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022-08-06

第一篇: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经费扶持介绍

主要经费扶持介绍

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对企业减负工作和扶持企业发展工作都非常重视,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力度得到不断加强,出台一系列企业减负政策和扶持企业发展政策,为创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包括:

1.

2.

3.

4. 厦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厦门市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 厦门市技术创新及产学研资金 厦门市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重点支持工业中小企业,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关注科技进步、装备自主化、品种质量、节能降耗、两化融合、军民结合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突出区域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发展那方式转变。支持范围包括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地方特色产业及传统手工业。资金安排拟采用投资补助方式

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资金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链(群)和现代服务业产业群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支持其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

技术创新及产学研资金

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重点培育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链(群)和现代服务业产业群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支持其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产学研资金主要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属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支持的重点包括: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第二篇: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六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岸基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市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厦门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厦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 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 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3.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可供配送企业支配的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运送油车;

5. 配备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 符合国家在安全经营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经发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经市经发局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 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 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 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土地房屋权证》或者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已有油库设施的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的应提供建库前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经发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经市经发局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 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 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 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土地房屋权证》或者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 已有油库设施的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的提供建库前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 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由加油站(点)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途是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

(七)若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属于出资关系的,还应提交出资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属于租赁土地、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交上述证照所有者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协议。

申请人提供《临时用地许可证》,市经发局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注明有效期,有效期的截止日不超过《临时用地许可证》注明的截止日;申请人在有效期满前30日应再次提供符合土地管理的有关材料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申请正式的经营许可证。

(八)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十一)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获得规划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加油站在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材料(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必须是《土地使用证》);部队加油站或土地租赁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获得规划确认后申请核发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材料(第八款国土资源部门的材料除外),以及向部队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基建营房部门(房地产管理局)申领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申请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第

(一)至

(五)款和第

(八)至

(九)款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4);

(二)厦门海事局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5);

(三)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配送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第

(一)至

(五)款和第

(八)至

(九)款材料外,还应提供交通部门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按本细则向市经发局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办法》条件并依照《办法》规定程序获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 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 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 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 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申请成品油批准证书变更的企业如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如是企业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书被盗证明。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取得经营证书1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核查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8)或《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表》(附表9)。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上一年度检测报告。

(十)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建设加油站(点)、油库必须符合本市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在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前应当按本细则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等级内扩建加油站,不限制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在同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迁建的加油站,其新址与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必须达到1.8公里以上。在新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第二十五条

不同路段迁建加油站的,须占用规划指标。申报加油站规划确认须占用规划指标和增加汽油经营品种的,须说明本路段在本市境内的道路里程长度、现有和在建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总数。本路段加油站总数未超过规划指标控制数的可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设施(含成品油仓储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油库)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或者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市经发局提出申请。市经发局依据我市公布的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确认,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

第二十七条

申报新建仓储经营设施布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2份,其它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0);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1,一式2份)。属于迁建的,应加附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属于扩建或迁到路对面同一里程(证书经营地址不作变更)的,应同时附上《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二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地,申报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和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2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报表》(见附表12)。

(二)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10公里(或交叉路3公里内或城区半径3公里)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白不填。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若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上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若属租赁商业用地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租赁部队土地的,上款只须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协议。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含岸基加油点)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材料(第

三、五项除外)。

第三十一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油库用地,应事先向市经发局申报加油站规划确认,行文时必须附上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材料。

已取得商务部或市经发局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批文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或油库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或批文的竞买者的竞买资格,由市经发局审查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竞买时应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符合上两款要求,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加油站、油库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报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的,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3)一式2份,以及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材料。属于迁建的应加附选址意见书。若属扩建或迁到路对面同一里程(证书经营地址不作变更)的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应同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三十三条

申报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4)一式2份,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报新设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供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法定机构证明其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的材料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以及《新建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5)一式2份,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市经发局对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规划确认文件下达1年后,申报人尚未动工的,市经发局可依法撤销规划确认,并通知原申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办事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市经发局负责实施对本市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经发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市经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在网上公示及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在申请停歇业时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经市经发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下载:

 附表1—16.doc

第三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修

订《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6〕22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发局于2002年6月4日印发《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工〔2002〕26号),已执行多年,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能的调整,须作进一步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自公布之日实施,厦财工〔20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保障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正常秩序,积极应对国外各类贸易救济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范围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表彰积极参加应诉与申诉贸易救济措施的我市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

(二)支持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就各类贸易救济案件而进行交涉、游说、抗辩及参加听证会等活动;

(三)我市反倾销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经费;

(四)举办或参加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五条奖励或资助标准

(一)市贸发局和市经发局根据上年度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情况,提出上年度表彰单位名单及奖励金数额,奖励金数额参照上年度发生的律师费,原则上不超过律师费的40%,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

(二)对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参加由市贸发局、市经发局统一组织的就各类贸易救济案件而进行交涉、游说、抗辩及参加听证会等活动而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给予40%资助,且同一单位每次出国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市贸发局和市经发局发生的费用从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三)对由市贸发局、市经发局组织或行业中介机构受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委托承办的,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及专题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六条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资金项目,企业或行业中介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市贸发局(申诉企业向市经发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全过程、主要成效和各项费用支出的说明;

3、相关材料及支付凭证;

(1)与律师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收款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移交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上述原件经审核加盖审核章后归还申请单位。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资助项目,由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各自向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上报。

第七条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以骗取、挪用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局、市贸发局、经发局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己经获得资金的,市财政局予以追回该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知识产权诉讼、反垄断诉讼和贸易壁垒调查等国际贸易救济手段。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和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优化厦门发展现代物流的经济环境分析

【摘要】: 本文通过对厦门的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分析,以经济学理论和物流基本理论为依据来分析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经济环境,指出它所具有的优势与缺陷所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发展现代物流产业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所必然要走的一条路,是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产业。

【关键词】:物流 产业 厦门 经济环境

1、厦门物流产业的现状分析

1.1、物流产业的概况

物流涵盖全部社会产品在社会与企业中的运动过程,涵盖第

一、第

二、第三产业及全部社会再生产过程,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领域。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所有的工农业产品除加工与生长期间外,几乎都处于物流过程之中。以机械产品制造为例,其生产加工时间仅占10%左右,而物流时间占90%,很大一部分成本消耗在了物流过程之中。从社会再生产的流通角度看,凡是转化为商品的工农业产品都需要通过物流实现资源配置。

国民经济各领域的物流经济活动在横向上构成了物流产业。这个产业以铁路、公路、水运、空运,仓储、托运等行业为主体构成,同时还包含商业、物资、供销、粮食、外贸等行业的一些领域,涉及机械、电气化中的物流装备生产行业和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的供应、生产、销售活动中的物流活动。

1.2、厦门市物流业的主要特点

1.2.1、增长迅速,物流业规模不断扩大。

2008年,全市完成客运量5182万人次,增长16.6%,客运周转量94.54亿人公里,增长22.7%;货运周转量359.84亿吨公里,增长3.3%;港口货物吞吐量4261万吨,增长25.2%;集装箱吞吐量287.17万标箱,增长23.2%;空港旅客吞吐量突破500万人,达557.64万人,铁路到货发送量1012.78万吨,增长19.3%。物流业在厦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2.2、物流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交通运输能力迅速提高

2008年,全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4.65亿元,比上年增长24.3%,其中基础设施投资99.19亿元,增长50.1%;在全市投资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投资49.73亿元,增长54.1%。全年共完成港口建设投资1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62倍,海沧1#、4#、5#、6#、7#、9#号泊位、嵩屿1#、2#、3#号泊位、东渡港区18#泊位、20#泊位、十万吨航道二期、旅游客运码头等项目建设进展加快。海投物流、空港物流、保税区二期工程、建发物流、国贸物流等用于物流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达3.57亿元。此外象屿码头、国际货柜、华硕物流、速传物流等物流企业不断增加新的仓储运输设备,大大提高了企业竞争力,一个以海港、空港、信息港“三港”为中心的现代化、立体化、网络化的流通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1.3、厦门物流产业发展现状

