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2023-03-02

第一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内容提要:

当今我国正处在大变革时期,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变化剧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与矛盾逐步显现。与此同时,群众的民主意识,平等观念,自我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在这种大背景下,实行人性化执法是必须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理念对行政执法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执法活动的新期待。对缓解、遏制和消除社会冲突与矛盾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现阶段,我们公安民警对人性化执法的把握和使用不尽如人意,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还没有普遍深入到公安民警的执法思想中。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具有人性化不突显的问题。而在对人性化执法的运用上,不少公安民警走入了一定的误区:一是把人性化当成人性化执法,二是错解人性化执法,导致软弱执法。这些误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侵害公民利益。要解决这些人性化执法的运用问题,很好地继承人性化执法的优越性,必须通过强化人性化执法观念,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机构设置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人性化 执法 公安民警

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持续发生很大变化。群众的思想日益被不断变迁向前发展的社会解放出来。然而,伴随着先进的思想被解放的还有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新问题。为适应时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首次在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面对这一系列的变化,我们公安民警应发出积极响应,“人性化执法的”的提出并运用是必然的。在执法中加以人文关怀彰显出执法为民的宗旨,对缓和社会矛盾,改善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实际意义和深远影响。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中要加以重视。现结合当前形势公安实践,谈一下关于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浅知拙见。

一、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社会权益,人道的、理性的、文明的从事各项执法活动。简单的来说,就是法律允许,群众接受,充满人情味,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是公安民警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执法为民”宗旨的集中表现。人性化执法包含了“热情服务”于“严格执法”两层含义,“人性化”与“执法”是密不可分的,它们互为依托,互相映衬,深化与完善了一般性执法的意义和作用。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文明的执法体现民警高效热情的服务并为民警营造一个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意义

有一些公安民警认为,“人性化执法”的提出其实就是给群众作个姿态,让外界觉得公安队伍看起来还是有点“人气儿”的,换来点好名声,是所谓的面子工程,是可有可无的。所以,他们在日常执法中所表现出的“人性化”是虚伪的,肤浅的,应付了事型的,嘴上嚷嚷着“人性化”,实际做的却是另一套。久而久之,就连人民群众都会认为我们公安民警的人性只是嘴上说说,根本没放在心里去,落实到行动上去。这就会导致群众对我们公安工作不信任,是与我们坚持的“人性化”所要达到的效果背道而驰的。因此,让公安民警认识到人性化执法的意义是必要的。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意义在于:

(一) 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中国变化翻天覆地,各种利益相互摩擦、碰撞,矛盾就会接踵而至,并且产生的会越来越快,越来越多。这些矛盾都是会造成社会**的根源,破坏和谐稳定,进而阻碍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我们公安民警作为社会安定和谐的维护者,化解社会产生的矛盾本就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执法过程中运用“人性化”,对处理的矛盾采用疏通,安抚而不是强堵,打压,会有效避免在执法过程中与被执法对象发生激烈摩擦,产生新的矛盾或激化原来的矛盾。便如一剂疗效良好的辅药,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唤醒道德良知,促进社会进步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性化,以充满人情味的实际行动尊重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执法透出了浓浓的人文关怀,往往会感动执法对象,唤醒他们的道德良知,使他们态度软化,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民警执法。事实上,许多违法犯罪的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用人性化的方法对待他们,往往会在执法过程中有所突破,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人性化执法是一种让人放心,文明的执法方式,是得民心的。它可以凝聚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社会进步。

(三) 响应群众心声,改善队伍、政府、国家形象

人性化执法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一种执法管理模式,一切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中心,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这无疑与现在群众衷心所希望的,所要求的一拍即合。从而赢得群众对公安队伍的好感,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获得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的提升。同时,公安行业是一个国家、政府面对社会的“窗口”行业,公安民警更是群众眼里的国家、政府“形象大使”。一言一行都会被视为是国家政策,政府授意。所以,我们执法人性化从深层次上可以让群众感受到国家、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对民意的顺应,这对国家、政府的形象提升有很大的帮助。

三、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存在的误区

在实际情况中,不少民警虽然心里装有“人性化”,执法操作中想表达出人性化,但往往只得其形,而失其神。表面上看起来执法很有人情味,让被执法对象心里满意了,顺气儿了。但事实上呢?是以损害法律尊严,违背法律准则,损害公民利益为代价的“任性执法”。说到底,还是我们公安民警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区造成的。作为一名以国家法律为后盾的公民权益维护者,如果连这块坚实的后盾都抛弃了,以自身情感在左右执法,那怎能谈得上公正、有效地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这是很危险的,我们公安民警应该极力避免、纠正这些误区。目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下两点误区:

(一) 把人性化执法看成人情化执法 人性化与人情化,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也确有许多相近甚至相同的表现形式,但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本质和目的。人性化执法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石的执法,公正、文明的执行法律的规定是其最终目的,而人性化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的方式、手段。如同脱轨的火车就到达不了目的地一样,人性化的前提是保证公正、文明执法,它所有的动作都不能脱离这个范畴。而人情化执法是一种无约束、无所顾忌、无原则的人情交往。它以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情代法,以情代罚,是种情与法的交易。如同脱缰的野马,纯粹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到达的目的地。不少公安民警就是没有认识和把握好人性化与人情化执法的界限和尺度,以致坠入了人情化执法的“魔圈”。给了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通过友情、亲情、利情、恩情、爱情甚至色情等各种情,诱惑、利用我们公安民警最终达到以尽可能小的情感投入,换取尽可能大的法律纵然的目的。

(二) 把人性化执法变成了软弱执法

吉林省德惠市交警大队镇内中队民警曲佳松和王兴盛在4月25日的执法过程中被一名拿不出行车运营证的女司机杨某当街扇了40个耳光,造成轻微脑震荡。事后他们对记者说:“因为打人者是女人,我们不能还手,也不能躲开。如果躲开,人们就会看到一名女人在追着打警察,会因此产生误会。”近年来,像这种袭警案件屡有发生,与一些公安民警执行所谓的“人性化执法”不无关系。这些民警曲解了人性化执法的涵义,将其软弱化,在执法过程中盲目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原则,一味的忍让,以为是在人性化执法,是尊重群众的表现。殊不知尊重了群众却践踏了自己,助长了一些违法分子的气焰,“惯坏”了执法对象。久而久之,群众就会认为公安“软了”, “怕事了”。这样不仅有损公安队伍的形象,更减弱了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的信服度。大大损害公安民警的尊严,严重会危及公安民警个人在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试问一个国家的警察连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都保护不了,何谈保护人民群众的?换句话说,软弱执法客观上等于纵容了违法乱纪行为,大大有害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不是人性化执法的初衷,反而离此大相径庭。

四、 解决人性化执法运用问题的途径

要想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人性化的准确、有效运用,总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 强化人性化执法观念

让公安民警实现在执法过程中人性化的准确、有效运用的首要前提是使心中存有人性化。但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要公安民警心中有人性化,还要让全体社会公民心中了解人性化。要加大对关于“人性化执法”的宣传教育,让民警掌握,让广大群众了解其内涵、意义,使每个公民都认识到人性化执法不是“人情化”执法,不是“软弱”执法,不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更不是“面子工程”。只有全民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提高了,群众和公安民警才能在执法过程中产生良性互动,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才有其生长的土壤。

(二) 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

人性化执法是一种进步的,文明的的新兴执法模式。要运用好它,非常重要的一步就是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而要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首先要从根本上改变公安民警对于执法工作的认识,抛弃所谓的“以恶制恶”的执法观念,要全力推进公安民警从以前执法时的管理控制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素质。公安民警的内在得到了提升,在自觉摒弃落后执法方式的同时接触起人性化执法就能熟悉得更快,掌握得更好,运用得更妙。否则,即使披上“人性化”的华丽“外衣”,也只能落的个“穿上龙袍不像太子”的悲剧。

(三) 完善法律制度

人性化执法虽然是执法方式方法的大势所趋,但让它得到很好的发展依然困难重重。因此需要一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仅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远远不够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致使了公安民警在实践人性化执法过程中遭遇法律盲点。同时,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整、系统地为人性化立法。这些都是当前人性化执法的有效实施迫切需要的。所以,应该在今后的行政立法中广泛听取各个领域和身份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听民声,察民意,将真正保护人权和体现人道的精神融入到法律、发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中去。这样有利于人性化执法的规范化,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效率,更好地保障了执法对象及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四) 建立健全完备的机构设置

人性化执法的运用、实施除了要有法律制度保障,还需要配套的机构设置进而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

