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作为撤销后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2022-09-10

一、行政作为撤销后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行政行为既已作出, 其撤销必定会对各方当事人及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对相对人来说既可能是有益的, 也可能是不利的; 既可能是直接的, 也可能是间接的。行政行为以对相对人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以下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 一) 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 对直接相对人的影响

第一, 对直接相对人实质利益的损害。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往往会造成相对人直接的财产损失。如行政给付的撤销, 会使相对人丧失取得一定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资格。相应的物质利益便不再享有。又如行政许可的撤销, 也会使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丧失资格, 甚至造成财产损失。2008 年湖南“潘赤民诉湘潭市水务局案”中, 相对人在获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下, 正常投资生产, 之后却收到水务局撤销许可的决定, 要求其“停止作业, 自行撤除”。若此, 相对人将会损失前期几十万的投资。

第二, 对直接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周佑勇教授对信赖保护原则定义是: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应当确保该行为符合形式上的要求, 没有法定事由或其他原因以及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 一般原则上, 行政机关不能对其先前的行政行为作出变更行为。”①这项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 条有所体现。行政主体如撤销符合信赖保护要件的行政行为, 势必会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2. 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可能是有利的, 可能是不利的, 也可能没有影响。授益行政行为主要是赋予直接相对人一定的利益, 因此其撤销更多的是对直接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较小, 但并非绝对没有。

( 二) 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

1. 对直接相对人的影响

由于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侵犯相对人权益或对相对人的不利益的行为, 因此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对直接相对人往往是有利的。以行政处罚为例, 行政处罚的撤销会使直接相对人免遭行政处罚, 使相关权利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违法的行政处罚会侵犯相对人的名誉权, 行政处罚的撤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恢复相对人的名誉。

当然, 并不是所有的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都对直接相对人有利, 也有不利益的一方面。在有的情况下, 会造成直接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和信赖利益的损害。其一, 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 但却被另一个对相对人更为不利的合法行政行为取代。使得相对人在这一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其二, 相对人遵守已生效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 做出相应的行为, 然而该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已经无法或者很难恢复原状。例如, 某甲所盖的一房屋被相关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 限期拆除, 甲就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这一行政行为拆除了该建筑。后行政机关发现这一行政决定属违法, 又撤销了这一决定, 可甲的房屋已经拆除, 根本无法恢复原状, 甲的利益此时就受到了侵害。

2. 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

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对间接相对人往往是不利的。例如: 撤销对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 对周围居民来说受到污染的损害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救济, 等于漠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行政作为撤销的限制

如前文所述, 行政作为既已作出, 便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 因此, 在撤销行政行为时, 需要权衡利弊, 谨慎撤销, 避免撤销的随意性和自由性。

在撤销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时需要权衡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与撤销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利益。一般而言, 只要行政相对人具有正当的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 行政主体就不得撤销瑕疵的授益行政行为, 除非不撤销会严重危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对于负担行政行为, 撤销自由原则为各国立法和判例所承认。但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并不是绝对自由的, 要受到禁止为不利变更的限制。如前文所述, 当撤销某一有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而以另一更为不利的行为代之, 或者相对人遵守已生效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 做出相应的行为, 然而该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已经无法或者很难恢复原状时, 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仍应受到保护。因此, 应以撤销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为原则, 不撤销为例外, 进行有效的限制, 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在注重实体正义构建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程序正义的维护, 只有实现程序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正义。规范和完善职权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 建立完善、严格的规则, 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完善和努力, 对撤销行为进行严密的规制, 对于维护法律权威、政府公信力,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对人的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摘要:按照行为方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其中以积极的动作或动作系列表现的是行政作为。行政作为的撤销对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可能是有益的, 又可能是不利的。因此, 对行政主体撤销行政作为应当加以限制, 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的安定性。

关键词:行政作为,限制,撤销

参考文献

[1] [德]毛雷尔著, 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

[2]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3]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4]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5] 周佑勇.行政许可法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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