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之道

2023-06-12

第一篇:中小企业融资解决之道

PPP融资困局及解决之道

张继峰 北京云天新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当前,PPP如火如荼,财政部入库项目已超过10万亿,加之省市级PPP项目库入库项目,规模预计至少30万亿以上。与政府的“热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间对PPP的态度“冷淡”,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屈指可数(数量可能不少,但总金额占比很少);即便具有国有背景的施工企业饶有兴趣,到目前为止,PPP项目落地率(签约率)也不足5%(目前签约率仅为4.8%)。究其原因,PPP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但融资难只是表象,深层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试图分析民营资本、(国有)工程资本和金融资本对PPP项目融资(投资)的困局及其原因,探讨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民营资本的投融资困局

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顾虑和困局,很多文章已经分析的很全面了。例如管清友教授的《民营资本参与PPP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总结了十大障碍,包括主管机构交叉重叠、PPP上位法未建立、中西部市县财政预算有限、政府契约意识淡薄、营改增后税负困局、收益率偏低、民企融资困难,等等。这些问题部分是PPP全局性和共性的,无论民企还是国企都面临;有些则是民企单独面临的问题。从本文的重点——投融资角度讲,民营资本参与PPP的困局,主要有:

一是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更为困难,融资成本更高。原因是国有企业具有先天的融资优势,金融机构为国有企业融资,不会有“终极风险”的顾虑,即使国企违约或破产,一般也会有其他方式补偿或化解;而为民营企业融资则不同。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已经造成了PPP领域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挤出效应。

二是投资回报率限制。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看重投资回报率,原因是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高,使得其投资回报率必须高于国有企业,才能取得相当的投资利润;此外,民营企业一般也愿意承受比国企更高的风险,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

三是资产流动性差,民营资本担心被“套牢”。PPP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期限长,经营现金流少,资产难以证券化,流动性差,因此,民营企业投入后难以退出或变现,担心巨额投入被“套牢”。

四是法律权益保障不足。众所周知,当前PPP法律制度建设不足,现有大部分制度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政策级别,位阶都很低,这些文件如与公司法、税法、招投标法等高位阶的法律相冲突的时候,都得让位,这对社会资本权益的保障非常不利;另一方面,没有上位法对社会资本的权益保护,民营资本顾虑重重:如果政府方违约,民营资本权益没有法律对其提供保障,能够借助的救济渠道也十分有限(尚不明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且立案难、执行难,也使得救济效果不能被民营资本所期待。

二、工程资本的投融资困局

当前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多为工程资本,即各类施工企业。工程资本参与PPP的目的,是通过投资人身份锁定工程项目,赚取施工利润,其与国家期望的真正的社会资本有一定差异:国家推行PPP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公共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解决政府投资方面的资金压力,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扩张,又发挥社会资本资金和专业管理能力方面的优势,还为民间社会资本找到稳定投资的“出口”。社会资本的责任不仅是“B”——建设,更主要的是“O”——经营和管理。但如前所述,由于民营资本参与PPP的众多顾虑,目前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主要还是国企施工企业,而这些工程资本的优势主要在“B”,目的是赚取施工利润,对“O”兴趣索然。

国有工程资本,主要是各类大型施工企业,例如中建、中铁、中铁建、中交、中冶,等等。国有工程资本多为已上市的大型集团公司,即便没有上市,由于其规模和国有背景,财务管理制度也较为严格。因此,工程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投融资困局,与民营资本不同,主要有:

一是项目建设资金不能全部由自身出资(规模很小的项目或BOT项目除外)。原因是任何规模的工程资本的自有资金都是有限的,为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必须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项目中,因此项目主要资金来源必须通过融资。

二是工程资本不能自己融资建PPP项目(即不能作为融资主体,BOT项目除外)。原因同上,同时自己融资会增加自身负债。现行操作模式一般是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

三是工程资本不能控股项目公司。因为如果工程资本控股项目公司,则要对项目公司并表处理,项目公司融资形成的债务则变成了工程资本自身的债务。

四是工程资本不能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因为如果为项目公司担保,则增加了工程资本自身的或有负债,终极风险则转移到工程资本本身。工程资本多数是上市公司或其子、孙公司,财务审计严格,其或有负债不能无限扩张。