首先,要成立人性化执法的研究部门,加强人性化执法的理论研究,用理论成果科学地指导人性化执法的实践工作。其次,要成立人性化执法的监督部门,随时随地有效地监督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让民警在无形的压力下养成自觉在执法中强调人性化的习惯,并防止民警走入人性化执法的误区,和以“人性化”为借口做出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利益的事。再次,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警民沟通渠道,及时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心声,促进警民交流,拉近警民之间的感情。另外,需要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权益的法律服务中心,着重解决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受损问题,更好地保护民警自身,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使民警更有底气地去执法,更放得开去执法。

总的来说,人性化执法是“刚柔相济”的结合体。“刚”体现在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柔”则反映出了司法的各个环节、细节所体现出的人性、人权和人文关怀,透漏出了人道主义思想和深刻的道德感召力。人性化执法作为与时俱进的执法理念和方法,是人性的充分觉醒,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本身就成为了社会进步的标志。我们公安民警掌握这种执法技能并在实践中运用它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这并不是一个一帆风顺的过程,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其间会困难重重阻力颇多,有自身的也有来自外界的,这就需要我们公安民警长时间的努力。

因此,我们要充分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这种准备不仅是心理上的,还有行动上的。我们的有关部门要快速运转起来,以实际行动帮助公安民警完成从旧执法模式到人性化执法模式的过渡。一方面加大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论研究,一方面更多地从实质性的内容和细节入手,努力改变执法条件、手段、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水平,逐渐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当中去。同时,加大对社会各界的普法教育,公安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支持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有关部门重视了,社会各界理解了,支持了,配合了,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才有生存和快速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张秀丽.<对于“人性化执法”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3). [2]海波.〈“人性化执法”并非“软弱执法” 〉.《法治与社会》(锐视版)2006(7). [3]刘文.<论“人性化执法”的实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3). [4]何贵初.《公安群众工作基本功》.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5]梁尚学.<坚持人性化执法,保障社会的和谐与公正>.《公安研究》2005(12).

第二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和谐社会也对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当前我国公安民警的执法态度,言语等均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使得我国公安民警在人性化执法上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能够更好的满足和谐社会的要求,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关键词公安民警 执法 人性化 改进措施

绪论

和谐社会的科学含义应是: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又是以法治为后盾的,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公安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的维护者,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执法过程的人性化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必须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优又同时受人民群众喜爱的高素质公安队伍,所以,怎样实现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实施,以及具体实施步骤的完善和创新是非常重要的。

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靠“人性化”管理,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公安部门所大力倡导的执法方式。

一、当前公安民警执法的现状

(一)权力使用不当

近段时间以来,公安民警的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在各地均有所闻,更有甚者还出现了一些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尖锐冲突,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1、强制性手段的不恰当使用

虽然行政法规的确有必要需要强制性的一面,也允许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强制的手段,同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强制手段的展示也确实有一定的震慑违法分子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由于存在特权思想,少部分民警以管人者自居,

甚至把群众作为专政的对象,故在执法过程中,强制手段的实施则被驶入以法律和国家名义滥用公权的误区。在一个现代法制社会中,一味强调行政权的命令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将加速政府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粗暴执法现象的存在

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等现象也有所发生。处理治安纠纷案件时,仍旧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导及思想教育。这种现象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目前,大部分公民对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满,希望有所改善。2005年1月31日,湖北某地一派出所副所长在处理一起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案件时,将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房某丢弃在辖区外, 4天后房某被人发现冻死在野外。

3、权力的失控现象

个别民警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权力“寻租”,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少数执法人员出于个人的私利,在执法过程中,以执法之名,行滥收滥罚之实,导致社会上“三乱”不断;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没有利益、“难缠”的事情能推则推,该管理的不管理,该作为的不作为,执法中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当事人相同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差异很大,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甚至打伤群众。

(二)执法过程中缺少对法律的敬畏

1、执法缺乏公正与公平

公平与公正是法律对人民警察执法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但是,在当前执法过程中,少数民警缺乏对领导、对民众一视同仁的态度,执法中拉关系、走后门情况严重,进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歪曲了人们心目中人民警察的形象,裹读了法律的尊严。2009年4月,金华永康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邱某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的恶性案件时,滥用手中的权利,包庇犯罪嫌疑人吕某(邱某的小叔),干涉证人证言的公正,甚至还暗中阻碍法医的伤情鉴定工作。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的适用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的就是执法的公平、公开与公正。执法中冷漠、歧视现象也比较普遍,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认为,执法部门就是权力部门,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有一种凌驾于别人之上的感觉,这就使得在执法的过程中盛气凌人,说话冷、横、硬,让相对人难以接受。或在执法过程中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往往容易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对立情绪,使本应很好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

2、重打击,轻保护

在执法过程中,忽视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忽视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权利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对权利的保护体现在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生存条件之上。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上主要存在的野蛮执法、重打击,轻保护,任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等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对权利的漠视。

二、对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改进的建议

(一)人性化执法理念的确立

1、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

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在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使民警执法

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是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摒弃以往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思想,改变部分民警习惯按领导意志办事的陋习,重视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来执法,杜绝取权合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其次是对执法的认识程度上,要认识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那些漠视公民权利,认为只要是打击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的想法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2、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

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谐的警工关系,要求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动,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改善。

3、深化教育培训效果,提高民警队伍素质

通过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规章制度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从源头落实,使我国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道德素养、法律知识以及人权知识等在内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4、突出警察法律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

公安执法质量是当前执法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问题,提高警察的法律,业务素质,关键是加强民警对执法相关法律的学习及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中央政法委刚出台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及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重点岗位的执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为评定警察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笔者认为此举甚好,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从心理上使执法民警重视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对民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正确认识人性化执法

1、理解和认识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监管相对人充满人性,也要保证监管相对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并不是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就可能会执法不严,减弱执法力度,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

制建设的初衷。

2、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

从价值目标看,现代执法的根本目的已不是单纯惩罚犯罪和因果报应,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挽救、帮助、教育、感化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在这个层面上,纯粹的简单处罚不仅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强化他们与公安机关的紧张和对立,而“人性化”执法的微妙之处就是借助对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内心世界的启迪,来唤醒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改革优化当前制度,推进人性化执法落实

1、人民警察制度的改革

从制度层面出发,解决人浮于事的现象。确实对执法抱有人性化思维,首先是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特殊情况下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整合统一,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其他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可依据地方或辖区内的治安状况来设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则性的凡地方都要设立派出所,确立能够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警署,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沉列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人浮于事问题,警力的配置。

2、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程监督

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要做到个延伸,遵循“广泛监督、深入现场、内外联支、超前控制”的原则:实现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深层性。实现由事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的转变,一方面可以加强监督部门的信息保障,加强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也使得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保证同步监督,随程控制。监督工作由监督执法查纠向服务保障延伸,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机关要反馈信息,辅助决策,二是保护执法,加强执法者的心理疏导,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到主动,既改变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又有利于执法决策的完善。

三、结论

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本思想、服务精神与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执行法律规定的执法理念,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在大力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执法“人性化”应是一种必然。“人性化”本身并不代表“软弱”,尤其不代表纵容恶行。警察有裁制的权力,这并不妨碍对执法是否“人性化”的判断。不论是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还是公正执法,强调的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是有侧重的强调。它们是一体的。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一体性也会越来越明显。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根本性进步。

一直以来,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具有强大凝聚力与战斗力的队伍,公安民警的工作也越来越多的得到了上级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肯

定与认同。这也使得公安民警必将更努力,更积极的为公安事业而奋斗。公安人民警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所赢得的社会赞誉更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民警工作的肯定,在人性化执法的学习改进中,公安民警必将以最大的程度发挥自身的工作积极性与潜力,为公安事业,为国家,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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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辉,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研究[J].公安研究,2009;

第三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

孟建柱同志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警察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必须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致力于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1)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随着公安工作的规范和发展,公安执法工作,尤其是“人性化执法”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成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环节之一。“人性化执法”是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应当切入现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中并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以人为本;和谐警民关系

一,把握概念、内涵,确保“人性化执法”的合法合理。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就是在执法过程中包含人性化,以人为本,从“人本”思想入手,一切站在“人性化”的角度进行执法。严谨来说就是指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其中既要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又要做到热情、尊重、关爱、严格执法,要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道的、理性的、文明的从事执法活动。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公安部门所大力倡导的执法方式。那么,就具体公安工作实践来看,应从三个方面正确把握“人性化执法”的内涵:

1,以执法公正为导向。“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是依法办事,确保公正。要保证执法公正,首先是适用法律要正确,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其次是执法程序要规范,包括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步骤等要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涉及的每一个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应依法受到公安机关的公正平等对待;最后是处理结果要公平,就是执法结果的公平与否是衡量执法是否公平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个体权利的维护与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就优先于个体利益的维护,这也是处理结果上公正的要求和体现。

