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怎么复习

2022-11-27

第一篇:中国法制史怎么复习

中国法制史复习总结

一、名词解释:

1、 “六礼”[P29] “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依次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期)、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

2、 “七出”[P29] 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过程中,公婆和丈夫有种种理由迫使妇女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是为“七出”,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3、 “五听”[P30] 西周时期法官审讯的一种方法,通过察言观色,以注意当事人表情,分为“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五种,故称之为“五听”。

4、 《法经》[P51]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

5、 “廷行事”[P71] “廷行事”即法庭成例,实际上为判例法,既可补法律文件之不足,又可修改法律规定,是秦朝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6、 乞鞫[P88] 乞鞫即要求重新审判,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起源于秦,继承与汉的案件复审制度,汉代以三月为限。

7、 “亲亲得相首匿”[P116] “亲亲的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8、 《张杜律》[P124]《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之为《张杜律》。

9、 “准五服以制罪”[P128]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10、 “翻异别勘”[P194]是指罪犯翻供时,该案即不得再由原审法官审理,而必须更换法官。不仅如此,回避的范围不仅限于法官,原审官署亦必须回避,甚至原羁押场所也要回避。

11、 《大诰》[P220] 《大诰》是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在位期间,坚持律、诰并行的方针,后又将《大诰》重要条目载入律中,使《大明律》的处刑明显加重。直到明中叶,才将律后附诰废而不用。

12、 “秋审制度”[P251] 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的秋季举行而得名。有《秋审条例》

-1-

为规范,是一种体现统治阶级重视人命,恤刑执法的审判制度,是封建统治经验成熟的一种

体现。

13、 “朝审制度”[P251]

除秋审外,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叫朝审。朝

审由中央各部院长官负责进行,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

14、 “贿选宪法”[P312]“猪仔国会”为掩盖接受贿赂的劣迹,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于1923年10月10

日公布,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被讥为“贿选宪法”。是以民主的词

藻掩盖军阀专政的实质,并以中央与地方分权为借口,平衡军阀之间的关系。

15、 平政院[P314]

大总统之下设平政院,为北洋政府设置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官吏之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就行政诉讼法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设院长1人,评事15人,不设地方相应机构。

16、 六法体系[P321]

六法体系是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它在各个时期颁布的各种基本法律、单行法和判

例、解释例构成,“六法”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

相关判例、解释例等。

17、 “马锡五审判方式”[P370]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革命根据地的诉讼方式,体现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的

精神,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办案的精神,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简答:

1、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P27]

(1)设立婚姻管理机关

(2)限定最迟结婚年龄

(3)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4)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5)经过“六礼”

(6)贯彻“同姓不婚”原则

(7)规定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

2、《法经》的主要内容及特点:[P51-54] 内容:

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

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其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

其刑罚,内容涉及杀人、赌博、越制等广泛的领域,刑罚多种多样,并且有了使用刑罚的一

些原则。

特点:

一、《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

二、《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三、《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四、《法经》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

五、《法经》在编纂体系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总而言之,《法经》具有实行重刑、维护封建等级,以维护封建政权和保护私有财产为

基本任务等特点。

3、文景刑罚改革的意义[P104]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封建法律制度发展进步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正式废除了肉刑。肉刑作为奴隶制时期主要刑罚制度,是一种极其野蛮的酷刑,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不仅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向相对人道转变,消除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残余影响,推动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

其次,明确规定了劳役期刑与笞刑刑制。汉朝的法定刑罚主要为财产刑、劳役刑、笞刑及死刑,缩短了劳役期刑,减轻了笞刑强度。这不仅使刑罚制度进一步向宽缓方向发展,也为后世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总之,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封建刑罚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重要标志,是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尽管改革有争议和反复,但改革逐步实现了其目标,总的趋势还是前进了一大步。

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内容及特点:[P116]“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亲亲得相首匿”是贯彻儒家法律思想的直接结果,对其后的封建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

5、“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及原则[P128]“准五服以治罪”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在这里,实际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因此,它是刑罚确立的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并对后世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6、唐律中“类推”与明朝相比有何异同[P155]唐律中“类推”,就是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最类似条款比照定罪的规定。《名例律》云“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意思为在免除刑事责任时,可以举重罪以比照轻罚,对轻罪之处理办法自然明确;在决定应负刑事责任时,可以举出轻罪已比较重罪,对重罪之处自然明确。

而明律中《大明律》规定:“若断罪无正文,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明确确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这是对唐律的一个发展。

7、“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内容及意义[P156]

唐《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即相互之间可以隐瞒其罪行而不予追究,就是为罪犯通风报信,令其隐蔽逃亡时,亦不负刑事责任。

同居相为隐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并进而巩固以专制家长为首的封建家庭。

8、唐涉外案件的处理与明有何异同[P156]唐《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体现了唐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使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而明朝《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体现了明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采取的仅是属地主义原则。

9、《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及评价:[P262] 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

“君上大权”主要包括:

一、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皇帝的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二、皇帝作为行政、立法、司法的各项权利之上的权利,分别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

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等。

三、皇帝拥有统帅海陆军的权利和外交权等

“臣民权利义务”概括性的规定了民众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其权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议会议员的权利;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权;诉讼权;财产不受无故侵犯权;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及处罚。其义务包括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国家法律等。

评价:

《钦定宪法党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了不小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10、《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P328]

《中华民国民法》为实体法,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为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五编,直接规范人民私权利之各种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性的法律,采用“民商合一”编订体系,在提倡“国家本位”维护私有财产的同时,又竭力维护礼教纲常。

三、论述:

1、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主要特点:

(一)“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所谓“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唐律实现了“礼”与“法”的合流,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其具体表现有三,其一,以礼为立法依据;其二,以礼为量刑标准;其三,以礼注释经典。由于唐律使礼与律密切结合在一起,所以使西汉以来经久不衰的引经决狱之风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终结。

(二)以形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法典自《法经》始,经秦汉发展一直到隋唐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法律法规。《唐六典》制定后,虽然将行政法规作为独立法典,但由于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相互重复和渗透,再加上民事、婚姻、诉讼仍作为刑法典的部分内容,所以唐律仍然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特点。

(三)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唐律充分吸取前代王朝的立法经验和法学研究的成果,以《名例》篇为纲,《卫禁》、《职制》等十一篇为目,体系合理,结构有序,条条相扣,彼此关照,虽仅五百零二条,但已将各种不利于封建统治的行为基本纳入。鉴于罪行无边而律条有限,其《杂律》篇又特作出“不应得为”等规定,以便司法官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引此为据。总之,唐律文字简要,概念

规范,逻辑严谨,疏议明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唐律不仅是唐朝实行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对以后各封建王朝的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五代沿用唐律,宋朝的《宋刑统》是唐律的翻版,明朝的《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清朝的《大清律》基本上也与唐律相同。

唐律的影响不仅限于中国国内,而且还扩大到亚洲的许多国家。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在公元761年编纂的《大宝律令》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在公元1024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401年制定的法典,也都大量吸收唐律的内容。此外,硫球和西域的古代立法也都受到唐律的影响。

由于唐律的内容科学、完善及其在中外法制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

2、《临时约法》主要内容、特点及意义

主要内容:

1)关于国体的规定。《临时约法》确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规定确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权地位,否定了几千年一贯的封建专制制度。约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明确了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这条规定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国内反动势力的分裂活动,维护中国的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

2)关于政体的规定。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由各地方所选派之参议员组成,行使决议全国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公债等立法权并有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之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行使总揽全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军队等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审理民、刑诉讼等司法权。

3)关于人民民主自由的规定。规定人民民主自由权利,《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家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新教等自由;人民享有请愿、陈诉、诉讼、考试、选举、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之义务。

4)关于保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定。确认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方针,《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从而宣告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人民经营资本主义商业的自由。

主要特点:

1)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规定: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以便用内阁牵制袁世凯对临时大总统权利的行使。

2)扩大参议院权利,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利。《临时约法》规定: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任命国务员等重大权利时,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参议院有弹劾临时大总统,以便用参议院限制袁世凯对临时大总统权利的行使。

3)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这种严格的修改程序是为了防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临时约法》。

