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发展论文

2022-04-16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发展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在我国,关于农民工的政策制定正在逐步完善,但目前农民工仍处于弱势地位,丧失很多权利。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是提升农民工地位,取得话语权的组织推手。基于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理论,对其缺失现状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加强政府对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健全法律制度,完善自身组织建设,多渠道解决资金等途径,发展农民工非政府组织。

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发展论文 篇1: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研究

摘 要:就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而言,体制转型即传统政治经济体制向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处于关键时期。按照亨廷顿的理论逻辑:“政治变革要求社会对国家的控制,而经济变革则要求减少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得到了长足发展。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只有44个,60年代不到100个,地方性非政府组织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1989年,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剧增到1600个,地方性非政府组织达到20多万个。到1998年,全国县级以上非政府组织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非政府组织21404个,全国性非政府组织1848个。截止2002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1313万个。其中,全国性社团1712个,省级社团20069 个,地级及县以上社团5238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1万家。到2006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已达26万个。在活动领域方面,非政府组织遍及各行各业,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学术性等门类齐全。在作用方面,非政府组织已成为社会政治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第三部门

文献标识码:A

1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存在的必然性

1.1 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存在的必然性

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益,便民服务和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失学儿童的救济,开展了希望工程项目,中国扶贫基金会扶助大学生上学的“新长城助学计划”等。尤其是2008 年的汶川大地震,面对空前的灾难,非政府组织在抗震救灾、重建家园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是从那时起,很多人意识到非政府在政府管理社会中发挥的地位和重要性。非政府组织本身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主性及多样性与专业性并存的特点。而且,非政府组织是民众出于自愿组织起来致力于解决某一社会问题,因此,非政府组织又具有一定的民间性,公益性,自愿性。这些特点,必然决定了非政府组织的优势所在:贴近群众,扶持力度大,成本低,效率高,责任感强,服务更持久,服务方式多样且易于接受。非政府组织扎根于民间,了解基层的实际需要,而且组织成员大都是基于共同志趣和爱好而自发地组织起来。这样,他们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时,更积极,更主动,更热心,也更贴合实际,更能满足一般民众的需求并被民众所接受。

1.2 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决定了其存在的必然性

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工作的合作者。我国的社会格局是“小政府,大社会”,这样,政府在解决社会问题尤其是突发问题时,由于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或者解决力度不够。这就给非政府组织预留了很大的发挥空间,解决那些政府容易忽视的或者不便解决的边缘问题。非政府组织还是社会保障的支持力量。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将带来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养老保险,老年人福利等多种问题。许多慈善组织注意到了中国,特别是中国农村脆弱的社保体系,愿意提供一定的资金,使那些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难的却是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可以合理落实这笔资金的组织。此时,非政府组织恰好能担当这种中介角色。

其次,非政府组织能够满足多元化的保障服务需求。政府行为的普遍性和局限性难以对多元化的保障服务需求做出及时的回应和满足,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也不愿意从事回报较低的社会保障服务。而这些恰恰是非政府组织的优势所在,有了这个空间,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非政府组织数量众多,或大或小的组织的志愿者参与社会保障服务的管理和日常活动,遍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比政府更能满足社会特殊群体的需求。

当然,非政府组织也并不是完美无瑕的,它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那就是志愿失灵。志愿失灵表现在:慈善的供给不足,慈善的特殊主义或狭隘性,内部组织不健全,志愿活动的家长作风,志愿活动的业余性等等。正是由于非政府组织的这些缺陷,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有效引导便尤为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政府组织是政府组织的内属机构,也不能因为这些缺陷而否定非政府组织在政府管理方面日益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健全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应该互助互行。