2,以法律至上为标准。案情就是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法律虽然是刚性的条款,但是对待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跳出案件看案情,弄清案件的起因是故意还是过失、案件的动机和后果能否为各方接受,案件发生的过程是否存在“人性化”的因素和条件,在改变执法态度、执法方式上,是否违背“法律至上”的精神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只有在综合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做到“人性化执法”。

3,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人性化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对人的关心、尊重、理解、和关爱,是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手段的转变,是对执法人员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杜绝暴力执法和非人性化执法的存在空间,使执法人员的形象由凶神恶煞转变成为民、便民、亲民、爱民,也使执法目标得到人们的支持和尊重,相对人自觉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从而取得理想的执法效果。公安

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主力军,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可靠保障和坚强后盾,在加强打

击防范,彰显“稳定是民生之盾”的同时,更应注重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确保人民群众满意。

“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从

历史角度看,由于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封建集权制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集立法、司

法、行政为一体的高度集权的机构,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行使空间的膨胀和其它

权力行使的弱化,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权的行使经常与暴力相

联系,通常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稳

定。现代社会,虽然“人权”、“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日益广泛地

受到重视和追求,但在行政执法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背离了

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由行政执法的非人性化而产生的上访事件和暴

力冲突事件层出不穷,暴露出行政执法中暴力监管的制度漏洞和矛盾。从更深层

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发展与变革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对

立和冲突,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恰恰在某种

程度上可以缓和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

重和人文关怀,让相对人在正当程序中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双方共同协作、

相互配合,使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与和谐,由此可见公安民警在具体执

法过程中“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二、探索“人性化执法”的发展方向

在推行和发展“人性化执法”的过程中如何不偏离方向,产生应有的效果呢?

笔者认为,应走出一个误区,处理好两个关系,加强三个建设,还有四个提升。

(一)走出一个误区。走出人性化就是人情化的误区。人性化不等于人情化,

在推行“人性化执法”的过程中必须澄清这一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和程序”是前提,“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最大化的统一”是目的。“人性化

执法”并不等同于“同情”和“法外开恩”,而是在“公正”的基础上寻求“公

平”,在“合法”的前提下争取“合理”,充分体现执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

(二)处理好两个关系。1,处理好执法者与违法嫌疑人地位的关系。两者的

地位是平等的,执法者应该尊重执法对象,不得有态度上的歧视、言语上的训斥

等非人性化执法现象发生。2,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执法与服务既对立又

统一,相辅相成,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执法促进管理,管理才能更好地服

务。我们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在转变执法质量的同时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三个建设。1,加强队伍建设。“人性化执法”对公安民警素质的

要求较高,既要培养民警的法律素养,又要重视民警人文素质的提高。2,加强

窗口建设。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为相对人提供优质的窗口服务。3,加强制度建

设。要用制度来制约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为公安机

关“人性化执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确保不偏离方向。

(四)做到四个提升。1,要提升民警的政治思想素养。思想是行为的基础,

是执法价值取向的保证,要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民

警的政治观念和纪律观念。2,要提升科学文化素养。新时期的人民警察要具备

应对各种条件下的公正执法能力,不但要掌握各种知识和技能,还要了解各种形

势和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礼节礼仪等,这样才能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才能做

到公正执法。3,提升业务能力素养。要掌握业务新知识,精通法律条文,掌握

法律适用范围,才能有效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或各种随意执法现象发生。3,

要提升执勤执法的艺术素养。执法的过程也是一个执法艺术体现的过程。要加强

执法方式方法的修养和学习,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不断提高执法的艺

术性,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被执法者心悦诚服,达到警示教育的执法目

的。

三、结合案例浅析民警“人性化执法”与“人情化执法”的区别。

从“人性化执法”现状来看,大多数执法者并不明了其内涵,以为温情脉脉、

有人情味的执法就是人性化执法,使人性化执法步入误区。人性化执法不等同于人情化执法,首先,我们一起来探讨下何为“人情”。

关于“人情”的定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可以解释为①人之通常的心情

事理:不近人情,人情世故。②交情;情面:做个空头人情,不讲人情,此事须

要托人情才办得。③人际往来应酬的礼节习俗:亲戚朋友多少人情客礼,哪里都

要顾到。④礼物:你许了我人情又不还。(2)另外还有一种名词叫作“人情资

源”,中国人的人情资源它可分为先天的和后天两大类,然后再分成各个子类,

其先天资源是:血缘、地缘、性别(辈分)、家世等,后天有:联姻、财产、身

份、地位、权力、名望、金钱、关系、信息、品质等,这些资源和中国社会文化

背景有很密切的关系。中国人情资源甚多,意味着中国的“人情”丰富。从“人

情”来说,深者为本性,浅者为习俗,层层相叠,或真或假,或隐或显,最详尽

的法律也不可能照顾周全。况且法律本系条文,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相比,法律

的安排总不能免于简陋之讥,这就是情与法的冲突。

“人性化执法”的正面案例:

遂昌县公安局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

根本标准,全体民警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小事做起,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做好事、

办实事、解难事。在2010年全市社会治安安全感满意率调查中,遂昌县群众安

全感满意率达99.09%。自“大走访”活动开展以来,该局民警全警参与走访,

深入企业、深入校园、深入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注重访贫问苦,为民解忧,

进一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活动期间,该局多次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

动,组织广大民警向帮困户、结对人捐款捐物。同时该局又积极推行执法办案回

应群众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该局建立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回访反

馈制度,切实变群众上访为民警下访。民警主动登门回访,及时反馈信访事项办

理进展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感化工作,尽早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给

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截止目前,该局对省委政法委认定的信访积案,化解率和

停访息诉率均达到100%。(3)

“人情化执法”的反面案例:

2008年11月22日下午5点多,北京市一名户籍民警张丽(化名)利用其

担任派出所内勤民警职务便利,趁在该所户籍室单独值班之机,变造他人的《准

予迁入证明》,后骗取同事的密码登录户籍管理系统,擅自为两名河北籍人员办

理进京户口并打印出户口本,致使该二人非法获得北京市户口。4天后,派出所

领导发现问题,找到张丽了解情况,张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张丽交待,

她离异后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比较困苦。遇到刘先生后,刘先生帮了她很多,她

非常感激。当刘先生让她帮着给同事的妻女办北京户口时,她多方打听发现正规

途径似乎没有办法办成。为了不让刘先生失望,一时冲动之下,她就利用职务便

利,通过触犯法律的方式来完成请托。因徇私情擅自为朋友的同事办理进京户口,

张丽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

年。(4)

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

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职责的放弃,也不

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

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

目的是为了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无秩序执法和随意执法,法

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本质没变。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

无原则的迁就,也不是减弱执法的力度,更不能将人性化曲解为法外施恩、人情

执法,如果该执法时不执法,利用人性化执法减轻对亲戚、朋友、熟人等的执法

力度,那么法律的执行将失去其公平的价值和威慑力,其必然结果就是消弱和亵

渎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性化执法有其必要的限度,不能随意扩大,对人

情的考量必须限制在合理性的范围,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从而走

向法治的对立面。

四、结合笔者工作实际,浅谈如何做到“人性化执法”。

笔者现就职于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为一名交警,常年直接零距离接触

人民群众,如果存在着某些急功近利的行为,表现为对执法客体重处罚、轻教育,

重驱利、轻养成,重实体、轻程序,就会在部分百姓的思维定位上,认为交警执

法是出于利益驱动,是为了罚款,是看重经济创收。因此,执法客体中不时会出

现一些交通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极大贬损交警形象,

不利于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和群众文明交通素质的提高。相反,如果交警在执

法中更加注重“人性化”,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大力

提供便民措施,使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看到交警为民执法的博大情怀,认清民警

路面执勤执法的真谛,感受到自觉维护交通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做一个文明守法

交通参与人。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几点交警人性化执法的意见。

(一)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民警素质。1,要加大全民普法工

作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配合和支持公安交

警的执法活动;2,要加大对惩治暴力抗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捍卫法律尊严;3,

要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以人为本思想,进一步强化执法为

民宗旨,突出人性化执法理念,加强民警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规范民警执法行

为,确保民警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实现刚柔并济的执法要求,最大限度的体现以

人为本的精神。

(二)坚持法制建警,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考评。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