重要意义: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他肯定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判了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帝制的死刑,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利益,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所以是一部民主的进步的革命的法律。

四、案例分析

分析“春秋决狱”判决案件

附:春秋决狱佚文评析

附:《论文景帝刑制改革的思想渊源与历史价值》

《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吏治方面的实践》

《试评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春秋决狱佚文评析》

第二篇: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氏族社会晚期,应运而生了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即刑。

[单选]夏朝中央最高司法长官为大理。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是夏。

[多选]“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

[简答]简述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夏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变为奴隶社会的法律,使得中国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

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第二,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简答]简述《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根据一些史料记载,大体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商。

[单选]在商代的继承制度上,继承的对象主要是爵位。

[多选]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圜huán土、夏台、牖yǒu里、羑yǒu里。

[名词解释]内服、外服: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简答]简述商朝的刑罚制度。

- 1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单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论述]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第二节西周的法制概况

[单选]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吕刑》。

- 3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简答]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论述]试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西周还通过分封异性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3)通过分封构建起全国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也确立起来,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周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的大宗,其他领主是小宗;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自主权。

(4)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中,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庭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实现了“家天下”。这样一来,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国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第四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单选]西周时期的刑事诉讼称为狱。

[单选]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大司寇。

[多选]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 5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单选]春秋末期,晋国“铸刑鼎”的人是赵鞅。

[单选]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邓析。

[单选]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产。

[单选]春秋时期提出“国将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选]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有晋国和郑国。

[多选]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为潮流。对此持反对态度的是叔向、孔子。

[名词解释]竹刑:(1)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

(2)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故称竹刑。

(3)原为私人所作,后为国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简答]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变法

[单选]《法经》中类似于近代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具法》。

[单选]战国时期提出“尽地力之教”的是李悝。

[单选]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的主张成为战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多选]《法经》共有六篇,除《盗法》外,还有《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简答]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7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轻罪重罚。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 9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5)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盗徙封罪。

[单选]秦律中区分故意和过失,其中称故意为端。

[单选]秦规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须系签标明价格的是《金布律》。

[单选]秦朝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的是郎中令。

[多选]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有荐举、征召、任子。

[多选]秦朝中央设置的“三公”中有太尉、御史大夫、丞相。

[多选]秦律中破坏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户罪、盗徙封罪。

[名词解释]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

[简答]简述秦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共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刑。

(6)诬告反坐。

(7)犯罪连坐。

[简答]简述秦朝有关劳役刑的规定。

劳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

(1)城旦舂,是劳役刑的一种,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 11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1)黄老“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2)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①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思想无法适应西汉中期出现的社会局面。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宣扬法自君出、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符合汉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并实现意识形态方面的大一统。为此,在思想上,汉武帝认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

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设。

第二节汉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汉初主持制定《九章律》的是萧何。

[单选]汉高祖刘邦攻克咸阳后,为赢得民心颁布的法令是“约法三章”。

[多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简答]简述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汉朝基本法律形式,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律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以至朝贺礼制等内容。因此,汉朝的律比较齐备,不过汉律是各代君主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进行增损逐渐发展而来的,没有经过全面而系统的整理修订,各律之间存在重复矛盾,内容相当繁杂。

- 13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

(4)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专门的赎罪办法。

[简答]简述汉中央行政机关及其发展特点。

第一,继续沿用皇帝的称号,进一步将皇权神秘化、制度化。在“君权神授”说的支配下,宣扬皇帝是沟通天与人的中介,皇帝对臣民的统治是天意所为,而且将皇权神圣地位法律化。

第二,实行“三公九卿”。“三公”仍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辅佐天子总理国政,职权甚重;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以副相之职,掌管监察。三公之下为“九卿”,即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祭祀、宫廷禁卫、皇室服务、司法审判、财政赋税、外交等事务。

第三,尚书台的形成与发展。自汉武帝时起,为加强皇权,与国家行政机构相抗衡的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原本只在内廷掌管图书、奏章的尚书逐渐被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重任,由尚书、中书、侍中等组成的“中朝”决策国家大事。随后建立尚书台,扩充组织。东汉光武帝时,尚书台组织日益庞大,成为“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的主要行政机构,三公形同虚设。

汉朝中央机构的发展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以皇帝为最高权威,以三公为中央行政中枢,以九卿分领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结构体系基本确立,并成为后来中央集权政治的基本模式;二是皇权的强化,导致宫廷组织对中央行政机构权力的侵蚀,掌握实际的决策权,由此演变为外戚和宦官的交相专权。

[论述]试述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与意义。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kūn钳城旦舂,劓yì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chī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文帝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将原来的斩右趾上升为死刑,由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和劓刑分别改为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过多,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人已死。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菙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自是笞者得全”。

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 15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时期,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建立晋朝的司马氏集团,是东汉末年发展起来的世家大族,他们以精通儒学而在社会中占有特殊地位。掌握了最高政治权力后,封建纲常思想、以礼治国和礼律“相须为用”等思想倍受他们的青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为隋唐法律“一准乎礼”奠定了基础。

(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南北朝时,南朝继承两晋的法制,在法制指导思想上,亦是如此。而北朝的统治者作为异族入主中原后,基于中原文化在当时的先进性,他们十分热衷于“汉化”,也注意到引礼入法对统治的重大意义,更加注重礼与律的融合,法律思想的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辅。北方少数民族在吸收汉文化,改造自己文化传统的同时,也为汉文化注入了新鲜血液。在礼律融合思想的指导下,他们创建出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促使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并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因此,南北朝时期,北朝法制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重要阶段,所以程树德曾说:“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并置于律首的是《北齐律》。

[单选]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北齐律》。

[多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格、式。

[简答]简述北齐《北齐律》的内容及影响。

在篇数上,《北齐律》将法典的篇数简化为十二篇。被赞誉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在体例上,《北齐律》取《泰始律》中《刑名》的“名”字、《法例》中的“例”字,合为《名例律》,从此确定下来,相当于今天的刑法总则。在内容上,《北齐律》总结并继承前代的经验和成果,加以改革创新,确立了以死、流、徒、杖、鞭为基础的五刑,成为新的封建制五刑的基础;又将对封建国家危害最重的十种犯罪行为列为“重罪十条”,严加处罚,成为后世“十恶”的雏形。《北齐律》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简答]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 17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运用五种丧服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是指: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是儒家礼治与法律结合的重要标志,由于它适用于社会上的一切人,具有最广泛的普遍适用性,因此,人们把记载有该原则的《泰始律》称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从《泰始律》确立以后,一直延续至明清。

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实施用挨饿的方法迫使囚犯招供的“测罚”之刑的是南梁。

[单选]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曹魏。

[多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称谓有廷尉、大理、秋官大司寇、大理寺。

[名词解释]死刑复奏制: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简答]简述直诉制度的形成。

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直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 19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三节唐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

[单选]“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

[单选]我国现存第一部内容最完整的最具社会影响的法典是《永徽律疏》。

[多选]唐律的特点有礼法结合、首创“疏议”、律条简约、立法技术完善。

[多选]唐朝法律的形式有律、令、格、式、典。

[简答]简述唐朝各种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和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须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3)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成为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简答]简述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律条简要。

(4)立法技术完善。

第四节唐律的主要内容

[单选]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唐律。

[单选]唐律12篇中旨在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是《贼盗律》。

[单选]犯罪已被发现或已在服劳役的期间再重新犯罪的行为称更犯。

[单选]官吏收受所管辖人员财物的犯罪,唐律谓之受所监临。

- 21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

(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7)同居相为隐原则。

(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9)类推原则。

[论述]试述“十恶”的内容。

(1)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

(2)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3)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4)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5)不道。是一种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6)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7)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8)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9)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10)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第五节唐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回避制度始于唐。

[单选]唐朝的死刑复奏一般是三复奏。

[多选]唐朝直诉的形式有挝zhuā登闻鼓、邀车驾、上表、立肺石。

[名词解释]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

- 23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单选]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大周刑统》。

