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文明的关系

2023-01-17

第一篇:法律与社会文明的关系

警察执法规范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摘要:我国公安部在2009年的时候,便提出了三项建设,其中一项便为“执法规范化”。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既是一项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的建设,同时也是一项构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建设。本文将结合公安执法实践的工作,就执法规范化的意义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做出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化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规范化执法的基本涵义

执法规范化为公安部三项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其内容蕴含丰富且意义深远。规范,即为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和规定来参照、约束。规范执法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警察执法规范化,不仅在执法过程中解决了警察为何执法,以及缘何执法的问题,同时对于执法的实践也有着非凡的意义。执法规范化依托着法律为基础,因此,每一位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则须严格的依照法律行事,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项基本原则。虽然我国已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但法治的力量最终能否完美的诠释出来,还在于执法人员能否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依法的执行,便是执法质量的缺失,没有按法定程序办案,则也谈不上规范化执法。可见,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否完善并不是法治最终实现的关键,而是执法人员是否在遵循法定的程序办事,只有摒弃执法随意、无序等一些与依法办事相违背的行为,才能让法律制度真正的实现它的价值。而在执法的过程里,执法将会产生几种不同意义的效果,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将会使违法者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处罚,而社会效果则将会使每一个社会人从处罚违法行为中受到启迪和教育,从而让人们自觉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文明道德风尚,让社会更和谐的发展。

二、实行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执法规范化,是推动民主与法制建设统一发展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趋增长,因此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也使得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不断的增强,因此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执行人员需要不断的与时俱进,依法办事,提高人民对警察的公信力度,维护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同时,警察在通过规范化执法活动的时候,给予违法的人法律制裁,使之受到惩罚,这不仅告诫了人民法律不可触犯,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安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表现形式

1 法律效果及表现形式

什么是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一种法律结果,它是在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应案件作出裁判后的一种结果。一般会有消极和积极之分,但是处理结果一般会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消极的,如错案,冤案。如曾轰动全国的孙万刚冤案里,虽然事后国家对当事人做出了赔偿,但是这带来的影响却是消极的,不仅让当事人饱受了8年的牢狱之灾,同时也让百姓对执法人员产生了不信任。这便是执法人员没依法办事,没有规范化执法所带来的消极结果。第二种便是积极的效果,在案件中,能公正、及时、有效的执行,一般情况下都能产生这种效果。第三种就是又消极又有积极的法律效果,例如法院在一起财产案件中,虽然对案件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是没有及时有效的执行,便会带来如此的效果。 2 社会效果及其表现形式

什么是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在形式法律制裁之后,所带给社会影响后发生的结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样,也有消极与积极之分。积极方面主要表现在:第一是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是不会导致新的矛盾发生,第三是广大群众对执法人员的各项工作满意。消极方面则是:引发新的矛盾,让群众不满,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让人民对法律产生怀疑态度,同时也对执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

四、执法规范下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1 执法规范化下的法律效果产生了社会效果

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创造稳定社会的主体来说,其法律效果是具有强制性的,是需要人人都来遵守的,它规范的人们的每一个行为,规定着人们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规定后会带来什么样的惩罚,其性质明确又具体,这便是法律效果。而社会效果便是在违法者受到相应的惩罚后,不仅给他自己,以及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将起着威慑的作用,使人们从中受到警示,使人们明白违法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同时规范化执法也能使人们明白执法人员是真正为了社会的和谐而努力,会更自觉的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也就提高了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这便是规范执法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因此可见,社会效果中的和谐是由规范化执法的法律效果带来的,因此,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紧密相连的,从这里看,它们是构成了一种和谐的因果关系。 2 执法规范化下法律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一致性

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照法律办事,不偏不倚,就事论事,然后采用较好的方式进行实施,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就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也能使违法者心服口服,从而也就加大了执法的顺利度,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同时也能教育更多的群众,提高了警察的公信力,让人们更加信赖人们警察,不仅使执法的法律效果发挥顺利,同时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就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高度的统一。这便是执法规范化带来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性。在昭通镇雄的“3.28”故意伤害案中,便可以体现这一点。在案件发生后,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全力进行抓捕,在半年多缜密的侦查及百姓的协助调查后,终于成功的打掉了一个欺压百姓的恶势力团伙,不仅让百姓对警察更信赖,更放心,同时也是给每个人一个警示,提醒着人们要依法形式,不能违反社会的法律,不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重要意义

