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理念科学执法

2022-07-05

第一篇:创新理念科学执法

创新理念科学执法

全心全意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局公平交易工作始终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作为我局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积极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维护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2010年以来,全局通过创新理念,科学执法,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7件,案值达67.86万元,罚没款收入13.847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领导重视高位推动。早规划,早推动,每年年初我局就打击商标侵权工作制定出实施方案,并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于领导得力,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合理,形成了机关上下完整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保证了我局打击商标行动的有序、有效、有力推进。狠抓新型案件查办工作,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由局领导亲自抓进度,每月由办公室汇总执法办案数据,对照市工商局量化考核的要求计算出完成比例,如我局把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则认真统计出商标侵权案件办案数据及完成比例,分析出工作中的优势与缺撼,并上报给局长审阅。局长根据办案实绩对股室作总体评价,高位推动打击商标侵权工作,提高了相关股室责任人的执法办案积极性。

二是借鉴成功执法经验。定期开展案件讨论学习会,将市局和其他兄弟县局的办案经验向执法人员详细讲解,仔细剖析各类案件的发生、发展与查办方法,特别是新型案件的查办方法。同时,要求每位办案人员将自己经手的每宗案件的查办心得记录下来,总结出优点和不足,务求提高查处

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加强多种形式的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工作经验、开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视野,更好地提升我局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去年,我局还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批次组织人员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外出参观学习的时间和地点,到外地学习,并对外地先进经验进行了总结交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我局将继续组织此类外出学习活动。

三是强化业务知识学习。要求每位执法人员制订学习进度表,熟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条文,由股长和法制员共同筛选和梳理出关于商标查处适用率较高的法律条文,定期开展法律知识更新学习活动,通过讨论、翻查案例和运用,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同时,组织专门的商标、商品甄别和初步鉴定学习会,每位参加人员都提出一至两个常用且简单的识别方法供大家交流学习,既加强了沟通,丰富了知识,又增强了办案队伍的凝聚力。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理论修养和业务技能,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切实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年初,我局结合队伍素质现状和工作业务需要,制定了《黎川县工商局2011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制订了详细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个人自学与县局集中辅导学习相结合、机动学习和固定学习相结合”学习制度,要求个人进行每月一法学习,每周一下午全局机关干部集中学习,主持学习的部门必须事先准备教案,将学习内容分为机动学习部分和固定学习部分,并要求每位参与学习的人员做好学习笔记。同时积极推行按需培训、岗位锻炼、以考促学的培训形式,采取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专题讲座、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为检查学习效果,我局还规定,每半年要举办一个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对考

试不合格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补考一次,补考仍不过关的,暂停执法资格,且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是深入挖掘违法案源。针对经检股查办案件类型单

一、创新性不强的实际,我局开拓视野,从多方面挖掘新案源。比如将群众投诉进行分类,研究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方法,充分利用全县设立的维权115个站点,115名消费维权监督员,充分发挥“一会两站”和12315维权网络和消费维权监督员的作用,一年来共接到各类投诉案件47件,有关商标侵权案件5起;分析辖区内可能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黑点,集中力量进行排查,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现状,我局把检查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互动机制及工作联动机制,从共享信息中筛选出违法经营户名单。自去年11年全国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开展以后,我县成立了专项行动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我局充分利用此次契机,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取得了良好效果,由他们提供案件线索查处了2起此类案件。

五是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我局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市局统一下发的商标识别资料,平均每周组织执法人员12人次对辖区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排查。同时,结合市局阶段性的工作重点,针对仿冒“四特”、“茅台”、“五粮液”酒、阿迪达斯标志、“红牛”饮料等商标专用权进行专项清查,对苗头性问题作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理,对已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危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侵权行为,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如:去年,我公平交易局共查处5起服装“傍名牌”案件,罚款共计2.4万元,查获假冒侵权“四特酒”案3起,罚款共计4.3万元,查获假冒“四特酒”110多箱。今年,查获假冒“五粮液”、“茅台”案件一起,罚款2.6万元,“阿迪达斯”案件

1起,罚款0.9万元。通过查处假冒伪劣行为,有效的维护了知名企业的利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篇:创新执法理念转变农业执法作风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年活动中,要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为指导,努力实现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此,要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解放思想,破除陈旧的执法理念

通过群众路线活动,我们认为在过去的农业执法工作中,还存有只照搬法律法规规定,不结合实际,不符合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刻守某些陈旧的行业规定,片面追求办案数量,服务还不到位,重罚款、轻教育,执法行为简单等问题。因此,不转变执法理念,农业执法就很难在人民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

