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

2023-03-04

第一篇: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以民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司法为民是一个崭新的司法理念,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公正是现代法律制度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司法为民首先必须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理念能否全面贯彻落实,关键在于造就一支为民、务实、清廉、公正司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关键是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近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够端正、办案拖沓、行为不廉、司法不公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当前法院值得思考的新课题。

一、突出重点,建立完善作风建设保障机制

法院作风建设的重点是审判作风建设。所谓审判作风主要是指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实践中一贯表现的态度、行为和职业形象。审判作风是反映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是衡量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作出客观评价的最直接的衡量标准。审判作风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审判流程来说,它反映在立案、开庭、调解、裁判、执行和涉诉信访接待每一个具体环节之中;从工作范围来说,它反映在法院每一个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每一个法官的工作态度、职务行为和其他行为、言行举止之中;从时间范围来说,它不仅体现在法官的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同时也体现在8小时之外。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所说:“法官的工作有8小时内外之分,但法官形象却没有8小时内外之分”;从反映层面来说,它是审判工作主体即法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情感、行为的综合反映,是法官内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形象素质在审判工作这一特殊领域的外在表现,并主要通过其态度、工作和形象等几个层面来反映。因此,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构建保障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是一个涵盖法院全部工作的庞大系统工程,也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重要保证。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践行司法为民的自觉性。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主体是人民法官。当前法院应以组织广大法官深入学习贯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抓手,切实加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和职业道德教育,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进一步增强改进审判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自觉性。真正使审判作风不够端正的法官自觉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工作态度上切实克服冷横硬推、拖拉懈怠等不良作风,树立文明司法的职业形象和亲民便民的良好作风,以形象公正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要通过改进审判作风,使每一个法官都能自觉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便民之事,常行利民之举,自觉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追求目标。

二要遵循审判规律,增强维护司法公正的针对性。要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突出重点抓好作风建设,抓好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当前应结合“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着重解决好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要着重解决方便群众诉讼和执行难的问题;二是要着重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中级以上法院,要确保受理渠道畅通,依法审查,对确属裁判不公的坚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对没有问题的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三是要着重解决在程序公正方面存在问题,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四是要着重解决审理、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中,法官在社会交往、业外活动和职务行为方面存在的不检点、不公正、不廉洁、不注意职业形象等问题。

三要围绕司法为民,增强亲民、便民、利民的实效性。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基层。当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结合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措施的指导意见》精神,把改进审判作风作为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通过审判作风的改进,审判制度的完善,审判程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加便于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开庭、调解、宣判、执行各个环节都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同时要使广大法官真正做到:在审判作风上亲民,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在诉讼程序上便民,以快捷的审理化解民忧;在实体处理上护民,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在执行环节上安民,以高效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司法新形象。

四要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审判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始终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全程。因此,建立完善审判作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把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法院经常性管理之中,要把审判作风和法官职业形象、工作态度要求贯穿于法院制定的审判工作制度和日常行为规范之中,实现以科学的制度来管人管事管队伍。当前,要坚持用《法官法》和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来管理和规范法官队伍,通过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在审判活动中坚决克服人为拖案、低效办案和司法不公等不良作风,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彰显现代诉讼过程的公正、高效。

二、标本兼治,建立完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

第一,加强教育引导,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首先要着眼于建立完善法官的自律机制。“自律”是指自己约束自己,亦即人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塑造。现实中,一些法官违法违纪,腐败犯罪,归根到底是廉洁自律意识淡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了问题。因此,人民法院要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根本,以司法为民为目标,以公正廉洁为主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法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意识、公正司法:其一,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科学的理论是正确行动的指南。当前要结合“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官继续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利益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和公正廉洁理念,促使法官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自砌“隔离墙”,自觉廉洁自律,抵制私心杂念,维护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二,要以崇高的使命鼓舞法官。人民法官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是社会纷争的裁决者,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要教育引导法官把法官职业当作毕生为之努力的神圣事业,始终怀有重任在肩的崇高使命感,始终保持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司法人格。其三,要以先进的事迹激励法官。各级法院要用先进典型引路,弘扬正气,大力表彰先进,宣传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好法官,使广大法官学有榜样,赶有先进。当前,要以学习公安战线任长霞同志的先进事迹为契机,全面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使广大法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公正行使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四,要以反面的案例警示法官。在正面教育的同时,还要善于运用反面案例对法官进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效果。使法官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使法官“一日三省吾身”,时刻牢记慎权、慎欲、慎独,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使法官始终做到自重、自爱、自警、自励,在社会交往、业外活动中,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节、注意自己的形象。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自觉抵制各种不符合法官形象的生活方式。