无疑阻碍了人性化执法进程,涉及人性化执法的一些法律法规跟不上时代发展步

伐,就会使人性化执法逐步演变成为一种个人行为,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因此,

要坚持法制建警,不断制定完善法律条文,避免出现法律空白,确保人性化执法

良性发展。同时,要通过立法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严厉制裁暴力抗法、袭警等

不法行为,以维护法律尊严。此外,各级公安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督考评机制,强

化对民警执法规范化的监督考评。

(三)创新执法方式,广纳人民意见,确保群众满意。随着社会的进步,公

安交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单靠传统的经验执法和服务,已经无法适应现实工

作的需要,执法是否“人性化”,不能简单的由执法机关说了算,而是要看人民

群众是否能接受、能满意。因此,要不断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执法和服务功

能的新方式,突出人性化执法理念。在出台人性化执法举措前,要尽可能的向社

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举行听证,邀请专家、学者对人性化执法举措的合法性、

科学性进行探讨,实现形式、内容和效果相统一,在细节上体现对人们的文化观

念、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尊重和关注,从而制定出多数人认可、有

利于社会和谐的人性化执法举措。

(四)坚持文明执法,提倡热情服务,提升执法形象。1,要细心执法。细节

决定成败,执法中要注重细节,无论是与群众沟通,还是调查取证,直至作出相

应处罚,均须细之又细,用心做好群众工作,消除抵制情绪,避免发生摩擦冲突;

2,要耐心执法。交警执法的过程也是与群众交流的过程,因此执法民警必须要

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克服一切不良情绪,耐心为群众办事;

3,要爱心执法。带着感情执法,要体谅人民的疾苦,把心交给群众,把根扎进

群众中间,始终与群众打成一片,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建立起亲民、忧民、爱

民、为民的不解情节,人心才顺,人民才服,才能赢得群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参考文献:

(1)摘选自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2)摘选自《现代汉语词典》

(3)摘选自“全国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网”李世勇《谈“人情”在公安工作

中的双重作用》第2页

(4)摘选自“全国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网”李世勇《谈“人情”在公安工作

中的双重作用》第3页

准考证号:010108121143

考生姓名:杜磊

第四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中国的警察机关,称为“公安机关”,意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机关。中国的警察,称为“人民警察”,警察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他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曾几何时,在传统的执法观念影响下,我们的一些执法部门,往往更多地注重结果,而不太注意过程和细节;往往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而相对忽略法律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这种威严有余、人情味不足的执法手段,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一个可喜变化,说明我们的公安执法部门正在积极转变执法观念,正在从过去片面地强调法的执政工具功能,逐渐侧重于强调法的服务功能;正在从过去强调法的专政性、无情性,转向更多地张扬和显现法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本文从人性化执法的涵义,以及目前对人性化执法认识上的一些误区的分析出发,研究了人性的构成与层次结构、人的欲望、需要及其层次性,提出公安民警应牢记党和人民的期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构建人性化执法环境,同时,应找准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关键词】:人性化 公安管理 执法

一、人性化执法的内涵

(一)人性化执法的涵义所谓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是一种把“人”作为执法活动的核心和最重要的资源,把组织内全体成员作为执法的主体,围绕如何充分利用和开发公安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于组织内外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实现公安执法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理论和实践活动的总称。人性化执法有以下三层含义:(1)人性化执法首先是一种执法管理模式,这种执法管理模式是以“人”为根本,以“人的本性”作为基础来设置的,是指从人的情感、需要、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把人的要素放在中心的地位,还“人”本来的价值和尊严,创造出一种能够满足人性的、善的需要的社会环境。运用人的心理因素和情感因素来激发其热情,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执法效率,这是人性化执法的出发点和最基本要求。(2)作为一种执法模式,首先当然是依法办事,“法”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将个体的力量约束到一个集体当中去,并为这个集体服务,以产生更大的能量而提高效率。“人性化”意味着一种理解和疏导,通过情感因素营造—种和谐的社会环境,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量。(3)人性化执法是一种感性的共享型的执法管理模式,需要执法者用心来同被执法者进行交流,做到彼此了解,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就公安执法者所从事的工作达成共识。因为执法者是人,被执法者也是人,人与人之间总有一些本性的东西是相通的,所以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其实就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平等地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构建一种认同感使得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在人性化执法上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这些错误的认识表现为方法与目的的混淆、人性化与自由化的混淆和人性化与人情化的混淆。

首先,以人为本既不是一种管理方法,也不是一种获利工具,它是社会正义、自由秩序和个人欲望三者之间的平衡发展和相互制约。以人为本在时下的中国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口号,人文关怀、人性化管理也随之成为一种时尚用语。有些单位只是把它当作一句树形象的广告词,很少有人深究其意义,使这一本应反复思考的人类问题沦落为众所周知的宣传故事,被一些人利用来做政治秀。其次,人性化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一种更具人性的执法与管理,所谓人性化,是说在严格管理前提下的人性化,而不是无原则的自由化的宽松管理或不管理。人性化管理不是丢弃管理原则,而是 “软性管理”。强调人性化执法,就是提醒执法者,注意对人的尊重。人性化执法包含人性自由的要素.但这个自由是有度的而不是无规矩的自由。必须用法律、社会公德和具体的规章制度约束自身行为。最后,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和自由化执法,而是制度化执法的升华,是人性充分觉醒,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沾亲带故徇私情,这样不但会失去人性,也失去人性中必须把握的尺度,使人性化执法向人情化执法转化。

二、执法应正确认识人的本性

(一)人性的构成与层次结构人性是指人区别于动物,人所特有的,通过自己的活动所获得的全部属性的综合,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所具有的全部规定性或者说是一切人普遍具有的各种属性的总和。人具有两面性,或者说人性具有双重性。人们所处的环境因素,决定着两面性中的哪一面表现更突出,只有当两方面的表现处于平衡状态的时候,人类才能实现资源共享,社会才能和谐发展。为此,我们要弄清楚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性问题,这是因为管理的根本目的,应该是缩小人类永恒的本性与工作环境的要求之间的差距。人性层次结构的理论主要是指巴特勒关于人性的三个层次的学说。即感觉、嗜欲、情欲和情爱等欲望是人性中的最低层次;自爱和仁爱构成了人性的第二个层次;反省或良心是人性的最高层次。权力源于拥有或有途径可以获得所需的资源,无论什么样的资源都会导致一个个体或团体对其他个体或团体的依赖。因此,如何组织和管理资源的决策,会直接决定人性的哪个方面得以表现出来。我们发现在我们的公安民警执法实践中,简单地号召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全身心遵纪守法,并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是因为良好公民的守法意识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条件支持。道德和奉献是一种利他行为,以他人为中心的天性是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产生的,靠动听的口号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同情心、理解相信任对于产生高度合作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不可能制造出来,只能在一个精心构建的人性化的执法的环境中才会自发产生出来。任何组织中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人,因此公安民警执法问题的核心应该放在人性积极的一面,而不是效率。我们还须明白,靠监督和压迫是得不到良好的执法效果的。

(二)牢记党和人民的期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构建人性化执法环境

(1)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公安民警担负的任务十分艰巨。公安民警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他们能否完成好工作任务,构建人性化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条件。为此,党和人民始终对公安民警提出了很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特征。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

社会主义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职业道德的一切共性。但是,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内在的规定性,又决定了它具有其他职业道德所不具备的特点。概括地说,公安民警职业道德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政治性。一般的社会道德与政治也是密切相关的,表现为政治变革和道德的发展相互促进,政治制度和道德体系相互影响等。二是法规性。一般来讲,职业道德与法律、纪律、各种规章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职业道德具有自觉的性质,它主要对职业者起一种倡导的作用,告诉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以何种思想、感情、言行去处理各种关系,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示范性。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示范性,主要是指公安民警遵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所起的表率作用,及对其他行业和群众的感染作用。在社会生活中,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一定的影响,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四是自觉性。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体现了强烈的自律精神。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具有高度的自觉性特征,因为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充分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是警察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也是最具有感召力的道德,最能赢得公安民警内心的认同和接受,也能化为他们的实际行动。

(2)良好的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集中体现。对公安民警行为有约束力的法律、纪律等规范,属于一种他律性的规范,即不论公安民警对这些规范是否真正愿意遵守,也必须照此去做。而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则不然,它属于一种自律性的规范,而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只有被广大公安民警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他们的情感和信念时,才能发挥其人性化的作用。因此,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性化执法的集中体现和具体保障。这种以公安民警内心自觉作为发挥作用基础的道德规范,离不开广大公安民警良心的作用,良心作为人的一种道德内省和自制能力,是道德自律性的最集中和最高的表现。良心形成特定的动机、意图、目的,促使人们去遵守社会规范。公安民警的职业良心是其言行的“检查官”,法律、纪律、政治等规范不管公安民警是否有遵守的动机,只要在行为上没有违反就不能去干涉。而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必须有公安民警内心的善良愿望,以及自省自律的良心,才能得以遵守,并发挥其作用。从形式上看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一种“软件”,作用似乎不大,但实际上,由于它与公安民警的情感、责任心、信念等内在的因素密切相联,因而它一旦被公安民警所接受,就会变成巨大的精神力量,在塑造人格、陶冶情感、净化心灵等方面起到法律、纪律等规范难以起到的作用。

