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

2022-09-08

第一篇: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

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吉林油田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购房主要是指在松原市区内购买的自住楼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等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适用于在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由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委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和分中心进行业务和数据的核对确认;分中心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根据委托扣款协议定期扣款。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油田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和常住户口;

2.购买自住楼房;

3.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为正常;

4.具有不少于30%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5.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5;

6.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担保。抵押物也可以是借款人本次贷款所购自住住房。

7.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8.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第八条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子女(父母)可以为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每个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购买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之和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借款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贷款日期至法定退休日期月数×90%}。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大于房屋价值70%的,按房屋价值的70%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小于房屋价值70%的,按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核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了商业贷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的信用额度减去商业贷款额度确定。

油田职工因房屋拆迁、边远住宅回迁等原因购买油田公司统一建房的,其原有房屋作价部分可以抵交首付款,原房屋作价大于首付款金额的,只对所购房屋价值与原房作价之差额部分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贷款人法定剩余退休年数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贷款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妻离异后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2.借款人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由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的,须提供吉林油田职工购房审批表、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吉林油田职工购房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和担保手续;

2.购买地方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抵押手续;

3.购买油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和担保手续。

4.购买地方二手住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房产产权证。

第十五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评估、担保、抵押登记,由此所产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评估、担保、抵押登记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吉林油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经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委托银行依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分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后,分中心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只须年底签字确认当年还款金额即可。

第二十条借款人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可以申请支取借款人截止购房日期上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自筹资金,支取额度以不超过本人购房现金付款额为限。需要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保留至少12个月余额。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如果申请商业贷款后未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年末可凭借款合同与银行的还款证明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取金额不超过银行的还款证明所记载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可以用现金提前偿还贷款,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实际贷款占用时间计算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与委托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委托银行在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银行和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违反与委托银行和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篇: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J-02-2015

发布版本:B 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满足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购房主要是指在松原市区内购买的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等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

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油田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发布日期:2015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27日

— 1 —

委托商业银行向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由油田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和常住户口;

(二)购买自住住房;

(三)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为正常;由外部单位调入的缴存人,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首付款不少于购房金额的30%;

(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5;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

— 2 —

债务;

(八)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子女(父母)可以为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购买二手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6个月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拥有一套住房或在油田分中心有过一次贷款记录的家庭,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停止对第三次申请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之和确定,并且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借款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贷款日期至法定退休日期月数×90%}。

— 3 —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大于房屋价值70%的,按房屋价值的70%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小于房屋价值70%的,按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核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了商业银行贷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的信用额度减去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油田职工因房屋拆迁、边远住宅回迁等原因购买油田公司统一建房的,其原有房屋作价部分可以抵交首付款,原房屋作价大于首付款金额的,只对所购房屋价值与原房作价之差额部分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贷款人法定剩余退休年数,但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贷款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妻离异后仍在

— 4 —

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2. 借款人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由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3. 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的,需提供吉林油田职工购房审批表、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吉林油田职工购房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和抵押手续;

2. 购买地方商品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抵押手续;

3. 购买二手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抵押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抵押登记,由此所产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抵押登记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吉林油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

第十八条 经油田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购买存量房申请的贷款由委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购买期房申请的贷款由委托银行发放给开发商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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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月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还款月数月利率1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

(月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12)

第二十条

借款人、油田分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后,油田分中心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只须年底签字确认当年还款金额即可。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至少6个月余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委托银行应当按 照实际贷款占用时间计算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贷

— 6 —

款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与委托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 委托银行在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银行和油田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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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违反与委托银行和油田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JLYT-ZJ-02-2014 A版)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 写 人:杨建平

审 核 人:刘宝柱 批 准 人:张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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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XX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某某有限公司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建全本公司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国资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员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缴存主体

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全体在职员工(含户籍和非户籍员工)共同缴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权属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本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等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核算等日常管理业务。

第六条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员工从调入公司发放工资之月起(以出满勤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本人当月工资。

月平均工资的确定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即月平均工资等于月固定工资、年终奖金、补贴津贴之和的十二分之一。 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0时,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公司员工仍以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时的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第七条 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第八条 缴存比例

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5%。

第九条 月缴存额

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公司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十条 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

公司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公司根据员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缴存基本要求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公司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减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情形

若公司出现连续两年亏损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时,经本公司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国资局审批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员工本人保管,员工持有效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列支

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 第十五条 利息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本息均归员工个人所有。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员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结算、执行年度范畴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七条 员工的权利

员工有权督促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9〕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公司为此期间在公司任职且目前仍然在职(含从本公司调至集团内其他公司的员工)的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员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缴存基数为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市社平工资5倍的,按5倍作为缴存基数。员工本人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

本公司委托管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公司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人才引进发生有关个体对公积金缴纳要求事宜(副总裁:翁跃文)。

背景前提:目前公司全体员工均未缴纳公积金,法律层面未有成文、明确性规定,要求企业硬性缴纳依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现因部分员工因个体公积金需求,需要公司给予缴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要求,《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三条规定,企业有法定义务给予缴纳,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如未缴纳企业,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指定时期责令企业缴纳,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单位处以1——5万罚款。

结合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接实情,企业所有劳动关系员工均需要参与缴纳,不能够选择性名额进行缴纳。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浙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情况,暂拟缴纳基数为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基数1470,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根据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月实际缴纳额度 = 月缴纳基数 *(单位缴存比例 + 职工缴存比例),公司为每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实际缴存额为176.4元整(备注:职工缴存比例可拟为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基数1470)。

综上所述,一旦企业决策开通部分在职员工公积金事宜,其他员工均需要开通。以上报告事宜,请领导给予批示决策应该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部

2014.03.24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管理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

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现就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组织机构代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推广使用,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新开户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缺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的,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补充登记有关信息;对不能提供的,应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代码证书失效(未年检或证书过期)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对未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单位,暂不受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及时了解单位设立情况,定期交换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对不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使用机构代码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准确的单位,将不作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不予受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申请。

五、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进行数据交换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0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存根)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为:)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年月。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为:)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年月。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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