[单选]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是《疑狱集》。

[多选]五代十国时期,刑罚空前酷烈,其表现有:杖刑的演变;流刑的演变;凌迟的出现。

第二节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唐朝的灭亡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使宋朝统治者深深忧思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他们认为“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总之,加强中央集权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而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是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来,王风微,三纲不立,社会无序而混乱,宋朝统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传统文化中“兴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后来的宋朝统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导儒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朝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十分强调慎法。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他们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够付诸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受到冲击,加上宋朝所实行的内外政策使其内冗外耗,财政危机相当严重,这导致宋朝急需从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更多财富,并且这一时期,在士大夫阶层已形成一股冲击秦汉以来的贱商抑末思想,它们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调整历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

第三节宋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

[单选]宋朝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单选]宋代的一种与判例性质类似的法律形式,称为编例。

[名词解释]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 25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名词解释]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名词解释]立继子、命继子根据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区分,养子可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两种。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叫“命继子”。

[简答]简述《名公书判清明集》及其历史地位。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这部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适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古代司法文书写作等重大课题的珍贵史料。

第五节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选]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名词解释]鞫谳yàn分司制:即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名词解释]翻异别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名词解释]理雪制度:是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的制度。

[简答]简述审刑院的设置及职权。

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初又设立了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审刑院又叫“宫中审刑院”,本来大理寺断案后只由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详议,实际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级复审机关,审刑院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简答]简述宋朝的大案奏裁制。

宋初在把地方兵权收归中央的同时,也收回地方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权,恢复了死刑复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还规定了大量必须“奏裁”的案件。据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审刑院的复核断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复奏制、大案奏裁制的一道程序而已。相应地,对地方审判机关的量刑权限也作了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既能彰显慎刑,又加强了皇权对审判的控制。

- 27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元朝在立法过程中,开始效仿辽、金等因俗而治的做法,在许多地方实行民族分治,以蒙古旧制或者习惯治蒙古人,以汉法治南人(即汉人)。这些措施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尊重民族习惯、实行民族分治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维护等级特权的真实意图。

第三节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元代笞、杖刑的尾数为7。

[单选]公开宣布、承认收继婚合法化的是元朝。

[单选]元朝将全体国民分为四等,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

[多选]元朝的流刑分为三等,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多选]元朝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的程序有: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名词解释]收继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

[名词解释]赘婿:即男子到女家成婚,成为女家中的一员。

第四节元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元代的地方监察机关是行御史台。

[单选]诉讼代理制度最早出现于元朝。

[单选]元朝各行省设置的专掌刑狱的机关是理问所。

[多选]元朝设置达鲁花赤作为监临官的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县。

[简答]简述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和宣政院,这些机构的长官都由蒙古族人担任。

(1)刑部是仿照唐宋制度建立的机构,职责是掌管全国“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假、错案的复审和死刑的复核、录囚等。

(2)大宗正府是从蒙古初期掌管刑政的“札鲁忽赤”演变而来的机构,与中枢省、枢密院并列,专门负责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不受御史台监察,是蒙古王公贵族垄断的特权审判机构。

- 29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朝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提出“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导思想,这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均有着深刻影响。

(1)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传统“德主刑辅”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的思想。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第一,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这种结合立法与法制宣传的思想及实践,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对稳定明朝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3)法贵简严。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司法官员无法掌握,百姓无法知悉,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为此,明太祖确立立法原则,即“法贵简严”,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易犯法。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是大明令。

[单选]在明朝最为普及的法典是《大诰》。

[单选]明代与宋代“敕”相近的法律形式是条例。

[多选]明太祖创制的《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四编。

[多选]《大明会典》汇集了明朝的重要典章法令,主要包括《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诸司执掌》等内容。

[名词解释]教民榜文:也称榜文,由皇帝发布,主要包括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

- 31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税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二是田赋除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三是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四是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因此,“一条鞭法”的实行是古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项目和手续,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赋役合一,以缴纳银钱代替力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扩大货币的流通范围,推动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明朝在省级设置掌司法与监察的机构是提刑按察使司。

[单选]明朝在州县以下设申明亭,虽非正式的政权机构,但依法具有调停民间纠纷的职能。

[单选]明朝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称为热审。

[单选]明代设立的拥有巡查缉捕之权的军事特务机关是锦衣卫。

[多选]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号称“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名词解释]大审: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

[简答]简述明朝会审制度特点。

明朝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日趋完善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有:第一,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疑难案件或大案;第二,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地位;第三,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因此,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的体现,对于清理积案、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现,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内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

- 33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4)《大清律例》。

[多选]《大清会典》是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内容包括:

(1)《康熙会典》;

(2)《雍正会典》;

(3)《乾隆会典》;

(4)《嘉庆会典》;

(5)《光绪会典》。

[简答]如何理解例是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种类包括条例、则例与事例等。

(1)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是例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每遇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就须奏请皇帝裁决,由此产生事例,并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

(2)条例是单行刑事法规。清朝条例是从典型案例中概括出来的,一般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某个或某类案件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过皇帝批准,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时皇帝也可直接指示将某一案件的处理办法著为定例。

(3)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分为两大类,即部门则例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

(4)事例是朝廷处理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发布的上谕及批准的大臣奏议等。它包括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内容。事例经过修订,或编制为条例附于律后,或成为独立的单行法规——则例。

第三节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是发遣刑。

[单选]清朝前期尽管在沿海设立若干海关,但乾隆时正式规定“一口通商”的海关是广州。

[单选]清律规定,旗人将田产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为20年。

[单选]清朝对在京职官的考绩称为京察。

- 35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制海外贸易,不仅制约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清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清朝在中央设置的处理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机构是理藩院。

[单选]清代负责受理京畿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是步军统领衙门。

[单选]清代秋审中罪行属实,但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经皇帝批准后,可以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等刑,然后释放的案件称为留养承祀。

[多选]清朝会审制度更为系统、完备,主要包括热审、秋审、朝审。

[多选]清朝中央司法机关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论述]试述清朝胥吏与幕友能够参与、干预司法的原因。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1)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清朝地方衙门实行的是长官负责制,僚属佐贰人员严重缺额或不普遍设置,新任地方官又多是科举出身,对政务不熟悉,许多事务只能委于书吏。而且,书吏多是从本地招募,不仅熟悉衙门的故事陋规,而且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衙门的实际操作多是掌握在书吏之手。虽然清朝统治者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法规,但无法改变书吏对衙门事务的把持。

(2)幕友,又称幕宾、西宾等,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幕友一般是受过一定的教育但未能通过科举出仕的读书人,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某些政务。其行为对幕主负责,有时也代主官查核胥吏,起着“代官出治”的作用。

幕友“作为一个集团出现是职能需要的产物,只有放在中国传统教育和官僚体制的架构中才好理解”。科举出身的官员精通儒家经典、擅长文章辞赋,但对于行政管理实务却不甚了解。而当时官僚体制实行的是长官负责制,地方正印官对辖区内的税收、治安、司法、教育、仓储、社会福利、宗教、礼仪等一切事务均负有责任,倘有疏忽,轻者罚俸、降职、革职,重者处死。即使官员熟悉各类政务,因个人精力所限,也无法亲理上述所有事务。而其他佐贰人员、胥吏等,无法得到官员信任。因此,经过专门训练、以官员私属亲信身份出现的幕友就成为必然,在衙门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纵,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司法腐败。

- 37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三节太平天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多选]太平天国的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杖刑、枷刑、死刑。

[多选]太平天国所规定的死刑执行的方式主要有斩首、点天灯、五马分尸、剥皮等。

[简答]简述太平天国刑事法制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

制定。金田起义之后,太平天国制定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等既属于教规,又包含着一定刑事方面内容的法律文献。定都南京后,天王所颁布的若干诏书和命令也包含了一些刑事方面的内容。

基本特点:(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2)大力推行拜上帝会教义。(3)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4)刑罚简单而严酷。

[简答]简述太平天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制定、基本原则。

(1)制定。太平天国在其统治时期,并未制定单行的婚姻法规,婚姻立法主要体现在《天朝田亩制度》和一些教规、教义之中,因而显得较为杂乱。太平天国的婚姻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儒家礼教的影响,并在一定范围内废除了封建婚姻的制度,构建起了太平天国极富特色的婚姻制度。

