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2023-02-04

第一篇:关于土地转让的协议书

关于土地永久性转让协议书

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条件如下:

一、甲方现有土地()亩,并永久性转让给经双方协商定价为元/亩,共元。 地理坐标四至范围:东靠,西靠, 北靠,南靠。

二、流转手续由甲方负责变更到乙方名下,包括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

三、付款方式:双方签字协议生效时乙方给甲方一次性付清田款 元,甲方负责将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如果甲方违约付给乙方田款的一倍,如果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所付款。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双方如有乙方违约,赔偿另一方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人一份。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近来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讨论帖子。

居然有许多朋友说它不合法或者失效了,还说造成许多冤案等等,其实是他们对税总堵住了某些“税务策划者”的财路所做的发泄情绪而已,为了说明此文的前世今身,我从借用朋友的文章方法分析一下:

从目前中国境内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实务和实践来看,股权转让意图规避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或者筹划,大行其道。但是,大家经常这样做或者选择这条路径,并不意味着这条路就能绝对规避高额税费,反而搞不好弄得进退维谷。希望企业策划时引以为鉴。下面是具体内容,请参考! 【背景和示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到国土部门属下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再在其土地所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间涉及土地转让的税费,转让金大约每平方米土地30多元;契税,成交价的3%,以及其余零星费用。土地成交价往往金额巨大,随之交易税费一般亦为数不低。为省税费,有的土地交易双方不愿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是采取转让原土地权利人(公司)股权的方式,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通过取得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比如,甲将他于3年前以2000万元价格取得的一块土地转让给乙,两人经协商谈妥,甲以1.9亿元的市场公允价格将这47500平方米商住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如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交易,则转让金(费)为150多万元,契税为570万元。该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为甲与另一人,甲持股权90%,另一人占股权10%,该贸易公司专为取得土地注册成立,没有开展其他业务,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证实如此。于是,甲与另一股东签名,将贸易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与乙指定的另一人,并到工商局办理了贸易公司股东变更、章程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手续,乙成为贸易公司股东,从而实际获得土地。 以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贸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民事活动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在它内部,无论股东、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名称、章程等登记事项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影响它在法律上享有的独立人格地位。因此,如土地权利人内部发生变化,只需要到工商局部门办变更登记即可;如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变化,按《土地登记规则》,应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缴交转让金、契税等税费。 【法律分析】:

那么,采用以上做法转让土地岂非很“着数”?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

(一)受让土地后,乙虽然实际拥有了可供开发的土地,但是当乙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却只能将20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计入产品,与实际取得土地的成本1.9亿元相比,不能计入成本的差额达1.7亿元。若又按土地增值税最低30%计算,乙将至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7亿元×30%=5100万元,还将增加企业所得应纳税收入(1.7亿元-5100万元)=1.190亿元,如按25%所得税率计,为2975万元。加起来,须至少纳税高达8075万元!

其次,

(二)那么,可否以贸易公司名义申请土地评估,增加土地价值为1.9亿元,然后请求税务机关确认此为开发产品的土地成本?这是做不到的。因为,贸易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时,公司名下土地价值在帐面净值上为2000万元,而乙收购甲对贸易公司所持100%股权时,不论将股权交易价写成多少,土地资产隐含的评估增值1.7亿元在税收上没有确认实现,因此不能按1.9亿元作为计税成本。

再次,

(三)那又能否在乙完成了对贸易公司全部股权的收购后,由贸易公司将整体资产转让给乙控股的另一间开发公司,以换取对开发公司的股权?当贸易公司的唯一资产为这块土地,评估价值为1.9亿元,开发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协议,将作价1.9亿元的土地资产整体转让给开发公司,贸易公司只要不收取非股权支付价,就可以不必计算资产视同销售所得1.7亿元的所得税,开发公司也可以按1.9亿元作为计税成本。这样做是合法的,也不是不可以操作。但是,开发公司接受贸易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后,土地权利要从贸易公司过户到开发公司名下,仍要支付契税(1.9亿元×3%)=570万元和转让金150多万元。贸易公司在收回投资时,将作为资产转让所得体现评估增值额,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按25%税率计,亦是为数不低!只不过延迟一点交纳而已,意义不大。

因此,以买卖公司股权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并不能节省税费。 【目前现状】

不过,实际上,商业用地或者住宅用地开发时,很多开发公司实际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成本风险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购买的房价上;而工业用地开发时,自己的土地增值税自己来承受,同时依靠企业的财务处理来消化该部税费。

