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论文

2022-04-23

小编精心整理了《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在市政建设中,采用PPP模式对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地方政府融资透明度、为民间资本开辟稳定的投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的推广运用中,存在缺少财政预算限制、缺乏科学的内部定价机制、建设运营透明度低、多头管理等问题。

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论文 篇1:

地方政府债券的现状分析和未来展望

摘要:从2009年重启地方政府债券以来,我国已发行94只地方政府债券,总融资金额达8 500亿元。本文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历程的简要回顾,着重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券发债主体、发债模式、定价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发债模式 定价机制

一般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机构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是地方政府筹集资金,弥补融资缺口的一种手段。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通常,地方政府债券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现状

(一)发债主体与应债主体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此办法虽明确指出了地方政府的发债主体地位,但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额度和用途则完全受中央政府统一控制和约束,地方政府只是名义上的发债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上市之后,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都可以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同时,由于债券利率随行就市,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投资组合。但自从2009年重启地方政府债券以来,地方政府债券托管量和交易量一直集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竞价系统交易仅仅是地方政府债券总体成交量很小的一部分,其应债主体也仅限于商业银行。

(二)发行模式

虽然我国债券市场在迅速发展,但针对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渠道等一直没有建立。为此国务院决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采用“中央代发”的单一发债模式,即由财政部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直到2011年10月20日我国财政部批准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允许四省市采用“自行发债”模式。即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其实质是介于“中央代发”与“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

(三)发行规模

自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开闸以来,我国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8 500亿元。2009年至2011年,每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额度为2 000亿元,2012年发行了2 500亿元,比以往增加了500亿元,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2013年计划发行3 5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

从图1可以看出,四川省的发债规模领跑全国,2009-2012年发行规模分高达630亿元,中央政府主要是基于对四川灾后重建的一种政策支持。到目前为止,除已经偿还的2009年180亿元地方债外,从2013年起,四川地方债将开始新一轮偿还高峰期。按目前同期国债利率测算,预计2013-2015年,四川省每年需支付地方政府债券利息4.02亿元,2016-2017年每年需支付利息2.12亿元,2015年、2017年各需偿还本金67.5亿元,本息合计151.3亿元。在地方政府债券过程中政府干预后可能会引起投资者对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担忧。

(四)发债定价要素

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分析,地方政府债券价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发行期限、发行价格、发行利率、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要素。

1.发行期限。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发行了94只地方政府债券,债券的期限有三种,分别为3年、5年和7年,各年限的债券所占比重分别为5%、22%、73%。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主要集中在3年期,接近全部债权的70%,而5年期和7年期所占比例较小,两种期限债权合计不足3年期的一半,所以延长地方政府债券期限,改善期限结构是我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过程中努力的一个方向。

2.发行价格。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基本上是平价发行,发行面值均为100元。

3.发行利率。《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當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的总体趋势呈上升状态,在发行之初,利率较低,但随着债券的不断发行,发行定价在一定程度上趋于理性回归。

4.担保方式。地方政府债券以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为担保,但在“中央代发”为主要发债模式的背景下,投资者认为在地方政府无力偿还时,中央政府将会承担地方债务。

5.还本付息方式。利息按年支付,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如果届时还本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

(五)资金去向

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市场配置失灵、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例如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与此同时明确了资金禁止用于经常性支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随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融集的资金也按照规定得以适当安排,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效果

(一)保证了积极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复苏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央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较大规模地增加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同时也要求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根据本级政府实际情况增大投资。2009-2011 年,各地安排用于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的债券资金 3 639 亿元,占总额的60.65%,安排用于地方自行确定项目的债券资金 2 361 亿元,占 39.35%,有效地缓解了地方配套困难,对地方政府来说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二)一定程度缓解了地方政府落实事权时面临的财政压力

1995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但这次改革并不彻底,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分配不对称,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支出责任过多,收支不平衡,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重启地方政府债券,给陷入困境中的地方政府带来了曙光,为地方政府落实事权提供了保障。

(三)规范了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推进了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化管理

地方政府是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作为金融市场上的信用主体,就必须将其财政公开,包括财政收支、还款保证、运营状况等,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和债务管理就会受到市场投资者的监督,这推进了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化管理。

三、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发债主体名不副实

虽然我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以地方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但国家依然按照“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的办法执行。2011年财政部批准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自行发债权,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由此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主角依然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是扮演配角。目前,地方政府的发行主体地位名不副实,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着地方政府债券权利义务划分不清问题。

