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2022-07-31

第一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公益捐赠享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许多市民十分乐于参与公益捐款,国家为了鼓励个人和机构的慈善行为,也出台了一些鼓励措施,但力度与国外相比明显不够。

据国家出台的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都能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前者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有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而根据中国现行的税制设定,减免的所得税本应为地方财政所有。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愿意企业捐赠,因为每次捐赠,都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势必不会鼓励甚至是会采取措施抑制企业的慈善捐款。此外,捐赠实物也不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第三,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20多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民政部自2001年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这直接对个人、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国家出台更为优惠和详细的政策,只有优惠足够大,我们或许就会发现中国的富人也是有同情心的。

第二篇: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三农”工作的认识有了质的提高。在做法上改变了对农村和农民的索取,而是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方针。多予,就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增加对农民的各项补贴,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创造条件。少取,就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放活,就是搞活农村经营机制,消除体制束缚和政策障碍,给予农民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激发农民自主创业增收的积极性。对农业税收实行减免正是符合少取的方针。

我国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而现在的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所指的农业税收是农产品税。即购买和销售农产品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那减免的内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呢?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上是这么定义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实,“农业产品”也只有在较为严谨的税收法规中作出过定义,而且有所特指,即为列举项目中的“初级产品”;虽然在一些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常有“农产品”一词,却没有对“农产品”作出过明确的定义。所以,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和“农业产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又如何理解? 事实上,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的“农产品”只是通俗的说法,没有严密和清晰的定义界限,范围比较宽泛;通常情况下,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的“农产品”就是“农业产品”的替代词(相当于“农业产品”的简称),但在具体适用时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等。“农业产品”是在国民经济领域和法律层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规范和标准”的色彩,在具体适用时往往也会出现特指,范围较狭隘。简单点说,二者在税收环境中等同,税收环境与其他环境相比较则不一定等同。不少农业生产者就是因为有此误区,而蒙受了利益损害,觉得有些冤屈。 对于“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税法中使用了分类列举法:如植物类中的茶叶,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级产品,但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就不是;花生,未经炒制过的是初级产品,而炒制后就不是;苗木,只要活着就一定是初级产品。所以,在实务中大致可以这样理解:凡是鲜、活、生或者只是经过简单初加工的农业产品往往是初级产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规的列举为准。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关系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但也是把“双面刃”,所以必须清楚明了。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概括起来就是三句话:农业产品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句话的意思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也就是说,凡是在低税率13%的税目税率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对一般纳税人征增值税时,一律按13%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第二句话有三个关键词要读懂:“农业生产者”,即只有“直接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免税的资格,纯粹从事经销或贩销的就没有免税资格。“自产”,即只有农产品的来源是自己生产的才可免税,外购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都不能免税。“农产品”指符合13%低税率的农业产品。三者要同时符合,缺一不可。在现实中,这句话经常被经营者误读或者曲解。此外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三句话也有三个关键点:“企业”,因为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免征、减征,所以特指法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是直接从事列举项目生产的生产企业才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企业适用其他法规),大致可概括为具有法人组织的国有、集体、各类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性质的生产性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实际就是前述的“农业产品”范围,经营行为的界定也一样(即“自产自销”),只不过计税依据变成了“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减征”,免征即全免;减征即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乘以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征企业所得税。对适用免征、减征的项目,税收法规采用了项目列举法,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概括起来可以这样理解:凡是增值税免征的,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要么全免,要么减半,而且是免征项目多,减半项目少,企业范围在缩小。

怎样才能正确获得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要正确获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理解和记住三个要领,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纳入税务管理是前提,规范经营、正确核算是核心,按时报备是关键。

纳入税务管理的标志是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始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不管是否有税收减免,都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所有的减免税都不成立。这是一个不能越过的大前提。

对农业产品行业的减免税管理来说,除了上述普遍适用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外,还有专门针对方便农民办税的规定,核心是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税务管理,允许其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与发票开具三者一次性即时办理完毕。

在此要强调,现实中,不少农业产品生产者,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且应当办证的农户,经常误认为反正是免税,办不办证、报不报税没关系,只有到自己要用发票了、急了、没办法了,才去办证,还觉得“规矩”太多,手续太繁。事实上,办证前已经产生的销售是不能免税的,而且还很可能会造成诸如“偷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所以税务登记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勇先创景乡村旅游规划中心指出,农业税收在国家收入中的比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我国农业正逐步向现代化过渡,减免农业税对农业生产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同时,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等。

第三篇: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 2.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2001.12.30)

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1994.3.29)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1994.3.29)

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若干政策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和产品(含单晶硅片),减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000.6.24) 6.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7.国家高新区内软件企业的系统集成项目可以按30%的比例核算软件销售收入。

8.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四篇: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七条的规定,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3、汇总规定。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申请的条件

房产税由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困难性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省局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条件,只是政策依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土地使用税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中作了规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三、报送的资料

1、房产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的规定,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应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和市县政府的批复意见;(2)房产税减免申请表(报批类);(3)近三年财务报表;(4)工商登记证明;(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6)房屋的权属证明;(7)房屋租赁合同及汇总表;(8)受灾的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2、土地使用税。虽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作了新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应报送的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3)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土地权属证明;(5)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a、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b、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c、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四、申请的时间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免税的报送时限由各地自定,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逐年报送。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报送时限为每年一季度末。根据《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按年审批,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五、减免税类型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0号)的规定,省辖市市区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需报省辖市级政府审批;县(市)范围内纳税人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需报县级政府审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需报省地税局审批;在10万元以下,需报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第四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同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也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为审批类事项,必须上报税务机关审批。

第五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情况调查问卷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法人代码:

填 表 人:

电话:

2012年度销售收入

2012年度工业总产值

1 是否知道高企减免15%税收的政策□知道□不知道 2是否享受该政策□已享受□未享受 如果已享受,2012年度因该政策减免的税收是:万元 如果未享受,原因是

1) 不知道该政策

2) 采用包税制,不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 税务部门不执行该政策

4) 非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才认定)

5) 其他原因(请注明原因)3是否知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知道□不知道 4是否享受该政策□已享受□未享受 如果已享受,2012年度因该政策减免的税收为万元 如果未享受,原因是

1) 不知道该政策

2) 听说过该政策,但不知道具体操作流程和详细信息,不知道如何申请

3) 税务部门不执行该政策

4) 采用包税制,不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5) 研发费用少,申请很麻烦,不如不申请

6) 其他原因(请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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