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伦理管理论文

2022-04-25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网络传播伦理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近年来,“社会性死亡”作为网络热词热度不减,通过具体案例对此词汇进行界定,可以发现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网络传播伦理建构问题。关于媒介伦理失范学界已有颇多研究,多为对技术的批评和对主流媒体的苛责。

网络传播伦理管理论文 篇1:

试论我国网络色情信息的规制

摘要: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应用得到普及,人类开始进入信息的天堂。但是,网络色情信息传播的泛滥对社会的危害影响巨大。对网络色情信息进行规制,除了技术的应用外,要充分认识到网络传播伦理、公众监督机制、法律监管机制、公信力等非强制性因素对网络色情信息进行道德作用约束和有效规制,从而净化互联网络传播环境,推进网络信息传播事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网络;色情信息;规制;伦理;法律;舆论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大力普及,从而成为继报纸、电视、广播之后的第四大主流传播媒体。互联网结合了传统媒体传播信息中的各种优点,能够及时甚至同步、全方位的了解图像、声音一体化地传播各种信息,所以愈来愈有逐渐超越其他三种传播媒体的趋势。

自从有了互联网,人类的生活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和有趣。但是,网络并不是天堂,它同样是一个需要有所规制和监督的人类虚拟社会。网络传播的内容既有真实性的一面,也有虚拟性的一面,既有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一面,也有阻碍文明发展的一面。人们虽然可以自由地传播信息,但也必须遵守网络传播伦理的各种道德规范和传播规律以及相关的法律,也必须对网络传播的内容加以控制。

1网络色情信息概述

1.1何为网络色情信息

网络色情信息是指在网上以性行为或者人体裸露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目的在于挑逗浏览者的性欲或满足人的猎奇心理,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教育、医学和艺术等价值。其形式包括色情图片、色情短信、色情聊天、色情文学和色情电影等。①

1.2网络色情信息传播现状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也逐渐泛滥,甚至很多门户网站中也出现了明显的黄色信息链接,往往有许多打着“社会新闻”的旗号,实为与色情有关的新闻,供用户下载的短信、图片和铃音中也不乏带“黄”的内容。聊天室、BBS也是网络色情活跃的地方,除发布色情内容外,有的BBS还组织俱乐部和相关活动,为色情交易提供平台,比如“同城约会”、“激情公社”等网站。色情文学也是网络色情信息传播的一个主要内容,许多文学网站打着“成人文学”的旗号发布赤裸裸的色情文章。这些文章有时也隐藏在网络文学的各个种类中,如历史、武侠和玄幻小说等。色情电影和图片在网上到处可见,真人秀受到众多网民的欢迎。

如此种种,举不胜举,可以说网络色情这个病毒现在已弥漫在网络的每个角落,愈演愈烈。据最新资料统计,互联网上的色情网站已有420万,占全部网站的12 %,色情网页有3.72亿,每天色情主题搜索6 800万,占全部搜索问题的25 %,每天色情邮件250万,占全部邮件的8 %。②

色情信息通过互联网络这一便捷的信息传播工具严重地毒害了中国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络色情的泛滥对社会影响巨大。因此,对网络色情信息的规制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3规制网络色情信息传播的意义

在一个体制化的社会中,人类行为总是受到多种规范的制约。不同的规范对人类行为起着不同的作用。人类社会之所以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正是由这些不同的规范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也是如此。要建立一个有序的网络社会就必须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些规范的作用。

美国著名学者劳伦斯•莱斯格在他颇具影响的《代码》(Code and Other Law of Cyberspace)一书中指出,规约人类行为的规范力有四种: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③在网络社会中,网络传播行为也受这四种规范力的约束。法律通过禁止某些行为和对违法者进行具有溯及力的制裁来约束网络行为,如保护版权和隐私权的法律。市场也以不同方式约束网络传播行为,受欢迎的网站才能不断提高服务。网络空间中色情传播之所以较容易,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的成本低,价格低廉。莱斯格认为物理限制在网络空间当中的对应物是软件的“代码”,即建构互联网的程序和协议。这些程序常常被成为网络空间的架构,它对人的行为起着约束和控制作用。最后是约束网络传播行为的社会规范,它包括网络礼仪和社交习惯。