第二,强化责任追究,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和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着力建立完善“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一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法官的违纪违法、滥用权力行为,要坚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对滥用审判权、执行权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坚决防止不予追究或追究失之宽软的现象发生。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确保队伍纯洁。从制度上保证广大法官清正廉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二要加大查案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绝不能姑息手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法院的查案重点仍然是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继续重点查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肃查办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处现象。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要认真剖析案件,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查办违纪案件是加强法院廉政建设,贯彻从严治院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反对和防止法官腐败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有关法院应通过认真剖析法官腐败犯罪案件,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填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警示作用,做到“高压不断、警钟长鸣”。

第三,狠抓制度落实,构建“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制度,既是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力防范,也是对广大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公正司法的有力保护。多年来,人民法院制订实施了一系列监督制约制度,为规范法官行为设臵了一道道的“高压线”和“防腐墙”。今年3月,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又设臵了一条廉政“隔离带”。当前,各级法院要狠抓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的贯彻落实,把加强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公正、廉洁行使的监督机制。法院加强内部监督,首先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贴近实际,突出监督重点,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要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依法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二要强化院长、庭长监督。法院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庭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人员依法行使执行权的基础上,对案件审理、执行活动中出现的非正常现象进行认真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三要强化审判流程监督,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立案、审理、判决、执行整个过程的科学管理和跟踪监督。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计算机随机分案,减少人为控制案件承办人的做法;四要强化审判质量监督。法院内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科学、不健全,是影响审判质量、产生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因此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对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执行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考核,从源头上防止法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减少案件错判和久拖不决、司法不公、久拖不执现象发生;五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法院监察部门要创新监督方式,实现事后监督和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八小时以内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相结合。要把监督工作渗透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防患于未然”。 同时,使监督真正成为帮助、爱护法官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确保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人民法院在全面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要依法实现全面的公开审判,把审判的全过程臵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拉近与社会各界的“距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工作监督、同级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有效遏止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创新工作思路,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今年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条件的地区,可以试点廉政保证金制度,探索惩戒与激励机制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从制度层面上不断加强和完善法院廉政建设的新思路和新做法”。按此要求,我院及各地许多法院都先后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或廉政退休金制度。实行上述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广大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践行司法为民。

三、夯实基础,建立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依我国法官法有关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亦即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践行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基,也是考量法官职业化的一项重要标准。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借鉴国外法官职业保障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关键在于全面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权,践行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

(一)建立完善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依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首先应建立完善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使其能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或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法院要坚决为依法办案、敢于抵御和排除外界干涉或干扰,公正司法的法官撑腰,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打击报复。其次,应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议庭和独任庭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保障制度,凸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尊重和保障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庭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同时,应理顺法官与院、庭长之间审判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关系,废除案件审批制度,院、庭长只有在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时,才依法享有对案件的裁决权。其三,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得有任何行政性的控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包括院长、庭长均不得对下级法院的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干预。其四,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即只要法官履行审判职务的行为正当且程序合法,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

(二)建立完善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更换或受处分。为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落到实处,建议最高法院或立法机关明确和细化法官免职、辞退和处分的法定事由和程序,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

(三)建立完善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职业收入差异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工资和津贴。一些法官经济困难,生活清苦,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可言,难以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而职业收入和经济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金钱及其他物质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动摇了法官的职业信心,有的已忍痛脱下“法袍”,改行从事律师职业。对此,各地法院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确保法官能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津贴,并逐步提高其经济待遇,实行“以薪养廉”。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四)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于各种纷争和矛盾旋涡之中。法官公正司法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当事人因自身利益未能得到满足,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或杀害公正司法、秉公执法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因此,在法官依法履行职务,认真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保证法官司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第二篇: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 地强化党的领导,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并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法院,这是一种光荣,在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和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我们的责任就是要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通过我们为了的公正而不辞辛劳的奔波,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第三篇:公正司法 真情为民

——双台子区法院加大宣传力度推出专题片付辰飞

近日,双台子区法院以“公正司法为人民”为主题,在盘锦电视台《滨城新一周》栏目,对近年来双台子区法院突出亮点和典型做一次深度报道,分别从公正审判赢民心、司法改革惠民生、用心调解贴民情三个方面进行集中宣传展示。

