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潍坊市人民医院志
给潍坊市人民医院的一封感谢信
杂文2009-02-03 20:51阅读38评论2
字号: 大中小
院领导:
你好!
我代表我们全家向潍坊市人民医院致以衷心的感谢!
08年12月29日,我母亲突发肠穿孔,腹剧痛。在昌邑两家大医院就诊未果的情况下,于30日晨来到潍坊市人民医院,由普外科黄杰大夫成功的做了部分切除和造瘘手术,在普外科病房10号床住院月
余。
在住院期间,黄杰大夫及两位护士长对我母亲给予了亲人般的关怀,使我母亲在与病魔做斗争的过程中充满必胜的信心。普外科护士们的美丽善良温柔以及干净利落娴熟的业务素质,给我们全家留下了
深刻的印象。
病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他们拿着钱去消费(看病),往往不能得到与钱相符合的服务,当他们得到了与付出相一致的服务的时候,仍需要得到心灵上的慰藉。医生和护士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他们在挣得自己劳动的报酬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在做着济人危难,救死扶伤的善举。这是一个无尚光荣
的职业。
看大病就要去潍坊市人民医院,一直是我的家人及亲朋好友的共识,我也一直知道潍坊市人民医院是 全市最好的,但我从来没有如此真切的体会到潍坊市人民医院会好到这个程度!在就诊和手术时充满人性化的服务过程(特病特办,急病急办),诊断之准确,手术之成功,以及术后对病人无微不至的护理,仍是出乎我的意料 的,仍是使我们全家感动不已的。说到底一句话,黄大夫及普外科护士们的敬业精神无
时无刻不在感动着我和我的家人,这使我不得不拿起笔来,写这封感谢信。
当然,我更要感谢院领导,我 知道,没有领导们的 努力没有领导们以人为本的充满人性化的和
谐的 管理,就不可能有我们所享受到的以人为本的充满人性化的和谐的服务!
这使我看到了一个没有在荣誉面前却步的时刻充满着使命感和危机感的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着的充满旺盛生命力的朝气蓬勃的人民医院,一个不负市民厚望的不断地挑战自我向着更大更强更高的目标大
踏步前进的不断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的潍坊市人民医院!
再一次深深地感谢你们 !
第二篇:医院卫生志编纂工作方案
临澧县人民医院 卫生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弘扬医院文化,回顾传承医院发展历史,全面祥实记载我院二十五年来的发展历程,激励全院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勇于进取的精神和主人翁责任感,为医院今后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医院决定启动《临澧县人民医院卫生志》编纂工作,为确保高质量地完成院卫生志编纂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准则,本着“以史为鉴、承前启后”的思想,充分挖掘医院历史文化资源,实事求是、客观完整地记述医院1988—2012年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为今后提供一部全面系统、真实可靠、资政砺志、承前启后的史书,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有机统一,反映出医院二十五年来建设发展的全貌和人民医院惠民的特色。
二、编纂组织及职责
(一)卫生志编纂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治佐
副组长:冉成茂
谭光玉
成
员:肖
平
夏政权
黎海波
游宝英
黄茂慧
职
责: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卫生志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督导、考证考核、资料审定、评审及制定编纂方案工作。
(二)卫生志编纂委员会
主 任 委员:王治佐
副主任委员:冉成茂
谭光玉
肖
平
夏政权
黎海波
游宝英
黄茂慧
委
员:徐先明
苏基海
金则钊
胡晓平
王
立
沈桂兰
沈海兰
李福秀
杜四清
艾
黎
胡吉和
邓泽宜
范年佳
卓柏清
易发勇
郭大明
杨
星
罗成国
王中波
余远秀
赵国华
杨
涛
钟春华 胡菊华
章安清
徐
芳
吴菊英
刘菊炎
何小莲
刘
俊
韩基平
匡辉玉
胡方清
祝小梅
曾召枝
郭淑兰
谢
芳
吕
俊
邹先菊
祝
晖
苏星明
彭元伏
黄复香
贾小春
张碲桓
顾问委员:钟子星
缪宗维
毕楚生
李星庚
杨隆普
谌泽民
苏
静
龚立大
刘建波
郭新安
张国华
职
责:卫生志编纂委员会是组织协调全院卫生志编纂工作、审定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全院卫生志编纂工作的指导,督办和协调各部门、各科室和各专业领域等史料的搜集、撰写工作,审定院志、院史及决策重要事项。
全院各科室是院卫生志编纂工作的责任科室,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护士长、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本科室、本专科史料的搜集、考证、撰写和校对工作。
(三)院卫生志编纂办公室
主
任:黄茂慧
副 主 任:苏基海
徐先明
金则钊
工作人员:张自华
周
琴
职
责:院卫生志编纂办公室为收集史料、整理文档、编审卫生志史的工作机构,负责制订院卫生志目录及大纲、资料收集方案、修志人员培训,召集编志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及评审会,组织开展全院史料及有关疑问的考证与甄别工作,撰写、编审和印制院卫生志。
三、工作措施
(一)制订院卫生志编纂工作方案,启动院卫生志编纂工作,成立院志编纂办公室,完
善设施设备,确立组织和工作人员,制定编志工作流程。
(二)修志工作培训。编辑人员学习其他单位的志书与史馆工作经验,在院内组织院卫生志撰写及相关人员培训与讲座,培养工作技能。
(三)召开动员大会。让全院广大职工、离退休职工充分认识志史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加志史资料的搜集、查证、记述等追溯工作。在追溯医院历史的过程中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深化革命传统教育,增强爱院情感,激发工作热情,弘扬拼搏精神,推进医院建设。
(四)召开座谈会。邀请离退休以及曾经在本院工作过的职工,讲述或记述医院发展历程中的有关重大或重要事件、成就、人物,提供史料和线索并予以考证。
(五)公开征集史料。通过各种媒体、网络等向本院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有集医院史料,包括文字、图片、物件、音像资料等。
(六)院卫生志办拟定每月工作计划,定期向修志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编纂工作进度。
(七)院卫生志资料整理、撰写、审定、编辑、评审、出版及总结表彰。
四、实施方案
(一)志书编纂准备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20日)
按照市、县卫生局精神,制定卫生志编修工作方案,拟定《卫生志篇目》,落实编写任务,组建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资料征集试写阶段(2012年8月21日-9月15日)
1、按照《卫生志》篇目,广泛搜集资料。包括
①县委、县政府关于本单位有关工作的决定,纪要事件; ②单位史志,资料汇编;
③县以上领导视察、调研本单位重点工作项目图片及相关报道,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设备的图片,单位开展重大活动图片;
④本单位有关人员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获得市级以上科研奖项的证书及相关资料;
⑤本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资料,调查报告研究论文;
⑥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⑦有关人员就某项目重点工程进行访谈资料;
⑧本单位1988-2012年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副高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及学科带头人,重大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本县医卫界的名医名单。
2、收集资料的形式。文字资料或其复印件、电子文档、图片照片或其复印件或电子拷贝、录音录像电子版史志与资料汇编、文集、图片集的原书等,优先收集原件,不能获得原件的尽量使用扫描件,其次使用复印件、照片件,文字资料的照相件在自然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相机头垂直于资料平面拍摄,不要使用闪光灯。反映工作活动现场的照片,尽量使用当时的现场照片,不要事后摆拍。建筑物、景观的照片要用最新拍摄的,自然光线要充足,被拍主体要完整,画面要清晰,层次清楚,凡实物一律拍摄成高清晰度照片,以电子图像报送。照片均要详细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描述照片中人物姓名身份,实物照片写在背面电子照片另附说明文档,并与相应照片编成同一序号以便对应。