(二)应债主体单一

地方政府债券有“银边债券”之称,其发行风险仅次于国债,但由于其发行利率较低,有时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使得对个人投资者吸引力甚微。地方政府债券的流动性差对除资金相对宽松的商业银行之外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其吸引力也是有限的。所以,现阶段的地方政府债券的交易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

(三)发行要素设计不合理,定价机制不健全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其特点是投资回报时间长。而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券期限最长为7年,与项目收益期限相差悬殊,会造成借新还旧滚动发行的局面,加大了未来政府筹资的经济周期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现阶段的地方政府债券定价偏低,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认购倍数却不低,这种现象在自行发债试点省市尤其明显,例如,2011年底深圳市发行的3年期、5年期债券中标利率分别为3.03%和3.25%,发行额均为11亿元,认购倍数接近3倍;广东省3年期与5年期票面利率分别为3.08%和3.29%,发行额总计69亿元,认购倍数更是超过6倍。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显示,3年期和5年期固息国债的最近收益率大概为3.15%和3.3%,四省市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利率竟低于同期国债收益,显然不符合常理,毕竟地方政府财力不可能高于中央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偏低,定价机制不健全是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我国现行阶段来看,针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种相关制度缺失不利于规范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各主体间的交易行为,将阻碍债券市场的发展。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成熟国家的经验,应该先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为了推进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促进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建议

(一)深化财政分权体制改革,改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经济环境

由于1995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大量财权被中央收回,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等,使得地方政府利用地方投融资平台为融资主体进行间接融资,但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迅速发展对地方投融资带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对政府债务产生重大影响,造成我国地方政府隐形债务不断增加,有可能导致政府信用危机,严重破坏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经济环境,阻碍了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因此,若想促进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必须深化财政分权体制改革,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负担,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地方政府债券有效的发行创造良好的积极环境。

(二)逐步转变发债模式,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权

发债模式在债券發行的过程不扮演重要角色,但它影响着发行规模、发行利率等要素的确定。我国处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初级阶段,发债模式由2009年开始实行“中央代发”到2011年“中央代发”和“自行发债”两种模式并存,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发债权限的逐步放开,发行模式应在发债的探索中由“自行发债”向“自主发债”过渡,逐步转变为“自主发债”模式,中央将发债权赋予地方政府自主选择,这样可以使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财政能力和实际需要确定发债规模,并且逐步公开其债务信息透明化,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增强地方政府债券的流动性。

(三)尊重市场规律,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定价体系

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化定价体系,首先,要在确定合适的发行与承销主体,丰富机构投资者层次基础上,尊重市场规律,以国债利率为基准,综合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溢价等因素确定地方政府债与国债的利差。其次,是要进一步发展功能完善、流动性强的二级债权市场,这将进一步实现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基础。在流动性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由于政府可依靠竞争性的货币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来设置利率水平,确保其与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相一致,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应该适当扩大发债规模,完善利率期限结构,为建立完整的收益率曲线打下根基,从而促进市场化定价体系的形成。

(四)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制和保险制度

对于债券市场相对落后的我国,应借鉴国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较成熟的国家经验,探索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制度。针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现状,同步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机制与地方政府债券保险制度。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机制有利于地方政府财务管理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化解融资平台潜在风险,同时市场可以依据不同信用级别明确债券的信用利差,为地方政府债券定价中最重要的信用风险部分确定衡量标尺。然而,如果单纯推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将造成部分省市因经济发展落后,财务负担重等原因获得较低评级,继而融资成本高、融资压力大,经济发展将陷入恶性循环,不适合我国国情。地方政府债券保险制度的配套建立可以有效缓解这个矛盾,在美国,由债券保险公司对市政债券进行投保是一种常见方式。市场上主要两家保险公司是美国市政债券保险协会(MBIA)和美国市政债券保险公司(AMBAC),一般经MBIA保险的债券均可达到标准普尔的最高评级AAA,而且由于保险行业的充分竞争,市政债券的保险费率逐年下降,评级越低的债券采用投保方式成本降低越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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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兆云,钟毅.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基于地方政府投融资视角[J].企业经济,2011,(06).

