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福寿安康癌症保险

2023-04-25

第一篇:新华福寿安康癌症保险

福寿安康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福寿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身体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残疾,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五、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书。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而本合同仍然有效,由本人持保险单、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与身份证件,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九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www.fsjct.net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二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篇:安康保险细则

一、 女性安康保险简介

1. 保险对象:女职工及男职工家属。 2. 投保年龄:16—65周岁。 3. 保险费:45元/份。

4. 保险金额:10000元/份。 5. 保险份数:1—5份。

6. 保险责任: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子宫肉瘤、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其中乳腺癌为双倍赔付。上述癌症中的原位癌非免除责任,赔付20%。

7. 手术责任:因上述癌症导致的子宫全切和卵巢全切,另赔付保险金额的20%。 8. 观察期:60天,续保没有观察期。 9. 责任免除:(1)隐瞒、欺诈行为。(2)在投保前患癌症。(3)患先天或遗传疾病。(4)军事**行动。(5)私自服用注射处方药物。(6)艾滋病期间患恶性肿瘤。

二、男性安康保险简介

1. 保险对象:男职工及女职工家属。 2. 投保年龄:16—65周岁。 3. 保险费:45元/份。

4. 保险金额:10000元/份。 5. 保险份数:1—5份。

6. 保险责任:癌症(指恶性肿瘤等所有癌症),其中直肠癌为双倍赔付。 7. 观察期:90天,续保没有观察期。 8. 责任免除:(1)原位癌。(2)A期淋巴细胞血液病。(3)I期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5)T1NOMO期前列腺癌。(6)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三、理赔材料

1.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带癌症字样的诊断书原件。 3. 病例复印件(带医务科红章)。 4. 病例分析复印件(带医院红章)。

5. 本单位职工证明:职工身份,参保时间(年、月)。 ※领取保险金请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领取前请事先与市总教科工委联系,预约时间。联系电话:87657635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125号市委8号楼20楼2003办公室登记后到女工部领取。

温馨提示:缴费、领取发票、上交理赔材料、取理赔款等请到女工部2121室。另外请认真核对身份证号,以免影响保单起期。

第三篇:宝宝安康两全保险

产品名称:

太平洋宝宝安康两全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5天-17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投保

缴费方式:您可选择趸交,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 保险期限:您可选择保至被保险人25周岁,或保至被保险人30周岁。 太平洋 ·宝宝安康·产品特色:

• 0岁可投保,保障无缝隙

一款突破最低投保年龄限制的少儿保险。出生满5天即可投保,相当于让您的孩子一降生就拥有了大额健康保障,成为一个真正的福气宝宝,也使父母对新生儿的爱和保护无缝对接、即刻体现。

• 专属少儿险,“30+1”病种全

一款专为子女成长阶段设立的少儿专属重疾产品。涵盖30种少儿常见重疾并特设一项少儿高发重疾——白血病,少儿疾病种类覆盖广而全,为您宝贝的健康提供最全面的保障。 • 满期返本110%,长成享礼金

一款孩子长大后就可返还全部保费的少儿重疾计划。当孩子25岁或30岁人生独立时,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主附险保费总额110%的满期保险金,当年的投入可以全部拿回,更有增额收益。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也将获得主附险所交保费110%的身故保险金,可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 最高保额30万,充足免担忧

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可高达30万元的少儿重疾计划。该计划不但保障全,保额也相当充分,未成年人可承保的保额最高为30万元。让您孩子的重疾保障一步到位,健康成长无后顾之忧。

• 保费双豁免,保障想周到

一款创新加入保费双重豁免功能的少儿重疾计划。若孩子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保费可以全部豁免,帮助减轻家庭负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之后的保费也可以豁免交纳,保证合同不失效。双保费豁免功能设计体现周到体贴、彰显人性关爱。 • 5元一天起,天天享安康

一款真正实惠的少儿重疾计划。“宝宝安康”每份为1800元,买一份相当于一天交5元保费,

买两份相当于一天交10元保费,价格可承受,您还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3年、5年、10年交清保费。“宝宝安康”要让每个孩子都能拥有获得保障的可能! 太平洋 ·宝宝安康·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交费次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太平洋 ·宝宝安康·投保示例:

张先生和太太喜得千金,并起名璐璐,全家高兴之余,也考虑周全,立刻给刚出生的女儿投保了2份“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年交保费3600元,交10年,保至30周岁,基本保额为299708元,让璐璐一出生就拥有大额医疗的保障,保护小公主健康成长。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299708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帮助被保险人早日恢复健康。

2、满期保险金

在璐璐30周岁时,可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满期保险金39600元,张先生夫妇可将其作为孩子的婚嫁金或创业金。

3、双重保费豁免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豁免交纳剩余的保费,保证了父母呵护子女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不幸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之后的主险保费也可豁免交纳,进一步减轻家庭财务负担。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将获得相当于所交保费110%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9600元,保证资金安全。

注: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四篇:新华保险产品保险责任

吉庆有余

保险类别(按保险责任):两全保险 适用人群: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缴费方式:年交,与保险期限相同 保险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

产品特色:期内身故全残寿险保障,分红增额,满期一次性给付完整的大笔资金,保障家庭生活方方面面,规划特定期限子女教育、养老、购房换新居、二次创业的资金安排。 强制积累,规避风险,有效理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际 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此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3、特别红利

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主险: 每年关爱金,期缴保费的1%

60岁前每两年生存金:保险金额的9%

60岁后每年生存金:保险金额的9%

金帐户(日计息,月复利)按需颔取

附加险住院/意外/意外医疗/重大疾病/定期寿险 风险保障五要素:

一、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以下

二、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三、交费期限:一次性缴、5年、10年缴、20年缴

四、保险责任:

1、关爱年金: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保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2、生存保险金:60周岁前每2年返还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60周岁至80周岁每年返还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所交基本责任保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4、投保人意外身故、全残豁免:投保人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因意外身故、全残,豁免基本责任的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五、保单分红:年度分红+终了红利 ①每年返首期保费的1% ② 60岁前,每两年返保额的9% ③ 60岁后每年返保额9% ④期满丰厚的终了红利 ⑤金帐户 ⑥保费豁免

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吉祥如意

1.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额 + 累积红利保额 + 终了红利;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实际交纳保费的110%;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

18周岁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合同终止;

18周岁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X2+终了红利;

3.

可拥有身故、全残、重疾三重呵护。满期领取,规划强

满期领取生存金,自主规划。 福如东海A款

一、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出生6个月——65周岁 缴费方式: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期限:终身

二、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产品特色 1.福禄双全

“福如东海A”既有终身保障又有终身分红,具有保障与储蓄积累并重的特点。分期交费,中、前期更多体现寿险保障的功能,交的少,保障高,所谓“福”,爱家体现;后期年老时随着红利保额的不断累积,加之最后的终了红利,对个人和家庭都将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所谓“禄”,增值积累,老有尊严。 2.如日中天

“福如东海A”具有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充分体现被保险人作为家庭支柱的责任与爱心,是家庭经济安全的可靠基石。 3.东山再起

“福如东海A”特别富含全残保障责任。即便在身体全残的状况下也可能通过保险金给付重建人生,甚至拥有新的谋生途径。 4.海纳百川

“福如东海A”作为终身寿险,具有很强的储蓄积累性,分红增额进一步强化了产品的保值增值特色,可通过减保提前支取现金价值,灵活安排养老、创业、旅游、健康等多重人生计划。

三、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保障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四、新华人寿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投保示例

投保人:董太太被保险人:董先生 32岁受益人:女儿 投保金额:10万元缴费期间:20年年缴保费:3600元 董先生拥有的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单利益:

1.董先生的个人身价在1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参与红利分配,享有年度红利复利增值至终身,合同终止时享有终了红利; 2.当董先生52岁时,个人身价达到10万元+20年复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保单缴费已经期满,后期保单增值幅度加大;