维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意义重大且非凡,在依法执法的情况下,若更能考虑到被执法对象的心理活动,注重其的主观感受。在整个执法过程,始终用和谐的心态和友善的态度去对待被执行对象,那么在对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可以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庄严,同时也能让其感受到国家法律的丝丝温情,让处罚过程真正的变成教育的过程,让其真正的悔过自新,为社会增添了更多的和谐。

五、我国警察执法现状和问题

在公安部的“三项建设”中,规范化执法是公安的核心工作,也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1 传统思想的劣根性所带来的问题

中国文明历史源远流长,在历经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之后,灿烂的文化孕育而生,但同时也留下了“王权至高无上”的传统思想,与时代发展格格不入。在我国,目前有部分警察,法律意识仍旧淡薄,无视法律的规定,始终认为,法律只是用来治民,在执法的过程中,只是一味的重视上级意志,漠视法律的存在,并随意的对被执行人实施暴力,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悖。 同时,在警察行政执法里,“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一直存在,认为凡是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即使程序有纰漏和瑕疵存在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 关于公平合理原则的现状和问题

公平合理原则的实质主要是在于限制了人民警察自由裁量权的任意使用和非理性的使用,用来保证高质量的行政裁量行为。在我国,警察形式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较大,加于权力也具有扩张的特征,因此,如对其不加法律限制,则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将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在我国,虽然警察在执法里,较严重的违法行为逐年在减少,但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之时,却还存有大量的错位现象,如某些执法者无视法律的存在,让裁量权成为其谋私利的工具,或成为部门之间交换利益的一项条件。同时,在行为的程序上,部分裁量权行使的随意、自由、缺乏真正的理性。在裁量权滥用的同时,法律便得不到公正的行使,便给社会的安全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了公安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在当前,人权的保障以成为人们议论的一个焦点,它也是衡量政府行为正当与否的一个标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依法执法行为的一个出发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警察权跟公民权的比例是成反比,警察权扩大,则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如果警察权得不到正确的实施,便会轻易的侵犯公民的权力。今年来,刑讯逼供、未立案先办案等系列因为欠程序的案件频频发生,侵犯了公民的权力。

六、警察执法规范化需注意的几项原则

1 坚持行政法治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需要对相对人进行告知,告知其行为的原因、根据等,同时也需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细心的听取。行政行为应严格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警察,其行政行为更需谨慎,不可随意。

但就目前我国来看,警察的行政程序立法还不够统一,许多的程序分散在不同的规章或法律里,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就无法适应行政执法的需求,从而造成了执法活动程序的随意性。 2 提高警察法律素质

为加强公安行政立法的严谨度,就需要从法律层面来制约执法人员的行为。不断的培养和加强警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使其成为真正的法律人,真正的依法办事,从而确保了执法人员公正合理的执法,提高其执法的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只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合理的分析案件的相关因素,做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从而进行正确的处罚及掌握好处罚的尺度。反之,则不会将法律制度随意滥用、错用。 3 注重并加强对警察权力的监督

只有不断的加强警察权力的制约,不断的加强警察权力的监督,从而才能给公民更好的权力以及自由,从而也就正确的行使了法治的最终目的。若警察权力滥用,被允许特权,那么必将危害国家的利益,也危害了公民的权力。因此,第一,需要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对歌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的程序进行划分和明确;第二,需要对警务的公开制度进行完善,从而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能促进警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参考文献:

[1]贾亚莉.防止警察滥用权力[J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2]满宁.试论警察形象建设[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 [3]王洁.论现代社会对警察职业道德的影响EJ].科教文汇,2008.