二、与时俱进,树立全新的执法理念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历次党代会报告都要对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重点论述,推动党的法治理论不断步入新境界,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呈现新局面。十八大报告更加重视与凸显法治问题,对法治的定位、法治的作用、法律的权威、法制宣传教育等问题提出了不少新思想、新论断、新主张,把党的法治理论提升到新的发展水平,是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思想纲领。

在十八大报告中,“法治”是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主题词, 1

共出现了18次,“依法”一词出现了21次。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党的十五大开始,法治通常被理解为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一个法治时代的到来。这就要求我们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转变执法理念。 第一,必须树立农业执法服务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理念。要从全局利益出发,结合部门职能,为我市农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想方设法帮助经营者、创业者,多亮“绿灯”少举“红牌”。要坚持在执法中体现服务的精神,切实把执法的过程,看成是向广大管理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又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从而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第二,必须破除执法就是执“罚”的观念,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能用不损害当事人权益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就不用行政处罚,坚决纠正乱罚款现象。执法中要多扶持,多引导,有了新法律新政策要给他们提个醒,帮助他们理解掌握,他们在经营中有轻微违法行为要提出警告,帮助他们改正。以宽松的环境,周到的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把精力全部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第三,必须树立行政执法诚实守信的理念。各行各业都得讲诚信,行政执法更要讲诚信。在执法调查取证时,严禁哄、吓现象发生,一定要讲诚信,只有讲诚信,才能得到群众信任和支持,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要正确理解,正确向群众解释宣传,切

忌随口表态,乱许愿,乱拍胸脯。要把知情权交给群众,要把法律救济的途径告知群众,只有这样,行政执法才能做到公正、公开,才能秉公执法,树立起诚信执法的良好形象;第四,必须树立行政执法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的理念。执法为民,百姓自有一杆秤,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最后还要请人民群众评判。现在,执法工作难度大,执法部门压力大,执法过严或不到位,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都不会满意。要使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都满意,这就需要我们在执法中把握好“度”,这个“度”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法,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第五,必须树立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破除以判决、裁定为解决矛盾纠纷唯一手段的观念,要树立和为贵、调为先的观念,以促进和谐为目标,认真履行执法职责。

三、建章立制,用制度把理念转化为行动

转变执法理念是转变工作作风的良好开端。但是,仅有理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理念及时转化为行动,落实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理念向实践转化的载体是规章制度,只有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保证理念的实施。要根据法定职能和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修订完善适应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使我市的农业执法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通过制度建设,让每个执法人员都明白,我们手中掌握的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害的不仅仅是被管理者的利益,同时执法者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三篇: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动公安执法观念的创新

公安部多次强调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立警为公,要从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入手,使广大民警在执法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之中。转变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是当前和今后公安工作

和队伍建设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任务。

一、现代执法理念的概念

什么是现代执法理念?现代执法理念包涵了“现代”和“执法理念”两个概念,“现代”相对于“传统”,是一个带有时代烙印的概念,随着时间的变迁,历史的发展,它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执法理念即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意识。因此,现代执法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涵。如刑法修改前的有罪推定原则,在当时在历史条件下,成为刑事执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在惩处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有罪推定逐渐被淘汰,被无罪推定原则所替代。但有罪推定原则至今仍然支配着一些执法人员的思维。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办案轻保护”、“重公权轻私权”等问题提出的“管理与服务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权力与监督并重”、“破案与办案并重”、“公权与私权并重”等观念就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的现代执法理念。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现代执法理念还包括公开公平处理、保障公民知情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树立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执法理念。

二、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十六大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把民主法制建设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显示了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空前的重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国家平等保护处于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禁止任何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损毁。不论哪种所有制下的财产,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再比如,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保障公民正当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特别值得人们关注。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与自由中最为基本的部分。人身权利与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差不多是空的。公安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若拘泥于传统观念、习惯做法,凭感觉、经验办事,随意执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就很可能会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产生现实损害。因此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尽快转变执法观念,真正在思想和感情上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实现执法观念的革新。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律和道义上的需要。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每一个人都是司法的作用者,都有权要求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一定的尊重,不允许自身的权利被随意剥夺和侵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这是人民警察区别于其他国家警察的最根本一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做到执法为民。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执法工作的实际要求。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和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众的福利。囿于传统对于公安机关任务认识上的偏差,民警往往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任务。公安机关执法时对犯罪嫌疑人人格的不尊重,也是公众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的根源之一。如果警察在人民心中树立尊重、维护和保护人权的形象,公众的信任就会加强,警察就会被群众看作自己当中的一分子,社会的合作就会得到促进,警察就能更密切地联系群众,通过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更好地履行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

