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制度

2023-04-02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制度》,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

第一篇: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为满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保证森林防火信息迅速畅通, 确保森林防火万无一失, 特定本制度。

一、 森林防火期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 值班由办公室负责, , 并安排值班人员时间。护林防火值班室要固定专人,坚持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 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机关电话发生漏接、电话呼叫转移或手续移交不清者一次扣 罚当事人 20 元, 当即交财务, 超一月内不交者, 在年底按 100 元/次由财务扣交, 每次类推。

二、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认真负责, 不得在值班时间擅离职守, 走亲访友, 饮酒误事,要做到值班一分钟,负责六十秒。

三、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火值班和电话记录, 及时汇报辖区护林防火情况, 每日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及天气情况。 各护林站要向 场防火办汇报辖区护林防火情况,场值班人员每天下午向县防火办汇报防火情 况,若漏报、迟报给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本人负责。

四、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双方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 值班室,交接班手续不齐,交接不清发生问题,由移交人负责。

五、值班人员要做到上情下达及时,下情上传迅速,保证防火工作的正常、 顺利进行。

六、一旦发生重大事情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迅速向上级部门汇报,立即 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扑火安全守则

一、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

二、扑火人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

三、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严禁单独行动。

四、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五、扑火队员须熟练掌握灰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灭火弹、扑火 机等用具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

六、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天气变化,尤其是注意事后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事故高 发生时段的天气情况。

七、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八、注意火场地形条件。扑火队员不得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峡窄草塘 沟、窄谷、向阳山坡等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九、扑救林火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 危险环境,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设法进行自救。扑救地下火时,一定要摸清 火场范围,并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十、扑救队员体力消耗极大,要适时休整,保持旺盛的体力。

森林火灾处置制度

一、接到火灾火情报告,林业和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扑 救,并及时报一级防火机构。

二、严守纪律,听从指挥,任何人不得撤离火场,不得擅自行动,对延误码 扑火时机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三、森林火灾延烧范围大,本地扑救力量和物资不足时,立即向上级和毗邻 地区救援。

四、 做好集中人力、 器械、 食品、 伤病员的应准备工作以及火情等统计工作。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全面检查火灾现场,清理余火,看守火场,经当人民 政府或森林防指挥部验收,方可撤回。

六、及时写出火灾发生总结报告,上报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

巡山查林制度

一、管护人员对管护区范围和资源本底清楚,做到林情、山情、社情熟悉。

二、管护人员每月巡山查林不得少于 20 天,并认真、如实、及时填写巡山查林 记录,记载详细,真实可信,处理意见合理正确。

三、管护人员要登门串户宣传记录,并签名盖章。

四、巡山查林记录每月底由护林站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场领导签字。

五、保护站每月督查时认真检查巡山查林记录,并由场领导在巡山晒林记录本上 签注检查意见。

六、巡山查林记录每月底上报保护站领导审核验收,并整理存档。

七、巡山查林的奖惩办法参照保护站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理责任书执行。

半专业化森林消防队学习工作制度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二、认真刻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素 质,提高办事效率,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认真执行扑火队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断学习先进技术、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扑火技能。

四、熟练掌握扑火工具性能与操作方法。

五、定期训练、切实掌握灭火方法和灭火技能。

六、值班人员及时认真作好火情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

七、实事求是,正确、科学地建立火情档案。

八、发生火实,必须迅速出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时间。

九、做好总结,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森林消防设施、 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指定具体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爱 护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二、对入库的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清点,妥善保存,并 登记造册。

三、消防设施设备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调试维修及防腐防锈工作,保证设 施设备不发生故障,达到应急扑火需要并按照如数完好出库。

四、不提随意出借,使用森林消防设施设备,否则造成丢失,损坏者照价赔 偿,影响到扑火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设施设备要分类储存,按序摆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迅速及时的发 放,用毕后按照入库。

第二篇: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一、在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护林防火委员会和国有林场(苗圃)要设立护林防火值班室,固定专人,坚持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走亲访友,饮酒误事。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载值班期间的森林防火信息和发生的事情,并要按日记载天气情况。