上述措施都逃避不了未来潜伏和未来将要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等重大缴税科目,只是各有套路而已;而实际上目前暂时通过股权转让,来规避以资产转让形式现实存在的土地税费。总之通俗一句话,现在规避掉重额税费,以后会怎么样,视具体情况而定,总比当前付出现实巨大成本好!这也是很多企业的考量因素,也是目前全国范围内股权转让形式下进土地买卖大行其道的原因。 【国家现有的规定】

第一,纯土地资产的公司,全部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不能作为投资形式规避增值税。改变原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者联营方式的出资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也需要缴纳税费。这也是与本文乙方进行房产开发时,股权转让款不能计入资产成本相对应的。 【最后的对策和结论】

一、股权转让仍是目前规避土地增值税的不二手段,虽然未来不管土地属性如何,税费成本未来也会得到相应解决,总比现在缴税强;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公司如果只存在土地资产而无其他具体实业的,应当部分转让、逐次转让,分期转让,避免一次性转让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重大关注。(而目前税务部门出台的批复也只针对一次性股权转让的个案,并未出台系统文件)

三、受让方企业家要有心理准备,不应简单理解股权转让了,以后这类税费就没有了。土地开发时最终成本始终需要靠帐面体现出来,帐面体现不了,节税目的就达不到。应当作长远和综合性的税务筹划。 附件1【有关股权一次性转让,须缴纳税费】: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〇年九月五日

附件2【以土地作为投资方式的,2006年之后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3、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你们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关键是投资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投资行为在2006年3月2日之后就要按照规定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不能适用财税[1995]48号的优惠规定。

第三篇:土地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双方共同恪守的条款。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转让地块位于东英镇美鳌村委会文英村,土地使用面积为0.42亩(长

米,宽

米);东至公路;西至石洞;南至钟正章;北至钟青(注以甲方实地指界为主)。

2、转让地块现地各为白南坡,早已丢荒至今。

二、转让方式

1、甲方同意把该地块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永久性使用,转让地块使用面积为0.42亩,(折281平方米,以实地丈量所得面积为主)。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方式由乙方自行使用,甲方(包括其所有家属及其无关人员)无权干涉。

3、如果该转让地块遇到国家政策性征用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地协助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相关事宜,政府征用的所有赔偿金(含土地征用款及地面物赔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索取任何补偿款。

4、如果甲方以任何借口拒配合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的手续事宜而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要按原土地转让价款之3倍乘以年限数补偿给乙方,并赔偿所有地面设施费用。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

1、该地块转让价款每亩壹拾贰万元,共计人民币50520元。

2、支付方式:两次支付,预付一万元,土地界限明确后付余款。

四、转让地块权属确认及纠纷处理责任:

1、权属确认:该地块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土地权属及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地块原有的权属与使用权即时失效(即甲方对该转让地块将不再拥有任何权属。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权属后,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由原土地出让方自行处理,受让方配合,此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让方负责,与受让方无关。

3、乙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遇到与权属纠纷无关之损失,乙方自行担负,跟甲方无关。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后,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修订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3、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家属(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家属(签字):

证明人:

订立日期:

土地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双方共同恪守的条款。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转让地块位于东英镇美鳌村委会文英村,土地使用面积为0.67亩(长

米,宽

米);东至公路;西至钟振英;南至公路;北至钟泽民(注以甲方实地指界为主)。

2、转让地块现地各为白南坡,早已丢荒至今。

二、转让方式

1、甲方同意把该地块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永久性使用,转让地块使用面积为0.67亩,(折447.5平方米,以实地丈量所得面积为主)。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方式由乙方自行使用,甲方(包括其所有家属及其无关人员)无权干涉。

3、如果该转让地块遇到国家政策性征用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地协助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相关事宜,政府征用的所有赔偿金(含土地征用款及地面物赔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索取任何补偿款。

4、如果甲方以任何借口拒配合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的手续事宜而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要按原土地转让价款之3倍乘以年限数补偿给乙方,并赔偿所有地面设施费用。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

1、该地块转让价款每亩捌万零肆佰元,共计人民币80400元。

2、支付方式:两次支付,预付一万元,土地界限明确后付余款。

四、转让地块权属确认及纠纷处理责任:

1、权属确认:该地块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土地权属及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地块原有的权属与使用权即时失效(即甲方对该转让地块将不再拥有任何权属。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权属后,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由原土地出让方自行处理,受让方配合,此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让方负责,与受让方无关。

