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继承立法之思考

2022-10-29

第一篇:完善继承立法之思考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思考

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导致无论是调解制度或是仲裁制度等都存在着诸多缺陷,难以及时有效化解劳资纠纷。文章在分析对割度上的主要缺陷缺陷进行分析后。针对性地提出重构“三方机制”、赋予调解协议一定效力、重组劳动仲裁委员会、变“仲裁前置”为“裁审自择”制等完善措施。希望通过刺度层面的改变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利益,缓解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缺陷;完善

一.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履或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该纠纷的解决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程序、时效、集体合同的处理等)之规定而构建的,其具体表现为“一调一裁两审”制。此外,结合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形成了从用人单位内部到地方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乃至各级法院的多元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这个解决机制的具体方式包括劳动争议和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等四种。

在上述四种争议解决方式中,和解和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和解或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在和解或调解不成的情形下才申请仲裁。就劳动仲裁方式和劳动诉讼方式而言,“仲裁前置”是基本制度。即劳动争议发生后,若当事人无法先行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则应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传统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环境出现了显著变化,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区分日渐明显,劳动争议案件出现新特点,这使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凸显出诸多问题。对现有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改革与完善,提高解决劳动纠纷的效率,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

二、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种经济形势迅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也随着发生巨大变化,与此相伴随而来的是劳资矛盾日益突出,而相关的解决机制却相对滞后于社会变革。使得在处理诸多纠纷时凸显了法律调控手段的无力与苍白。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案源,而且因其自身特点也成为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对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分析,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

我国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急速上升

有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主要有劳动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据相关司法统计表明,从1995年1月至2004年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849175件,其中1995年至1999年五年问共受理248425件,而2001至2004年12月共受理600750件,后四年受理的案件是前五年的两倍。这些数据表明近几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幅非常大,而这个数据还仅仅是法院系统受理案件的数据,不包括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调解机构的。另外,该数据是全国范围内的统计数据,但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还呈现地区化特征。在东南地区,此类案件的增幅更高,以广东东莞为例,其两级法院2000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还不足600起,2005年则增至4000起。五年约增长了5.7倍,其幅度惊人。急剧增加的劳动争议案件,给各级法院及其他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带来了巨大压力,案件堆积率也不断增加。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是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企业市场化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也不断深入,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等,不少单位在精简机构的要求下裁减了富余人员。如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下海经商、有的则做轮岗、下岗、待岗等处理,由此引发很多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由于用人单位未严格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是群体性劳动争议。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和管理已经初步市场化,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人身依附性已大为减弱。再加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他们在劳动权益受损时,已不在忍气吞声而是勇敢诉求法律。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造就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的态势。总而言之,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制度的模式变化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等社会变化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猛增。

(二)争议内容日趋复杂,现行法律难以调控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纠纷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解除及劳动报酬纠纷两大方面,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内容也出现新的变化。如档案关系引发的案件、因劳动派遣、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调整、涉及商业秘密的劳资纠纷等新型纠纷也正同趋增多。即便是传统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也出现了新的内容变化,如因提成工资、股票期权引发的纠纷也在与日增多。上述列举的各类新型劳动纠纷内容。我国相关劳动法律体系规定不详甚或根本空白,这给这类案件的解决带来制度性的障碍。

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我国劳动法实施十多年了,但与之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系列法律均为出台。这导致了就业歧视、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即使仅就现行劳动法律体系而言,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如传统的“一调一裁两审”机制的处理周期偏长,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成本昂贵。此外,企业工会组织的弱化趋势及劳动法规本身的庞杂混乱等缺陷。均减弱了劳动法的调控能力,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性。从而对我国现在日趋恶劣的劳资关系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诉讼出现群体化趋势,社会敏感度强,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大幅增加的大环境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在大幅度的增加。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司法统计数据表明,该市法院2003年群体性劳资纠纷95起,而2004年群体性劳资纠纷110起,短短一年增长了约17%,其增幅不可不谓大。

群体性劳动纠纷大多数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补办社会保险金、企业改制导致的富余工人安置补偿费等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而引起的,其涉及的主体往往人数众多,通常有几十人甚或上百人。在这类劳动纠纷中,双方的利益通常会产生剧烈冲突,对立情绪严重。处理不好就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

三、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缺陷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劳动关系出现新特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却由于自身的弊端导致无法使劳动争议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具体而言,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以下缺陷:

(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形成于1993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和国企改制重组的步伐加快,企业劳动争议持续高速增长。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节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呈现出种种弊端,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设立上的问题。劳动争议和解或调解的机构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其属于基层民间调解机构。我国《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部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是法律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设置的唯一规定。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机制,法律未在机构设置上做任何强制性要求,这必然使得调解制度成为一项不能普遍适用的制度。当前,我国原本劳动争议调节机制比较健全的国企,因为改制、重组、破产等因素的影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数量不断减少.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又没有建立调解组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后,大多因本企业内部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又无法进行人民调解时,只能诉诸于仲裁和诉讼。这使得此机制在当前环境下形同虚设,“一调”成为一纸空谈。