三、金融资本的投融资困局 金融资本,在官方的PPP政策制度中鲜有提及,实际就是指参与PPP项目的金融机构,也即为社会资本或PPP项目SPV公司提供资金的“金主”。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来讲,金融资本就是他们的融资对象,对他们来讲就是融资;而对金融资本来讲,其参与PPP项目表现为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金融资本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产业基金(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为主为主。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投融资困局,主要有:

一是金融资本只想做债权投资。金融资本只想做债权融资,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主观原因是,PPP项目投资金额大,期限长,收益率低,且多数项目为市政、民生类项目,未来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退出,金融资本并不能指望像其他股权投资项目一样,未来在资本市场实现超额回报,因此,金融资本不想成为真正的股东,而是期望在“资产荒”的背景下,寻找风险相对较低的资产进行债权投资,PPP项目则是这种安全的“猎物”;客观原因是,由于PPP项目融资规模大,成本控制严格,目前有竞争优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拥有“低价资金”优势的银行和保险;而又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目前为分业经营状态,银行、保险本身只能做债权投资,不能做真正的股权投资,不能投资实体(保险资金可有限投资股权和实体),尽管可以通过信托、基金、资管计划投资项目公司股权,但他们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希望控制或接管项目公司,因为即便接管了项目公司,处置了资产,也只能收回融资本息及罚金等基本收入,没有超额收入,因此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真实目的,还是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

二是金融资本债权投资需要增信。由于金融资本只做债权投资,则需要融资主体的实力和信用符合金融机构的要求;而目前多数PPP项目融资主体为项目公司(SPV)本身,项目公司刚刚成立,没有实力和信用可供参考,因此金融资本需要由其他主体为项目公司增信。通常的增信主体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方或关联公司。

在这里,我们想重点强调一个实务界经常容易混淆的问题:担保和增信。

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法定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金融领域,一般涉及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类。

增信,就是增进信用,起源于企业发行债券的金融活动。狭义增信是指债券的信用评级(包括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广义是指一切能够为融资提供有利支持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广义增信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担保的五种方式,还包括诸如信用评级、人大及政府出具的相应决议、承诺函、安慰函、回购安排、可行性缺口补助、未来应收款账户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缴交保证金、购买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等等。

担保方式,属于增信措施;但增信措施,不一定是担保方式。增信措施里,有“强增信”和“弱增信”之分。“强增信”一般具备的特征是,符合法定的担保方式(五种方式之一),且担保人担保能力强,或担保物足值且容易变现;“弱增信”则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些特征。举例说明:某项目融资10亿,以位于一线城市繁华地段价值30亿的商业房产作为抵押,则该抵押增信措施为“强增信”,因为抵押物价值稳定且容易变现;相反,同一项目,如抵押物为某边远县城某特种工业企业机器设备,则该抵押只能是“弱增信”,原因是特种工业机器设备价值变化较大,变现较难。又如,某收费公路项目增信措施为项目公司的收费权质押,收费不足部分,由当地县政府财政(县财政上年收入仅为5亿元)出函承诺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增信措施。乍一看,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县财政缺口补助,增信措施足够有效。但实际上,收费公路通行量仅为预测,并不可靠;且未来收费权质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质押,在担保法上没有法律保障(目前受法律保护的应收账款质押仅为贸易项下已经形成了的现实应收账款,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合法登记);另一方面,由于该县财政实力较弱,且财政的承诺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因此,该项目的两个增信措施均为“弱增信”。

由于我国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较为成熟和严格,且由于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债权投资特征,使得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投融资时,一般需要政府或社会资本对项目融资提供“强增信”。 如前所述,工程资本一般不会为项目公司提供强增信(抵押或保证);而现行多数政策要求,政府方也一般不能为项目公司提供强增信,增信主体缺失,已成为PPP融资困境的一大主因。