美国另一位著名学者斯皮内洛则认为,莱斯格把伦理道德包括在“规范”的广义范畴里。也就是说,莱斯格所讲的“规范”显然包括道德规范,他们依靠风俗习惯、流行的态度、公共舆论等因素对社会人群起作用。同时,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具有渗透力的规范力,对其他三种规范力也起着重要的规约作用。亦即伦理道德这种规范力对法律、市场和代码有着重要的渗透作用和影响,在规范网络传播方面起着结构性或指导性作用。基于此,斯皮内洛把莱斯格的分析框架做了一点改变,如图1所示。

根据这一原理,本文将首先对网络传播伦理进行分析,然后再从舆论、法律和公信力方面进行简要概述。

2网络传播伦理——网络黄色信息的终极管理者

网络传播伦理是网络伦理的一部分,其观照的对象是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活动时涉及的伦理问题;网络传播伦理同时又是传播伦理的一部分,继承了传统媒体环境下传播伦理的一些内容、原则和规范,同时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使得网络传播伦理建设与传统媒体环境下的传播伦理建设又存在一定区别。因此,网络传播伦理是指对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传播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以及社会责任与义务的理论化、系统化的阐述。网络传播伦理的概念包含了网络伦理和传统媒体环境下传播伦理两个概念的部分内容,与这两个概念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和逻辑相关性。

在网络技术支持下,网络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手段传递信息,兼具了报纸、广播、电视等所有传统媒体的信息传递手段,是传统媒体在网络时代的延伸、融合与发展。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手段、传播渠道、消息来源可能与传统媒体相比有所不同,但两者的信息传播活动最终目的都是要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因为网络新闻传播行为主体的复杂、多元和泛化,以及网络传播交互性强等特点,决定了网络新闻伦理的内涵不仅仅包括新闻职业道德、还包括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因此,要对网络色情信息进行道德调控,即把道德规范转化为网民道德意识和自律行为,使网民在网络传播中能够遵守道德准则,规范自己的传播行为。网民和媒体对违反道德规范的网民进行道德谴责,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某种舆论,达到纠正个体失范行为的目的。道德在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斯皮尔内洛所指出的:“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是道德价值而不是概念工程师的代码”。④

当然,尽管网络信息伦理建设本身是一种道德建设,但道德建设的目的也不能仅仅通过道德约束的手段来实现。这不仅因为道德本身只是一种软性的管理力量,而且也因网络技术发展在某些方面超出了人们现有的思维反应能力。因此,网络道德建设需要技术的管理、软性的约束手段与硬性的管制相结合,同时还需要区域、国家全球管理机构的相互配合。⑤

3公众监督机制——网络黄色信息规制的软约束

相对于行政监管来说,公众监督属于软约束手段,无法直接产生抑制或处罚的结果。反馈是公众对媒体进行监督的主要手段,通过公众的反馈,行政机关可以据此进行调查取证而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媒体自身则可以据此进行自我反省,加强自我约束。点多、面广,公众的意见往往更为全面、公允。因而,尽管只能起到间接的作用,公众监督对于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却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众监督,一是向政府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二是直接向媒体本身反映、提出意见。公众监督的缺陷是较为被动,它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合适的反馈机制,也就是说公众需要一个能及时表达意见和看法的平台。行政机关和媒体自身对于公众监督平台设置的主动性及合理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媒体监督的成就。2004年6月10日,“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在北京开通。任何公民在网上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即可向该中心实施举报,举报人权益受到严格保护。各省和重点市公安机关也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发动广大公众自觉同网上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为更好地倾听来自广大网民的意见,及时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很多网络媒体都开辟了方便公众反映问题的便捷通道,如人民网的“我看人民网栏目”;新浪网则成立了“客户满意监查中心”,通过这样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尽管舆论监督的效果不是立竿见影的,但却是可持续的一种有效方式,毕竟对于这样一个全民性的媒体来说,单一的管理有些力不从心。发动广大网民一起行动起来,对于网络信息的监管无疑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4法律监管机制——网络黄色信息规制的硬力量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经由网络发布的信息进行限制和规范,严禁通过网络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发动政治信息、虚假信息、诈骗性信息、不良短信息、网络传销信息、淫秽色情信息和封建迷信信息等,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施。违反者将被处以相应制裁,如删除内容、关闭网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规已有不少,综合类法规有: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电信条例》,专项管理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安全保密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但现在比较欠缺的是对公众使用网络媒体发布言论的法律规范。