四、要严格交接班手续,只有交接班人员签字后,原值班人员方可离开值班室,严禁交接班手续不齐,留有空档。

五、值班人员要做好上下工作之间的协调,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定期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保证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一旦发生重大事情或森林火情、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迅速做好应急准备。

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力扑救,同时将火灾情况要立即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迅速报告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四、报告火情要力求时间、地点、火势准确,在林火尚未完全扑灭前,要随时逐级报告,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制定扑救方案提供依据。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将损失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逐级统计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不得隐瞒火情,不得大火小报。

不当行政行为的查处纠正制度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时纠正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不正当具体行政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一、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

1、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超过法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使用统一制定的罚没单据而收缴罚没款物的。

6、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7、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8、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或有错误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的。

10、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包庇违法行为的。

11、擅自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二、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适当时,要立即予纠正,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上级执法监督部门、内容执法监督部门认为作出的具体行为不适当或不合法,作出具体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主动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回复监督部门。

四、公、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检举、控告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不当行政行为的,要正确对待。认真审查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查清事实,作出维持、纠正或变更决定。

五、因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据“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纠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等现象、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县林业局是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分别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以林业局的名义实施林政处罚,向林业局负责。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错案及执法过错的认定办法有: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或人民法庭审理,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支付内部监督,发现受委托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合适或不适当,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的。

3、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发现进行的林政执法或作出的林政处罚决定不适当或不合法,经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

五、违反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林政执法部门应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有责任的,应主动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案件材料未经内部执法管理机构审核而作出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违法自行首缴罚款的;

6、行政处罚材料不齐全的;

7、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8、违反委托处罚规定、越权办案的;

9、不使用法定统一处罚单据的;

1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

11、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2、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1、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林业行政执法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三、追究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错案及执法过错的认定办法有: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或人民法庭审理,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县林业局进行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发现受委托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进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不合法或不适当,要求限期改正而没有改正的。

3、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发现进行的林政执法或作出的林政处罚决定不要适当或不合法,经林业局审核,情况属实的。

五、违反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林政执法部门应自行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决定。主管人员或执法人员有责任的,应注定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案件材料未经内部执法管理机构审核而作出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5、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6、行政处罚材料不齐全的;

7、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

8、违反委托处罚规定、越权办案的;

9、不使用法定统一的处罚单据的;

10、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者不合法的;

11、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2、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和全部赔偿费用;

1、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务,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违反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或给予行政处分。

1、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使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止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的;

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截留、私分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5、打击报复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查不改正的。

八、受委托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给予执法人员行政处分,必须依法报有关部门决定或备案。

十、对承担错案及过错及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决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一、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认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有权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正建议。

林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督促林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林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胜任林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刻同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二、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

三、林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公共法律知识,自觉为推进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四、林政执法人要熟练掌握《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党的林业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胜任森林资源保护、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制工作能力。

五、各林场(苗圃)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把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摆上议事日程,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每年至少对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六、林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法规要达到12部以上,并有学习笔记。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保证林政处罚案件公开、公正,做到罚当其过,防止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于除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的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二、属于护林站等基层工作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由保护站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处罚意见,经委托执法部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审查,呈领导审批决定。

三、属于派出所或者委托的执法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由派出所长或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处理意见,经执法管理部门审查,呈领导审批决定。

四、凡给予当事人一千元以上罚款的林政案件,由委托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林业局经局长召集有关人员讨论决定。

五、案情复杂的林政案件的讨论同前款规定。

六、集体讨论要认真做好讨论笔录,经参加人员签字后立卷归档,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林政执法人员廉洁守则

依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不姑息迁就,不畏难手软。

二、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遵纪守法、文明执法、不滥用职权、不执法犯法。

五、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不索贿受贿,不偏袒,不包庇,不说情走后门,不办人情案。

六、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

森林资源管护制度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强化天保工程执行能力建设,做到管护人员、地块、责任、奖罚“四到位”

二、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天保工程意义、护林防火等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树管理,对确需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的,严格审查,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严格野生动物管理,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认真执行巡山查林制度,熟知“三情”,做到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0天,规范填写巡山查林记录,有月巡护报告。

