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论文范文

2022-05-09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现行法论文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1我国预算会计体系的现状我国的预算会计体系是核算、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是为国家预算管理服务的。它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

第一篇:现行法论文范文

对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复兴,全国各大高等院校纷纷恢复或创立法学教育,研究生教育即是其中的一项重点项目。经过三十年法制建设和改革的历程,法学研究生教育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和调整。笔者从一个受众的角度,对现行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进行了几点思考。

在具体论述之前,首先界定一下,本文中的法学研究生,与一般教学和生活中的说法相一致,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而法学研究生教育,在本文中也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不包括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一、两年的学制设置

起初的研究生学制,文、理均为三年。但是,最近几年,部分文科专业尤其是法学研究生的学制纷纷由三年改为两年。目前在国内的各大高等院校中,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等众多法学院都已经完成了三年到两年的转变。

法学研究生学制的总体趋势之所以由三年改为两年,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大多数研究生毕业之后会选择就业,少数会选择继续攻读博士,学生这种心理意向的趋同性使得研究生教育培养研究性、理论性人才的目标在实践中大打折扣,难以实现,因此与之相适应的三年学制也逐步失去最初的意义。第二,英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大多为一年,学制更短,对我国由三年转为两年的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学制转变实行数年之后,与三年学制相比,两年学制有何优越性和问题呢?毋庸置疑,学习任务是教育的关键。学生能否在两年内完成既定的学习任务以及完成的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制设置是否合理。就目前来看,学生在两年内完成计划的学业,总体有些紧张,但仍然可以接受。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法学硕士要在第一学年完成36个学分的任务,第二学年的主要任务是学位论文的创作。这样,在第一学年平均每一学期要完成18个学分的任务,具体每一天大约是三到四个学时,与三年相比,课程确实有些紧张,尤其是在各门课程任务聚集的时候,学生总会面临繁重的作业。但是,这种忙碌的学习状态很快就会被学生适应。恰恰在三年学制的模式下,学生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反而会过于清闲,如一些政法类大学就存在这个问题。

如何在两年学制的前提下使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呢?首先,在课程设置上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习专业性强和学生自主性强的双重因素,在必修课既定的基础上增设选修课的总量,但应减轻选修课的学分负担,并允许学生自由选课;其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从而为其以后的就业提供先期的支持。

当然,由于大多数学生就业目的十分明确,不免在学习过程中投机取巧。但是,这应该只是部分现象。对于立志从事学术研究的同学,现行模式也为他们提供了很多协调性或替代性措施,如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制改为两年的同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同时改为四年,清华大学法学院设置了弹性学制,可以选择两年或三年毕业,这样,立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可以将硕士和博士相互衔接或选择三年来扩充和强化自己的学习。

二、教师讲授和学生报告并行的专题授课模式

研究生教育依然以教师讲授为主,并以学生的课堂报告作为辅助形式,两种形式都有其设置的必要性。学以师为范,加上专业课程的精深,教师讲授仍然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要途径。但是,研究生的课程讲授不同于本科,一般以专题为主,不应面面俱到。而专题授课的模式,也为学生的课堂报告提供了机会。课堂报告能够克服单方面被动接受知识的弊端,因而具有必要性;另外,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本科期间积累的相对完善的知识基础使得课堂报告具备可能性。

在教师讲授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安排学生课堂报告呢?一般有学生自主选题和教师事先命题两种方式,两者相比,教师事先命题更为可行。首先,课堂报告作为教师讲授的辅助手段,应与教师讲授的内容保持一定的协调性,事先命题能够使报告的内容和讲授的内容一脉相承;其次,事先命题能够使教师在报告思路、范围和时间上较好地把握,进而对学生报告进行有效点评;再次,学生自主选题虽然自主性有余,但选题质量往往不足;最后,由于课程的繁多,学生亦更倾向于在给定题目的前提下报告,这样既可以省去选题的苦恼,又不会减损报告培养和发展学生自主研究能力的作用。

三、论文写作的考试模式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研究生采用论文作为考试的模式。之所以如此,与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不无关系。论文写作作为一种传统的考试方式,优点不言自明,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在校研究生大多面临各种门类的论文,如期中论文、期末论文、导师安排的科研论文,最终导致各科、各类论文堆积。

