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城市报告范文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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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潍坊城市报告范文

潍坊市文明城市创建

要情专报

第90期

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11日

▲ 寒亭区组织开展创城十大主题活动

▲ 市市政局三项措施实现市政设施全覆盖即时管理

寒亭区组织开展创城十大主题活动 寒亭区组织实施十大创城主题活动,着力推动创城工作深入开展:①“一对一”结对帮扶。一名区级领导包靠一个社区、一个区直部门单位包靠一个小区、一名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包靠一个楼道,建立工作台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②志愿服务天天行。开展公交车站交通路口文明劝导、街巷文明环境秩序维护、公共场所设施维护、社区文明创建志愿服务活动,将志愿服务打造成寒亭区创城工作亮点。③文明巡视员进社区。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五老志愿者担任文明巡视员挂牌上岗,包靠小区或街路,每周一次报送巡查情况,区里跟踪反馈,推动问题解决。④文明创建在商场(企业)。发挥商场、超市、银行等服务行业的文明引导作用,开展“文明之星”评选、文明礼仪培训、文明诚信企业(个体工商户)评选、文明巡礼专题报道,提升文明服务水平。⑤“靓丽寒亭”专项整治。开展卫生集中整治月活动,对卫生

死角、垃圾乱堆乱放、车辆乱摆乱放、店外经营等治理难点进行重点突破;开展校园周围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对校园周围网吧、交通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治;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活动,摒弃封建陋习,树立科学理念。⑥“文明与希望同行”主题实践。开展争创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教师、文明学生活动,设置主题班会、文明礼仪课、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文明教育。⑦“文明交通关爱生命”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文明交通培训,纠正不文明交通习惯,加大交通不文明现象整治力度,提高群众文明交通意识。⑧媒体聚焦创城。在区电视台、广播电台、今日寒亭、寒亭手机报、宣传网、广播影视网等媒体和区城管局等职能部门,开设“媒体聚焦创城”专栏,对公共秩序问题、卫生脏乱差现象和市民陋习等进行曝光。⑨文明服务窗口、标兵争创活动。在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服务窗口中开展公开承诺、星级化争创、微笑服务、四零服务等活动,提高窗口服务水平。⑩精神文明建设巡礼。选取亮点工作,举办流动展览和电视专题播映活动,引领文明创建工作。

市市政局三项措施实现市政设施全覆盖即时管理 一是对中心城区140平方公里区域和重点部位20余万个市政设施部件进行普查、确权、建档和定位,摸清市政设施管理底数。二是根据行政区划和地理地貌实际,建立形成三大类、3036个单元、109个工作责任网格,一类网格每2小时巡查一次,二类网格每4小时巡查一次,三类网格每天巡查一次,建立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制度。三是招聘109名市政设施管理巡查员,建立城市管理巡查队伍,进行专业培训,配备“城管通”设备,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调度各单位即时处理。巡查员上岗20天来,发现并解决各类城市管理问题近2万个,有力推动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

报: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领导,市级领导班子成员

发: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书记、县市区长、副书记、常委宣传部长、分管文明创建、商务和城建的副县市区长,文明办;市督导组各成员;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级各新闻媒体

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300份)

第二篇: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主管部门职责)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业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

(二)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三)负责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权的组织管理,依法实施行业监管;

(四)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生产成本,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

(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六)组织制定城市供热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供热投诉。

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主管部门职责)

城市供热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集中供热和社会化区域锅炉房供热进行监管,协调处理供热方面的投诉。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热原则)

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科学布局、适度竞争、协调发展。 第七条 (供热形式)

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进行城市供热。

学校、机关等办公场所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分时段供热,节约能源。 第八条 (节能要求)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减少热能损耗。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九条 (鼓励措施)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专业规划编制)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制热源,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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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的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专业规划变更)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供热范围确定及调整)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单位的供热范围。供热单位的供热能力与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不相适应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供热单位的供热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供热半径范围内逐步联网,互为备用,共享热力资源。

第十三条(供热建设项目审查)

城市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燃煤锅炉管理)

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按照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不得新建供热燃煤锅炉。

在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环保部门拆除原有燃煤锅炉时,应事先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建锅炉容量)

按规划新建城市供热燃煤锅炉的单机容量不得低于下列规模:

(一)热水锅炉十四兆瓦;

(二)蒸汽锅炉二十吨/小时。

已运行的城市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逐步调整到前款规定的规模。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配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使管网配置技术指标与集中供热规划的区域参数相匹配。

室内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具有温度调控、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和热计量改造。 第十七条 (资质要求)