作者:于舒 刘兆云 徐莉

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论文 篇2:

PPP模式在我国推广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在市政建设中,采用PPP模式对于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地方政府融资透明度、为民间资本开辟稳定的投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的推广运用中,存在缺少财政预算限制、缺乏科学的内部定价机制、建设运营透明度低、多头管理等问题。应将PPP项目中的政府偿债责任纳入预算,加强“一行三会”和地方政府的协调合作,防控金融风险;应建立科学的定价和绩效评价机制,实现政府、私营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共享;应定期公布披露PPP项目详细信息,保证建设和运营公开透明。

关键词:PPP模式;风险防范;监管体系;定价和绩效评价机制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经营方式,具体方式包括BOT、TOT、DBFO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国务院、财政部多次发文鼓励开展PPP模式试点,各地陆续公布了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名录,并作为重点项目推进,进一步调动了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但是,在我国PPP模式的推广探索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缺少财政预算限制、缺乏科学的内部定价机制、建设运营透明度低、多头管理等方面,亟需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

一、PPP模式在我国的运用情况

1.PPP模式涉及的主要行业。据世界银行统计,1992-2014年期间,我国PPP项目总投资额为1251.24亿美元,涉及能源、通信、交通运输、供水及污水处理等几个部门,其中交通运输、能源项目分别占总投资的42.4%、37.9%;水处理项目数量较多,但单个项目的投资额较小,在总投资中占比不大(见图1)。

2.PPP项目的类型。PPP项目通常采用特许经营权授予、完全或部分出让、绿地项目、管理或租赁等方式,其中绿地项目投资占总投资的58.3%,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占10.2%,以全额出让或部分出让方式筹建的项目占30.1%,以租赁方式筹建的项目占1.4%(见图2)。

3.PPP模式涉及的主要区域分布。从全国PPP项目投资的分省投资规模来看(见图3),广东省以209.72亿美元总投资额位列全国之首,位列第二、三位的是浙江和北京,其投资额分别为90.67亿美元和90.11亿美元。值得关注的是我国中西部一些地区,如新疆、青海、甘肃等,虽然PPP项目开展基础薄弱、起步相对较晚,但在2013年后实现了较快的增长,集中采用PPP模式启动了一批能源开发项目。

二、PPP模式在我国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将PPP异化为支撑其投资冲动的融资工具。为控制地方性债务风险,国务院和财政部连续发文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传统的融资方式难以为继。财预[2014]351号文中规定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能“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此举进一步激发了地方政府申请PPP项目的热情。2014年下半年以来,各省陆续公布了PPP项目清单,涵盖众多领域,投资额动辄几亿乃至上百亿元不等。通过对江苏省发改委公布的拟采用PPP模式的110个项目进行调查和梳理,笔者发现部分项目没有经过前期论证,也没有基本的交易结构设计,只是将原有的项目改头换面而成。地方政府希望通过PPP模式规避基础设施投资支出的财政限制,为其投资需求提供融资支撑,这些蜂拥上马的PPP项目从长期来看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风险隐患。另外,PPP项目虽然没有地方政府的显性背书,但其涉及的大部分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准公益”特征,与公众利益紧密相关,一旦经营失败最终还是要由政府承担其社会成本,即PPP模式会增加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缺乏有效监管会形成地方性债务的新敞口。

2.存在金融风险隐患。PPP项目投资规模大,仅仅依靠财政资金和私人部门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需求,必然要求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私募基金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一是集中偿付风险,在中央的推广下,地方政府集中上马了大批PPP项目,各个项目的时间跨度长、还款周期相似,到了集中偿还期,项目公司无力偿付,地方财政不能对风险兜底,金融机构的坏账会大幅增加,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移。二是贷款项目错配风险。PPP项目涉及的关联方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多存在贷款挪用现象。以某市展览馆建设项目为例,项目计划投资8.74亿元,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部分:由某集团总公司借款,占资金总额的60%左右;分包企业自筹,占20%左右;项目经理等个人自筹,占20%左右。公开资料显示,该项目没有银行贷款,但项目的3家承建公司在项目建设期(2010-2013年)累计向银行贷款225亿元、保理7.57亿元、贴现25.29亿元、银行承兑汇票51.18亿元、保函55.2亿元、信用证16.21亿元、贸易融资10.05亿元。由于没有建立专门的统计制度,这些外部融资中有多少运用到展览馆建设项目中难以掌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PPP项目经营周期长,据调查,江苏省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一般在15~30年之间,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外源融资期限普遍在10年以内,存在“贷短用长”的期限错配现象。四是追索权风险。PPP项目通常缺少传统意义上的抵押物,外部融资一般采用未来的现金流收入(收费权、财政补贴等)作为担保,政府只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商业银行对项目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对商业银行传统的风险缓释措施和控制方法提出了挑战。

