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

2022-09-10

高科技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高科技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改变着世界, 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 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法也在高科技时代下迎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传统的民商法无法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 结合当前时代发展的特点, 创新民商法内容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篇文章主要针对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进行分析, 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希望能够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一、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高科技的发展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广阔的空间两个方面。

( 一) 高科技的发展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追求

传统的民商法领域当中, 安全自身富含一定的价值, 拥有特定的属性。比如在传统的商务交易过程当中, 安全通常包含着信用安全、信息安全、交付安全等内容, 保证资金、信息的安全性。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 高科技的应用使得安全富含一定的相对安全特征[1]。传统交易中第三方获取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并不会对交易双方造成任何影响。同时, 当双方见面交易时也不会出现信息安全或者资金安全的问题。由此可见, 传统的交易方式更加富含安全性特点, 即便存在当面交易诈骗等问题, 这种问题的发生几率也相对较低, 同时能够有效防范或者追回, 安全系数相对较高。所以在传统的民商法中对安全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 但是高科技时代下却对民商法中的安全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需要结合不同的网络环境制定明确的安全制度, 进而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 二) 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广阔的空间

高科技环境下, 世界逐渐连成一个整体, 人们可以借助网络实现跨区域的交易, 民商事主体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任何自己想要的一项民商行为, 获得各类信息[2]。高科技时代下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环境下具有更为广阔的空间, 为民商活动的发展以及民商活动的有效拓展创建了良好的条件。

二、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表现

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 能够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 保证民商活动的有序化、规范化开展。

( 一) 拓展民商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民商事权利体系通常由民商行为所形成的条件与内容共同决定, 但是高科技在民商行为中的广泛应用, 传统的民商事权主体范围得到拓展, 所以民商事权利体系也需要适当进行改革。高科技时代下民商事权利主体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为信息库的专用权利, 其二为域名的专用权利, 其三为版权相关的权利, 其四为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利。

1. 信息库的专用权利

高科技时代下人们开始借助网络实现民商交易, 但是网络环境中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 信息库的专用权利能够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安全, 在信息使用的过程当中, 需要给与行为主体一些特殊保护, 进而促进行为主体活动参与的积极性。

2. 域名的专用权利

域名指的是互联网计算机的地址, 随着高科技的快速发展, 网络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民商活动的有序化开展, 造成一定的信任危机。域名的专用权利能够产生一定的标志性作用, 与现实生活中“美的”、“格兰仕”等品牌能够产生相同的品牌效果。

3. 版权相关的权利

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 也存在着信息泄露等隐患。版权相关权利制度的制定, 能够保护信息传递安全, 保证民商活动中双方的利益。

4. 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利

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活动行为双方需要具备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利, 进而借助个人数据实现网络交易, 并保证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 二) 拓展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高科技时代下, 网络成为了民商活动开展的重要区域, 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在拓展民商活动范围的同时, 其虚拟性也为民商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在互联网传递的信息中, 信息价值主要体现在财产性利益中, 在信息不断传递的过程当中, 信息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 所以需要拓展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保证信息的安全, 将与信息主体相关的内容纳入法律条例当中。

三、结语

民商法理念和内容的创新是高科技时代下, 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对经济活动的开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在高科技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 民商法需要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 不断改革和创新, 进而使民商法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真正展现民商法应用的价值, 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摘要:针对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进行分析, 明确高科技时代下对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并通过拓展民商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拓展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两个方面分析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表现。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创新理念

参考文献

[1] 赵海怡.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J].制度经济学研究, 2011, 01:156-172.

[2] 单飞跃, 肖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 2011, 04: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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