目前在网络政策法规的制定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网络建设起步较早,积累的经验也较多,因此,我们还可以对国外网络道德建设的相关经验及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分析整理,对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各大网站的使用条款及服务规则等进行比较研究,对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和可能产生的利弊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供网络规范化运行机制的有价值的参考。

5公信力——网络信息传播的核心价值

任何一个媒体想要长久发展并取得成功,良好的声誉至关重要。网络媒体也不例外,也需要创建和维护良好声誉,即提高自身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媒体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在社会中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媒介自身魅力。信息传播是媒介与受众的双向互动过程,新闻媒介的职能是否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的公信力。受众使用和消费信息媒介,就是认为信息媒介的信用度较高,相对于小道消息有更多值得信赖的因素。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砝码。现在,有些网站盲目推崇点击率。虽然点击率也是反映网络媒体竞争力的一个指数,但它仅反映出数量的特征,并不是网络竞争力的本质内涵。从长远来看,在提高公信力的基础上追求点击率才是网络媒体的明智选择。

6总结

在网络扫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用技术、法律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和打击不良网络信息传播之外,也要充分认识到网络信息的健康传播同样离不开网络传播伦理的道德约束作用。无论采取哪种调控方式,关键在于把握互联网的技术和人文特征,遵循网络自由的规律,采取谨慎而坚定的态度,掌握监管的火候和力度,处理好多数人的自由和少数人的自由的关系,处理好正当的网络自由和过分的网络自由的关系,避免加强网络监管而损害网络自由的魅力,或放任无政府主义行为而影响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保证网络持续健康发展是进行网络信息传播的首要方针。

网络色情信息泛滥的原因很多,所以对其治理也非一朝一夕可完成。这是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副作用,我们享受文明的同时,也必然要承受文明所带来的弊端。

因此,也许我们可以不用把色情信息当作豺狼虎豹,如果可以加以正确地引导和管制,相信网络终究是有益于社会的。

注释

① 陈亚亚.中国网络色情现状调查[J].中国社会导刊,2006(22)

② 钟 瑛、李茂娟.网络色情信息危害现状与管理控制[J].信息网络安全,2007(05)

③〔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李 旭、姜丽楼、王文英等译[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④ Richard A.Spinello.Cyberethics: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2003:7

⑤ 钟瑛.网络传播理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08

参考文献

1 黄鸣刚著.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网络传播[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

2 李伦著.网络传播伦理[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 张小罗著.论网络媒体之政府管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4 李金慧、武建敏著.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5 陈彤彬著.传媒伦理空间[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

6 马燕.试论网络恶搞现象及其规制[D].南宁:广西大学,2008

Information on China’s Regulation of Internet Pornography

Liu Bo

Key words:network; pornography; regulations; ethics; law; media

作者:刘 波

网络传播伦理管理论文 篇2:

“社会性死亡”与网络伦理的失范与重建探析

摘要:近年来,“社会性死亡”作为网络热词热度不减,通过具体案例对此词汇进行界定,可以发现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网络传播伦理建构问题。关于媒介伦理失范学界已有颇多研究,多为对技术的批评和对主流媒体的苛责。文章对“社会性死亡”的伦理主体进行梳理,发现此现象中存在三个主要责任主体,即个体传播者、职业媒体传播者与技术平台,并从这三个角度对“社会性死亡”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从个人素养、技术责任和法律底线等层面探究网络传播伦理的重建路径。

关键词:“社会性死亡”;伦理失范;网络伦理;传播

“社会性死亡”现象的形成与当下的数字社会和舆论环境息息相关,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也因為生存空间的交融和特性的改变而经历着重构[1]。在此时代背景下,“社会性死亡”的根源有哪些?文章立足于此,尝试对“社会性死亡”现象背后不可忽视的伦理问题、伦理责任及其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概念的界定