六、强化林政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林,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

七、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分析报告符合实际,内容详实。

八、加强护林防火综合治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

九、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综合治理。

十、严格执行天保资金财务纪律和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扑火安全守则

一、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不准参加扑火工作。

二、扑火队员必须经过扑火安全培训,熟练使用各种扑火机具和工具。

三、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以队、班、组形式执行任务,严禁单独行动。

四、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

五、扑火队员需配备必要的扑火转用服装和扑火机具,灭火机不准漏油,护网和被带完好。

六、密切注意火场天气变化,尤其是午后天气情况。

七、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八、注意火场地形情况,不可进入危险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九、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头脑清醒,设法自救,扑救地下火时,首先要查清火场范围,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十、扑火队员体力消耗大,要适时修整,火场指挥部和扑火队要配置卫生医护人员和必备的药品。

第三篇:森林防火宣传制度

垫江县金华小学校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一、全体师生在森林防火期内自觉做到不携带火种进山入林。

二、自觉做到不在林地内吸烟、不在林地周围用火,并提醒家长和亲朋好友、学生,做到以身作则。

三、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果园枯枝落叶等陋习。

四、 全体教师在进入森林防火期前,要配合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活动,向学生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在教育广大学生在做好自身护林防火工作的同时,要教育学生在放学回家后,要告知其家长多看禁火令,严禁野外用火,杜绝山火事故的发生。切实落实“六个一”,即各班上好一节森林防火知识课;办好一期森林防火知识黑板报;学生写好一篇森林防火的文章;组织学生每人植一株树;重点防火期间每天进行一次防火提示。

五、 在重要节假日、民间祭祀日要自觉服从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防火值班人员及护林员的安排,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烤火、燃放爆竹等行为。

六、全体教师在校期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上课、自习、集体活动)前,必须严格考勤,保证每节课前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如有疑问及时报告班主任及当日值日教师、带班行政甚至校长,做到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及去向,杜绝在教学时间内因学生外出、无故缺旷引发的火灾安全事故,否则因本人的教学时间内学生外出、无故缺旷引发的火灾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七、全体教师在本人教学时间以外还要经常深入班级、宿舍、“隐蔽死角”排查学生是否携带火种,并在第一时间没收火种及时处理教育学生。

八、一旦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及时向校长报告。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因教学需要组织学生外出要报学校批准,并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篇:武陵山公园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 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司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全员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公司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森林防火总体目标

各单位全面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本辖区不发生森林火灾,做到无发生森林火情,无发生森林火警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我司情况,森林防火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为止。其中:春节、清明节及高温干旱时段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以各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三、森林防火工作机构

1、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冯建国,成员:黎治、刘一平、马韬、刘川江、白康、白胜、刘勇生以及各部门第一负责人

2、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督促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②进行森林宣传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③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④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⑤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人员维护、管理防火设施设备。

1 ⑥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⑦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⑧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3、公司森林防火办公室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公司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及全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公司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公司森林防火队伍和护林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配合司法机关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各安全分管领导负责森林防火日常事务的处理。

四、森林防火责任制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各公司的总经理是本公司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各单位的安全分管领导是直接防火责任人;其他总经理助理以上老总是森林防火主要领导负责人,保卫部门和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公司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管理负责人,全体员工是森林防火的执行者。

(二)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三)安全分管领导的森林防火职责

1、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对本公司的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每月组织研究一次森林防火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3、在公司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活动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森林防火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森林防火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安全投入经费预算。

5、组织并参加森林防火大检查,对查出的森林防火隐患要及时监督消除或组织制定必要的措施,确保森林防火安全。

6、监督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负责森林防火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发生火情火警等火灾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协调对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9、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四)其他总助以上领导的森林防火职责

1、服从一级防火负责人的指挥,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2、随时检查处理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设施及森林防火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检查、整改等活动,加强所属员工的森林防火知识的教育。

