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风险案例分析

2023-05-26

第一篇:银行贷款风险案例分析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风险与对策分析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风险与对策分析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引发的各种形式的风险不断暴露,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及形成机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住房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一个重要的业务种类,然而在大力发展个人住房的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不良贷款率也随之上升,风险也逐渐暴露。房地产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政策环境,这也给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状况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许多国家的反思,我国也采取政策措施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的门槛,打击房地产的炒作和过度投机行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进一步发生。我们应尽快树立适应商业银行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研究应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控制和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研究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不仅可以促进我国人民居住环境改善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对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平稳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联系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以及成因,如何防范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各种风险,如何发展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水平。我国在发展个人住房贷款这个市场上的时间比较短暂,经验也比较有限,再加上个人住房贷款的特点,如何有效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实质性的挑战。

二、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和研究目标:

1、国外的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从英国成立的第一家住房金融机构算起,己有二百多年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金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获得了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一直是国民

经济的重要支柱,各国都先后建立了相对成熟完善的房地产金融系统,在对个人住房信贷的风险管理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尽管各国由于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一般都是采取以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主营业务,以信用贷款和保险代理为辅助业务的方式。

Kau在1998年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借款人违约风险进行了理论研究。他在要求权法(ContingentclaimaPproach)中把违约看作是一种合理的决策,认为当住宅价值降到低于抵押贷款价值时违约就会发生。LISa于2000年提出了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管理分离均衡论理。他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由于借款人的风险类别是一种私人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最为清楚,贷款人却知道不多。因而就会存在分离均衡 (separatingequilibrium),高风险的借款人就会选择浮动利率抵押贷款,低风险的借款者则会选择固定利率抵押贷款。他认为借款人的抵押贷款选择倾向应该被贷款人当作鉴别高风险与低风险借款人的一种违约风险信号,为房地产抵押贷款借款人风险的管理对策提供了依据。瑞士的汉斯·马里希·德瑞克在2004年《金融服务运营风险管理手册》中提出对于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管理几种方法,这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管理对策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方法,例如设立风险监控指标。

国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研究比较深入,也积累了经验供后人参考。国外对风险理论,建立的个人信用制度,双担保体系制度等等均比较完善,在政府的政策和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的指导管理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不断发展和完善。

2、国内的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住房贷款风险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时间较短,市场运作也还不够规范。商业银行自行制定一套标准,相互间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就是同一家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基础资料登记也很不规范。反映借款个人特征、住房特征、融资特征的信息严重不足,信息失真严重。因此,我国学者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起步研究内容也多限于介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多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基础数据库的缺失和不易获得。

(1) 汪利娜在《中国推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性思考及制度安排》(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年)中在对比国外在贷款证券化的基础上,认为中国抵押贷款

市场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提出我国证券化应该成立全国性的抵押证券公司,以及应借鉴香港和加拿大的经验,尽早地推出抵押贷款保险计划,这对住房抵押贷款外部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方法。

(2)贾卉在《试论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防范及对策》(市场周刊:商务营销,2003年)中对个人住房贷款中风险隐患进行了分类分析:个人信用带来的风险、诈骗行为带来的风险、由银行自身操作带来的风险、抵押物产权引来的风险、抵押物处分引来的风险、贷款条件风险和其他不可抗力风险;由此还提出相应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3) 上海财经大学的刘勇、中国人民大学的周宏、中国煤炭经济学院的徐启发在《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投资研究,2003年)中指出,作为金融风险、测度与防范的重要工具,VaR(Value一at一Risk)己经成为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主流方法,这对在住房贷款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以及信息不对称下带来的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的防范对策。

国内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研究时间有限,而且联系国内实际情况,许多理论都不能够完善实践。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风险,使国内研究深度有限,多以定性研究。目前我国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教训,联系实际情况和结合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的启示, 提出了若干可行性措施, 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管理控制, 协调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 推动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本文选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为研究对象,依据国内外专家的有关理论和相关学说,探讨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本论文针对这些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

三、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一)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导论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第二章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发展现状

2.1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现状

2.2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分析

3.1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原因风险分析

3.2我国商业银行外部原因风险分析

第四章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对策

4.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内部管理对策

4.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外部管理对策

第五章结论

(二)研究方法:

(1)归纳法:总结由学者们早已研究出来的成果,从各个方面提取相关有用信息,补全片面的方面使其完整。

(2)实例分析法:运用实际发生的有关例子来分析个人住房贷款的某项风险。

(3)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中的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分析中不同观念总结归纳出主要的观点。

第二篇: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信贷一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八级归人五级分类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2002]12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贷款质量八级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报银监会)》(见附3)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统计生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报银监会)》(见附2—1和附2—2),并报送银监会。总行统一制作报送银监会口径的监测表模板,2004年1月30日放于Notes统计分析数据库中。(表格略)