2 非政府组织与市民社会的形成

在进入社会转型时期之后,由于社会与经济发展和变化导致许多新问题的产生,从而导致社会需求的多样化,政府与市场都出现了失灵现象,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已经是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普通民众的多样化需要往往得不到政府和市场的满足,于是,市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CSOs) 应运而生。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定义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市民社会组织CSOs,即介于政府和市场组织之间的第三部门( the third sector) 。虽然,非政府组织只是CSOs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理解或者称呼,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非营利组织(NPO) 、第三部门或第三域( the third sector) 、社会中介组织(mediate organizations) 、志愿者组织或志愿域( voluntary sector) 。如学者何增科认同三分法,把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的第三部门认定为CSOs。但是,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却得到了普遍认同,如Brown,L1David and Kalegaonkar认为,目前,对于世界上许多国家而言,非政府组织成为CSOs的最核心要素。台湾学者李英明从全球化发展的视角来观察市民社会,也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全球市民社会中最主要的环节。在中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非政府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以不同的名称存在,比如,商会、农会、研究会、市民公社、基金会等等。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生成路径也主要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自上而下”形成的组织有共青团、妇联、工会、中国科协、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基会等;“自下而上”形成的组织有自然之友、女性成长之家、索南达杰自然保护站、北京一加一文化交流中心、慈行喜愿会、可可西里志愿者联络中心等等。这两类非政府组织都促进了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随着以非政府组织为核心的第三部门的形成与逐级深入发展,逐步渗透,一个连接政府与市场组织的市民社会也逐渐形成。

3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趋势

3.1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分析

2001年11月在京召开的中美民间环境组织合作论坛发布消息: 中国环境NGO 已超过2000个,参与者数百万人。大量境外非政府组织也开始进入中国,并参与中国的公益事业。根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的估计,在中国范围之内开展各种公益或者互益活动的NGO大概是300万家,但是这里边真正按照现行法规登记注册的只有十分之一。其中,根据王名教授提供的数据,目前境外在华社团的数目大约在3000到6500家之间,其中资助机构2000 家,项目机构1000家,商会行业协会2500 家,宗教社团1000 多家。2000 年以后,新生代NGO开始崛起。邓国胜认为,近年来中国NGO发展的主要特点是:(1) 新生代的NGO开始成长起来;(2) NGO开始网络化,且积极去影响政府的决策;(3) 中国NGO与媒体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媒体本身也出现了NGO 化——媒体记者的NGO化。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非政府组织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数量和类型都大幅度增加。这些非政府组织大都活动在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比如,环保、扶贫、教育、卫生保健、法律援助、行业自治、社区服务、农村发展、学术研究;比如,農民工非政府组织,比如海南外来工之家、广州“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北京“打工青年艺术团”等成绩显著,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了艰苦的努力,成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心灵家园。从而,非政府组织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发展的同时,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比如我国有学者提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以下问题:(1)官办或半官办色彩浓厚;(2)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建设滞后;(3)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机制缺乏;(4)资金来源具有明显局限性及依赖性等。调查显示:中国非政府组织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其次便是基金会,企业和个人的财富投入等。这一收入结构意味着非政府组织收入来源单一,过分依赖于其他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从而形成了发展的瓶颈,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独立和自治。并且政府的资助是有限的,而且其支持的重点可能随时转移。从人力资源来看,中国非政府组织专职人员较少,现有的专职人员素质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缺乏创新精神。同时,非政府组织发展所依赖的大量志愿者在中国也极其缺乏。人力资源缺乏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非政府组织服务项目的扩展。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能力的提高,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3.2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未来发展趋势

虽然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有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学者们对中国是否已经形成市民社会仍有不同意见。 比较一致的看法是: 中国市民社会依然处于转型时期。比如,孟延春就认为,中国市民社会只是刚刚出现端倪,真正完整的市民社会尚未建立。王名、刘国翰等人也认为,中国的民间组织依然处于由国家领域向公众领域过渡时期。但是,无论如何,中国市民社会还是正朝着不断健全的方向逐渐迈进。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未来发展,康晓光认为,应该是由目前的非政府组织的官民二重性走向非政府组织的自治。

