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

2022-09-12

作为一部与人们个人权益切身相关的程序性法律, 行政诉讼法旨在公正及时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保护社会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1989 年推出后于2014 年迎来了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着眼与社会发展实际而做出的重大且明智的决定, 从修订草案公布后各界人士就对法律条文中的某些规定存在质疑, 经过长期的实际检验行政诉讼法始终存在难以全面执行的尴尬情况。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问题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无异与诉讼制度的一次改革, 法规修改方向、修改目标、修改原则等都是修订过程中必须深入探讨的基本问题。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在这次修订中行政诉讼法针对当事人、立案范围、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较大幅度的变动, 必须承认的是这些条文的修订与原来的条文相比有了很大的突破, 但是客观分析专业人士的分析言论可以得知在此基础上行政诉讼法还有很大的修订空间和扩展内容。

二、修订行政诉讼法在宗旨上包括的内容

( 一) 实现法人、公民以及组织之间的有效救济

一个法律在建设实施上如果不能保证有效的执行方式, 它的建立和发表就会毫无意义。所以要修改《行政诉讼法》中一些潜在的不利因素, 使法律在实施方式能具有更高的运行价值。它的修改解决了三个重要问题, 首先根据诉讼法相关的目标任务, 建立了完善的诉讼法类型和基本构造。根据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两种方式, 在各个法律差异上都不能完全实现, 根据法律中的一些缺陷, 我国根据现代化的明确目标实现了类型化的修改方向, 将两点进行合理的分开。对于主观诉讼来说, 一些公民、法人以及相关组织在维护权益方向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合理判断期间还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所以对于这种设计要求就要全部改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对于客观诉讼来说, 为了保护我国的利益, 在客观发展上要针对事件的发生进行整理, 但由于一些客观秩序的冲突影响了法院的相关权限, 所以在客观诉讼发展方面还要发展合理的运行空间。而且、提升了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中, 由于一些漏洞和原则的简单化, 导致行政审判出现较大的复杂性。所以根据行政和司法在实际的发展需求, 就要对各种司法解释进行请示和审批, 在这些审判方式中不仅能够进行理论方式的分析和整理, 还能对各个法律层面实现实践验证, 从而实现司法解释的存在。

( 二) 推进了法制体系和法制能力的现代转型

在国家治理方式中看, 行政诉讼能够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和产生良好的治理能力。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的存在是我国在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中的表现方式, 不仅是社会中各个因素的产生, 也是法律法规在建设中实现的积极意义。治理能力的体现是在国家管理方式上对各个事物的表达能力, 不仅要实现我国的稳定发展建设, 还要处理好良好的治国政策。要建立国家的治理体系, 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建设, 它不仅能够实现公法制度的理性建设, 保障公法实现的合理性和秩序性, 还制度建设基础上都能以理性的表达方式制约政府的治理行为, 从而实现完善的国家治理方式。随着我国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上的建立, 我国在行政诉讼方式上已经实现了分权改革的模式, 不仅给社会带来了新的活力, 也实现了新的秩序发展。在现代发展多种经济效益的模式下, 我国在行政管理方式上出现了较大的社会管理问题, 所以在修订期间, 就要加入监督、控制管理功能, 使各个行政行为能在具有标准化的法律制约下实现更好的秩序建设。

三、修订行政诉讼法目标定位

( 一) 行政诉讼法的新型定位

行政诉讼法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法律规定, 在这部法律中既包含实体法规范也包含程序法桂法, 它与刑法、民法的国家根本法律规定相同有着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法院立案、审理、判决的主要依据, 也可以说这部法律是连接人民群众与国家政府的一条桥梁。但是在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中必须要肯定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系统的规范, 使其发挥出的实际价值可以与法规制定的体系目标达成一致。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要进一步扩大案件审理范围并改进审理方式。概括而言,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首先要分清救济功能和秩序保障功能之间的主次关系, 只有在良好的秩序保障之下行政诉讼的的救济功能才能够得以实现。其次要实现公共行政的现代化转型必须要在外部力量的规范中进行, 即需要建立公法秩序, 最后要明确行政诉讼法掌有的特殊优势, 赋予它一定的独立自主权[1]。

( 二) 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在行政诉讼法中针对受案情况和执法机构有着明确的范围规定, 从理论上来说行政社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要依靠行政诉讼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太大的社会阻力, 然而通过实际调查可以发现“投诉无门、审理无状、执行无度”的状况一直存在, 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性对比。行政诉讼法的保障环节分为两个层面, 即维护行政法律和维护个人利益。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可以客观的反应出一个国家的法律内涵、历史文化、政治立场和现代国情, 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同样离不开这项因素的影响, 其中社会发展和国家政治立场对修订内容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 它需要修正原本存在争议的观点、弥补有缺失和漏洞的环节并调和监督与保障的关系[2]。