三、执法应重视人的需要

(一)人的欲望、需要及其层次欲望是动物体因感觉缺乏而渴求满足的一种心理现象。人类欲望是人体各种器官官能渴望得到满足而通过相应的生理一心理过程表现出来的一种现象。心理学家早就认识到,当个人的欲望尤其是像生理需要这样的个人最基本的需要未得到满足时,就会对个人产生压力,而这种压力又常常会大于所有其他可能产生的忧虑和需要。所以,尽管自尊也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之一。但如果安全的需要未能满足,它就会屈居其后,与此对应的另一面也同样重要,一旦某种基本需要得到满足,更高层次的基本需要便会出现.居于个人注意和兴趣的前列,成为第一需要。如此看来,人的需要可能通过一系列不同的阶段表现出来,而你必须先通过一个阶段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所以,各种人群的基本需要可以按照其对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的大小排列出来。较低层次的需要必须先于较高层次的需要得

到满足。正如马斯洛所发现的那样,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所有的需要并不是同时排列在一个平面之上。

(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1)严格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是指公安民警基于公正无私的要求,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民警要做到严格执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强调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当前,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禁止用执法权力为地方、部门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的“三乱”现象。第二,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今后公安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而且必须做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各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保障国家权力得到正常而有效地运行。第三,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外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第四,严禁逼供。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不得为获取口供而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伤害其身体,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任何方式的威胁,或采取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的方法。严禁逼供,要求公安民警在办案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热情服务的要求。热情服务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文明礼貌、感情饱满,尽可能耐心、周到、细致地做好自己本职工作,重视人的本性需要。公安民警要做到热情服务的要求如下:第一,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做好本职工作,就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爱岗敬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第二,公安民警要服务于全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使自己的工作紧密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当前,公安机关要以强有力的打击职能、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使经济建设能更快地发展。第三,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改进服务措施,文明执法,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第四,扩大服务领域。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的时候,要积极给予救助和保护,积极参加社会救险和救急活动。第五,改善服务态度。在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用良好的态度、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有亲切感、信任感。

(三)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曾经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自从1979年以后,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实行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方针,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依法治国”已被载入宪法,正式确

立为治国方略,这就如同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一样,必将对中国的未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情况下,警察必须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警察再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挥舞着警棍去“管人”的,而应该把自己看作是忠实地执行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人民公仆。就其性质而言,警察机关应定性为维护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关。警察既不能自行制定法律,也不能随便更改法律,更不能任意曲解法律,而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警察的本质就应当是忠诚执法。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首先,要求每个警察都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只有警察带头遵守法律,才能给公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反之,如果警察自己不遵守法律,甚至越权行事,那就会损害了法制的尊严。其次,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警察执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尤其要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严禁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现在,中国警察自觉保护人权的观念已经逐步树立起来,文明执法已成为主流。再次,警察的执法活动必须公开,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清腐剂”,中国的各级警察机关,都在大力推行各项公开办事的制度,将有关的办事程序张贴布告,公之于众。这种做法不仅方便了公众,而且对警察执法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最后,警察的执法活动必须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中国对警察执法设置了五种制约机制:一是在警察机关内部的设立督察机构;二是刑事侦查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会)有权对警察执法活动进行质询;四是新闻媒体经常对警察机关的阴暗面进行曝光,进行舆论监督;五是当事人对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证明:加强对警察执法的监督,才能抵制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它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警察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本身也是对警察的一种爱护。

四、结语如果说法律之“刚”,体现在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上的话,那么,“柔”则指司法的各个环节、细节,都应当体现出人性、人权和人文关怀,体现出道义和感召力来。而这种执法者在认真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程序进行的非歧视的、人道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正是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交口称赞和推崇的人性化执法。当然,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各种原因,现实生活距离先进的执法理念总是有较长的一段距离。而这就需要执法部门能够更进一步,能够更多地从实质性的内容和细节入手,努力改变执法条件、手段、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水平,逐渐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当中去。只有更多地让人性执法从形式走向实质,从抽象理念走向具体细节,执法才能最为真实而充分演绎“法”与“情”,也才能更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和拥护;同样,只有当人文关怀的阳光真正照耀到每一个公民,各种社会歧视和冷漠才可能逐渐乃至全面消除,公民的各种权利才可能得到最为全面的尊重和实现,而社会的每一个个人才可能更有尊严和价值地生活着!同时,“人性化”执法,应当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与“一般性”执法没有质的区别。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被服务群体之间应该是平等

的。我们强调前者在执法过程中要对后者充满人性,也要保证后者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前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担心被投诉而执法不严,不力,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那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制建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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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贾运达备份

提纲

一、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人性化执法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体现。所谓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性的、文明的、公正的从事执法活动。

(一)“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也就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或者说就是在尊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二)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根本体现,以人为本是一切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大力倡导人性化执法理念,就是要求公安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性化∃是指使事物合乎人性的需要, 以利于规范和协调人性的冲突。人性化要求以人为中心, 以维护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准则, 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 将服务于人作为价值导向, 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 2] 所谓人性化行政执法, 就是指在行政执法中, 执法人

员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 做到情为民所系, 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事为民所办, 其核心是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换句话说, 就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 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 的前提下, 依据正当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综观当前关于人性化执法的法律规范及其执法实践, 人性化执法包括如下两层基本内涵。( 一)人性化执法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 二)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是依法行政

二、 当前公安民警执法的基本状况

(一) 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要求与群众法律意识薄弱之间的不对称

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进步,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证据、讲程序”,既要讲实体正义,更要讲程序正义。但“取证难”也是目前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实,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群众为民警办案提供证据的意识也是愈加淡薄。由于有效时间内没有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致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得到惩处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各种原因,群众法律意识薄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群众在不明晓民警办案程序的情况下,往往凭个人感情因素来判断民警处理事情的合理与否,当与自己的主观诉求达不到一致时,就认为对自己的事情处理不公,进而对民警进行侮辱、谩骂,甚至纠集人员对民警进行围攻、殴打。而作为执法主体的人民警察,迫于各方面压力,普遍都是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立场。

(二) 公安机关服务功能的强化与群众理解内容的偏差之间的不平衡

我们倡导的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愈加强化,而群众对警察职能却产生一种误解,认为公安机关就是服务社,而漠视其执法强制功能的存在。近年来,公安机关过多地强调警察的服务职能,使社会中不少人对警察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警察就是“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代名词,强制、处罚手段的运用就是执法犯法,群众就有权拒绝或反抗。这无形之中增加了部分群众暴力袭警的借口。公安机关若不分对象、不分时机地要求各部门都做到热情服务,就会对部分群众的思维和观念起误导作用,不法分子会认为警察执行任务都要文明,拒绝执法不过是讨价还价,此种观念蔓延开去,就等于给不法分子的恶意袭警行为一种鼓励。

(三) 现有立法法条文关于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刑法只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的笼统条款,并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 在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暴力袭警仅作为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将人民警察同一般国家公务员混为一谈,这就很难遏制暴力袭警犯罪的频频发生。袭警案件发生后,只有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按妨害公务罪论处。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量刑的幅度是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也就是说,此罪处罚最重判处3年徒刑,如果妨害公务行为造成执法民警伤残甚至死亡的,这时行为人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外,现有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等法律法规也只有一般性规定,缺乏和实战相结合的细化规定,难以给公安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在此条件之下,也就导致了处罚过轻的现象产生,也直接导致了袭警案件的频发

。例如,扬州市公安局邗上派出所民警詹朝龙(曾经是特种兵、散打高手) ,在劝阻一名酒后把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不愿离开的男子时,遭该男子毒打18 分钟之久没有还手,以至于当场昏厥,男子打累了还说“我歇会再打”。又如,2008 年3 月31 日晚,在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十堰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杨少敏遇袭身亡。据多名目击者介绍,行凶者当时称:“打的就是警察”。 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具有不可侵犯性,是因为执法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和认可的,将其纳入人权理论范 围,也是宪法立法精神的具体表现。诚然,“人性化执法”矫正了过去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片面强调执法权的倾向,倡导人本价值观,给公民以柔性的关怀。这是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一次与时俱进,也是一种理性回归,是司法本质的显性化。但是这种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执法尺度的放松和对警察权益的任意践踏。所以,在创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过程中不能单方面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同样也是需要重视的。如果公安民警的执法权遭到非法侵犯,其严重后果是民警的法定职责得不到切实的履行,从而最终使民警保护的对象———公民或法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这无论对公安民警或公安机关,抑或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法律权威皆造成极大伤害。因此,保障公安民警的执法权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均衡发展对于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当前,公安执法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公安执法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的形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公安执法现状,分析原因,查找症结,因症施治,是当前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对公安机关来说,执法管理不是目的,甚至执法规范化也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大众服务,能够达到人民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公安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包容量大,情况复杂,要求高。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的公安执法环境还有待改善。不良的执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安执法活动,影响着公安法治的进程。