1.3.1、物流经济发展状况

按照物流业的统计界定,根据厦门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和2008年相关国民经济资料,到2008年底,全市物流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0.95万人,占全市从业人员的9.1%;拥有资产839.21亿元,实现收入1335.84亿元;交通运输业全年完成增加值79.03亿元,占GDP的比重达8.9%;完成货物运输量3043万吨,客运量5182万人次。虽然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厦门市的现代物流体系已具有一定规模,但离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厦门依托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仓储配送设施、区域物流合作及物流信息化方面都有了较显著的发展,从而具备了较好的发展物流产业的基础设施条件。为了提高厦门的经济竞争力,发挥厦门作为东南沿海中心(海西龙头)城市的辐射和吸引作用,厦门市政府把发展物流产业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有效地促进了厦门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在口岸进出口贸易物流需求市场方面。厦门已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2009年外贸进出口总值为328亿美元,占福建省的6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出口交货值1005.27亿元,外商投资企业完成进出口总值203亿美元,私营企业实现62.36亿美元。此外,厦门对台进出口贸易额达28亿美元,台湾成为厦门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厦门作为闽西南五市和闽粤赣十三市区域协作中心城市,通过区域经济协作机制,与其他十二市共同签署了闽粤赣十三市物流合作协议并初步编制了《闽粤赣十三市区域物流合作发展规划》,这为加快推动区域经济的协作融合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也为厦门物流业主动服务和辐射周边地区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厦门经济多年来保持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保持在1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居福建省第一,已有近80家全球跨国公司在厦落户。厦门的制造业、服务业正处在升级换代和高速发展时期,对外贸易额持续增长。

1.3.2、不断扩大的厦门物流业需求市场

“十五”以来,厦门立足闽西南地区,着力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和拓展物

流服务腹地,物流市场空间不断扩大。在制造业物流需求市场方面,目前仅厦门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达1731家,初步形成了机械、电子、化工产业集群,完成工业总产值2736亿元,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三资企业创造了全市85%以上的工业总产值。其中有全球500强的41家跨国企业投资厦门市72个项目。工业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相关配套服务的物流业快速发展。在商贸业物流需求市场方面,随着新型商业业态建设的推进和新型商业经营模式的导入,物流需求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厦门已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2008年外贸进出口总值为397.8亿美元,占福建省的60%以上。其中厦门对台进出口贸易额达30.5亿美元,台湾成为厦门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1.3.3、快速发展壮大的厦门物流企业

随着厦门物流市场需求的日益扩大,物流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众多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纷纷看好厦门物流业的发展,并落户厦门。联邦快递、DHL、TNT、日通、新加坡叶水福、港中旅华贸、中远、中海、中外运、中邮等一大批知名企业纷纷来厦投资经营物流业,其成功的经营模式和出色的经营业绩,对促进和推动厦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本地一大批传统的运输、仓储、货代、贸易、商业流通企业等开始向现代物流服务型企业转变。厦门港务、象屿集团、建发、国贸泰达、速传、海投、晋联、华商等物流企业迅速崛起,不但成为厦门市知名的物流企业,而且也成为福建省乃至全国知名的物流企业。自2004年后每年都有6-8家厦门企业上榜入选中国物流百强企业。其中厦门象屿集团位列国内第4位。据不完全统计,厦门市目前拥有物流及相关企业2000余家。

2、现代物流产业经济在厦门的地位和作用

2.1、物流产业经济在厦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表现为国民经济基础。在国民经济中,物流平台的直接作用是支持现代物流的运作,而现代物流的运作都是服务于国民经济各个产业,所以在这个运作的背后,支持的是厦门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运行。这就是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表现。这有一点必须要指出的是,物流平台不仅仅是对物流的运行起到承载和支持的作用,同时,它也是支持人的流动平台的一部分,或者是物流和人的流动共用的平台。所以,对于旅游、文化、政治等活动也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整个厦门国民经济的基础。