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出现,尤其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让渡,使得市民社会组织得以兴起和发展。市民社会组织以非政府组织为核心构成要素。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兴盛与衰落,直接决定着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自从改革开放之后,不仅自上而下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拥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自下而上成立的非政府组织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甚至,境外非政府组织也得到了政府的默许,在中国开展项目合作。虽然中国社会依处于转型时期,但是,其发展方向是向着一个真正完整的市民社会迈进。有学者认为,未来中国市民社会结构是由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公民私人组织和市民社会组织相互融合、相互交叉构成的,其中,非政府組织是市民社会的核心构成要素。

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其在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发挥重大作用。非政府组织以其亲民,爱民,自愿,协调,自发及有组织性等特点,现身于现代国家发展的大舞台。尽管其自身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弱点和缺陷,但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和繁荣发展已是一种必然。国家繁荣和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需要非政府组织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当然,政府的协调和引导也将起着相当大的作用。政府、民间组织、市场、私人等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相互影响,和谐繁荣发展的局面,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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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雪.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必然性[J].科技经济市场,2009,(10):93.

[6]张雪.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必然性[J].科技经济市场,2009,(10):93.

作者:何 群

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发展论文 篇2:

农民工非政府组织问题探析

摘 要: 在我国,关于农民工的政策制定正在逐步完善,但目前农民工仍处于弱势地位,丧失很多权利。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是提升农民工地位,取得话语权的组织推手。基于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理论,对其缺失现状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加强政府对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健全法律制度,完善自身组织建设,多渠道解决资金等途径,发展农民工非政府组织。

关键词: 农民工; 非政府组织; 现状; 路径

由于制度的隔离、经济实力低下、传统观念的歧视、生活方式和习惯上的差异,“农民工”一直被视为一个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的特殊群体。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在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社会身份、社会交往等方面均处于弱势。社会关系的实质是社会各成员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是在长期的利益博弈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拥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的强势群体,凭借其优势地位,占据社会话语权的主动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丧失经济资本,逐渐失去话语自主权,导致其社会地位的低下。任何公民都有获得公平正义、主张自身权益的权利,农民工要获得同等国民待遇,必须获得“话语自主权”。农民工缺乏参与制订“规则”的权利和力量是他们没有能力伸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因。对农民工而言,这种权利的获得不仅仅是依靠政策制定和执行等外因,最根本的是要依靠成立或加入自己的组织来提高自身在城市生存的话语权和博弈权,通过组织为他们经济维权、政治参与等提供支撑,以获得同等国民待遇。

一、非政府组织理论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

非政府组织的英文为Non—Govermental Organizations,其在20世纪中期后随着民主化浪潮的推进逐渐流行起来,但世界上对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认识。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第四次妇女大会举办的“非政府组织论坛”,被视为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开始发展。国内学界认为,广义的非政府组织是指政府和企业外的一切民间社会组织;[1]156狭义的非政府组织指依据我国的三个行政法规①成立的社会组织,只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组织。笔者采取王名的定义,把非政府组织界定为“属于非政府体系,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正式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自治性、志愿性和公(互)益性特征”。[2]

(二)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分类

对于非政府组织,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法律地位、组织性质等。按照以上标准可将非政府组织分为以下类型。

1. 按照法律地位划分。从法律地位出发,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分为法定非政府组织、草根非政府组织和准非政府组织。法定非政府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已经登记注册,具有法律地位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它们是政府认可、有严格组织性、具有一定政治职能的主体。草根非政府组织是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法人地位,由民间自下而上自发组建的组织,他们有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有的挂靠在单位名义下,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准非政府组织是指性质未定、正在转型的组织。

2. 按照组织性质划分。从组织性质上可将非政府组织分为互益型非政府组织和公益型非政府组织。公益型组织是为某些特定群体提供公共物品的团体,它不代表团体成员的利益。互益型非政府组织是为内部成员提供服务的团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也会做一些有益于公益的事,但那只是其自我服务的副产品。

