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程管理办法

2022-09-12

第一篇:广州市工程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 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臵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 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环境管理;

(三)场地设施管理;

(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

(五)教育培训;

(六)检查验收要求;

(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臵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

各类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工期在15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第二十条 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第二十一条 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1.8米,围蔽钢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蔽钢板的颜色必须一致,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鼓励围板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网应为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

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地大门的设臵,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5米,材料统一采用镀锌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

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标牌。

第二十四条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臵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臵排水沟、浆槽。

施工现场内裸臵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臵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臵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臵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设臵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面批荡刷白,要求宽敞、明亮、整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臵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九条 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图。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臵一个集体厨房,位臵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臵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第三十二条 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臵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臵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容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当设臵有效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八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臵图规定的位臵和线路设臵,位臵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第四十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在通行道路上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臵,必须设臵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臵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二条 拆除工程应当先里后外进行,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运,或者采用封闭容器装运,禁止凌空抛撒。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经批准保留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臵防尘围护措施;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四十五条 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臵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

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并获得“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广东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称号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作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程度,可给予施工单位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增城、从化市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 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 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 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 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 施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 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 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 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 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 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 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 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 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 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 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 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 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 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 、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 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 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 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 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环境管理;

(三)场地设施管理;

(四)安全生 产和防火管理;

(五)教育培训;

(六)检查验收要求;

(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 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 ,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 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 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 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 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1页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 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 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 各类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 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 。 工期在15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第二十条 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 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 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 作刷白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 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第二十一条 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1.8米,围蔽钢板用角钢支 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 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 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蔽钢板的颜色必须一致 ,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鼓励围板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 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 网应为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 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地大门的设置,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5米,材料统一采用 镀锌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 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标牌。

第二十四条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 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 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 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 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

施工现场内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 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 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 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 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 面批荡刷白,要求宽敞、明亮、整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 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 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九条 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 、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 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集体厨房,位置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 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 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 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第三十二条 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 ,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 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 味,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2页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 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 ;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 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 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 )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 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 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 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 符合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 面等一切容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当设置有效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 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 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 电压。

第三十八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 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 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 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 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 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第四十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 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在通行道路上的工程,必须在 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 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 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二条 拆除工程应当先里后外进行,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 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 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 运,或者采用封闭容器装运,禁止凌空抛撒。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 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经批准保留 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库房或 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四十五条 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 、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 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 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 ,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

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 降温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

第3页 的医疗急救箱。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 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并获得"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广东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 称号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作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实 施行政处罚。根据程度,可给予施工单位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增城、从化市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4页

第三篇:《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08]9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1999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 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 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环境管理;

(三)场地设施管理;

(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

(五)教育培训;

(六)检查验收要求;

(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

各类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工期在15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第二十条 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第二十一条 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1.8米,围蔽钢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蔽钢板的颜色必须一致,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鼓励围板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网应为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

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地大门的设置,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5米,材料统一采用镀锌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

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标牌。

第二十四条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

施工现场内裸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面批荡刷白,要求宽敞、明亮、整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九条 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集体厨房,位置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第三十二条 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容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当设置有效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八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第四十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在通行道路上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二条 拆除工程应当先里后外进行,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运,或者采用封闭容器装运,禁止凌空抛撒。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经批准保留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四十五条 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

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并获得“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广东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称号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作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程度,可给予施工单位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增城、从化市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四篇: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整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新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广场及庭园绿化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编,均应执行本办法。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要增、减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扩建的依据。

第四条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资料主要项目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填写(见附表)。未有统一规定表格的,施工单位可与甲方及质监站共同拟定。

第二章管理和职能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工作的管理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企业负责汇集,整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并建立健全技术资料管理部门,制定岗位责任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一律按本规定的附表格式认真进行填写,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第八条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完整,准确,必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竣工后资料成果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责任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把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纳入企业的奖惩制度。对涂改,伪造,随意抽辙或损毁,丢失等玩忽职守造成资料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的份数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保存一份。主要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资料档案应由企业统一保管。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管理记录

二、合格证明

三、材料试(检)验报告

四、施工记录

五、验收记录

六、质量评定记录

七、竣工图

八、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批方为有效

(填写施工组织设计 审批表)。如有工艺变动和有施工措施较大变动时,应有变动审批手续。

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文字说明:工程概括,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施工部署,质量要求,主要技术措施等须说明的情况。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进度计划安排及各种工、料、机运计划表。