4、具体落实防火、灭火方案及人员。

5、带领防火人员扑救火灾,同时保护好火灾现场,提供火灾事故线索,并

3 积极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及时将森林防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公司防火领导小组或专职部门报告。

(五)各部门负责人森林防火职责:

1、掌握、宣传相关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等知识。

2、严格执行消防法规,服从二级防火负责人的指挥,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森林防火知识和进行消防训练。

3、掌握本岗位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和变化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4、爱护和妥善保管本部门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及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好火灾现场,主动提供火灾线索,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六)公司员工森林防火职责

1、熟悉工作范围内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位置,掌握其使用方法,了解消防水源、电源和应急疏散通道的情况。

2、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和掌握防火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3、熟悉掌握报火警方法(火警电话119)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会扑救初起火灾。

4、熟悉公司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执行。

5、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等知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条例。

6、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7、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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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餐饮部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阀门、开关、电源、炉头等,发现故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维修。

9、若发生火灾,应立即报火警(火警电话119),并通知保卫部门(电话1398333806

5、13101102665),同时积极灭火救援。

10、火情等事故发生后,应积极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情事故原因,核实灾后损失,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干预、阻挠火情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要求

1、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各公司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防火主管部门在宣传上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在森林防火期内利用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当地政府有关防火通告,将有关防、扑火、森林防火法律知识分发到各部门、员工以及游客手中,并张贴市区、本公司有关森林防火通告,在各要道口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各经营部门分别到各自责任范围开展宣传活动,保卫职能部门要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或补齐森林防火固定标志,刷写森林防火标语,利用横幅等宣传形式,在单位各要道口宣传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和文件精神,加大对火警火情肇事者的处罚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传力度,对社会各地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及时通告。教育各部门加强员工、游客的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间每月要召开一次防火教育检查会议或者培训。

2、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部门、村组、农户之间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火灾,不论是谁的区域,都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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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好护林护火专业队伍,并将护林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备案。各公司要组建20人以上志愿防火队,武陵山森林公园要保持10人以上的护林防火专业队由公园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并登记备案,同时,加大对护林队、志愿扑火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扑火队员学习防火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火队员的科学扑救能力。

4、确保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落实。公司要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预算,各公司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物资和劳力投入,配备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条件,确保防火工作实际需要。

5、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公司、职能部门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重点林区。

6、各公司主要、分管领导、保卫部门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落实。

7、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保卫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防火扑火预案

1、各公司均要制定森林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指挥办成员名单及分工、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2、各公司的防火扑火预案于下一个防火年度前上报公司直管部门备案。

3、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严格按照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及公司防火指挥办将对防火、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年度的考核评比挂钩。

七、防火值班制度

1、进入森林防火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通讯器材保

6 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上报公司森防办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同时,对本辖区域内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逐级向公司森防办报告。

6、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7、交接班时整理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七、森林防火巡护制度

1、建立公司、部门、班组三级护防网络,加强全公司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2、各部门在森林防火期每天必须安排1名防火安全员。

3、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上山和报告火情,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辖区内的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监督检查承包山地防火隔离带的维护情况,并向公司汇报各管理辖区防火落实情况。

4、公司保卫部负责对全公司防火隔离带的清理并进行检查验收。

5、防火戒严期内,各公司要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公司部门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田、土进行管理,做好动员工作,落实责任,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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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公司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险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必须上报公安机关的原则。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点,检查点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各公司要做好周边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5、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公司防火主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要有专人负责,远离林区边缘,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九、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制度

1、火情监测报告主体是公司保卫部护林员。其它部门和个人也有报告火情的责任。

2、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火警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公司森防办。

3、公司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处置预案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4、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5、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6、对森林火灾及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公司森防办核实后交由集团公司、区森林防火委签署意见后方可对外发布。

7、各公司发生火情后,应根据实际逐级上报。

8、公司森防办防火值班电话:1398333806

5、13101102665

9、对于及时报告处置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火情处置制度

1、各公司林区发生火情后,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办,火场指挥由所在公司的行政负责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2、发生在与各乡镇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乡镇,成立联合前线指挥办,公司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内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3、林火燃烧时间不论长短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总指挥及成员必须第一时间靠前指挥,所有扑火队伍听从指挥办统一调度调遣指挥。