由于写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作为作业的论文的提交又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很难想象学生在短短的几个星期内完成数篇优秀甚至合格的论文。论文质量的下降,也使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目标大打折扣。如何才能处理好论文创造和有限时间之间的矛盾呢?笔者认为,首先期末应当允许学生自主选题并鼓励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创作,这样学生平时写作的论文就可以作为期末论文提交,而且能够保证论文质量;其次,上文提到的将报告内容进行整理形成论文应当被鼓励;再次,在期末考试的过程中不应单纯采取论文写作一种方式,而应尝试新的考试模式,如对热点案例进行随堂的案例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既可以锻炼学生的理性思维,又可兼顾学生的感性关怀,另外,读书笔记、书评甚至影评也可代替期末论文提交;最后,在既有期中论文又有期末论文的课程中,两篇论文在字数要求、选题方式和所占分值比重方面应有所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论文写作不同于传统的考试模式,在结果的评定上直观性、客观性有所欠缺,而且往往批改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在最终的评审中,教师应当坚持严格、认真、公正的原则,这样既能实现论文写作的意义,又能为学生进一步参加有关荣誉、奖金的评定奠定一个公正的基础。

四、公费项目的取消和替代性的奖学金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大高校纷纷取消公费研究生项目并以奖学金制度予以替代。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2007年入学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公费项目的优惠,转由学校按照不同的等级发放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二等与往年的公费项目基本一致,一等稍好,生活补助有所提高,三等稍差,免去了每月的生活补助。奖学金覆盖率大约为85%,每年有一部分学生需要自主筹集所有的学费和生活费。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以入学成绩为标准,第二学年根据学生第一学年的成绩予以评定。

这种制度上的变更既有其优势,也有其弊端。取消公费项目,可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打击学生的懒惰和投机心理,避免一劳永逸,尤其是针对那些只为获取研究生学位的学生更是有效;另外,奖学金不同等级的区别也体现了公平性。但是,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学生的成绩,因部分教师评分的随意性而产生了必然的偶然性;另外,高额学费的压力过多地将学生的精力束缚在课程上,从而隐性地限制了学生其他能力的发展。

在公费研究生项目取消作为一项政策已成为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如何更为合理地安排奖学金制度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在奖学金的评定上应当坚持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其次,在传统奖学金之外,学校和学院还应当积极筹措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评定方式应当与学校奖学金相补充和协调,适当照顾没有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同学,避免一人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另外在社会奖学金的分布上,应当兼顾社会整体的均衡分配,不能将资源仅仅限制在几所有限的名牌大学。再次,在学校解决学生奖学金的同时,导师也应在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上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如助教岗位的设置、实习机会的介绍和辅助科研项目中的相应补助,需要说明的是,导师对学生的帮助绝对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学生体会到的更多是一种被关心的温暖,在学生与普通教师之间关系淡漠的研究生学习中,这其中的意义是无法替代的。最后,学生应当自主解决经济问题,勤工俭学,这个过程磨炼的不仅仅是能力,更是一种洒脱的情怀。

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修正和完善,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反馈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学研究生教育也是如此。笔者希望,从一个受众角度进行的浅尝辄止的几点思考能够反馈到实践中去,从而对业已形成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体制的修正和完善发挥一定的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马艳华)

作者:刘孝堂

第二篇:对现行预算会计的思考

1我国预算会计体系的现状

我国的预算会计体系是核算、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是为国家预算管理服务的。它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是为了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运营结果,为社会公众及相关信息使用者客观公正地评价相关部门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情况及进行相关的政治的、经济、社会的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相关的财务信息的会计报告体系。因此,预算会计组成体系是和国家预算组成体系相一致的。

2国外会计体系的借鉴

美国的及会计体系是以与政府相关的各项经济活动为核算对象。包括(1)行政机构开展的政务活动;(2)相关部门举办各种国有企业的活动;(3)相关部门举办的国有学校、医院等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可见,美国的预算会计体系比我国预算会计体系的适用范围宽,还包括国有企业。

不仅如此,在美国某个州面临破产,指的是其净资产呈负数,如果没有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净资产项目就难以得到反映。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财政预算报告,造成很多人大代表难以了解我国的财务全貌。另外,现行的总预算会计对相关部门的固定资产没有核算和反映,这就会使国有资产的失控为腐败提供滋生土壤。在负债的反映上由于现行预算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来确认当期的收入和支出,而欠发的工资、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发行的中长期国债等信息在现行的总预算会计报表体系表现不出来。而且许多相关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以其他名义举借的资金,实际上已经成为债务,但是这在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体系下是反映不出来的,因此不利于反映相关部门潜在的风险,不利于对可支配资源的管理,从而不能客观、全面的评价和考核相关部门的财务状况,也不能为相关部门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

