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减排总结范文

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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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十一五减排总结范文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减排 办法 核查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附件: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污染减排核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检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六条 国家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负责监管范围内污染减排的核查工作。

第七条 污染减排核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污染减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为半年核查和核查。

第九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开展污染减排核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条 污染减排的日常督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减排措施的落实及其计划的完成情况所进行的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督查的重点是:监管范围内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主要是企业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由总局各督查中心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或者由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

第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的日常督查,每上、下半年至少各进行一次。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应为100%,对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2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检查率不低于30%,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20%。

联合督查的具体时间和安排由总局各督查中心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独立开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以暗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核查期内新建和上接转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30%,对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率不低于10%,对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废气治理检查率不低于15%,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检查率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日常督查中,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情况应做出现场督查记录,并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半年和日常督查情况报告。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 定期核查是指总局各督查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半年或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及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实施情况与完成的COD和SO2削减量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与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辖区半年和污染物减排工作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督查中心。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政府污染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环保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三)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四)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典型事例;

(五)制定减排计划情况(含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平衡分析,应该完成的削减量及其测算依据),核查期内减排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各地报送的减排项目清单超过第十八条规定期限的,不计入本核查期减排量;

(七)按照总量减排调度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任务,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对监管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定期核查的重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减排措施在核查期内对COD和SO2的实际削减量及其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资料审核主要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并依据所提供的有关政府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验收报告、试运行许可、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等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核,核实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其实际削减量。

现场抽查采用重点抽查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对资料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其他减排措施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结果作为确定监察系数的依据之一,与日常督查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要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档案制度。内对新增减排措施的书面审核、督查以及核查的累计核查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总局各督查中心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污染物减排计划的制定及完成情况;实施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情况及其COD和SO2实际削减量的认定结果;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总体评价、评估及结论。报告应对核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说明,并就下一步污染减排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五条 COD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的COD实际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COD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

(二)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的COD削减量;

(三)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新增的COD削减量;

(四)因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新增的COD削减量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年新增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如新增管网、扩容、污水回用等)和提高治理效果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臵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查阅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辅助说明材料。

(3)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3、对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新增的COD去除量计算COD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排水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过规定标准30%的;

3、污水处理量达不到应接纳量50%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城市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企事业单位当年新、改、扩建投入运行的污水治理工程COD削减量;

2、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染治理工程新增COD削减量;

3、企事业单位原有污水治理设施经过深度处理、改进工艺和再生水利用等新增COD削减量;

4、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再生水利用的,还应当了解具体实施情况。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生产调度记录、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记录等。

2、核查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处理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测的污水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治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染治理工程日常运行记录、监测数据和用电记录、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排放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治理工程日常运行和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污水治理工程用电记录等。

(3)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的,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和监测数据等文件资料。

(4)企事业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削减COD的,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认定该单位污水治理工程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3、对污染治理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对企事业单位当年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对企事业单位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水治理工程,按照上年未运行的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3、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工艺改进、清洁生产等减少COD排放的,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4、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通过调试期后达到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回用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其COD削减量。

5、企事业单位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COD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均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认定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工程不正常使用的情况。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二十八条 产业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的核查期或上已经取缔关停的工业企业、设施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及其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取缔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是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COD削减量。

第五章SO2削减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九条 SO2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的SO2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包括新建机组的“三同时”脱硫设施的削减量);

(二)非电工业企业SO2治理工程新增的SO2削减量(不包括“三同时”项目的削减量);

(三)产业结构调整新增的SO2削减量。

第三十条 燃煤电厂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当年新建和上年建成燃气机组在核查期内的发电量、燃气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燃煤电厂基本情况,包括分机组投产日期、核查期实际发电(供热量)、耗煤量、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煤炭硫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情况、脱硫电价等。

2、核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核查期脱硫效率或SO2去除效率、排放浓度、SO2去除量。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入炉煤质化验单,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日常监测的脱硫装臵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查阅脱硫系统生产用电用水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脱硫设施检修记录,以及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实际脱硫效率,重点是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燃煤电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烟气量和SO2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运行记录、发电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脱硫工艺及脱硫效率、脱硫剂的使用量、副产品产量等辅助说明材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脱硫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

