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22-08-09

第一篇: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卷启用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培训考核试题

科站

姓名

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10题,共计40分)

1、向被处罚人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只存在一般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不必告知这项权利。( × )

2、卫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被检查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如实”并签名。如果被检查人是文盲,卫生监督人员可以代签名。( × )

3、对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4、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5、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只要及时交纳了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不限期改正。( × )

6、制作《现场笔录》的关键性在于把握好客观性和准确性。( √

)

7、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 )

8、《物品清单》可以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于登记没收的物品( √

)

9、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

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既是一种取证手段,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行 政机关负有保管责任,如有损毁应予赔偿。( ×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6题,共计36分)

1、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 B ) A.补偿 B.赔偿 C.赔礼道歉 D.恢复原状

2、关于听证笔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A、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B、听证笔录不要求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逐页签名

C、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情况 D、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 D )。 A、责令停产停业 B、撤销许可证 C、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D、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4、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B )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应当使用的文书是( C ) A.查封扣押决定书 B.取缔决定书 C.公告

6、实施行政控制后,对确定未被污染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A) A.解除控制 B.销毁 C.拍卖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8分,共3题,共计24分)

1、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案件来源”包括如下哪几类(ABCDE) A.卫生监督发现的 B.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 C.社会举报的 D.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的 E.有关部门移送的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ABCD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B.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D.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规定》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将不予复检(ABCDEF ) A.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B.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C.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D.已进行过复检的 E.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F.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培训试题

科站

姓名

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10题,共计40分)

1、向被处罚人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只存在一般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不必告知这项权利。(

)

2、卫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被检查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如实”并签名。如果被检查人是文盲,卫生监督人员可以代签名。(

)

3、对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4、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5、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只要及时交纳了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不限期改正。( )

6、制作《现场笔录》的关键性在于把握好客观性和准确性。(

)

7、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

8、《物品清单》可以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于登记没收的物品(

)

9、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 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1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既是一种取证手段,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行政机关负有保管责任,如有损毁应予赔偿。(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6题,共计36分)

1、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 ) A.补偿 B.赔偿 C.赔礼道歉 D.恢复原状

2、关于听证笔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B、听证笔录不要求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逐页签名

C、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情况 D、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 )。 A、责令停产停业 B、撤销许可证 C、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D、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4、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应当使用的文书是( ) A.查封扣押决定书 B.取缔决定书 C.公告

6、实施行政控制后,对确定未被污染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 A.解除控制 B.销毁 C.拍卖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8分,共3题,共计24分)

1、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案件来源”包括如下哪几类( ) A.卫生监督发现的 B.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 C.社会举报的 D.上级交办、下级报请的 E.有关部门移送的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B.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D.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规定》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将不予复检( ) A.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B.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C.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D.已进行过复检的 E.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F.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二篇:卫生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八条

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三十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六条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九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同时,还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地(住)址。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第四十一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四十二条

送达回执,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催告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文书。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五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续页,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文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执行。

第三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

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申请事项、受理的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受理日期,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笔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有核查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有申请人和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笔录内容记载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查内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合理布局等)、核查经过以及核查对象周围150米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等。

“现场核查笔录”应交申请人审阅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申请人不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时出具的文书。

该文书内容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告知书应有被告知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日。

应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

陈述申辩通知书是指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通知举行陈述、申辩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

内容主要包括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法律依据、陈述申辩日期、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签收陈述申辩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期间,对组织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真实情况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未经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文书还同时适用于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撤回、注销、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内容包括: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延长的具体期限;并由申请人(代理人)在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许可的依据;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不成立的,应详细说明具体程序、依据和理由;

(三)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包括许可的范围、期限等;

(四)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拟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日期。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同意予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之前,也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程序、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采纳与否等;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被注销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所有证据必须质证并在该笔录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书,同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身份。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 字间距:标准;行距:单倍。

行政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

文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3号;正文内容用3号仿宋,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6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书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

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第三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属于复印件的,除了由具体经办人对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外,应当加盖提交人确认章和核对人确认章。提交人确认章及核对人确认章的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于次年一季度移交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封面,内容包括卷宗号码、受理号码、申请人名称、许可事项、许可机关、许可结果等;

(三)行政许可卷宗应当以为单位编号归档,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档,一档一号。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材料均应独立装订,但统一放入一个档案袋(盒)保存。行政许可涉及许可证变更、换证时,新、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均须归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四)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一律与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为准;

(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由原件持有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六)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4.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5.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7.现场核查记录、照片;核查人员所持《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 8.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内部审批文书、延期通知书等;

9.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公示材料;陈述、申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10.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12.备考表。