(2)基本原则。①一夫一妻。这是太平天国婚姻制度中的基本原则。②男女平等。③反对买卖婚姻。

在承认上述进步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指出太平天国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针对平民百姓而言,事实上天王等统治者则一如封建帝王过着多妻的生活。

第四节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

[单选]太平天国审判活动中,具有最高裁判权的是天王。

[多选]太平天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有程序繁琐、天王专断、神明裁判、注重结果

- 39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单选]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清朝末期。

[单选]《大清现行刑律》设置的刑罚体系是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单选]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标志性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单选]首次引进陪审制和律师制度的法典是《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多选]《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其五编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多选]在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的“礼教派”的代表人物有张之洞、劳乃宣。

[简答]简述晚清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相结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则和理念,又要保护传统纲常伦理,还要减少现实推行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做到引进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颠覆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原则,最终实现新法规缓慢推行。

(2)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等人通过删除酷刑、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改良监狱等措施,逐步改变了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了法制文明,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础。

(3)修律与传播法律新思想相结合。沈家本对西方法律文化有相当的了解,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组织翻译大量西方法学著作,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建立新律,同时传播新思想,培养新式法律人才。

[简答]简述晚清修律的意义和影响。

晚清修律虽然迫于内忧外患,主观上是一次被动的法律改革,但是在客观上却引发了系列反映,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修律直接导致了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修律过程中制定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草案,无论从体例上还是从内容上,无论从原则上还是从表达术语上,都突破了中华法系的框架,大量沿用西方近代的法律术语、法律原则和制度,且逐步传播并为中国人慢慢接受。

其次,修律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清末修律前后持续了近十年时间,在这十年中,修订法律馆吸收了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参照日本、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成文法体系,根据中国国情初步设计了一套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制度和法律虽然实施时间较短,有些甚至还没来得及实施,但是它们在客观上却成为后来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础,为中国法律从封闭的传统体系走向开放的近代法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是中国法制近代化必不可少的步骤。

- 41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单选]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的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多选]孙中山指出,要把中国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政治”的国家,人民应该掌握四种权利,即选举法、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

[多选]“五权宪法”中的“五权”是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简答]简述“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它是孙中山根据中国当时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革命纲领和政治主张,也是革命党人进行法制活动的指导思想。

(1)民族主义是指“驱除靼虏,恢复中华”,其基本要求是驱除一部分腐朽的满洲贵州统治阶级,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主要解决民族解放的问题,矛头直指清政府,并以推翻这一政府作为奋斗目标。

(2)民权主义以“天赋人权”为基本理念,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当作奴隶,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主要解决民主革命问题。

(3)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提倡社会改革,基本要求着眼于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等问题,包括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和群众的生命等。

[论述]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内容、地位、历史意义和历史局限性。

为巩固革命成果,确保革命果实不被掠夺,资产阶级革命派抓紧时间制定约法,试图以此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912年2月至3月,在孙中山的主持下,经过两次起草、参议院三次审议。3月8日,临时政府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有7章56条,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具体内容为:

(1)明确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临时约法》的规定,正式宣告了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肯定了主权在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部分立宪知识分子宣传的“开明专制”、“君主立宪”,确立了新国家是一个“主权在

- 43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首先,面对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讲民主共和,没有正面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论述。

其次,它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条款,没有解决全国最广大民众最关心也最迫切的土地问题。

再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规定带有因人而设的痕迹,对责任内阁的规定虽然有,但是还不够彻底,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

[单选]临时政府发布鼓励农垦、开发荒地农滩的法令是《慎重农事令》。

[多选]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许多法令法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风气、司法改革等方面。

第三节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单选]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担任司法总长的是伍廷芳。

[简答]简述临时政府进行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4)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5)反对株连。

- 45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论述]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和特点。

(1)制定。1923年10月5日曹锟通过贿选当上总统后,匆忙地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做修改加以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

(2)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共计国体、国土、主权、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亦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从结构本身讲也更加合理。尽管该宪法是在军阀当政时期所公布的,但就条文和精神而言则基本上脱胎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依据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分权制衡、法治等原则,与军阀集权政治并不一致。

①该宪法第1条在国体方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②该宪法在文本上,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

③该宪法新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在明确国家实行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④该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诉权、选举被选举权、从事公职权等,宪法规定的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⑤该宪法还对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做了规定。

(3)特点。如果仅就文本而言,与此前所制定的宪法相比,该宪法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最为完善的一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洋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该宪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锟系通过贿选当的总统,从而使其一直被人们所指责,并被一些史家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公布后并未实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单选]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暂行新刑律》。

[单选]北洋政府时,制定过的一些单行刑事特别法中最为重要的是《惩治盗匪法》。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有:继承有余、创新不足、法律制度相对完备、实施情况较差。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文官的任用分为四等,即特任、简任、荐任、委任。

第四节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单选]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

- 47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宣称,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三权分立。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

[多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特点有:

(1)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2)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3)数量较多;

(4)内部协调较差。

[多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际掌握立法权的是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党中央政治会议。

[简答]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从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2)需要指出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和行政法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是《训政时期约法》。

[单选]标榜“民有、民治、民享”,实际实行个人独裁的是《中华民国宪法》。

[多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制定的《工会法》的立法宗旨是:

(1)维持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

(2)维持与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

- 49

第三篇:《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 法律答问 (2.1) • 折杖法 (5.3) • 枷号(8.4) • 春秋决狱(3.2) • 领事裁判权(9.6) • 廷杖(8.4) • 九卿会审(8.5) • 五听 (1.7) • 五权宪法 (11.4) • 六法全书(11.4) • 八议

(4.2) • 三司推事

(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10.5) •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 9.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 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 7.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5.4) •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 11. 清末法制改革评析。(10.2)

• 12. 试述唐律中对贵族、官吏的等级特权保护制度。(5.3)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 (2.1) 秦简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折杖法(6.3) 宋朝的刑罚制度,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但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该法纠正了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枷号

(8.4) 明代增加的刑罚种类,即将犯人颈套木枷,置于监狱门口或指定的官府衙门门口示众羞辱。其执行时间有一至三个月,甚至永远枷号。木枷重量规定二三十斤。 春秋决狱 (3.2) 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领事裁判权(9.6)

鸦片战争之后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在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列强们无不要求享有领事裁判权。对于这种领事裁判权,开始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是什么屈辱,然而,随着列强的军事渗透和领事裁判权的扩大,西方人的傲慢使中国人感到极大的耻辱。一些蛮横的西方人,利用军事力量和领事裁判权来欺侮中国人,向清政府的权威提出挑战,而清政府迫于列强的势力,只得顺从列强,上下官吏唯洋人马首是瞻,列强在与中国的冲突中,西方的民族、国家和主权的观念也影响中国,领事裁判权变成了中国国家和民族的耻辱,各阶层的顽强抗争遂无可避免。

廷杖 (8.4)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这种极其残忍的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

九卿会审(8.4) 九卿会审”是中国古代一种会审制度,明朝称其为“九卿圆审”,清朝称其为“九卿会审”。 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件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五听

(1.7) 中国古代在审讯过程要求尽量应用技巧,“用情讯之”,使用“五听”之术。“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周礼·秋官·小司寇》郑玄注)。这种原则还写入法律。

五权宪法 (11.3)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经常处于并列地位,孙中山之所以独辟蹊径提出五权宪法,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六法全书 (11.3)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逐步形成了“六法”体系。所谓“六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前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勒定以后,后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制定之前的说法。可以说《六法全书》是以六法为体系,把所颁布的一切成文法和判例和解释例汇编的法律全书,但它没有包括300余种单行的法规,尤其是由党务、行政、军事机关颁布的,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法规。

八议(5.3)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 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八议”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秦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三司推事(5.6)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每逢大案,常常由皇帝特诏,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由于案件情况不同个,三司组成人员可以变化,审判地点可在京城,也可在地方。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北齐代东魏后,便着手制定律令,制成《齐律》,史称《北齐律》。与律同时修定颁行的还有令、格等,但以《北齐律》对后世影响最大。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孙中山关于政权建设的一系列理论,其主要原则体现