2、“三方原则”并没有在调解中得到有效贯彻。“三方原则”是指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应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开展协商谈判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则。此原则在缓解劳资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该原则在国际范围内也获得普遍认可。各国的国内立法均表明“三方原则”可普遍适用于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该规定从表面上看的确由三方主体构成,但其实缺陷明显。工会本身就由全体职工组成,工会代表其本身就是职工代表,委员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也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是一个单位的职工,没有第三方之分。而且。虽然工会法要求工会要独立于企业存在且要为职工谋取利益。但实践中由于在人事权、经费管理、办公设施及场所等方面的限制,企业工会大多依附于用人单位。无法真正独立行使职权。甚至沦为一个纯粹的福利发放机构,其不可能站在中立立场维护职工的利益。因此。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根本无法贯彻“三方原则”,这使得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难以真正实现。

3、劳动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全。劳动争议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性质上同属于民间调解,是非强制性的,其协议之达成必须依靠双方自愿。而协议之履行必须依靠当事人的自觉。为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劳动法》第80条2款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当事人若不履行该如何处理,法律却未作出规定。至于劳动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做出补充。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此条文虽然从法律上赋予了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但仅限于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中,在“仲裁前置”之程序中则无法适用。这导致该调解协议可能在劳动仲裁中不被认可而最终成为废纸。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仲裁前置”的做法。因此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于分散我国劳动纠纷解决途径,减轻法院压力,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该制度也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许多问题,不适应不断深化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中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1、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浓郁,无法实现仲裁。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必须具有独立性的特征。但现行体制中却因为过多的行政色彩而无法实现这一点。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这从条文上似乎看不出什么问题,但在实践中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机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不属于独立的仲裁机构。由于在机构设置上不独立,就谈不上中立。依照仲裁独立性原则,无法独立的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自然也无法使人信服。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袒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在2001年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农民工追讨工资运动中,就暴嚣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2、“三方原则”有名无实。“三方原则”不仅是贯彻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中,按照国际惯例,这一原则也应贯彻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正如前文表述的我国《劳动法》第81条之规定。首先,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其代表的是政府利益这不言而喻;其次,同级工会代表代表的是何利益?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并没有形成完全独立的,非官方的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往往要听政府部门发号施令。因此其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着政府利益;第三是用人单位代表问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此形成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类型,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倘若是公有制用人单位, 其代表往往由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或贸易委员会等部门来担任,这还将代表着政府利益;倘若是其他经济成分的用人单位,其代表自然由资方充分。代表的也是资方利益。因此实践中的“三方”中。并没有任何一方能够真正代表雇工利益,能完全从雇工利益角度出发进行维权。由此可见。该法条虽然确立了“三方原则”,但在实践中却是有名无实。

3、“仲裁前置”的做法违背了自愿原则。我国劳动仲裁最主要的特点之一就体现在其前置性上.但多数学者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批评与改革也正是着力于此。较之一般民事争议而言,当事人只有在选择仲裁为解决方式时,人民法院才能裁定不予受理,而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必须先裁后审,未经裁定法院不得受理,这其实严重违反了仲裁自愿性原则。众所周知,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法救助,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否则当事人一方可直接诉至法院。甚至在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限制或主观判定错误。致使认为某案件不属劳动争议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时,法院却认定为属劳动争议必须先行仲裁,此时当事人便投诉无门了。所以该前置程序的设置不仅有悖于仲裁的基本原则而且还是对公民诉权的直接限制。

四、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完善

上述这些制度性的缺陷导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无法发挥其正常功能,不能及时解决社会劳资矛盾,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因此,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成为完善劳动法体系的当务之急。

(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之完善

1、取消企业内部劳动调解机构。以独立的区域性调解机构取代。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是解决纠纷、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没有强制性,而人员组成上又不能贯彻“三方原则”。这使劳动争议调解方式在解决劳动纠纷时能发挥的作用及其有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由企业内部调解转向社会性的外部调解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应取消企业内部劳动调解机构,以一个与企业本身不相依附的独立的区域性调解机构来完成劳动争议调解这一方式已成为必然之选。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04年,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5万多个,同比减少l万多个,下降7.2%,组建率仅为11.2%。而小型非公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行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则发展较快,全国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近万个,人员八万余名。在这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若能贯彻实施“三方原则”、并在政府指导下合理有序地开展工作。必能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带来新的生命力。

2、赋予调解协议以完整的法律效力。与一般的民事调节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对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区别对待。使它的效力能比一般调解协议的效力更为完备。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已经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在诉讼程序中能被法院采用直接作为断案依据。然而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是仲裁,很多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中就已终结。对于那些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当事人不履行而付诸到仲裁程序时,却因为法律未赋予该调解协议在仲裁程序中有效而使之前的努力付之流水,这显然是资源的浪费。鉴于此,我国仲裁法律体系应出台相应的解释,要求劳动仲裁机构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若当事人之前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除非出现情势变化或者能证明当事人利益受损。就应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认可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在裁决中直接适用。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完善

1、重构仲裁委员会中的“三方”,真正实现“三方原则”。如前所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其三方的构成大多代表着政府的思想与利益,无法实现保护雇工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对此“三方”进行重构。首先应将劳动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中脱离出来,单独组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践中这三方可以由地方政府主持,会同当地工会、商会来组建。由商会这一独立社会团体代表当今多元化的用人单位作为代表,能真正体现该行业中的资方利益,而不是仅仅顾及个案中的老板利益。使案件能够较为公平地得到处理。地方工会代表的选择必须科学合理,使该代表能真正代表雇工利益进行谈判,避免受到行政因素的干扰。由此。将政府代表、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各方利益均衡的机制,在改机制下各方进行平等对话,这避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之初就具备的浓郁的行政色彩。增强其独立性与民间性,从而真正实现“三方原则”。

