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责任制范文

2022-06-18

第一篇:公司经济责任制范文

XX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XX公司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干部管理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及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即:法定代表人和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对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实行分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上级单位可以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开展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六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根据领导干部管理需要和内部控制需求,对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含届满连任)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企业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八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和“谁任命、谁审计”的基本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总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统一要求,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由公司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或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联合审计或交叉审计。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人员配合完成部分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原则,即:任期满一年以上的,必须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不满一年的,根据情况由审计部门会同人事、纪检、财务等部门共同提出是否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对于任职期间五年以上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重要性原则。被审计单位本部及重要的所属单位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总户数的50%。考虑审计风险,下列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臵的单位。

(二)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兼职的单位。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单位。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单位。

(五)任期内未接受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批准后,可以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参考利用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尽量避免重复审计。利用其他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四)在审计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在利用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

第十五条 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六条 每年年末,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向审计部门提出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并共同协商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中,根据领导干部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时效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就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XX公司审计成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做好后续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

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遵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重点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三)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五)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经营绩效变动及企业发展能力。

(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八)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收支合规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审计,重点审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相关业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取得的经济成果(含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是否真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三)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五)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六)会计核算中,从相关业务部门取得的重要经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通过在业务前端调节相关数据造成利润不实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所在单位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所在单位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所在单位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

及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重大经营决策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公司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决策事项。包含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执行公司党组重大经营决策部署情况,以及所在单位内部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执行公司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审计的重点包括:

(一)是否将重大事项及时、准确传达到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单位、部门以及相关人员。

(二)对于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安排,是否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

(三)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五条 内部重大经营决策审计的重点包括:

(一)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经决策机构集体讨论、由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问题。

(二)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经过核准或审批,所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条款。

(四)重大经营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

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

(五)重大经营决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决策方案中有无预防和控制风险转化为损失的应对措施,决策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六)是否存在未经决策程序的重大经济事项。应查阅重大经营决策相关的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与财务账册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决策程序的重大经营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中各项管理工作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重要内部控制包括:资金管理控制情况,营销管理、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控制情况,资产购建、运营、维护、处臵管理控制情况,各类业务收支管理控制情况,关联交易管理控制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安全运维管理控制情况等。

审计重点包括:

(一)内部环境。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机构设臵与权责分配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人力资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实施等。

(二)风险评估。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三)控制活动。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

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面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第二十七条 经营绩效变动及企业发展能力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运营效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并对未来发展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增长状况。如:市场份额占有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增长率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二)资产质量及运营效率增长情况。如: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单位资产售电量、固定资产创收能力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三)投入产出的效益变化情况。如: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四)债务风险状况变化情况。如: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五)其他主要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审计,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以前遗留的各种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在任期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效果如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要会议记录反映的以前遗留问题研究处理情况。

(二)重要合同以及会计记录等资料显示的以前未尽事项的解决情况。

(三)法律诉讼材料里显示的已结案、未结案的以前的重大疑难事项。

(四)审计座谈了解到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解决或改进情况。

(五)任期初,财务长期挂账的、金额较大的、难以清理的债权债务,在任期内的处理情况。

(六)内外部审计检查中披露的历史遗留问题及审计意见,在任期内的处理、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是指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结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的审计

结果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进行过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在随后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于已经审计且未发生实质变化的领域和事项可不再重复审计。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按照会计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和期末数。任职时间为某一的上半年,则以该初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任职时间为某一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初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其他检查事项以及经济责任的界定,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原则上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现场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按照《XX公司审计质量管理办法》、《XX公司审计项目流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开展审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三)财务、营销、工程等主要业务管理模式。

(四)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五)接受内外部审计、检查情况。

(六)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整体情况。

(七)主要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八)主要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收到审计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其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岗位工作职责及履行情况。

(二)任期内历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实施的重大经营决策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

(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任职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人执行廉政规定情况。

(六)任职单位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成果。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领导岗位分工及职责、议事规则、经营决策程序及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以及与经营决策事项有关的会议决议和记录。

(三)各财务决算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四)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报告。

(五)各预算及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六)历年接受审计、财务、物价、税收等外部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以及报送国资委的企业基础材料。

(七)内部审计(含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财务稽核等各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结果报告。