(一)从“以党治国”到“一党专政”

(二)从“权能分治”到“五权宪法”

(三)从“建国三时期”到“训政保姆论”。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表现出“二重性”特征:

1.从法律内容上看,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2.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3.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明显的“双重性”。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老幼废疾之人犯罪减免处罚是中国古代的一贯做法,唐律的规定更加规范。唐律将老、幼、残疾人分为三等:第一等为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第二等为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盗及伤人,允许收赎;其他犯罪勿论。第三等为年90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年龄的计算及确定疾病的时间上,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而事发时老、疾的,按老、疾对待;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唐代立法还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战国时魏国的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编定《法经》,是一部有体系的法典著作。由于《法经》早已经失传,我们现在所能够知道的仅有盗、贼、囚(一为网)、捕、杂、具六篇的篇目。 《盗法》:主要是指偷窃和抢劫。《贼法》:贼与盗有一定的区别,贼是以害人为主,其危害与盗相同而更加过之,所以后世常常把贼盗并列,而以贼为首。《囚法》:亦称网法,从篇目来看,这应该是关于关押囚犯方面的规定。《捕法》:应该是关于缉捕的法律。《杂法》:是针对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犯罪行为。《具法》:其内容应该是量刑标准。

《法经》是一部以刑为主的法典,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而变法的,因此秦律的许多内容都承袭《法经》,汉代的《九章律》也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定而成的,由此可见《法经》对后世立法模式的深远影响。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汉文帝十三年批准进行刑制改革,主要内容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文帝致辞改革刑制,本意是要废除肉刑,宽缓刑罚,但实行起来却有明显缺陷,“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需要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即位后,经过两次改革,斩左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至此,中国刑罚史上存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上为其他刑罚所取代。同时,为避免用刑过重,景帝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做了改革,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3)

元代刑事立法体现了民族特色,与前朝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 1) 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2) 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3) 五刑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劓鼻、割舌、断手足、剥皮、抽筋、跪磁芒碎瓦、葅醢、磔等十数种酷刑。另外。元代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与唐宋相比,元代的刑罚制度无异是一个倒退。

•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10.5)

西方法文化的输入和中国传统封闭的法文化状态的被打破,使中国人由传统的法观念向近代的法观念转型。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接受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诸法分立”的新体系,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经过四年的时间,于宣统三年九月完成,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其中虽然保留了封建残余,但毕竟和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开始接轨,并为继起的民国政府制定民法典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晚晴民律制订的过程,使得人们在法观念上受到了一次启蒙教育,提高了依法保获私权的意识。《大清民律草案》仿照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和结构,共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三十六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 •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从姓氏起源来说,“同姓”原本出自同一女性祖先,“同姓”婚配意味着同缘血亲结合。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逐步形成了“同姓不婚”的禁忌规则,并由此建立了氏族制度和氏族外婚制原则。 • 9.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临时约法》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七章,共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有: 1) 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2)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 3) 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

5) 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7.5)

回答要点:

1、明初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采取重典治国。其一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其二实行严刑峻法。

2、成效和后果:明初重典治国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和法制的畸形发展。其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重刑之下,人人自危,使官吏与朝廷离心离德,并挫伤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二,从长远角度来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持专制统治,更为极端君主专制和特务恣意横行提供理论前提。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第一,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肯定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的地位。

第二,有利于了解法律制度与国家、政权、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强忧患意识,提高认识事物和分析事物的水平。

第三,有利于充实专业知识和完善知识结构,进而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答案要点〕汉朝死刑刑名多沿秦朝或前代之制,如族刑,枭首,腰斩,弃市等皆继续使用. 此外,两汉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也都是沿用秦或前代的。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调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改革的起因

对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后世多有评说,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自汉代至魏晋,对肉刑的除复,虽然长期争论不休,但隋朝《开皇律》中新的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反映了汉代刑制改革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答案要点〕历代在中央一直存在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这一是当时政治统治的需要,构成一种相互牵制而又相互监督的司法体系,以便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管理;二是适应当时的政治形势,采用“因俗而治”,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维持政治上的统一;三是表明司法行政一直依附于政治权力,缺乏独立的能力。可以说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出现和形成,一直是围绕着政治这根主轴。既然是多种途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 第一,从政治统治的角度来看,互相牵制监督的司法体系适合于司法工作的性质,但在很大程度给统治者以很大的游移空间,也使司法行政缺乏稳定性。

第二,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始终是政治发展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突出特权,容易走上“人治”,而“人治”的特点则直接影响司法行政。

第三,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如果有稳定的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但多种途径司法行政是很难形成稳定的运行机制,所以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很大的。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明朝初年,统治者确立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这一思想的形成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 1) 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2) “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3) 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是朱元璋又一重要的法律思想。此外,他还强调“法贵简当,使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和行动。

• 6. 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原因:在刑罚体系上,战国和秦朝沿用奴隶制五刑,只是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又补充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种类。新旧刑罚混杂,层次体系不清,使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西汉初年,基本采用秦朝的刑罚制度,随着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严刑峻罚的做法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声。

内容:汉文帝十三年批准进行刑制改革,主要内容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文帝致辞改革刑制,本意是要废除肉刑,宽缓刑罚,但实行起来却有明显缺陷,“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需要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即位后,经过两次改革,斩左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至此,中国刑罚史上存了两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上为其他刑罚所取代。同时,为避免用刑过重,景帝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文帝在废除肉刑的同时,对劳役刑做了改革,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意义: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 7.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3) 特点:1)充分体现儒家思想,礼法融为一体;

2)唐律是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律;

调整对象的全面完备;法律体系的完备;立法技术的高度完备。

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法律原则、法典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礼法的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第四篇: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提示

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

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第二章重难点

1.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6.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10.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11.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12.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14.商朝的主要立法。 (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15.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 (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7.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第三章重难点

1.周礼: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5.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6.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7.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8.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9.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10.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1.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

听、目、听。

15.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6.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17.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18.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

19、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 2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1.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1)乡士(2)遂士 2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3.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4.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刑事诉讼用“狱”表示。

(2)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 25.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第四章重难点

1.仆区法: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 2.茆门法: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 3.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4.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5.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6.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7.《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8.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 (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重难点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 廷尉: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3.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4.三重选官法: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5.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6.五善五失: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7.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8.枭首: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9.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0.城旦、舂: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1.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2.司寇、作如司寇: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3.罚作、复作: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4.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15.以古非罪: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6.妄言罪: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7、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18.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20.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21.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2.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3.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24.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25.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6.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27.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28.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29.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30.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章重难点

1.《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2.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3.科: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7.征辟: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8.征召:征召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1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1.僭越罪: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2.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13.首匿罪: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首匿者处重刑。

14.通行饮食罪: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15.见知故纵:汉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16.券书:汉代的买卖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日后发生纠纷,以契约为证。 17.《春秋》决狱

18.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19.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的发展变化。

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20.“春秋决狱”的要旨。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21.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

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

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2.两汉监察机关

(1)中央监察机关:西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

23.君权神授: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4.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第七章重难点

1.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 2.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3.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4)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 4.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

5.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6.御史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7.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8. 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9. 八议”: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第八章重难点

1、《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律: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贞观律》: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大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6、三省六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7、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8、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唐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9、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隋朝时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

10、“三司推事”: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1、牵掣: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12、义绝:唐朝强制离婚情形之一,是指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

13、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1)礼刑并用。(2)法令简约。(3)宽仁慎刑。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四种。

15、《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16、唐律对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的保护

依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权:

(1)议。“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享受减免特权。

(2)请。享受请的人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的上者;这些人犯死罪者通过上请程序来减轻刑罚。

(3)减。指七品以上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免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17、唐律对化外人相犯案件的处理原则

1)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

2)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人之间相犯,则按照唐律处断。

18、“八议”制度。 “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 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 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 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18、“十恶”制度。

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十恶”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具体指: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 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 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24、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 (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3)自首减免刑罚。 (4)同居有罪相为隐。 (5)共犯区别首从。 (6)二罪以上俱发。