目前,对“社会性死亡”的界定较为模糊。美国作家托马斯·林奇在其作品《殡葬人手记》中这样阐释死亡:“首先是医学器材检测出的人物理的‘肌体死亡’,其次是精神层面的神经末端不再跳动的确定的‘代谢死亡’,最后则是‘社会性死亡’,而这个层面指的是亲友间被认为永远的离开,从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中脱离”[2]。在人的一般认识中,前两个阶段是死亡的全部,而第三个阶段,将人的最终死亡向后延长了,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其社会性的消亡。

作为网络语言,“社会性死亡”在网络传播中有双重意义。其一表示在公众面前出糗的行为让自己陷入羞愧,没脸见人,通常被网友用于自嘲的语境当中。其二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也更具有讨论的价值。在第二种语境中,“社会性死亡”意为个人遭受了网络暴力,使自己的精神、社会名誉、社会关系受损,不能正常在社会上生活[3]。

二、“社会性死亡”的伦理主体

在整个“社会性死亡”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部分,而整个过程中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平台方所提供的算法推荐加速了舆论的形成,原来作为新闻传播主体、把关人的传统媒体集体缺位。

(一)个体传播

数字时代的到来,公众参与信息传播的角色发生变化。与以往单纯的信息接收不同,凭借庞大的基数、较低的传播门槛,网民在传播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日益明显。而以个体网民以及自媒体为主体的传播行为,在当前网络传播中具有传播内容数量大、传播速度快、质量参差不齐等特点,且存在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来博取眼球、吸引流量的可能,而由个体传播者所生产出的虚假新闻、失实新闻等通常就是“社会性死亡”事件的源头。因此,在当下的网络传播伦理失范案例中,较多数表现为以网民或者自媒体为主体的个体传播的问题。

(二)职业新闻传播者及媒介机构

互联网时代,尽管去中心化的网络结构弱化了传统的权威性,但不论媒介形态和所有制形式如何改变,职业新闻工作者或机构仍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较强社会影响力。可即便如此,也仍然有媒介伦理失格的事件发生。例如,在“杨武事件”中,记者对受害人杨武及家人进行“揭伤疤”式采访,将镜头聚焦在受害人而不是施暴者身上,导致杨武妻子遭受了极大的精神侮辱,甚至多次尝试自杀。

即使职业媒体传播者或者传播组织可以加强专业训练,提高职业伦理道德修养,并在内容选择上更加严谨。但是,传统媒体在传播数量和时效性上不及网络媒体,在流量为王的商业竞争中,不惜牺牲职业伦理去发展眼球经济,逐步削弱甚至取消了把关人的设置。

(三)网络平台

早在20世纪70年代,“媒介环境学派”中就有大量的学者开始讨论媒介形态对信息传播的影响。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网络平台(包括网站、APP、社交媒体等)特别是以算法技术为基础设计的信息推送服务,对信息的接受和传播影响更为深入和隐蔽。这些网络平台所采用的算法技术首先从底层逻辑上嵌入了程序设计者以及背后资本的价值偏好。尽管多年来“技术中立”的倡议为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扫平了许多障碍,但是不能忽视的是算法机制确实使用户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进入了“信息茧房”。含有传播工具性质的网络平台理应当加强对其内容的监管,并且积极承担相应的传播伦理责任,毫无争议地成为媒介伦理的主体。

三、“社会性死亡”的伦理失范成因

(一)个人:非理性的道德审判与法律意识缺失

首先,网络社交媒体时代赋予了网民发声的权力,这样的赋权在推动民主政治形成的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普通网民进行道德审判的门槛。其次,网络除了赋予受众权力以外,其本身的匿名性也为道德审判的泛滥提供了温床,非理性的思考能够肆意地发酵。再次,后真相时代,真相的重要性早已让位与个人情感、观点的宣泄。最后,网络空间中的道德审判容易出现“误判”的现象。网络空间的高自由性、高隐蔽性赋予了情感宣泄、观点输出等行为更高的声量与更低的代价。因此,对道德标准的制定和对道德的评判,变成了人人皆可不负责任使用的武器。

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曾论述过群体的无意识性。他认为人类经常受到外界各种情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这是人类的本质[4]。按照勒庞的观点,这种无意识性贯穿了群体进行思考、行动以及产生情感的全过程,人类甚至会逐渐丧失责任感,因而变得毫无束缚。在极端非理性和言论责任感低的网络社群中,个人的意见形成和行为决定也会在群体的影响下变得极端。从许多“社会性死亡”事件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大量极端化的舆论会产生群体压力从而迫使当事人顺从屈服,被“社死”的当事人由于惧怕被群体排斥而选择认错[5]。