2、改“仲裁前置”制度为“裁审自择”制度。裁审自择,即指当事人对于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可通过预先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后便不得在向法院起诉。选择法院诉讼后便不得再申请仲裁。其中仲裁采取一局终裁制,诉讼是两审终审制,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确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地位。这种机制的设立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且由于仲裁的一局终裁制使其不可再诉从而加强了仲裁的准司法性,提高了其权威性。这种体制的设置还能达到最终分流劳动争议案件的效果,双轨制的运用使劳动争议案件一经仲裁便得到解决。无须再动用法院的司法资源,使法院压力能得到有效缓解。

五、结语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还有最后一种方式即劳动争议诉讼机制,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劳动诉讼法,劳动争议诉讼程序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在该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主要属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范畴,又受篇幅之限。本文就不再赘述。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置应在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除了要在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外,还需要从观念层面上不断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才能使劳动者利益得到最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陈娟、郭卫星:《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仲裁与诉讼关系的思考》,《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年第9期,第1—5页。 [2]王海生:《刍议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构》,《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7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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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春艳:《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6期,第271-272页。

[6]王从烈:《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重构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23-26页。

【7]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8]张志群:《健全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体系探讨》,《福建法学》2006年第1期,第18-21页。

[9]利民《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重构》,《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56-60页。

第二篇:试论完善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之思考

论文摘要 检察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完善。为了防止检察权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论文关键词 检察权运行 内部监督现状 完善监督机制

一、检察权的含义

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实践中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宏观层面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上。二是具体的检察权能:如侦查权、批准逮捕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公诉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对法院判决、裁定抗诉权、司法解释权等。三是为保证第二个层次的权能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权能。如《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权,决定使用强制措施权,询问、讯问权,扣押冻结权,出庭支持公诉权,通知纠正违法权等规定。上述三个层次的法律监督权能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的完整体系。

二、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检察权内部监督现状

检察权内部监督是指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总称。检察权内部监督的基本对象,是指检察权中带有裁决性质的权能。主要有三项: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二是逮捕决定权;三是公诉权。如何从内部机制建构上防止这三项主要权能被滥用,正是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所要破解的重点。

从目前看,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各级检察院党组的监督制约;二是系统内部业务流程的监督,如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存在的制约监督;三是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四是纪检组和监察机构的监督。

(二)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权重配合、轻监督,制约机制不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与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制约。从1988年自侦案件的侦捕、侦诉实行相分离和“双报备、双报批”工作机制,到2010年实行批捕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再到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起诉、撤案等三个重要环节上发挥了较有力的监督作用。但上述监督机制,在监督力度与刚性上尚有不足。对自侦活动的内部监督,往往注重的是事后监督,而相对轻视同步监督。

2.审查逮捕决定权行政化、难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审查批捕工作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

304条规定的办案人员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工作模式,完全是一种内部行政式的审批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其后果是责任难以分清,因为从这一模式看,审者不定,定者不审,定审分离,行政化色彩深厚。由于检察机关对加强自身内部监督与制约制度建设的认识不足,忽视了对侦查监督权的监督,致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3.公诉权重打击、轻保护,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

为了实现公诉权的诉讼价值,保证其公正运行,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公诉权的制约。公诉权行使有两种形态,一是积极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和变更公诉,二是消极公诉权,主要是指不起诉权。目前,我国积极公诉权的内部制约主要是检察机关上下级的监督。对消极公诉权的制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到检察系统内部制约:一是本级检察院的制约。移送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时,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后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发现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撤销不起诉决定,行使其公诉权。二是上级检察院的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地主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其改正。

4.检委会及纪检组的监督形式化,制约机制不到位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对有效地防止检察长个人决定问题可能发生的偏差,比其他监督制约方式具有无法相提并论的地位和作用。然而,我国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行政化程度严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委员资格偏重行政资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察委员会议而未决的案件可能通过请示方式报上级审批,将司法断案演变为行政决策。”影响了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权行使上的内部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案件回访、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对检察权的行使同样实施着监督。但是,纪检监察机构未能在组织架构上进行相应的改革,现有的组织架构和固有的在本级院党组的领导下的运行模式已经制约甚至妨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难以对本级院领导层发挥监督作用;如果过分强调和重视检察业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极易导致纪检监察监督形式化,难以真正展开监督工作。

四、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法律监督权的属性,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一是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二是树立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的观念。三是树立有限法律监督权的观念。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仅是一个方面,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效力、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程序受国家法律限制。四是树立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观念。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有效运用法律监督权。五是树立与其他权力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式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观念。

(二)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

1.完善以案管中心为主导的案件流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检察系统自上而下,建立了“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成立了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分实体监督,具体履行“八大职能”的案件集中管理中心。为了更好地发挥案件集中管理中心的功能,应当健全和完善

以诉讼程序监督为主要内容、全程动态监督为主要方式、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办案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来加强对告知、内部审批、退查、强制措施变更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以增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的动态性和即时性,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一是对办案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分析自动化。二是对办案活动动态监督。办案流程管理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查、移送、决定、结案等均纳入内部监控及督促检查的范围,便于实时掌握全院办案情况的动态信息。三是对诉讼程序全过程监督,实现对法律规定的期限、办案节点的管控和提前预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办案实际。