三、传统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权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

(一)人权意识淡薄。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人们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基本权利,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特定社会的人们

基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求,是社会成员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实有权利是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在这三种人权形态中,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

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要通过一定的手段,而法律规范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因此,应有权利往往首先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确认,获得了法的强制力保证,从而为最终转化为实有权利提供了可能性。但记载在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决不等同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和社会个体共同作出努力。鉴于公安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推动人权发展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仅是惩治犯罪的工具,更应该是一种公益的机构,更应该发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作用,要通过执法,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在执法实践中,不少民警错误地认为: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利于办案,甚至有可能放纵犯罪,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害。他们认为人权是律师和各种人权组织设置在公安机关执法道路上的绊脚石,是给公安机关套上的紧箍咒,阻碍了公安机关行使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执法中一些民警人权意识淡薄,随意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人甚至还提出证人不作证怎么处罚的问题。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留置和刑事拘留延长至30天超范围、超期限,取保候审久保不审,监视居住搞非法关押、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质疑权、申诉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于公安执法活动中。民警人权意识的缺乏,是造成执法不公、不严,执法形象不高的根本原因。

(二)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制约公安机关执法的顽症之一,一直得不到根治,一些民警认为只要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程序上简化一点也没有多大关系,片面强调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主张程序为人所役使而不是人为程序所役使,当程序成为限制自己的力量时就弃而不用。先侦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随意搜查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个别民警还提出:规范执法应该抓大放小,案件只要能处理掉就好了,没有必要讲究细枝末节。认为办案程序越简易越好,监督越少越好,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好。部分民警包括领导干部,规范执法意识不强,对一些规范执法的制度,认为是自讨苦吃,不胜其烦,怨气冲天。这些旧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多年来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公安工作,阻碍了公安法制建设的进程,制约了执法质量的提高,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三)证据意识欠缺。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也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一些民警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取证水平不高,制约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取证主体不合法,如单人取证、办案人与鉴定人同

一、同一案件中既当证人又当办案人员等情况不是个别现象;二是证据形式违法,如对证人使用讯问笔录,继续盘问期间使用讯问笔录等;三是取证程序违法,表现为先取证、后立案,先告知拟处罚决定,后取证;四是取证手段违法,在材料中反映为使用指供、诱供,取证前未告诉相关人员的权利和法律责任,未表明身份等情况;五是取证手段简单,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的问题之所以成为顽症,根本原因就是这种思想长期左右着民警的思维。另外我们的取证工作上还存在讯问笔录意思模糊不清,抓不住要点,自说自话,对现场证据固定不及时,对一些佐证材料不认真加以核实等问题,极个别民警甚至仿造、编造证据。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诉讼意识不强。在刑事执法活动中,诉讼意识相对较强,民警基本上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案件;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集调查和处罚权于一身,受到的制约与监督相对弱一些,诉讼意识相比之下普遍比较淡薄。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甚至认为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太多太繁,工作量大,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一个简单的行政案件没有必要搞得如此复杂,提出要简化行政办案程序的要求。却没有想到即便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案件,会对公民个体产生什么样的实质性影响。因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笔录简单粗糙,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前后颠倒、混乱,处罚不公正等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一旦当事人提起复议、诉讼,一些基层单位往往一撤了之,工作陷于被动,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法的严肃性。

在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国内外大环境中,这些传统的执法观念和思想意识已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法制化进程,制约着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公安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起着消极作用。不仅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且不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树立现代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牢固树立人权意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执法的首要位置抓紧抓好。人权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早在

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针对封建的神权和王权思想,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认为人权即不是神授也不是君主恩赐的,是人生来俱有不可剥夺,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等,一切人享有的基本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人权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人权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转折,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为消灭贫穷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理想,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矢志不渝的奋斗,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八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下来,从而实现了人权的法律化。82年到99年,国家又对宪法进行了四次大的修改,逐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权的内涵;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现正等待全国人大批准加入后生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的主张,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理论的研究和人权事业的发展。中国的人权状况在不断改善、发展、完善,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