2.2、厦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末,10年来,现代物流业已成为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2009年,我市完成物流业增加值123亿元,对GDP的贡献率已达7.6%左右。目前,物流业已成为继机械、电子、化工后厦门市的又一支柱产业。

3、厦门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3.1、物流企业发展不平衡,现代物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企业仍集中在公路运输、水上运输、批发餐饮等传统物流行业,“第三方”物流

企业、现代电子商务、专业物流配送经营企业少,科技含量不高,缺乏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手段。

3.2、物流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劳动生产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物流“储运”状态,物流企业信息化、网络化水平低。

3.3、现代物流园区内存在资源重置的问题,管理体制尚不能理顺,如海关监管上存在

一、二线重复监管,企业入区退税难等问题,影响功能政策正常发挥。

4、促进厦门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近几年厦门物流业的迅猛发展,社会物流总额呈现连续增长的态势,物流业已经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加以配合和推进。

4.1、出台相应的财政扶植政策。

物流企业目前属于“高投入、低收益”的行业,为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青岛,天津等城市纷纷出台产业政策和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为确保厦门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可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出台相应的财政扶植政策,以推动厦门市物流产业政策的落实,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实现物流业的整体推进。

4.2、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推动现代物流园区各项资源整合

根据“现代物流园区”功能政策特点,可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推动区域资源整合,推进区域海关与地方海关功能整合,加快整合海关管理资源,努力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运行成本调整,实现“一区多园”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现代物流园区物流产业集聚效应。

4.3、提供有效公共产品,构建共享的信息平台

提供有效公共产品,如推动现有各类的信息化系统整合,推进具备全面保税功能的统一公共平台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促成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与口岸海关共享物流信息等,为逐步实现“一次报关(报备),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打下良好的软、硬件基础,为现代物流园区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4.4、吸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集聚,推动现代物流业扩大规模

设立“现代物流企业”发展金,由象屿保税区财政每年拨出部分可支配才力,在预算支出中设立现代物流园区,现代物流企业在现代物流园区内租用仓储用房的,用“现代物流企业发展金”给予补贴,相当于在一定年限内(2年以内为宜)免费提供仓储用房。对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并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现代物流企业落户现代物流园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招商引资奖”。

4.5、培植和发展本地物流企业

在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厦门物流产业,保持整个物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建议通过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方式,扶持一批本地物流企业,努力促成有潜力和有代表性的厦门物流企业(例如象屿集团)上市,打造在海西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本地物流发展商。如:对这些长期在现代物流园区内从事现代物流业的本地物流企业,可在其上市前,采取的按照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现代物流企业发展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

4.6、重视人才,启动人才奖励金。

积极制定政策,创造条件吸引一批具有物流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现代物流业运作规则,擅长战略规划、营销策划能力的精英加盟到我市物流行业队伍中,提高整个物流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如可在“现代物流企业发展金”中设立人才奖励金项目,对能对现代物流园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作出有效调研,提出积极对策和建议的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

4.7、积极推进区域物流协作区的建立,拓展经济腹地

厦门位于珠三角和长三角之间,面向台湾,遥望东南亚,北靠闽粤赣广大地区,其前方经济腹地经济发达,两侧经济腹地经济发展较快,后方经济腹地经济发展较慢。后方的闽西龙岩、三明以及江西南昌、新余等地与厦门的经济互补性强。随着闽西南五地市和闽粤赣十三地市区域经济协作的加强和区域内交通条件的不断完善,协作区内与物流相关的企业交互在协作区投资兴业、设点成立公司的现象非常普遍,协作区内产业的分工协作也越来越明晰。这说明区域内物流市场出现了相互包容的趋势,同时,互为腹地的特征也开始显现,这种发展态势必将使彼此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厦门市必须进一步拓展对内对外联接通道,重视和加强区域经济协作和联动发展,不断拓宽港口发展腹地,延伸港口辐射半径,促进海峡西岸形成共生共荣的经济整体。