四、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发展

( 一) 发展类型化行政诉讼的必要性

发展类型化的行政诉讼法具有不同的表达意义, 各个类型的行政诉讼法在审理的条件、原告的资格以及受审的范围等类型中不同, 所体现的裁决结果和方式也就不同。现行的法律在建设期间并没有类型意识的改变和创新, 它常常将主观和客观的发展融为一体, 不仅没有实现更细化的诉讼方式, 也导致主观诉讼的多种漏洞, 从而影响了人们在权利实行上的有效性。行政诉讼法在秩序建立上以及地位保障中也实现了类型化的发展, 现代的行政法只是以个人的发展利益为主的, 并没有体现客观条件的应用和创新, 所以客观秩序的发展和建立成为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实现理性化的思维建设, 还能在最大裁决方式上实现理性化的治理模式。建构性的发展模式也实现了行政诉讼法类型化的重要性, 我国实现的诉讼制度与西方的发展有些不同, 无论在客观中还是主观创造中, 我国行政诉讼都是根据立法者作为选择的。但这种建构方式也并没有将主观与客观的方式进行合理的分开, 也不能有效的实现救济功能。所以在实践方式中就要完善诉讼法的类型。

( 二) 确定行政诉讼类型

行政案件的类型化发展是必然趋势, 按照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要求可以得知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权限和最终的判决效力。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是行政诉讼中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类型, 两者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追求, 也正是因为它们之间的不同使诉讼制度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构造方式。根据对我国国情和法律实施经验的总结分析当前我国更适合以主观诉讼为主、客观诉讼为辅的诉讼方式, 这是因为这部法律本身就是针对公民与政府官员而建立的, 在人们的意识中它的作用就是维护个人权益, 主观观念已经根深蒂固, 其次是因为我国当代国情的客观需求,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体制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缓和经济体制对个人造成的负担[3]。如果我国建立了以主观诉讼为主, 以客观诉讼为辅的结构体系。首先考虑到我国一些民事诉讼的方式, 我国在救济过程建设中已经完全实现了地位趋势, 已经得到社会各界人们的同意。而且, 我国政府实现的法制状况还处于低级的发展阶段, 实现的行政措施还不能有效执行, 为了实现人们群众更大的经济效益, 就要加大对个人在利益上的保障和救济实施。其次, 我国正式不断发展的阶段, 随着社会方式的不断改革和发展, 个人在行驶权利和义务建设中存在较大的制约性, 为了实现这种转型化的平衡性, 就要利用一些法律措施进行制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 国家和相关的责任政府都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法律秩序, 但很多权利机关为了实现民意的发展和建设, 还不能体现法律实施的专业效果。所以在审理方式中就要建立一种秩序化的方法和措施, 从而维护相关的法律职能和制度。

( 三) 明确行政诉讼类型具体构造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人士都必须遵守的明文准则也可以说这项法规是对原告、被告、代理人语言行为的规范和限制。行政诉讼法中对法院受审的案例类型、审理机构、审理依据以及审理判决等内容都具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这部法律在通过行政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需要执行监督职责。构造主观诉讼应该将个人放在核心位置, 扩大案件审理范围与合法性。主观诉讼与民事诉讼较为类似, 同样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精神发展中, 主观诉讼法主要是对人的经济损失和救济实现的权益建设, 特别是人们在一些不公平的待遇发展中、国家在转型发展中, 实现全面救济的保障体系。对于诉讼权利的范围来说, 如果行政机构在实行范围中影响了人们在利益和损害, 相关公民就可以进行起诉行为。根据法律实施的秩序建设, 就要维护客观发展的诉讼秩序, 制约一些不满行为的发展和出现, 从而实现事实行为的解决方式。对于审理方式来说, 不仅在审理方式中针对一个目标就实现多个诉讼, 应该根据行政行为方式进行认真的审查, 从而保障法律实施的公平、合理性。在裁判方式上, 为了保障人们在救济方式中实现的利益, 还要利用一些其它的救济手段保障处理的约束性和有效性, 从而使人们在法律实施建设中实现合理的权益建设。客观诉讼法律在法制建设中, 是利用监督形式来实现的, 它主要对行政进行审查, 从而保障审查方式的合理性。在审理和裁决方式中,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成为主要的审查方式。客观诉讼的构造需要在统一的审理规则上根据不同种类的案件判断与之相对应的规定,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院对“安定性”与“合法性”的选择判断权[4]。所以在客观诉讼法律建设中, 法院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权威建设, 国家在基础建设上也要实现更大的建立方式, 从而保障客观诉讼的更快发展。

五、结语

修订行政诉讼法首先要将法律具体内容和实际执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以行政诉讼实践经验作为修订法规的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我国国情, 以期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促进行政机构的现代化转型并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体系的全面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的法律政策逐渐趋于完善, 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进步。对此, 本文将立足于行政诉讼法立法原则和根本目的, 客观系统的分析行政诉讼法在现代社会中应该明确的目标定位和需要实现的社会价值, 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思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J].中国法学, 2014, 03:229-246.

[2] 闫尔宝.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路径:以当事人诉讼活用论为参照[J].中国法学, 2014, 06:169-189.

[4] 方颉琳.论行政诉权之二维建构模式[D].西南政法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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