我国公民人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在宪法中。八二宪法(《修正案四》)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平等权;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现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监督权;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文化活动自由权、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提起申诉、控告权、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随着我国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也将成为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公约从序言到27条规定了公民的14项权利,即所有人民拥有自决权;任何一个被侵犯了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严格限制使用死刑;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出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等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仍存在一些差异,如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即沉默权)等规定。如果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容看,我国人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比公约规定的更为广泛。但公约对各项公民权利作出了具体而详尽地规定,尤其是对刑事执法中涉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问题,规定得更为系统、明确和具体,对于世界各国的人权活动和执法实践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也将对我国的执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执法活动的首要目标和基本任务,也是现代执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一切的程序、证据和诉讼活动,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人权展开的。公安机关要主动适应这种情势变化,在执法活动中牢固树立人权意识,切实转变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做法,确立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理念。

(二)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以程序保公平,以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加快了立法的进程,20多年来,我国制定了4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有200多件。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改变了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刑法及有关行政、治安管理法规等实体法不可能将违法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的天衣无缝,使得人们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罚是否适当等问题上形成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而且根据人类现有的理性、认知水平和诉讼本身的限制,诉讼中的事实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永远不可能等同、一致,事实真相是无法完全获得的,导致了实体公正的实现必然是有限度的。因此,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是我们现实、理性和必然的选择。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活动,说到底就是要规范执法程序,以程序来规范和提高执法质量。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要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牢固树立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来促进执法公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现代执法理念。

(三)正确认识证据的证明标准,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执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把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把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相互混淆的情况。因此,要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首要的是要解决什么是正确的证据意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统一标准,什么是事实清楚,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理论界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和主张。我们认为:

1、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长期以来,客观真实说一直支配着我国的执法活动,认为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但是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并不可能再重现的客观事件,这种客观事件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想得到绝对真实的案件事实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况且,客观真实仅仅只是执法的其中一个价值,还要考虑效率、成本与公正等问题。执法人员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收集、运用证据,按照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要求,进行逻辑思维、分析和判断,推断出案件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仅具有诉讼意义的事实,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事实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既不可能达到全面、完整,也不可能确保绝对与案件的客观真相相符,但法律事实必须是按照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收集的证据予以证明了的事实。客观真实是诉讼的最高理想,而法律事实才是司法人员据以处理案件的依据。

2、在不同的诉讼中,“确实充分”的要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要分别立法,其案件要分别依据不同的诉讼法来处理,是因为不同诉讼中对所涉及的对象的影响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了犯罪以及如何处罚问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旦处理错误,就很难补救,这种补救也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其影响对公民个体来讲是其后果是比较严重的;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和一定范围的人身权;而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一般只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与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案件的错误可以获得实质性和完整性的补救。三大诉讼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影响的严重程度,刑事诉讼最高,行政诉讼居其次,民事诉讼最低。因此,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的不同要求既具有现实意义,也是可行的。

这三个证明标准就是优势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执法者相信案件事实的存在比不存在更具有可能性,要使执法者相信其所提供的证据比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排除了所有的合理怀疑。在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条件下,应当采用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采用混合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介于两者之间,采用严格程度介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什么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比行政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二是允许存在合理怀疑;三是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四是行政机关的证据充分而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虽然目前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还未作出明确的修改,但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司法实践中也在陆续采用上述不同标准,这也是下一步诉讼法律修改的一个基本方向。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主动适应这些变化,在执法活动中,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减少无谓的资源浪费,既要提高办案质量,又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四)以诉讼为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利益。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国家强化了司法救济途径,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必然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产生重大影响,但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对此麻木不仁,反应迟钝。不仅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反而与十六大精神背道而驰,不是从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要求来考虑问题,而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如何方便管理、简化处理的思维模式上。公安机关必须端正执法观念,进一步增强诉讼意识,要以诉讼为标准,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要用诉讼证据的要求来固定、提取、转化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使每个案件的质量都能达到诉讼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诉讼中质证的考验,以过硬的执法办案质量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五)转变习惯的执法思维模式,主动适应诉讼模式的变化和要求。在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下,民警普遍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思维模式。从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检法三家关系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三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法律责任。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关系。司法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化身,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是执法人员的习惯性思维,这种思维对司法人员的影响根深蒂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采用对抗式诉讼模式在中国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初步确立。在这种模式下,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法庭处于中立地位,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弱化。检、警作为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这些变化对民警的传统思维构成极大的挑战。传统的公检法三机关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庭审前通过协调统一认识,或通过党委政法委协调办案的做法也将被逐步淘汰。审判独立、司法机关各负其责的原则将得到进一步的张扬。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冲击,提高自身素质,转变习惯性思维,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创新执法理念不应该只是口号,而应在公安机关执法的制度以及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更新观念是一个艰巨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必须有长期宣传教育的思想准备,更新观念又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伴随着激烈的思想斗争,需要有自我革命的勇气和精神,等待公安机关的将是一条充满挑战和荆棘但也是阳光大道的未来。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都应以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作为重中之重,才能真正树立起为民执法的意识,并把它变成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责任感,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实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四篇:政论研究:统计局执法工作理念创新