法律意识的不足是许多网络传播失范表现的原因,如网络谣言、个人隐私泄露、网络删帖、网络水军等等。法律意识的形成基本有两个途径:一是自我在日常生活中对具体事件进行感受和体验,二是不断学习与理解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法治教育尚有欠缺,表现为个人权利意识的淡薄,人们关注更多的是个人人身和财产权利,认识比较具有功利性。在“浙江女子被造谣案”中,造谣者郎某某除偷拍,还恶意伪造微信聊天记录造谣吴女士出轨快递小哥。在事后调查中,造谣者非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反而在采访中声称这只是开玩笑,反映了郎某某法律意识的欠缺。相反,吴女士通过长期的努力,以刑事自诉的形式实现了法院的立案审理,又因为社会层面的大量关注而转为公诉案件,最终两位被告人被判诽谤罪。这个案件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入2020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对个人网络名誉权维权具有教育意义。

(二)媒体:流量为王时代主流媒体主导力不足

网络传播时代对新闻时效性的要求极高,因此在当下的新闻报道中,一些自媒体发布的内容也会被传统媒体采用,在没有对引用内容进行事实核查的情况下,虚假新闻会在社会上迅速扩散,加上专业媒体本身的权威性,虚假新闻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在这样的新闻生产背景下,主流媒体使带有偏见和误解的新闻甚至是谣言被广泛扩散,同时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的特点,纠错和辟谣的成本变得特别高。除此之外,传统主流媒体本身的传播短板导致报道节奏慢等,从舆论发酵到冷却,很难发挥出主导力量。

社交时代的到来使竞争十分激烈的传媒行业在经营上举步维艰,为了企业生存和市场竞争,许多媒体开始追逐功利化的报道,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量等数字成了硬性指标。在流量竞争的驱动下,一系列向职业道德妥协的“标题党”新闻等应运而生。

(三)技术:算法陷阱与审核失位

随着社交媒体市场的空前繁荣,类似“社会性死亡”的伦理失范现象日益泛滥,如错误价值观的输出、低俗淫秽视频的传播等等。面对网络传播平台层出不穷的“社会性死亡”事件,人们通常将责任归结于UGC的内容生产方式。但是,在算法加权过的新闻发布、信息推送、人工智能等新的媒介技术不断出现的当下,技术作为良好的工具能够加速信息的传播,相较于传统的纸媒时代,其产生的杀伤力更大。在“罗冠军事件”中,罗冠军前女友通过微博发表具有自我表演性质且煽动性极强的“小作文”,利用流量巨大的微博来获取关注,对罗冠军进行网络骚扰,成功让其“社会性死亡”。女方言论在技术平台疯狂发酵,而平台没有为当事人言论打上“未经核实的言论”等提醒标签。

流量、经济效益成为信息传播的驱动,一步步将受众引入算法设下的陷阱,信息茧房带来的价值观迷失加速了社会群体的异化。同时,网络的匿名性质带给网民随意表达自我的心理安全感,在互联网中就具体事件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平台中不同用户生产的相似内容不断得到交流互动和共享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性问题的放大[6]。毋庸置疑,在乱象层出的现实面前,平台公司难辞其咎。

四、“社會性死亡”下的伦理反思

由于网络传播主体和成因的复杂性,以“社会性死亡”为例的网络传播中出现的伦理失范问题已不能单纯靠新闻职业道德伦理进行约束。媒体、个人与科技平台作为网络空间中新的传播主体,需要共同承担网络伦理建设的责任。

(一)构建网络群体伦理

美国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提出了道德发展的六大阶段,他律性道德、个人主义、人际协调、社会体系、社会契约与个人权利与普世伦理原则[7]。经过不断的发展,人们会舍弃对法律的简单信服,从为满足自我私利性的遵守,不断转向对他人以及社会的协调,最终表现为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对社会最大利益的重视。

因此,网络传播伦理的构建首先需要个体美德的建设与提升。从个体层面提高传播的美德,要求传播个体在进行信息传播时,内容符合社会公德,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终形成网络传播过程中统一的伦理标准。

