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本

2022-11-14

第一篇: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本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山东365名养殖户

地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地址:联系方式: 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住所地: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

2、

3、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第二篇:行政起诉状范本及格式2

起诉状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0年6月24日,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大屋陈办事处,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1011119006242098,电话:68905387。

委托代理人1:?,性别:女,出身日期:1992年,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08014231,电话:13237113243。

委托代理人2:?,性别:男,出身日期:1992年,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08080049,电话:13625158330。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9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屏,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洪公(关)行政教决字

【2011】第194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

2.

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因涉嫌嫖娼被洪山区公安分局在鲁磨路某洗脚城抓获,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洪公(关)行政决字[2011]第1943号)。同日,被告洪

山区公安分局又基于同一事实对原告作出洪公(关)行收教决字[2011]第194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收容教育六个月。首先,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书依据的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但是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在法律适用上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进行处罚,法律责任仅限于:拘留、罚款。

其次,被告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原告认为本次违法实属初次。并且原告已被处以十五日拘留,已经受到教育,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公安机关的处罚目的已经达到。根据执法适当性的原则,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嫖娼行为,没有必要收容教育。原告的行为已受到相应的处罚,若再对其收容教育并且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执法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

原告以自由。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第三篇: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第四篇: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起诉状

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冯 玲,女,1987年 06月 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徐梅路东湾14号, 电话:1580030649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包括: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护理费 元;误工费 元;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 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 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维放男63岁 汉族 出生:1949年10月04日住:简阳市新市镇永和村2组58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879959593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芦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日新联系电话:15932899989

被告:丁家云

被告:吴斯林

被告:彭接友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44837.48元。(详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日下午4点三十分左右,原告在为被告丁家云、吴文娇夫妇家建房做外墙粉刷时,因二层二架的一根架栓料从中折断,从高达六米多的架桥上摔落下来,造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胸口椎体前脱位。原告摔落下来之后由被告吴斯林及被告丁家云之妻吴文娇送往芦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原告的伤势很重,但是住院治疗仅仅28天,因为三被告仅仅只彭接友支付15000元急诊费和前面几天的住院费后,便再也不管了,原告被迫只得于2011年9月30日好转住院。2011年12月16日由芦溪县司法局新泉司法所委托,

经萍乡市芦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伤残七级,误工日评定为24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出院后,就作为雇工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虽经芦溪县司法局新泉乡司法所多次耐心调解做工作,但是,三被告就是不承担责任,互相推诿,让原告的生活雪上加霜,原告受伤后,原本就困难重重的家庭更陷困境(因为家中还有壹级残疾的妻子需要照料)。因三被告皆不愿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芦溪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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