(7)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 (8)断罪无正条。 (9)化外人相犯。

25、唐律的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2)用刑持平。第三,从刑罚加减看,以从轻为原则,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至死不复加”;第四,从设立加役流看,以此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26、唐律的历史地位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第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7、唐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28、唐朝的监察制度: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第九章重难点

1.《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4.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适用方法说法不一。

9.折杖法: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10.审刑院: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1.《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当时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1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13.元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至元新格》,这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大元通制》;《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至正条格》。

第十章重难点

1、“重点治乱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3、明《大诰》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4、《大明会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参汉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酎金”则是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6、《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顺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大明律》的翻版。

7、《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颁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8、《大清律例》

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9、《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0、禁榷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11、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2、九卿会审:是指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13、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4、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5、秋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6、朝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7、热审: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18、充军:明代创设一种刑罚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为“五军”。

19、迁徙:清朝的一种刑罚,是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20、发遣:清朝的一种较充军更重的刑罚,即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且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21、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3)加强法制宣传。

22、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了解其对封建国家所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法律上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23、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4、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清王朝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回疆则例》、《苗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等。其中,《番例条款》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它是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法律。 25. 大清律的制定。1)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2)康熙十八年(1679年),鉴于刑部现行条例处罚过严,皇帝特谕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3)雍正即位(1722年)以后,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指导原则,修订大清律,于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4)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6、《大清会典》的制定。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加以修订。它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7、明清司法的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28、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权都有了更大的发展。(1)明初,监察机关的组织沿用唐、宋旧制,中央设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叫“风宪衙门”。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权纠察弹劾;对重大刑事案件还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所以,明朝的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2)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第十一章重难点

1、“五不议”原则

是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2、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3、资政院:

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1910年设立。

4、《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的产生,要求其它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主要内容: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5、《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6、《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度性法典的性质。

7、《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从草订到颁布,历经五年。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5条。

8、《大清明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共五编,按其特点分两部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继承后两编。

9、“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0、《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廷1906年12月颁行,一部明确大理院职权的法律。它引入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和署等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1、法部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刑部改为法部,是专任司法行政的中央司法机构。

12、大理院: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3、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4、会审公廨

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5、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16、如何全面理解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

17、何谓会审公廨?

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第十二章重难点

1、《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2、《资政新篇》

1859年担任军师的洪仁玕总理朝政后制定,是太平天国后期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资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张“权归于一”,加强中央集权;在经济方面主张兴办近代化的工矿交通事业;在改良社会方面主张发展近代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革除封建陋习;在法律方面主张“宜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罪人不孥”、“善待清犯”、改革刑罚制度,等等。但由于缺乏阶级条件和经济基础,加之处于战争状态,《资政新篇》没有能够实行。

3、《太平刑律》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的重要法律。《太平刑律》是在《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太平天国的重要刑事立法,据说有一百七十七条,现集中存留下来的有六十二条。

4、太平天国的刑罚制度.

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比较简单,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死刑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示众、削皮等方法。

5、保举制度.

保举制度是遴选补充各级乡官的一种制度。太平天国的乡官保举,每年进行一次,没有资格限制,以尊“条命”及“力农”为保举条件。这一制度具有朴素的民主主义性质,是对封建官僚制度的冲击,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但其标准笼统,程序繁琐,因而难于贯彻始终。

6、保升奏贬制度.

保升奏贬制度是太平天国提升降免各级官员的一种制度。保升奏贬制度对于鼓励官员奉公守法、勤奋工作,以及密切上下级关系,起到良好作用。但其弊病在于,仅由上下级官员之间保升奏贬,缺乏监督,容易导致相互挟嫌攻击或徇私滥保。太平天国后期就出现这种现象,使得这一制度遭到破坏。

7、圣库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每个人的生活资料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8、龙凤合挥

太平天国“男女配合须由本队主禀明婚娶官,给龙凤合挥方准”。“合挥”,就是今天所说的结婚证书,上面印有龙风图案,所以也叫“龙风合挥”。

9、天平天国刑事立法. (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2)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3)坚决取缔“妖书邪说” (4)实行严刑峻罚

太平天国的刑罚种类比较简单,有杖刑、枷刑、死刑三种。枷刑和杖刑轻重无定式,多用于处罚内部违反纪律的轻微犯罪;死刑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斩首示众、削皮等方法,手段极为残酷,主要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强奸及其他破坏革命秩序的严重犯罪。

10、太平天国婚姻制度.

(1)反对封建买卖婚姻(2)实行一夫一妻制(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

第十三章重难点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南京临时政府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①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②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③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签署公布。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行、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护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特点:①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②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职权;③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历史意义: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唤起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以民主法制原则否定了封建法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未给人民提供实现民主自由权利的物质基础。

3、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1)《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11章113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遏制,没有颁布施行。 (2)《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10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3)《中华民国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由曹锟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13章141条。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为通过贿选方式就任大总统的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5、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体系

①普通法院系统——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 ②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③特别法院——包括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前者审理军人犯罪案件;后者是临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特别区域设立的司法组织,即特区法院。 ④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2)北京政府在审判管辖上基本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3)狱政制度:北京政府成立后,改清法部典狱司为司法部监狱司,管理全国监狱。

5、《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六法全书》的概念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其它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总称。

(2)约法和宪法:①《训政纲领》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④《中华民国宪法》⑤南京国民政府制宪活动的目的和宪法的特点:第一,以根本法形式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第二,以“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形式,掩盖蒋氏独裁。第三,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粉饰法西斯统治。第四,设置种种法律限制,剥夺人民权利和自由。第五,确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经济制度。第六,承认列强在华特权。 (3)刑法及其关系法规:①刑法典的制定 (4)民法及其关系法规: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陆续公布民法典,共计五编,依次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5)商事单行法规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特制法。

(6)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①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制定出刑事、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单行诉讼法规,建立起诉讼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南京国民政府于1934年通过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935年2月1日公布,共9编636条。

②法院组织法: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1935年2月1日施行,共15章91条。

6、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②普通法院: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②“自由心证”③“不干涉主义”

第十四章重难点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的反革命罪概念及刑罚原则。

1934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工农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代表性法规,也是这一时期刑事立法司法经验的结晶。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对《婚姻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制定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当时的代表性法规,改变了苏区的婚姻关系,为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它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广大妇女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下得到解放,实现男女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

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又制定了新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这一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施政纲领的代表。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贯彻《施政纲领》基本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5、《人权条例》。

在《施政纲领》保障人权原则指导下,各主要抗日根据地都制定了《保障人权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具有典型性。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人权的法律概念;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其意义在于:体现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促进抗日根据地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性因素,去完成民族解放的艰巨斗争任务;有利于克服根据地内存在的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6、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指导制定了本地区的土地法规。

(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公有土地所有权归边区政府;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对土地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无论公、私土地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强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3)减息交息,低利借贷

7、抗日民主政权刑法适用的原则及其主要罪名。 (1)刑法适用原则

①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②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③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2)主要罪名 ①汉奸罪 ②盗匪罪 ③破坏边区罪 ④破坏坚壁财物罪

8、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内容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正确地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①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件; ②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诉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9、“五四指示”

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实施新的土地政策,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因其发布日期为5月4日,所以又称作“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10、《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

(1)主要内容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2)历史意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1、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有:死刑、监禁、拘役及强制劳动、褫夺公权、没收财物、驱逐出境和罚金。

(2)抗日民主政权的刑罚制度中的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和当庭训诫;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和罚金。

(3)解放战争时期的刑罚制度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制刑。

13、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的变化。

(1)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审检合一”。

(2)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包括:边区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分庭,县设司法处,边区政府设审怕委员会,高等法院设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发生了变化,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县以下基层设立了人民法庭,目的是保卫土改的顺利进行。

第五篇: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

2、问答题

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 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题

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

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 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2.问答题

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 2主要罪名 3刑法适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题 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E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群饮: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圜土之制: 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 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 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三赦之法: :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非眚: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西周的刑罚主张,对 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惟终: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惟终” 指惯犯。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 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非终:偶犯

七出 : 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 “七去” 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一条 。休妻。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 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 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六礼: 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 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五听: 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 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2问答题

简答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3)刑罚世轻世重 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 ,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 会秩序) .