4.8、加快从低增值业务向高增值业务的转变,大力发展港口经济

港口是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交汇点,随着港口腹地范围的不断扩大,衡量港口区域辐射能力的重点己从地理位置、集疏运条件、装卸及存储服务水平扩大到物流整体水平。未来港口之间的竞争不再是点与点之间的竞争,而是整个物流体系和供应链的竞争。厦门港作为为中国沿海的主枢纽港口,南来北往的航线在厦门港停靠,进行货物的交换,同时可以兼顾对台湾区域的货物分流和聚集,这是得天独厚的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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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丁俊发.港口物流与厦门经济发展[J].港口经济,2009,(6):91一21

第五篇:建设低碳厦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摘要]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低碳作为一个环保、绿色的概念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逐渐形成一种环境共识。2009年,低碳经济的发展受到国家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成为各大中城市积极探索和重点建设的方向,厦门亦不例外。作为一个矿产资源极度匮乏、对外依存度极高的半岛城市,厦门没有传统的能源产业包袱,能否充分利用好这一大优势,在建设低碳经济、低碳城市上有所作为,走出一条符合自己特色的发展之路,值得关注。本文主要从低碳经济的角度出发,以2009年厦门经济、能源数据为依据,对于厦门如何实现低碳的发展方式进行分析和探讨,力求寻找建设低碳厦门的方法和举措。

[关键词] 能源;低碳;节能降耗;成因分析

一、低碳的提出

低碳,英文为Low carbon,意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随着气候变化的备受关注和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低碳成为了当下世界最为热门的词汇之一——低碳经济、低碳城市、低碳的生活方式,低碳作为一个环保、绿色的概念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逐渐形成一种环境共识。 从2007年中国正式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到2008年“两会”首度提出“低碳经济”的议题;从2009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中国下一阶段将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到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低碳经济、低碳城市、可持续发展正一步步受到国家层面的关注和重视,成为国内各大中城市积极探索和重点建设的方向。

低碳经济即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其最早是由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国——英国提出,旨在应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威胁。作为一个矿产资源极度匮乏、对外依存度极高的半岛城市,厦门在能源方面也存在着许多类似之处,特别是随着2009年《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及近期国务院批准将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后,厦门要紧抓历史机遇推进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势必需要以消耗更多能源作支撑,能源供需的矛盾也将更加突出,要如何有效应对能源瓶颈、实现节能降耗、推动低碳厦门的建设,不仅关系到经济的发展水平,也关系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厦门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耗概况

(一)全市经济与能源概况

“十一五”以来,厦门市紧紧抓住海西建设的历史机遇,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使厦门经济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全市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运行质量持续提升。特别是2009年在中央一系列以投资拉动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刺激政策作用下,厦门市正确判断经济形势,积极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全力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任务,使经济保持住平稳增长的发展态势。全市生产总值(GDP)从2005年的1006.58亿元增加到1737.23亿元,现价增长72.6%,年均递增14.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0.49亿元,比2005年现价下降2.2%;第二产业增加值821.03亿元,比2005年现价增长48.7%;第三产业增加值895.71亿元,比2005年现价增长106.7%;三次产业结构从2005年的2.1:54.9:43调整为2009年的1.2:47.3:51.5。

表1: 2009年厦门市三次产业结构

单位:亿元比重%100056.653.443.4增加值全市GDP第一产业第二产业 #规上工业第三产业1737.2320.49821.03686.79895.71比重%1001.247.339.551.5税收(含关税)496.20.12280.64264.88215.44 3

“十一五”规划纲要将节能降耗目标定为刚性约束指标,并逐级分解到各省市后,能源问题受到全国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福建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任务,到2010年我市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末降低12%,即每万元GDP能耗从2005年的0.65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0.57吨标准煤。按“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年均GDP增长率为15%推算,要完成节能目标,则“十一五”期间我市总节能量约为120万吨标准煤,节能降耗的任务仍然艰巨。2009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952.44万吨标准煤,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1737.23亿元,实现了以较低的能源消耗支撑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单位GDP能耗0.579吨标准煤/万元,为全省单位GDP能耗0.811吨标准煤/万元的71.4%,比上年下降3.38%,下降率较“十一五”期间我市2.52%年均计划节能率高0.86个百分点,目前厦门已完成“十一五”计划降耗任务的87.5%。