2.完善以制度支撑为核心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侦查权何去何从,一度成了司法权改革的热点问题。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取消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其他监督形式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等,也将因失去最后的保障程序而与普通公民的建议权、控告权毫无二致。

检察机关如何健全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是目前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一是要健全制度。河南省检察机关“三分离”制度值得借鉴,“2013年6月,河南省院制定了《河南省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侦捕诉监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各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配合制约责任,实行对反贪办案工作区管理和使用分离,看守和审讯分离,审讯和同步录音录像分离”。二是要完善机制,除了上述监督制度外,还应在自侦部门内部建立证据审查机制,把审查证据合法性作为侦查终结前的必经程序,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切实把职务犯罪侦查权置于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之下,防止其权力滥用,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三是要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

3.完善以检委会为保障的规范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设置它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对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把关。可以说,检委会是确保案件质量和重要事项决策质量的有力保障。

因此,必须健全完善检委会制度。一是完善检委会议事制度。从制度上避免检委会上以检察长个人意见取代检委会集体意见现象的发生,检委会就可以充分发挥对案件的集体决策作用。二是健全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在健全检委会办公室运行机制、规范其工作程序和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设置作用,为提高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决策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提供服务。三是要增强检委会的透明度。首先从培养锻炼干部着手,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和补充与检察人员的行政职务变动、调动和任免挂起钩来,选拔政治素质好、议事决策能力强、学历素养高、理论功底深的优秀或资深检察官充实到检察会中,以增强检委会的能力建设。其次,根据需要,针对性地增加检委会的透明度。再次,建立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四是要完善检委会决定执行的督办和反馈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和干警执行、反馈检委会决定的责任心。

4.完善以检务督查为重点的执法过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部门相配合的工作制度,确保督察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检查活动。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抓起,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对重点案件、有影响案件、群众关注和上级督办案件,适时加大现场跟踪监督,网络监督和评议监督的有效机制。四是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过程责任追究制,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案件。五要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检察权虽然是法律监督权,但也并非是单向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是通过

履行诉讼职能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而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也有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与制约。也就是说检察权存在着严格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毫无缺陷的。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有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信力,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参考文献:

1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technology and C51 program design" Tang Ying, 2012, publishing house of electronics industry;

2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 a case of driver and Proteus simulation" Li Lin power,based on the 2011, science press;

3 "design" MCS-51 Series MCU application system He Limin, 1995, Beihang University press;

4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based" Li Guangdi: Beihang University press, 1992;

5 "single chip ydxswj.com/haoxiangboyulecheng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Ding Yuanjie, 1994, mechanical industry press.

第三篇:课堂观察之思考

课堂观察之思考[转载]

课堂观察的目的是评课、磨课和议课,评课、磨课和议课的目的是什么呢?从词义上,评是什么呢?是评价、评定、评论,评课是对课堂教学进行评论、评价和评定。磨是什么呢?在“如琢如磨”中,“玉不琢,不成器”,琢是成型的加工,磨是使其光滑、圆润的加工;磨课是对已经成型的课进行打磨和加工,使其更加精美。议是议论,是对话,是讨论,议课是讨论和发现课堂中各个环节、因素之间的关系,是探讨课堂教学种种可能,从而认识课堂、理解课堂、改进课堂。从适用对象上,评课基于判定,目的在于分辨差别,判定等第,并把结论用于教学和教师奖惩。磨课主要指向课堂改进,它是参与者围绕已经上过的课进行琢磨,目的是帮助授课者再上这一课,使这一节更加完美,以用于公开课、优质课、观摩课的展示和竞赛为多。可以说,磨课是参与者为授课老师提供一种方法,议课是参与者为自己上课进行思考,并把自己的思考拿来交流、讨论和分享。从实际用途看,议课则更适合日常的校本研修活动。评课、磨课和议课都必须在观察课堂的基础上进行。

课堂观察就是通过观察对课堂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谋求学生课堂学习的改善,促进教师发展的专业活动。通过观课,营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互相交流,取长补短,促进教师自我反思,提升课堂教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达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目的。那么,如何进行课堂观察呢?

一、观察课堂的四个维度──学生、教师、课程及课堂文化

首先明确课堂观察的四个维度,学生、教师、课程及课堂文化。学生,观察学生怎么学,学得怎么样的问题,学生是否有效学习是课堂成败的核心因素。教师,观察教师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教师是否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促进者是课堂成败的关键因素。课程性质这个维度主要指的是教和学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它是师生在课堂中共同面对的教与学的的客体,明白学科性表现在哪里?。课堂文化充盈于课堂之内、渗透于师生之间,是课堂的重要养分,也就是听这节课的整体感受。

二、观察课堂的演员──学生

从学生的维度看,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主体地位有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学生参与课堂学习活动的兴趣、热情有没有得到激发,学生的思维有没有得到调动,学生的语言、思想、情感、审美等素养有没有得到应有的提升。课堂所组织的每一次学习活动是否都是围绕明确的学习目标进行的,学生通过活动是否获得了新的感悟体验或新的收获。具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观察:

一是观察统计学生在课堂上参与的广度,课堂上学生参与学习的过程是否能达到全员参与,也就是每个教学环节中学生的参与率达到百分比是多少,个人展示的次数是否适度。如,语文课堂上最好是全体学生自由大胆地读,少个别精彩的读。整体的提高,靠的是大多数都在读。重在引领朗读一般的学生,促进提升。优等生的朗读,重在示范,要控制展示的次数。课堂写的练习,最好,课堂的安静,会引导学生都在动笔,静静的思考,容易做到全员参与,再加上老师的巡视督导。课堂上的写,最能调动学生的广泛参与。