实践中,政府和社会资本一直呼吁,以项目公司(SPV公司)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进行“有限追索”融资(仅以SPV公司本身作为融资追索主体,不向其股东方追索),希望金融机构能够金融创新,接受这种“收费权质押的有限追索融资”。其实,不是金融机构不愿创新,“收费权质押的有限追索融资”有两个金融机构不能接受的现实问题:一是PPP项目多为市政、民生项目,很多并无可靠、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即便有,能够确保覆盖融资本息的项目也凤毛麟角,因此项目公司的收益并不稳定、不可靠、不足够,金融机构无法基于这种不确定性进行融资;二是上述提到的法律上的障碍,即我国担保法尚未承认未来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地位,未形成的应收账款收费权,金融机构无法办理质押登记,也无法变现,因此通常不能将其视为“强增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风险防控水平最高,对增信措施、担保方式有效性、覆盖率及其法律效力要求很高,不愿冒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很难完全依靠这种有限追索增信措施。(可以接受作为增信措施,但还是要提供其他“强增信”)。

三是金融工具期限与PPP项目期限错配。目前参与PPP项目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理财、保险资金、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短融、中票、PPN等)、ABS、融资租赁等。各类资管计划、基金,实质并非真正的金融工具,而是上述工具的通道。这些金融工具的期限通常为5-10年(如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是5-15年;银行理财一般是3-5年,最长8-10年;债券最长一般为7-10年),最长的一般也只有15年,保险资金可以相对较长,但最长也仅为15-20年,且保险资金条件甚高,一般项目进不了保险的法眼。金融工具的期限与PPP项目动辄20、30年的运营期相比,显然不足以满足。对于经营类项目,还可以考虑在中后期发行ABS解决前期融资到期问题,但对于非经营类项目,如何解决期限错配,是当前PPP融资的一大难题。

四、PPP融资困境的解决之道

PPP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PPP融资困境,提高PPP项目落地率,也要从供给侧入手,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发挥市场的主导和决定性作用。上述PPP融资困境,有些是深层次问题,如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深化体制改革去解决;有些是近期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此外,解决PPP融资困境要真正从市场着眼,从机制入手,而不能仅靠发个文“鼓励„„”,要了解社会资本真正的关切和困境,以政府引导、市场化参与的思路解决问题。

在现有形势下,PPP融资困境的解决之道包括:

(一)尽快出台“PPP基本法”

加快推进PPP立法,已成为业内共识。前有财政部推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后有发改委成立《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启动PPP法治化进程。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也为PPP立法定调:两法合一,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加快立法进程。“PPP基本法”的出台指日可待。笔者同时认为,PPP立法应站在法治的高度,将PPP法制定成一部真正的法(避免成为一部“法政策”)——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和保障,实体和程序的统一与平衡

从上述PPP融资困境,笔者建议PPP基本法应至少包含的原则或内容有:

一是平等主体意识和诚信契约精神。PPP参与主体天然具有不对等的倾向(一方是具有公权力的政府,一方是社会资本),天平极易向政府一方倾斜。因此,政府和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作中应主体地位平等,应秉承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这方面目前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层面还有所欠缺,“官本位”思想还部分存在,诚信守约意识还没有全面到位。PPP基本法不仅要规范行为,还应有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有人提出的“地方政府不履约上级政府强制扣款”,是否可行,可以商榷。

二是诉讼法、程序法保障社会资本救济途径。一方面PPP基本法应明确PPP合同履行争议的救济途径,哪些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何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什么样的情况走仲裁程序,立案的条件有哪些,应条文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在程序法上进行合理设计(如异地管辖),避免地方政府影响当地法院的公正性。

(二)重新审视政府方增信限制规定,差别化对待

现行多个PPP政策要求,政府方一般不能为PPP项目公司提供“非理性担保或承诺”,不能做“固定回报承诺”。政策的初衷是好的,是规范PPP融资行为,防止为地方财政带来不应有的负担和过大的风险。但现实情况是,多数PPP项目投资回报方式是“政府购买服务”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都是要用到政府财政的信用,纯粹的“使用者付费”且能够有效覆盖投资回报(融资本息)的项目少之又少。而前两类项目,施工企业通常不愿为项目增信,金融机构债权融资必然需要政府方作为增信主体。因此建议重新审视政府方增信的这些限制性规定,根据不同回报方式,采取差别化对待。

(三)大力发展各类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的飞速发展是最近一两年PPP市场的一大亮点。但各方面对于产业基金的认识还仅停留在“为项目提供建设资金”这一用途上,其实产业基金对PPP的意义和作用十分广泛,至少有四方面意义:

一是可以为PPP项目建设提供资金。这一点毋庸置疑,且已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可以为工程资本代持股份。由于上述工程资本不能控股项目公司的困境,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以资管计划或产业基金为代表的金融资本(有些基金里也包含了工程资本的少量出资)出资控股项目公司,代工程资本持股,基金到期后由工程资本或政府方指定的公司回购股权。这一作用目前已开始充分发挥。

三是可以为项目融资提供增信。为项目融资提供增信,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产业基金入股项目公司并补足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资本金比例,使项目公司可以进行债权融资,有国家级产业基金或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入股项目公司,无疑对项目公司债权融资是莫大的增信;另一种是产业基金可以起到兜底或担保的作用,对于经营性现金流不足、政府财政实力较弱的项目,产业基金可以为其担保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使其他金融机构愿意为其进行债权融资。产业基金的这一作用实际现在还没有有效发挥,可以加快推进。

四是可以与工程资本同股同权,为工程资本分担风险。同股同权是最近PPP融资领域出现的新动态,近期部分银行也在尝试银行理财资金进入私募股权基金以同股同权的方式参与PPP项目。同股同权对于银行最大的挑战,是要面临项目的实质性风险(现金收益不足、政府财政下降无法补足、项目公司破产清算等),与传统的债权模式相比,风险大了很多。但好在产业基金具有“结构化”和“杠杆效应”两大优势,为减小同股同权的风险,在设置结构化(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同时,减小杠杆比例(如劣后级:优先级为1:1),最大程度地增厚银行的安全垫,减少银行的风险暴露。产业基金这方面的作用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四)创新中长期金融工具品种,放宽中长期融资工具的审批

一是大力推广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不久前保监会修订并下发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打开了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通道。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成本低等优势,与PPP天然是一家人。不过保险资金如何参与PPP,尤其是审批标准和安全边际,很多保险公司还在探索,大规模参与PPP项目融资还有待时日。

二是放宽可续期债券(永续债)的准入门槛和审核标准。永续债的特点是在债券存续期可计入所有者权益,不计入债务,且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期限可以无限延长,对融资企业降低负债水平,增厚偿债能力有很大帮助。但永续债目前的门槛还相对较高,一般只有评级达到AAA的企业才有可能发行。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永续债的发债门槛和审核标准,尤其是对优质PPP项目资产,鼓励发行永续债融资。

三是允许风控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池业务,推动理财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滚动续期,以支持其参与中长期PPP项目。资金池业务和理财计划滚动续期(即短期理财计划到期后用资金池资金归还,并同时发起同名新的计划)可以解决期限错配问题,目前部分大型银行的理财资金可以做到滚动续期发行,但滚动续期发行对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风险把控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且这方面的管控能力如何量化,如何有效把控,还有很大难度,需要认真探索。

上述解决之道,并不能全面解决PPP的融资困境,部分困境需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去解决。但我们相信,PPP作为2013年(以国办发〔2013〕96号文为起点)才推出的新生事物(如果BOT模式不算新的PPP的话),其尚未年满三岁,作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部分,其还要长大成人,还有很多路要走;在党和国家的关心呵护、社会各界的共同帮助下,PPP未来一定会茁壮成长,人生道路会越走越好。作为PPP成长的见证者和亲历者,我们也将在PPP投资、融资领域,继续贡献我们的绵薄之力!

第二篇:企业问题的解决之道

(四):多用当下思维,集中能量解决问题

(一)企业为什么要有当下思维?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大脑思维的第三个问题,即“经验思维”的问题。 首先,大家不要简单地把“经验思维”仅仅理解成依靠过去的经验来解决现在的问题。我这里讲的“经验思维”主要是指我们的思维总是停留在过去,缅怀过去,这就影响我们解决当下的问题。因为这个世界是刹那生灭的,每一个当下都是新的,都需要我们全力以赴去应对。如果我们的思维总是停留在过去,靠过去的经验和固有的模式,是无法应对每一个新的当下的。

