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申请表填写范本

2022-09-16

第一篇:护照申请表填写范本

护照申请表填写须知

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定要认真细致,逐项如实填写。在填写时,必须使用黑色或者蓝黑墨水,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具体项目的填写要求是:

第一页:

“申请人姓名”,填写本人姓名; “受理日期”等项目无需填写; 第二页:

“姓名”,填写本人现用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字,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民族”,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公民身份证号”,逐格填写; “出生地”,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 “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户口所在地”,填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户口所属派出所”,按户口簿上派出所的印章名称填写;

“政治面貌”,可以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或者民主党派的名称;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工作单位”,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填写原单位;

“联系电话”,填写可以直接联系的电话; “家庭住址”,填写现住址;

“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

“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填写此次拟前往的第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属第( )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国(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的情况;

“出境事由”,选择“旅游”一项;

“本人简历”,从初中开始,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第三页:

“境外邀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人的关系”,填写“自费出国旅游”;

“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境外人员的单位和地址用中文填写;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页:

“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境)。意见内容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和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境)等。负责出具意见的人员必须签名、加盖公章、注明准确的联系电话和日期。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篇:《涉税证明》申请表填写范本大全

涉税证明申请表

备注:(本审批表对应的涉税证明文号,由开具涉税证明的机关填写)

填写说明:

税务机关“拟证明的内容”,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填写的“证明涉税内容所属时间”、“需要证明的涉税情况”,逐项核实后填列;涉及证明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地方税收数额、欠税情况、税收违法记录等内容,应注意统计纳税人自身的涉税情况,排除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人的涉税情况;如证明内容较长,可另付同样大小纸张,并注明所附纸张页数;如有随附资料的,

也应注明随附资料名称及页数。

第三篇:填护照申请表须知

一、 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

(一) 《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二) 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 "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 "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

(五)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六) "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七) "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八)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情况。

(九) "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十) "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十一) 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不含过境国家),事由只能选择一项。

二、 关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说明。(新措施中取消)

(一) 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 国有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 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人单位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四) 上述

(一)

(二)

(三)类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 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

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

在外省、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人才的,由人才出具意见。

(六) 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意见。

(七) 在北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由其暂住地的派出所、应聘单位和档案所在地出具出国意见,待出入境管理处与户口所有地公安机关核查无误后,依法审批。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 关于相应证明材料的说明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口的要有户口卡片。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先到户口所有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外地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

2、 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照片标准: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兰色,着白色服装的请用淡兰色背景颜色,着其它颜色服装最好使用白色背景,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尺寸为半身证件照尺寸,即48毫米x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3、 根据您出国事由的不同,您还需要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是外文,须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 探亲访友:

(1) 邀请信,指正式邀请信或是有邀请内容的信件。

(2) 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指邀请人所在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身份或居住证明或在学、在职证明;被邀请人的前往地须与邀请人居住国一致。公派出国人员,也可由派出单位出具证明。

(3) 下列人员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居住证明:<1>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及随父母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父母已获得护照的,提交父母护照的复印件);<2>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

<3>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或市侨办的归侨侨眷证明或北京市政府侨办签发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

(4) 公派出国人员的家属随行出国的,提交公派单位同意随行的函件和公派人员的邀请信。 旅游:

(1) 个人出国旅游每人须提交旅行所需的不低于4000美元等值的国际流通货币外汇费用证明,即申请人名下的存单或银行证明或境外亲友以冻结帐户形式指定申请人使用的境外银行存单证明;

(2)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行团,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

出国留学:

(1)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1>国外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通过国内合法中介机构联系出国学习的,也可提交该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2>军队系统的自费留学人员须提交全军出国留学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非军队系统的自费留学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2) 公派留学: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定居:

提交拟前往国家的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馆、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也可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前往定居的邀请信和亲友在该国定居的证明。

就业:

(1) 个人应聘就业: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雇主雇佣、聘用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被聘雇人姓名、工作性质、工资职务、工作期限。

(2)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和外派单位与外派人员签订合同的副本。

(3) 由具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经该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

(1) 与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相适应的国外邀请函。

(2) 工作单位的派遣函或证明,法人本人出国免交派遣函,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属文化交流的,须提交北京市文化局或文化部出具的同意证明。