二是观察统计学生课堂上参与的深度,要观察课堂上是否有学生思维的空间。有的教师在提出问题时没有给学生足够的思维空间,提出问题后3-6秒就让学生回答问题,有得甚至不到3秒,从中反映出要么教师的问题没有很大的思考价值,要么就是教师以个别学生的思考代替了其余学生的思考,大部分学生在接受者他人的答案。要观察师生、生生之间是否有思维的碰撞的火花,学生是否具有问题意识,是否敢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提出的问题是否有价值,探究问题是否积极主动,是否具有独创性。例如学生读得深不深,关键是教师研读文本深不深,读得透不透。教师对文本的把握有深度,会引领学生读的有深度。方法:用矛盾促进思维。为什么写了这个内容?不写行吗?为什么不写哪方面的内容?为什么这样表达不那样表达?

三是观察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否科学合理地进行分工合作,是否会倾听别人的意见,是否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遇到困难能否与其他同学合作、交流,共同解决问题。能否从其他同学的回答中获得收获、启迪。

四是观察学生的情感状态,看学生是否有适度的紧张感和愉悦感、能否自我调控学习情绪。学生能否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学习之中,并能自我调节和控制学习情绪,对学习能否保持较长的注意,是否具有好奇心和强烈的求知欲。

五是观察学生的反馈状态:通过观察学生的听课状态了解学生的掌握情况,有效课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课堂教学目标达成度高。所以课堂上教师要使用多种形式检测学生的学习状况,观察统计课堂教学目标达成度。为观后交流提供更充分的材料和依据。

三、观察课堂的导演──教师

从教师的维度看,教师自身的学科专业素养是否厚实,教学的基本功是否扎实,教师的教学理念是否符合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师能否独立处理教材、设计教案,课堂教学中能否体现自身的教学个性与风格,教师是否具有较强的驾驭课堂,处理预设与生成关系的能力。一句话:教师对“教什么”和“怎么教”是否了然于胸。具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观察:

一是组织能力:包括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语言的组织、教学活动的组织等,核心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能力。

二是调控能力:观教师能否根据课堂教学进展情况与出现的问题,灵活利用各种教学资源,采取有效措施,能否关注学生,关注课堂的动态生成资源,寻求应对策略,努力构建开放的课堂教学,激发学生的潜能,追求教学的真实、自然,再现师生“原汁原味”的教学情境,使我们的语文课堂充满生机。(3)教学策略:观教学策略的选择和运用主要是看教师在课堂上能否运用有效的教学策略使学生对其所教学科爱学、会学、善学。观察学生能够自学的内容,教师是否让学生自学;学生能够自己表达的,教师是否鼓励学生去表达;学生自己能做的,教师是否放手让学生去做,等等;观课时要关注教师是否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以探究为特征的研究性学习,使接受与探究相辅相成,使学生的学习境界更高,学习效果更好;观察教师能否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及情感、态度及时给予有价值的反馈,发挥课堂评价对学生学习的导向、激励、诊断和反思提高的作用。

三是练习设计:看教师能否依据学生个体差异,设计典型而适合学生的练习题,达到巩固新知、拓展提高的目的,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需要。

四、分析课堂的剧本──课程性质

教师是否根据课程标准、学情、教材内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课堂上有无生成新的学习目标,怎样处理新生成的目标的?为了达成目标怎样处理教材?设计了哪些教学环节?采用了哪些切实可行的教学策略?怎样体现了本学科的特点?有没有关注学习方法的指导?例如我们的语文课,课堂上就是要有“动情诵读、静心默读”的“读味”,“圈点批注、摘抄书作”的“写味”,“品词品句、咬文嚼字”的“品味”„„就是要上出语文味。

五、分析课堂的感受──课堂文化

课堂是学校教学的主要场所,课堂学习是学生传承人类文化的基本形式。我认为的课堂文化就是通过智慧型教师的教育智慧,创建、激发富有生命的、有效的课堂,从而形成一种对生命的理解、关怀与尊重;开放、自由、和谐、智慧的;提升教师和学生生命质量的课堂。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并带有一定的情境性,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氛围,是一种人的精神气象,要从人的角度出发,体现对人的关怀与重视,建立在心与心的交流和沟通之上,在一定程度上也展现了一个班级乃至一个学校的风貌、风气。从文化的角度上,数学教育留给学生的,除了知识的接受和智慧的开启,还应包括心灵的点化和人格的润泽。

总之,课堂观察的起点和归宿都是指向学生课堂学习的改善。无论是教师行为的改进、课堂资源的利用,还是课堂文化的创设,都是以学生课堂的有效学习为落脚点,是关注学习、研究学习和促进学习的过程始终紧紧围绕着学生课堂学习的改善而运转的。

第四篇:中学实施感恩教育之思考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华民族的传统精神与美德受到一定冲击,学校教育出现了许多困惑,部分中学生存在感恩意识淡漠等道德缺失倾向。为此,我们必须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感恩意识,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关键词:感恩教育基本道德知恩报恩施恩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感恩思想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儒家讲求的“忠、孝、节、义”等思想引发出感恩意识,并以此作为“人性”的本根、秩序的来源和社会的基础。儒家文化将其最大化的渗透于政治、社会、家庭等各个层面,成为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