如哈贝马斯所言,公民社会由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公民社会的关键是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从而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事务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机制。非政府组织作为重要的社团力量,在我国社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对我国农民工而言,通过各种农民工组织团结力量,影响政府事务的处理,可使农民工获得平等国民待遇,成为真正的公民。

二、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分析

(一)农民工组织的分类

农民工可以加入的组织主要有基层组织、工会、妇联和非政府组织。基层组织包括党组织和团组织,它们是党团结和凝聚力量的重要场所,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的核心。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是维护农民工利益的重要团体,也是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方面。农民工是一个亦工亦农的群体,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将出现分化,一部分会回到农村,大部分要被市民化,融入城市,伴随这个过程该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国已将农民工认定为新型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作为工人,他们主要的组织形式是工会,但工会对于农民工而言,并不是其自身利益真正的代言人,因为工会作为党团结工人的组织,缺乏独立性,实际发挥作用有限,其维权职能弱化,不能切实代表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当前农民工加入工会只是形式化的状况,农民工更渴望建立自组织,维护自身权益,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建立适应了农民工的要求。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草根”非政府组织,是由民间的精英和志愿者组织产生的为农民工及家庭提供服务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它们以维护和救助农民工权益为目的,具有民间性、直接性和针对性特征。

(二)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缺失

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是自发产生,符合农民工需要的产物。中国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标志是1996年成立的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打工妹之家”,2005年9月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农民工非政府组织从此开始蓬勃发展。它们提供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新模式,主要靠调动农民工社会资源处理问题,为农民工服务,具有非政府、非营利、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可对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和知识培训。非政府组织多以维权组织的面目出现,包括法律学习小组、移民协会、打工者协会和上访协会等形式。但他们仍处于起步阶段,多属草根类农民工组织,一般是由民间发起,官方色彩较少,与政府基本没有关联。由于受制度的约束和社团登记准入门槛的限制,它们一般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即使登记采取的也是工商注册的形式,不被社会公众认同。所以现阶段中国真正存在的民间组织的数量大大超过民政部发布的官方数据。[3]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仅占实际数量的8%-13%。[4]由于缺少国家和社会资金的扶持,它们的资金和活动能力较弱,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高素质专职人员,限制自身发展,生存环境艰难。但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已普遍存在,总体规模较大,据保守估计,约有200万-270万个。[5]它们自主性强,灵活性强,能反映自身的利益需求,是一个影响重大的群体,农民工非政府组织虽刚起步且生存艰难,但对中国的公平与和谐问题有重要意义,对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节选取农民工非政府组织作为对象,对其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进行了分析。

三、发展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路径分析

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使公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机制多元化发展,政府在官方上对民间组织的默许使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得以实现。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是自发性和诱致性变迁的产物。[1]18因而农民工非政府组织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加强自身的建设,以实现有序的、有力的社会参与,保障自身利益。近年来,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关注与重视在不断加强。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我国政府对民生问题日益重视,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获得了更广阔的空间与机遇。

(一)加强政府对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当前政府要站在公共治理的角度,利用权力优势和资源优势,制定完善的规则,把农民工非政府组织视为合作治理的伙伴,给予其制度和资金上的支持。

1. 制度方面。政府要从微观干预转向宏观指导,通过制定完善的制度,规范和约束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仿照国外的做法,形成认定、登记和监管的三级民间组织准入制度。首先,要拓宽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准入范围,解决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其次,改革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普遍注册备案,通过备案掌握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最后,对获得法律地位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政策待遇,同时对这些组织进行严格规范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

2. 财政政策。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扶持和发展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对符合减税和免税条件的组织,政府要给予财政和税收等最大限度的优惠;对捐助了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企业、个人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提高其捐助积极性;鼓励、支持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竞争各类公共服务,引导它们良性发展。