(二)设定技术底线,划清技术责任

卢恰诺·弗洛里迪的《在线生活宣言》一书讨论了信息通信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并提出以物质为基础的世界正变为以信息为基础。人与技术、自然之间的关系从二元的从属关系转变为交互关系[8]。当代的伦理建构不能将技术单纯地视为中立的工具,技术发展的框架不应该超过人类社会的伦理。

机械的数字代码并不能代替人去进行价值判断,需要设计类似传统媒体中把关人的角色,给予精品的、正能量的内容流量,将具有错误价值导向的内容删除,并对发布者采取封号等处罚措施。加强“人机结合”,将与社会道德相匹配的伦理规范纳入互联网平台的技术价值观,完善内容的准入、审核、监管和发布制度。对互联网用户,制定平台使用准则和公约,设计严格的实名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可溯源性。

(三)网络治理的底线

伦理道德与法律是现实中社会治理的两个工具,有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作用。在网络传播中也是如此,网络伦理的失范行为往往会触及法律的边界。对于网络伦理的建构,他律与自律的结合意义重大。法律作为他律手段是网络传播的基本底线。在“浙江女子被造谣”事件中,从个人隐私的泄露到对个人名誉的侵害,暴露出了网络传播中个体用户及个别媒体平台对人格权保护认知的不足。从最终对造谣者提起公诉的结果上看,国家对网络传播中的人格权侵权案件给予了很大的重视[9]。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技术与内容以及用户之间的关系与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网络治理中他律的一道防线。伦理道德由于缺少强制力,更多地体现为个人的道德自律,因此在自律无效的情况下,法律法规应该守好网络空间健康和谐的最后底线。

五、结语

“社会性死亡”从调侃升级为网络暴力且成为年度热词的现象,映射出的是网络传播中伦理缺位所引发的个人社会关系的消亡,从而导致社会撕裂。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带来了全新的交往模式和信息传播模式,传统媒介伦理所规范的行为主体在当下已不再是伦理失范唯一的责任方。传播及伦理角度下的伦理主体呈现了个人、媒体和平台三元的特点。

要治理“社会性死亡”暴露的伦理失范问题,首先应该构建网络传播伦理,从加强个人美德建设到形成群体道德。其次,要划清技术责任,在保障技术发展的同时,对平台方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最后,要完善法律底线,在伦理失效时,法律作为维护网络空间和谐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与时俱进,加强基层法律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 涂凌波.网络视频传播再反思:伦理主体、伦理失范与传播伦理的重构[J].新闻与写作,2019(12):30-37.

[2] 林奇·托马斯.殡葬人手记[M].张宗子,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4.

[3] 行远.人民网三评“社会性死亡”[EB/OL].人民网-观点频道,http://opinion.people.com.cn/GB/8213/420650/434889/index.html,2020-12-02.

[4] 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6-17.

[5] 李凯旋.网络暴力现象的伦理思考[J].新闻研究导刊,2020,11(24):59-60.

[6] 楼静婷.技术赋权视角下公民网络政治参与问题研究:以豫章书院事件为例[J].党史博采,2020(10):49-51.

[7] 菲利普·帕特森.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M].李青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288.

[8] 埃弗里特·E·丹尼斯,梅尔文·L·德弗勒.数字时代的媒介:连接传播社会和文化[M].傅玉辉,卞清,刘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395.

[9] 刘辉.网络环境中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36):24-25.

作者简介 沈彤扬,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媒介伦理、跨文化传播。张宜威,本科,研究方向:新闻传播。

作者:沈彤扬 张宜威

网络传播伦理管理论文 篇3:

2010年国内新闻传播伦理学研究综述

【摘 要】随着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传播中的新闻伦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本文就2010年学界关于新闻伦理失范及其原因、对策等方面的研究加以综述。

【关键词】新闻伦理 伦理失范 网络新闻 综述

新闻伦理,是伦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投射和反映,是指从事采访、编辑、出版、播出、经营、管理等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概言之,它是新闻媒体及其工作者出于自律而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

随着2010年“公民新闻”的全面发展,以及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的到来,2010年对网络媒体新闻的伦理研究在伦理研究领域占了很大一部分。同时,相对于2009年和2010年,学界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和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问题仍旧保持着一定程度上的关注。