三、在农发行内部统计分析或进行对外披露时,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对外披露)》(见附5)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由各级行自行制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对外披露)》(见附4—1和4—2)。(略)

四、各级行要继续按季度做好商品粮棉油正常库存和超期库存潜亏分析,将潜亏分析作为农发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补充材料,上报当地银监局,以利于全面动态地反映农发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2004年1月14日

附: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信贷险分类与监控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以及《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意见》(银监发[2003]24号)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贷款基本制度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第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及其结果。通过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反映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提供依据。

第三条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原则。贷款风险分类把严格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风险贷款的实际,坚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贷款封闭管理相结合;

(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相结合;

(三)借款人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与贷款风险的历史成因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包括各项各类贷款及贴现等。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五条 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依据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主要依据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即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七条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一)各类储备贷款(不包括储备挤占挪用贷款);

(二)粮棉油正常商品库存占用贷款(包括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和种用大豆收购贷款);

(三)正常期限内粮棉油收购、调销费用贷款;

(四)正常期限内简易建仓贷款。

第八条 关注贷款。借款人目前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一)商品粮油超期库存占用贷款;

(二)粮棉油正常结算资金占用贷款;

(三)商品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

第九条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一)商品粮棉油陈化(变质)库存占用贷款;

(二)粮棉油销售超期结算资金占用贷款;

(三)逾期180天(含)以内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费用贷款和简易建仓贷款;

(四)未审核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挂账占用贷款;

(五)经审计认定的粮油企业各类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具体包括91粮食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1998年5月31日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新增挂账和不合理贷款、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新增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等;

(六)各类棉花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具体包括1992末中央和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1993—1998中央和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新疆棉花计息挂账占用贷款;竞卖1998及以前商品棉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竞卖出疆棉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棉花及国家专项储备其他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等;

(七)处理商品陈化粮亏损占用贷款;

(八)老商品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

第十条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归属此类的贷款主要是无库存物资保证的贷款,具体包括:

(一)经审计认定由企业消化的粮食新、老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二)中央核复的棉花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三)未划转的粮棉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四)商品粮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五)棉花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

(六)商品棉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七)1998棉花以前发放的棉花初加工贷款;

(八)粮棉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九)逾期180天以上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费用贷款和简易建仓贷款;

(十)未划出的除粮棉企业和其他储备企业以外的贷款。

第十一条 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商品粮棉油呆账贷款和储备呆账贷款、粮棉附营业务呆账贷款、其他呆账贷款等。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与监测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与监测要按照“适时认定、科目归类、按月监测、季度分析”的原则进行。

贷款五级分类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中国1998年之前的贷款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蛾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编辑本段中国1998年的贷款五级分类

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编辑本段贷款五级分类详细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以上。

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编辑本段延伸阅读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损失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这是一种根据贷款期限而进行的事后监督管理方法。“一逾两呆”的不足就是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许多问题,比如根据贷款到期时间来考核贷款质量,就会引发借新还旧的现象,这样就很容易将一笔不良贷款变为正常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贷款的五级分类仅提供了一种贷款的分类方法,与风险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并不一致,因此,像“贷款风险的五级分类”这样的提法是错误的

实施信贷五级分类管理过程中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提高信贷人员素质。五级分类工作对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但要有信贷管理经验,还要有丰富的财务、会计、法律、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敏锐的判断能力。因此,要着力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

二、注重分类过程。五级分类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覆盖了从贷款发放到帐面消失的整个周期,较为科学地判断贷款风险程度,可以及时发现贷款出现的问题,准确识别风险,因此,五级分类过程本身就是信贷管理的过程,要通过贷款五级分类的实施达到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的目的,不能只重结果不重过程。

三、防止作为突击工作来抓。贷款五级分类要求不间断地对借款人的报表、现金流量、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应通过制度建设对贷款五级分类程序和任务作明确的规定,不能当作突击工作来抓。

四、防止只作为事后的管理方式。贷款五级分类涉及贷款管理的全过程,贷款风险分类不仅在于对不良贷款的管理,重点在于对正常贷款的管理,贷款风险分类是一个循环的、严密的管理体系,它渗透到贷款的审查、发放、提取损失拨备、后续跟踪管理等各个环节。不能把贷款五级分类只作为事后的管理方式。

五、注重非财务因素的分析。农村信用社是立足农村,面向“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借款户多为农户和小型私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人员水平低,部分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连续、不完整,从财务报表中无法准确进行财务分析,因此,对非财务因素的分析就显得特别重要。

第三篇: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是指银行贷出去的款项,借款人到期偿还不了形成逾期、呆滞 或根本无法偿还成为呆账贷款,银行蒙受损失具有可能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主要表现 形式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无法收回主要是由于借款人不愿或无 力归还借款,所以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来源于借款人。 关键词: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分类;决策