3. 媒体支持。通过媒体扩大社会影响力。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中已有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一些媒体,如《南方周末》经常报道非政府组织及其开展的活动。但现实中公众对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认知度还是不高的。媒体的大量报道能使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得到公众的关注和逐渐认可,可为自身组织发展和生存获得资源。政府部门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农民工非政府组织,为他们的发展提供社会基础。

政府在对农民工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和引导的前提下,要逐渐转变治理模式,收缩自己的权力,为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提供多种服务,为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生长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健全法律制度

现在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和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主要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个行政法规进行,它们存在着立法层次位阶低;法律法规内容笼统复杂,法律制定的透明度低,适用困难;条例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在主体资格、税收、财务管理、责任和监督等方面欠缺;对非政府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成立条件苛刻等缺陷。应借鉴民间组织体系发达的西方国家,建立对非政府组织的基本立法,如奥地利有《社团法》、法国有《非营利社团法》等。首先,我国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法”,建立系统和配套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次规范非政府组织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职能、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解决非政府组织法规层次低的问题,使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地开展活动;其次,在法律上对非政府组织有明确的定位和分类,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降低登记门槛,实现有效管理;再次,借鉴香港关于法定组织的立法经验,对有重要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进行专项立法,规范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最后,要制定非政府组织行为法,对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非政府组织予以法律保护,对假借非政府组织之名为个人谋利或进行反党、反社会的非政府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严惩的法律规定。

(三)完善自身组织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已是规范组织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组织自身建设的好坏是其能否良性发展的决定因素。农民工非政府组织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完整的章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如自律机制、财务管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等,提高自身的自律水平和素质,获得社会公信度。

1. 完善自律机制。要健全农民工组织内部的规章和制度,如理事会制度、民主参与决策和责任体系等运行机制,使非政府组织的日常活动有章可循,从制度上确保组织的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防止组织权力的滥用和成员行为的失当,确保农民工非政府组织严格依照组织的宗旨行事。

2. 完善外部监督制度。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自身的限制,非政府组织在财政与管理实践中有许多弱点,这需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非政府组织治理监督机制,以重塑非政府组织的形象,提高自身能力。外部监督是指利益相关者为了自身利益,而采用不同方式监督与管理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它主要依靠政府、监事会、同行、公众和捐款者等多方主体的参与以保障组织良性发展。此外,还可仿照西方的经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如美国所建立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估监督制度。

3. 完善财务管理机制。由于非政府组织具有民间性和非营利性,它的财务制度在利润计算、报表项目、评价标准等方面与政府和企业的财务制度有不同之处,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并在简报或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信息,任何一个社会公众可以随时索要、查询和置疑组织的详细财务报表,使资金运作公开化、透明化,以提高组织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度。

4.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和第一资源,非政府组织要得以发展,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首先,对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现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如通过组织管理、法律知识、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培养大量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其次,可通过目标和资金以及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和志愿者为组织服务,运用志愿者资源,激发其工作的能动性,培训能负责和推动工作的骨干,让他们倡导和推动非政府组织各项工作的进行;最后,从农民工中招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唤起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对组织的信心和归属感,调动参加组织的积极性,以保持工作人员稳定性。在凝聚人才的基础上突破以职能、职位分工和管理为中心的科层制,创设灵活的网状组织结构,形成充满活力的工作团队。

(四)多渠道解决资金问题

资金是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得以发展的基本资源,农民工组织的非盈利性特征决定其要通过多种合法方式来筹集开展活动的经费,以解决发展资金问题,从全球来看,非政府组织资金筹集除了部分政府支持外,大体都以捐赠和收取会费为主。根据我国现有法规,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经费和收入可从国内外捐赠、政府部门资助、会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获得。