一、新闻伦理原理层面

2010年专门针对新闻伦理原理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涉及这一领域的文章主要针对新闻传播与伦理问题的契合点、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等方面。

有研究者从新闻媒介及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遭遇的各种复杂的价值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新闻价值、职业价值、新闻伦理道德与社会伦理道德这四重价值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指出正是这四种价值相互之间补充、融合的过程,才促使了新闻伦理道德体系的建构和完善。但也是由于这四种价值相互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才引发了新闻伦理道德失范。①

也有研究者从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方面来界定新闻伦理的定义和行为准则,就尊重拍摄对象与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研究者引用了“亲密圈”和“无知之幕”这两个概念,以此对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进行界定。②有研究者从新闻传播与伦理的定义着手,指出这两者互相交叉,从社会文明和精神文化的进化与发展的角度阐释新闻伦理问题研究的必要性。③还有学者从中西方新闻图片伦理问题研究比较的角度,对当前的一些新闻图片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和分析当前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新闻图片伦理问题研究的不足之处。④也有研究者试图从社会学(历史、政治、文化)、道德哲学以及哲学性质的伦理学三个方面阐释其对新闻伦理学的理解,指出新闻传播理论和专业伦理理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往往就是社会痼疾的病灶所在,但好在随着新闻从业者主体意志的苏醒,一种健康的媒体伦理已经破土。⑤有研究者通过对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新闻专业主义三者之间关系及其定义的重新分析与界定,指出新闻伦理和新闻专业主义只是一种对理想的不同表述而已,目的都是为了新闻事业能发挥最大的社会功用,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同时也指出,媒介行为失范归根到底是违反了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⑥

随着对新闻伦理学研究的逐步深入,2010年单纯对新闻伦理学定义、原理、特点等方面进行论述的文章已经不多,就像有的研究者说过的那样,“新闻伦理学的研究阶段似乎已经进入到现象性、规范性等更为具体的应用层面。”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对忽略对这一方面的研究。作为新闻伦理学的理论基石,只有在原理等基础性理论方面的不断完善与进步,才能促使实践工作更加顺畅地进行。

二、新闻伦理的失范原因及对策

2010年,有不少学者就新闻伦理的失范、媒体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等现象进行了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分析和阐释,同时也就制定和完善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

有研究者分析并反思了近几年传媒界出现的一些“乱”象,并总结出传媒在开展传播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几个伦理原则:真实、仁爱、正义、适度、自由。⑦有研究者从新闻工作者本身出发,针对记者伦理道德失范事件的发生进行反思,通过研究记者自身情感、认知层面以及意志层面对其职业道德的影响和塑造,指出记者的良心是记者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而唤起记者的良心是实现新闻自律的必由之路。⑧另外有研究者通过分析社会新闻的特性,指出社会新闻要写得好看、耐看、可看,就必须摒弃那些血腥夸张的现场描述、摒弃浮夸的文字风格和炒作式的细节渲染。⑨

有研究者从网络传播自身的内部根源和外部因素两个角度,对网络传播视域下的伦理失范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失范的原因主要包括: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如网络的无中心离散性、网络的开放性等;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如信息消费时空上的隔离性、信息消费方式的匿名性、网络“把关人”的缺位等等。⑩有研究者针对近几年流行于网络的网络恶搞现象展开分析,指出网络恶搞带来的传播伦理危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有的传播者应当遵循的法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二是道德判断所需要的舆论缺失。究其原因,研究者从网络传播的虚拟性、隐蔽性、随意性、快速性,传播群体的心理因素,以及以网络世界的道德自主性、多元性与开放性为基础构建的道德价值体系对恶搞行为的推波助澜作用等等。⑾

有研究者针对当前盛行网络的“标题党”新闻,通过分析其现状和特点,指出其危害及产生的原因。研究者主要从问题分离的网络特性;功利、浮躁的记者编辑;扭曲的民族自豪感等方面剖析了“标题党”新闻产生的原因。⑿也有研究者针对“标题党”新闻现象,通过分析标题的修辞及其道德属性,指出新闻的修辞与伦理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新闻语言与伦理问题,尤其是在现代大众传媒主导着社会话语的时代,我们更应该注重处理好新闻修辞与社会伦理的关系,并依据这种分析进行了新闻标题修辞与伦理的构建。⒀