为确保专题片的宣传尺度和实效质量,双台子区法院由一名院领导担纲策划组组长,选调政治处两名人员制作本次节目。节目制作过程中,参与制作人员对每期专题片的片头、文案、图片等图文资料等进行仔细筛选斟酌、认真推敲。最终如期推出《心系天平写公正》双台子区法院工作专题片。

此次宣传片较为精炼概括地总结了双台子区法院近几年来的中心工作,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法院的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更多理解和支持,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

近年来,双台子区法院十分注重法制宣传,主动与媒体沟通协调,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法院工作亮点、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公正司法和先进人物,公开法院重大工作部署,自觉接受宣传部门、舆论媒体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使社会了解法院,理解法院,支持法院,为“公正司法为人民”主题活动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通过全方位报道法院工作,强化了法院

工作良好的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有效树立了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司法形象。

第四篇:从公正司法到司法为民的跨越

——司法领域体现和应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探讨

丰泽区人民法院林琪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当前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促进人民法院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机遇。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法院工作保持正确方向,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法院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法院人员要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重点就是要全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使法官始终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用在司法能力上,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使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活动更好地体验和感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司法领域体现和应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二十个字,即“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对于司法领域来讲,如何围绕这一基本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理论构建工作十分重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没有先进的理念,就不可能有先进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要条件,是解决人民法院面临的突出问题的根本要求,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建立法治社会的必

然要求,是增强司法权威、推动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实践探索,笔者认为司法领域体现和应用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政治性。司法的根本作用是实现执政党的政治目的。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是一项具体的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党员法官是这项事业的主体和中坚力量,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才能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落到实处,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否则,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就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依法性。依法性是法官的天职,体现在法官办案过程中要兼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一致性,灵活、准确地适用法律。党员法官是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先进楷模,必须带头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用法官的职责和智慧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具有独立性。法官独立办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我国,司法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权的独立,对社会团体的独立,以及个人的独立。由此可见,依法独立审判不是绝对的,绝不能独立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之外,必须自觉服从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赋予了法官相对独立的审判权,让法官在面对大量矛盾纠纷时,充分运用专业技能,自由裁量,定纷止争,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的职责所系、责任所在。

(四)具有人民性。法律是一种社会产物,法官既是司法专业人员,也是人民和社会的公仆,其根本职责就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我国,法官由人大任命,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审判权,其权力是人民给的。所以,人民法院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作为指导方针,就是要法官运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二、在司法领域衡量体现和保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标准

司法能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院工作实际的最佳结合点,每个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体现司法工作的依法治国法治理念,体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践行服务大局的使命,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体现公平正义的标准。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司法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要努力提高“六个能力”,即①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②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的能力③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④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⑤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⑥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总体上讲,司法能力落实到实践中,主要应把握好两大能力:一种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能力;另一种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的能力。前者决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后者决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主体力量和制约条件。两者相互制约,密切联系,共同统一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之中。

作为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主要体现为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工作的能力。这是由人民法院的地位、作用和性质决定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适应大局工作对人民法院的新要求,人民法院要努力做到“五个适应”,提高“五个能力”,即适应为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提高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的能力;适应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化解纠纷的能力;适应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提高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具体的工作中,只有做到以上“五个适应”,建立起“五个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充分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司法领域体现和应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和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实践的根本指针。就人民法院来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最终都要落实和体现到促进法院的审判职能上来,落实到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上来。当前,法院在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到促进审判工作上来,其中最突出的矛盾和障碍更多地反映在司法能力方面,能否保持能力上的水平实际是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和重大问题。司法能力是法院法官全面素质的综合体现,政治意识、思想观念、方法作风都是促进司法能力增强的重要因素。因此,法院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始终围绕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这个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建设:

一是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党建工作,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意识和先锋模范意识。针对群众反映最多的“找法官难”、“诉讼不方便”的问题,设置固定场所、固定人员,专门接待诉讼群众,提供程序性咨询、紧急时帮助联系法官,切实解决了一大难题;“执行问题”事关群众根本利益,要创新执行举措、加大执行力度,对群众反复来访、被执行人长期恶意不执行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难案,组织力量集中执行,特别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解决,实实在在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开展一系列密切党群关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不断提升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针对年轻法官社会阅历不足、对群众的疾苦感受不深的情况,法院要进一步组织“法律进社区”活动,法官深入到社区、街乡、学校和敬老院,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发放法律宣传手册,讲法制课,增进法官、党员、团员与群众间的密切关系。通过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让法官感受到群众需求,体会到群众难处,倾听到群众呼声,在审判中法官就会主动亲近老百姓,体谅老百姓疾苦。