(七)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字体要整齐、清楚;

(八)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九)纸张无破损、应用国家标准A4纸张。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十)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十一)卷内书写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

(十二)卷底装订线上应贴上封条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应行政许可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查询许可决定和检查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 执法类别 执法性质 〔年份〕 顺序号。

如:(京朝)健行罚〔2011〕5号。京朝→代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健→代表执法类别为保健食品类案件(如化→代表化妆品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第5号。

第五条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不得遗漏或者涂改。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杠线划去。

当场填写的笔录文书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六条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七条文书设定的《()副页》,是《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的续页,()处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调查笔录)副页》。

第八条文书设定的《()物品/场所清单》,是《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没收物品凭证》等文书的附件,()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九条《举报登记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举报内容”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单位(人)、负责人、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及其影响。

“处理意见”是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的办理意见。

第十条《立案申请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是单位主管领导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调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监督检查类别”准确注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环节的检查。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记录必须准确。

《调查笔录》采用问答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分别进行笔录。

《调查笔录》填写完毕后,应当将笔录交给被检查方核对或者当场宣读,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写明日期。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关键环节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中的“监督检查类别”、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的填写,以及检查完毕将笔录交由被检查方核对、认可、签字等,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向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委托标示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本告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人)名称或姓名、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地址、样品名称、商标、规格、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限、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检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六条《责令召回审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避免损害或防止损害扩大,决定对需要进行召回的产品实施责令召回处理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七条《责令召回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对其组织生产、代理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召回处理的文书。

《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召回的法律依据、召回报告的递交日期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产品信息”,应填写需要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生产者或进口代理单位名称、地址。

“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应填写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情况。

“召回要求”,应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围、召回的时限、召回进度的报告频率等。

《责令召回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记保存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或者作出延期决定的内部审批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要明确查封、扣押还是延期,由承办人提出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生产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与《()物品/场所清单》和《封条》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等,排除违法嫌疑后,向当事人发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书。同时填写《(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二十六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场所等时,对涉案场所、证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标识性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封条》参考尺寸:大封条长38cm、宽11cm;小封条长30cm、宽7cm。

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

(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条《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时填写的文书。

在表中“经初步调查”后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填写。

第三十条《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已决定立案,将依法进行查处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无误后,分别签字。

第三十二条《撤案申请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承办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等条款、处罚依据、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文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后,当事人可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3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陈述申辩笔录》,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准确记录陈述申辩原话原意。对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申辩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主管领导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时所填写的文书。

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等。

复杂是指案情复杂、调查困难、认定困难等。

处罚较重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

讨论记录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也可以采用会议纪要形式。

填写要求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采用制作式。

“违法事实”应当详述违法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等内容。

“有关证据”必须是与违法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凭证、检验报告书、照片以及各种物证等。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次分项列明。

“处罚决定”应当以“依据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向相关法院起诉;化妆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法院起诉。

有没收物品的应当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第三十八条《没收物品凭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罚种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日期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第四十条《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仅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经办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四十一条《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拟处罚种和罚没款幅度。

第四十二条《听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第四十三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听证方式”注明公开或者不公开。

《听证笔录》应当按照所设定的格式填写。记录人要准确记录发言人的原意。

《听证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的关于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要求,并将《听证笔录》附在《听证意见书》后备查。

“听证意见”是听证主持人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告知权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第四十六条《送达回执》,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方式”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送达文件及文件编号”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四十七条《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填写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

“执行结果”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何种原因。

第五十条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

抽样人员应当用封签将所抽样品当场签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中所列《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封条》等文书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江西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林业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文书填写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委托设区市林业局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1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 林业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十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等对外送达的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编注案号。编号模式为:林业行政许可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南昌市林业局2010年作出的第36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应编号为:赣洪林许字[2010]036号。

第十二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当事人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三条 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四条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六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十七条 文书使用纸张为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页边与文字区尺寸为:上白边(天头)宽25mm;下白边(地脚)宽25mm;左白边(订口)宽30mm;右白边(翻口)宽25mm。

第十八条 文书使用word文档格式。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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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是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接收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意见书,是厅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部审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单是林业行政服务中心、承办机构、会办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的内部审查机制。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核查笔录,是审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核查笔录”应交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一面纸不够的,可续页。有照片、绘图可附于笔录后。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听证

4 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依据有关程序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而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行政听证公告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即将举行的听证事项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通告。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举行的听证进行全过程真实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听证报告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二条 法定除外期间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因为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需要进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这些程序所用时间排除在行政许可实施期限之外,不计入实施期限,而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的文书。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条件时,呈送领导决定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五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第三十六条 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书。

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撤销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注销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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