1. 国内捐赠。对于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来说,国内捐款主要包括个人捐款和企业捐赠。尽管国内募捐资金对非政府组织发展有积极的影响,但国内捐赠仍处于萌芽阶段。首先,要获得个人和企业捐款,非政府组织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赢得大众的认同。其次,仿效西方国家,建立专门的劝募机构。通过劝募机构的宣传和鼓励,征集捐赠,有助于提高募捐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捐款浪费。[6]再次,修改税收政策,向农民工非政府组织捐款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减免待遇。如美国的税收收入法规定,能够享受税收减免资格的捐赠个人和企业的捐赠对象必须是享有受赠资格的公益性组织。最后,农民工非政府组织要公开财务,使捐赠者了解并及时监督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2. 政府部门资助。在农民工生活水平不高,公民社会公益意识淡薄,募捐来源不稳定的情况下,政府的补贴是促进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根据政府补贴理论,非政府组织是“政府的替代物”,其代为执行了政府的部分职能,从事了政府应该办,却没有办好的事情,政府必须资助非政府组织,西方一些国家重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直接资助,如美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资助在总收入中就达到31%。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在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必须加大其支持。一是政府直接的资助。政府拨出部分税款和通过财政经费转移支付直接用于资助非政府组织;二是政府间接的资助。首先可以购买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其次通过补贴、贷款和贷款担保等形式对农民工非政府组织的服务予以资助。

3. 合法收入。通过组织的努力获得合法经营性收入是筹备资金的重要途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仅要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还需要从组织内部入手,获得发展资金。非政府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并不否定盈利,但它获得的利润主要是用于公益事业而不是个人需要,只要非政府组织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超过50%就可发展多种经营。[7] 因此,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者要通过多种途径经营非政府组织,通过提供优良公共产品,满足多种公共服务以获得组织发展的资金。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还可通过各种投资项目,如银行存款、实业投资、股票和基金投资实现资产增值,也可发动志愿者、组织义卖、收取会费、动员媒体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筹集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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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莉芸

农民工非政府组织发展论文 篇3: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

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所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按该法第53条,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未包含在内)。其实,简单地说,因为跨国或跨地区的特征,这些组织属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范畴,只是国际社团联合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世界银行等对“国际非政府组织”有着略微不同的界定标准罢了。

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发展而言,该法的实施将是极其关键的节点。作为发展历史逾百年的非国家行为体,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了解其基本的发展阶段和运作规律,对于认识这部法律是有意义的。

深嵌在全球治理框架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1618-1648年的宗教战争结束后所确定的教随国定原则,和启蒙思想运动一道,使宗教与国家在形式上彻底分离开来。宗教一旦失去对世俗的普遍权力,现代国家就代替宗教成为公民需要严加警惕的“利维坦”。于是,之前从宗教束缚中摆脱出来的“因信称义”的自然人和公民个体,以一种前所未有的结社方式展现其政治权利。这种方式大多发生在一国之内,但也时常超越国界。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在法国大革命时,“超越国界,组成了一个观念上的‘共同祖国’,各国的人都能成为它的公民”。

