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论文提纲

2022-08-13

论文题目: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实证研究

摘要:仲裁作为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高效、经济、一裁终局等独特优势,与此同时仲裁具有契约性及民间性的特征,司法监督不可或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目前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主要形式。本文选择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6年到2019年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司法审查案件的具体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司法审查制度在制度设计、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上的不足,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意见。本文从调研的基本情况、数据的整理、对问题的总结及提出完善建议这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调研基本情况。介绍了调研目的、本文选择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调研数据的理由、本次调研的经过以及研究方法。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较为全面,故希望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开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例进行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并采取文献研究法、数据调研法以及案例研究法总结出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制度设计问题、司法适用问题以及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第二章主要是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调研数据的整理。通过对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的基本情况、提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以及法院审查裁定情况数据的整理分析,具体包括2016年到2019年具体受理的案件数量、被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所涉合同类型、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后的裁定结果、人民法院的裁定理由的数据整理,了解了制度运行实施的现状。第三章在对第二章数据整理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并进行分析。通过对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司法审查制度在自身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并行问题,引发了两者间“重复审查”及司法效率问题;对于证据事由的审查,国内以及涉外仲裁裁决也存在监督范围不同的问题;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不得再复议或上诉,救济权缺失的问题。进行司法审查时法院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对于仲裁调解书,部分法院以其不属于审查范围为由裁定驳回,部分法院对其进行了审理,故是否可申请撤销的审查标准不一;主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从合同是否有约束力,引发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此外,还讨论了代理签订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刑民交叉的仲裁案件,仲裁庭是否应中止审理并移交、是否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事由的审查标准不一;对于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事由,法院的审查标准也不一;对于“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事由的审查,证据伪造的标准、怎样属于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何种情况又构成隐瞒证据,“足以”的程度又为何等问题标准不一。通过对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分析,总结出仲裁机构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程序问题:“送达”程序需进一步规范完善的问题以及仲裁机构未充分保障审理程序合法性的问题。第四章论述了对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在司法审查制度设计方面,对于国内仲裁裁决需有条件地废除不予执行制度并设立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取消对国内仲裁裁决中实体事由的审查,以实现国内国外审查范围的一致性;对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给予其上诉权以兼顾司法审查的效率与公平。在司法适用方面,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应秉持支持仲裁终局性的态度,坚持审慎、有限的司法监督原则;对于仲裁调解书,除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应不可申请撤销,同时严格审核社会公共利益事由;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应依据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审查仲裁委是否应中止审理,取决于民刑之间的关联和彼此影响程度,两者的主体、事实是否完全一致,且两者在诉讼程序或判决既判力问题上是否相互冲突;在现行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并行的情况下,应严格限制对证据事由的审查。对于仲裁机构,应加强对于送达的相关仲裁规则的制定,提高送达的有效性及合法性;注重保障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在仲裁协议范围内以及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并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设计与司法适用;实证研究

学科专业: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原由

二、实际意义

三、文献综述

第一章 调研基本情况

一、调研的目的

二、选择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调研数据来源的理由

三、调研的经过

四、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 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调研数据整理

一、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例的基本情况

(一)2016年到2019年具体受理的案件数量

(二)被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所涉合同类型

二、提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的数据整理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

三、法院审查裁定情况的数据整理

(一)法院审查的裁定结果

(二)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三章 司法审查制度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国内及涉外仲裁裁决的“双轨制”监督问题

(二)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并行问题

(三)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救济权缺失问题

二、司法审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仲裁调解书是否可申请撤销的审查标准问题

(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以及代理签订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三)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的审查标准问题

(四)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事由的审查标准问题

(五)“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事由的审查标准问题

三、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裁决中仲裁机构的程序问题分析

(一)“送达”程序需进一步规范完善的问题

(二)仲裁机构未充分保障审理程序合法性的问题

第四章 司法审查制度及其适用的完善建议

一、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取消对国内仲裁裁决中实体事由的审查

(二)申请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取舍

(三)给予当事人对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权

二、对司法审查制度适用的完善建议

(一)除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调解书应不可申请撤销

(二)应依据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进行司法审查

(三)严格审核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间的关系”

(四)严格审核社会公共利益事由

(五)现行制度下应严格限制对证据事由的审查

三、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仲裁机构应加强对于送达的相关仲裁规则的制定

(二)仲裁机构应注重保障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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