4、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内容、措施、办法、执行人。)

5、施工技术方案、保证质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

6、施工节约技术措施。

7、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承包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全面学习、审核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二、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工序施工技术交底,各种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有签认手续。

第十五条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单。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试验资料

施工试验报告是施工过程中为检验施工质量必须进行的试验工作。

一、园林建筑工程:

1、地基基础检测报告

2、主体结构检测报告

3、有关施工实验报告(强度、压实度、配合比等)

4、钢筋焊接实验报告

二、绿化工程:

1、土壤实验报告

2、植物病虫害报告

3、肥料实验报告

三、喷淋工程:

1、管道强度实验报告

2、设备强度实验

四、其他有关施工实验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记录

一、园林建筑工程:

1、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2、地基验槽记录

3、结构吊装验收记录

4、单位工程坐标定位测量及垂直度观测记录

二、绿化工程:

1、种植穴情况记录

2、翻地情况记录

3、苗木到场记录

三、喷淋工程:

1、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2、设备拆卸清理记录

3、水压实验记录

4、系统清洗、灌水、通水实验记录

四、其他施工记录

五、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立即填写“事故报告”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2、质量故事处理完毕后填写“质量故事处理记录”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备查。

第十八条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1、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测量复核指施工前对测量放线、标高等测量标志的复测,以防止发生测量返工事故。

2、测量复核及预检应在项目实施前,由施工项目人员、测量人员、质检人员参加,必要时请设计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隐检记录

隐检项目是指为下道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工程项目,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并请建设单位(设施管理单位)代表参加,必要时请设计人参加,检查意见应具体、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需复验的要办理复验手续,填写复验日期并由复验人做出结论。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各工序施工完毕后应按照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及时填写工序质量评定表,检查项目、实测项目填写齐全,签字手续完备。

2、部位工程完成后及时汇总各工序质量评定表,填写部位质量评定表,计算部位合格率,签字手续完备。

3、单位工程完成后,及时汇总各部位质量评定表,由施工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做为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部门核定质量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设计施工图补充和修改的记载,应在施工前办理,内容要求明确具体,必要时应附图。

一、有关设计变更的洽商,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三方代表签证,有关经济洽商可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两方代表签证。

二、洽商应原件存档,相同工程如合用一个洽商时,可用复印件存档,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三、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洽商手续。

四、洽商记录按签定日期的先后顺序编号。

第二十三条竣工图

一、内容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二、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绘制竣工图遵照以下原则:

1、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2、无大变更的,将修改内容如实的绘改在蓝图上,并在相应处注明变更依据。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设计人签名,设计单位认可。

三、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黑色的绘图墨水进行。

四、竣工图章格式要求:5号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资料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全面检查承建工程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公司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计划竣工验收日期3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送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盖章后,然后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必须在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将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给监督站,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监督站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并在5个工作日后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第四章组卷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竣工技术资料要进行科学组卷,组卷具体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规定执行,综合性大型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分别组卷,文字,图纸应分开组卷。

第二十七条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由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组成。

一、单位工程卷内文件资料部分的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一)施工组织管理记录

1.园林绿化工程开工报告

2.园林绿化工程停工报告

3.园林绿化工程复工报告

4.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书

5.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表

6、园林绿化工程(保养阶段)初验表

7、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保养阶段)复验表

8、园林绿化工程移交通知书

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园林建筑及喷淋工程)

11、广州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保养书(绿化工程)

12、图纸会审记录

13、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14、园林绿化工程技术交底记录

15、工程洽商记录

16、设计变更通知书

17、施工总结

(二)园林建筑工程质量资料记录;

(1)水泥、砂、石合格证

(2)钢材合格证

(3)防水材料合格证

(4)混凝土预制件合格证

(5)门窗合格证

(6)焊条合格证

(7)地基基础检测报告

(8)主体结构检测报告

(9)有关施工实验报告(强度、压实度、配合比等)

(10)钢筋焊接实验报告

(11)单位工程坐标定位测量及垂直度观测记录

(12)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13)地基验槽记录

(1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5)结构吊装验收记录

(三)绿化工程:

(1)土壤合格证明

(2)植物合格证明

(3)肥料合格证明

(4)其他材料合格证明

(5)土壤试(检)验报告

(6)植物病虫害报告

(7)肥料试(检)验报告

(8)其他材料试(检)验报告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测量复核记录

(11)栽植工程验收记录

(12)栽植材料验收记录

(13)栽植基础验收记录

(14)养护管理工程验收记录

(三)喷淋工程:

(1)UPVC管材合格证

(2)橡胶圈、粘接剂等材料合格证

(3)有关设备出厂合格证

(4)其它材料合格证明

(5)管道强度实验报告

(6)设备强度实验

(7)其他有关施工实验报告

(8)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9)设备拆卸清理记录

(10)水压实验记录

(11)系统清洗、灌水、通水实验记录

(1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质量评定记录

1.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五)竣工图

(六)声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

一、 案卷规格:案卷采用统一的装具,规格尺寸为A4,采用卷皮和图纸袋,其尺寸为310(高)X 220(宽)毫米;案卷内软卷皮尺寸为297(高)X210(宽)毫米。

二、图纸折叠成A4尺寸,横向按手风琴风式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向内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

三、装订:文字资料和峻工图需装订成册,文字厚度不得超过3CM,竣工图不用装订,厚度不超过4CM。

第五章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同施工单位检查施工技术资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 第三十条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后,按协定规定的时间,移交给建设单位,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施工技术资料在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并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五篇:广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计划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水利计划管理规定和国家的财务核算管理准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计划管理

1. 广州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评审批准后才能列入计划。有关业务处室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文、概算批准文件抄送计财处,作为建设计划项目储备。

2.资金的安排原则:(1)99年确定的市本级资金与县、区配套资金的投资比例不变(白云区为4:6其中城防工程为6:4,番禺区为3:7,增城市为6:4,花都区为5:5,从化市为7:3,其余各区为6:4)。(2)市本级资金对区、县级市全额投资一个或两个重点项目的建设费用,区、县级市的配套资金用来解决工程的征地、拆迁等补偿费用及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区、县级市的配套资金一并纳入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统计。

3.时间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每年的4月底前向市水利局计划财务处上报下一的计划安排初步意见(上报资料要求另通知),6月底前完成所有计划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概算评审工作。

4.计划的动态管理:(1)已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若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而无法在当年11月底前实施时,则原项目取消,资金调整到条件成熟的项目。(2)计划编制将不再预留机动资金,所有计划资金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没有设计储备的地区、单位将不再预留资金,原则上资金安排给有设计储备的地区、单位。

二、部门预算管理:

1.范围:单位全部收支活动要纳入预算管理,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单位的全部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作为单位的预算收入;支出先由单位的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由财政拨款解决。

2.时间要求:(1)10月20日前完成“一上”:各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下的收支预算,按照财政部《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填制《市级部门预算表(一上)》报水利局审核汇编后报送广州市财政局。(2)12月15日前完成“二上”:各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单位的预算并填制《市级部门预算表(二上)》报水利局审核汇编后报送广州市财政局。

3.支出管理:所有单位必须按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的科目和金额,编制月均开支计划表,严格管理各项支出。其中建设单位(珠办、流办、城防办)的日常经费,如果全部都在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的,必须参照当年市财政局核定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执行。各建设办可根据各自实际,在执行经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列必要的专项经费,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一并编制月均开支计划表。 1)计财处收到经批复的部门预算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转批复给各单位;各单位收到部门预算批复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月度开支计划表,报送局计财处。各建设办要附上经批准的专项经费报告。

2)开支的审批要求。第一,开支严格按照预算(含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控制,不能突破预算,并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第二,月度开支要按计划均衡,如因特殊情况超过月计划开支的5%以内(不含5%)由本单位审核,并书面报告送主管局长备案。第三,月度开支超过月计划开支的5%以上(含5%)应向主管局长申报审批后才能开支。每个月的经费开支情况必须在财务分析中说明。

三、资金拨款程序

1.集中支付项目:第一: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基[2001]322号)规定,实行财政集中支付。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详见《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穗财基[2001]322号)。其中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一栏由计划财务处依据已审批同意的“水利资金申请拨款表”,负责审核并加具意见。第二:市直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采购《广州市市本级200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穗财采[2001]1459号文)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要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市直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采[2001]681号)规定,实行财政集中支付。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详见《关于广州市市直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采[2001]681号)。其中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一栏由计划财务处依据已审批同意的“水利资金申请拨款表”,负责审核并加具意见。

2.一般项目:资金到市水利局后,请款单位按填好水利资金申请拨款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经项目主管处室核定、计财处复核、局领导签名同意后办理拨款。

