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寿险业发展论文

2022-04-25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我国非寿险业发展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寿险业的持续均衡发展,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局。本文通过对区域寿险差异的理论研究,设计衡量区域寿险综合实力的指标体系,并运用因子分析与聚类分析对我国寿险区域进行重新划分,结果发现与传统寿险区域划分理论不同,我国寿险业区域差异不仅与区域经济差异有关,亦与区域寿险供需、区域寿险发展潜力等因素有关。

我国非寿险业发展论文 篇1:

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有效性分析

摘要:基于Logistic回归模型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与偿付能力充足率关系的有效性分析,结果表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速动比率、应收保费率和资产认可率等四个监管指标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而其他监管指标不具有显著的有效性。因此,针对我国实际,应该删除相关性过高的指标,尽量减小指标之间的自相关影响;适时调整监管指标的正常范围;增设诸如准备金和再保险等监管指标。

关键词: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Logistic回归;有效性分析

一、引言

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所有到期债务的能力。一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将引发诸多风险;它不仅会威胁到保险业的经营秩序,更会危及到整个金融业甚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都将偿付能力作为监管核心。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是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世界上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已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如美国的IRIS系统及FAST系统、加拿大的MCCSR系统等。我国也于2003年颁布了产、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有效性还值得探讨。

国内外学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关系做了大量的研究。Ambrose and Carroll(1994)使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不同组别的预测变量进行筛选,他们发现对非寿险公司来说,包含财务比率、BEST评级结果与IRIS指标这三种类型的预测指标统计模型,能对偿付能力状况作出最准确的分类。Baranoff、Sager and Witt(1999)运用Logit模型进行偿付能力预测。他们运用多级两阶段Logistic回归技术——第一阶段是普通的Logistic逐步回归,通过删除没有区分能力的指标以减少指标数量;第二阶段是附加的Logistic回归,即第一阶段剩余的监管指标成为偿付能力不足的预测变量——发现分类能够很好地改善预测效果。国内学者陈洪涛(2001)借鉴美国NAIC系统,设计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四类指标:资产状况类指标、偿付能力类指标、盈利能力类指标和经营稳健类指标。占梦雅(2005)应用因子分析对监管指标进行处理,再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指标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毛保费规模率、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认可率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显著的统计意义。

二、我国现行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就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尝试建立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重新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明确规定了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和有效范围,即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由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与分项监管指标共同构成。

非寿险公司的综合性监管指标仅有一个——偿付能力充足率,其计算公式为:

偿付能力充足率=世纪偿付能力额度/法定偿付能力额度×100%

分项监管指标共有11个,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金运用能力、偿付能力与财务状况等方面。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系列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改进方案。保监会针对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分别设计了两套分项监管指标,非寿险公司的分项监管指标见表1。

《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2001年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其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将成为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部分。然而,该套指标体系自使用以来,引起了不少争议。因为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是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监管指标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实际验证。

三、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必须满足一个条件:监管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应该与真实的偿付能力状况基本一致,即分项监管指标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一致性。如果监管指标不能对偿付能力状况作出有效说明,又如何对未来偿付能力状况作出准确的预测呢?现行的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否能解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本文将建立模型对指标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取

本文一共选取了我国21个非寿险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逐年计算它们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其中,选取少于5年财务数据的保险公司有8家,分别是:美国联邦(2003-2005年)、三井住友(2001-2005年)、太平财险(2003-2005年)、太平洋财险(2003-2005年)、平安财险(2003-2005年)、中华联合(2003-2005年)、美亚深圳(2002-2005年)、三星火灾(2003-2005年)。选取6年(2000-2005年)财务数据的保险公司有13家,分别为:东京海上、民安深圳司、民安海口、丰泰上海、美亚广州、美亚上海、皇家太阳、永安财险、华泰财险、华安财险、大众财险、中国人保、天安财险。以一个年度的统计结果作为一个样本数据,一共统计了100个样本数据。所有数据源自《中国保险年鉴》2000年至2005年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统计结果

样本的具体统计结果见表2。

对100个样本的统计结果表明,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的样本有81个,占样本总数的81%;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样本有19个,占19%。统计结果初步显示,毛保费规模率、速动比率和认可资产负债率这三个指标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出偿付能力状况。为了更好地反映出监管指标的有效性,本文将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作进一步分析。

(三)实证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本文采用二项Logistic回归模型来分析问题。对模型的设计如下:

(1)因变量,本文选取偿付能力充足率(Y)作为因变量。若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则偿付能力充足,定义其值为“0”;若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则偿付能力不足,定义其值为“1”。

(2)自变量,选取《新规定》中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作为自变量。由于数据难以全面取得,只取11个监管指标中的10个作为自变量,舍弃了融资风险率指标。

模型使用的软件工具是SPASS11.5。

拟合Logistic回归模型时,对自变量中存在的多

重共线性很敏感;如果多重共线性程度较大,回归结果也会受到影响。表3是各个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部分自变量之间存在着中度相关,如x1与X2、X3与X4等;个别自变量之间存在高度相关,如X9与X10。进一步检查自变量之间的容限度和方差膨胀因子,变量之间的容限度都比较大,多数都在0.5左右,最小的为0.128,基本排除自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的可能。

在排除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后,本文采用ENTER(全回归方式)将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回归结果见表4-6。

在表4给出的统计量中,-2LL的值为0、Cox &Snell R2=0.622、Nagelkerke R2=1,说明模型拟合的比较理想。表5是观测量分类表,分类精度为100%,说明方程的识别率比较高。但是否10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识别率都比较高呢?表6给出的回归系数Wald检验值很小,很难拒绝虚无假设,并不能说明白变量的作用,必须比较包括每个变量的模型与不包括这个变量的模型,用对数似然值的变化进行检验。

为了显示每个自变量的作用,本文再一次检验不包括各个自变量对数似然值的变化情况,使两组自变量依次纳入回归模型。其中,前一组就是原来的10个自变量,采用ENTER方式进入模型;后一组是各个自变量,采用Forward:conditional方式(前进法)将各个自变量分别带人模型,其目的是将第一组中没有解释作用的自变量剔除。本文一共进行了10次回归,结果显示:在模型嵌套的回归方式中,自变量x1、X4、x5、X6和X8都从最终回归系数表中一一被自动剔除了;而如果将X2、x3、X7、X9和X10这5个自变量剔除,则对数似然值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见表7),说明在这10个自变量中,X2、X3、X7、X9和X10对模型的分类结果具有显著意义,不能被剔除。

四、结论及改进建议

(一)实证结论

1、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保费收入增长率对偿付能力状况的解释并不显著,而自留保费的解释作用却比较显著。这可能是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影响了回归结果。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样本中,如果剔除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的相关样本,自留保费增长率指标在整个模型中的解释作用会更好。由于中国人保、太平洋财产两家非寿险公司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其目前的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与早期的粗放经营有关,与保费增长无关。而余下的新兴非寿险公司发展正处于迅速扩张阶段,业务增长过快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增长和赔付责任加大,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偿付风险。因此,保费收入增长率和自留保费增长率指标对新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作用更为重要。

2、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对其承保责任的保障程度。无论是根据指标范围的统计分析结果,还是指标的有效性实证结果,均表明该指标具有有效性。该指标之所以有效,其原因可能在以下两点:一是毛保费规模率的设置合理,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目前我国非寿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不能保障其日益增大的承保责任,是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二是我国非寿险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大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小于零。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若本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值为999%。因此,大多数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其毛保费规模率指标值都为999%。该指标值的特殊化,也可能是实证结果显示指标有效的原因。

3、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指标被证明有效性不高,在有效区分两类样本模型中的贡献并不大。相关性分析表明,该指标与毛保费规模率、认可资产负债率的相关性比较大,这可能也是影响指标在整个模型中有效性的原因。如果剔除毛保费规模率、认可资产负债率两个自变量之后,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对模型的作用会增加(见表8)。我们不能认为该指标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没有说明作用,只是模型中存在比该变量更为有效的指标,因此在回归过程中,更有效的变量将该指标剔除了。

4、实证结果表明,两年综合成本率指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对模型的贡献不大。前文已述,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经营管理问题,因此这两个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能力较低。

5、实证结果表明应收保费率指标非常特殊。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的样本,该指标值一般都符合保监会的规定;而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该指标值却超过了正常范围。这一统计结果与最初指标设计的意义背道而驰。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性、小规模、新兴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处于迅速发展的业务扩张阶段,应收保费率远远超过了正常范围;而那些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很高,应收保费的大量增加根本威胁不到它们的偿付能力,因此该指标的监管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6、速动比率是衡量非寿险公司短期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非寿险公司的业务期限较短,该指标对非寿险公司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而实证结果也表明该指标在模型中较为重要。认可资产负债率被证明也是有效的指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相关性;也就是说,认可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仅仅是相对数与绝对数的差别。保监会对该指标的正常范围设置也十分合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凡是该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样本都是偿付能力不足的样本。认可资产负债率的实证分析结果与理论分析也一致,该指标对偿付能力的解释作用较好。