第四篇:护照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宜春市常住户口居民。

2、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护照。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申请资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二份(用钢笔填写),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二张(规格为48X33MM)。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交)、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处理时限

处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特殊情形

(一)已向公安机关通报的出境登记备案人员(包括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批准其出境申请: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三)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的,在单位驻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港澳团队旅游

旅游签注(L)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人员。有效期为7天或者14天,一次(或两次)进入有效。

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

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一、港澳旅游申请流程图

二、申请手续

(一) 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为48X33mm)三张;

(二) 提交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

(四)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20元。

再次申请:

一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请谨记,在香港如有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

■ 乱抛垃圾,随地吐痰,罚款港币1500元。

■ 乱过马路,最高罚款港币1500元

■ 坐的士前座及后座需配带安全带,违者罚款港币5000元

■ 在非吸烟区吸烟,最高罚款5000元

■ 汽车道路方向为左上右下。

香港服务电话:

■ 报警、急救电话:999

■ 旅游咨询、投诉电话:28070707

■ 如遗失旅游证件,请拨34132404电话求助

■ 消费者委员会电话:29292222

港澳探亲

探亲签注(T)发给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人员。该签注分为1个月一次、3个月

一次、3个月多次三类。持多次签注的,无每次

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子女探望父母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丧等特殊情况的其他人员,确有需要的,可签发给3个月多次签注。

其他人员,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居民及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的;

(三)有直系亲属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的;

(四)60周岁(含)以上、16周岁(含)以下人员探望近亲属的;

(五)近亲属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六) 近亲属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丧的;

(七)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特殊的其他情形。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二、申请手续

我市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须交验原件。

(三) 持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免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接受培训、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分别提交其载有学生类、培训类、工作类和亲属类香港“进入许可”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五)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六)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七)属于赴港澳探病的,还须提交港澳近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

(八)属于赴港澳奔丧的,还须提交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三、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再次申请: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商务

商务签注(S)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该签注分为7天一次、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五类。持多次签注的,在有

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

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内地居民赴港澳

商务签注

一、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上述人员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二、企业备案申请手续

达到当地最低纳税标准,要求申请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企业,首先要在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企业备案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提交《江西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备案审批表》(简称备案审批表)和《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报备名单表》(简称报备名单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属高新科技企业的,提交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驻华机构办事处可免交纳税和创汇证明。

4、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办证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江西省企业申办非公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简称资格认定书)。

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年审时可凭原资格认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直接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发给资格认定书。

四、备案企业人员申请手续

备案企业人员申请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该企业为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五、未经备案人员申请手续

未经备案人员需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申请表中的“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所在企业或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申请人与企业签定的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授权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14天一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20元。

3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100元。

1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100元。

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一项3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单程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同行);

(二)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在港澳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

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子女。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内地六十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四)内地十八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五)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注: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夫妻团聚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丈夫或妻子定居香港或澳门,可申请往港澳夫妻团聚。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同赴港澳定居。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三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结婚证明遗失或九四年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结婚时间确实无法认定的,可采用DNA检测,以其长子(女)出生时间的前一年作为结婚时间;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5、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其意见。

照顾父母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港澳的父母均年满60周岁;

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子女;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三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父(母)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

6、提交本人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确实无法提供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应采用DNA检测。

7、提交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提交其他兄弟姐妹不再申请的协议书。

8、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其意见。

无依靠老人投靠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年满60周岁,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三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澳门地区被投靠亲属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

5、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其意见。

无依靠儿童投靠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且未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无依靠小孩(包括被合法收养子女),父母均在港、澳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或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三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三张。

2、提交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交)、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被投靠港澳亲属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亲属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2)孤儿投靠亲属的,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养父母的,提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①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被收养关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②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③1998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6、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1)在校初中以上(含初中)学生,由其所在学校负责人出具意见。

(2)初中以下学生及还未上学的儿童,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其意见。

继承财产

一、申请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二、申请手续

申请去港澳继承财产的,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无法定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父或母是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七年后的,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后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注:对于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类别(如照顾父母、子女投靠、夫妻团聚等)的,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条件申请,不能多种类别一起申请。