一、感恩教育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道德律

中华民族是最懂得感恩的民族。“感恩”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解释为“对别人所给的帮助表示感激”。常言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我们的文化里记载了数不尽的诸如“忠孝双全”、“望云思亲”、“上书救父”、“彩衣养亲”等关于感恩的故事。诠释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淳朴民风。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儒家经典著作中感恩的准则也比比皆是。这些都集中地反映了古代人对“报恩”的认同和崇尚。感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种处世哲学,是一个人对自己和他人以及社会关系的正确认识;感恩也是一种责任,知恩图报,有恩必报,不仅是一种情感,更是一种人生境界的体现。没有感恩意识,就丧失了做人的起码道德。

“百善孝为先”,感恩教育首倡感恩父母。早在3000多年前就有这样动人的诗句:“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生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其次是感恩师长与朋友,孔子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这是说在家里要孝顺父母,在社会上要尊敬师长;邻里朋友给我们帮助与关怀,我们要报答众人的恩情和付出,感恩朋友的信任和情谊。

感恩师长、朋友是立德之本。推而广之是感恩社会与祖国。“天下之本在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古往今来,精忠报国的例子不胜枚举。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和祖国给予我们和谐安定的良好环境,我们自然要回报于社会,感恩于祖国。最后还要感恩自然。大自然赐予我们澄澈的蓝天、明媚的阳光、新鲜的空气,为人类提供了生存的资源和空间。只有懂得感恩自然,才能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感恩自然是生存之基。

二、中学生感恩意识的缺失及其原因探究

当前,一些中学生感恩意识的缺失问题较为突出。他们享受着大自然赐予的阳光和雨露,却在肆意破坏着朝夕相处的环境;面对父母的哺育之恩,孝心和赡养观念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已打折扣,甚至淡漠,只知受惠,不知感恩;享受着别人带给自己的快乐,只知索取,不知奉献;在处理人际关系中以“我”为中心,人情味淡薄,不能与人为善,只知被爱,不知回报。虽然表现各异,但都是“要求和索取”大于“感激和报恩”。实质是感恩意识在逐渐淡化,极端利已主义、个人至上思想乘虚而入。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中学生道德理念的严重缺失,失去了感恩之心呢?我们认为家庭、社会、学校的教育难辞其咎。

1、备受呵护的“独生代”——影响道德培育的家庭因素。

现在的中学生都是90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从小生活条件优越,被父辈祖辈百般呵护,于是慢慢形成“唯我独尊”的自私心理。在他们的人生观里,“我”永远是第一位的,其他人为“我”做的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于是便心安理得的享受着社会的财富、他人的关爱,对他人的感受,表现出来的却只有冷漠。家长也忽略了对孩子最基本的道德和感恩教育,忘记了如何教育孩子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长此以往,孩子认为父母奉献、自身索取乃力所当然,丝毫没有内疚之感,更会觉得别人为自己做的一切都是理所应当的,根本没有感恩之类的情感意识和体验。

2、文化大潮中的“漂流族”——导致道德缺失的社会因素。

社会处于转轨换型时期,一些基本的人之常情在道德缺失下遇到挑战。人们普遍太关注自我,不在意与别人的关系,也不在意社会的发展,渐渐地淡忘了我们永远不可能孤身取得幸福。经济发展,生活优越,中西文化碰撞,传统新潮交绘,其中一些不良现象、无德行为,对中学生起着无形的浸染作用,久而久之使之人格素质降低,感恩意识丧失。随着人们精神生活领域不断扩大,各种媒体、网络给中学生提供的思考问题的参照与过去大不相同,于是在他们心中觉着“优秀传统是老古董了,无价值了”。此外,社会上各种腐败之风、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各种消极思潮,不断侵袭与冲击中学生的心灵,使他们的辨别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3、功利教育体制下的“半成品”——忽视品德形成的教育因素。

现在学校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承受着高考指挥棒和社会就业的压力,在“上学就是为了考大学”、“考大学就是为了好就业”的功利心态的促使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过多看重学业成绩,忽视学生品德教育。在这种极端功利心态左右下,形成了“智”和“德”脱离,“人”和“才”脱节,全才不济,教育缺失。中学生对身边的生活与小事情缺乏感受,体验不到“感恩”的情绪,这样长大的孩子,没有机会学会为他人着想、去关心他人,也就不具备感恩之心。

三、中学实施感恩教育主要三个层面

感恩并非与生俱来的,需要教育的行为,并通过认知过程、情感过程,进而外化为人的实践行为这三个层面来实施感恩教育。为此,西安高级中学做了大量的实践。学校始建于清崇化书院,迄今已有116年文字可考的历史,鲁迅、朱自清、李仪祉、于右任等大师先贤曾在此执讲学,学校悠久的历史和厚重的文化积淀,使“重德兴化”的优良校风得以传承和发扬。学校以开展校园“感恩文化周”为平台,以“知恩——感恩——报恩——施恩”为主线,大力开恨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校园感恩文化教育活动”。

1、从认识层面培养学生感恩于心。

道德认知是对外部规格的构建,感恩意识前提是要让学生了解“恩”,体会“恩”,让学生认知到也们所获得的一切并非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大而言之,大自然的给予、社会的氛围、祖国的培养;小而言之,父母的养育、师长的教导、大众朋友的帮助和付出,点点滴滴都是