一、引言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就是指银行运用系统和规范的方法对信贷管理活动巾的各种贷 款风险进行识别预测和处理,防范和降低风险损失的发生,以及对信贷活动的影响程度,以 获取最大的贷款收益的信贷调控行为。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银行商业化,并建立 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一种必然趋势。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企业实体,首要的任务 必须按风险原则管理资产,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管理显得日益重要。

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实现资金资源分配的最佳组合。通过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依据风险分散 的原理将贷款资金进行合理配置, 既有效地降低了银行放款的风险, 又使银行的利润水平 相对确定, 达到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

2、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经济的稳定发展。银行系统是现代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柱, 商 业银行的运行状况对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果商业银行贷款失控, 导致银行的重大损失 必然会通过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招致金融体系的动荡和经济的衰退。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 风险就成为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可靠保证。

3、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实现。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是在效益性、流动性、安全 性三者统一的前提下实现成本最低、效益最大, 而银行风险管理的宗旨正是用最小的成本获 得最大的风险收益。

三、近年来商一业银行面临的贷款风险管理主要表现: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仍然较高,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首要特 征。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在剥离了1.4万亿后,不良贷款比率按五级分类口径仍较高,已 超过20%(发达国家平均为2%),风险隐患较大。这些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十分复杂,而银行稀 释和消化不良贷款的能力目前还比较弱。当前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 盾,一些银行对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盲目贷款,如果不切实加以解决,可能产生大量的新增 不良贷款。减少新增不良资产,加大存量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化解银行风险任务艰巨。 (二)是资本充足率离巴塞尔协议规定(8%)还有一定差距,距国际先进银行(30%)有 很大距离,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 (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低,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和人均利润率仍大大低于 国际平均水平。 (四)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金融案件时有发生,有的触目惊心,而金融企业的防 范机制和内部管理水平却跟不上。一些银行急于扩张业务和抢占市场份额,往往忽略风险和 成本,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创新与贷款风险管理的关系,致使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往往是金融犯 罪分子窥视的焦点。 (五)是银行风险出现新转化:信贷资金被大量用于财政性支出,财政风险向银行风险转 化;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等贷款周期长、规模大、增长快,信贷的分散风险向集中风险转 化;有些地方因资金链条断裂而形成房地产贷款巨大贷款风险管理,抵债资产逐年增加,虚 假按揭、重复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信贷的即期风险向其他资产的远期风险转化。 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实质是金融体制和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现代金融制度,没有真正 摆脱行政机构色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经营机制还没有根本转换,内部控制薄弱, 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四、商业银行风险贷款的类型

1、呆账型贷款。呆账型贷款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 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部分收回的情形。呆账型贷款风 险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拨款,或工作人员违规贷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 往往是银行款项拨出时

就注定呆账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绝。

2、呆滞型贷款。呆滞型贷款风险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 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

3、逾期型贷款。逾期型贷款风险是指借款合同到期后仍未归还的贷款。这种分类是与 中国特殊的金融市场情况相符合的。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外资银行的介入、金融格局的变 化,中国于1998年开始逐步采取国际通行的五级考核标准,即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 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4、保证虚设型贷款。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 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设则是闪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 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足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 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是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设立的一种物权。但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 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有 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 清偿债务,使保证形同虚设。

5、政策风险型贷款。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围家政 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性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增加的情形。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 与阶段性,阶段性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可能存在不稳定性。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 策的把握与实际情况有时会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大其贷款风险。

五、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贷款风险管理经验, 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 完善我国商 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 针对我国信用评级体制的不完善, 建立资信评估机制, 对企业的资金状况、经营 现状、产品销售情况及发展前景等加以量化, 运用各种财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估, 尤其应该关 注企业的现金流量变化, 确保贷款投向准确, 为贷款决策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 建立贷款责任制和集体审批制度, 将贷款的责任明确到个人身上, 用严格的贷 款责任制约束信贷人员的行为规范, 做到谁贷款谁负责, 发生贷款损失时, 严格追究贷款 责任人的责任, 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对业绩优良的信贷人员进行奖励, 给予其足够的 工作动力。 第三, 建立各种评审机制, 做到以防为主, 努力转化及时补偿, 要密切关注企业的发 展方向、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化解因企业经营不利和改变贷款资金用途造成的贷款风 险。按不同的授信对象和资产类型, 划分风险基本权数, 同时根据企业的信誉标准评定贷款 企业信用等级, 并成立企业信用评估委员会和贷款审批委员会, 对资产风险进行量化管理, 以风险变换系数与贷款方式的风险基础系数作为评价企业贷款风险度的标准。 第四, 建立贷款风险的追索机制, 开展信贷资产的清理工作, 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 应的措施, 积极组织清收工作。检查抵押财产的完好程度和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有无变化, 关 注抵押财产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是否存在企业出售, 转移抵押等情况。 第五, 不断提升员工的素质特别是信贷人员的素质。贷款风险的大小与信贷管理人员的 素质密切相关, 信贷管理人员素质好, 贷款风险可以大大降低, 反之, 则会大大增加贷款 风险。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素质,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大力培育新生力量, 吸收 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有一定银行工作经验的青年人充实信贷队伍, 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和业务培训, 每年给予信贷人员一定的时间进行学习培训,以提升其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从政府监管当局的角度讲,应该给予商业银行充分的制定贷款利率的自由, 这有 利于调动商业银行的经营积极性和创新热情。贷款利率的制定应该遵从市场经济的规律, 商 业银行可以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约束下自行决定贷款利率, 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也 有利于增进优质银行的竞争能力。 第七, 要加强经济立法。在市场经济中需要相应的经济立法来规范经济个体的行为, 要 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进一步完善《抵押法》、《担保法》、《破产法》等, 从法律 层面保证有效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六、总结 总之,为了加强商业