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 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 ;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第一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 第二 区分故意与过失 惯犯与偶犯 第三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第四 宽严适中 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第四: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 时地制宜些犯罪:犯上作乱、杀人越货;第六慎罚、严谨错杀无辜 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这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礼、法之争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礼下庶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第四章

1概念题

铸刑鼎:春秋时期, 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 公元前 530 年,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 刑”“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法经》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法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改法为律:

2简答题

简答儒家和法家主要法律思想:儒家:<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2、 “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

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法家:法家重“法制” 、倡导“以法治国” 成文法的公布遭到谁反对?为何反对?

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 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面贯彻法 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 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

1概念题

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 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 法律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

不直罪: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纵囚"罪:应该处罪而故意不处罪,以及减轻罪行,故意使被告够不上处罚标准,从而判令无罪

失刑罪: 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 (非)公室告: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 把犯罪分子分为 “公 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 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2简答题

简答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 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简析秦代的刑法原则: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第五章

1概念题

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九章律是西汉的法典。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 “约法三章” : 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 比等。 (1)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 发布的诏令。 (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 刑事条例。 (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 式之一。与近代的类推相似。 亲亲得相首匿 :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 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 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沈命法:为了有效镇压农民起义,汉武帝作《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沈,没的意思,沈命,即指对敢于隐藏盗贼的人,剥夺其生命。《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颁布此法的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根据这个法律,如果“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者发觉了而未全部逮捕,郡守以下皆处死

见知故纵——是指官吏见知犯罪必予追究,否则将获同罪

阿党附益——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露,构成“阿党” 罪;中央朝臣与诸侯勾结,构成“附益”罪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 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 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录囚制度:上级官员亲自巡行莅临下级司法机构,亲自提审在押犯,发现错误立即予以纠正平反。

2问答题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试述汉代司法 “儒家化” 的情况及其影响。 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 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 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 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 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 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 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 过皇帝的认可, 《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 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 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 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 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这 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 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 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 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 。在 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 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 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 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 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 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 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 、 的依据。 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 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 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 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 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 程。

一(为什么采纳无为而治)学派 “无为而治” 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 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 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 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 派是黄老之学。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 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 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 减, 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德主张。 重德轻刑” “ 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 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 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 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 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 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 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 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 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汉元帝继位后, 儒学在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 “罢而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开始于汉初。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 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第六章

1简答题

曹魏“新律” : 又称 《魏律》 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 , 魏明帝即位后,鉴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 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 18 篇,史称 《曹魏律》 。 《泰始律》曹魏末年,司马氏执掌大权,他以魏律“烦杂”“科网本密”为名,命贾充、杜预、裴偕等十四名重臣名儒,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史称《晋律》 ,由于其制定并颁布于泰始年间,因此又称为《泰始律》《泰始律》在法典篇数上的变化是增加至二十篇 《张杜律》 : 《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 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 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后人把张杜 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 律》 。

《北齐律》 : 北齐建立后,在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北齐律》,有 12 。 篇,它将“刑名”与“法例”合为“明例律” 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并精炼了刑律分则, 使其成为 11 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社会 刑律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 “官当” :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 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 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陈律》规定,凡以官 爵抵折徒刑,同渎刑结合使用。这表明当时 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

“八议” :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 议”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 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 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至 此以后, “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重罪十条”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这十种重罪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即亲属间的刑事侵犯案件,要根据“服制”所确立的亲属之间远近亲疏关系来审判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晋律》时首次被规定。“服制”,即以丧服的粗细生熟和服丧时间长短为标准区分亲属关系亲疏远近。“服制”分五个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直诉制: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直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2问答题

简述从“具律”到“明例律”的演变。 “具律”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 位于篇末, 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 法经》 《 中其余五篇为分则。 《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 典的体例结构为:总则在后,分则在前。中 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 就继承了这种体例。到了汉代, 《九章律》又 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与六篇之后增 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 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三国时期, 《曹魏 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 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 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这种体例被 确定后,至西晋, 《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 “法例”一篇。到了北齐定律时, 《北齐律》 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及“法例”合为 一篇,称之为“名例” ,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 统帅其余各篇。 “明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 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 分则在后的模式。 从此,总则名称及总则与其它各篇的关系被 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 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1)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

(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1)废处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西魏和北齐都曾颁布诏令,废除宫刑。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高贵乡公时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3)定流行为减死之刑。北魏和北齐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和徒刑之间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魏隋唐时期封建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一是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魏律首定“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二是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三是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四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

第六章

1概念题

《开皇律》: 随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开皇三年颁布。《开皇律》共十二篇,共500条。《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篮本。

《永徽律疏》: 永徽二年,唐太宗下令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永徽律》。后又对其进行了注解,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颁布。这部法典史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此完整地保存下来地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 封建成文法典。 《唐六典》: 《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是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篡而成。《唐六典》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个部分。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十恶”: 隋朝在《开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作为封建法律集中打击的对象。规定,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族,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 加狱流: 是流刑中的一种,为唐太宗时创设。是作为处理死刑减等的一种刑罚。服役时间为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出入人罪: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称为“三司推事”。对于不便解送中央审理的地方大案,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2问答题

重罪十条与十恶有何不同点?为什么?1名字不同,称呼不同 一个叫罪,一个叫恶(佛教概念)恶比罪重 2加了谋反 3去了投降,增设不睦

简述唐初法制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①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 ②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 ③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2)法律内容要统

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①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②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简述唐律主要刑法适用原则第一累犯加重原则 第二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第三 自守原则 第四 共犯原则第五数罪并罚原则 六类推原则第七化外人原则

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然后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还规定除这八种人外,其他几种贵族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2唐律规定了“十恶”,就是十种侵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关系到了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原则,把社会成员分了等级,除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在法律上地位截然不同。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保护封建政权,贵族阶级利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反正那封建统治时期皇帝又不受法律约束,法律就做来专门维护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咱老百姓就是受欺压的份

简述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律条简要。 (4)立法技术完善。 5宽仁慎刑

6礼刑并用,礼法合一。 7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

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

唐朝法律怎么体现礼的精神 1总的精神 贯彻三纲P164

2唐朝立法标榜以礼作为立法原则P165

3以礼为立法根据 4以礼来注释经典

第八章

1概念题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定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颁行了“折杖法”。规定除死刑以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它改变了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意在笼络人心。

盗贼重法:《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颁行的一部法律,凡犯有该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皆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审刑院: 是宋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设知院事为长官及祥议官六人。凡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之后再返回审刑院祥议而奏请皇帝裁决。

《大元通制》:共二十篇。是元英宗仿唐、宋旧律篇目,修订成一部新的法典。 《元典章》: 是由元朝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它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该书收集了自元初以来50年间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分10类。内容涉及到元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 典卖 是宋朝确立的,并被列入《宋刑统》的一项制度。自宋代以后,典卖须向官府纳税立契,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严禁一物两典。典卖制度是在“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实际上成为地方阶级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合法手段。 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出机关,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案卷,且可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理雪制度即宋代的申诉制度,判决生效后,允许犯人及家属逐级申诉,但判决已超过三年的不在此限。有关官司须按规定处理。 2问答题

试述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唐朝的灭亡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使宋朝统治者深深忧思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他们认为“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总之,加强中央集权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而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是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来,王风微,三纲不立,社会无序而混乱,宋朝统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传统文化中“兴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后来的宋朝统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导儒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朝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十分强调慎法。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他们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够付诸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受到冲击,加上宋朝所实行的内外政策使其内冗外耗,财政危机相当严重,这导致宋朝急需从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更多财富,并且这一时期,在士大夫阶层已形成一股冲击秦汉以来的贱商抑末思想,它们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调整历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 简述宋代的典权及其法律制度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第九章

1概念题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充军:是将犯罪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廷杖制度: 是明朝重要的词法制度。明氏皇帝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廷杖等非法之刑。所谓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充军: 即充军刑,是明代的一种刑法。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

奸党罪: 明代的一种刑罚罪名。明律规定,凡属“在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明朋党”、紊乱朝政”;“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等等均属“奸党”罪,量刑很重。“奸党”的实施,导致明代冤狱丛生。