3、对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各处理工序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经过168小时连续满负荷运行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经过168小时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SO2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一条 非电工业企业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非电工业企业当年投入运行的新、改、扩SO2废气治理工程,包括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工程、有色金属冶炼SO2治理工程,其他企业工业锅炉脱硫工程(其中循环流化床脱硫工程必须有自动在线监测装臵,且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等所形成的新增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当年新增的SO2削减量;

3、非电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SO2综合利用等形成核查期新增的SO2削减量;

4、企事业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达标排放或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并通过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的,形成的核查期新增SO2削减量。

以上新增的SO2削减量中不包括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硫添加剂、换烧型煤、换烧低硫煤和洗煤等脱硫工程。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非电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脱硫工程试运行批复及环保验收的文件资料、日常的环境监察和监测记录等;对于实施工艺改进、SO2综合利用等工程,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技改工程验收报告、生产调度记录、SO2综合利用设施运行记录,工艺改进、SO2综合利用前后SO2去除或吸收效果等;对于实施清洁生产削减SO2的非电工业企业,必须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方案实施情况、达标排放前后情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及完成情况说明,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洁生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报告。

2、核查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SO2削减量和SO2去除率。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SO2废气治理装臵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以及脱硫工程生产用电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等。

(2)SO2去除率,重点是SO2除去设施的投运率和效果。对实际SO2去除效率和削减量,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进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内部SO2去除工程日常生产中进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还可参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技术改造验收报告、脱硫工程验收报告;企业的产品产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去除率、脱硫剂(吸收剂)的使用量、SO2副产品利用情况等。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非电企业脱硫工程、SO2废气治理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

3、对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的各处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1、新建投入运行的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当年实际运行时间和处理效率计算SO2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按照当年处理效率及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新增的SO2削减量。

3、非电工业企业实施工艺改进、清洁生产、SO2综合利用的,根据相关文件资料,经核实后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4、因执行国家和地方新的SO2排放标准后实际减少的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以上未纳入上环境统计的与“三同时”项目不计算其削减量。

(四)核查(督查)发现非电工业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发现企业SO2废气治理工程不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两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不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情节严重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核查中发现国控重点污染源没有建立直报系统的、在线监测设备使用、运行及记录不正常者参照以上规定确定监察系数。

第三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范围的核查期或上已经取缔关停的小火电、有烧结机的小钢铁等。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实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厂址,取缔关停生产设施的规模、主要设备名称和数量,关停时间,营业执照是否吊销等。

2、检查企业被取缔关停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取缔关停的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吊销证明,供电部门下发的停电通知或者出具的断电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取缔关停的记录、照片等。

3、对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是否拆除主要设备、断水断电,是否存有生产原料和产品等。

4、制作现场核查(督查)笔录。企业关闭,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时,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的笔录。

(三)核查计算方法:

对于当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按照上年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实际排放量计算其SO2削减量。

对于上年取缔关停的企业、生产线、设施等不满一年的,根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月份计算其核查期SO2削减量。

关闭小火电、淘汰小钢铁中有烧结机的一律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单独计算其SO2减排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核查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核查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仿造数据,并有义务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和有关用表详见附表1-15。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 附表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2: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3:取缔关停企业COD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4: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5: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6:取缔关停企业二氧化硫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

附表7:污染减排核查及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 附表8: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表9: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削减项目一览表 附表10:结构调整COD减排项目一览表 附表11: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表12: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减排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表13:关停小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削减项目一览表 附表14:非电企业结构调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一览表 附表15:管理减排核查表

第二篇:国务院关于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通知

国发〔2010〕1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国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14%。但要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一些被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甚至由降转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趋势明显减缓。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这也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开展对省级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及时发布2009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各地区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

