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无忧主险条款

2022-08-11

第一篇:一生无忧主险条款

金泰人生(C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主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泰人生(C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泰人生(C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金泰人生C”。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泰人生(C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5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我们将按变更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 元。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前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1页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2页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将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 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①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②特别红利

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3页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15 年和20 年二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减保、保险金或终了红利给付,我们在给付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终了红利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6.4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变更减额交清保险后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 元。

减额交清时,将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按变更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7. 减保

7.1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 元。

减保比例=(1-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减保后,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减保

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4页 比例相应减少。

8. 转换年金

8.1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7.1 减保”约定的条件申请减保,将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您按本保险条款“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3)受益人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9.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 9.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 合同解除

10.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1.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前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5页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1.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保险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12.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终了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2.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2.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2.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释义

13.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3.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3.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

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6页 一年的不计。

13.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3.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3.7 全残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3.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3.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7页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1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3.13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 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太保人寿保险条款样本 第8页

第二篇: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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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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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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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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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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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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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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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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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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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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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文档来源:律师365(http:///)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第三篇:兼职无忧策划

师源无忧 兼职无忧

培 训 策 划 书

策划人:蒋月晴 敖成

项目背景:

大学里有很多同学都想做兼职,在师范院校同学们找兼职时则更加倾向于教师类兼职,然而却缺少了一个兼职教师的平台。另外,在培训机构,需要的是高效率的商业运转,他们需要的是已经可以直接上岗的兼职老师,然而很多去应聘的兼职老师都没有经验,需要经过培训与试用,浪费了时间与精力。

项目简介:

为了给同学们提供良好的兼职环境,全面提高自身的素养。兼职无忧为所有充满上进心,渴望进步,想当兼职老师的同学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兼职的平台。同时也为更多的培训机构提供充足的师源,并且为您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尤其在暑假来临之际,师资短缺,兼职无忧为您提供已经培训可直接上岗的优秀兼职老师。

项目内容:

1、 培训目标

为了提高同学自身的实践能力和师范技巧,为了给培训机构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多样性师资人才。本次培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通过上课让同学了解培训机构所需的人才

通过临时突发状况和角色扮演提高应变能力

通过试讲和演讲更好的掌握师范技能,不断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通过培训顾问的帮助让兼职老师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更加关注学生

2、 培训思路

兼职无忧的培训体系核心思想,是按照兼职老师从业的经验和自身能力,逐层深化专业知识,专业技巧和专业理念

在专业方面,从基础知识培训,把理论化为实践,逐步提高师范技能。

在其他方面,通过即兴演讲,师德理念的灌输,临时场景的模拟等,不断增强自我的责任感和团队意识。最终达到兼职老师对培训中心的归属感。

3、培训内容:

a项目认识培训

认识并认同兼职无忧机构的培训理念,最终掌握并熟练应用其培训方法。

b不同培训机构的企业文化的培训

了解其规章制度,企业形象,企业文化,奖惩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

c师德与责任感培训

培养兼职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不无故退出团队,不随意缺课

d沟通与交际能力培训

培养与学生、家长、同事之间的沟通交往能力。

e招生技巧培训

招生现场模拟,锻炼口才,培养现场应变能力。 f团队协作培训

以小组形式来完成任务,在竞争中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g自我管理培训

上班期间遵守职业规则。具备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 h培训考核 试讲+现场应变

4、 培训时间

此次培训为项目面试前的兼职教师培训。时间暂定为五月中旬至六月中旬

5、 培训顾问

余德刚 蒋华志 易学志 曲玲玲

6、 培训人员

项目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特邀老师

7、 培训地点

乐山师范学院 培训成果:

经过一个月的集训,培训出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兼职老师。融洽的师生关系,良好的课堂氛围,为您的培训机构打造出一个良好的精英团队。

第四篇:活动无忧

活动无忧网智能票务平台提供的电子支付功能让活动消费轻松愉快,免去长时间排队困扰,增加主办方活动收入,具有极佳的用户体验。在展会,艺术表演和美食、旅游节等活动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是活动消费电子支付的倡导者和领跑者!

同城活动 活动类型 展会展览 商务会议 音乐演出 戏剧表演 典苑杂坛 讲座演讲 社交聚会 野营户外 教育培训 慈善公益 比赛赛事 开张庆典

第五篇:无忧的童年?