新西兰1988年改变了原制度下集中控制的做法即《国有部门法案》,采用五年合约的形式,把权力下放给各部门的执行者,给予其更大的发挥空间,并明确任期间的产出责任,进一步将权力与责任相结合,调动了部门积极性。这种绩效考核的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新西兰相关部门在代表政府组织和实施权责发生制改革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主导作用。

加拿大的相关部门也对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也作出了支持和承诺,而且,有关财经、会计主管在推动一连串改革时,扮演了推动者的角色,主要使用者和供应者密切的配合,成为新西兰改革成功最关键的因素。

3完善现行预算会计的途径

3.1 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制度

目前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已经实行了较为彻底的权责发生制,而世界上不少国家也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了权责发生制,我国现行预算会计改革势在必行。目前,各个国家的政府会计制度改革都通过法律予以保障。我国要进行权责发生制的转换,应遵从立法先行原则,适时修订有关法规和颁布新的法规,确保转换的顺利进行。

所以我国要完善现有预算管理,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是十分必要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实行权责发生制对数据要求很高,难度也很大,我们正在走新西兰权责发生制走过的路。当务之急是结合项目预算时的上报工作,对各类资源进行登记入账,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在实行权责发生制改革时驾轻就熟,水到渠成。

3.2 要重视绩效预算管理。

权责发生制会计和预算是加强预算会计的资产和负债管理,控制财政风险,提高预算的透明度方面是一个较好的工具。我们应以权责发生制改革为方向,重视绩效预算,明确投入和产出的框架。只有绩效明确了,成果和产出才有衡量的标准,才能促进真正的权责发生制的实施。

3.3 完善预算会计的内容及格式

根据不同的预算会计,我国现行财务报表也同样分为政府、部门和单位三个层面报表。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运营业绩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对财务报表作补充说明的财务报表附注。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亦称财务状况表,在这个表里,需要列示出预算会计本期所拥有的资产状况、承担的负债状况以及所有的净资产。对于或有负债不在报表中反映,可以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便于使用者了解相关部门承担的债务状况,有利于管理者及时了解政府的财务风险,能为相关部门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

(2)运营业绩表。

运营业绩表类似于企业的利润表,由于政府部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可以编制运营业绩表来反映相关部门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编制财务报告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这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政府财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必要手段,这种看似不大的变化却将大大增加相关部门财务报告信息的有用程度,西方国家都不同程度的采用了这一会计基础。

(3)现金流量表。

顾名思义,是指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现金等价物。目前,我国学术界正在进行预算会计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在相关部门中是否增加现金流量表意见不一。其实在使用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中,现金流量表用来反映政府现金的流入流出状况未尝不是一个可举的措施。

(4)财务报表附注。

主要是对会计报表作补充说明,包括会计政策的说明及政府的声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及各类反映相关部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资料以及或有事项的说明等。

4结语

现行预算会计的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国际上在这方面的改革其实也很不彻底,特别是在国土面积大、人口多、业务复杂的大国,这更是难以实现。美国州与地方政府的基金会计日常核算采用的仍是半权责发生制,但其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则将数据按照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调整。因此,财务信息的全面披露还需要相关部分的整体财务状况和工作绩效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钟蓓雄.关于我国预算会计改革的探讨[J].上海会计,2003(5).

[2] 张雪芬.预算会计改革思考[J].会计研究,2001(4).

[3] 刘光忠.改进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2(1).

作者:孙艳红

第三篇: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探讨

在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推动下,一种新的电子文件管理利用模式——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应运而生。自2004年江苏省常州市建立首家现行电子文件中心以来,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便在全国各地如“燎原之势”相继展开,如张家港市电子文件中心、绍兴市电子文件中心、天津开发区电子文件处理中心等。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成立对电子文件的利用和管理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认识到其建设意义的同时,也应对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以促进电子文件中心的更好发展。

一、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特点

现行电子文件中心是在电子政务的大环境下,通过政务网接收、发布各政府机关OA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在电子政务平台上集中建立现行电子文件的全文数据库,以实现政府文件开放利用的文件管理系统。例如常州市电子文件中心主要收集整理市委、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电子政务平台上形成的各类电子文件,建立一个相对稳定、覆盖面广的文件资料收集网络和运行机制,确保各单位形成的电子文件“随时形成、随时收集、随时发布利用”。不难看出,现行电子文件中心主要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1、一个文件管理系统,而非实体馆藏机构或部门。现行电子文件中心是建立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的一个应用系统,或者说是一个具有特殊功能的客户端,其物质基础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文件中心的软硬件系统及现行电子文件全文数据库,其中全文数据库是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内核。所以,它不是带有实体馆藏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具有一定的虚拟性。