[4]陈伟风.关于21世纪警察素质构建的研究[J].郑州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 [5]刘琪.论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

第二篇:建设生态文明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洁净的空气、清洁的淡水和绿色食品等生态条件和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直到现在,我们仍然可见有乱砍乱伐的现象,一些商家为了牟利不惜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态秩序,到处制造垃圾、污染水源他没都没想到过是地球哺育了人类?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为只有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人类才得以长久生存、发展壮大。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利用自然资源,改造自然资源,但人类不能无限制无节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能任意用人的需要来牺牲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否则会导致对人类自身的毁灭。当前,地球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留下了长远的隐患和危害。我国的生态建设虽然取得巨大成就,但由于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不少地方为追求一时的经济增长速度,不惜违背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从而导致面临资源约束趋紧,资源消耗惊人,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呈现出结构性、叠加性、压缩性和复合性的特点。但更为重要的是,环境问题不是个纯粹的问题,它与政治社会问题、甚至与国际问题相叠加。

根据资料显示,在十八大报告中就有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到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 这一新提法,体现了就中国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是与时俱进的表现。因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新阶段。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表明环境和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要重视环境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和作用,要保护好和利用好环境这一制约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更好的环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成体系、更加完善。应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长期以来所提倡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清洁生产等概念相比,生态文明具有更深刻、更丰富的内涵,不能将生态文明建设简单化。既要重视经济建设、经济发展,同时又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和进步都是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协调发展的结果,四者紧密关联,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而走生态文明之路,就需要全民共战和行動。

因此,要求我们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热爱自然、认知自然、善待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与保护生态相适应的政绩观、消费观,让生态观念深入人心,才能从根本上搞好生态建设,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篇: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具体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也可能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签订,那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我觉得更多是雇佣关系。

一、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雇佣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雇佣关系是以提供活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为目的,这一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而非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2:受雇人与雇佣人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者和受让者之间的关系。也即受雇人是使用雇佣人提供的生产资料来实现劳动的过程,这时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提供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所谓“专属性”,是指雇佣人非经受雇人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受雇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提供劳动力。劳动行为这种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

用委托代理的特点,是由劳动力商品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体、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能分离的本性所决定的。

4:雇佣关系当事人间为劳动力使用权自由出让与受让之协议关系,故具有平等性;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佣双方之间遂建立起一种指挥与服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4: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5: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如木工受他人雇佣制作家具,菜贩按时向饭店供货等,虽然也与劳动相联系,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只决定于劳动的成果,并不涉及实现劳动过程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劳动过程无关。

6: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劳动法律关系和雇佣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导致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二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时效期间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雇佣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诉讼时效期间2年,且存在中止、中断的延长的情况,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仅失去胜诉权。

3、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因履行劳动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雇佣法律关系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纵横法律网 魏瑞彪律师

第四篇:保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

最近,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中,A请了个保姆B来照顾她脑瘫的儿子,一天,A夫妇上班去了,家里只有保姆和她的儿子,有人敲门,保姆打开了房门,进来的是一个入室抢劫的歹徒,歹徒把上前阻拦的保姆杀害。因歹徒已被执行了死刑,保姆的家人状告A请求其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A赔偿16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因为雇佣合同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服务合同关系适用公平原则。

根据王泽鉴先生观点,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实际上,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别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院就是以此做出上述判决的。

然而,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难怪本案原告说“我没听说谁家请保姆还得给保姆配个保安”。

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

第五篇: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文模版)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基础是思想道德修养的根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

比如说选举权是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只要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就拥有选举权。那么同时只要他具备参加选举的能力,也就是行为能够自理有政治理解、行为能力的人,他就应该参加选举。他在人大选举的时候就应该参加并慎重投票。这就是他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73页)。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国家本质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价值选择不同,因而,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史上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4页。)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基本权利义务分配上一视同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也就是说权利义务统一,任何人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在国际上,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新的动向,国际间行动理事会于1997年9月1日,提出了一个《世界人类责任宣言》,认为“权利更多地与自由相关,而义务则与责任相连。”

作为一名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培养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最重要的是,要培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人类如果只强调权利和自由,尽情地享受,而不顾及人类的责任和义务,资源被浪费、生态遭破坏,经济不能持续发展,世界就不可能变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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