三是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实现法官的知识更新和学习能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司法案件的审判难度加大,必然要求更新知识结构;同时,社会对法官的要求提高、工作压力加大,法官的价值观念、心理承受力、工作生活能力等各方面,都要提高才能适应社会需求。

四是加强文明建设,规范法官的司法礼仪,提高法官文明司法的水平,增强法院的服务职能。现代文明对法院和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公正审判,还要给当事人以亲切感,讲究司法礼仪不是追求形式,它真正体现出来的是法官职业气质、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法院要深刻认识司法文明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通过司法礼仪等文明司法形式,使司法活动既庄重严肃又文明规范,既体现法律的尊严又展示司法文明,以实现法院司法礼仪能力和文明司法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司法领域保持和应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机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也必须体现到党所领导的审判机关及其职能中去,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且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战略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人民法院自身发展的关键时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集中教育,不仅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增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自觉性,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为贯彻“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将为法院的自身建设和“二五改革纲要”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和理论支持,战略意义十分明显。二是现实性。当前是各种观念相互碰撞,各种思想相互交融的时期。一方面仍然残存有封建司法理念,如漠视个人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另一方面西方司法理念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多,司法独立和人性自由主张颇有市场。无论是封建的司法理念还是西方的司法理念,不加取舍地照搬照抄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是有害无利的。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教育广大法官防止西方法治理念的负面影响,消除极左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搞清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十分必要。这是我国现阶段形势发展的要求,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也是法院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法院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高司法水平,就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法院改革这些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讨和总结,也需要正确把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改革发展的方向,可以说,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很强的针对性。

第五篇: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浅论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关系

【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由于与人们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新闻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形成公意、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的功能,是公民知情权与自由表达权的体现,代表着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衡。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紧密相联的。如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促进作用,避免其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公正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

【关键词】司法公正 审判独立 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 新闻自由 司法权威

引 言

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给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那如何处理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呢?新闻媒体和司法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其二者间既存在目标的一致性,又存在矛盾与冲突,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共存,最终实现社会公众追求的正义与公平是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笔者拟对司法公正与新闻媒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如何构建二者间的和谐关系进行概略分析,以期更好的指导工作。

一、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分析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内涵就是司法机关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以严格依法为基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平等、正当的原则,且要在审判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 [1],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公正。指现行法律分配给人们的权益与其通过司法活动所确认的权益相一致,且这种一致性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关于实体公正,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各类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规律性的科学总结。三是执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严格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使纸上的东西得到切实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只有司法机关形象公正,社会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济才能成为社会公众一旦发生纠纷的首要选择,促使社会公众的矛盾和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消解,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决。

可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实体,都要求司法人员忠实地服从和使用法律,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和相互间的冲突分析

(一)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一是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当前,不少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旁听需求,加之现代社会中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居住分散,不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来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的报道实现了间接公开,扩大了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原则得到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

二是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新闻媒体通过对瑕疵裁判、冤假错案的无情披露,监督司法机关有错必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最终使个案的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的维护。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力地促进司法机关发现自身工作存在的缺点和疏忽,从而改善自身工作作风,使司法活动也变得日以文明和规范。同时,新闻媒体的有力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了“阳光下的审判”。

三是有助于改进审判作风和提升执法水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其转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审判工作经新闻媒体的关注和介入,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办案法官的业务水平。新闻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报道,客观上会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去阅读案卷,深入了解案情,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以更加缜密、严谨的思维进行判决。一方面必将提升办案法官的职业涵养。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会促使办案法官按规定着装,开庭程序会更加规范,法庭仪容仪表会更加严整,开庭用语会更加规范,作出的判决会更加缜密、严谨。所以,审判机关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干警素质的同时,强化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它能有效提升办案法官的综合素质,也能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有助于扩大办案效果。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犯罪,调处纠纷,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判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新闻媒体通过对审判工作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预防犯罪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闻媒体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价值和利益的同时,也在向社会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于是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可见,新闻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可以说,新闻报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媒体热点,而且,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注重结果,追求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这使得其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对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媒体压力,从而产生“媒介审判”的不良效应。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2]