一、公安执法环境的现状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迅速,治安形

势总体良好,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是理解支持的。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的公安执法环境还有待改善。许多民警反映现在执法和过去相比要复杂和困难的多,这集中体现在暴力抗法和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了解,1980 年至今,全国公安机关有7000 多名民警英勇牺牲,13 万余名民警光荣负伤。仅2004 年就有492名民警牺牲,6920 名民警负伤。另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不法侵害和暴力袭击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居高不下。2002 年发生1372 起,2003 年发生1224起,2004 年(1—10 月份)发生1047 起。不法侵害分两大类:一是对执法民警殴打、袭击等的人身伤害;二是对执法民警的辱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从2004 年民警执法受不法侵害的统计数据显示:

受侵害民警的警种大多数为110 处警民警占48.2%,其次是交通巡警占45%。从受不法侵害的类型看,,无论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民主法制建设还是公安队伍和人民群众的素质来看,都处于全国的先进水平。因此,上述统计数字可以反映我国公安执法环境的实际状况,即我国的公安执法环境还不容乐观。纠正交通违章占26.1%,处理酗酒滋事占16.3%,调解群众纠纷占15%,盘查抓捕占11%,专项整治占6.2%。造成执法民警轻微伤以上案件占11.5%。应该说,上海作为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已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因此,上述统计数字可以反映我国公安执法环境的实际状况,即我国的公安执法环境还不容乐观。

记得去年发生的瓮安事件在开始的时候采取了完全打压舆论的事态,由于信息不畅,导致大规模的骚乱,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让群众对政府充满了不信任。这一事件当中的舆论主要是关心事实的真相。而今年上海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的处理过程,也是一波三折。开始的时候,当地政府对舆论的批评采取了对抗的方式,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表示该事件“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拒绝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最终浦东新区政府通报“孙中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并公开道歉;接着上海市政府明确,坚决依法整治非法 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这也就是从对舆论的抗拒转到接受舆论的监督,从而提高了执法水平。这一事件当中,舆论主要关心的是执法是否公正问题,是否有执法谋私的问题。今年1 0月28日晚,在郑州市扫黄活动当中,网上流传出一篇题为《郑州大规模突击扫黄公布小姐裸照》的帖子,帖子中公布的照片上,民警揪着一名“小姐”的头发,将其脸面暴露在镜头下。“小姐”一脸茫然,赤身裸体,只能双臂抱胸掩饰。这一张照片迅速在网上引发极大争议。大多数网友没有认为公布裸照是对“小姐”卖淫行为的正常羞辱,而是谴责警方侵犯人权。对于舆论。河南警方的回应也没有进行对抗,仅仅是说这样的事情出现是媒体自.己的决定。并没有征求警方的意见。这样的回答至少认同了媒体一致认为的这种做法是对人权的侵犯,对人格的侮辱这样的 现代理念。可以想象,在下一次的扫黄行动当中,再出现同样的错误的可能性就大大地降低了。舆论在这一次事件当中主要关心的问题已经上升到执法的人性化问题。事实上,这些事件当中的角色都是少数人,对与错也仅与少数人有关系,但舆论的关心程度却空前高涨。公众认为,这些事情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和执法公平的问题,进而关注到执法的人性化问题。舆论的关注事实上体现了面对强势的行政权力,舆论要求对广大公民的私权利更加予以尊重和保护。从对真实性的追求,到对执法的公正性的要求,再到对执法的人性化的要求,反映了公众舆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强,范围越来越广,标准也越来越高。在这些舆论的监督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部门从不懂得如何面对舆论遭到普遍的批评,到能够面对舆论的批评最终承认自己的错误向公众道歉,再进一步到能够按照舆论揭示的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念去进行人性化执法。正是这些舆论的鼓噪,最终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当中越来越体现人性化和附和公认的价值标准。曾经以“维护政府的威信”阻挡批评,但实践中应用的时候从来都没有给行政机关带来任何积极的意义。个别领导人在维护自己错误的时候就是堂而皇之地打着为了“维护政府的威信”来保护自己、实质性地损害和抹杀政府的声誉。政府从来就没有在这个口号的实践下得到些许正面的收获。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人,是人就不可能没有错误。接受佘众的监督。也就是舆论的监督是宪法赋予公众的权利,也是保持行政机关廉洁公正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也就是在这些有效的监督过程当中,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的能力才得到不断地提高。我们不能想象如果没 有舆论的批评声音,如何会产生这样多的进步。我们看到,在比较开放的舆论监 督下,行政执法的进步超过了以往,可以说是在批评声中获得了前进。从瓮安事件、钓鱼事件到公布小姐的裸照这些舆论热点的出现,其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是巨大的。传媒不道余力的报道、网友各种角度的分析和评论及其中体现的价值观念,使这一事件在帮助政府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也同时成为一次又一次的难得的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教育。这类事情引发的一次又一次强烈的社会反响,也说明了我们国家的全体公民正在回归人性。在这些热点舆论的讨论当中沉下去的将会是违法的、陈旧的执法理念和强权意识。

三、 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1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法律自身原有之意。法律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之上。

2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为落实中央的精神和公安部的部署, 2003年年初, 南京市公安局新一届党委在深人开展大讨论活动中, 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进行了以# 执法办案人性化∃、# 管理服务规范化∃为重点的研讨, 倡导人性化执法, 并于2003 年8月初出台了人性化执法20条, 从执法办案流程人手, 围绕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各个环节, 制定了一整套人性化的办案规定。但人性化执法并未遏制暴力抗拒执法案件的频发, 南京市2004年8个月共发生146起, 324 名警察在执法中遭到不法分子殴打, 188 人受伤、多人住院。对此, 有人认为袭警事件频发与市公安局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措施有关, 违法分子将民警人性化执法错误地理解为警察懦弱∃可欺, 故胆大妄为, 大打出手。于是, 有观点认为, 人性化执法有负面效应, 应当叫停。而在此之前, 许多学者对# 人性化∃执法是拍手称快的, 如有 的学者认为, # 南京市警方在推行人性化执法过程中, 通过柔性执法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成功事例, 就充分说明了人性化执法在取得执法社会效益中的积极作用和价值。人性化执法措施的实施, 是执法理念的进步, 是当前时代的要求, 同时也是有效执法的有力保障。前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从原因上分析, 不但有执法对象的因素,也有执法人员自身的因素, 还有其他社会因素。其中, 政府及其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缺乏相互了解, 是人性化执法遭遇障碍的一个深层原因。因此, 有必要增进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相互沟通, 从而有效保障人性化执法良性运作。

“人性化执法导致袭警事件发生”的观点值得商榷随着袭警事件的凸显,有关部门在分析原因时指出,袭警事件频发与公安机关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有关,违法分子将民警人性化执法错误地理解为警察“软弱”可欺,故胆大妄为,大打出手。究其原因,是与当前地方公安机关推行人性化执法的细化规则和有关领导理念上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误解造成的。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刚柔并济式的执法一系列袭警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许多人将其原因归于“人性化执法”,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软弱”执法。究其原因,是当前地方公安机关在推行人性化执法的细化规则和有关领导理念上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误解造成的。其中,政府及其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缺乏相互了解和沟通,是人性化执法遭遇障碍的一个深层原因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局限,立法的非人性化不可避免,而人性化的执法则可以使非人性化的立法的消极因素实施过程中得到一定的抑制,从而缓冲立法的非人性化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

人性化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法律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采取有力措施,构筑人性化执法的崭新平乙人口(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打牢人性化执法的思想基础人性化执法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原因之一就是与平时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疏于对民警的教育管理有直接关系,使部分民警模糊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目前人性化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目前有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民警在人性化执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少数民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甚至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不仅没有保护人民,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实行“人性化执法”的南京之所以发生多起警察被袭案件,表面看起来是因为不少违法分子把“人性化执法”理解为“懦弱”执法,更进一层的原因却在于警方在将“人性化执法”制度化的过程中过于简单化,比如为了体现“人性化执法”,公安部门规定民警被投诉达到一定次数,就要下岗,同时又缺乏对投诉进行甄别的机制,一些人正好利用这点对民警不实投诉,以致民警在执法时顾虑被投诉而投鼠忌器、“打不还手”。