《金刚经》曰:“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这四句话非常重要,它代表了佛家的世界观。这句话包含了六个形象的比喻:如梦、如幻、如泡、如影、如露、如电。这是释迦牟尼佛对其世界观的生动阐释。如果我们把这句话琢磨透了,我们看问题角度就会跟以往有所不同。

我解释一下“如露如电”,先说“如电”。“唰”的一声一道闪电过来,当我们以为还它在天空当中的时候,其实闪电已经过去了。这就是“稍纵即逝”,也就是说,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都是刹那生灭的。正如闪电不是固定的,它一次闪过就没有了,它不是实有的,但也不是虚无的,它存在一个瞬间中,所以,一切有为法都是刹那生灭的。

所以,我们千万不要指望通过在企业里面搞一个固定的模式就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我们现在还有很多企业的老板、高管都对管理产生了一个错觉。什么错觉?就是以为有了一个什么模式就像建了城墙一样,立在那里一千年也不会倒。这是不可能的,这个世界的一切是“刹那生灭”的,没有可以一劳永逸的模式。昨天的管理活动已经过去了,今天又要重新开始。

那么,我们要如何做管理?很简单,我们想再看一次闪电,就要想办法让它再闪一次。这是唯一的办法。但我们有的企业就是想让闪电闪一次就能永远挂在天空中,这就违背了释迦摩尼佛所说的“一切有为法”,“如露亦如电”。 有人说:“天啊!欧博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是‘如露亦如电’,那我们还请你们做什么管理变革?!”

我告诉他:其实很简单,你想天空中一直有闪电,你就要想办法让它不断地闪,才能看到天空中“永恒”的闪电。正如我们看到的灯光也是由于光量子一波一波不断发出来的,给我们造成一直亮着的感觉;什么时候光电子没有了,我们就看不到它亮了。 所以,我们的管理动作要反反复复地做,没有一劳永逸的模式,没有吃一顿饭就饱一辈子的。所以当有些老板问我:“现在的效果是很好,但是等项目做完了,欧博的老师撤走了,我们怎么办”的时候,我就答:你不吃饭了会怎样?继续吃呀。吃饭有什么难?管理也是一样,老师在的时候企业做那六个动作(生管六大组合拳),老师走了你们也继续做。动作并不难,只要天天反复做到位就可以了。这就是活在当下。好比早上的露水太阳一出来就没有了,如果我们想每天看到露水,只能天天早上去看。

在这里,管理的真谛就出来了。管理的真谛就在于我们的管理动作要在一次次的生灭当中去反反复复地做。

正如人有生老病死,管理活动也是一样,如果我们不在当下反反复复去做,企业的管理也会病变、瘫痪。比如我们费了很大功夫使仓库今天的帐物卡相符率达到了100%,但如果我们不继续天天排查、跟进,那么它很可能明天就会跌到90%,后天又下滑到70%,再往后就掉到50%以下。

在《张瑞敏如是说》一书中,张瑞敏认为管理模式就如仓库帐物卡相符率,我们不去查它就会掉下来。也就是说,管理模式就是一种我们一不注意它就往下垮的东西,需要我们不断反反复复去做管理动作才能支撑得起它的运行,我们的管理频次越大,它往下垮的幅度就会越小。所以,海尔有了OEC管理方式: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一次次的反复动作对管理模式能起什么作用?强化作用。如果它最终还是要灭掉的,那我们可以通过反反复复的动作延缓它往下垮的幅度,延长它的作用时间。

所以,我今天所说的“动作思维”就是要反反复复地去做,欧博提倡我们的管理动作应该起码做到以“天”为管理单位就是基于这个道理。日本的准时生产方式(Just in time,简称JIT)已经把管理活动锁定到了“秒”,那么,我们可以想想我们企业跟人家的差距在哪里了。

因此,我们要时刻紧记,这个世界在刹那生灭,我们要活在当下。比如“我”今天在这里讲课,但你们下个月看到的曾某人已经不是现在的我了。为什么?因为那时我身上有60% 细胞跟今天的已经不同了(注:我们身上的细胞时刻都在新陈代谢)。

所以,我们要知道过去的再好都已经过去,过去的帐物卡是过去的帐物卡,今天的帐物卡要重新查。因此,我们要搞物料排查,要了解每一个细节,要活在当下。因为世界是刹那生灭的,任何一个模式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什么叫模式?我认为,模式简单地说就是把一套方法,一系列动作在当下反反复复地坚持去做,使之成为我们的一种惯性动作。这种惯性动作就是一种模式,但时间久了这种惯性也会减弱、衰退。比如张瑞敏的斜坡理论其实就是要告诉我们,一个管理模式做好以后,如果我们不去反反复复地抓它,它就会倒退、下滑。 所以,我们要活在当下,做管理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要有做一辈子的思想。

(二)企业应当如何坚持当下思维?