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供热工程。 第十八条(验收与备案)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保修责任)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的保修责任,并向供热单位预交相应的维修费用。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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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营许可)

从事城市供热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条件)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二)有充足的符合规定的热源;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维修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八)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有转供热单位,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由供热单位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管理)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许经营管理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实施集中供热的单位,依法授予其供热特许经营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履约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履约担保的方式由协议双方参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义务)

热源单位应当根据热源生产能力与供热单位签订入网协议,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源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地为供热单位提供热源,其热源流量、压力、温度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约定。 第二十四条(停歇业批准)

从事集中供热的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供热单位拟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6个月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处理)

从事集中供热的单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影响供热安全,不能保证正常供热的,报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停止供热。 第二十六条 (发展热用户)

供热单位须具备与供热范围相适应的热源后,方可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发展热用户。发展热用户须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供热要求)

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不得拒绝提供供热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充水试压)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于供暖期开始前完成检修。

第二十九条 (采暖期及室温标准)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温情况,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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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温度监控)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单位供热运行的供热参数、设立监测点、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供用热合同)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合同应当使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准示范文本。需要变更用热面积或过户更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减少用热面积的,仍按原核准面积收费;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应当按有关要求补交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停止用热及恢复用热的办理程序)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4月15日至9月30日,到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申请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核;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对于可能对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理由,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热用费。被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暖期内,不得自行开启或申请开启供热设施。

被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供热单位应当在充水试压前60日内予以开启,开启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缴费方式)

热用户应当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先缴纳下一个采暖期70%以上的热费,余额在采暖期结束前缴清。

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用热,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价格确定与调整)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严格依法举行听证。

供热社会平均成本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物价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适时适度调整热价。在供热社会平均成本上涨超过一定幅度但热价未调整前,政府可以酌情给予向居民用户供热的供热单位以适当补贴。

第三十六条 (禁止性用热规定)

热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入户进行供热设施的安全检查,禁止下列行为:

(一)安装不符合集中供热系统技术标准的内网系统;

(二)擅自连接管网,增加散热器或私自转供热;

(三)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热水循环装置及改变热用途;

(四)擅自调节一次控制阀门;

(五)跑、冒、滴、漏等浪费用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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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计量器具安装)

热源单位热源出口处的计量器具,由热源单位出资安装,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选型和管理;供热单位热源出口处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选型、出资安装和管理;非居民用户入口处的计量器具,由供热单位提出技术要求,用热单位出资安装,供热单位与单位用户共同选型和管理。计量器具的安装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单位用户最大与最小用热负荷相差较大时,经供用热双方同意,可以选用两套以上计量器具,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

热计量器具按照规定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更换。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器具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供热设施维修)

从热源单位起,至非居民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热力入口装置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非居民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非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热力入口装置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管理、维护。其中,居民用户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计量表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巡线检查维修)

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供热设施巡线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供热设施损坏后,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处理)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抢修时需要掘路、砍伐树木的,可以先采取必需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 (保护范围及警示标志)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禁止性规定)

在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城市供热设施;

(三)擅自挖坑、取土、爆破等;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等;

(五)擅自将用热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连接;

(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

(七)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服务标准的制定和信息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服务标准、责任赔偿标准,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实施。并于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将供热单位的热源情况、服务电话、企业业绩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的设立)

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服务范围和服务电话,在9月30日前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期间,服务电话必须全天开通。 第四十五条 (温度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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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责任划分)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二)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热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七条 (热费退赔)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全额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因热源厂责任造成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不合格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后,再按照合同约定向热源厂索赔。 第四十八条 (纠纷处理)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转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及转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供热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管理措施)

供热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或者未按规定将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等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社会信誉差、扰乱供热市场秩序的供热单位,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限制或缩小其供热范围,直至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责令其退出供热市场。

第五十条 (管理措施)

热源单位拒绝或不足量对外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对其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对外供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管理措施)

供热单位擅自停止供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管理措施)

热用户不按时缴纳热费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拒不缴纳热费、情节严重的,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可以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五十三条 (管理措施)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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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供热的单位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拒绝或阻碍供热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责任追究)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市政及各区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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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市政服务热线:12319 奎文区建设局:8266369 潍城区建设局:8188873 坊子区建设局:7998234 寒亭区建设局:7277811 高新区城建局:8882807 经济区市政局:8060970 供热企业服务电话

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8252508 潍坊万潍热电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2603015 潍坊盛源热力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81056782252789