九卿会审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是清代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和制度。“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九卿会审,也称圆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热审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

2问答题

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朝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提出“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导思想,这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均有着深刻影响。

(1)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传统“德主刑辅”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的思想。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第一,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这种结合立法与法制宣传的思想及实践,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对稳定明朝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3)法贵简严。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司法官员无法掌握,百姓无法知悉,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为此,明太祖确立立法原则,即“法贵简严”,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易犯法

简述明律定罪量刑的特有原则。

第一,确立比附原则。明律规定,律条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比照最相近的律条定罪量刑,或加重或减轻刑罚,并上报刑部转呈皇帝批准。

第二,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明朝改变以往的规定,对于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的法律进行处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属地主义原则,不再采用属人主义原则,与唐朝规定相比,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明朝加强专制主义统治的体现。

论明太祖朱元璋对脏吏的惩治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宫,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待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还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几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职制度。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植物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罚。

第十章

1概念题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统治者以明律为蓝本,历经顺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完成。共七篇四十七卷436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户律、礼律、兵律、工律七篇

《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编纂体例一如明代的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有关事项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称“五朝会典”。

九卿会审: 这是由明代“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 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秋审: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 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2问答题

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 一是“参汉酌全”的立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 二是“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简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审、朝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主要有①九卿会审;②秋审;③朝审;④热审这四种制度。

九卿会审: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第十一章

1概念题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条。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而颁布,全称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并只字不提人民的权力。它是清廷玩弄立宪骗局的最后伎俩。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是中六个方面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23条。

资政院——是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其职权包括:负责法典的修订修改,议决国家的预诀算、税法、公债,对行政机构实施监督,决定其他奉旨义议的事项等等。资政院所议决的事项须奏请皇帝裁夺;军机大臣和各部行政长官有权要求复议,若双方意见不一,则分别上奏皇帝;皇帝有权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

咨议局1907年,清政府督令各巡抚设立咨议局,从咨议局章程来看,咨议局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并不具备立法权,其议决的方案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地方执行。但是它有议决监督财政的权力,有议决地方兴革大政的权力,有监督行政的权力。其议长、议员由民选产生,但是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严格限制。至1909年10月,除新疆缓办外,其余二十一个省,均设有咨议局。咨议局主要有资产阶级立宪派构成,也有革命党参与。它的设立为资产阶级立宪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发表政见的场所。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是指外国在华侨民成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被告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曲其本国派驻中国的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进行裁判。这是一种“治外法权”,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对于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实际上变成了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2问答题

简述晚清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相结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则和理念,又要保护传统纲常伦理,还要减少现实推行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做到引进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颠覆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原则,最终实现新法规缓慢推行。 (2)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等人通过删除酷刑、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改良监狱等措施,逐步改变了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了法制文明,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础。 (3)修律与传播法律新思想相结合。沈家本对西方法律文化有相当的了解,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组织翻译大量西方法学著作,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建立新律,同时传播新思想,培养新式法律人才。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论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及内容

它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传统

主要内容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而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法理派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而礼教派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前年相传的“礼教民情”,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争论妥协的结果制定了《暂行章程》。以法理派妥协。

简述晚清司法制度改革

第十二章

1概念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1911年12月通过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设有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四章。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资产阶级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它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思想理论。它是在总结和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的宪政制度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按照这种理论,中华民国实行“五权分立”:即除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的分立。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并结合中国实际的理论结晶,也是中华民国政治实践的根本思想指导。

“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即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或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2问答题

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一是《临时约法》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二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三是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四是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五是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其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其历史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首先,面对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讲民主共和,没有正面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论述。

其次,它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条款,没有解决全国最广大民众最关心也最迫切的土地问题。

再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规定带有因人而设的痕迹,对责任内阁的规定虽然有,但是还不够彻底,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简述临时政府进行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4)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5)反对株连。

第十三章

1概念题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在约法实施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制订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据此规定,1912年8月10日,临时政府参议院制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国会组织法》共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按名额选出;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2)规定议会行使《临时约法》所规定参议院的职权。对议决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它承诺事件,须由两院一致通过。(3)规定宪法的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使;宪法的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使;没有五分之三的议员出席,两院不得开议,对议案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 《国会组织法》突出了国会的权力,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凯的专横

“袁记约法”:(1)1914年公布。

(2)即《中华民国约法》。

(3)因在袁世凯操纵下制定的,故人们称之为“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其全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该起草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人们将其称之为“天坛宪草”。该宪草仍坚持责任内阁制,并强化了国会对大总统的制约等,由于遭袁世凯破坏,“天坛宪草”并未正式颁布

《贿选宪法》——1923年10月5日曹锟通过贿选当上总统后,为给自己正名,再开国会,并在贿选当上总统后5日内匆忙地将争议已达十余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做修改后,将会表决通过,10月10日旵曹锟加以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暂行新刑律》(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2问答题

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中华民国约法》主要的变化是:

(1)扩大了总统的权力; (2)取消责任内阁制; (3)取消国会; (4)设立立法院。

简述民国北京政府的诉讼审判特点

第十四章

1概念题

《五五宪草》——“九一八事变”后,民族矛盾彰显,结束训政,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共同对外,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在此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于1933年成立了以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正式宪法,至1934年完成初稿,后经立法院及国民党代表大会反复审议修改,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名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汇编。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关系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近代成文法体系的确立。 《中国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包括《民法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篇,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大量引进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术语,使民法打上了深深的资产阶级印迹;第二,在确定婚姻家庭关系时,依然是男尊女卑;第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立高利率的剥削。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党“训政”时期颁布的最基本的宪法性文件,是1931年5月5日由“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V,I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规定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也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和在“国家”、“中央”的名义下发展官僚资本主义的基本政策。这部约法的核心,就是在所谓"011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集中体现

《训政纲领》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常会通过的《训政纲领》,规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由中政会行之。北洋政府时期形式上存在的议会制度也被废除了。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认《训政纲领》有“法律上确定之效力”,成为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根本法。

中华民国刑法 2问答题

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共计国体、国土、主权、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亦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从结构本身讲也更加合理。尽管该宪法是在军阀当政时期所公布的,但就条文和精神而言则基本上脱胎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依据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分权制衡、法治等原则,与军阀集权政治并不一致。

①该宪法第1条在国体方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②该宪法在文本上,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 ③该宪法新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在明确国家实行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④该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诉权、选举被选举权、从事公职权等,宪法规定的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⑤该宪法还对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做了规定。

(3)特点。如果仅就文本而言,与此前所制定的宪法相比,该宪法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最为完善的一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洋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该宪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锟系通过贿选当的总统,从而使其一直被人们所指责,并被一些史家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公布后并未实施。

简述南京民国政府的民商法统一合编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章

1概念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创造了一种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事实求是的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它的出现、推广、培养 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实到实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首府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自己的宪法性文件。它确定了反帝、反封的任务和目的,确定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确认并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是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于1947年7~9月,并于同年10月10日公布。其主要内容为: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范围;分配方法;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整个根据地时期较为成熟的土地立法,它的颁布拉开了解放区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这个宪法原则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1条,是解放战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献,后来的《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即根据它所确立的原则而制定。同时它也对其他解放区有较大的影响。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1942年 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施行的宪法性文献。该纲领共21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即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纲领还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性质、组织形式以及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2问答题

简答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里,人民调解制度就以法律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抗口战争中.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普遇的发展。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调解的原责 :调解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调解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司法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2)调解范围:民事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调解;轻微刑事案也可调解;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调解范围. ( 3 )调解种类;依主持调解的个人或单位不同,分为: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 4 )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掀、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及其他善良习惯. ( 5 )调解要求制作调解和解书.(6)对调解人的要求:调解人须奉公守法,不受贿舞弊,尊重当事人人权.不乱打乱罚等,目的是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既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又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纷争;更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民案件,提高办案质量。这一制度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1、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2、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注重调解。

3、方便群众、简便利民。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于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

1、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

2、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参与审判;

3、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

4、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事,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5、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中国古代诗歌分类表下一篇:职工安全生产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