二、申请手续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四份(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居性居民子女申请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四份(浅蓝色和白色)。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X33mm)三张。

(二)提交申请人及其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的,要提交与相关出生证明资料,如确无法认定的,作DNA检验;作DNA检验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安排检验,申请人自行去医院所作的DNA检验结果不予承认;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是补办的,要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底册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对其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到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从其身份证无法辨别出其前往港、澳定居时间的,须提供能证实其父母早年在港、澳定居的证明资料(如在校读书的成绩单、工作的工资单等)。

第五篇:护照申请说明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六个月内)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灰色背景)一张。

2、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本市集体户口的居民提交集体户口卡片。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5、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填写申请表上监护人同意出境的意见(所有监护人或者有监护权的机构均应当签署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址、办公时间、乘车路线:

东城分局金宝街受理点: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西城分局新壁街受理点:西城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西城区新壁街3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70路、14路公交车,和平门内下车;乘坐44路、66路、67路、301路、673路、808路、826路、特2路、特4路、特7路公交车,和平门东站下车;乘坐地铁和平门站下车,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向西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6:30

西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梁家园胡同受理点:原宣武区公安分局门口东侧(梁家园胡同1号)乘坐23路、14路、5路、57路、102路、105路、66路、7路、15路至虎坊桥站下车。乘坐地铁2号线和平门站下车出南口,沿南新华街向南约1000米路西侧梁家园胡同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6:30

朝阳分局:北京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乘坐421路、405路、416路、运通104路、659路麦子店西街下车。

办公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海淀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乘坐505路、746路、967路、733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3:00——17:00

丰台分局:丰台区丰管路58—2号。乘车路线:乘349路、845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车,丰台东大街站下车;乘坐6

17、4

59、678路公交车,丰台游泳厂北路站。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00——17:00

通州分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一楼大厅(通州区陈列馆路475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615路、667路、公交车,焦王庄路口站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00——17:00

顺义分局:顺义分局南门西侧(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乘坐955路、顺义环1路公交车,五里仓下车;乘坐915路公交车,梅沟营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昌平分局:昌平区昌盛园邮局院内(昌平区南环东路与亢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乘坐345快、881路、883路公交车,昌平西环南路下车,转乘昌1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889路京科苑站下车;乘坐地铁昌平线南邵站下车,转乘昌2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493路、小5路公交车,东关南里小区南门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6:30

大兴分局:大兴公安分局户证大厅内(北京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乘坐410路、610路、631路、631(快)路、957(快)路、456路、968路、937(支)路公交车,大兴区医院站下车。乘地铁4号线黄村西大街B出口,向前50米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 13:30——17:0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石景山古城南里甲1号)。乘车路线:乘坐地铁1号线、337路、958路到石景山古城站下,向西200米到红绿灯,向南约200米路东。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公安分局门口(北京门头沟新桥大街45号)。乘坐336路、370路、运通101路、929路、931路、959路、977路新桥大街站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房山分局:房山分局全程办事代理综合服务大厅(北京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乘坐616路、836路、837路、839路汽车良乡北关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平谷分局:平谷区综合服务大厅7层(北京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乘坐918路至区医院站下车向南1000米路西,平谷区内乘坐环城2路国际公寓站下车向北500米路西。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怀柔分局:怀柔区泉河派出所北侧(北京怀柔区湖光小区13号)。乘车路线:916路、861路、862路至湖光小区站。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3:30——17:30

密云县局:密云县公安局西侧楼(密云县西大桥路12号)。乘坐980路、987路至种子公司站下车往西,6路、7路、8路至密云县公安局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1:3013:30——17:30

延庆县局:延庆县公安局院西侧(北京延庆县延庆镇湖南路18号)。乘坐环一路至县公安局门口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8:00——11:30 14:00——17:30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乘坐44路、13 路、116路、117路、特2路公交车,北小街豁口下车;乘坐674路、406路公交车,东直门北小街路口北下车。乘坐地铁在雍和宫站下车往东1000米即到。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7:00

办公电话:84020101(咨询电话)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时限特殊说明:本市居民换发非本市签发的护照的、补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护照的、姓名中含有冷僻字的、户籍从军队迁入本市的、户籍迁入本市不足十年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除外。

注:遇到法定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十五日内签发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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