坚持统计法制,提升统计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在这个新的战略机遇期,强化法制统计,保障数据准确为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统计执法内容增添了新的内涵。统计执法必须抢抓机遇,正视执法障碍,剖析执法不足,破解执法困难,创新执法理念,实现治国方略。

一、坚持法制统计要抢抓执法机遇

科学发展观是

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统计执法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加强统计执法是推进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统计的必然要求。因此,要敢于抢抓执法机遇,加快拓展执法领域,强力推进执法改革,创建全新执法理念。为了保证统计的良好秩序、数据的及时准确,统计执法就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统计、推进依法统计、发展协调统计等要求,大力推进统计执法改革,不断扩大统计执法范围,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作用,为科学统计、及时统计、准确统计提供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工作必须依靠法制的力量来实施,也必须依靠法制的力量来保障。营造良好统计环境,不断提高统计质量,必须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统计,包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质量,按照法律法规调查、收集、处理和发布统计数据,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等。这对统计执法来说,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工作方式上,都将是一个重大的转变,统计执法工作者必须尽快完成这个转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统计执法机遇,坚定不移地走“法制统计”之路。

二、推进依法行政要正视执法障碍

统计执法面对的是地方政府及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者、当地群众就业岗位的提供者。因此,统计违法行为不易被人们所关注,统计违法危害也不易受到社会的重视,这将给法制统计造成障碍,也给统计执法造成障碍。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执法障碍。

(一)法律法规障碍。规范、严格、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统计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而现有的统计法律法规,存在法律规定“软”、处罚权力“小”、查处手段“弱”的问题。法律规定“软”,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对政府及部门和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不能一视同仁,难以体现实施法的特性,致使统计执法面对许多违法行为常常束手无策,难以查处。处罚权力“小”,主要体现在统计部门上,对政府及部门不能开处罚单,对企事业单位开处罚单力度不够,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统计部门无能为力,缺乏行政强制手段。查处手段“弱”,主要体现在统计执法的主要手段就是罚款,且处罚额度小,而且执法程序繁琐,结案周期长;或是以罚款了事,很难促使违法单位自纠违法行为一步到位。

(二)管理体制障碍。顺畅的执法管理体制是统计执法的关键环节。目前,统计执法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纵向分离、横向分散、地方割据。突出表现在:一是统计执法工作的“瓶颈”主要在县(区)级,基层统计部门执法与政府法制工作分离,由于统计工作人员的“一切”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基层统计执法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也难以跳出这个特有的“怪圈”。二是统计执法的地位不象各统计专业处(科)室那样明确和重要,虽然要求统计部门要全员执法,但在执行起来却有折扣,各统计业务部门执法分散,或是执法人员独立执法,体现不出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三是统计执法是按照“在地”原则组织实施的,而统计调查则是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原则与统计执法原则不能很好的有机结合,致使统计执法形成地方割据,给统计执法带来了一定障碍。

(三)工作机制障碍。工作机制是统计执法与统计监管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当前,统计执法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首先,对统计违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从前几年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情况看,统计执法对政府及部门负有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大,对违法企业往往也只是以交罚款结案;统计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其次,缺乏对守法统计单位的奖励机制。“违法统计成本低,守法统计成本高”成了不说的事实,造成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守法统计单位也蜕变为违法统计单位。

(四)执法能力障碍。执法能力是确保统计执法任务真正完成的关键所在。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统计执法工作任务重、装备差、人员少,而且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统计执法能力严重满足不了执法的需求。一是没有专门的执法车辆保障,执法人员东奔西跑,造成执法工作效率低下。二是没有执法所需的调查取证设备,不利于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对违法单位的违法问题也难以实施证据保全。三是执法人员业务技能不全面,在难以确保全员执法的情况下,统计执法人员就要承担各专业的执法任务,而执法人

员还达不到熟练掌握各专业的业务,执法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三、严格依法监管要剖析执法不足