4、火场指挥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各部门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5、总指挥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6、各公司扑火队伍应服从本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调度,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开赴火场参加扑救工作,服从前线指挥办指挥。

7、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8、严禁老人,不满16周年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等特殊人员进入火场。

十一、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各种扑火器具要分类存放,整齐有序,取用方便。

2、风力灭火机、油锯等器械要每月保养和维修,对易受潮生锈的工具要每周保养、通风和晾晒。

3、森林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要每月进行维护、维修、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防火期内,每周维护保养,保证能随时投入使用。

4、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器械及工具不准外借,更不准丢失,尤其易爆物品(灭火弹)要严加管理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5、消防器材仓库由公司保卫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建专门帐簿,严格出入库制度和手续,保证不发生丢失,短缺现象。

6、防火设施设备每季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7、消防海滩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8、根据需要配备手持对讲机。

9、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10、遇有重大火情,全公司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十二、后勤保障

公司保卫部门要组织、计划、保障扑火所需机具物资的需要。公司餐饮、游乐工程、客房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综合办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确保交通畅通;其他部门根据火灾处置预案做好相关保障扑火工作。

十三、培训演练

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地组织全公司员工处置火灾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全体员工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处置火灾的实战能力,普及森林火灾等消防安全常识。

十四、森林防火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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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公司级领导督促检查所在单位各部门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协调处理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

2、各单位要认真按照相关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履行职责。每年重点、特殊时期抓好安全检查和隐患的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3、发生森林火灾,各单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参加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防火工作原则,相互支持共同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森防火情火警查处

1、森林火情火警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灾后,及时上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林业部门赶赴火场,协助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和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情火警等情况发生后,保卫部门应根据调查,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森防办。

3、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情火警发生后应从快、从严处理,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十六、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按照国家、市、区各级政府以及集团公司、本公司文件依法追究。

十七、本制度由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负责解释。

十八、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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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森林防火总体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不突破州下达的控制指标,做到无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无发生山火烧毁民房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我县情况,森林防火期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止。其中:春节、清明节及高温干旱时段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森林防火责任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林业局职能负责制。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国有林场的场长是本林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铁路、公路、水利、农场、矿山等有林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其部门或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是集体林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责任山、自留山及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者为该责任山、自留山、退耕还林地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风景旅游区的经营者是其风景旅游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2、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3、各乡镇对本辖区的机关单位、村委会负责;机关单位对所属干部职工负责;旅游公司对游客负责;学校对学生负责;村委会对村民负责;监护人对精神病、呆傻等人员负责;招工单位对招用人员负责;企业公司对员工、施工人员负责。

4、县林业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及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1、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各乡镇、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要认真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在宣传上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在森林防火期内利用宣传车到各乡镇、集市巡回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县政府有关防火通告,印发有关防、扑火知识到各乡镇、集市、村寨,并张贴省、州、县有关森林防火通告,在各村寨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各乡镇要利用宣传车到集市、村寨进行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发放县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及有关宣传资料到各农户手中。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帮扶单位分别到各自责任区开展宣传活动。各旅游景区和重点林区要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或者对宣传设施进行一次刷新,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要设置或补齐森林防火固定标志,刷写森林防火标语。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开辟森林防火专题节目和栏目,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加大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传报道力度,对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公开曝光。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等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间每月至少要上一个课时的防火宣传课。

2、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乡镇、村组、农户之间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3、加强队伍建设。组建护林护火网络和扑火网络队伍,县和各乡镇、国营林场、各防火重点村均要成立专(半)业扑火队,并将专(半)业队伍人员名单上报县森防办备案。县组建100人专业扑火队,下辖两个扑火分队(50人/队),各乡镇要组建30人半专业扑火队,每村组建15人义务扑火队,县专业扑火队由县林业局负责组建,各乡镇扑火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各村扑火队由村委会负责组建。同时,要加大对扑火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扑火队员学习防火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火队员的科学扑救能力。

