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整治方案范文

2022-06-02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酒类整治方案范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酒类整治方案范文

建南镇酒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酒类整治方案

建南镇酒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 整治目标

通过对酒类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仿冒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民安全。

二、 整治重点和工作实施

(一)、集中开展酒类生产经营主题资格清理排查,对生产工艺流程、经营场地条件不符合规定,以及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酒类商品的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配合要坚决依法取缔。

(二)、集中开展酒类生产经营行为执法检查。要协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查部门开展酒类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集中执法监查,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加工、制造假冒为例酒类“黑窝点”的清理打击力度,从源头净化酒类市场环境。

(三)、集中开展酒类生产经营者主题责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要明确专人监督指导酒类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原料采购检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保证生产原料进货渠道正规合法,生产工艺流程符合规定,出产产品合格证明齐全,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要指导监督酒类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

1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提高酒类流通和餐饮过程的可追溯性。

(四)、集中开展酒类质量检测和监督抽查。依法组织实施酒类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突出加大生产、销售、餐饮各环节酒类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监测范围,进一步提高上市酒类质量。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1年6月开始,到2011年12月末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改阶段(2011年6月至11月)。在摸清底数及分布情况的同时,督促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规范自律管理行为。

(二)、检查阶段(2011年10月)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给予依法解决,督导生产者依法经营净化酒类市场。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12月)加快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制定酒类市场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

建南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第二篇:酒类专项整治方案

酒类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保障安全、服务发展为主线,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进一步健全酒类商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求机制,完善酒类商品安全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加快构建酒类商品质量安全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酒类商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酒类商品专项整治活动,

进一步规范全市酒类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大力扶植诚信守法的经营主体,大力宣传酒类商品安全知识,改善全市酒类商品消费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对酒类商品消费安全满意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兰州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重点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格实行酒类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批发,无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酒类商品质量准入制度,对经营不符合酒类商品质量标准和标示规定的要严厉查处;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酒类商品入市备案制度,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严格落实《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对进货来源不清,销售去向不明的酒类商品要依法查处。

(一)检查酒类市场批发、零售企业主体经营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批发经营行为。重点查处酒类零售企业、名酒店、酒店、餐厅、酒吧及娱乐场所的无备案登记零售经营行为。加大对酒类企业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条件、法定经营地址等方面的清理工作,必须做到一店一证,证照相符。

(二)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行为,特别对一些屡查屡犯、屡教不改,顶风售假的酒类经营企业、“名酒店”,要坚决予以重点打击,该重罚的重罚,该取消经营资格的取消,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集中检查整治,进一步规范酒类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全面实行酒类零售企业备案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通过集中检查整治,

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零售企业的监管,保证备案登记工作落到实处。对不符合规定的酒类零售企业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各县区要把备案登记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商务局、市酒管局及商务部酒类流通信息网。

(四)严格落实《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酒类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及购销台账制度,保障酒类流通过程的可追溯性。各县区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对《酒类流通随单》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无法溯源的酒类商品,要依法进行查处。特别是对长期不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或伪造、买卖、转借、装让、骗取、篡改《酒类流通随附单》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五)规范散装白酒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的销售管理,并将散装白酒的购进、销售工作,作为此次

专项整治的一项重点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监控,确保散装白酒销售市场规范运行,销售商品质量安全。

第三篇:2011年全县酒类整治方案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发„2011‟4号)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酒类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

二、整治重点

1、严格执行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条件、法定经营地址等的整顿。依法取缔无照(证)生产经营和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强化酒类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对于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但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限期整改。

2、严厉打击制售假酒违法犯罪行为。增加对酒类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制假售假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

重点企业进行清仓查库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的品牌酒和畅销散装酒。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和用甲醇、工业合成乙醇勾兑白酒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从源头上根除制假窝点和侵权行为。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兼职监督员、信息员作用,积极协同和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整治行动,排查无照(证)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捣毁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的窝点,并及时收集上报相关信息。

三、职责分工

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整治任务,提供整治行动保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实施整治行动,对重点、难点领域,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并对整治结果组织督查考核。

2、质监部门:严格监管酒类生产环节,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条件等,严厉查处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行为。严肃查处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的专项检查。

3、工商部门:加强流通环节酒类商品的监管力度,严格酒类经营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酒类商品的行为。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防假酒劣酒流向农村市场。

4、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等消费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经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酒类。

