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信访职能构建和谐企业

2022-09-13

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广大职工群众寻求解决问题、表达自己意愿的重要平台和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防线, 对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人心、促进企业稳定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因此,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 最大限度地推动“事要解决”, 有效化解各类矛盾, 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作用。

一、健全工作制度, 推动“事要解决”

(一) 推动“事要解决”, 要建立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化解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化解, 是转变干部作风,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务实之举。

(二) 推动“事要解决”, 要加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力度。探索建立两级信访巡视 (督查) 制度, 设置信访巡视 (督查) 员岗位, 切实发挥信访巡视 (督查) 员作用。采取明察暗访、调阅材料等多种形式, 深入基层和一线, 加强对信访工作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 强化信访事项办理中事中监督, 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整改建议, 跟踪抓好落实。对督察发现的违纪行为, 向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处分建议。

(三) 推动“事要解决”, 要建立完善帮扶救助工作制度。要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服务职工群众的切入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 按照“以人为本、扶助民生, 化解矛盾、实现稳定”的工作思路, 本着“政策能容纳、企业能承受、职工能受益”的原则, 坚持生活帮扶与政策帮扶相结合、临时帮扶与长效帮扶相衔接, 构建逐级帮扶救助体系, 致力于解决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 推动“事要解决”, 要针对不同矛盾群体采取相应化解措施。从发展的角度看, 发展的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的含义之一就是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当年, 一些群体为企业的建设付出了心血, 做出了牺牲, 对他们的历史贡献要充分认可, 必须正视历史。

(五) 推动“事要解决”, 要着力化解终结不息访的信访事项。要按照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化解信访积案的要求, 对积案进行集中会商, 明确积案属性及化解、稳定、稳控目标, 推动“钉子案”、“骨头案”等老大难问题的解决, 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积案存量, 减少信访老户存量。

二、强化工作机制, 发挥机制效应

(一) 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源头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要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集中专项排查, 把工作做细、做实、摸实情、知真底, 做到情况明、对策实。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通过排查, 做到矛盾早发现, 情况早掌握, 措施早制定, 工作早介入, 使问题在基层得到及时发现, 及时化解。

(二) 建立健全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坚持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 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政策出台的前置程序, 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事先由主管部门组织分析预测, 先期制定预案。对该决策事项给职工群众的生活、财产等与切实利益相关的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充分发扬民主, 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和当前实际, 维护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确保执行政策公开、公正, 监督机制长效、有效。

(三) 建立健全信息汇集、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发现、掌握, 分析、研判各类信访信息, 建立广泛的信访信息员队伍, 挖掘内幕性信息, 发现苗头性信息, 报告预警性信息, 分析倾向性信息, 研判突出性信息, 监测网络舆情, 把“事前防范”落实到信息汇集分析基础上。

(四) 完善企地联动工作机制。企业要自觉接受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落实工作要求。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汇报沟通, 将企业信访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范围, 并请地方党委政府协调一起做好维护企业信访秩序以及进京上访接回劝返工作。企业内发现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苗头, 要及时向地方信访、维稳部门通报情况, 获得支持和帮助, 及时处置化解。

(五) 建立健全防范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要进一步健全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党政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果断处置, 有效控制事态。

三、注重工作方法, 坚持四个到位

(一) 政策允许的解决问题到位。对企业政策明确该给的, 用好政策, 用足政策, 尽快落实到位, 将企业的关怀及时传递给职工群众, 避免因执行滞后引发矛盾。对涉及群体较多、背景复杂、可能引发新问题的政策, 要及时汇总基层反馈意见, 分析政策的利弊, 注重加强事前、事中的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方案不成熟的暂时搁置, 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暂缓, 待条件具备时, 择机组织实施, 用对政策, 从政策源头上维护企业的稳定。

(二) 政策不明确的疏导到位。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同时, 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 积极协调地方政府, 采取一地一策解决问题的办法, 以点带面的推动问题解决。对政策有空间、只要条件具备可以办的问题,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三) 政策不允许的解释到位。对热点、敏感问题和超出现有政策底线的利益诉求, 要形成统一答复口径, 及时解疑解惑、澄清认识, 增强信访答复的一致性和说服力。对涉法涉诉、责任主体明确、涉及地方政策的问题, 采取多部门会商、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等方式, 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确定疏导途径和办法。

(四) 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要依据制度, 控制化解群体性上访, 日常排查、重点排查和网络排查相结合, 对可能出现的信访群体、信访问题, 提前介入, 及时就地化解。要集中人、财、物等优势资源抓主要矛盾, 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排查预警, 保障稳控化解的效率和效果。要立足自我, 落实促进依法信访内部制约措施, 明确正常信访程序和非正常上访制约规定, 使信访人清楚依法信访程序和政策规定, 降低心理预期, 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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