2、建立的宗旨和根本目标是政府信息的开放和利用,特别是对具有“执行效力”的现行电子文件的社会化利用。现行电子文件中心通过开放、利用政府信息,服务于社会公众(包括政务活动者自身)查阅政务文件之需要,所以,文件利用率成为衡量各项工作的尺度。收集文件的范围、利用文件的形式等都要取决于现行文件的利用需求,而信息与载体的保护、迁移并非其重点关注的内容。

3、收集和管理对象为现行电子文件。现行电子文件均为政府机关在政务网上形成的处于归档之前的电子文件,而不是已过利用活跃期的所谓“半现行阶段”的文件。另外,电子文件中心的“现行文件”概念可更确切地界定为“正在执行或正在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其实际收集范围应当是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政党以及其他法定组织形成的现行电子文件。

二、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管理主体

目前,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政策明文规定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管理主体,所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从文件产生和管理权限出发,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管理主体应为各机关办公厅(室);从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技术出发,其管理应以各信息主管部门为主体;从文件有效管理和开放利用出发,应将其置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档案局(馆)的管理之下。笔者认为,不管是基于实践,还是基于理论和法律法规,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管理主体都应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1、实践经验——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和管理隶属于地方档案局(馆)

从我国已有的几个地方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看,其建设主体都是档案局(馆)。如常州市电子文件中心是由常州市档案局建设并承担其运营的;张家港市档案局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的要求,承担了建设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中心的任务;天津开发区电子文件处理中心是由国家档案局立项、天津开发区档案馆具体承担的。不难看出,目前做法是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已隶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下。所以,对现行电子文件管理主体的探讨应从实践出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档案局(馆)作为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实施者和运营者,拥有其管理主体权,合情合理。

2、理论支持——前端控制理论

由于电子文件的易逝性、不稳定性等特殊性,对其进行前端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前端控制理论要求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件产生之时就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控制,从而确保档案自身及管理质量,避免重复劳动。我们知道,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对现行电子文件进行有效管理,档案行政部门如能成为电子文件中心的合法管理主体,便可以借助这一中心积极主动地对现行电子文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3、法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目前各地档案馆已纷纷设立“现行文件阅览室”。尽管由于时间和地域限制,这种做法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利用政府信息的需要,但随着网络的普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缺憾。现行电子文件中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担任其管理主体之职,实现“现行文件阅览室”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4、机构职责

由于各信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信息安全维护,与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宗旨不符,而各政府办公厅(室)并不具体承担文件的开放利用,所以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应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主体,并努力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助,以保证电子文件中心的健康发展。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有关法规政策,明确档案局(馆)的主体地位,解决不必要的纷争和管理体制上的混乱。

三、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基本功能

从我国目前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现状看,其基本功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电子文件的接收,主要是通过已建的政务数据交换网络高效率地实现电子文件的在线采集;二是电子文件的审核与发布,主要是对所采集的电子文件格式、内容进行审核,同时根据提交者的要求划分文件的开放范围和利用权限,并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予以发布利用;三是电子文件的保管,一般采用数据库和文件管理方式对采集的电子文件信息进行存储,电子文件目录通过数据库存储,其对应的电子文件全文则保存在计算机的文件系统中。在明确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基本功能的同时,对功能实现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必须予以探讨,以寻求最佳实现途径。

1、收集范围的确定

关于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只收集政务网上流转和形成的现行文件,而不接收各部门已归档的电子文件,这一点界内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就政务网上现行文件的采集范围还存在分歧:第一种做法是只收集政务网上流转的可公开的电子文件,第二种做法是收集政务网上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第三种做法是收集政务网上流转和形成的所有电子文件。笔者认同第三种做法,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如果只收集政务网上流转的可公开的现行电子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利用会受到影响。现行电子文件中心服务对象既包括社会公众,同时也包括政务活动者自身,并且文件的权限设置分为三个层次:完全公开、部分公开、不公开。因此,有些现行电子文件,虽然不能对公众开放,但可以在政务内网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提