综上所述,我国的非寿险市场比较特殊,非寿险公司的地域发展和规模大小的不平衡性明显,因此,理论上有效的监管指标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解释作用并不一致。根据实证分析和统计结果,我国地方性外资非寿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强,指标值的大小变化只会导致它们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发生变化,并不会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在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险公司中,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的经营已进入一个稳定阶段,它们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早期的粗放经营、固定资产过多导致的认可资产绝对数额小于认可负债;毛保费规模率、速动比率、认可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认可率这四个指标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意义较大。而其他的新兴保险公司正处于扩大市场分额的业务扩张阶段,偿付能力不足往往是由于实际资本的增加跟不上承保责任的增加造成的;除了以上四个指标外,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对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更为重要。而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的有效性比较差,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作用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三条改进建议。

1、删除相关性过高的指标,尽量减小指标之间的自相关影响。应对目前的监管指标进行适当筛选。构建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使分项监管指标对偿付能力状况反应较为敏感。在利用现有偿1寸能力监管指标对现在和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评价和预测时,要特别注意指标的相关性。如果某年度有4个或4个以上不相关的指标超过正常范围,必须引起更大的重视,因为这种情况要比4个及4个以上相关指标超过正常范围严重得多。

2、适时调整监管指标的正常范围。指标范围是否恰当是影响指标运用效果的重要前提。如美国IRIS系统各项指标比率的正常范围是根据历史数据分析得出的,并且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每年都对IRIS比率及正常范围进行修改,以及时反映保险业风险的变动状况。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很快,保监会有必要加强对指标范围的研究,并根据保险业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使指标范围更加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

3、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一些监管指标,例如准备金和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准备金提存数量直接关系到负债的大小,进而影响到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再保险业务是非寿险公司重要业务之一,分入业务的数量和质量好坏与分出业务接受公司的财务状况,都是影响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并没有考虑这两个因素,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增设监管指标。

责任编校 晓 蔚

作者:施建祥 李姗姗

我国非寿险业发展论文 篇2:

基于因子分析的我国寿险区域划分的实证研究

【摘要】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寿险业的持续均衡发展,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局。本文通过对区域寿险差异的理论研究,设计衡量区域寿险综合实力的指标体系,并运用因子分析与聚类分析对我国寿险区域进行重新划分,结果发现与传统寿险区域划分理论不同,我国寿险业区域差异不仅与区域经济差异有关,亦与区域寿险供需、区域寿险发展潜力等因素有关。我国寿险区域的科学合理划分,对制定差异化的寿险发展策略,促进我国寿险业的区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寿险  区域划分  因子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寿险市场,其增长规模和速度都远远超过了非寿险市场,市场份额在近年来高达70%以上,成为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力量。相对而言,由于我国寿险业起步晚,发展基础薄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还存在许多问题,尤以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为甚。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寿险市场的持续均衡发展,事关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局。因而,研究我国区域寿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差异,并对寿险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对促进区域寿险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传统保险区域的划分多以传统经济区划成果作为划分依据,张伟[1](2005)、徐哲[2]、冯喆(2005)、黄薇[3](2006)以及孙秀清[4](2007)等的研究结果都证明,参照区域经济理论对我国经济区域划分的结果,可将我国保险区域也等同划分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带。当然,亦有部分学者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何绍慰[5](2007)综合考虑寿险市场资源禀赋、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我国寿险区域进行了划分研究。刘平[6](2008)则从主体竞争格局与区域发展态势的角度出发,将我国寿险区域划分为六大典型区域,并对各典型区域的寿险发展差异进行了分析研究。然而,正如苏恒轩[7](2010)指出,传统区域划分在研究方法和指标选取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研究方法多以多元线性回归为主,仅能反映影响保险区域发展不均衡的因素与保险发展水平之间的线性关系,而无法解释各因素间的差异性和相似性,归纳它们个体甚至总体对于保险发展水平作用程度;在指标选取上,传统保险区域的划分或选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进行研究(张伟[8]、郭金龙、张许颖等,2005),或仅从需求的角度进行研究(肖志光[9],2006),或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研究(楚天骄[10],2002),指标选取不全面。由此,本文以区域寿险综合发展实力作为区域寿险的划分依据,通过对寿险发展的全面衡量,从而对我国寿险区域进行重新划分。