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各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要以2005年为基数。各省级政府要在5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电解铝33万吨、平板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3万吨。各省级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市、县和有关企业,并于5月20日前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在5月底前下达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3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500亿元,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形成年节能能力8000万吨标准煤,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6万吨。各地区要将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有关部门要在6月中旬前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

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要加强对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具体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

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七、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确保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年节能能力。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都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抓好“三河三湖”、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支持军队加快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九、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5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广节能灯1.5亿只以上,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发布第七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

十、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适时推进资源税改革。尽快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意见。深化生态补偿

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十一、加快完善法规标准。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完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审查修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节约用水条例、生态补偿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等。

十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今年第三季度,国务院组成工作组,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十四、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各地区要在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四日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

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最后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扭转了一季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上升的趋势。但要实现十一五”目标,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艰巨。随着年底的临近,有的地区为完成目标,采取了停限居民和公共服务单位用电等错误做法,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个别地区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对生产企业轮流停电,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9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指出这种做法违背了节能减排的初衷,必须立即予以纠正。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当前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五项要求。

一要努力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花更大气力,做更大努力,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其目的是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关键要靠工作和机制,不能靠短期的“突击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要科学、合理、有序,不能简单拉闸限电,更不能停限居民生活用电、采暖和公共设施用电。

三要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定不移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9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开展“两高”项目核查,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开展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高排放设备(工艺)排查,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坚决取缔对“两高”行业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各种优惠措施。

四要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引导新闻媒体重点报道节能减排好经验、好做法,曝光反面典型,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局面,为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避免引发社会问题。

五要加强“十二五”规划研究。认真开展节能减排潜力分析、目标分解、重点工程、政策机制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努力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第四篇:十一五总结

十一五工作总结和十二五工作规划

“十一五”期间,面对开发区扩区增容、南部城区建设所带来的机遇和有利因素,开发区管委会认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精心谋划,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开发区和南部城区建设,为郊区政府整体规划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稳步完成两区建设各项工作指标

(一)开发区建设

1、抓基础,全力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2010年大桥开发区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1.5亿元,比上年增长30.3%;实现增加值5.87亿元,占区下达全年考核任务5.14亿元的114.2%,比上年增长26.5%;完成税收7500万元,占区下达全年考核任务的100%,比去年增长49.3%;招商引资实际到位市外内资11亿元,占区下达全年考核任务9亿元的122.2%,比上年增长27.6%;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6亿元,占区下达全年考核任务10亿元的160%,比去年增长77.8%。

“十一五”期间,开发区企业预计累计实现产值58.69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34.2%;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4.77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34.7%;累计实现增加值18.36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39.1%;累计完成固定资产33.98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86.7%。

2、抓服务,着力强化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坚持把优化服务环境作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基础工作,不断增强行政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为投资者提供 “一站式”全程跟踪代理服务,努力优化招商引资和项目投资环境。2010年以来,招商项目的跟踪、对接和洽谈工作得到加强,与福建客商谢承情等投资商就“安徽中之建钢材城”项目在第十一届青博会上进行了项目签约,目前项目正在进行规划报批,项目已开始前期招商,已完成30多个经营户的工商税务登记;与香港金联金属科技公司就“铜合金线材加工”项目进行了充分对接,项目在第十一届青博会投资贸易洽谈会上成功签约;与合肥(香 1 港)大地公司就“铜都物流城”项目进行了专程对接;与浙江新大投资发展公司和合肥卓凡工贸公司就“铜陵鼎城商业广场”签订了正式投资协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过了市规划评审。在做好招商工作的同时,项目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取得成效,其中,盈德气体公司与铜化集团合作建设的大合成氨项目完成投资1.6亿元,精制磷酸项目完成投资1.15亿元,三佳变压器公司微电控变压器加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金泰化工公司年产6万吨碳酸二甲酯、宏城新型建材公司商品混凝土等新型建材、朝日纸业公司激光防伪商标印刷等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