3、资料整理汇总及编纂阶段(2012年9月15日-9月底)。资料整理收集后,由卫生局编志办审稿、修改、汇总、装订呈报县卫生局审查后,上报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盛世修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当事者的应尽职责。将医院的整个发展历程真实记录下来,或经验,或教训,都是一笔极其珍贵的财富,通过这些记述,可以明其得失、循其规律、珍重历史、把握未来。此次编志将完整记载1988~2012年医院的历史变迁,重点记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二十多年来医院的发展过程和取得的成绩,此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特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院卫生志编纂工作是今年经过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全院重点工作之一,全院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要统一思想,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后人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院卫生志编纂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科主任亲自挂帅,全面负责本科室、本部门的修志工作,认真组织和实施完成这项工作。这项工作将纳入各科室综合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由于此次编纂院卫生志的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编纂工作重,质量要求高,有着特殊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各科室发展建设历程是构成医院发展建设历程的主要基石,各科室历史篇章是编纂院卫生志的主要内容。因此,科主任必须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组织科室职工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其工作优劣与中层干部岗位考核直接挂钩。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院卫生志所要记述的是本院自1988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这段艰辛而光辉的历史,要科学、客观、真实、全面、系统反映党政建设、医疗科研、经济发展、后勤保障、人文环境、文化建设和感动服务等方面发展变化的全貌,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史料的查鉴性和文化特色的鲜明性。因此,必须按照纲目要求,按照“力求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编纂。其史料的搜集整理与编纂制作,要严格按照“撰写一个章节,审定一个章节,汇编一个章节”的程序进行,每道程序均须责任人签字备档,确保质量高、效果好。
(四)要顾全大局、服从统一调配及统筹协调,如期完成好这项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院卫生志编纂系统工程。
临澧县人民医院卫生志办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第三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政发〔2007〕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物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把物业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创新机制,实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
社区建设是城市建设的基础,是体现城市建设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是社区建设的载体和组成部分,社区建设中许多内容需要依托物业管理服务来进行。因此,实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对和谐社区建设及物业管理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把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基本原则是县市区政府负责,房管部门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一)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1.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
3.落实物业管理责任,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督导。
(二)房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1.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工作思路,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2.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会同财政等部门安排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搞好监督管理和检查;
3.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4.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调处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三)街道办事处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融合社会公共资源,建立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和信息;
4.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配合社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
1.配合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2.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签订到户,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行为;
3.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处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三、强化措施,推进社区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房管部门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按照加强协调、注重引导、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
则,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逐步建立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物业管理新机制。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凡达到规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厅《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中,要明确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项目的物业管理方案,并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及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二)强化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
新规划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具有独立的使用通道,配备水、电、暖、通讯等基本设施,具备办公或商业经营条件。用房位置应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的临街底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或住宅楼内。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要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房管部门要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三)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行政组织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公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街道办事处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四)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原则、收费管理形式和服务费用构成,加快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县(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全面履行职责,既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还要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及明码标价规定,健全企业财务账目,严格按标准收费,按规定项目进行费用开支,自觉接受物价、房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业主有权拒绝交费。