3.项目审批存在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目前,还没有确定PPP项目的归口监管部门,这就导致审批复杂、责任不明确、项目碎片化管理。发改委、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水务等政府部门对相关领域的PPP项目都有审批权。多头管理使项目决策和实施效率低下,企业往返于各个行政部门。这客观上增加了项目的财务成本,降低了公共服务效率。有些优质PPP项目甚至因为审批过程冗长而最终“流产”。以江苏省某市污水处理收购及升级项目为例。2010年,项目拟以2.67亿元收购污水管理系统,并用3年时间将农村和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和管道系统整合成—个完整的系统,提高运营效率。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在发改委,规划选址由规划局审批,项目建设由建设局管理,用地审批权限在土地局,建成以后的使用、管理由水利局负责,涉及众多的部门,迟迟未获得动工许可。2011年9月,公司最终没能完成有关污水管网所有权的法定转移手续,终止了收购计划。这个曾被称为“中国第一个城乡一体化污水处理示范项目”未能完成。

4.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无法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权益。一是运营阶段的定价机制不健全。表现为政府对项目真实运作情况测算不准,给予社会资本过多承诺,甚至完全承担了市场风险。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在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政府承诺每年对京港地铁公司补贴6~7亿元,以保证公司的合理收益。但由于预测出现严重偏差,4号线运营后,客流量迅速上升,远超预测客流,京港公司得到了超额的投资回报。二是动态调价机制缺失。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周期较长,市场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导致运行成本的波动,这就需要引入动态调价机制以保证项目正常的盈利,但江苏省目前已投入运营PPP项目很多并没有建立动态调价机制。以连云港东海西湖污水处理厂为例,该厂收益全部来自于县财政根据污水处理量给予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自2004年建厂以来0.86元,吨的标准一直没有调整,而行业的一般处理费在1.2元/吨左右,随着员工工资福利、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电费等成本费用的不断上涨,目前的生产成本已达到0.85元/吨,项目处于微利运营状态。

5.PPP项目建设、运营的各个环节缺乏透明度。PPP项目主要是公用事业领域,其服务对象多为社会公众,因此,项目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这就要求项目信息必须及时公开。但现有PPP项目大部分缺乏透明度,主要表现在:决策阶段,没有征求、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造成公众对环评、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的不信任;招投标阶段,招投标主体和招投标文件不规范,存在着暗箱操作的可能与风险;在建设阶段,无法做到定期公布项目建设进展及竣工验收情况,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在运营阶段,公众无法了解项目相关数据和信息,易对项目产生抵触情绪,最终导致项目流产。如苏州“平望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该项目获得了发改委和环保总局的批复,于2008年5月动工建设。但是,由于周围群众担心其难以有效降解二恶英(一级致癌物),进而导致太湖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通过游行等方式极力反对该项目的立项运营。最后,政府迫于公众压力,宣布项目停工。

三、完善和推广PPP项目的建议

1.规范PPP项目管理和运行。为维护PPP项目各方利益特别是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必须制定一套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责任。在中央层面立法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各省应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投资规模大、调价机制灵活、长期合同关系清晰的PPP项目进行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先行探索各自的管理暂行办法和操作指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PPP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政府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和私营部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如何保障公众利益作出规定;保证项目承包商通过公开透明的竞争性程序确定,建立PPP合同的修订、退出机制以及纠纷处理机制;对PPP项目运作的一些技术因素加以规范,对项目评估、合作伙伴选择、招投标、合同订立、投资建设、项目补贴、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做出规定。操作指南则要对PPP项目承接主体的准入条件、推进PPP模式的基本流程和实施PPP模式的法律文本要点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以实现项目的操作规范化和流程清晰化。

2.将PPP项目中的政府偿债责任纳入预算,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的PPP项目规模上限。为避免PPP项目成为地方性债务的新敞口,财政部门要抓紧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并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的资产和负债计入其中。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专门的PPP项目名录管理系统和财政补贴监测统计系统,按照《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指导地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合理的财政补贴。在PPP项目中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按性质纳入相应的政府预算管理。重点做好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向PPP项目转型的风险控制工作。网可考虑根据各地级市的具体情况设立PPP上限,具体指标包括:PPP项目总合同额/当地政府当期财政收入(或GDP);PPP债务总额/当地政府当期财政收入(或GDP);政府对PPP的负债、担保/当地政府当期财政收入(或GDP),等。