“十一五”期间,开发区销售收入过亿元企业2家,分别是华海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和金泰化工有限公司;引进了500强企业:中建集团;引进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如:宏城新型建材项目、朝日纸业激光防伪商标印刷项目等12个;其中总投资超过1亿元项目如:铜化集团合成氨项目、六国化工精制磷酸项目、金泰化工碳酸二甲酯项目等6个。

3、抓机遇,加速推进大桥经济开发区扩容升级。

抢抓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机遇,充分考虑大桥经济开发区大规模、高质量地承接产业转移需要,结合我区和大桥经济开发区未来发展实际和发展要求,加强与市发改委等市有关部门的对接和沟通,谋划大桥经济开发区扩容升级,推进南拓和跨江发展,积极构建“一区两片,一片多园”,力争将现有5.8平方公里的园区拓展到40平方公里。

(二)南部城区建设

南部城区中心区规划占地面积336亩,总投资2.8亿元,建筑面积63561平方米,9个主体项目自今年3月1日起陆续开工建设,现在主体工程已全部结束。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1、实行时序倒推、倒计时管理。

各项目悬挂倒计时牌,形成你追我赶的大建设热潮。创意中心在同时开工的几个项目中率先封顶,有力地促进了工程进程。

2、加大现场技术,协调服务力量。

先后抽调两名副主任、聘用4名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现场, 2 为施工企业进度安排、技术服务、外部环境协调提供一条龙、全天候保障服务。公安分局内挡墙、综合档案馆基础处理、行政大楼超深基础及排水、各项目室内外地坪、土方等都及时处臵,确保了项目的顺利推进;

3、加强各方合作,促进配合谐调。

在桩基和基础开挖阶段,考虑到现场处臵的问题比较多,每周召开一次工程推进会,现场解决共性问题,会后解决个性问题,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达到共识,并立即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在主体施工阶段,每两周召开一次推进会,重点督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同时对每项主体工程分别督查,监督每项整改措施到位。

4、加强制度建设,杜绝不良风气。

就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签单、工程资金支付建立了十多项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程序,堵塞漏洞。由于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截止9月8日会展馆封顶,按计划已提前一个月完成全部主体封顶目标。

5、根据项目进展,实施交叉作业。

到目前为止,科技孵化器工程项目墙体砌筑结束,屋面工程完成90%,粉刷完成90%,铝合金窗框正在安装,外装饰施工单位已进场,水、电安装正在进行,内装饰设计图纸已出图,招标已公告;会展馆工程项目墙体砌筑结束,屋面工程完成90%,粉刷完成85%,水、电安装正在进行,铝合金窗框正在进行;档案馆工程项目墙体砌筑结束,屋面工程完成90%,粉刷完成80%,铝合金窗框正在安装,水、电安装正在进行;青少年活动中心、创意产业中心、公安分局、检察院、人武部五个项目已完成内外墙保温和门窗制作,外装饰已进入施工阶段,水、电安装正在进行;法院项目内粉、外粉及外墙保温、屋顶基本结束,A区门窗安装结束,水、电安装正在进行;人武部、公安分局项目外装饰已发中标通知书。

6、主体项目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同时进行。

在抓好主体项目建设的同时,实施了通湖路中心区段和中心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工作;针对中心区城市规划设计,按照拉开框架的要求,将南部城区投资3亿元的8条主干道路纳入 3 中建股份市政建设BT项目,通湖路、龙山路已纳入市第一批BT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通过,正在做初步设计;委托水、电、气等相关单位对中心区的水、电、气、管网和配套设施进行了规划设计。局景观设计第一轮调整修改后已报市规划局等待专家评审;亮化工程、室外工程正在设计中。此外,还对弱电项目、局域空调、内、外装饰方案、铜浮雕、外墙保温材料和钢窗等相关配套工程进行了招标和采购。

从整体推进的进度看,除行政大楼和会展中心外的其它项目年底基本可以完成内外装饰,开始广场施工,预计明年6月底前完成基建任务。

二、精心谋划“十二·五”和明年的工作

1、认真谋划,明确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力争开发区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年均增长57%;实现增加值18亿元,年均增长27%;完成税收3亿元,年均增长32%;招商引资实际到位内资33亿元,年均增长30%;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9亿元,年均增长27%;规模工业企业达到30家。