(五)规范专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对于业主自用的,要直接向业主收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对于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未收费到最终用户的,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政策,制定措施,扎实推进。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各县市区政府是物业管理工作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辖区的规模和任务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物业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管理网络。各街道办、社区要理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到物业管理工作中,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拓展社区服务范围,逐步形成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房管部门在建立诚信档案、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年检、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三是建立健全投诉受理网络。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涉及规划、房屋质量、违章建筑拆除、治安防范、消防、环保等方面,各级、各部门要从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居住环境质量的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动全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对小区内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明令禁止
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推动全市物业管理覆盖面的扩大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街道办、社区要依法履行职责,在房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工作,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物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二ΟΟ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潍坊蓝天医院调查问卷 潍坊蓝天医院满意度调查表
潍坊蓝天医院调查问卷表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
单位或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潍坊蓝天医院的信任与支持,为了提高潍坊蓝天医院的服务水平,为您和他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请您协助我们填写以下内容。
1、您家庭的月收入
□1500元以下□1500——3000元□3000——5000元 □5000——7000元□7000——10000元□10000元以上
2、您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到潍坊蓝天医院?
□邻居朋友介绍□户外广告牌□自己来院 □医院网站□报纸□电视:□杂志 是那一点吸引你过来的
3、您关注的媒体有
□网络□电视
□报纸□杂志
4、以下哪张报纸您经常购买
□潍坊晚报□晨鸿信息报
□齐鲁晚报□其他___________
5、您对下列各部门和人员满意程度如何?
(1)导医:○满意○无所谓○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2)挂号处:○满意○无所谓○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3)门诊医生:○满意○无所谓○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4)门诊护士:○满意○无所谓○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5)治疗室:○满意○无所谓○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6)输液室:○满意○无所谓○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7)化验室:○满意○无所谓○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8)药房:○满意○无所谓○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9)收费处:○满意○无所谓○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6、你觉得我们潍坊蓝天医院那些服务措施还需要改进
□诊疗水平□医疗设备□医护服务□医疗收费
7、今后你会选择潍坊蓝天医院就医吗?
□会□不会□要看具体情况
8、请您留下对潍坊蓝天医院工作的宝贵意见或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篇: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 主编: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二○○九年四月
目则
录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一、违法行为:国库经收违法、违规行为,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乡镇国库违规办理业务
处罚依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
3 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
(1)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0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内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0.5倍以上1倍以内,
4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为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1倍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一般情况下执行最低处罚标准;
2、因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而造成税款划缴延误、错误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4、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财政存款或者资金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
5 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5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在2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 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以内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 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
7 假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银行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为1户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罚款;
2、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罚款;
3、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0户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罚款;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罚款;
3、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
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
9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行为,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
10 撤销等资料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1户以上5户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5户以上10户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账户在10户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适用下列标准处罚:
1、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5000以上10000元以内的罚款;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罚款;
3、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