其实,解决所有的管理问题的关键是先集中我们的精力,对问题进行聚焦,这就涉及到当下思维问题。但现在我们很多企业的能量没办法集中,就是因为他们的注意力不集中,专注度不够。所以,如何把我们的注意力保持在当下,这是一项高难度的功夫。这项功夫就叫“定力”。我们常人想要有这种定力,可以通过禅修来获得。

但禅修的过程并不容易,最难的就在于一个“受”字上,禅修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受”的接受、转化过程。这里的“受”主要指“难受”,但“难受”并不是痛苦,只是要不断去“受”,使人很难坚持下来,所以才难受。

所以,我们要懂得怎么样去面对难受,掌握对付难受的方法。我们很多人都习惯于想方设法摆脱难受,寻找好受,这就是个大问题。

管理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这里。什么解决之道?两个字——接受。对待“难受”,我们要用两个字来处理,就是“接受”。

“接受”在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把“难受”接过来,二是接着受。也就是对待“难受”我们要接着受,再接着受。如果我们能以这样的平常心接受难受,它就会逐渐消失。

鲁迅先生说:“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这句话过于偏激了,言外之意就是心里难受就必须发泄出来。当然,鲁迅先生在民族危难之时愤世嫉俗,想要大声疾呼,振聋发聩,唤醒麻木的国人,宣泄心中的苦闷,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今天有些人认为相比于文学家,鲁迅先生更多地像一名战士。 但对我们来说,沉默也能带来宁静。有些人信奉“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暴发”,心里难受就必须找对象发泄出来,比如有些老板心里有火在公司就骂员工,回家就骂老婆。其实这是对难受的逃避,对好受的执着。如果我们没能在心里完成对难受的接受、转化,那么难受再次来临的时候,又要进行新一次的抗拒、发泄、逃避,想把好受始终拽着,对难受始终不要,这样我们怎么能够活在当下?

比如,如果我们早上一觉醒来就接到投诉电话,诸如品质不过关、物料不到位,生产又出现状况等,一天的好心情都被破坏殆尽了。如果我们因此就抗拒、逃避,不去承受着难受解决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就会日复一日地存在。 所以,我们做管理就不能抗拒“难受”,执着“好受”,否则我们就会对层出不穷的管理问题产生焦虑感、恐惧感,这样我们就很可能对管理问题产生逃避心理,“难受”还没来,你就觉得已经在难受了。比如你今天下了班本来可以歇一会,跟家人好好吃顿饭的,但突然想起明天醒来又是这样子,马上又沮丧了,难受了。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对待“难受”不抗拒,不逃避,对待“好受”不执着?方法也是两个字——习惯。也就是说,对“难受”、“好受”都要习以为常,平等对待:难受来了,你就接着它,处理完了,你就忘掉它。

比如我们的运动员,他们在拿冠军的当下是赢了,但明天的比赛可能又会输掉,每天都处在这种一会赢、一会输的状态中,我觉得他们很令人佩服。但他们会赢了心情就飞上天,输了心情就掉到谷底吗?如果是我们,能受得住这么巨大的落差吗?他们却说:没什么,习惯了。所以,“习惯了”这三个字很重要。 其实,“受”就是一个“空”,好受、难受都是空的,最终都会消失,这是佛家讲的“空”的一个很核心的意思。“受”是空的是什么意思?就是一会有,一会无,一会好,一会坏,正所谓“观心无常”,好受不是一个实在的东西,我们怎么拽也拽不住;难受也不是一个实在的东西,只要我们顶住,它就会慢慢自动消失。

