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规律研究论文提纲

2022-08-15

论文题目:我国开征数字产品与服务税的立法构想

摘要: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集中体现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方面,这两个方面交汇于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这一点上。数字产品与服务在概念界定、分类和性质上与传统商品和服务存在诸多区别。新型交易模式在税法领域突出表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加速,导致税法公平性失衡、税法目的性缺位及税法适应性不足等问题。基于税收基本原则分析,数字产品与服务应当纳入税法领域规范,而在电子商务法和增值税法规范视角下,传统税法规范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及纳税主体等方面存在规制困境。在征税对象上,数字产品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均超出了现行法中对无形资产与销售服务的分类界定,销售服务不能涵盖所有的数字服务,而数字产品不能延伸至所有的无形资产。在计税依据上,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过程的“增值额”量化困难,从价计征对数字产品和服务适应性不足。在纳税主体上,数字产品与服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界限更为模糊,消费者的价值创造在数字产品与服务销售过程中并不直接体现,而是转化为企业综合收益的一部分,导致无法基于价值创造设立新的税收管辖权。对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进行域外考察发现,相关国家“数字服务税”的征税逻辑、征税核心要件、税收管辖权确定基础及实践效果明显。在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征税要素的设计上,体现为以综合所得、单一广告收益和“反向收费”为税基的征管模式。总体看,“数字服务税”的核心课征要件在于用户创造价值,即市场国征税权与企业实际产生的收益之间的联结度规则应当予以调整,将其融入立法目的和立法结构的设计中。数字产品与服务的交易过程会使得交易对象增值是毋庸置疑的,这种增值与增值税法在逻辑上具备一致性,因此通过增值税法的完善为向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提供法律基础是必要且可行的。但囿于数字产品与服务在交易过程中“增值额”量化困难,计算复杂,独立依靠增值税完成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的税法评价不现实且不完整。应当注意到,所得税法的征税对象可以覆盖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所产生的收益,避免复杂计算且降低征管难度,因此借助对所得税法征税对象的解释可保证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被纳入税法体系中。但长期来看,增值税与所得税并不适合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的发展,容易引发重复征税、税负不公以及国际税收规则冲突等问题。深入研究并制定专门的数字服务税法符合税制发展的趋势,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在研究中确定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的本质及法律关系,理顺这一交易模式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归属及正确评估这种收益,有效衔接OECD统一税收征管规则,最终将对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做出完整的税法规制。

关键词:数字产品与服务;数字服务税;用户价值;课税要素

学科专业:经济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展望

一、征收“数字服务税”的理论探源

(一)数字产品与服务的特性

1.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概念和分类

2.数字产品与服务的性质

(二)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对传统税法体系的冲击

1.导致税法公平性失衡问题

2.产生税法目的性缺位问题

3.造成税法适应性不足问题

(三)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的法理探究

1.税收基本原则的视角

2.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视角

3.增值税法律规范的视角

二、规制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的困境(以增值税为例)

(一)征税对象难以覆盖“数字产品与服务”的全部内容

1.“销售服务”不能涵盖所有的“数字服务”

2.“数字产品”不能延伸至所有的“无形资产”

(二)计税依据难以衡量数字产品与服务的价值

1.数字产品与服务的“增值额”量化困难

2.数字产品与服务从价计征功能不足

(三)纳税主体缺乏对消费者参与价值创造的肯定

1.数字产品与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界限模糊

2.消费者价值参与在数字产品与服务销售中被忽略

3.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分的必要性降低

三、对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立法问题的域外考察

(一)对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的路径

1.征税的逻辑

2.征税的核心要件

3.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二)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的要素设计

1.纳税主体的设计

2.征税对象的设计

3.计税依据的设计

(三)数字产品与服务的征管模式分析

1.以综合所得为税基的征管模式

2.以单一广告收益为税基的征管模式

3.以“反向收费”为税基的征管模式

(四)他国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立法目的选择

2.立法结构设计

四、对我国数字产品与服务税的立法构想

(一)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征管模式的选择

1.短期规划:增值税与所得税并行的征管模式

2.长期展望:制定专门的数字服务税法

(二)数字服务税法的课税要素设计

1.纳税主体的设计

2.征税对象的设计

3.计税依据的设计

(三)合理定位对数字产品与服务交易的税改措施

1.消除对数字产品与服务征税的征管障碍

2.有效衔接OECD统一税收征管规则

3.防止新生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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