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2022-12-28

第一篇:车辆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

区发改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节约开支、提高效率、减少浪费,经委务会研究决定,对委机关车辆使用暂作如下规定:

一、派车原则

1、委机关车辆原则上仅供本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出区(市区内)和在区内下乡工作所用,为外单位办事,原则上使用外单位车辆。

2、用车顺序:科室服从领导,一般事务服从紧急事务,同等条件下服从先后次序。

3、外单位借车,考虑协调关系,可适当借用,但必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4、机关内职工私事用车实行严格控制,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用车,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使用。

二、派车方法

1、建立健全用车派单制度,出城区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出城区以内(包括甘棠镇城区村、耿城镇、仙源镇)用车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指派驾驶员出车或改道用车。

2、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通知驾驶员出车时间和目的地。

3、下列情况下,不得派车。

(1)车辆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影响正常行驶和安全,驾驶员已经提前提出维修申请;

(2)驾驶员因身体健康因素出车可能影响安全的、连续出车过度疲劳或饮酒后;

(3)私事用车未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的。

4、凡未经批准,擅自出车者,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经济处罚和党政纪处分。

5、驾驶员遇到下列情况可拒绝或推迟出车:车辆有故障,影响行驶安全,急需临时维修时;驾驶员生病需要医治时;因天气、路况影响,不能正常行驶;超员;用车人自行改道、绕道。

三、车辆管理

1、安全管理

(1)驾驶员要坚持参加区交警大队的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2)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如发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须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3)驾驶员行车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开病车、开英雄车和酒后开车。违反交通法规,自行负责;造成事故的,除扣除当年安全奖等,并酌情处理。

2、油料管理

(1)车辆用油一律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2)驾驶员领取含一定金额的IC卡加油,驾驶员要注意油卡的保管,严禁借与他人,如遗失由驾驶员赔偿卡内金额。根据车型核定车辆油耗,更换油卡时需填写油料消耗清单,记录车辆行驶里程。

(3)驾驶员如因出远途途中需加油的,购油发票必须经乘车人员证明,方可报销。

3、维修管理

(1)驾驶员要精心钻研业务,对自己有条件、有能力排除的一些小故障,要坚持自己动手。

(2)对确需进厂修理的,必须由驾驶员提出修理计划,维修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维修费在1000元~5000元的,由委主要领导批准;维修费在5000元以上的,须报委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厂修理,价格由分管领导、办公室共同与修理厂确定。

4、其他管理

节假日驾驶员将车辆交分管领导统一保管管理。驾驶员出城区,要在办公室登记出车时间、地点和事由,并告诉分管领导。

四、其它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车,做到文明开车,礼貌服务。

2、无特殊情况,非工作时间不安排驾驶员出车,保证驾驶员休息。

3、驾驶员出车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并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批报销。

2010年5月24日

第二篇: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审验等工作。

第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

第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

第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章 车辆维护

第十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车辆修复后要经分局办公室负责同志验收。修理费要经司机、办公室负责人及修理厂共同签字确认后,按财务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二条 购买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驾驶员向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注明预算费用,待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未经请示批准,私自购买油料或配件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油料实行单车核算。由分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根据派车单核实情况,定期核定耗油量。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强化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负责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能及时遂行各种保障任务。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服从分局的管理和统一调配使用。遇有车辆调整时,按要求认真负责地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做到不违章,不违法,不发生事故。

第十八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分局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要按时到岗,通信工具要顺畅,并做到随叫随到;外出时要履行请假手续,不准出现脱岗、误岗现象。

第十九条 驾驶员夜间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库,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入库停放。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二十条 驾驶员违背本办法造成车辆违章、丢失及其它事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予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分局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车辆运转、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分局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车辆事故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并由驾驶员负责补办,且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在厉行节约、安全行车、日常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分局视情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违纪,给分局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分局各科室所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相互理解,密切配合,不得在车辆使用上闹矛盾,影响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交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用车制度,保障工作需要,消除事故隐患,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镇机关车辆使用实行分口负责、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对车辆的使用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严禁司机私自出车或将车辆转借(交)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

任。

三、正常工作日司机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有事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党政办。无出车任务时,所有司机不得远离,等候工作安排。

四、车辆实行油耗定量制度,油料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具体标准为:现代每100公里 公升汽油,雪佛兰每100公里 公升汽油,普桑每100公里 公升汽油,商务车每100公里 公升汽油。

五、车辆需要保养与维修的,主管领导报书记、镇长同意后,由财政税具体负责实施。车辆出差在外地维修的,由用车领导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司机要随叫随到,不准出现脱岗、误岗现象。

七、车辆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在外停放,晚上要及时回镇大院停放保管,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司机本人负责。

八、因公出车发生事故,按照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单位负责赔偿;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由驾车司机负责全额赔偿。车辆转借(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借车司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第四篇:车辆管理规定(暂行)

博州项目部车辆管理规定(暂行)

为认真做好项目部车辆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高效行驶,更好地服务于项目部的管理与施工工作,根据新捷字(2010)27号《新捷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 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到岗(特殊情况除外),在上班之前将车辆擦拭干净,并对车辆安全行驶状况进行检查,确保随时安全出车。

二、 驾驶人员出车必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开具派车单后方可出车,完成出车任务后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

三、 项目部实行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车每次值班一周。值班车辆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可将车辆行驶回家,但不得关闭手机。其它车辆如不值班,下班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四、 驾驶人员为车辆加油、加气必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并在加油、加气后签字确认,以便财务人员审核结账。

五、 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安全驾驶,按期对车辆进行保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努力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 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拖运货物,更不能私自拉客或客货混装,更不得倒卖油料。

七、 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单位修理维护,并做好签字确认。

八、 驾驶员驾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2.

3.

九、 奖惩及交通事故等级与处理按《新捷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执行。

第五篇: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企业车辆管理工作,促进后勤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的,须经矿领导(矿长)批准。

(2)车辆使用坚持统一调度的原则,在保证矿领导工作用车,接送上级领导,矿工作人员,运送物资等有效运行中,严禁私自将车辆开出矿区,开回家或公车私用。

(3)车辆凭派车单出车,用车人员认真填写派车单,由值班矿长签字后生效。

(4)驾驶员拿到派车单后,认真核对填写内容,领导签字等不详细填写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5)车辆的有关证件及随车物品由指定驾驶员保管,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交接各类随车物品且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追查,否则由指定驾驶员负责赔偿。

(6)出车前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刹车等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必要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7)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增强其敬业精神,做到安全高

效,勤俭节约。

二、车辆加油

车辆必须由综合办统一加油,任何驾驶员不得私自在外加油(出差除外),外出前应保证车辆油料充足,确因特殊情况在外加油应向办公室报告并确认。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因超速、违章停车、证件不全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扣证期间视情况扣减绩效工资和出车补贴。如果原因可归属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2、驾驶员离职时,由办公室确认所有违章已经处理后,方予办理有关手续。

3、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驾驶员应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协助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

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所怀,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5、办公室由专人每月查询违章情况,检查督促责任驾驶员及时处理违章。

四、处理保养与维修

1、日常保养

指定驾驶员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2、维修审批

驾驶员发现所驾驶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维修项目,预算等),报办公室逐级审批后,由办公室指派人员开往修理厂修理或保养,在现场监督。维修保养结束时,由驾驶员确认无误后在维修单上签字,最后由办公室牵头,矿领导审核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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