比如,我在禅坐的时候,第一天觉得非常难受,要动来动去,第

二、第三天还是难受,第四天却不觉得难受了,第五天则坐多久都没关系了。我现在打坐四十分钟、一个小时都可以纹丝不动,甚至拿块石头顶在脚骨上也不受影响,如同坐在棉花上一样轻松。

再比如失恋了,很难受,心理医生会跟你说,转移对象吧。所以很多人失恋了就赶紧找另外一个人来替补。其实,越转移越是没法转移,如果我们受着它,扛着它,它会慢慢消失。因为爱情这种东西跟脑垂体的分泌有关,脑垂体分泌习惯了,一下子失去了分泌的对象,它分泌出来的能量就只能折腾你;等你习惯了,分泌就慢慢减少,你也就平静了,不再难受了。

可能有些人会问:“我不想习惯‘难受’,有没有其他办法?”

别无他法,我们只能习惯它。问题是本来我们很快就会习惯的,但有些人废了很大劲都没有习惯。为什么?因为他们很执着,执着于过去,执着于未来,这就影响了他们习惯现在,影响了他们活在当下。“执着于未来”是什么意思?就是脑袋里老是想着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金刚经》曰:“一切法都是佛法。”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方法,只要我们在当下一心一意真正做到位,都能修得正果。比如,ISO、ERP、KPI等西方的管理工具、方法,如果我们企业能够真正踏踏实实地执行到位,也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所以,当下思维就是一定要把过去忘掉,不妄想未来,只专注现在。现在不管我们有多难受都要顶住它,使这成为我们的一种常态,我们就会变得开心,自在。这就是我们处理问题、处理麻烦的唯一方法。

第三篇:国内中小企业HRM的解决之道

钟建华

既然中西方的文化背景、员工老板的管理观念和价值取向、企业的经营模式、社会的发展道路和环境有这么大的差异,那么正是这些导致了国内中小企业HRM的混乱(缺乏指导思想、更缺乏有效HRM管理模式,缺乏老板管理者和员工的共识)、西方HRM方法工具的滥用、中国传统文化和优良传统的丧失,导致HRM效果不佳,被边缘化,导致HRM部门和专业人员在死胡同里挣扎,被老板、管理者、员工指责,更谈不上,HRM的企业战略价值,HRM对企业运营支撑作用,成为公司核心团队建设主导者,员工的贴心人,那么HRM 的解决之道在哪里?

一、从指导思想和总体思想上

用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管理作为指导思想,用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骨干队伍,应用西方的管理方法和工具增强管理的激励效果,规范员工行为。

二、从管理责任和管理侧重点上

1. 通过名(道德、仁义、双赢)和利(人力投资价值)两方面,重新认识并落实在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中,让老板管理层找到企业与员工共同点,建立良好的HRM观念,支持HRM工作,完善自己修行,平衡心态。

2. 通过改善HRM部门和工作的管理理念、方法,HRM的战略伙伴,运营支撑和团队凝

聚作用。

3. 通过文化、制度、激励等措施,让员工认清自己的责任、修善言行,平衡心态,找到 # HRM工作就是让企业、老板、管理者和员工找到利益共同点,沟通契合点,工作共进点,实现和谐、共担、双赢的合作,不是管制。

三、HRM的工作要点

要整体思考企业HRM,而不是仅从老板管理对员工要求,或仅是员工对企业老板管理层的要求,或只是企业对HRM部门的要求。应该是各自修善,向共同目标一起努力,着力点: 人——老板、管理者、HRM、员工都要不断修善自己,首先成为德能兼备的人;

责——老板、管理者、HRM尽自己的责(经营、社会、关心员工),HRM员工要看自己的责(工作、团队社会);

利——老板投资赢利,管理层员工得利有,HR社会得益; 名——企业形象地位、员工职务和自我定位HRM者——企业老板对员工有情,员工对企业有义。

第四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解决之道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核定征收的情形

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随后,又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案例分析

1、爱尔眼科(300015)

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05年和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其招股书称,2006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

反馈意见中律师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23页)

(1)上海恒科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系按照上海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执行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属于越权审批,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33%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2)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上海恒科在2005年度~2006年度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已获得了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的确认,且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合法纳税做出确认。