当前的统计执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只有认识不足才会设法改进,只有找到差距才能不断提高。

(一)重“单打独斗”、轻“握指成拳”,工作协调不足

“握指成拳”才能彰显执

法力量。但是,在统计部门内部、上级统计部门与下级统计部门之间、特别是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计执法资源没有得到很好地整合,执法监督难以形成合力。一是统计管理与统计执法协调上的脱节,轻管理重执法或是不管理只执法,统计部门内部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协调机制。二是上级检查与下级配合协调上的脱节,下级统计部门为了当地的利益,在配合上级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时,总是替被检查单位遮遮掩掩,总是以好的方面、准确的数据呈现在上级统计检查人员面前,致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得不到真实情况。三是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配合对统计监管协调上的脱节,其他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统计,以完成统计任务为目标,而统计部门也很难与其他部门协调,实施对统计调查的监管,确保统计调查的真实性。

(二)重“被动查处”、轻“主动预防”,工作程序不足

严格控制源头统计调查质量,胜于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统计工作是事后统计调查行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只是事后执法惩处,是统计执法工作的一般程序。但这个工作程序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况,就必须牢牢抓住统计工作的源头,在“被动查处”向“主动预防”的转变上下功夫。改革创新统计执法程序,将“主动预防”这个工作节点前置,制定出一个体现“预防为主”的统计工作监督程序和统计工作制约机制,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三)重“行政手段”、轻“综合手段”,工作方式不足

统计调查质量的提高,仅仅依靠统计执法这个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事实证明需要运用综合手段的配合。而在综合手段的运用上,又恰恰是统计执法的“短板”或是空白。第一,没有构建和完善统一的统计工作技术监督平台,运用技术监督手段来限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措施不足,力度不大。第二,运用精神、物质奖惩的机制不够完备,手段单一,达不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统计单位奖励、制约的目的。第三,运用其他综合手段制度化不落实,挂牌、督办、回访、举报、投诉、通报、考核、曝光等手段,多数只用于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没有全面形成工作制度,不足以发挥其最大效用。这种不足的工作方式,既不利于和谐统计,也不利于法制统计。

(四)重“业务素质”、轻“全面培养”,队伍建设不足

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是统计执法的重中之重。目前,统计执法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是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全面。执法人员要么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要么是专业业务技能掌握不全面,对统计违法行为要么发现不了问题,要么找不准问题的症结。二是执法人员存在着避重就轻的思想观念。上级没有直接要求的不想查,看得见但管不了的不想查,群众没有举报的不想查。三是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一些地方的统计执法人员对统计违法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缺少执法者应有的责任感。四是服务意识淡薄,为统计单位排忧解难不够。执法人员对统计单位就检查而检查,放弃了在检查中对统计单位的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大好时机;上级统计执法职能部门,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够,没有建立长效执法激励机制,不能充分调动队伍的执法积极性。

四、破解执法困难要创新执法理念

统计执法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要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关键在于改革创新、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强化法制、增强能力上。统计执法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瞄准构建和谐统计的目标,建立全新的执法理念。

(一)建立全过程主动、积极的统计执法新理念

统计执法必须从统计调查源头抓起,积极主动地实行统计调查全过程的监管。一方面,统计执法要将工作“关口前移”,从统计全过程监管入手,对统计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事业)的统计基础建设、统计台账、原始资料、统计调查质量等各个节点进行执法监督。另一方面,统计执法要将工作“重心下移”,赋予市、县(区)两级统计执法监督管理更大的职权,以实行统计“在地”执法管理、上级部门监督的原则,增强各级统计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彻底改变被动、消极的执法模式,实现全过程主动、积极的统计执法。

(二)建立全系统综合、协调的统计执法新理念

统计执法要协调各专业部门参与,多管齐下形成“握指成拳”。一是在统计部门内部,要形成统计管理和统计执法的工作合力,优化、协调、整合统计部门内部执法资源,建立统计管理与统计执法的良性互补、区域互动的工作机制,从提高统计质量着眼,从根绝统计违法着手,积极推进统计管理与统计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和模式,彻底解决统计管理与统计执法不协调问题。二是在技术监督、宣传教育、岗位培训、技术职称等综合管理方面,建立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以法制监督促进平时管理,实现优良的统计秩序,和谐的统计行为。