抵制那些背离幼儿成长规律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和做法

别让无知摧毁无忧的童年

编者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空前发展和进步。但在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的同时,由于原有基础薄弱、师资水平、观念局限等原因,学前教育领域还存在很多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不科学做法和现象,在个别地方和幼儿园甚至频繁发生。近期在河南某地出现的幼儿“集体婚礼”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无视幼儿成长规律的荒唐案例。

为引导广大幼儿教师和全社会更加重视遵循幼儿发展规律,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即日起,本报开设“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努力办好学前教育”栏目,剖析学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不科学现象和做法、提供专家分析和指导、介绍科学的保教活动。敬请关注。

■本报记者 刘华蓉

忽如一夜春风来。学前教育的发展迎来了春天,一系列有力的数据证实我国学前教育进入了令人振奋的跨越式发展新阶段。

质量!质量!在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学前教育正在遭遇质量和内涵发展的瓶颈。回顾、剖析一年来发生在学前教育领域的那些背离幼儿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事件和现象。我们期待着:催熟孩子、摧毁童真的行为不再有,伤害孩子、残害生命的现象不再来。期待着每个孩子都有健康快乐的童年。

荒唐的幼儿园集体婚礼

2013年1月11日,郑州一家幼儿园举行了一场隆重的“集体婚礼”,“结婚”的是100多名孩子。婚礼有主婚人,孩子们穿着礼服互相承诺,“新郎”要给“新娘”戴戒指,家长也在婚礼现场“见证”。据说,这里举行“幼儿集体婚礼”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这条新闻一出来,就引起舆论哗然。不仅在大众网站,在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这样的专业网站上,也迅速展开了网络专题讨论,很多专家和学前教育工作者坚决反对这样的荒唐做法。

有关专家指出,对孩子的引导应该遵循儿童心理发展特点,不应该是拔苗助长,更不该是“哗众取宠”。根据儿童心理成长的特点,在幼儿园阶段,可以试着让孩子们明白男女性别角色的定义,但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则言之尚早,更不该苛求孩子理解所谓的婚姻责任感。

很多学前教育专家呼吁:学前教育要遵循幼儿发展规律,不要用娱乐成人的活动来替代儿童的游戏。更不能随意编造所谓敏感期,对幼儿大脑进行胡乱开发。

摧毁童真的幼儿车模表演

2012年11月,武汉国际会展中心“2012楚天汽车文化节”现场,几名身着比基尼的五六岁女童车模亮相。涂红唇膏,穿比基尼,套黑色长筒靴,跳热舞,表情冷酷……女

童车模引来围观。此举亦引发争议。

与此同时,在国内某些电视节目中,幼儿穿得特别少,跳热舞、秀才艺,成人化印迹浓厚、与年龄不符的早熟和性感,同样引起人们争议。

北师大教授刘焱直言:现在有的幼儿园的演出没法看,孩子们涂脂抹粉,全是成人化的舞蹈、姿态和表情,有的老师还教孩子模特步、接吻,把孩子当成大人的娱乐对象。

让孩子练习拉丁舞、街舞等舞蹈。这种舞蹈不仅在于衣着的暴露、动作的性感不适合幼儿,而且对幼儿身体发育有害。

有专家指出:利用孩子作为吸引消费者眼球的“诱饵”,让孩子置身于商业活动,会在无意识中强化孩子的虚荣心和物质欲望,不利于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并且会对其他的青少年和儿童造成不良导向。“成人化”幼儿的出现,家长、幼儿园都有责任。

令人发指的虐童现象

2012年10月,先后发生山西太原和浙江温岭幼儿教师虐童事件。太原一幼儿园“五岁女童10分钟挨几十耳光”的视频在网站和微博引发广泛关注。在浙江温岭,一幼儿园教师面带微笑,双手捏着男童双耳,向上提起使男童悬空、将孩子扔进垃圾桶、用胶带粘住孩子嘴巴。在福建泉州,一位家长投诉,幼儿园老师“嫌小孩吵闹,不听管教,竟用胶布封口,还捆住手脚……”种种现象,引发了全社会对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反思:孩子在幼儿园的安全如何保证?