(3)发行人控股股东爱尔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33%)之间的差额时,爱尔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及上海恒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即使上海恒科被要求补缴所得税,也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恒科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虽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新开源(300109.SZ)和万顺股份(300057.SZ)。

反馈说明:

(一)、发行人上市后将执行的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享受年限(略)

(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因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而少缴纳所得税金额、发行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原因、会否导致其被税务部门处罚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

1、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此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无欠缴税款情形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2月10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导致的处罚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新开源有限自设立以来,根据博爱县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于2003年、2004年、2006年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对新开源有限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不符。

2、新开源有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博爱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该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新开源有限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6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万顺股份(30005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5页)

股份公司2007年和2008年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2006年采用核定征收征税。

4、东方雨虹(00227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也是发行人非常重要的子公司。其重要性体现在:1.其资产和业绩对合并报表有不小影响。2.募投方向之一。上市成功后,公司将对该公司增资4500万元(约占募集资金总额的五分之一)用以补充其流动资金。3.公司业务拓展的重要环节。公司主导产品是防水材料、通过承接工程带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公司非常重要的展业方式。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对公司非常重要且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均已不小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却一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2005年~2007年、该子公司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6%、6%和9%。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到了该问题。

对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定征收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 号)]。

根据发行人陈述、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杨镇税务所“顺地税杨[2008]1 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并经合理查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且已经获准从2008 年开始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控股股东李卫国已为此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纳税事宜要求补缴税款,李卫国将代为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上述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更加直观的定量分析形式揭示了上述瑕疵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以图进一步打消审核者与投资人的顾虑。有关表格在此略去了。从有关数据来看,上述瑕疵影响07年净利6.01%,不是很大。

4、上海佳豪(30000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14个问题,34页)

基本情况:佳豪船舶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目前税务机关是按照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分析: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建议佳豪船舶对该问题进行整改,要求自2009年起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决情况: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已向主管税收征管机构申请,自2009年起已经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类似案例还有奥维通信(002231)等。

三、解决的一般思路

从以上各案例中可以看出,证监会对该问题都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一般的解决问题方式和思路主要是:

1、说明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核定征收而少交的所得税金额,部分的还可说明该金额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消除大家对此的疑虑。

2、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说明应纳税款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对补缴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承担责任。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经采取查账征收政策缴纳所得税。

5、中介机构出具意见,进行说明。

第五篇: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困境与解决之道

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这不仅是扩大就业机会, 增加财政收入, 繁荣市场的短期政策选择, 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需要。但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局限,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中小微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的积累是有限的, 随着企业自身生产的不断扩大, 内部融资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外部融资困难,银行贷款是外部融资的重要渠道。虽然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已普遍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但由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经营变数多且风险大、信用能力较低等一系列原因, 使得外部融资约束高于大企业。中小微企业筹资决策不科学、不合理,财务管理人员一般缺乏系统的、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经常会由于错过了最佳的筹资时间而增加了企业的筹资成本,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筹资渠道不畅,融资方式单一。营运资金运转不灵对货币资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造成资金周转缓慢.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中小微企业信用意识较差,普遍缺乏信用基础, 信用观念薄弱。中小微企业一般都没有完善的管理体制, 它们的管理模式比较简单, 它们只是期望能获得更多的利益,期望企业的短期利益, 不在乎企业失信是否有损企业的名誉, 是否妨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中小微企业的困境是由以上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 因此, 使中小微企业摆脱困境应从多方面入手, 需要企业、银行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营造一个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形成银行自身经营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双赢局面。中小微企业融资离不开信用二字, 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康的信用文化和良好的信用环境, 中小微企业融资很难顺利开展。再者建立健全组织结构, 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以合理存放和科学保管为前提,合理摆放各项存货,保证存货的质量不会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质、损坏。在企业内开展信用教育,建立独立专职的信用管理部门, 建立企业的信用文化,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面对快速变换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小微企业的所有者和高层管理者也必须积极转变思维,顺应潮流,调整自身和企业员工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认识。总之, 中小微企业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 需要不断的摸索改革, 并适应经济形势的需求, 改变观念, 开拓创新。只有政府、企业、全社会的通力配合与努力, 中小微企业才能真正受益, 市场经济才能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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