表2: 2005年-2009年厦门市单位能耗情况

单位GDP能耗指标值20052006200720082009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值(吨标准煤/万元)0.540.510.50.450.4354

单位GDP电耗指标值(千瓦时/万元)893.81878.22899.15852.52808.55上升或下降(±%)上升或下降(±%)上升或下降(±%)(吨标准煤/万元)0.650.6340.6160.60.579-2.2-2.7-2.7-3.4-5.6-2.2-10.7-3.4-1.72.4-5.2-5.16

(二)工业是厦门经济的支柱,也是厦门最大用能主体 “十一五”以来,第二产业中的工业(规模以上工业,下同)作为厦门经济的支柱,保增长、促出口、强财政、增就业,在全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9年厦门工业实现增加值686.79亿元,比上年增长2.8%,占全市GDP的比重39.5%,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增长。

同时,工业也是厦门最大的用能主体,2009年厦门工业消耗能源489.39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2.1%,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435吨标准煤/万元,比上年下降3.4%。工业综合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51.4%,工业能耗水平对全市能源消费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厦门工业能源消费的品种以原煤、电力、热力、石油制品为主,以实物量计,2009年,全市工业消费原煤440.74万吨,比上年下降0.2%,原煤消费主要用于制造二次能源,其中火力发电投入和供热投入分别为361.37万吨和55.55万吨,占原煤消费总量的82%和12.6%;消费电力64.49亿千瓦时,比上年下降2.3%,电力是厦门工业企业生产的最主要动力,也是反映厦门工业生产状况的晴雨表;消费热力947.40万百万千焦,比上年下降10.3%;消费燃料油、柴油、汽油、液化石油气等成品油合计消费量为22.42万吨,比上年下降5.9%。工业是厦门经济的支柱,能够带动其他产业发展,也是最大用能主体,左右着厦门能源消费的走势,因此,推动工业节能

5 降耗是实现低碳经济、低碳厦门的最直接方式。

(三)第三产业发展迅猛,能耗水平低位运行

“十一五”以来,第三产业发展迅猛,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占GDP比重逐年提高,成为厦门经济新的增长点。2009年,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89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4.3%,比全市平均水平高出6.3个百分点;占全市GDP的比重51.5%,成功超越二产成为我市GDP占比最大的产业。第三产业以传统服务业为主导,包括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共实现增加值340.06亿元,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38%;第三产业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快,如金融保险业实现增加值130.42亿元,比上年增长26.4%。

第三产业的能源消耗水平相对较低,主要集中于交通运输业,该行业是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均以消耗能源为基础实现生产和运营,据初步统计,交通运输业的能源消耗量约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的10%,能源消费的品种主要是汽油、柴油、燃料油等石油制品,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不断攀升,以及国家对清洁石油制品的强制推广,石油制品的使用受到价格因素的钳制,近三年来厦门的石油制品消耗出现缓降的趋势。第三产业比重大、产出高、耗能低,能够直接拉动全市经济快速增长,促进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因此,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是降低单位能耗水平、实现低碳厦门的最优选择。

(四)全市重点用能单位是建设低碳厦门的关键点 2009年,厦门市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共153家,其中,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有51家,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45家,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57家。147家终端用能单位用电占全社会总用电量的31.3%,占工业总用电量的54.8%。这153家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是厦门能源的主要消费者,也是厦门抓好节能降耗、建设低碳城市的关键点。

四、厦门市实现节能降耗成因分析--建设低碳厦门进行的积极尝试

2009年厦门市第三产业的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成为厦门经济最大的组成部分,三次产业结构成功实现由“三一二”向“三二一”的优化转变。厦门市委、市政府根据厦门的产业结构,提出要紧抓历史机遇,着力于二三产共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势必需要以消耗更多能源作支撑,届时能源供需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能源消费总量将随之不断扩大,能源消费速度将保持较快增长,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有可能出现反弹。