笔者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媒体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新闻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报道趋之若鹜,对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这样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媒体的压力,从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冲突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审判活动追求的“事实”与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两者间存在差异。司法审判活动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就是说审判活动只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新闻媒体也有在“全部事实”范围内对案件进行报道的倾向,但是新闻事实的“真实性”要求有别于法律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要求,即新闻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等途径了解到的事实,而司法审判所要求的是能够以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的事实。新闻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也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受到严格的限制,它可以报道某些只注明消息来源的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法庭却不能采用这样的信息。由于两者所采用的“事实”不同,因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结果与新闻媒体对所披露的案件所期望的处理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冲突性。

2、新闻媒体的介入会给办案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时,对于某一案件,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处理之前,往往裹挟着社会道德来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影响司法人员的办案思维。这些都可能给办案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3、“有偿新闻”的出现势必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往往出于自身生存的需要,会在吸引公众“眼球”上大做文章,个别法制观念淡薄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在未结案之前,也会做出倾向性的报道,甚至对案件妄加评论;有的为提升网络点击率或阅读量,经案件当事人的邀请,在未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歪曲报道以迎合案件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趁虚而入。也就是说,新闻媒体通过有偿新闻、媒介审判等形式形成“媒体压力”,这必将侵害某一方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新闻媒体形象,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三、对构建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间和谐关系的建议

新闻是自由的,其对法庭的报道和批评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其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新闻媒体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新闻工作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所以,新闻媒体既要发挥披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此防止和消除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负面影响。

为削除新闻媒体与司法行为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独立和传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与合理构建,形成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主导性关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的良性互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对司法机关自身的要求

一是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人民法院应积极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是当务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识丰富了,业务水平提高了,将会把一个高水平的庭审展现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同时,办案法官要精心审判好每起案件,认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书,保证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不出现瑕疵,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大力开展审判公开活动。公开审判的主旨在于让民众亲眼见到正义的实现过程,这一过程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具有提示性、感染和教育的作用,并成为今后行为的指向;程序公开还提供了对诉讼过程实施社会监督的可能。[3]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应根据案件性质,有意识地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阳光庭审”,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等活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并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全程录音录像等网上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与网民的互动,及时为网民答疑解惑,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深入开展,让社会各界了解法院、理解法院,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做法院文章的人没有机会。同时,应准予新闻媒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采访报道,并为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访报道创造便利条件,解释必要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规范语言,引导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工作中尊重有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尊重司法事实,尊重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

三是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通过健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建立与新闻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减少舆论炒作风险。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各级司法机关的的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将群众关心的案件情况公之于众,使新闻媒体可以从正规渠道获取官方消息,让公众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这样既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防止公众的猜疑和舆论盲目的导向,最终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四是强化自我宣传意识。人民法院在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应充分利用院内外各类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及时上报稿件、编发院内信息简报,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壮大宣传声势,做到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合声合拍,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内部的自我宣传。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网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传平台对审判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及时宣传,不断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对外宣传。进一步加深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努力与其建立起诚实可信的良好关系,协同做好每一个旁听庭审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拓宽法制宣传面,形成集中宣传报道的声势。

五是提升面对新闻媒体的能力。面对新媒体出现的即时化、多样化、复杂化、国际化新情况,一个涉法的网络事件很可能形成“无利害关系冲突”,形成“网络暴力”从而殃及法院。面对新媒体这柄“双刃剑”,人民法院应与时俱进地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新媒体时代法院工作规律的研究,着力把握新媒体的传播规律,悉心体察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公众情绪,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院权威的声音及时传送到微博等新媒体的各个角落,最大限度增加舆论的“正能量”。工作中,应完善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舆情收集研判机制、预警机制、危机公关应急处置机制、一站式答复机制等,对突发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的新闻发布出去,以抢占先机,把握主动,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权,降低与新闻媒体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从而避免新闻报道失实,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二)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是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涵养。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自身的行为,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视新闻媒介与独立司法的区别,时刻谨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树立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急于做评判、下结论,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工作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报道案件信息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和客观的情况,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以新闻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与法官一道为实现媒体监督与案件公正审判的良性互动做出努力。

二是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审判活动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特征,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审判过程中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当当事人与法官间的裁判员、审判员,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是强化涉诉稿件的审核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内部的审稿力度,对监督司法的稿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政策法律关,确保没有明显的诱导和倾向性的内容,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避免错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侵害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从而正常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结 语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所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的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4] 新闻媒体的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是现实存在、不可避免的,正确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找到媒体监督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平衡点,这样既能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避免其对司法活动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又能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要达到二者的和谐统一,应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尺度,需要媒体和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从而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维护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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