二、衡量区域寿险综合发展实力的指标的理论分析

本文以区域寿险综合发展实力作为我国寿险区域的划分依据,区域寿险综合发展实力综合考虑了区域寿险发展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区域寿险的发展基础、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来考虑衡量区域寿险综合实力的指标的选取。

(一)发展基础

发展基础即寿险业得以生存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了影响寿险的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是寿险业得以生存的前提,又是衡量寿险综合实力的主要因素。本文从区域主体、区域金融、区域寿险主体这三方面来考虑区域寿险发展基础的衡量指标。

区域主体方面,区域经济、社会、文化、人口等的差异,客观上决定了区域寿险的差异,其对寿险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区域寿险需求方面,结合经典寿险需求影响因素理论,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寿险支付能力、社会保障水平、观念等因素,选取总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儿童抚养比、老人抚养比、受教育水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农村居民消费水平、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城市化率、社会保障水平作为衡量指标。

区域金融方面,寿险业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直接影响了寿险业的发展,金融市场越发达,人们从事金融活动就越便利,寿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也就越顺畅,因此,区域金融发达程度综合体现了区域寿险的需求和供给,是影响区域寿险发展基础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选取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和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作为衡量指标。

区域寿险主体方面,主要体现在区域寿险供给能力中,本文选取寿险公司数量和市场集中度作为衡量指标。

(二)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是寿险发展的基础和源泉。从世界寿险业发展的历程来看,一国寿险市场的规模主要依赖于该国的经济规模。从地域来看,区域经济发展则成为区域寿险发展的一个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区域经济总量衡量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而区域金融业生产总值和区域寿险保费收入则是衡量区域金融和区域寿险发展水平的指标,由此本文选取GDP、金融业生产总值和保费收入来衡量区域寿险的发展水平。

(三)发展潜力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是影响区域寿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故本文以GDP增长率、金融业生产总值增长率和保费收入增长率来衡量区域寿险的发展潜力。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在既兼顾统计资料查找的可能性,又不违背经济理论原则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以下指标来衡量区域寿险的综合实力:X1(总人口)、X2(平均预期寿命)、X3(儿童抚养比)、X4(老人抚养比)、X5(大专及以上学历占比)、X6(城市化率)、X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8(农民人均纯收入)、X9(金融机构贷款余额)、X10(金融机构存款余额)、X11(农村居民消费水平)、X12(城镇居民消费水平)、X13(社会保障水平)、X14(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X15(寿险公司数量)、X16(市场集中度)、X17(金融业生产总值)、X18(金融业生产总值增长率)、X19(GDP)、X20(保费收入)、X21(GDP增长率)、X22(保费收入增长率)。

三、我国寿险区域划分的实证分析

因子分析作为一种降维技术,它从研究相关矩阵内部的依赖关系出发,把一些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实测变量表达为少数几个互不相关的综合因子的线性组合。本文采用中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2012年的数据进行因子分析,数据处理使用spss19.0。为确保变量适合做因子分析,需对其做KMO检验和Bartlett检验,结果KMO的值为0.784,大于0.7,Bartlett统计量的Sig.为0.000,小于0.05,结果表明文中所选变量适合做因子分析。根据特征根值大于1,提取4个公因子,分别记为F1、F2、F3和F4,其方差贡献率分别为54.750%、16.465%、9.009%和6.658%,累积方差贡献率达86.881%,认为4个公因子解释了原始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应用最大方差法,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旋转,得到经旋转的因子载荷矩阵。发现F1在X2、X5、X6、X7、X8、X11、X12和X15上有较大的载荷,因此F1主要是区域寿险的供需因子,F2在X1、X9、X10、X14、X19和X20上有较大的载荷,因此F2主要反映了区域寿险的发展水平,F3在X21上有较大的载荷,则F3主要反映了区域经济增长潜力,F4在X22上有较大的载荷,则F4是区域寿险发展潜力因子。用回归法计算出因子得分矩阵,建立各个因子的排序模型如下:

F1=-0.121*X1+0.101*X2-0.116*X3+0.025*X4+0.162*X5 +0.146*X6+0.118*X7+0.134*X8-0.027*X9-0.027*X10+0.139* X11+0.113*X12-0.067*X13-0.033*X14+0.063*X15-0.058*X16 +0.028*X17-0.012*X18-0.054*X19-0.019*X20+0.008*X21+ 0.036*X22

F2=0.183*X1-0.029*X2+0.061*X3-0.014*X4-0.100*X5- 0.068*X6-0.014*X7-0.037*X8+0.148*X9+0.148*X10-0.045* X11-0.009*X12+0.116*X13+0.153*X14+0.040*X15-0.029*X16 +0.099*X17+0.010*X18+0.158*X19+0.133*X20-0.088*X21- 0.021*X22

F3=0.113*X1+0.166*X2-0.150*X3+0.387*X4-0.038*X5+ 0.025*X6-0.075*X7-0.024*X8-0.157*X9-0.175*X10-0.035* X11-0.088*X12+0.196*X13-0.053*X14+0.097*X15-0.133*X16 -0.114*X17+0.189*X18+0.018*X19-0.002*X20+0.348*X21- 0.075*X22

F4=0.021*X1+0.030*X2+0.154*X3-0.008*X4+0.010*X5- 0.018*X6+0.051*X7+0.054*X8-0.033*X9-0.042*X10+0.044* X11-0.039*X12-0.170*X13-0.012*X14+0.077*X15+0.008*X16 +0.032*X17+0.530*X18+0.036*X19+0.075*X20+0.130*X21+ 0.519*X22

求得各个因子的得分,再由各因子旋转后的方差贡献率求得总得分模型,即:

F=37.777*F1+32.921*F2+9.023*F3+7.16*F4

求得各省、市、自治区的总得分,排名如下(表1):

表1 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寿险综合实力得分排名(2012年)

由结果可知,区域寿险供需因子和发展水平因子是衡量区域寿险综合实力的主要因素,而区域经济发展潜力因子和区域寿险发展潜力因子则次之。区域寿险供需因子和发展水平因子之和较大的地区,其寿险综合实力较高,而区域经济发展潜力因子和区域寿险发展潜力因子对寿险综合实力的影响则并不显著。

对寿险综合实力得分F引入省份变量,进行Q型分层聚类,选用最远距离法展开聚类分析,分类数从3类到8类逐步展开,最后得到寿险区域划分聚类结果(表2):

表2 我国区域寿险划分结果

由此可知,我国寿险区域可划分为四类,第一类地区为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和山东,这类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达,居民生活水平较高,总体素质较高,投保意识强,体现在其区域寿险供需因子和发展水平因子较高,此类地区应不断加强自身的寿险综合实力,并辐射带动其他地区的寿险发展。第二类地区为天津、辽宁、四川、河南和福建,这类地区与一类地区有一定的差距,但其寿险综合实力得分为正值,均处于中上水平,且其寿险发展潜力因子较高,尤其是河南,人口较多,经济总量大,应当充分利用此类地区的寿险潜在发展能力。第三类地区较多,为湖北、河北、重庆、湖南、江西、黑龙江、安徽、山西、陕西、内蒙古、广西、吉林和海南,这类地区除湖北、河北外,其余地区综合实力得分均为负值,说明此类地区寿险发展相对落后,且大多经济文化落后,需首先注重经济文化建设,才能为寿险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一类地区是宁夏、云南、甘肃、新疆、贵州、青海和西藏,这类地区均为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寿险发展基础薄弱,且其寿险发展潜力亦不高,故对于此类地区适当的政策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区域寿险综合发展实力的衡量,对我国寿险区域进行了重新划分。结果发现与传统寿险区域划分不同,区域寿险的差异不仅与经济发展有关,亦与区域寿险的供需、发展潜力等因素有关。其中,区域寿险发展基础和发展水平是影响区域寿险综合实力的主要因素,而区域寿险发展潜力次之。应从具有寿险特色的区域寿险发展基础出发,不断刺激需求、加强供给,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根据不同地区寿险发展与寿险经济协调度的差距,结合区域寿险发展潜力和区域经济发展潜力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区域寿险发展策略,以促进区域寿险持续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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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雪彬 李健

我国非寿险业发展论文 篇3: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比较与协调

[摘要]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趋同,但与税收法规的分离程度呈扩大趋势。协调差异的政策建议包括: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做法;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制度;税收法规

一、引言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关系分析:变迁及趋势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 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 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

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 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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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媛媛

作者:李琴英 胡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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