3.事业经费:部门预算批复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经费开支情况,用款单位填好水利资金申请拨款表一式三份并经计财处复核,报局领导签名同意后办理拨款。

4.县、区纳入计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给县、区财政局,建设单位按进度向县、区财政局请款。市水利局对用款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5.市水利局拨款办理时间:每星期

二、四上午办公时间。

6.各单位的财务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并要求有关科室(处)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第一,立项批文;第二,资金安排批复;第三,合同;第四,工程月结单;第五,工程竣工结算单;第六,市财政局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批复。凡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取得上述资料,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停止支付该项目的一切费用。

四、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1.时间要求: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实施,其中,大中型项目应于项目完建后2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小型项目应于项目完建后1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2.报批程序:按项目法人制分级管理,其中,各区、县级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区、县级市水利局签署意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此意见还需与市财政局磋商,定下后再另发通知);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广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送广州市财政局审查后再行文批复。

3.局属各单位应定期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算化软盘),月度报表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季度报表应当季终了后15天内报送;报表应当于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财务决算要在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委托书和审计意见送我局审批。经审核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作为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4.办理竣工决算后,建设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工程决算交付单位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五、前期费的管理

1.前期费是指为实现项目设计储备库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的费用。

2.前期工作是指《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合订本)(粤水价[1998]6号)中所指的“科研勘测设计费”中的下列科目:科学研究试验、前期勘测规划统筹(项目建议书阶段)、勘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3.广州市本级(含局属基层管理单位)的前期费由市水利局负责筹集,其资金来源于市级水利建设资金;区、县级市的前期费由各区、县级市水利局筹集,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同级政府的水利建设资金,市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4.区、县级市前期费的市补助部分由项目法人向区、县级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区、县级市水利局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报市财政局核准下达;市本级的前期费由项目法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市水利局报市财政局核准下达。前期费的申请须将有关合同作为附件上报,并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预算书。

5.广州市安排的前期费由广州市水利局进行管理。

6.前期费必须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开支,并且按照合同支付。

7.对于安排了前期费的项目,若其在三个建设内上马,则其前期费在编制概算时扣减,再根据评审的概算安排计划;如果编制概算时不扣减,待上报投资计划时由财政局扣减,则计划数与批准数不一,计划要经常修改。若项目未能在三个建设内上马,各项目法人可向原前期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申请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所发生前期费核销。如果以后工程上马时仍采用原设计方案,则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仍应扣除已安排的前期费。

六、强化个人收入管理

1、发放给个人的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奖金等收入,无论何种资金来源,帐务上如何处理,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并相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各项津、补贴、奖金的发放控制额为:

1)全额预算单位发放的各项人员奖金、津、补贴的总额,要参照市政府统一岗位津贴的标准限额执行;

2)建设单位发放的各项人员奖金、津、补贴的总额,要参照市政府统一岗位津贴标准规定在建设成本中计提和发放。有工程节余并按规定可用于奖励和福利的,可按市政府统一岗位津贴的50%内发放奖励金。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单位制定,并报局政治处、计财处备案。

3)差额预算单位(四个管理处)发放的各项人员奖金、津、补贴的总额,要参照市政府统一岗位津贴标准规定在经费成本中计提和发放,不能分摊到工程项目上。有经营的单位,要与效益挂钩,可在经营成本中按市政府统一岗位津贴的30%内发放奖励金。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单位制定,并报局政治处、计财处备案。收入年景好时,发放都不能突破限额,以丰保欠。

七、加强财务软件使用和管理

1.充分利用会计财务软件功能,从二OO二年七月一日启用固定资产、工资核算和财务分析管理模块。

2.各建设单位要从今年7月1号起,同时建立和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帐,进一步加强建管结合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将工程决算交付本单位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分别调增“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并对预留的竣工验收费用、项目质量保证金、经批准分配留用的工程节余款等,一并进行核算。

3.在报送会计报表同时附上3.5寸盘,以便局计财处及时组织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局科教处负责组织局机关和各基层单位财务软件的联网,保证局领导和各基层单位的领导能够随时检查监督财务状况,进一步指导财务工作。

八、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

1.严禁以白头单及非正式发票入帐的现象。

2.严禁大额的现金支付。

3.严禁以单位名义搞设计分成、监理分成。

4.严禁设置小金库,一经发现,单位负责人要负全责。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高质量发展工作汇编下一篇:工作管理失职检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