3.加强“一行三会”和地方政府的协调合作,防控金融风险。一是合理安排PPP项目期限结构,避免财政风险金融化。各地财政部门要对辖内的PPP项目做出统一规划,合理确定PPP项目债务的期限安排,避免集中到期导致偿付风险。在项目前期准备开发阶段,要引导项目各参与方根据区域债务期限特点安排债务期限结构,制定合理的融资规划。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对项目现金流和政府的支持安排等进行分析,确定融资支持的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等关键要素,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二是推进确权工作,为PPP项目融资提供有效质押物。开展收费权、排污权、特许经营权、集体林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的确权工作,建立产权交易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担保类创新贷款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工程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发电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将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三是充分利用直接融资工具,满足PPP项目长期资金需求。鼓励PPP项目采用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开展债权投资计划、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计划等融资工具为PPP项目提供长期资金,缓解期限错配问题。四是由金融监管部门联合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建立专门的PPP项目统计制度,对PPP项目融资情况进行专项统计监测,将项目相关方融资及使用情况纳入监测系统,避免信贷违规挪用。

4.建立科学的定价和绩效评价机制,实现政府、私营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共享。一是建立成本信息对称机制。“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在确定PPP项目产品初期价格上依然有效,但关键是使双方的成本信息对称。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机制,发挥竞标在价格发现方面的功能,使私人部门成本公开化。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定期开展成本调查,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确保私人部门如实反映成本信息。二是建立动态调整的收费定价机制。为保持对社会资本足够的吸引力,需要定期对价格进行调整。参考国内外PPP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以3-5年为周期进行调整比较合适,事先设置一个盈利的上下限,再综合考虑服务需求量、通货膨胀率、当地平均收入、融资成本等因素,让社会资本盈利但不暴利。三是建立严格的外部绩效评价机制。构建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财政、审计等)、中介机构、专家、社会公众在内的多层次评价体系,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评价。重点在于组建一批有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的第三方中介组织,由政府聘请,负责对项目建设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运营实现预期的效果。

5.定期公布披露PPP项目详细信息,保证建设和运营公开透明。一是定期公布PPP项目储备,说明这些项目准备何时招标,何时开工建设,社会资本的资质要求等内容;二是定期公布进入规划的项目情况,尤其是环评、安全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三是定期公布项目招投标情况,以及在建项目建设进展及竣工验收情况;四是在特许经营期内,要求特许经营者定期公布其有关特许经营的财务信息;五是定期统计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PPP项目的资产和负债,并公布信息,以有效控制PPP项目的财政风险。

(责任编辑、校对:卢艳茹)

作者:高蕾

定价机制与污水处理论文 篇3:

公共产品为何涨价不休

由于定价机制不合理,我国水、电、气等公共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甚至出现“政府定价,企业赚钱,百姓埋单”的怪现象,引起老百姓不少怨言,对此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公共产品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真实成本难辨识。和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同,公共产品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一般都是沿用传统的成本加成定价法。但由于价格主管部门不参与市场准入、需求管理及运行成本的监控,很难辨别企业上报成本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在缺乏竞争和成本约束的情况下,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根本没有动力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相反会主动提高生产成本,因为高额的生产成本可以增加话语权和涨价幅度,其结果是公共产品价格随着成本的增加而提高,最终形成“提高成本—企业亏损—提高价格—提高成本”的恶性循环。

市场化成涨价借口。近年来,我国公共产品价格改革出现片面强调市场化倾向,并以此为借口推卸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这在教育、医疗卫生方面表现得相当突出。如,近几年我国公共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只有3%左右,而发达国家为6%~7%,发展中国家也达4.1%。在医疗卫生领域,有统计表明,我国政府医疗保障支出在世界卫生组织190多个成员中倒数第四。