在此思想接续之下,19世纪初,两类国际非政府组织登上历史舞台:以信仰为基础的组织,如世界基督教青年会联盟、救世军等;人道主义组织,如泛英反奴协会、国际红十字会等。此外,与经济的全球分工与合作密切关联,专业类和行业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开始出现,如大地测量学国际联合会、世界印刷联盟等。至1874年,国际非政府组织数量为32个,1909年有176个,1914年达466个,1934年有750个,1944年为1083个。1945年4-6月,在旧金山国际会议拟定联合国宪章时,代表们意识到,联合国的成员是民族国家,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公众”或“公民”的代表参与进来。于是,国际非营利组织以奇特的方式附着在国际组织之上,在回应国际性议题的同时对主权国家的越界行为形成压力。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兴起,政府外包服务,国际非政府组织获得了更多资金支持。此外,对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传统发展理论与实践的批判,以及传统的国对国援助方式的不信任,全球化议题的增多,新媒体的出现,以及来自于这些NGO正面形象的自我塑造,都给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国际社团联合会统计数据显示,国际非政府组织从1909年的176家暴增至2012年的66000多家,增幅惊人。一些新的组织发展势头也十分迅猛。例如,透明国际在1995年时只有5个国家总部,但到2005年已增至90多个。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格局基本奠定,与世界性宗教、主权国家、(跨国)企业形成既相互借力又互相平衡的复杂关系。如今,国际非政府组织已深深嵌入在联合国或其他多边机构的国际政治、国际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人权保障、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行业标准制定、国际安全等治理体系之中。例如,通过咨商地位在联合国经济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一些首脑峰会,召开非政府组织平行论坛几成惯例;一些国际公约、全球性政策出台和世界贸易争端的背后,都不乏国际非政府组织活跃的身影。此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网络化趋势十分明显,其全球范围内的政策倡导力、资金和人员的动员能力十分惊人,行动效果十分显著。例如,因其杰出贡献,“国际禁止地雷运动”组织以及当时的组织协调人、“无国界医生”这两家国际非政府组织曾分别获得1997和1999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发展历程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

19世纪中后期,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直至20世纪50年代,构成此类组织发展的第一阶段。在动荡岁月里,这些组织开展了许多公共卫生、教育、文化交流等活动,在国家利益冲突、反文化侵略的背景下开展项目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但也有一些组织成为殖民主义者的帮手而备受诟病。项目实施主体以信仰为基础的组织为主,一些人道主义组织也有一定影响。在此阶段,政府并未对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形成系统的管理方略。

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活动进入第二阶段,即停滞阶段。组织或被改造,或其资产被接收,绝大多数组织被视为反动势力而清扫出国门。

第三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初。

70年代初,一些国际非政府间接接触中国。例如,1972年,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和美国乒乓球协会促成中国乒乓球代表团历史性访美。随着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球结社浪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组织陆续进入大陆开展援助活动。1984年,当时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代表孔雷飒向外经贸部国际局建议,中国政府在接受国际组织援助的同时,可以考虑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援助。百废待兴。中国政府显然也意识到其积极作用。1985年,国际民间组织联络处成立。次年,联络处与欧洲援华集团(德国农业行动、英国乐施会、荷兰国际开发援助)签署了正式合作协议。1987年,对外经贸部、外交部以及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请示、批准于1987年成立了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据对外经贸部报告显示,该中心成立的6年中,“先后与100多个民间组织建立了联系,其中38个民间组织同我有具体的项目合作关系;共在我国13个省、自治区的老、少、边、穷地区安排了100多个项目,共吸收国际民间组织援款合人民币5000多万元。这些项目效果很好,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及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山东临朐县,六年来共搞了二十个项目,对促进该县发展产生了较大作用,该县产值从6.8亿元增加到21亿元”。总之,在70年代至80年代末,境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高度同构,很容易获得很高合法性。从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1981)、《关于同国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若干问题的请示》(1987)、《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等法规、政策可以看出,此时境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被视为对中国经济建设有益的非营利性团体,因此政府采取了主动的学习和引进态度。80年代末,受学潮影响,一些组织退出了大陆。

第四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

90年代初,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为契机,经历过观望期的境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迎来飞跃发展。我们2005-2006年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90年代是国际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数量最多的时期。调查对象中,53.3% 的组织为1995年以后首次进入中国;1990年以来进入中国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占样本总量的68.9%。在48家被调查组织中,总部设在美国的最多,占37.5%;其次是来自中国香港的组织,占20.8%;再次是英国的组织,占16.7%。除了扶贫、救灾、助学等传统慈善领域,其项目进一步多元化,环境保护、儿童妇女权益保护、艾滋病防治、农民工权利保护、乡村治理、公共卫生等领域均有涉及。其中,活动最为集中的领域分别是教育、卫生保健、扶贫与社区发展以及中国本土非政府组织能力建设。