2009年厦门市单位GDP能耗0.579吨标准煤/万元,是全省单位GDP能耗的71.4%,是全国单位GDP能耗的62.7%,能源

7 单耗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难度较大。为保住当前这来之不易的节能成果,根据厦门耗能主要集中于工业、建筑和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点,厦门市以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厦门为基本目标,多措并举、扎实有效地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

(一)完善能源制度,推动依法节能降耗

厦门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并结合厦门实际情况推进本地的节能立法工作,先后出台《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厦门市低碳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等法规、制度,为厦门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供一系列法律保障,并使节能降耗成为一项常规、长效的工作机制。此外,厦门市还精心组织编制了《节能示范项目推广案例汇编》、《节能扶持政策汇编》、《日本节能管理经验汇编》等资料,广泛分发工业企业参考学习,普及节能法规和节能知识,推广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经验,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重视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厦门市始终重视通过技术节能降耗,不断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2009年厦门市在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旅游酒店业、商贸业五大行业,推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能量系统优化、

8 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作建设;并在2008年推出36个示范项目的基础上,2009年再次推出20个节能示范项目,包括锅炉蒸汽冷凝水回收项目、粉煤灰纤维纸浆项目、电机变频节能项目、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和空气源热泵替代燃油锅炉项目等,既为企业带来节能效益,同时又起到很好的示范效应,促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截止2009年底,厦门市共推广节能灯108万只,仅此一项一年可节省用电约1.9亿千瓦时。

与此同时,厦门市重视促进工业企业设备改造,降低中间损耗,不断提高能源的加工转换效率。厦门工业能源加工转换活动涉及三种类型:火力发电、供热、热电联产。2009年厦门工业能源加工转换投入322.02万吨标准煤,其中,火力发电投入能源282.4万吨标准煤,加工转换效率44.23%,与上年基本持平,比2007年提高6.61个百分点;供热转换效率82.74%,比上年提高5.42个百分点。以华夏国际电力为首的加工转换企业,平时在工作中不断细化节能管理工作,运用一系列措施进行设备维护和设备改造,如“#2汽轮机热力系统优化改造、#1—#2机组DCS数据接入SIS改造、#1—#3机组内漏疏水气动阀改型,#4机组疏水气动阀改型工作”等,提高了机组的运行效率和能源的转换效率,取得较好的节能实效。

(三)加强监督指导,紧密跟踪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事关厦门的节能大局,是实现低碳厦门的关键

9 点。2009年,厦门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指导,组织重点用能单位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紧密跟踪用能动态;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搭建电子报送系统及能源利用监测平台,加强填报规范,加大审核力度,确保能源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组织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小组对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通过‚节能工作组织领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节能技术进步、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目标、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节能基础工作‛等七个方面,综合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和节能实效。

(四)节水不忘开源,打造国家节水型城市

与大多数人口稠密的沿海港口城市一样,厦门的淡水资源相对匮乏,城市日常用水近80%取自市区外的九龙江,用水紧缺成为困扰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厦门市在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工作的同时,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城市节水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城市节水“三同时”的规定;二是改进和规范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三是强制推广应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四是在计划用水单位强制开展水平衡测试;五是强化环保监测,促进工业用水的循环再利用;六是利用海水交换工程,以海水作为淡水资源的有效补充,缓解淡水资源的紧张。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大大提高了城市用水的效率和效益,使厦门市在2009年的评比中,‚城市节水规划、地下水管理、节水‘三同时’制度、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价格

10 管理‛等十多项指标在全国名列前茅,被住建部授予第四批“全国节水型城市”。

(五)加大检查力度,从基层规范引导节能工作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大力推动公共机构、商贸企业节能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机构及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工作,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同时积极组织评选了厦门市公共机构及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示范工程,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可供参考的节能示范案例以及节能信息支持与交流。二是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检查。主要对我市各大卖场、超市的空调、电冰箱、洗衣机、节能灯等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进行检查,让消费者能够更清楚、方便选取节能产品。三是开展公共建筑空调温度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关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组织人员对政府机构、宾馆酒店、机场码头、大型超市等44个单位公共场所的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进行了专项节能监察,责令违规单位立即整改。