事实上,推行人性化的执法举措,既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尊重的需要,也是有效落实执法措施,实现最佳执法效益的需要。人性化的执法活动寓情于法,生动、感人,使单方面的执法行为增强了说服力、感召力,在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更容易唤醒人性善的一面,从而使执法活动更容易为人民接受和认同,并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时,具有亲和力的人性化执法方式,也拉近了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的距离,增进了双方的沟通、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提高执法主体的执政能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建。

)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加强民警职业道德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队伍,是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根本保证。要在转变执法观念的同时,加强各种形式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的法律素质,提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只有当执法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了,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了,执法更加严格、公正、文明了,才能做到人性

化的执法。提高法律素质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也不是一劳永逸之事,现实公安工作复杂多变,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要善于在公安执法和管理实践活动中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熟悉和正确适用常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同时,还要加强与人大、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工作联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认真查找执法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改正。要坚持专群结合的群众工作路线,经常深入人民群众之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人性化执法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共鸣,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先进性,正是基于其人性化的特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法制形态,它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其他法制意识形态伪善的“人权”、“君权”有着本质的截然不同。要

四、 当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对策

3解决问题的对策3.1把“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完善人性化立法俗话说“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实现人性化执法,前提是人性化立法,只有所执之法具有人性化内容,其诉求的价值观念合乎人道,有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执法的人性化才有依据和保障。”[人性化执法问题的对策研究(一)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用新的执法理念指导人性化执法。可见,要保障人性化执法的顺利实施,应当完善上述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提高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适时地增设最近几年学界热议的“袭警罪”,以强化人们对警察权威的认识,减少一些人钻“人性化执法”的空子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其次,完善相关的警察人性化执法考核制度二自公安机关系统推行人性化执法措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警察人性化执法考核制度。公安机关在提倡人性化执法的同时应当宣传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正视执法行为具有的暴力属性,避免过度强调人性化执法的固有观念。在我们的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致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的情况,特别是在执法中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不强,在执法指导思想和执法观念上发现偏颇,没有把人性化执法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刑事执法的人性化在这方面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中禁止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特别要杜绝违反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超期羁押。全面实施“温馨告知卡、跟踪服务卡、群众测评表”的“两卡一表”制度,认真落实“先敬礼、先教育、先纠正,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的“三先一不”规定,扎实抓好“三理四心五服务”人性化执法措施落实,即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法尺度要合理; 变强制性和刚性执法为刚柔相济的执法,变单纯的“严管重罚”或“以罚代管”为温情执法、文明执法,做到罚而有度、惩戒结合、刚柔相济,无论从执法的全过程,还是每个环节都注重理解人、尊重人、关怀人,这种人性化的执法措施将会使管理相对人更加自觉遵纪守法,无疑是推行和谐执法的有益尝试。自公安机关系统推行人性化执法措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警察人性化执法考核制度。在当前,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不法分子袭警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而归咎于是警察实施人性化执法所致。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具体措施为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全国公安可谓大胆创新,敢为人先,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必须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完善公安法律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是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伟大实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人民的共同心愿。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指警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改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以人为本,最终实现执法公正的一项专门活动。从实证和理论两方面分析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通过完善公安法律制度、全面提高警察自身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等措施来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泗洪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还主动结合工作实际,摸索出一套更加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和首查不罚等措施,改变了以往告知、处罚中存在的叙述简单、说理性不强等不足,得到了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涉法的“人性化”措施十分有必要,首先可以采取制定措施前举行听证会,由区、市人大或法制办(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涉法“人性化”措施的审批,先试点再铺开等等,抬高“人性化执法”的准入门槛,把各种不规范的“人性化”措施拒之门外但是,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的“人性化执法”措施规定令人眼花缭乱,一些规定借机大行其道,败坏了“人性化执法”的名声,走入“人性化执法”的误区,需要严肃对待,认真解决为此,推行人性化执法一定要深化执法改革,注意把握分寸,做到宽严有度,同时必须采取措施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并依法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特别是抗法行为,以确保人性化执法的健康发展,保护执法者,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法制社会的形成与完善。[4] 我国警察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民警察宗旨和要求的规定,然而,在我们的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致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况,令人扼腕。又如执法人员在抓捕一犯罪嫌疑人时,为了不使在其未成年子女面前出现这残酷一幕,执法人员以一种人性化的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带走,避免了一场涉及暴力的场面展现在未成年人面前。提出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既是行政执法工作现实对执法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改进和提高执法能力的具体措施。因此,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出发,我们应切实推行好人性化执法的各项具体措施,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

公安机关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J性,既要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又要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完善和建立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创新侦查模式,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研究坚持人性化执法的有关措施,不断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公安工作才能步人良性发展的轨道。针对个别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轻实体”、“轻程序”、“轻证据”以及粗暴执法、简单执法甚至出现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在全体民警中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深入“人性化”执法专题整顿教育活动,向全社会推出15项人性化执法新措施,切实以亲民、爱民、为民之心树立交警新形象,形成“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一把尺子量到底,好坏优劣看实绩”的工作氛围,使队伍执法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最大限度地落实人性化执法措施该支队党委认为,人性化执法必须使民警在公正执法的同时,给予群众柔性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

改善不良执法环境的措施包括加强公安队伍自身建设,加强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注意新闻舆论导向,加强宣传教育等。、沟通是实现人性化执法的有效保障沟通, 有利于执法对象理解并配合人性化执法沟通, 有利于执法人员贯彻人性化执法提高政府执法人员的沟通能力, 保障沟通的主动性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 保证沟通的互动性第一,完善公安法律制度。为此,人民警察必须树立三种执法观念。 第一,树立执法既是管理,更是服务的观念。第二,树立文明执法的观念。““四个一”,即一身正气、一张好脸、一番好话、一腔热情[ 10 ] 。根本改变过去那种“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的歪风邪气。第三,树立客观公正观念。“公正”是指公平正直,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它是警察执法永恒的主题。四种执法能力是指:一是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二是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全力维护治安大局稳定。三是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四是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促进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 11 ]。第

三、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行为规范和严守公安民警职业准则要求,加强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养成教育,在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养成理性的思维方式和依法办事的行为处事方式,做到既讲理论、又讲实际,既讲原则、又讲灵活,既讲规范、又讲“人情”,不断提高辩证思考问题的能力和明断是非的能力,从煅造自我人性化的一面做起,练好“内功”,进而推动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工作更加人性化、规范化。

坚持人性化执法,必须从转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做起。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统治的目的是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国内主要矛盾已经由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执法的对象和执法的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要及时转变执法观念,推动执法工作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为此,广大民警要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 的问题,彻底抛除传统的以执法者自居的高高在上的执法主体意识和“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内容提要:

文明执法被不断完善。“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鞭策着执法部门以时间行动对“人性化执法”予以诠释。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实践过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控制因素很大,执法人员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因此,辨证地理解“人性化执法”成为当务之急。

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公安民警坚持人性化执法,必须防止两个误区:一是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尊严;二是以"执法"为借口,侵害公民权利。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完善监督机制等途径促进民警人性化执法 和谐社会是以法制为后盾的,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小小细胞,因此每个人都要遵守社会的法制和准则,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机地运转下去。国家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法规和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制定出来就需要人为地去实施。而公安民警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迥然不同的。

当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提出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人民警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办理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和公正。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与司法各个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人性化执法渊源流长,要实现人性化执法,必须完善人性化立法,树立三种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主体自身的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 ,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 ,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执法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执法活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如何更好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结合当前社会形势和公安实践活动,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上水平。通过几年来工作实践,在这里,简单地谈一下对“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粗浅认识。 (要求提示论文的主要观点,要求读者可以了解论文的要点200-300字)

关键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执法 (列举2到5个关键词)

正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有关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报道也频频见诸媒体,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公安机关亦不断推出新举措,以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弊端)。|比如说:这既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制理念在不断增强,也说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正从过去片面地强调法的专政功能向全面强调法的专政与服务功能。 (要求有论点 论据 论述 有结论 观点明确 论据充实,要有较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

首先,人性化执法是遵循法律和正当程序的执法活动其次,人性化执法应是非歧视的理性执法活动。最后,

1、 第

一、

二、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基本状况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人性化执法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特点。人性化执法的误区

(一)人性化等同于“人情化”。人性化与“人情化”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人性化是以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管理依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原则性;“人情化”则直接受管理者个人好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人性化等同于“任性化”。人性化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通过科学管理和优质服务,实现执法环境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任性化”片面强调个性化,放松执法规范约束,主张民警自我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完全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