(八)对外投资、担保、出借资金,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清理处臵相关资料。

(九)市场营销、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物资管理及其他重要业务管理制度及其相关业务资料。

(十)重要事项承诺书。

(十一)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经授权向审计组开放相关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开始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召开由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本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迎审联络员等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审计进点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宣读审计通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对迎审工作提出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被审计单位领导发言,进行民主测评、内部控制环境调查等。

第三十九条 民主测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司统一规定的测评内容,以满足经济责任审计检查工作基本需求及公司对测评结果的横向比较;二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特点,审计组根据需要增加的测评内容,以便为审计组正确把握审计方向、审计深度和审计重点提供参考。

第四十条 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拟定审计报告(草稿),向审计部门汇报后,在审计内容基本核实清楚情况下,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

第四十一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原则上审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

第五章 审计报告及评价

第四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基本结构如下:

(一)导言。

(二)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含民主测评情况)。

(三)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工作业绩)。

(四)内外部审计、检查及整改情况。

(五)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重大经营事项及其风险分析。

(七)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违反的相关法规。

(八)审计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导言部分应说明审计依据、现场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时段、范围、主要内容、方式及迎审配合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的概述: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企业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企业组织机构设臵、经营范围及业务规模、财务基本状况、市场份额、用户情况等。

(二)被审计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任职时间、主要工作职责,以及民主测评主要项目的统计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报告中描述的工作业绩,需要经过审计核实,并突出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特色。对于积极采取措施处臵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应反映在工作业绩中。

第四十六条 对于内外部审计及整改情况,重点说明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及其原因。对于财务决算审计,应说明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及其出具的审计意见。

第四十七条 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应说明任期内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以及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概括出被审计

单位内部制度执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四十八条 关于重大经营事项及风险分析,一是简要评价被审计单位重大经营决策议事规则的建立健全情况;二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营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决策执行的效果、决策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三是对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对于尚未解决或未完全解决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应在存在的风险中进行分析说明。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并就审计情况签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计签报应就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界定。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具体指标和评价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及时拟定审计意见,经本单位领导

签发后下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XX审„2005‟370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经济责任保证合同书

附件三: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经济责任保证合同书

编号:

保证人一:保证人二:(以下统称甲方);

被保证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经乙方确认同意后,愿意作为被保证人在与乙方的合约期内的经济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因被保证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在乙方要求被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证人无法承担该责任时,可以要求甲方中的任何一人按照本合同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因被保证人在主合同存续期间的数次行为造成乙方数次损失的(前后无因果关系),保证人应分次承担保证责任。本担保是不可撤销之担保。上述乙方要求被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方式并非仅指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提出。

3、本合同由甲方签字并经乙方签章确认同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两位保证人、乙方及被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一姓名:与被保证人关系: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户籍所在地:

住宅电话:经济收入元人民币/月

保证人二姓名:与被保证人关系: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户籍所在地:

住宅电话:经济收入元人民币/月

被保证人签名: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签署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名:乙 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见背面)。

保证合同附件:

合同号:

保证人一: 保证人二: 被保证人:

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篇:经济班长责任制

1、 在行政队长的领导下,抓好经济班工

作,强化内部核算、运费结算、对外转帐等工作。

2、 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向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

3、 具体负责编制年、季、月经营计划,

按时填报成本决算表,并附加说明书。

4、具体抓好材料员、核算员和保管员工

作。

第四篇:爆破员岗位经济责任制

1 。按时上、下班,到点在调度室签到,签到时间顺延10分钟。超过10分钟到一个小时内,以迟到处理,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早退1小时,罚款50元,早退1小时以上,以旷工处罚,旷工一次罚款200元。

2 。要听从安检人员和工队的安排,提前领药,不能借故推脱,影响放炮时间超过一小时罚款100元。

3 。领药时 要认真仔细清点好炸药、雷管数量,放炮前要认真看护,放炮后要仔细检查残跑情况,及时清理未爆的炸药和雷管。不得有误,一旦有一发雷管外流,处罚放炮员5000元/发