银行贷款风险的管理,商业银行必须一方面应不断加强信贷人员的 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信贷人员使之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敬业精神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另一 方面应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针对信贷经营管理和信贷人员知识结构中的薄弱环 节,加强业务知识和操作制度的培训,并鼓励信货人员自学与信贷业务有关的法律、会计等 专业的知识。

第四篇: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摘 要】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作为商业银行的资产,其质量的好坏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本文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贷款风险问题,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现状及成因,进而提出如何防范银行贷款风险,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关键字】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

一、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特点

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受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使得银行的贷放资金无法按期收回本息和正常周转或其他原因而使商业银行遭受资金损失的可能性。数量上的可能性表现为贷款能否全部收回,时间上表现为能否按期收回。根据引起贷款风险的原因综合归类,通常将贷款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

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现状

1、风险管理政策

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农行制定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修订银行账户信用风险内部评级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风险参数量化、内部评级体系验证、信用风险内部评级、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市场风险方面,制定资金交易投资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风险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模型验证、重大市场风险应急等管理办法,修订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估值管理办法。操作风险方面,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2、贷款质量

(1)趋势分析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农业银行2010年到2013年,4年来的不良贷款率都是逐渐下降,而2014年贷款明显上升。说明中国农业银行2014年贷款质量下降,贷款风险增大,贷款风险管理出现问题。

(2)行业分析

注:不良贷款率反映了商业银行目前的贷款风险状况,而资本充足率水平和拨备覆盖率水平则体现了商业银行应对贷款风险的能力以及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的重视程度。

从表中可以发现,农业银行虽然拨备覆盖率超过监管标准是最高的。但不良贷款率也是最高的。可见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风险状况不佳,贷款风险能力不强。

三、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因素

(一)宏观方面

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比起2013上升0.32个百分点,其实不止中国农业银行 ,2014年,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整体上升。因为,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情况受宏观经济的影响。

(二)微观方面

1、贷款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资金运营渠道单

一、贷款投向行业集中。

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中,有价证券和投资等占资金运用的比例较小,信贷资产的运用主要集中投向于贷款方面,依靠大量的贷款利息收入而生存,截止到2014年12月,近三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和各项投资占全部资金运用的总额都不到20%,而各项贷款在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总额中占比大多都在80%以上,贷款相对于有价证券和投资来说,优势显而易见,同时这也使得银行资产运营渠道显得过于单一化。

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向少数行业集中发放明显。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以较大的幅度集中投向一些国有企业和某些行业。

2、过于注重绩效

商业银行相对于其它业务来说,贷款收益占主要地位,因而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过度重视,对信贷表现出来的风险仅仅只于贷款发放前对信贷客户相关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而对客户和贷款后期潜在的风险往往不足以引起关注。追求短期业务绩效,人为的增加了贷款风险。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建议

1、培育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

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培育健康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任何一家银行优质的资产质量都不是靠专家审出来的。只有当正确的风险管理文化为广大客户经理、信贷部门的全体员工认同,并自觉地付诸动,资产质量才会真正得到保障。

2、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及风险保障制度

对已发生的风险,银行可从自身的借款人内外两方面进行补偿。首先,银行可以对企业原有的债务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明确原有银行债务的数额、继承人、偿还期以及偿还方式,指定具体的偿还计划。其次,银行可根据预期贷款率、呆账贷款率等指标,在税后利润中计提一定的资金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扣除一定的补偿性余额预存银行。从而增加企业的还款意愿,减少企业透支。

参考文献:

[1]韩广文.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9期总第57期,P56-57

第五篇: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

(三)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四)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五)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七)重大资产出售;

(八)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九)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

(十)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对并购交易或者并购双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加大贷后管理力度,特别是应确认并购交易得到实际执行以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真正实施整合。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八条 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的不良贷款额或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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