供利用,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选择可公开的现行文件,必然会导致那些对政务活动者自身有用的部分公开或某些不公开的文件不能被及时有效的收集和利用,从而影响政务活动者查阅政府文件之需要。第二,如果只收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会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因为有公开利用价值的文件并不等于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这就势必会导致一部分需公开的现行文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公开,从而影响政府信息的发布和利用效果,违背了建设电子文件中心的初衷。

2、文件审核及发布流程和执行主体的确定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流程:一是由报送单位进行初审,再报送到文件中心。所有单位报送的文件,报送后进人报送文件列表,由档案局负责对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立即发布并提供利用,常州市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就是这种做法。二是按单位报送,由电子文件中心预发布,经主管单位复核后进入发布程序。各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采取相应的审核流程。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由于各报送单位对自身报送的文件较熟悉,由其进行初审,不仅准确、效率高,而且可以减轻电子文件中心管理主体档案局(馆)的工作负担。所以,选择第二种方案效果会更好。

四、现行电子文件中心文件的最终处置

1、现行电子文件中心文件的最终处置方法

目前,现行电子文件中心文件的处置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向各单位上传电子档案。如常州市和张家港市电子文件中心并不长期保存收集到的电子文件,而是向各立档单位提供上传每年所形成的电子档案;二是向档案馆上传电子档案。如天津开发区电子文件处理中心的做法是向数字档案馆迁移需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二者共同之处是其上传的都是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

2、相关问题及建议

对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止这部分文件的流失,使其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另外,可以为不断收集进来的电子文件腾出更大的存储空间,集中力量做好现行电子文件的信息共享和利用工作。但是,有些问题值得我们加以关注。

(1)电子文件中心向各单位上传电子档案,会导致重复工作。

目前,我国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主体是同级档案局(馆),其日常工作都由档案局(馆)负责,向各单位上传电子档案意味着这些电子档案要从档案局(馆)的管理下流向档案室的管理,而我国档案室需要定期把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这就极易导致同份电子文件会从档案馆管理下转到档案室的管理然后再次转到档案馆管理。工作的重复,不仅会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而且每增加一次文件迁移,电子文件发生信息损失的风险就越大。所以,笔者认为电子文件中心可以把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直接上传到档案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直辖市(州、盟)同时需把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进行移交,而具有短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则上传到报送单位,如果报送单位先前已保存了这些电子文件,则不需要上传,可以与报送单位进行协商。这样做不仅能使需归档的电子文件及时得到归档,而且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节省人力物力,同时减少文件迁移过程中的风险。

(2)电子文件中心的归档工作,不应该由档案馆来做。

各电子文件中心对文件的处置来看,不管其是上传到档案馆,还是上传到档案室,其所外传的文件都是具有保存价值、需要归档的文件。所以,档案馆承担了现行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而我国《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等文件均规定了归档是文书部门的责任。另外,由于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各单位文件并不熟悉,即使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其归档工作也不一定能做好。相反,由于各立档单位文书部门或文件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文件工作,由他们来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所以,电子文件中心的主体虽是档案局(馆),但其归档工作不应由档案馆来做,而应由各立档单位来做。建议可以与各单位进行协商,让其调用专门人员对这些保存在电子文件中心的文件进行鉴定归档。

五、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发展展望中应注意的问题

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经过七年的探索,其建设已达到一定规模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于是,在其发展展望中,便有人提出在现行文件共享和利用服务的基础上向归档中心、备份中心发展,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以下问题:

1、将现行电子文件中心作为在线归档的统一通道,将会导致一部分原本应该归档的文件的流失。因为这些信息从广度上来看,并不是每个单位产生的全部文件,如非政府立档单位的文件、非程式性的文件、失去执行效力的文件等均可能排除在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采集范围内;从深度上来看,现行电子文件并不一定都是归档文件,电子文件中心收集到的文件,确切地说是“部分归档文件”。

2、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向备份中心发展,首先在技术上不可行。电子政务的备份中心,除了需要可靠的软硬件配置外,在数据的安全保障和恢复技术方面都有相当高的要求,这些都不是档案部门的强项。其次在行政架构上,政府一般不可能将电子政务备份中心设置在档案部门而会责成信息主管部门来建设和维护。另外,政务网上的每个单位为了保证在电子政务环境下工作运转正常,都会有自己的一套存储设备用于保存电子文件,政府也不可能有了电子文件中心的备份就放弃对电子政务数据的备份。因此,如果把电子文件中心建设成备份型,就必然会导致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作者:饶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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