络消费群进行网络金融服务的体验和监控效果的评价。以众筹融资为例,目前的众筹平台越来越多,但众筹监管却多有疏漏,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屡有发生。众筹平台的成立只需在相应的工商部门办一个登记手续,做一份网站备案,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完全交由众筹平台负责,众筹的融资安全肯定是缺乏保障的。众筹平台在融资过程中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支付过程缺少应有的监督。面对大量的公众资金,众筹平台巨大的责任担当缺乏基本的监管和保障,对资金安全本身就是一种威胁。一旦失控,必然给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带来损失。如果仅仅靠证监会来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和健全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强化监管主体力量建设,对于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帮助相关各方及时规避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网络金融行业的整体规划和健康发展。

二、资源保障: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力量,不断地升级网络技术

网络金融对网络及其技术进步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不管是网络金融的诞生基础,还是网络金融的实现工具,都有明显的技术依赖特征。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网络是一个容易受到攻击的脆弱之地。网络配置和技术保障条件方面的漏洞,常常为网络融资留下隐患。木马程序、山寨软件,也会挑战我们的监管技术和应对策略。支付等融资环节与网上购物一样,会面临账户和资金安全之类的问题。目前,账户信息甚至是支付密码被盗之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给个人隐私和金融安全带来了诸多的风险。筑牢网络安全盾牌,保障网络金融的安全,就要不断地升级网络技术。同时,网络技术的应用选择、更新升级、开发创新,又高度依赖技术人才,所以培养高水平的网络技术人才是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需要。

必须重视的是,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才也包括培养金融监管人才。金融监管者既要有厚实的管理学基础知识,又要熟悉金融业务,还要有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既要拥有开拓金融服务的宽广眼界,又要具备计算机操作和信息系统的工作技能和实践经验,这意味着网络金融的从业者仅仅符合入职门槛的基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还得尽快完成在职提高和专业成长的培养过程。

三、监管依据: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管的政策支撑

我国现行的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与网络金融的新形势及相应的监管需求不甚适应,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方面的无法可依区并不少见,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需要。首先,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主要建立在传统金融实践的基础上,管理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政策不完善,至今仍然没有正式的针对网络金融安全的管理条文,在执行检查的工作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监管压力大,完善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是法律自身建设的需要。

第二,不断地完善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是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作为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金融会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现象和新问题。一方面,时有出现的“法律真空区”、“法律模糊区”已经给网络金融带来了尴尬。其具体表现有多种,对未申请专利的众筹项目的“智力成果保护”在我国就仍然缺乏法律依据,这个法律真空区就让不少的发起者内心充满纠结;在股权众筹上的法律模糊区,也让人疑惑。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相关说明,存在将股权众筹划归其中的可能。美微传媒在2012年至2013年间,两度在淘宝“网络私募”公开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售股份,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督局约谈,证监会称其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而在美国,2012年就颁布《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OBS法案),允许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并使美国众筹市场步入快速发展车道。

另一方面,电子扒手、网上诈骗、金融黑客之类的现象经常出现,让人心有余悸、防不胜防。电子扒手、网上诈骗、计算机病毒、金融黑客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等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在我国的金融法规中存在内容上的漏洞。

四、行业自身:致力互惠共赢,强化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

由于将金融与网络技术进行融合,网络金融改变了经济人的交易方式。从金融交易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主流的结算方式从原始的“以货易货”方式到“现金交易”方式,再到“信用结算”方式,乃至“数字化信用结算”方式,信用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马云甚至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建一个有用的信用体系。”

金融业的行业规范旨在稳定和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立足点和生命源在于金融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而在金融实践活动过程中要实现互惠互利,离不开行业的内部自律和个体的自我约束。在货币数字化的背景下,交易方式的数字化发展正在挑战传统金融的信用体系,比特币在货币结构体系中的出现就是一个具体表现。因此,更新并强化网络金融信用体系,加强网络金融业的行业规范,是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屈岩.从余额宝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会计,2014,(7):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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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彭安(1995- ),女,江西萍乡人,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2013级金融五班学生,主要研究农村金融等领域的问题,曾经在《商场现代化》《经营管理者》《兰台世界》《网友世界》《魅力中国》等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多篇

作者: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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