好无功利的给予。教育者可以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挖掘蕴涵的感恩思想,利用传统美德教育,把感恩教育融入到课堂中去,点拨学生之恩,引导学生去捕捉日常生活中受到的恩惠。 例如:我们学校每年都把三八妇女节所在的周定为感恩文化周,在活动中,以班级为主体召开了形式多样的感恩教育主题班会。诸如感恩诗歌朗诵会、感恩文化故事会、观看有关感恩的电影、电视,邀请家长召开了别开生面的“亲子会”等,以激发学生的感恩之心。

2、从情感层面陶冶学生感恩之情。

情感使人的道德认识处于动力状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的统一。感恩教育是一种情感活动,实施感恩教育要做到以情动情,以情感人,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操。可以通过开展发表感恩宣言、写感恩家书、感恩征文、制作感恩卡等一系列活动,引发学生的认同共鸣,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激发学生的感恩情感。

例如:在学校的感恩文化周里,我们组织学生以校园为场所,大胆表白感恩之情,营造丰富多彩的感恩氛围。在校学生会的倡议下,要求同学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利用课余时间制作出各种各样精美的感恩卡,郑重地写上各种表达感恩的话语:感谢老师、感谢班主任、感谢学校领导、感谢同学、感谢食堂的师傅、感谢公寓管理员、感谢校园清洁工。并把这些五彩斑斓的感恩卡悬挂在美丽的校园。同学们观看后,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响应,有的班级写感恩信,张贴在校园;有的班级制作大的横幅悬挂在校园。在这样的氛围中,学校也可以向全体师生写感谢信,感谢老师的辛勤工作,感谢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等,整个校园到处充满浓浓的感恩之情,师生的心灵在此时得到了升华。

同时,以信件为载体,传递爱的信息,让感恩之情插翅远飞。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班主任组织学生给需要感谢的人写一封信,表达自己从未表达的感情,封封载满了感恩之心的感恩信,插着温馨的羽翼飞向了家庭、学校和社会,迅速得到了来自各方的强烈反响。媒体电台纷纷到学校采访,不少家长给学校打电话或者亲自写信,感谢老师对孩子的辛勤教育,感谢学校开展这样有意义的活动,有位家长这样说:“在通讯发达的今天,书信这种传递爱的方式已经很少了,我十多年都没有收到书信,今天收到了儿子的信,真的太激动了。”还有一个家长拿着信到学校,激动地说:“我的孩子好长时间都不跟我们说话,前几天收到孩子的信,看了之后感触很多,孩子在信中对我们的教育方法、处事做人等提出质疑,我们终于明白孩子为什么和我们有抵触情绪,也认真的给孩子写了回信,现在我们沟通的非常好,衷心地感谢学校给我们提供这样的交流平台。”

3、从实践层面引导学生感恩于行。

道德行为是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具有道德意义并能进行道德评价的利他行为或亲社会行为。实施感恩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感恩的道德意识,让学生知恩于心,感恩于行,能用实际行动来报答父母,回报师长,报孝祖国,回馈社会。要引导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报恩,不能超过社会道德和法律许可的范围。要知恩图报,又要施恩不图报。教育者要注意言传身教,用高尚的人格魅力教育影响学生。“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教育者要积极引导,教育学生将感恩之意识化为行动,从小事做起,将感恩之行落实在日常行为之中。

首先,学校开展的感恩活动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在活动中,组织学生志愿者把一些孤寡老人接到学校,请校医对他们进行体检。同时组织学生志愿者深入小区,帮助老弱病残者,用行动和歌声表达对他们的关爱之情,把盲哑学校的学生请进校园,和他们同台演出,向他们捐款、捐书,传递爱的温暖。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使我校感恩活动由校园延伸到社会,起到有效的宣传效果。

其此,号召学生主动将这种感谢之情化成日常行动。倡议“四个一”:每周主动打扫一次家里的卫生;洗一次碗筷;洗一次衣服;发一个信息等,来表达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谢。学生志愿者每月走进小区为小区居民服务,帮助孤寡老人整理房间、端茶送水。在这些活动中,一个个感人至深的场景,一句句动人心弦的话语,一个个真诚会心的微笑,都成为“感恩”这首主题歌中最强有力的音符。

最后,学校还成立了环保活动小组,深入社会,广泛宣传环保,在校园积极开展“爱护自然,爱护环境”活动,讴歌大自然对人类恩赐之情。

综上所述,感恩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工程,它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全力构建。让我们怀着感恩的心来感悟生活,感激父母,感激朋友,感谢祖国,感谢人民,感慨人生,感慨人类,我们将收获一个个美丽的春天。

第五篇:县域发展方式转变之思考

株洲市副厅级干部

攸县县委书记

邝邹飞

推进“四化两型”,转变发展方式是当前工作的重大任务和主攻方向,是一个时代的命题和现实的难题。攸县以资源采掘、传统农业和劳务输出型经济为主,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黄金期,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县域经济转型,是县委、县政府一直来思考、探索和实践的重点。