潍坊五岳热力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8379633(潍城区) 8883887(高新区) 7609799(坊子新区) 潍坊城南热电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2608211(白天) 2608299(晚上) 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2225011(白天) 2225080(晚上) 潍坊栋海热力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8679123 潍坊古伦热力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2966703 潍坊海利煤气热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8897233 山东盛源热力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8527369 潍坊春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8500836(早春园) 8530696(九龙园) 8861590(福海花园)

7653708(坊子老区) 8 / 8

第三篇:潍坊市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潍坊市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潍坊市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为搞好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工程的验收交接,确保绿化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验收交接办法。

一、验收交接的范围

凡中心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特别是市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建成,且按照合同要求,养护期已满,需要交予管理部门管理的,都要进行验收交接。

二、验收交接的依据

(一)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图、竣工图及其变更的修改调整文件和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现行的城市绿化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省市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程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三)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三、验收交接的条件

城市绿化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验收交接:

(一)全部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二)质检、监理部门已签证认可;

(三)附属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四)竣工资料齐全,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五)竣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

(六)主体城市绿化工程与附属设施按合同要求养护期限已满;

四、验收交接的程序

(一)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建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施工、设计、质检、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内部交验,整理技术资料及文件,编制竣工决算,写出工程总结报告。

(二)按工程建设合同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工程养护期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交接申请。

(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及工程接管单位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标准详见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评分细则),作出验收结论,提出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为15天)意见。

(四)经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办理交接手续;不合格的工程,不予交接。

(五)验收交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进行。

五、验收交接的组织

对绿化工程的验收交接,按投资主体划分,分别由相应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等部门和建设、接管、施工、质检、监理等单位成立验收交接小组,具体负责验收交接工作。验收交接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写出验收报告,填写《潍坊市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工程验收证书》、《潍坊市政府采购质量验收报告》和《潍坊市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工程验收交接书》,作为财政拨款依据。

附:潍坊市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工程验收标准评分细则

二OO五年月 日

潍坊市中心市区城市绿化工程

验收标准评分细则

验收实行百分制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进行,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如下:

1、整体景观效果好,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得10分,效果差的酌情扣分。

2、乔、灌木的成活率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孤植树成活率达到100%;花卉种植成活率达到95%;草坪种植覆盖率达到95%的得20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3、栽植的植物品种规格高,乔灌花草规格达到设计要求的得10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4、栽植质量好,科技含量高,合理施肥,及时浇水,精耕细作,绿地整洁,表面平整的得10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4、管护措施到位,乔木架杆牢固,适时修剪、抹芽、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苗木生长旺盛的得10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5、雕塑、园路、小品及建筑物等协调、美观,施工质量达到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的得20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6、工程资料齐全,施工图、竣工图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和工程决算书、施工总结报告等资料完备的得20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综合评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85分为合格,86分以上为优良。

(此验收标准仅适用于验收交接,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四篇:潍坊峡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潍坊峡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区管委会为满足城市建设需要筹建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公司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主要负责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业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名。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

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园林市政工程管理各1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工作认真负责、有责任心,具有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4.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月8日至18日,报名者请将报名登记表发送至邮箱(wfxscjt@163.com),具体样表详见附件2,并于2013年1月18日上午8:00至下午5:00到公司现场确认。

2.报名地点:峡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太保庄街道永通办公楼四楼。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主任,0536-773968

8、15288993951。

4.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并填写《潍坊峡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考人员报名登记表》,交一寸近期同底正面免冠照片4张,并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职位所需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出具原单位同意离职证明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开具上述证明确有困难者,可在体检前提供)。

原则上应由报考人员本人办理报名手续,确有特殊原因需由他人代办的,被委托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现场签名。

对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经研究决定进行调整。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的全过程,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录聘用资格。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缴纳笔试考务费40元,在规定时间领取准考证,按照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逾期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弃权。

三、考试内容及方法

考试内容包括笔试、面试。

(一)笔试

笔试时间暂定于2013年1月20日,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进行有关建筑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相应岗位工程实战等方面的测试,满分为100分。

(二)面试

依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考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每人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业务素质、举止仪表等,满分为100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为15分钟,其中思考7分钟、答题8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并由主考官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宣布。

面试时间、地点、要求等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总成绩相同者,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四、体检及考察

体检、考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递补。

五、聘用及待遇

对新招考人员,公司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特别优秀者可缩短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试用期内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公司负责食宿,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工资

参照区直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并根据岗位特点和个人表现情况进行绩效奖励

第五篇:潍坊实习报告

寿光蔬菜科技博览会实习考察报告

一·实习考察目的

了解体会蔬菜产业在山东、全国乃至世界上的发展;