听证会”变成“涨价会”。在公共产品领域,消费者的力量分散,他们天然地处于劣势地位。目前虽然规定了公共产品调价要召开听证会,但调价听证会制度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听证会代表缺乏代表性。目前,听证代表的遴选程序、标准、数量和比例尚未明确,有的代表在开会之前仅做了小范围或比较肤浅的调查,有的甚至没有进行调查,代表性不强。另外,部分听证会主办方在会前就和代表达成了默契,一些与政府部门持不同意见的群众或团体没有充分发言权,甚至无缘与会。如2004年郑州市物价局召开城市供水价格听证会,受影响最大的餐饮业竟没有代表。二是价格听证缺乏透明度。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存在着“暗箱操作”、“民主做秀”的嫌疑。如2002年1月的全国铁路价格听证会,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代表被“秘密保护”,使得听证代表在听证会前不能与广大消费者进行交流。三是听证材料送达时间过迟。法律规定:听证会前10天送达听证材料。但由于材料多、专业性强等因素,有些问题甚至还要去实际调查才能了解清楚,提前10天送达材料,时间太短。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听证会质量得不到保障,“听证会”变成“涨价会”。

政企合一难监管。目前,我国对公共产品价格的监管主要是参照《价格法》,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价格法》对公共产品价格的监管原则、监管机制和定价方法等规定不明确,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此外,大多数公用事业仍具有明显的政企合一特征。如城市煤气、自来水以及电力、邮政和电信等行业都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既是管理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垄断经营者。这种政企不分的做法使公用事业由自然垄断变成行政垄断,导致企业没有竞争压力、效率低下、经营成本高、服务意识差。

财力无法支撑补偿。公共产品是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其公益性决定了它不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的,企业因此而损失的利益应通过价格补偿和财政补贴两个渠道得以弥补。但由于各地财力有限,往往无法直接投入或进行补贴,而更多寄希望于通过调价来解决补偿不足问题。另外,公共产品涨价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引发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对公共产品涨价的强烈不满。

完善公共产品定价机制的若干建议

探索采取多种定价方式。政府可以把公共产品的价格区分为竞争价格和垄断价格,对于竞争价格,要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增加竞争主体,最终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配置来确定价格。对于路网、电网、水网等垄断产品价格,可以采取最高限价模型定价方法,为垄断产品设置价格上限,并进行定期调整,以激励经营者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对于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热及公共交通等行业,可以采取特许投标制,并在投标和竞标的过程中确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这样既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又可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对于大宗交易如铁路运输、直供电等,允许供求双方通过谈判方式确定价格。另外,还可以合理运用用量差别价格、季节价格、时段价格等多种定价方法,鼓励居民节约用水、用电、用气,建设节约型社会。

建立成本约束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定价成本构成、审核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成本监审制度,避免过分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增强价格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的主体是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和社会中介组织。听证主持人应由物价主管部门担当,听证代表主要由经营者代表和消费者代表两部分组成,消费者代表包括专家、学者代表和一般消费者代表。要合理确定经营者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的比例,适当增加一般消费者代表的数量,特别要注意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发言权。专家、学者代表人才库,要实行单独、动态、随机管理。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顾问机构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参与价格听证会。

在听证会举行前,要把有关听证事项及相关资料全部公开,同时公开听证代表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便听证代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在听证会举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和电视等传媒进行直播,避免暗箱操作,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举行听证虽然是政府价格决策的必经程序,但不是最终决策。政府要从公共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采纳听证结论,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要由有关部门及时给出合理解释,确保听证会不走过场。

完善价格监管方式。抓紧研究制定规范公共产品定价的专项法规或部门规章,形成以《价格法》为核心、门类齐全、操作性强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使价格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建立统一执法队伍,改革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体制,统一执法标准,从根本上扭转多头执法的现状,保证执法效果。

作为过渡,目前可借鉴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设立不同的公共产品监管机构,与政府的行政职能完全分离。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整合不同行业的监管机构,成立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将价格监管机构与市场准入、运行监督等监管机构合并,实现价格审批与成本监控一体化,以打破部门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深化公用事业改革。对于铁路、航空、邮政和供电等自然垄断领域,要通过法律形式,确保国家的控股地位及必要的决策权或否决权,防止外商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的绝对控制。但要掌握关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审核权,提高政府在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可根据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建立控股公司,以较少的资本控制更多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对于非自然垄断领域,要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促使公共产品经营者更主动地降低成本和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将生产性、经营性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实现政、事、监、企相互分离,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承担的市场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灵活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国有股出让、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促进公用事业快速发展。此外,制定有效的产业政策,引导各行业尤其是在社会功能上有相互替代性的行业均衡发展,促进行业之间的有效竞争,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要加大对公用事业的投入,把生产投资型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型财政,将财政支出的重点转向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确保城市公用事业投入与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同步。另外,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对普遍服务承担者、低收入者等给予补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在中央机关从事政策研究工作。)

作者:刘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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