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办案程序

2022-07-30

第一篇:森林公安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主要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

一、职权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

第18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制措施

(一)传唤、拘传

第117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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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85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9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取保候审

第6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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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69条第3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69条第4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71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五)监视居住

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5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1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侦查

1、一般规定

第113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 7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126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搜查

第134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5、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1款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3款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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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5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8、移送起诉

第160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五、撤销案件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未成年人)、18(精神病人)条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此条。)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有犯罪事实):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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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路政执法程序及办案程序

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结合路政工作实际,路政执法可分为路政管理许可、行政处罚、公路赔偿和补偿、行政强制措施四种类型。

一、路政管理许可的项目及程序:

(一)下列项目适用于许可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杆)线或电缆等设施。

3、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5、确需在公路行驶的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许可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实

4、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及程序:

(一)下列案件适用于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4、损坏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6、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9、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10、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12、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13、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5、擅自在公路建筑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三、公路赔偿和补偿的项目及程序:

(一)赔偿和补偿的项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

2、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赔偿和补偿的程序

1、当场处理程序

2、一般程序

四、行政强制措施项目及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项目

1、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2、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五、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实施强制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篇:纪委办案程序

案件办理程序

(一)、案件线索受理

纪检监察部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涉嫌违纪的线索,予以受理。(对象: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

1. 完成《案件受理登记表》 2. 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 对于没有价值的线索, 则存档备查. (2) 针对一般性的党风廉政问题, 则找本人谈话说明或函询并书面说明. (3) 如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可能涉嫌违纪的, 则进入初核程序.

(二)、初步核实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反映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线索后,根据线索的可查性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违犯党纪、政纪,为立案提供决策依据。

1. 完成《初步核实呈批表》,并上报审批;

2. 制定《初核方案》(待领导审批《初步核实呈批表》后,制定本方案); 3. 进行初核; 4.形成《初核报告》。

(三)、立案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和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线索,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1. 完成《立案呈批报告》并上报; 2. 完成《立案呈批表》,并上报审批;

3. 形成《立案决定书》,并下发(经研究决定后,下发立案决定书给组织人事部门)。

(四)案件调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全面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在调查阶段,对明显涉嫌犯罪的问题,根据办案进度确定适时移送司法机关。

1. 制定《调查方案》; 2. 开展调查取证 ; 3. 形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4. 要求当事人完成《检查》; 5. 形成《调查报告》.

(五)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对调查移送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程序,一定的原则对案件在事实上、证据上、定型上、处理上、程序上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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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安机关办案新制度工作总结

尚志市公安机关将全面实施领导案件审核责任制,对领导审核案件情况实行量化考核,并实行终身问责责任制。这将有力地增强尚志市公安机关执法源头管理,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问题。一、现今工作流程介绍

以事例作介绍:派出所教导员田铭是派出所的兼职法制员,上报分局案件都要经过他的审核签字。实行领导案件审核责任制后,教导员田铭在对案件审核后,还必须填写《科所队领导审核案件意见表》,如实记载审核所发现的问题,督促办案民警加以整改。这张表格还必须附卷上报分局法制、预审部门。由分局法制、预审部门根据尚志市公安局制定的个案质量评分标准,对领导审核案件质量进行评分,并将情况上报局领导。这一作法,把基层案件审核关口从分局移到了派出所,真正实现了派出所初审、分局审核、市局抽检的案件质量三级审核制度。

2009年初,尚志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由分管法制副局长牵头组成调研组,对全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评估调研。调研发现制约警方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最大的瓶颈问题是执法工作源头管理存在不足,特别是一线科所队领导未能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执法执勤工作的重要职责。审核案件只签字、不看案件材料的现象比较普遍。

经过前期大量试点摸底,酝酿筹备后,杭州市公安局在8月初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出台杭州市公安局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责任制,要求各级公安所科所队正副职领导,对所管辖部门行政、刑事案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核责任,严把案件质量关。

根据制度规定,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案件受理、立案;治安、行政案件报批;采取、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和撤销案件报批;未破、未处刑事、行政案件归档等四个环节。内容主要是笔录制作,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定性量处等实体问题及受理、立案手续,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调查)措施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

一旦在案件审核中发现影响执法办案质量的相关问题,科所队领导必须立即向办案民警指明,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监督落实整改。

二、领导审核案件实行终身问责制

根据制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领导对所审核案件质量实行终身问责。负责最终案件审核的领导对全案负责,对案件某个具体环节审核的领导对该环节负责。

为了保障制度落实到位,杭州各级公安机关还分批建立起科所队领导审核案件质量执法档案,每月上网公布。在一年中累计3次月排名末位的,暂停其审批案件的资格。存在严重执法过错的,依照《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案件审核者的执法过错责任。

三、加强民警和领导干部联系

尚志市派出所民警小潘在办结一起数额很小的治安盗窃案后,在报批分局前将材料交由派出所所领导审核。没想到所领导和他探讨案件细节,一谈就是两个多小时。所领导在审核案件中,对扣押物品登记和笔录细节存在不同意见,便和办案民警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

案件质量没有大小,我们要求民警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派出所平均每个民警两天要办理4起案件,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进步和群众法制意识增强,民警执法能力的个体差异等问题对公安基层办案要求越来越高。

四、新制度有利于执法源头管理

尚志市公安分局近日组织全局科所队领导进行了一次法制能力笔试考试,专门挑挑这些案件审核员的执法毛病。不合格,不能上岗。这让分局科所队领导大为紧张,纷纷精心准备应考。

明确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责任,有效改观以前法制部门保姆式的个案办理指导,让法制部门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疑难案件办理业务指导上,有利于提高分局整体执法办案质量。

在实行科所队领导审核案件制度后,公安机关在规范执法办案、减少执法过错、减少信访投诉、增强科所队领导执法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在最近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基层案件笔录更为规范和到位,证据调查取用更为及时、全面、合法,在执法办案程序上暇疵问题明显减少。

第五篇:林政稽查大队办案程序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林业部发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林业局法制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森林公安分局处理。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包括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委托鉴定、暂扣等。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各执法单位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据《前郭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各执法单位按法律规定及时将刑事案件和辖区治安案件移交县森林公安分局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结束后,各执法单位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整理归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各执法单位要配备专门档案柜,安排专人负责林业行政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县林业局将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定期对执法单位案卷整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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