一、靠先进理念引领发展方式转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实践的指南。发展方式转变的快与慢、成与败,首先在于意识形态的转变,树立与发展方式转变相适应的思想理念。立足于县域发展的实际,我们坚持使科学理论、省市决策和基层实践有机融合,广泛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集全县智慧提炼了促进观念和作风转变“三十条”,提出了兴工强县、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一系列务实创新的理念;立足于以积极向上的人文精神鼓舞人、凝聚人,总结提炼了“厚德从善、崇文重教、诚信守法、尚勤敢超”的“攸县精神”。应该说,这些先进理念和人文精神就是科学发展观和转变发展方式在攸县的鲜明导向和具体转化。谋划发展方式转变,就是突出干部、业主、群众、学生等重点,通过创先争优和干部进农家等多种活动,让全县上下接受一次全新思想观念的洗礼,达到在思想观念上的率先转变。

二、靠做强园区承载发展方式转变。攸县目前三次产业比为21.2∶44.3∶34.5,县域经济总体上处在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转变、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工业发展既需量的加速扩张,又需质的全面提升,还需新兴产业的培植壮大。做强园区,对于集约、环保、高效承载新型工业,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尤为重要。基于此,县委、县政府对县情县状的总体判断是“优势在矿产、潜力在园区、出路在工业、希望在招商、关键在环境”。在园区建设的具体推进上,一是坚持高标准,瞄准“一流园区”和“城市新区、工业新城”的目标,全力打造产业发展的最佳平台;二是坚持大投入,近三年确保每年投入都在1亿元以上,今年力争县财政基础建设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建成2平方公里核心示范区;三是坚持树特色,规划定位为第四代复合工业园,注重招大商、选好项,重点培育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细化工、家具建材等产业集群。目前,园区工业发展态势强劲,入园企业达到35家,已进入省级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行列,湖南最大的家具生产基地以及益力盛电子等一批新型企业成功入驻或开工生产。

三、靠城镇化助推发展方式转变。城镇化有利于集约化开发资源、提升群众业居质量、推动新型工业进程,是现阶段县域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也是经济转型发展的基本载体。攸县城镇化水平约为40%,今年人均GDP有望越过3000美元,已经进入农民加快进城、城镇加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中央强调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更给我们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更大的空间。对此,一是提升目标定位。坚持以新型城镇化

2 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更高的标准来引领城镇建设,确定了建世界一流中等城市的奋斗目标,规划了“两江四岸、一城四区”的发展布局和“40平方公里、40万人口”的目标任务。二是加快基础建设。科学包装、引进和建设桐坝电站、醴茶高速、滨江大道、东城新区、五星级酒店等一批总投资超过200个亿的重点产业项目、城建项目和交通项目,全力优化区位基础条件,夯实城镇发展支撑。三是推动城镇创建。把创优城乡环境作为改善民生质量、提升文明水准、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紧跟市委“四创四化”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三创四化”和“洁净攸县大行动”,加快城镇和农村新型小区建设,加速把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向城乡,把转变发展方式融入群众的具体行动。

四、靠繁荣商旅激活发展方式转变。三产服务业是提升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发展到工业化后期的主导主业。攸县作为长株潭“两型”建设协作区和湘东赣西经济圈轴心区,应该说商贸前景无限、空间很大,旅游来势看好、舞台更大,在商贸旅游业上必须早谋划、早动手,快建设、快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县域发展向“两型”转变。一是大力发展商贸物流业。一方面,依托衡炎高速、岳汝高速、衡茶吉铁路建设形成的交通区位优势,培育壮大一批有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另一方面,提质升级以湘东大市场为龙头,建材城、机电城、傢俬城等为支点的专业特色市场群,打造湘东南、赣西北的商贸物流集散中心。二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生态与经济双赢”的原则,积极引进战

3 略投资者,高标准开发酒仙湖、禹王洞等优质资源,整合串联阳升观、灵龟峰等星散资源,加快打造“世界闻名、全国一流、全省领先”的一流景区。三是大力发展休闲服务业。做精商业步行街,做靓洣江风光带,加快酒仙湖五星级酒店、攸州公园、同乐湖生态住宅区等重点项目建设,全力打造小吃街、文化街、休闲街等特色街区,不断提升城市休闲娱乐消费品位,让“休闲经济”成为县域发展的一大特色。

五、靠创新管理保障发展方式转变。转变发展方式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政府必须创新管理予以保障。实践证明,只有财富积累,而没有进行相应的经济集成、政府创新、文化精进、社会纯化,任何财富的拥有者都将昙花一现;一个地方如果不能激发和维持人民的创新力,那它的繁荣就难以长久。为此,我们注重从管理机制入手,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制度,激发活力、强化保障。一是创新方式,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四治”,创新推行村级定期联合办公制度,将重心下沉至一线,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努力创树亲民、爱民、为民的队伍形象。今年以来,全县各级干部走访农户6.3万户,为民办实事3605件。二是创新机制,推动工作落实。探索建立县委工作规则等“9+2”系列文件制度,积极推行县乡(部门)村(站所)三级工作预安销号管理,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有安排、有落实、有反馈。今年一季度,县“四大家”预安事项250项,县直部门预安1871项,乡镇预安1139项,销号率达到95%以上。三是创新办法,提升行政效能。坚持省委“三个不吃亏”、市委“三有”

4 和县委“三从”的用人导向和方法,进一步完善绩酬挂钩制度,将县乡机关干部40%的津补贴、村干部50%的工作与工作绩效挂钩,打破“大锅饭”,不搞“一刀切”,促使每个干部积极想事、主动谋事、扎实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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