4、确保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落实。县、乡两级财政要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及各乡镇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物资和劳力投入,配备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条件,确保防火工作实际需要。

5、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成员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重点林区。

6、各乡镇主要领导、县林业局及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7、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防火扑火预案

1、各级防火指挥部均要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分工、护林员的分布情况及职责、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2、乡镇、有林单位的防火扑火预案于下一个防火前上报县森防办。

3、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按照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县森防办将对防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的考核评比挂钩。

六、防火值班

1、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乡镇、各有林单位、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帮扶单位领导应保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报县森防办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同时,要对本辖区域内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县森防办报告。

6、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七、森林防火巡护管理

1、建立县、乡、村三级护林防护网络,加强对全县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2、乡镇在森林防火期按每行政村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

3、村级按照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每组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兼职护林员。

4、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上山和报告火情,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山村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承包山地防火隔离带由业主负责,护林员督查,并向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汇报,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5、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防火隔离带的清理进行检查验收。

6、防火戒严期内,各乡镇和有林单位应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乡镇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田、土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动员工作,签定责任书,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乡镇、有林单位森林消防巡逻队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各乡镇、村组要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5、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有专人负责,远离林区边缘,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九、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

1、火情监测报告主体是县、乡、村和有林单位三级护林员及其主管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也有报告火情的责任。

2、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县森防办。

3、乡镇和有林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4、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5、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6、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县森防办核实后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及发布。

7、各乡镇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森防办,不得越级上报。每月25日前各乡镇必须向县森防办统计上报该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县森防办统计汇总后上报给州森防办。

8、县森防办、防火值班室电话:5227119。

9、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扑火指挥调度

1、乡镇区域内的林区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或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国营林场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2、发生在各乡镇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乡镇,成立联合前线指挥部,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3、林火燃烧时间超过2个小时或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到现场指挥扑救,包片成员单位积极到现场给予援助,组织人员或经费支持乡镇开展扑救工作。超过6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或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或可能酿成重大火灾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火灾,副指挥长必须靠前亲自指挥扑救,超过12小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必须靠前指挥,也可指定专人担任火场指挥。需要县级专业队援助时,由现场最高指挥长统一调度指挥。

4、火场指挥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5、指挥长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6、县专业扑火队应服从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开赴火场参加扑救工作,服从前线指挥部指挥。

7、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8、严禁老人,不满16周年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等进入火场。

一、防火设施物质管理

1、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防火物资仓库,明确管理物资责任人。

2、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3、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4、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00把以上二号扑火工具。乡镇长、分管乡镇长、林业站站长及专职护林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要配备手持对讲机(有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5、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6、遇有重大火情,全县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二、后勤保障

县林业部门要组织保障扑火所需机具物资的需要。县经贸、民政、粮食、供销、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确保交通畅通;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物资储备、调度等工作,组织医疗队赶赴火场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三、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四、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森林防火工作

1、建立县级领导、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联系帮扶乡镇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县级领导督促检查所联系的乡镇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联系乡镇的部门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

2、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贵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每年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要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戒严期内设卡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3、成员单位和帮扶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须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防火戒严期和高火险天气,各单位须派人到责任区参加巡逻设卡,不能派人巡查的单位,可出资聘请当地人员巡查。

4、联系乡镇发生森林火灾后,各单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参加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若单位不能及时派人参加扑救,可出资给各乡镇作为请人扑火及扑火人员生活补助费用。 十

五、森防火灾案件查处

1、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乡镇、林业站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情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林业派出所应立即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3、县林业部门成立火灾损失专业调查组,主要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灾发生后,专业调查组应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森防办。

4、发生重大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县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5、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爆光,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十六、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1)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每月连续发生2起以上火情的或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责任状指标的。

(2)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卡、隐瞒火情、值班不到岗或贻误扑火战机,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3)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或有人员受伤,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4)各帮扶部门帮扶不到位,在该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5)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或县森防指挥部电话后,不及时组织单位应急专业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

3、其他情况的追究:按《国家公务员法》、《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制》及《贵定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4、因玩忽职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七、本制度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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