认识高科技农业的巨大魅力所在;

激发同学们学习园艺知识的兴趣,提高实践技能。

二.时间安排

2014年4月24日,早晨6:30餐厅门口集合,清点人数,乘车去寿光蔬菜科技博览会考察,11点左右到达目地地。由导游介绍相关的内容后,自行观察。下午4点集合,乘车返回学校,6:30左右到达学校。

三.地点:山东寿光蔬菜科技博览会(寿光国际会展中心) 四.寿光蔬菜科技博览会的相关介绍

第十五届菜博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科技·未来”为主题,以服务“三农”为目的,以现代农业科技为支撑,全面汇集展示和交流共享国内外蔬菜产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新理念,促进设施农业、信息农业、低碳农业等科技新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广泛开展投资洽谈、招商引资等活动,促进市场信息交流,扩大国际国内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五届菜博会总展览面积45万平方米,其中室内15.6万平方米,设有招商展位区、台湾馆、蔬菜园艺厅、无土栽培模式展示厅、新研发品种展示厅、蔬菜前沿栽培技术展示厅、蔬菜文化艺术景观展示厅及蔬菜采摘园、蔬菜博物馆等。展厅内特色突出,靓点纷呈,示范功能性强。展会为客商在蔬菜科技推广、经贸洽谈交流、农业观光旅游等方面提供完善服务。 五.菜博会的展览内容

1、蔬菜、瓜果、花卉、食用菌及种子、种苗及育种育苗设施器材和种子处理专用药剂等;

2、新型高效复合专用肥料、生物菌肥、腐植酸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保水剂、营养剂、草碳、介质土、土壤添加剂以及生产包装技术、材料、施用器材等;

3、现代农业机械装备及各类农用设施、农膜、新型农具、园艺器械、温室大棚材料、节水灌溉等;

4、蔬菜、果品、食用菌等农产品加工产品、加工技术、生产设备和包装技术及材料等;

5、生物农药、低毒高效农药、农用生物制剂为主的各类植保产品,农药生产/加工/包装/检测技术与设备,以及农用药械、防虫网、农药分析测试仪、残留测试仪器技术等;

6、绿色、有机蔬菜、瓜果的标准化生产实用技术,植物工厂等前沿高新技术、先进栽培模式等;

7、地方特色农(农林牧渔)产品、农副产品、特色食品、保健食品、专用食品及其加工、包装技术,包装材料等;

8、其它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成果及产品。

六.观察的流程

首先,我进入的是2号厅,面积5000平方米,为优秀企业精品展厅。里面主要是农副产品展销区,展示销售全国各地的地方特产和名优产品。看到了红色, 1

绿色,黄色的大辣椒,排成一排排,一行行,真是漂亮。还有桃树,是一种油桃,桃子非常红,一颗树结了许多的桃子,这是一种大棚中植株,每年的11.12月扣棚,1月左右开花,4.5月就可以收成了,上市早,一般都能卖个好价钱。然后,我进入的是3号厅(集翠苑):面积10000平方米,为水果科技栽培展厅。此厅重点展示观赏效果好的南方常绿果树,并根据果树产地,,形成具有鲜明民族文化特色的风情园。厅内穿插北方落叶果树、沙漠植物以及造型各异的观赏南瓜廊架和民俗艺术展位。在这里我看到了一些南方的植物,还有许多没有见过的植物,看到了桔子树、芭蕉树,大型西红柿树、巨型南瓜、特长蛇瓜、特长吊瓜、特长丝瓜、特大冬瓜等稀特瓜类。

再接着是进入了4号厅(滴翠苑):面积7000平方米,为台湾馆。蔬菜文化精品景点荟萃展厅。一个个精美的图画,都是由植物的种子象玉米,花生,辣椒,南瓜豆子组成的,远处看就像真的一样,栩栩如生,很是漂亮

5号厅(绚翠苑):面积10000平方米,为蔬菜园艺厅。精选当前农业生产中的优良品种以及推广潜力较大的新品种,进行集中种植展示。各种蔬菜合理布局,并适当应用嫁接、整枝造型等多种手段突出展览效果。中心区以假山为主体,设计制作蔬菜文化景观,其他区域适当穿插制作小品景点。该厅设置蔬菜种植技术咨询推广区,为参会农民提供种植技术、病虫害防治等配套服务。

