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2023-01-05

第一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办法(7)

并和〔2012〕7号 签发:李品

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 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廉政管理,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根据西山煤电(集团)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 公司党支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机构,要按照党内条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司党、政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集团党、政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三)在管理人员的选聘任用上,防止不廉洁和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人员走上管理岗位。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问题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负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上级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落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三)协助上级做好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排除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四)重视纠正各部门的不正之风,落实纠风工作中的各项任务,对员工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组织力量重点整治。

(五)组织制定公司内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六)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七)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在廉洁自律方面率先垂范,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乱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 纪检委员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支部书记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并督促和检查班子成员廉政建设工作,同各种违法纪律和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二)负责职工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并写出调查报告,提交支委会议讨论研究处理。

(三)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政纪教育工作。 第六条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安排、布置工作。

(二)对各部门负责人的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在廉洁自律方面率先垂范,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乱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党风建设

第七条 党风建设的主要内容: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和集团有关党风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确定。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诚倾听群众愿望,真诚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

(三)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

(四)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

(五)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六)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第四章 廉政建设

第八条 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细化责任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考核标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政策界限。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严抓细管,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必须按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充分发挥党内外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并严格执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发挥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义务监督员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实行公司企务公开制度。

(四)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坚决杜绝账外资金循环和私设“小金库”,杜绝虚列成本、弄虚作假。严格计划管理,不准计划外开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盘活用好有限资金。全面落实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考核,以“从严治党”方针为指导,以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为依据,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采取自查为主,重点检查为辅,平时检查与 6

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终考核下发民主测评表,综合考虑平时监督检查情况,按百分制量化考评打分。 第十条 监督检查考核的范围及对象:各部门负责人、全体管理人员及党员。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职责、任务、措施的完成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需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考核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监督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考核。

(三)根据职工群众反映举报及上级指出的问题,可随时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合格,60分至74分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党员民主评议、评选优秀党员、评选先进集体、管理岗位任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对发生的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拖案不结和干扰阻挠查处案件的;

(四)对选人用人严重失察,将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提拔任用的;

(五)对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纠正、不严肃处理的;

(六)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违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党委“廉政禁令”、 “领导干部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关键词:党风 廉政 办法

抄送: 公司领导、各部门

太原和瑞实业有限公司 2012年2月15日印发

校对:

共印12份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量化考核办法

附件:1 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增强各科室、各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中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以考核为手段,使各科室、各部门明确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促进中支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 在中支党委领导下,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工作考核办公室,负责对中支各科室、各部门量化管理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支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中支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内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人员为纪检监察干部。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是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行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用指标加以量化,以此作为考核各科室、各部门的标准。

第四条 考核对象和方式。考核对象为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各科室、各部门,重点是考核科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工作按自然进行,与绩效考核工作同时进行,由中支纪委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考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上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和规定、部署和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科室(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基层人民银行实际,健全和完善各种机制、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范和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按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制度,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认真开展纠风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

(七)严格按照制度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切实把好进人和用人关,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八)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九)落实责任制追究的情况。

(十)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考核办法。

1、自查。半年、年终由各科室、各部门对照“量化考核表”,实事求是地对本科室、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和量化考核表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上报中支纪委。

2、日常考核。中支纪委以各科室、各部门日常上报资料的时间、内容、质量、效果等为依据,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检查考核。中支“量化考核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分别于上、下半年对中支各科室、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考核。

现场检查主要是查看被检查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研究部署工作情况的反映、学习笔记、会议记录和工作记载、有关制度规章等。

每年年终,由中支纪委派员参加各科室的科室总结会议,听取科室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七条 考核评定。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A(90分以上,含90分)、B(89分以下,含89分)、C(80分以下,含80分)三个档次。考核结果纳入中支绩效考核。对当年考核结果为C档次的科室或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其科室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凡在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被考核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均降一个考评等次。

(三)在考核中,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条例》处理。

第八条 对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因未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2010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

2010年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

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召开测评大会

1、会标内容: X X乡(镇)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大会

2、参会人员: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政府机关干部、乡镇直单位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