20世纪末21世纪初,尽管受到颜色革命的影响,但考虑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程度进一步深化,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国内公益组织处于成长期等因素,境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仍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在提供资金和技术的同时,这些组织还引入和传播了大量的发展理念以及项目管理经验。例如,农村参与式发展、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关怀和行为干预、社区综合发展、激发少数民族文化主体性、小额信贷和社区基金、项目评估等。由于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大量组织只能通过公司注册、挂靠、项目合作等方式存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内外安全局势的变化,加之少数组织涉及非法活动,在此阶段,政府对境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态度发生微妙变化。对其治理方面,民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开展了相关法律政策实践。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2004)、《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2004)、《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卫生部业务主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规定》(2008)、《甘孜藏族自治州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2009)、《云南省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暂行规定》(200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等等。

21世纪以来,相关法规政策明显增多。这为进一步规制积累了经验。日益频繁的信号释放,似乎并未随着2008年前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衰退、一些境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因资金缺乏选择退出,而稍显减弱。事实上,这种分散粗糙的管理方式因缺乏有效衔接而显得混乱。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依据的登记管理办法时间已久,外经贸部已撤销合并。《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只负责境外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的登记。这种登记方式不仅容易混淆营利和非营利之间的界限,还让一些组织公益的归属感不强。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管理依据主要来自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强调其非营利性。注册为公司,更是把此类组织转化为营利性组织,从而使问题简化为税收的问题。上述部门各自为阵,境内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公益资格认定、税收优惠、雇员管理等更是无从谈起。一些秉持公益目标的组织始终难以解决身份难题。这种不畅甚至扭曲,甚至导致一些打着公益旗号的组织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开展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正是试图解决上述问题的产物。2017年1月1日起,从法律规制角度看,此类组织开展活动即将翻开新的一页,即第五个阶段。

主权国家只有融入规则方能利用和改变规则

在200余年的历史中,深深侵润了西方宗教文化和政治哲学而生成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经历了快速发展,如今已构成全球治理以及跨国社会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影响力日益显著,倡导、推动的公约、政策以及行业发展标准等亦被人们所接受。政治家、企业家以及公民个体均强烈意识到,关注人类福祉和公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仅有声音而没有选票,对多元化社会需求的灵活、快捷回应的背后,相当一部分声音传递的是普世价值。这使此类组织获得了蓬勃的生命力,并形成遍布全球的行动和支持网络。携手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一起工作,就能使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公民个体在很大程度上占据道德高地,从而便于实现自身目的。这恰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软实力价值之所在。当然,国际非政府组织有其相对独立的使命和价值追求,因此,和国际组织、政府、企业、公民个体并非总是合作关系。国际非政府组织批评国际组织、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体的案例也俯拾皆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千人千面,活动领域众多,但总体上来说,觉得大多数组织代表了世界发展的主流。透过赋予各国公民以丰富多彩的参与和表达机会,国际非政府组织从而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国界之超越。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对境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态度一直飘忽不定:从建国初的严厉限制,到改革开放之初的主动邀请、鼓励,再到颜色革命之后的慎行,同时在诸多发展领域的合作,直至新近快速完成的立法工作;从建国初几乎一揽子“反动势力”的标签化,到改革开放之初境外非政府组织经济功能的片段撷取,再到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社会秩序过程中的学习、合作、犹疑,直至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将活动范围圈定在“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之定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进步,但同时反映出,决策者们仍需深刻认识和把握此类组织的本质属性与发展规律。

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双刃剑:主权国家可以通过与之合作在国际舞台上充分发挥软实力、巧实力,前者也可以对主权国家形成一定压力。当然,和没有人因为水果刀、菜刀的潜在伤害力而放弃使用一样,主权国家只有融入规则方能利用规则、进而修改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仅仅意味着一个新的手段和新的起点而已。

作者:韩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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