有研究者针对网民“曝新闻”这一新现象,对传统媒体使用网民信源的伦理选择这一问题进行阐释。研究者认为,传统媒体在网络新媒介事件中应该扮演修补者的角色,即传统媒体应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弥补网民信源不足,在新媒介事件传播中起到对网民信源提供事实和信息的修补功能。同时指出,传统媒体应将“核实”作为其网络信源使用的基本原则。⒁

还有研究者从当前互联网文化和权力寻租的现实环境,分析其对异化记者的人脉思维、制约媒体公信力的提升、独立性的坚守和公共性的捍卫所产生的影响。研究者从虚拟式交往、圈子式经营、功利式选择、制度式寻租、自恋式传播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的现实环境对记者的人脉思维的异化以及对媒介伦理的冲击。⒂

也有研究者针对2009年11月新出现的“动新闻”这一种全新的报道形态进行新闻伦理方面的研究,指出由于把关人的缺失、制作人员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缺失、新闻报道违背真实性等种种原因,“动新闻”对当前媒介的新闻伦理观念起着消解作用,最终甚至可能会导致整个媒介组织运作陷于瘫痪。然而,尽管“动新闻”存在种种弊端,仍然掩盖不住其在新媒体环境下焕发的光芒。基于对我国媒体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考虑,研究者分别从社会角度、媒体角度、“动新闻”的制作过程以及公众角度四个方面阐释了如何有效遏制“动新闻”的负面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以优化传播效果。⒃还有研究者尝试从科技与伦理之间的冲突这一角度切入,通过分析“人肉搜索”特定的历史条件、突出的特征和表现,认为其可以成为科技与伦理之间缓和矛盾、消除冲突的有力途径,并认为以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人肉搜索加速了新闻伦理在网络环境下的建构。⒄新媒体时代,新闻伦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刘海明从新媒体受众的角色、角色的德与个人的欲求、角色的德与道德恶等方面阐释了新媒体灾难报道角色的伦理问题,并指出新媒体在未来的发展中还将遇到更多的伦理问题。⒅□

参考文献

①马艺、张培,《多重价值的融合与冲突——新闻伦理道德失范原因的深层阐释》《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2)

②黄永、赵晓娜,《新闻摄影的伦理道德观》,《新闻前哨》,2010(2)

③章如芳、胡馨月,《新闻传播与伦理问题的交叉》,《新闻窗》,2010(1)

④杨雅琼,《对中西方新闻图片伦理问题研究的比较》,《中国出版》,2010(14)

⑤陈卫星,《新闻伦理的可能性》,《中国图书评论》,2010(7)

⑥郭淼、侯芳芳、陈斯雅,《论新闻伦理的失范与对策》,《传承》,2010(30)

⑦贺琛,《传媒“背道”的伦理反思》,《东南传播》,2010(10)

⑧陈相、何芝莹,《记者的良心》,《新闻窗》,2010(2)

⑨刘文治,《社会新闻如何“色香味”俱全》,《新闻实践》,2010(12)

⑩汤怡,《网络传播视域下的伦理失范与道德规制》,《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2)

⑾党子奇,《网络恶搞的传播伦理》,《新闻爱好者》,2010(8)

⑿胡朝辉,《网络新闻中的“标题党”现象》,《新闻爱好者》,2010(2)

⒀刘高阳,《“标题党”的泛滥与新闻修辞伦理研究》,《青年文学家》,2010(12)

⒁范明献,《传统媒体使用网民信源的伦理选择——从“网民曝”新闻争论说起》,《声屏世界》,2010(1)

⒂郑宇丹,《记者人脉思维的异化及影响》,《新闻实践》,2010(11)

⒃王淑华,《“动新闻”的伦理思考及未来发展的可行性探索》,《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0(3)

⒄李友海、张建:《“人肉搜索”加速新闻伦理建构》,《新闻知识》,2010(6)

⒅刘海明、吴灏鑫:《新媒体灾难报道角色的伦理问题》,《现代传播》,2010(10)

(作者:均为安徽大学新聞传播学院2010级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作者:姜彩杰 蔡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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