3、会议议程:①乡镇党委书记汇报2010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②县领导作重要讲话;③对乡镇党政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会议由乡镇领导主持。

二、查阅工作资料

由检查组成员对照《2010年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分表》逐项评分。

三、个别座谈和实地抽查

1、由县领导与乡镇领导干部个别座谈,座谈3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直单位负责人1人、村书记1人),检查组成员做好记录。主要了解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考核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2、由检查考核组抽查1个乡(镇)直单位、1个村,重点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十个全覆盖”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010年11月

民 主 测 评 表

被测评单位:测评时间:2010年月日

备注:

1、请参评人员在相应的栏目空格内划“√”。

2、此表由乡镇按参加测评人数印制。

第四篇: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x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一岗双责”即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管理工作负责的同时,对所分管单位、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三、“一岗双责”内容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领导责任。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推动责任。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专题研究并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任务的落实。

3.协调责任。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任务落实。

4.督办责任。领导纪检监察机构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督促查办大案要案,破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

5.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党委(总支)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业,履行好“一岗双责”,做到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6.自律责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

(二)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分管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指导责任。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开展。

3.监督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抓大放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制止。

4.自律责任。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追究情形

1.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2.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提醒仍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

3.分管单位、分管部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廉洁从业规定和损害职工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案件的。

5.分管单位、分管部门违反选人用人规定,发生严重问题或用人上不正之风的。

6.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人员犯重大错误、发生严重违纪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7.对分管单位、分管部门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袒护的。

8.对分管单位、分管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不力的。

(二)责任落实

1.不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约谈;对问题比较集中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

2.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由纪委建议党委对其予以组织调整。

3.对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追究程序

1.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2.对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纪委。

第五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党风廉政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江南公司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集团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等规定,提高江南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促进江南公司的物质、政治、精神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 实行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是从制度上保证公司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切实负责的有效措施。公司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公司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2 指导思想和原则

2.1 建立、完善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规定。

2.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江南公司党政正职为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部门正职为所在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原则; 2.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原则; 3.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5.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 6.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江南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进行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教育,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

3.不断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机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把教育防范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行业作风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支持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工作,保障其履行职责。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解决。对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和支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信访办结率不低于90%。

6.严格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违纪问题不包庇、不袒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7.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应制定有相应的创建规划和措施。

第四章 考核的对象

第七条

凡与江南公司党委签订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状的公司各部门均属考核范畴。

第八条 江南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江南公司各部门党政领导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江南公司党委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负责抓好本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江南公司党委书记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对集团公司党组负责。

第五章 考核的方法

第九条 江南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公司自查自评与集团公司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对照本办法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考核评分表》,每半年对本公司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书》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报告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不能按时上报请提前向政治工作部、监察审计部报告。

2.在集团公司党组统一领导下,公司政治工作部、监察审计部牵头组织若干考核小组于每年7月、12月对各单位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或检查。参加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以及有关单位党委(组)、纪委负责同志。在自查、抽查或检查的基础上,集团公司组织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每年年末根据年中、年末考评情况评定考核分数和提出考评意见。对综合评定成绩较好的单位,公司党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责任制不合格的单位的负责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条 江南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定量考核。将考核指标分为七大类,每大类设定若干项,每项设定相应的标准分数和扣分标准。考核得分为每项考核分数之和,每一大类各小项扣分相加数大于该大类标准分,则该大类以零分计。

2.定性考核。对考核内容中的非定性项目,采取定性考核的方式。主要由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问卷调查、走访了解等方法综合评定。

第六章 考核的标准及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得分在9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在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为“良好”; 得分在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得分在65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奖励与惩罚。

1.具体奖惩办法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2.该年内考评等级为“基本合格”,由领导班子集体写出整改报告;连续两年考评等级为“基本合格”,调整该单位领导班子;该年内考评等级为“不合格”,责令党政正职、纪委书记辞职或对其免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江南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的事项据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办的,酌情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或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酌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对办案人员、对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酌情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处分、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去党内职务;包庇、纵容的,酌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或相关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

组织处理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十六条 各种先进是指授予的涉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各类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及其他有关配套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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