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研究

2023-01-07

正文:

在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 如果违法建筑主体不配合, 一般会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但强制拆除面临许多不足,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种问题, 甚至发生了一些极端恶性事件。因此, 必须要从理论上厘清违法建筑的概念与内涵, 明确违法建筑的主体认定及强拆主体和强拆程序, 这样才能确保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 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及分类

在目前我国立法层面上, 还没有“违法建筑”这一名词术语, 对其概念的界定也尚未有统一的认知。关于“违法建筑”的概念, 在法律界被认同的通俗说法是, 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建筑物进行加建、改建以及扩建的时候, 没有经过主管机关 (比如规划机构、土地部门) 比准, 也没有取得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在法理上, 违法建筑有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种, 具体分类如下:第一, 城镇与农村违法建筑, 这两类建筑是根据, 违法建筑所在的位置, 进行区分的;第二, 国有与集体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筑, 这两类建筑是根据, 违法建筑使用的土地性质, 进行区分的;第三, 从执法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发现的时间来看, 可分为已成事实的违法建筑和正在筑造中的违法建筑;第四, 从视觉衡量角度而言, 可分为全部是违法建筑和部分是违法建筑;第五, 政策遗留与违法行为产生的建筑, 这两类建筑是根据, 建成后距离规划法颁布时间的远近, 进行区分的;第六, 根据违法建筑的各项行政手续是否齐全, 能否按照规定补齐, 可分为可补办手续建筑和不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强制拆除程序

(一)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在我国, 各类建设行为均需要事前申请行政许可并取得许可证, 如果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 建筑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从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来看, 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主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乡及镇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

作为行政强制的一般法,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程序, 但其不能成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唯一依据, 必须要结合《城乡规划法》来对拆除主体进行认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在进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 无须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三)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第一, 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之前, 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处决定书, 明确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第二, 限期拆除处决定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 除非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第三, 履行催告和公告程序;第四, 履行内部报告和责成程序;第五, 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 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当事人;第六, 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处置对策

(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拆迁问题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的房屋, 在征收过程中已针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了认定, 如果是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 该条例第28条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的房屋强制拆除的唯一主体是法院, 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二) 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 不宜再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 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第二, 国务院法制办在2012年, 对陕西省政府法制办的《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 进行了相关答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 “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处理时, 应该对违反法律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进行责令改正, 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的相关规定, 对违反法律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 与责令改正, 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正的行政行为, 是不一样的;第三,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 明确了“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行为。

(三) 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问题

对于违法建筑查处, 在时效问题上, 《行政处罚法》有相关的规定, 该法第29条:“违反法律的行为, 如若在两年的时间内, 没有被发现, 将不会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除了法律特别的规定以外。”但是笔者认为, 在违法行为中, 违法建筑的状态应该属于一直持续。所以, 违法建筑只要存在, 对其的处罚时效, 就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理解

第一, 笔者认为应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为宜, 因为, 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 不但给当事人一个自行拆除的机会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二, 对于《行政强制法》中第44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当事人对违法建筑, 没有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 也没有进行行政诉讼, 且不按规定拆除的, 行政机关, 可以依据法律, 对违法建筑强行拆除”, 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 法定期限, 不可以被理解成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以及进行行政诉讼的期限, 而是应该理解为, 限行时间内, 将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期限。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以及立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对违法建筑自身的内容、法律属性、法律权利义务和相配套的程序法的研究会更加深入, 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置也会更加规范和有序。

摘要: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违法建筑的数量越来越多, 违法建筑治理也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焦点和难点。违法建筑的大量存在, 不仅严重挤压城乡居民的生存空间, 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违法建筑的认定, 并对其处置对策进行了研究, 以供参考。

关键词:违法建筑,限期拆除,行政强制,处置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群辉.城市违法建筑的危害及处理对策分析[J].门窗, 2018 (02) :55.

[2] 方君紫.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 2017 (35) :204.

[3] 王培.城市违法建筑的现状及治理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7 (23) :10.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运用文献收集的方法为音乐论文写作服务——以有关音乐编辑学学科特征方面的文献收集过程为例下一篇: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