(三)建立全社会参与、全方位的统计执法新理念

一是要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发挥全社会共同参与统计执法监督的积极性,主动与人大、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一起对重要数据、重要企业、重要行业等进行重点执法监督,确保立案准、办案快、结案率高、影响力大。二是要加大统计司法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统计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对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现场办公,当即裁决,将统计违法案件直接送入司法程序。三是建立和完善统计义务监督员制度。在社会上和统计单位中,聘任统计义务监督员,随时监控统计单位源头数据质量,使统计执法有的放矢。

(四)建立全员高素质、高能力的统计执法新理念

全面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作风、组织、业务、能力和制度建设,全面提升统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首先,制定培训规划,抓好人员培训。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充分利用统计部门上下、内外的教育资源,努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培训格局。第二,建立监督机制,开展内部稽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制订出符合统计执法实际的《统计内部稽查办法》,在统计部门内部开展上级对下级的稽查工作。第三,建立健全对突发统计违法行为查处的应急体系和预案,初步建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统计违法行为应急机制。

第五篇:树立科学审计理念 创新服务科学发展

树立科学审计理念 创新服务科学发展——对基层国家审计机关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思考 (2010-1-21)

刘家义审计长提出的审计“免疫系统”论,是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对审计本质最深刻、最精辟的揭示与概括,是对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最宏观的定位。理论的提出,不仅丰富和拓展了国家审计的理论体系,而且对各级审计进一步理清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目标和思路,推动审计事业深入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作为基层国家审计,应当在深刻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工作的形势与特点,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高效之途。

一、准确领会和把握“免疫系统”论的内涵和意义

审计“免疫系统”论是在全面总结多年审计实践经验,科学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与审计工作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提出的,它的提出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是“科学发展观”和“审计跟进”要求在审计领域的具体化。科学发展观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和指南,“审计跟进”作为对科学发展观的解读是对审计工作的宏观指导与要求,两种理论都要求审计事业发展必须树立“科学”理念,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建设性作用。“免疫系统”论正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遵循审计工作内在规律,结合中国当下国情提出的,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充分体现了科学性,并在实践中根据“审计跟进”的要求不断修正完善。

(二)是对传统审计理论的继承与创新。我国审计理论至今共产生“经济卫士”和“免疫系统”两种体系性提法,两种提法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审计定位也都十分准确。从层次上看,“经济卫士”论具有首创性,“免疫系统”论则更多体现出继承与创新性,表现为“与时俱进”。“免疫系统”论继承了“经济卫士”论强调审计经济监督的本质,同时又根据时代要求提出发挥预警、抵御和建设作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利益,这是对“经济卫士”论的突破与深化。

(三)是对正处于转型期的审计工作最具现实意义的实践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审计工作将长期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渡期,时势发展已使基层审计充分认识到审计转型的不可回避性,但是,对审计转型终极目标的认识却相对浅显。“免疫系统”论适时、科学地回答了这一问题,它通过揭示国家审计的根本性质、功能特性等要素,为审计由传统向现代转型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对推动审计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审计“免疫系统”论对基层审计工作的要求

“免疫系统”论要求审计工作必须“两手抓”:一方面要揭露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发挥审计在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关注重大的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促进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机制体制,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对基层审计而言,就是要在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的审计监督中,通过发现和揭示存在问题,促进解决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审计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内的作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首先,基层审计必须牢固树立“三种理念”:

(一)牢固树立“科学”的理念。“免疫系统”论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的理念。首先,审计工作自身的发展必须遵循科学发展的规律,既要看到发展中的成绩,也要看到发展中的不足,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科学审计新举措;同时,要把审计置于国家整个经济社会运行的全过程,通过充分发挥建设性作用,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

(二)牢固树立“大局”的理念。审计工作要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必须始终坚持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来谋划和开展,通过揭示分析各种阻碍发展、影响全局、损害民利的问题,在制度、体制和机制层面上提出宏观性建议,为党委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牢固树立“绩效”的理念。绩效审计是现代审计的重要标志,也是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根本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积极运用绩效审计的理念和方法,围绕政府职责履行和工作绩效评估的重点,着眼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问题,积极寻求破解发展难题的对策和建议,有效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其次,基层审计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

(一)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监督作为审计的基本职责是手段不是目的,服务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审计要充分发挥“免疫”功能,必须正确处理好审计监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把各种违纪违规问题查深、查透;另一方面要在查找问题的同时,注重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问题整改、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