4 。火工品下井时要分装运输,严禁同车装用,一经发现,处罚放炮员,200元。

5 。领出的炸药和雷管要分装各自的专用箱,并上锁,发现不上锁,或者手提出井,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 。爆破完毕后,爆破员和安全员应立即回交剩余炸药和雷管。一经发现在私处存放,罚款1000元。

7 。回交炸药时,一并将开出的领药审批单,一并交回,推迟交回,罚款50元。

8 。放炮时,放炮员严禁将发爆器钥匙 交予他人代行放炮,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 9 。放炮后,严禁将钥匙插在发爆器器上,或交予他人,母线要撤掉扭结,发现一次有违行为,罚款50元。 10 。发现无炮泥或者封堵不严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井下因无炮泥或者封堵不严,造成放炮时燃烧或者伤人事故,处罚放炮员500元罚款。

11 在有危险源的地方装配引药,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2 。放炮员明知炮眼深度(角度、方向)不够,不拒绝反而起爆。处罚放炮员50元罚款。

13 。井下发生放炮崩人(伤人)事故,处罚放炮员500元罚款

14 。井下发生触响瞎炮(伤人)事件,处罚放炮员1000元罚款。

15 。爆破后,不检查现场,有瞎炮。不去现场督促处理。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6 。交接班时不与下一班交清遗留问题,如有变化不与领导请示汇报,发现一次,处罚50元。

二O一二年 十月

第五篇: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论文:在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权力监督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论文:在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权力监督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体系,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强审计工作特别是对重大领域、重大项目、重要资金的审计监督。李克强总理多次要求,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发挥审计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败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科学发展和服务国家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监督和制约权力、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的重要手段

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强化,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编制、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创新探索、密切配合,逐步推开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推动明确责任,进而落实责任,从而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对主要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成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以经济责任审计为平台,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纪检监督、组织人事监督、机构编制监督、国资监管和审计监督的合力,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制约和监督手段更加有效,也为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问责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一是着力防止权力失控。近年来,重点加强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部门、单位及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是否有效履行职责,是否正确行使权力,通过前移审计关口、推行任中审计和对重点监督对象实行任期内轮审制度等,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2008年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各级领导干部22多万人次,其中:省部级160多人次、地厅级4600多人次、县处级5万

多人次、乡科级17万多人次。二是着力避免决策失误。通过审计,发现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分

析产生问题的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原因,提出改进制度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建议,推动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200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这些问题的揭露和处理,推动了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三是着力查处行为失范。通过审计,查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违纪违规行为、揭露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了反腐败尖兵和利剑的作用。2008年以来,各级审计机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有258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济责任审计为干部考核、任免、问责、管理监督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适应干部管理监督的需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做出明确的评判和评价,为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部门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重要参考,促进了权力与责任相匹配。一是对干部经济责任作出明确判断,使离任者走得清楚。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作出明确的评判和评价,帮助领导干部纠正错误,有效履职,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二是对干部履职情况作出准确评价,使组织人事部门看得明白。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了可信、可用、可靠的审计结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领导干部提供依据。2008年以来,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890多名领导干部,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撤职等其他处分,也为一些领导干部澄清了有关问题。三是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考核,使在任干部干得有动力、行为有约束。通过反馈审计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等措施,促进领导干部切实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增强了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四是对同一类别或同一行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反映和推动完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通过发挥经济责任审计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及专业优势,对干部履行经济职责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积极提出完善体制、机制、 制度的审计建议,推动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很多地方还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经济决策、人事任免、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中央政令畅通、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经济责任审计最为重要的审计内容,就是监督党和国家重要经济

政策及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一方面,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打开最先一公里,推动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政策措施。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是否科学决策和规范决策,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揭示和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政策的建议。200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向各级党委、政府提交报告和信息32万多篇,提出审计建议51万多条,促进健全完善制度2万多项。另一方面,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打通最后一公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近年来,围绕中央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政策目标,经济责任审计中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金融、产业、投资、惠民等政策措施执行和完成情况,及时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督促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经济责任,确保国家政令畅通,使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地。

当前,我国发展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重大部署,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

重叠加阶段,发展面临不少矛盾和困难,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保持发展这架马车平稳快速前行,必须靠改革、反腐双轮驱动、共同发力,实现整体推进。所有这些都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部署,将经济责任审计融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打造编得牢、扎得紧、关得住的制度笼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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