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

2022-11-26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

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一、申办条件

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贷款银行申请 2.贷款银行当场审核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约(所有申请人均应到场签字)

三、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上网(/,点击“下载中心”)下载或到贷款银行领取,填写后由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二)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夫妻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签订《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协议书》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来结存的余额可一并用于逐月还贷,但不能再以其它原因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2.申请人偿还首月贷款本息后可直接办理逐月自动还贷。需先办理按年还贷的,办完按年还贷审核手续后,即可办理逐月自动还贷;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由于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申请人应在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及时查询代扣账户余额情况,如账户余额不足还贷时,须存入足够资金以保证按月足额还款,以避免代扣账户扣款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六、咨询电话:5104492 5109508 7579050(同安、翔安)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 2011年5月

第二篇: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日期: 2010-01-04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一、申办条件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兴业行厦门市分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已偿还首月应还款本息且没有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程序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贷款银行申请2.贷款银行当场审核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约(所有申请人均应到场签字)

三、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1.《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申请表》:上网( /,点击“下载中心”)下载或到贷款银行领取,填写后由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5.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二)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夫妻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1.申请人签订《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协议书》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来结存的余额可一并用于逐月还贷,但不能再以其它原因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2.申请人偿还首月贷款本息后可直接办理逐月自动还贷。需先办理按年还贷的,办完按年还贷审核手续后,即可办理逐月自动还贷;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由于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申请人应在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及时查询代扣账户余额情况,如账户余额不足还贷时,须存入足够资金以保证按月足额还款,以避免代扣账户扣款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六、咨询电话:5104492 5109508 7579050(同安、翔安)

第三篇: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

加入时间:2011-09-15 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的行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包括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账户,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但明确不包含的除外。

第四条 逐月还贷是指按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供的扣款还贷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

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下同)。

逐年还贷是按年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 逐月还贷提取金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逐月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必须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中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以下简称保留余额);

(二)逐月还贷提取金额为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 逐年还贷提取金额应当根据逐年还贷委托人每年第10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部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转账还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委托还贷;

(二)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关系建立后,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时间从还贷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本办法规定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第八条 委托还贷关系自委托还贷协议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

第九条 委托还贷期间,还贷委托人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还贷约定提取日前,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委托还贷手续。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还贷关系自行终止:

(一)还贷委托人已还清委托还贷所还贷款本息的;

(二)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的;

(三)还贷委托人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的。

第十一条 逐月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等于保留余额,或者逐年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委托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还贷条件后自动恢复。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主选择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但是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转账还贷方式(每年在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的转账还贷等同于逐年还贷)。

在整个还贷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变更一次转账还贷方式。需变更转账还贷方式的,在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后,原委托还贷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9月14日

第四篇:某某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

编号:

某某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申请人): 身份证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个人扣款账号: 委托人(申请人配偶): 身份证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被委托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银行:

兹授权受托银行、被委托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在贷款期限内办理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将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划转资金,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该委托人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经协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受托银行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如果提取还

1 贷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自愿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人限于申请人及其配偶,且委托人均是相对 应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所有人。

三、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委托协议书,并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如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本委托协议即无条件终止,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与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四、本委托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本委托协议生效以后,每月18日前一工作日由被委托人直接进行委托提取还贷的操作,不需在经委托人授权。

委托人16日之前申请提取还贷的,一般自当月开始首次提取还贷;委托人16日之后申请提取还贷的,一般自次月开始首次提取还贷。委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同时申请逐月还贷业务的,应与贷款首次还贷后次月进行提取还贷转账操作。

五、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还贷的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还贷方式为逐月抵还,即由被委托人每月从本委托协议中所列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储金额,直接归还委托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2、委托人如申请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时,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3、首次还贷和最后一次还贷,由贷款人自行到放贷银行归还当月的还贷额。

六、本委托协议自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即自行终止:

1、委托人办理了终止本委托协议的手续。

2、本委托协议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

3、本委托协议所列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小于当月应 还贷款本息额(以每月提取还贷操作日的数据为准).

七、委托人需终止本委托协议的,或委托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须向被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八、被委托人应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账的服务。委托人应经常查询了解自己的账户存储情况,当出现上述第六条第3款情况时,被委托人、受委托银行对此不承担主动告之义务,委托人应主动、及时在用于还贷的银行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否则由此造成逾期还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九、若提取还贷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受托银行以及被委托人有义务相互配合按规定纠错。

十、委托人承诺在本委托协议末终止前,不再为该项之外的贷款办理提取还贷,或以其他形式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

3 人、受托银行留存。

委托人(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委托人(申请人配偶)(签字):

受托银行(签章):

被委托人(签章):

4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年 月

第五篇: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公积金逐月提取还房贷下月1日施行

中国徐州网2006-12-29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职工的还款压力,改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昨日正式出台,该办法从下月1日起实施。

一、申请对象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委托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行为。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不必再另用现金逐月还款。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已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借款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1)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一年以上;

(2)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并不得低于一万元;

(3)贷款没有发生过逾期,个人信用良好;

(4)公积金缴存正常。

三、注意事项

(1)必须是公积金所有者本人亲自申请,其他人不能代办;

(2)委托逐月提取还贷自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的银行直接从个人账户中划转资金还贷,直至申请人账户中的余额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为止,期间,个人不必再用现金还贷;

(3)委托人应经常查询自己账户中的存储情况,委托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须主动及时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不要发生逾期。委托终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不承担主动告知义务。

(4)委托终止后,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

(5)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6)申请时应认真阅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试行)》,承认该办法的各项内容,然后决定是否申请并签订申请表及委托协议。

(7)还贷期间若遇利率调整,受托贷款银行自行按新利率执行,不另行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等申请材料到中心领取《审批表》,到所在单位初审(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还贷窗口初审人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如申请材料与中心所掌握的材料不完全一致的,还应由提取还贷人更正或提供确认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复审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经复审同意提取还贷的,由申请人凭盖有审批专用章的《审批表》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划转手续。

(3)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从审核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及受托银行凭《审批表》、网上审批信息、银行所掌握的借款信息及提取还贷人缴存信息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抵还操作,直至本次委托终止。

五、办理时间

因此项工作刚刚开始,办理的人数很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条件都还不足,不可能一下子全面铺开,只能分期分批办理,根据测算,暂时决定按以下时间办理,2007年元月份,只办理2001年度以前申请贷款的职工,2007年2月份办理2003年度以前申请贷款的职工,其余年份的贷款安排在3月份以后进行,具体时间将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内公布。

六、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情况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审核批准的次月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

(1)申请人申请终止的;

(2)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4)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的;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不宜继续适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其它情形。

七、其他事项

(1)该办法实施后,凡住房公积金借款未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只能按本规定用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和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

(2)申请人必须承认《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及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将其作为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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