3.当董先生62岁时,个人身价达到10万元+30年复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4.当董先生82岁时,个人身价达到10万元+50年复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5.董先生享年时,不但没有增加女儿的经济压力,而且还给女儿留下了一笔高额的财产,可以让后代继续享受董先生的爱心关怀。董先生的慈爱之心在家庭感情的纽带中永远传播; 6.在董先生持有保单的过程中,如果暂时遇有经济困难,可以利用保单的转换条款、保单贷款、减保等功能,有效地缓解经济压力。万一遭遇不幸(身故或全残),高额保险金让董先生的家人生活无忧,能够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保持较为稳定的生活水平。

第五篇:太平洋母婴安康保险

班级:金融1111班

姓名:张静

学号:1111014126 太平洋母婴安康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类型:女性保险 投保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的鉴定应在疾病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作出。如果自分娩结束之日起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三、共同被保险人(无论一胎或多胎)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共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共同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按份计算,并按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一、经身体检查,情况正常的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22 元。每份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如共同被保险人为多人(胎),保险金额由各共同被保险人均分。

二、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心音的被保险人,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8 元;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无共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四、投保人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赔偿问题:

进入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胎儿(婴儿,下同)为连带被保险人。

您可获得:

----身故保险金:一旦因分娩或意外伤害以致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如果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分娩以致死亡的,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核保要素:

一.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年龄。年龄是影响生育的首要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妊娠满35周,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孕(产)妇及其胎儿(新生儿)。孕妇年龄在正常的生育范围之内,如果是高龄产妇就相对危险。

2)性别。性别是仅次于年龄需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除在妊娠期间外总是要高于男性。这是一款针对孕妇的保险,对母婴均提供保障。

3)健康状况。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对生育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一因素当中,首先得注意既往病史。过去曾患过某种疾病或由外伤都成为既往病史。疾病的出现使得死亡率可能增加。体格是否适度、血压值、心跳频率等是否正常。因为这些的正常与否预示着种种疾病的有无或将来疾病发生的可能性等等。此外,今天的健康已不仅仅局限于身体无病的物理状态,同时还包括健康的行为、良好的心理状态,健全的性格等等,因为不健康的行为,不好的心理状态,扭曲的性格,同样会影响生育。

4)家族史。家族史包括家族病史所涉及的家族遗传和某些疾病遗传倾向。人的生理病理的生命现象通常受到基因的影响,尤其是家族遗传基因的影响。

5)投保前前检查。要求投保人通过指定医疗机构或专门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是为危险的第二次选择。在这一阶段,体检医师一是听取被保险人的告知。在听取告知的同时,还要适当地进行询问,以加深对信息的了解程度。二是进行身体检查。就是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进行物理检查。在检查当中,必须确定被检查者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

6)孕前体检报告。这作为投保人的书面证明之一,是为危险的第一次选择。 二.非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职业。职业按其危险度可分为事故危险职业、健康危险职业、工作环境危险职业。在核保时,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了解被保险人职业时,必须了解其所从事职业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工种及工作性质,以确定其所属哪一类职业,然后再确定是否承保或费率。 2)嗜好。在这里,嗜好主要是指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尤其是毒品的滥用等等。这些都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胎儿的健康。现代生活条件,嗜好的存在与否对母婴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已成为核保时不能不关注的因素。

3)环境。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主要是居住环境、工作环境等。社会环境则包括人际关系、周边社会状况等。环境对人的影响已是众所周知,好的环境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无疑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所以环境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核保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4)经济状况。这一方面要从投保人来看,看他是否有足够的收入来承担保费。这一因素的考虑,也是基于避免出现道德风险。核保人员必须接到保单的时候,应根据所投保险金额是否与其年龄、职业、婚姻等尤其是经济收入是否相符。一般参加保险人员,对于所要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都有明确地认识,如果险种与保险金额出现明显的不相符,那么此时的重新审核是十分必要的。

5)投保动机。顾名思义就是投保者参加保险的目的。它主要考虑是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主要可以结合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嗜好、以往纪录、有否隐瞒重要信息以及投保险种交费方式等方面予以考察。

6)保费缴纳方式。一般而言,保费的缴纳方式是采取自愿的方式,它一般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但在实务中,缴纳方式仍是作为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的判断依据之一。如果投保申请选择趸交的时候,道德风险相对要小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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