(三)人性化等同于“面子化”。人性化强调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要求执法者正确把握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面子化”实际上就是论交情、论亲疏、论关系,如果因为面情观而对交通违法者姑息迁就,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成了一句空话。

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1)严格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是指公安民警基于公正无私的要求,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安民警要做到严格执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强调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当前,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禁止用执法权力为地方、部门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的“三乱”现象。

第二,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今后公安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而且必须做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各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保障国家权力得到正常而有效地运行。

第三,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外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

第四,严禁逼供。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不得为获取口供而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伤害其身体,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任何方式的威胁,或采取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的方法。严禁逼供,要求公安民警在办案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热情服务的要求。热情服务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文明礼貌、感情饱满,尽可能耐心、周到、细致地做好自己本职工作,重视人的本性需要。

热情服务的要求如下:

第一,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做好本职工作,就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爱岗敬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第二,公安民警要服务于全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使自己的工作紧密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当前,公安机关要以强有力的打击职能、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使经济建设能更快地发展。

第三,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改进服务措施,文明执法,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四,扩大服务领域。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的时候,要积极给予救助和保护,积极参加社会救险和救急活动。

第五,改善服务态度。在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用良好的态度、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有亲切感、信任感。

3、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

三、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从历史角度看,由于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封建集权制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体的高度集权的机构,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行使空间的膨胀和其它权力行使的弱化,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权的行使经常与暴力相联系,通常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稳定。现代社会,虽然“人权”、“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日益广泛地受到重视和追求,但在行政执法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背离了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由行政执法的非人性化而产生的上访事件和暴力冲突事件层出不穷,特别在治安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出现了“催英杰案”[3]及其类似惨剧的发生,暴露出行政执法中暴力监管的制度漏洞和矛盾。从更深层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发展与变革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和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让相对人在正当程序中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双方共同协作、相互配合,使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与和谐。

据我看来,“人性化执法”的提法之所以受到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称赞,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段时间以来,许多执法者在对待执法对象的方法上是在某种程度上缺少人文关怀的。真正意义上的良法,不仅体现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这种程序上的正义实际上就是对执法对象的一种人文关怀。没有程序上的保证,任何法律,无论从实体上看来是多么公正,在执行当中都可能走样,都可能因为非人性的执法方式而使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荡然无存。

提倡“人性化执法”的人们,他们的初衷应该是善良的,但是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至今仍以人情化和关系网著称的社会里,还是以多多倡导严格依法办事为上策。这是因为,“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执法活动本身又是一个实践过程,人为操作的因素很多,尺度很难掌握。一不小心,就可能被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人利用,也更会给那些手中握有权力、善于搞关系的人留下进行非法活动的空间。而“人性化执法”也有可能成为某些执法者牟取私利的旗号,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给予某些人“人性化”的对待,而给予另一些人不那么“人性化”的对待,甚至是非人性的对待。一句话,“人性化执法”的提法在当前特定的历史阶段里很有可能演变成“人情化执法”,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腐败途径!

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民众对于执法者给予如此高的厚望,像封建时代的臣民期盼清官一样期盼“人性化”的执法者,实际上是与法治之路南辕北辙。法治的实现并非仰赖善良的执法者,而是仰赖法律本身,仰赖全社会对于良好法律的尊重,尤其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尊重——严格依法办事。当我们仍然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管理者身上时,可能会举着法治的大旗不自觉地走回“人治”的老路!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

四、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

因此,在执法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风气,为管好城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 首先,执法人员观念要更新。 另外,需要有机制作保障。

另一方面要接受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整个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从警为民,做老百姓的贴心人;执法为民,做人民利益的忠诚卫士;服务为民,做人民的忠实公仆。人民警察必将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践行者。

结论:

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本思想、服务精神与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执行法律规定的执法理念,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在大力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执法“人性化”应是一种必然。近年来,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从“管制型执法”转变到“管理服务型执法”,是执法思维的一大进步。当然,这一进步也是有代价的,就是执法过程不如以前的“管制型”简捷,而是要更加地“小心翼翼”,但这是迈向法治文明之路的必然选择。认为“一味强调人性化执法有负面影响”,实是一种“不耐烦”的表现,是执法思维的倒退。

“人性化”本身并不代表“软弱”,尤其不代表纵容恶行。警察有裁制的权力,这并不妨碍对执法是否“人性化”的判断。

不论是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还是公正执法,强调的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是有侧重的强调。它们是一体的。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一体性也会越来越明显。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根本性进步。 综上所述,我认为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必然归宿,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价值基础;人性化的立法是对以人为本的确立,人性化执法是对以人为本的落实和具体化,是对人权的保障和落实;人性化的立法更侧重于价值形态的主张和描述,人性化的执法更侧重于实践形态的描述和概括。

人性化执法主要是执法中的问题和要求,但人性化执法的手段、程序、效果与立法的人性化密切不可分。人性化执法的前提首先是合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执法,如果立法本身不够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权,其必然将立法中的非人性化和非理性化问题带到执法中,从而造成执法者的进退两难的困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背于对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障,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又势必陷入执法犯法的尴尬境地。因此,要真正保障人性化执法的效果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和运作,而首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使法律的本身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光辉。

人性化执法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不应在违法的基础上寻求所谓的人性化执法。因此,人性化执法不仅应受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约束,更应受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约束。其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更不是互相抵触的,而是互补互相动的。严格执法属于刚性执法,这种刚性执法蕴涵和保障着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严格的依法办事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人的主观影响和人情因素。人性化执法属于柔性执法,是在执法过程和程序中体现出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和对相对人本身的人文关怀,法律的授权为执法者的合理裁量和人性化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空间。人性化执法强调尊重与保护相对人和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强调从人本身出发,从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的角度出发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和手段,通过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整个执法过程与目标的辨证统一。

人性化执法应当遵循和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蕴涵着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甚至某些实体正义的本身就和一定的程序联系,遵守和实施正当程序就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人类的本性是容易犯错误,采用严格的规则是合理的(Hei论是在追求洗礼或追求最无私的理想都是如此。”[9]行政效率和目标对于行政管理而言至关重要,但行政效率的取得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公平并遵循正当程序的约束。即便在程序是可选择性的情况下,亦应采用便民的合乎人性的程序和方式执法。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强正当程序的公正性,让相对人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提升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强化正当程序化解和缓和社会冲突的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的价值的回归。

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背离和突破,而应当与行政法的原则与规则结合和协调。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并体现为一些可操作的更为具体的原则和规则。如便民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和最小负担原则等。人性化执法所反对和制止的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侵害,它追求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法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这种权力的运行就必然要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与监督,权力的人民性决定并要求执法者在一切执法活动中都必须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人都应该象人那样受到平等的对待,执法人员应该注意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又要让法律作用的效果尽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它既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职责的放弃,也不应当是行政主体对自身法定责任的推卸。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目的是为了杜绝凌驾于法律和人权之上的暴力执法、无秩序执法和随意执法,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本质没变。如果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担心被投诉而执法不严、不力,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不仅会导致行政目标无法实现,执法效果和质量也会受影响,而且还会纵容违法、模糊是非界限,最终会破坏人们对法治的遵从、维护和信仰,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作为普通公民的人本身,这完全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恰恰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和异化。因此,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的迁就,也不是减弱执法的力度,更不能将人性化曲解为法外施恩、人情执法,如果该执法时不执法,利用人性化执法减轻对亲戚、朋友、熟人等的执法力度,那么法律的执行将失去其公平的价值和威慑力,其必然结果就是消弱和亵渎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因此,人性化执法有其必要的限度,不能随意扩大,对人情的考量必须限制在合理性的范围,防止人性化执法演变为人情化执法,从而走向法治的对立面。

人性化执法对缓解、遏制和消解社会冲突与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法律自身的局限与问题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立法程序与技术、利益冲突与平衡、立法者的知识阅历与水平、社会突发事件及其处理等都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以及执法的效果,因此立法中的人性化设计无疑是一个理想的价值追求,但往往难以在短期内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和影响,而执法中的人性化却是一个存在广泛发挥空间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甚是一个执法中的具体规则,人性化的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僵死的法条充满适度的人情、使相对人对立的情绪获得某种宣泄和缓解,促进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理解、通融与互动,在法律本身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执法者就是“活的法律”,法律也就是沉默寡言的执法者,两者的互动与交融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性化执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王淑波、李英娟《浅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

人性化执法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它不是“软弱执法”,也不是迁就不管,该

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

关怀。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严格执法的人性化执法,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国

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就无从保障;没有人性化执法的严格执法,就是忽视或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

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因此,只有达到两者认识上的统一,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

能得以和谐发展。(中国质量报/2010 年/7 月/2 日/第003 版 质检论坛湖北黄冈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局长 朱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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