3、乙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遇到与权属纠纷无关之损失,乙方自行担负,跟甲方无关。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后,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修订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3、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家属(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家属(签字):

证明人:

订立日期:

土地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双方共同恪守的条款。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转让地块位于东英镇美鳌村委会文英村,土地使用面积为0.071亩(长

米,宽

米);东至公路;西至钟正章;南至钟正章;北至钟正章(注以甲方实地指界为主)。

2、转让地块现地各为白南坡,早已丢荒至今。

二、转让方式

1、甲方同意把该地块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永久性使用,转让地块使用面积为0.071亩,(折47.7平方米,以实地丈量所得面积为主)。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方式由乙方自行使用,甲方(包括其所有家属及其无关人员)无权干涉。

3、如果该转让地块遇到国家政策性征用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地协助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相关事宜,政府征用的所有赔偿金(含土地征用款及地面物赔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索取任何补偿款。

4、如果甲方以任何借口拒配合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的手续事宜而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要按原土地转让价款之3倍乘以年限数补偿给乙方,并赔偿所有地面设施费用。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

1、该地块转让价款每亩捌仟伍佰贰拾元,共计人民币8520元。

2、支付方式:两次支付,预付一万元,土地界限明确后付余款。

四、转让地块权属确认及纠纷处理责任:

1、权属确认:该地块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土地权属及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地块原有的权属与使用权即时失效(即甲方对该转让地块将不再拥有任何权属。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权属后,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由原土地出让方自行处理,受让方配合,此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让方负责,与受让方无关。

3、乙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遇到与权属纠纷无关之损失,乙方自行担负,跟甲方无关。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后,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修订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3、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家属(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家属(签字):

证明人:

订立日期:

土地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双方共同恪守的条款。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转让地块位于东英镇美鳌村委会文英村,土地使用面积为0.029亩(长

米,宽

米);东至钟正章;西至钟正章;南至钟正章;北至钟正章(注以甲方实地指界为主)。

2、转让地块现地各为白南坡,早已丢荒至今。

二、转让方式

1、甲方同意把该地块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永久性使用,转让地块使用面积为0.029亩,(折19.7平方米,以实地丈量所得面积为主)。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方式由乙方自行使用,甲方(包括其所有家属及其无关人员)无权干涉。

3、如果该转让地块遇到国家政策性征用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地协助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相关事宜,政府征用的所有赔偿金(含土地征用款及地面物赔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索取任何补偿款。

4、如果甲方以任何借口拒配合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的手续事宜而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要按原土地转让价款之3倍乘以年限数补偿给乙方,并赔偿所有地面设施费用。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

1、该地块转让价款每亩叁仟肆佰捌拾元,共计人民币3480元。

2、支付方式:两次支付,预付一万元,土地界限明确后付余款。

四、转让地块权属确认及纠纷处理责任:

1、权属确认:该地块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土地权属及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地块原有的权属与使用权即时失效(即甲方对该转让地块将不再拥有任何权属。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权属后,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由原土地出让方自行处理,受让方配合,此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让方负责,与受让方无关。

3、乙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遇到与权属纠纷无关之损失,乙方自行担负,跟甲方无关。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后,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修订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3、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家属(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家属(签字):

证明人:

订立日期:

土地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双方共同恪守的条款。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转让地块位于东英镇美鳌村委会文英村,土地使用面积为0.032亩(长

米,宽

米);东至钟泽民;西至钟泽民;南至钟泽民;北至钟泽民(注以甲方实地指界为主)。

2、转让地块现地各为白南坡,早已丢荒至今。

二、转让方式

1、甲方同意把该地块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永久性使用,转让地块使用面积为0.032亩,(折21平方米,以实地丈量所得面积为主)。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方式由乙方自行使用,甲方(包括其所有家属及其无关人员)无权干涉。

3、如果该转让地块遇到国家政策性征用时,甲方必须无条件地协助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相关事宜,政府征用的所有赔偿金(含土地征用款及地面物赔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索取任何补偿款。

4、如果甲方以任何借口拒配合乙方办理土地征用的手续事宜而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要按原土地转让价款之3倍乘以年限数补偿给乙方,并赔偿所有地面设施费用。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

1、该地块转让价款每亩叁仟捌佰捌拾元,共计人民币3880元。

2、支付方式:两次支付,预付一万元,土地界限明确后付余款。

四、转让地块权属确认及纠纷处理责任:

1、权属确认:该地块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土地权属及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地块原有的权属与使用权即时失效(即甲方对该转让地块将不再拥有任何权属。

2、乙方取得该转让地块权属后,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由原土地出让方自行处理,受让方配合,此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让方负责,与受让方无关。

3、乙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如遇到与权属纠纷无关之损失,乙方自行担负,跟甲方无关。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达成后,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修订后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3、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家属(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家属(签字):

证明人:

订立日期:

第四篇:土地转让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生产经营建工厂的需要,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甲方购买其位于深圳市

开发区地段的土地,现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乙方依法享有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在土地法使用权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及依法转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乙方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地段(详细座标见红线图)。土地总面积经双方测量确定为 平方米(实际面积以转让地块的红线图范围面积为准)。

第三条:转让土地的价格

甲方转让的土地以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共计总金额为元人民币(大

共5页 写:陆佰陆拾柒万壹仟陆佰元正)。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时间

1、合同签定后,第一期付款,乙方向甲方付定金300万元人民币。

2、余款在合同签订日起两年内付清。

第五条: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

甲方于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转让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使用年限

甲方转让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伍拾年。从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至二O五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七条: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的责任:

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完成该块转让土地的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三通一平”的工作。

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土地转让的下列事项:

(1)在合同签订后,协助乙方向国土管理局办理乙方使用该土地的各项土地转让手续,直至宝安区国土分局与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2)协助乙方办理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宿舍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的设计规则许可、报建施工审批、领取《房地产权证》等各项手续。

共5页 (3)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委托的有关该土地的其它事项。

(4)因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方而引起的土地权属和工农关系方面的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民事、经济法律责任。而且,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确保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不受第三方的侵犯。

乙方的责任:

1、 甲方在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有关手续时,乙方须尽力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因乙方延误提供有关资料时间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2、 本合同所载明转让的土地在其报批办理手续过程中,宝安区国土分局所收取的土地出让费,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费由乙方承担。

3、 乙方用地内的水、电、道路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规划和建设,所发生的建设和增容费等均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应依法配合当地行政部门的治安、计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工作。

5、 乙方在厂房建成使用后,协助甲方解决本村青年就业人员,工业区内产生的废品在同等条件下全部由甲方负责回收;并按土地面积计算,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向甲方缴交管理费(按实际生产时间收取) 。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书内容条款有关规定,若由于

共5页 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应付的款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天计算,以乙方所欠甲方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给甲方,如逾期六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书,收回所转让的土地。

3、 如甲方不能按期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天计算,以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已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逾期六个月不能交付全部土地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收回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费,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间,凡因执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可将争议提交给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协议书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书及其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土地的红线图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

共5页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法定代表:

受让方:

法定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

共5页

第五篇: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明晰产权,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下荫营村新城大道附近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偿转让于乙方用于建设***项目,特订立本转让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乙方依法享有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在土地法使用权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及依法转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乙方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土地概况

1、转让土地名称: (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

2、坐落于 地段,土地面积: 亩(大写 )。

3、甲方转让土地的四至范围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四至界限见规划图)

4、用途: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养老项目建设,未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其他建设。

第三条 土地转让价格、方式

1、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将 亩土地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商议确定,土地转让价为 万元/亩,共计 元 (大写: )。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一次性付给甲方定金 元;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支付土地转让金的 %,即 万元;待甲方把土地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应付清剩余的土地转让款 万元。

第四条 土地交付使用时间

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转让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年限

甲方转让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协议约定收取转让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转让土地的行为。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协议和收回转让土地。

6、若因该宗地权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该土地在此以前所发生的债务由甲方负责清还。

7、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变更手续及相关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转让期内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协议、收回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2、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乙方应按本协议条款规定按期支付甲方土地出让款。

4、乙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破坏周边环境和设施,使国家和他人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时生效,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视为违约。

1、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按期支付土地转让款,甲方有权收回转让土地,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若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土地,乙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

3、乙方在接收到甲方转让的土地后两年内如不按期建设完工原定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转让土地,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在乙方建筑过程中,不得阻挡、干扰乙方正常工程进程;同时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不得多占甲方土地。

第八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转让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转让协议:

1、乙方不依照协议交付转让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一方违约致使转让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4、转让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转让协议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4 本转让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荫营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协议不因转让方、受让方负责人变更而影响本协议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两委成员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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