(二)正确处理全面与重点的关系。“免疫系统”论重申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指导方针,对基层审计而言,要正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一方面要充分保证审计的覆盖面,实施全面审计,消除监督盲区;另一方面要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突出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突出揭露重大违纪违规和影响全局发展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审计要充分发挥建设性作用,必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伴随着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审计项目量逐年增加。在确保完成各项审计任务的同时,基层审计要高度重视质量这条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制定符合审计工作规律、切合审计工作实践的审计业务准则,逐步构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四)正确处理他律与自律的关系。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对审计人员和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审计“正人”必先“正己”,因此,要以审计素质和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一方面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一方面加强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为审计事业发展注入活力,努力使基层审计的队伍素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基层审计工作现状与“免疫系统”要求存在差距

当前,审计的作用正逐渐由经济扩大到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审计的地位也与日提升,领导越来越重视,百姓越来越关注。但是也必须看到,与“免疫系统”要求相比,与发展变化的形势相比,基层审计还存在一些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对审计使命认识不足,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解放。基层审计在审计使命认识上存在“三个不足”,需要在观念上“三个破除”。“三个不足”是:对审计在推动科学发展中的使命和责任认识不足;对审计在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和职能认识不足;对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进审计科学发展的认识不足。“三个破除”是:思维方式要破除专注微观、就事论事的思维定势;审计目标要破除查错纠弊的狭隘观念;审计方法要破除凭经验查帐的落后习惯。

(二)审计职能定位有偏差,建设性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免疫系统”论要求,审计工作要从以批判为主的监督者向以监督为途径、以发展为目标的建设者转变。之前,基层审计对审计的定位更多是监督,近年来逐步转向了监督与服务并重,但审计工作立足于服务、反映审计情况着眼于服务、提出审计建议注重于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成果与各级党委政府的期望还不相适应。

(三)审计队伍现状不容乐观,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审计队伍建设还存在“四个不适应”:一是思维方式、宏观意识和创新能力与形势发展不适应,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还不强;二是知识与专业结构与审计事业发展不适应,综合性人才缺乏;三是力量与任务不适应,力量未能与任务扩展同步增强;四是技术方法与形势要求不适应,审计信息化建设需要进一步突破。

(四)审计成果转化不够,成效有待进一步拓展。审计工作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审计成果的运用上。多年来,基层审计在审计成果转化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运用还非常有限,审计意见和建议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强,尤其是完善制度、机制和体制的建议比较少;推进审计成果运用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审计成果的提炼、分析和整合还不够,审计成果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审计管理科学性不够,机制创新有待进一步推进。目前,基层审计的计划管理大多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主要表现为:项目选择自主性受限制,缺乏科学性;审计对象选择和项目确定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认证程序;审计计划安排偏重本,缺乏长远性;重点工程项目执行进度受限制,工作开展依赖于资料报送,且跨项目较多;计划完成后的质量评估、绩效评价跟进不及时;项目“调增调减”相对随意,审计成本意识不强。

要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必须把握现阶段对审计工作的特殊需求,认真研究和思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推进审计工作全面、均衡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发展大局提供支持。基层审计不符合“免疫系统”要求的几个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迫切需要在实践中通过进一步加强改革和创新逐步加以解决。

四、基层审计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途径

基层审计要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必须紧密结合基层工作的特性,克服和弥补自身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加大四方面的探索力度: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一是要树立“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把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作为审计重点,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二是要树立“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三是要树立“依法审计、文明审计”的理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既不失职不作为,也不越权乱作为。

(二)充分履行审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树立“五个观”,发挥好审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是大局观,以推动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既强化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又突出重点部位审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增强预算的约束力;二是人本观,以落实惠民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关注民生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策的执行效果,推动实事惠民;三是绩效观,以促进提高资金和决策效益为目标,探索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四是绿色观,以促进节约型、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为目标,关注节能降耗、重大损失浪费和资源生态破坏问题;五是安全观,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为目标,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三)创新审计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提高审计工作成效。全力推进绩效审计,注重从政策执行、资金使用、资源利用、行政效能等方面综合考虑效益、效率和效果。;积极探索跟踪审计,通过关口前移,实现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挥预警和控制作用;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计算机人才培养和自主研发,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督。

(四)切实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为审计监督提供坚实保障。要以创建审计文明为抓手,在审计队伍的观念、素质、作风等方面“更新升级”;要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打造团结共事、勤勉廉政、开拓进取的坚强领导核心;要强化审计能力建设,进一步抓好教育培训和实践探索,提高审计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识和能力;要强化审计机关作风建设,着力抓好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审计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审计工作和谐发展。

作者:苏州市审计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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