2、统筹兼顾,突出工作重点。

一是全力推进开发区扩区升级,实现跨江发展。全面推进大桥经济开发区的扩容升级,实现跨江发展,构建“一区两片,一片多园”,即江南片和江北片,将现有5.8平方公里的园区拓展到40平方公里,重点承接发展物流拆解、加工制造、精细化工业,形成物流拆解、加工制造、循环工业三大主题产业集中区。在江南片,依托私营工业园,推进大通工贸园、横港物流园、横港循环经济工业园建设,重点加快铜拆解园和精细化工项目建设,延伸铜产业和化工产业链,打造承接产业转移桥头堡、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在江北片,规划建设江北产业园,构建以国家级配煤中心、铜拆解加工园、精细化工园、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等为重点的“一片多园”。

二是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以总投资5亿元的“中之建钢材城”和总投资9.54亿元的“铜金属再生产业园”等现有重点物流拆解项目为依托,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和完善的综合交通资源,吸引更多的物流拆解项目特别是大型项 4 目落户大桥开发区,促进物流企业集聚发展。以总投资1.26亿元的香港金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铜合金线材加工项目”为引线,努力推进香港盛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10亿元的“盛华铜合金工业园”项目的洽谈进程,适时启动“盛华铜合金工业园”规划建设,积极承接沿海发达地区铜材及铜工艺品加工、矿山机械设备加工、运输机械加工、装备制造及其零配件加工等加工制造业落户大通工贸园。依托南部城区起步区项目建设,发挥梅龙国家级集中区毗邻优势,加大南部城区现代服务业项目招商力度,重点做好商业服务、特色餐饮、旅游休闲、会展会务等产业的招商引资和产业承接,大幅度扩大南部城区现代服务业规模。充分利用辖区等大型化工企业产业优势,以铜化集团大合成氨等在建项目为基础,积极吸纳发达地区转移的精细化工产业入驻横港循环工业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精细化工产业。

三是全力推进开发区项目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以中之建钢材城、铜都物流城、豪翊金属再生金属仓储加工中心、品牌汽车4S店集群等项目为基础,推进铜都大道以西至铜陵港的横港物流园建设步伐,建成横港物流园;以国家级配煤中心、煤化工、铜拆解、码头、江北物流大市场等为重点,加快灰河乡太阳村、灰河村、东风村区域的江北产业园的规划建设步伐,实现跨江发展。以富鑫钢铁、铜化集团大合成氨、精致磷酸和硫酸盐等项目为抓手,推进横港循环工业园建设步伐,大力发展精细化工等循环工业,打造循环工业集中区。以铜合金线材加工等铜加工项目为重点,加快大通工贸园建设步伐,全面建成大通工贸园,建成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的加工制造业基地。

第五篇:十一五总结

一、土地储备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效果

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市场运作模式的重大改革。

(一)落实市政府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要求,盘活了存量,保护了耕地

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根本目标。土地储备中心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将银川市大量的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优先纳入储备,并加以整合和开发利用,使土地供应实现由“增量为主”向“存量为主”的转变,土地征收工作稳步推进。共计征(收)购土地11.554万亩,其中征购国有土地2.9078万亩,征收集体土地8.6462万亩。

(二)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结合土地储备,承担市政府涉及旧城改造建设等交办的任务和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通过市场运作机制进行土地整治,提供“熟地”交由政府拍卖,为政府积累资金。确定了“计划主导,择地收购,净地招商,着眼开发”的地块收购原则。

(三)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土地市场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可以集中城市各种闲置、分散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管理,这有利于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从而确保在城市每一块用地都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此外,通过对城市存量土地进行统一收购和垄断供应,还可以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抑制中间商的土地炒作,能够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的公平市场环境,可以有效地消除土地灰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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