5、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强化酒类市场运行监测和酒类进口统计分析。

6、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冒酒类刑事案件的查处。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一个月,从2011年7月中旬开始到8月中旬结束,整个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22日至7月31日)。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开展宣传教育,督导酒类生产加工经营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8月10日)。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办

事处)要积极配合,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8月11日—8月20)。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分析,并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酒类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回头看”,对未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督促继续开展整治活动。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县”的总体目标,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抓好整治工作。

2、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负起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3、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县各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考核。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将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酒类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抓好宣传、正确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使专

项整治成为企业(经营者)消除酒类质量安全隐患的一种自觉行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曝光力度。

5、健全制度、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酒类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同时将有关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8月9日前报本阶段整治工作开展情况,8月22日前报整治工作总结。

邮箱: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1日

主题词: 酒类 食品安全 通知

抄报: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1日印发

第四篇: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科室: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磐石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磐石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酒类 整治方案 通知

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15份)

磐石市工商局关于开展 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各基层分局、科室、执法队: 2009年3月23日,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发生用工业甲醇兑制散酒致使人员伤亡事件,造成4人死亡,10多人入院治疗,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为此,吉林省酒办下发了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吉林省酒办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我局定于2009年7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市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张大威、高宝仁,成员单位:公平交易科、消保科、市场科、商广科。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科,主要负责督察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基层分局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到人,同时签订责任状。对发生的杏花村酒、阜阳奶粉、三鹿奶粉、五峰白酒等食品安全事件,要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提高对酒类市场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安全酒。

二、严格执法,对酒类市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的全面整治

(一)摸清底数,全面排查

各分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以市场巡查、登记管理为依托,全面排查,摸清统计好本辖区内生产、批发、零售酒类商品的户数,是否有营业执照,逐一登记,分类监管。

(二)严格管理,建档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经销单位建立专门酒类监管档案,包括:进销货台帐、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标签、经销的渠道、送货车牌号、进货企业营业执照、工业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优质产品标志等,生产白酒的企业还要提供工业生产许可证。

(三)认真执行生产、销售酒类产品相关规定

1、散装酒经营者所经营的酒类商品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盛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标明酒的名称、酒精度、厂名、厂址、原料、执行标准、出厂日期等;

2、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3、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腐蚀性物品混放。

4、酒类商品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1)仿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识、名优标志、注册商标、特殊标识、傍名牌等虚假宣传行为; (2)伪造产地,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篡改生产日期,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

(3)销售含有非食用酒类原材料或添加剂配制的酒类商品;

(4)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5)采用不正当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酒类商品行为;

(6)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酒类商品;

(7)仿造、串贴酒类商品标识;

(8)擅自处理、拆封、转移、销毁被封存受检的酒类商品;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具体要求

1、各分局要有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方案,整治活动要有成效,要彻底扭转酒类市场混乱的局面。

2、协同配合,扎实开展工作。各基层分局要与卫生、商务部门联合行动,强化监管的手段,提高打击力度。

3、做好投诉、举报接待工作,对查处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没收等强制措施的,一律杜绝以罚放行。

4、各基层分局每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阶段性总结形式上报到公平交易科,由公平交易科汇总上报局领导小组,同时11月末将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及预警文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处罚文书等相关材料上报,并随时做好市局检查、抽查准备工作。局领导小组会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不积极行政问题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篇: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年06月01日 11:02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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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酒类流通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重点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按照 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的工作方针,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整治范围是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和零售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检查重点要以城市、乡镇的消费集中地,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酒类批发市场、名酒专卖店、城乡集贸市场、小超市、社区(街道)小买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二)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1、要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2、白酒和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在批发酒类产品时,是否按规定填写《随附单》。

3、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填写《随附单》是否真实,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4、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随附单》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已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加以修改完善;未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地方酒类流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 放心酒 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三、时间安排

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31日至6月10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和省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于6月10日前,将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省商务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0日至11月15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改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1日-15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12月16日-25日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市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指导。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 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责、企业负第一责任 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责任落实到人;周密组织,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大力宣传和报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规范企业,增强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三)严格依法整治。要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流通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全力配合相关执法机关查处案件。坚决杜绝以检查为名的乱罚款、乱收费、限制酒类流通等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编发工作简报,报送有关工作信息。从即日起至6月20日每周五上午11: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从6月20日至12月20日,每月20日上午11:30前填报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报表(附件1)和2011年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市场情况报表(附件2),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商务厅。6月18日前将本地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小结、12月15日前将本地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本地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申得时 刘慧云

电 话:0531-89013865 0531-89013821(传真)

邮 件: sdjll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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