6号厅(品翠苑):面积10000平方米。西区4000平方米为房地产展示交易展区。东区6000平方米,为生态餐厅。

7号厅(奇翠苑):面积10000平方米,为蔬菜高科技无土栽培模式展示厅。是给我最震撼的一个展区。此厅为蔬菜高科技种植展示厅。主要展示当前国内外营养液栽培技术的主要科技成果及其他高科技栽培、生产模式。包括基质营养液栽培技术、深液流营养液栽培技术、立柱式营养液栽培技术、墙体式基质栽培技术、管道式营养液栽培技术、滚筒式栽培技术等,展示菜树、植物工厂、物联网应用技术、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以及其它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集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系统管理于一体,代表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在这里,我看到了我从来没有见到过的景象,我从来不知道农业技术可以这么发达,书本上的一些知识和技术,在这里看到了实景。立柱式营养液栽培技术节约了地面空间的使用,提高了立体空间的使用率,里面流过的是一种营养液,摆脱了仅限于土壤的使用。利用pvc管的材料制作成美观灵巧的栽培支架,用水培,基质或气雾栽培的方式种植蔬菜的栽培模式,这种栽培便于移动,适合在楼顶或阳台进行,又称阳台单体栽培。

8号厅(锦翠苑):面积10000平方米,为蔬菜文化艺术景观展示厅。设计制作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工艺精湛的蔬菜文化艺术景点,兼具文化品位与观赏性,并搭配众多艺术小品和地被蔬菜,充分体现蔬菜文化艺术的魅力。该厅设旅游纪念品、文化用品及蔬菜、花卉盆景展销区。“天安门”秀美逼真,“绿色长城”雄伟壮观,“福寿双全”和谐大气….可谓一步数景,异彩纷呈,蔬菜组成一个又一个亮丽而充满灵性的景点,令人赏心悦目,乐不思蜀。

9号厅(荟翠苑):面积10000平方米,为最具推广价值蔬菜品种种植展示厅。最具推广价值蔬菜品种展示及最有潜力的蔬菜种苗繁育、栽培、植物保护技术。

10 号厅(凝翠苑):面积10000平方米,为前沿栽培技术展示厅。

1号厅分为序言厅,1号展位区,2号展位区。序言厅通过蔬菜艺术设计组合,重点展示宣传优秀参展企业,一层为组团参展展区,分别设肥料专业展区和现代化农机装备专业展区。二层为农业生产资料展区,重点展示蔬菜及相关产业的种子种苗,基质,药肥,农膜。小型温室机械及各种灌溉设施材料等。让人们

2更加的了解农业设备。

还有一个采摘园,又分设4个生产采摘区,每个采摘区内又设4个独立采摘区,分别种植茄果类蔬菜,菜博会期间供游客采摘,工作人员说闭会期间作为现代化育苗中心。

蔬菜博物馆位于1号馆序言厅底层。通过展示不同历史时期与蔬菜相关的文物、图片、文字、视频等,充分体现蔬菜种植的悠久历史和我市蔬菜产业的发展变化。

广场展位区:分类设置室外展区,如日用小商品区,餐饮副食区,小型汽车展区,现代农机装备展区,新能源设备展区等。

七.观察感想

实习体会和收获:

中国(寿光)国际蔬菜科技博览会(简称“菜博会)作为国内唯一的国际性蔬菜专业展会名不虚传。山东素有“世界三大菜园”之称,蔬菜产量已连续十多年居全国第一位,而寿光作为山东省蔬菜产业的火车头已经成为世界品牌。本届菜博会以“绿色、科技、未来”为主题 通过蔬菜博览会的群体效应和影响,带动了寿光经济的新跨越。工业产值年年翻番,农业生产进入科技时代,蔬菜产业倡导绿色,城市建设文明卫生,道路四通八达,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社会福利事业蓬勃发展,弱势群体得到关注,教育事业成就辉煌,旅游产业开始生金,城乡网络信息畅通。同时,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都得益于蔬菜经济,得益于届届博览会。

菜博会首先带给我们的还是一种美的享受,展区内,果菜飘香,流水潺潺,精品荟萃,绿意盎然,各种造型更是形神兼备、意趣天成。

让我了解了更多的产品,带回了许多材料,使我对蔬菜产业及各种商业化产品有了更多的了解。

真正见识了什么是高科技的新农业,机器人采摘管理,植物工厂,各种无土栽培,测土配方施肥,传感器等等

学会了很多栽培技术、管理模式,还买了不少的蔬菜种子。 见到了许多书本没有的新奇植物,开阔了眼界。 坚定了自己将来在此行业里的发展信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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