五、建设低碳厦门的建议

尽管厦门对低碳发展模式进行积极的尝试和探索,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要在目前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建设低碳厦门的目标,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国际金融危机后高耗能行业刚性需求的释放,低碳经济、低碳城市体系的建设与完备,国内现有低碳技术的相对落后,全社会践行低碳生活存在困难等,低碳厦门的建设尚需

11 时间与经验的积累。

当前,发展是第一要务,而环境保护又攸关子孙后代,孰为轻重难以取舍,这就需要努力寻找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最大程度的节能降耗,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又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就需要从“管理节能、技术节能、结构节能”三大节能途径入手,进一步推进厦门的节能降耗、特别是工业的节能降耗,建立低碳体系,创新低碳技术,坚持走低碳发展之路;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新型能源,不断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宣传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最终实现建设低碳厦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加强监测管理,推进节能降耗

一要抓住关键点,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测管理,继续强化能源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水平。二要加大对高耗能新项目立项和投产的调控力度,坚决抑制产能已过剩的投资,坚决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投资,坚决限制规模小、耗能高的投资,提高产品标准和市场准入门槛,保证高耗能行业和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三要加强对建筑碳排放的监管,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能耗指标,实现低碳建筑。

(二)促进低碳体系的建设,推动低碳技术的研发

一要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在环境和资源约束前导性指标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厦门本地能源的基本形势,建立量化的指标和评价标准,及早构建低碳经济体系;二

12 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要加大低碳资金投入,鼓励企业研发低碳先进技术,研发低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推行低碳经济提供技术支撑。三要善于吸收消化,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低碳技术,对适用技术进行吸收、消化、整合,并加以迅速推广和应用。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再利用

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循环经济体系,引进国外先进的循环经验、技术、设备,从重大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入手,利用厦门工业以工业园区为依托形成产业链的特点,使企业间形成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最终实现资源循环式利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社会循环式消费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四)大力发展新型能源,推动能源产品更新升级 要进一步促进厦门能源结构优化,加大新型能源领域的研究开发力度,特别是在厦门资源丰富的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方面实现突破,着力提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增强新能源产品的深加工能力,推动以清洁能源替代消耗大、污染高、热值和效率相对较低的初级能源产品,尽快实现能源产品的更新升级。

(五)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结构节能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是节能降耗的重要途径之一。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主动对接台湾,力促产业升级,推动产业的高端

13 化发展,走高科技、高产出、高效益、低能耗、低污染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以低碳为标准的节能工业的形成。二要加快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着力打造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扶持对能源依赖程度低的新兴服务业,如软件、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行业,不断培育经济新增长点。三要促进三次产业在更高层次上协调发展,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经济结构,促进厦门节能降耗,全面建设绿色经济。

(六)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一是加强低碳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对节能、低碳的了解,努力营造节约能源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组织好“节能宣传周”的活动,促进依法节约能源,引导企业将环保成本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增强市民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责任意识;三是提倡低碳的生活方式,培养节约是美德的观念,反对过度消费,禁止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的生产和使用,引导市民在衣、食、住、用、行等方面养成良好的节能、低碳的生活习惯。 参考文献:

Ⅰ. 《低碳经济参考资料》 国家统计局能源司 (2010年) Ⅱ. 《后危机时代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王建军 (2009年) Ⅲ. 《实现厦门节能降耗的途径》 厦门市统计局 (2008年) Ⅳ. 《2009年厦门市节能办工作总结》 厦门市节能办 (2009年) Ⅴ. 《推行低碳经济,促进环境友好》 蒋益民 (2009年) Ⅵ. 《勇当海西龙头,构筑厦门先进制造业基地》 厦门市统计局

14 (2009年)

Ⅶ. 《能源统计工作手册》 国家统计局能源司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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