虐童,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折射出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幼儿园教师长期待遇过低,难以吸引优秀人才。更有甚者,一些民办幼儿园低薪聘任缺乏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师。

暴力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将伴随一生。幼儿还缺乏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没有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判断标准,在这个年龄阶段,他会认为老师所有的行为就是对的,因为他是老师,将来这些孩子也许会用这样的方式对待其他的孩子,甚至对待自己的孩子。

有禁难止的“小学化”

2012年8月,北京某幼儿园大班的孩子们陆陆续续离开幼儿园,准备上小学。认字、学拼音、学数学、学英语,这家幼儿园的负责人和教师自豪地告诉家长:从我们这里走出的孩子,知识掌握至少能达到小学三年级水平。

北京部分幼儿园表示,幼儿园中班学生流失现象严重,不少孩子在中班转“园”到各类学前班。某幼儿园原来4个班的孩子,数量减少过半。

幼儿园小学化,已经成为困扰整个学前教育发展的痼疾。在农村很多地方,由于缺乏专业培训,一些幼儿园教师不懂幼儿教学,只会简单模仿照搬小学教育,甚至用小学课本来进行教学。一些幼儿园为了吸引生源,以各种“小学化”特色迎合家长。为了应付小学招生择校考试,很多家长不得不强迫孩子早早地开始了小学知识的学习。北大医学部幼儿园潘燕生园长呼吁关注中班:中班孩子大批流失到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所谓小幼衔接的知识学习。记者调查发现,不少虐童事件的起因,正是因为幼儿没有学会老师教

的小学知识,引起教师不满。

针对幼儿园小学化现象,北师大教授冯晓霞指出,从长远的角度来讲,这种做法对孩子是有损无益的,用更适合大年龄的方式,去要求低龄孩子,是拔苗助长,对儿童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幼小的孩子坐在不安全的校车上

2012年12月24日,江西贵溪滨江乡洪塘村合盘村小组发生一起幼儿园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事故,造成11名幼儿死亡。仅在此10天前的12月14日下午,山东高密市姜庄镇一辆接送幼儿园儿童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名儿童受伤,至少两名儿童死亡。更早些时候的6月11日,河南濮阳市也发生一起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当地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起火,致使车上4名幼儿死亡。

去年2月,在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召开的国家学前教育项目工作会上,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曾强调,农村幼儿园建设要坚持就近入园,规模适当,大村可独立设园,小村设分园,尽量不要用校车接送。

从身体成长角度,幼儿年幼体弱,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交通风险大;而且每天花大量时间乘坐校车,必然相应减少孩子睡眠和休息时间、减少孩子和家人相处时间,不利孩子健康成长。在这两年来的学前教育大发展中,不少地方政府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开始采取措施在村里兴办幼儿园,让幼儿留在本村,家长可以就近接送。

变味的儿童节剥夺孩子的快乐

据《燕赵都市报》报道,2012年“六一”前夕,河北一所幼儿园想请教育局领导出席“六一”儿童节汇演,无奈这位领导很忙,汇演只得提前一周。演出计划下午2点开始,可这位领导直到3点半才到场,孩子们穿着背心演出服,在风中足足等了一个半小时。

观察各地幼儿园组织的儿童节庆祝活动,不难发现这样的“共性”:文艺表演和各种比赛大多是由园长、校长和教师设计,少数孩子获得了展演和表现自我的机会,大部分孩子只能沦为观众;一些领导到幼儿园、学校视察时,说的祝贺之词大多是孩子听不懂的“官话”……儿童并没有真正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呵护。

从成人角度考虑问题多,真正尊重儿童、以儿童为本的考虑少,不尊重教育规律和儿童成长特点,正是一些幼儿园或机构存在违背幼儿成长规律做法的重要原因。

今天,当我们思考那些侵蚀学前教育发展的现象和做法时,不少人会奇怪:为什么稍有常识的人就能做出是非判断、明显违背孩子成长规律的事情,却在一些机构和幼儿园出现?而且还能有所谓的专家为之鼓与呼?在探究的同时,不能不感叹市场之手的力量,一些受利驱使的所谓专家,用尚未经过科学验证的所谓“诀窍”和方法,游说“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打着“以儿童为本”的旗号,却大行摧残儿童之实。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感受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让广大家长和教师学会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的成长规律,共同为幼儿创设一个宽松、健康的成长环境有多么迫切、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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