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生政策范文

2022-06-22

第一篇:宁波大学生政策范文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

【导语】:宁波大学生注意啦,宁波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也可以申请宁波购房补贴,具体可申请对象、材料请阅读下文。

一、政策内容:

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宁波人才分类认定标准 :点击查看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家庭标准:点击查看

二、补贴办理所需资料:

(一)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1.填写《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

2.在甬机关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学历证书(提供学信网上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4、购房合同(期房)或产权登记受理单(二手房);

5、购房地不动产服务机构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注:从2017年8月21日起,正式取消资格认定材料中市本级单位办理者的“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今后申请者不用再去社保中心开具该证明材料,改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申请者本人社保卡查询其社保缴纳情况。(所诉情况仅限受理单位属于市本级的人员,单位纳税在各县市区的不在此范围内,请联系实际受理单位咨询。)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学历证书

4.通过资格认定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原件

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契税发票、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原件或由原件收取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6.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

7.《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4)等材料。

宁波二手房购房补贴申请材料:点击查看

三、购房补贴时限要求:

享受政策所涉购房期限为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四、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

普通商品房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结算发票开具之日起半年内;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之日起半年内。

五、政策热点问题

1、所购房屋需为住宅性质,面积不限。

2、所购房屋时间于原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处重合期的,按新政的2%补贴执行

3、已按原政策享受补贴的,2015年 8月12号以后买房的,可补领剩余的补贴

注意:

1、各区补贴手续可能略有不同,请事先电话咨询

2、补贴办理视买房人单位所在的地税关系而定,根据自身单位税务登记所在的地区办理,于购房所在地无关。如买受人单位是江东区的,所购房屋是海曙区的,则需到江东区办理。

3、补贴所需的资格认定表及补贴申请表可到宁波市人力资源于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路径:网站首页→ 专题专栏→ 人才引进→ 高校毕业生购房政策专栏

4、补贴程序由资格认定和补贴办理组成,目前各区资格认定均已开始受理,2%的补贴除江北区开始办理外,其余各区暂均未开始办理。

5、原政策回顾: 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就业的毕业10年内的大学生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可享受90㎡(含)以下首次购房补贴1%,90~140㎡(不含)补贴0.75%的补贴。

七、具体各区办理: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办理地址(全大市范围):点击查看

江北区:槐树路88号,江北人才服务中心,电话87667718

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夏3楼 87258824

江东区:该区办理地址有变动,建议办理前电话咨询后再前往

热线咨询:宁波市人社局12333

鄞州区:钱湖南路578号鄞州体育馆人才市场1号窗口88225081

高新区:高新区广贤路997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11号窗87913974

宁波市人社局12333

第二篇:以下是宁波相关购房政策:

首次购房补贴: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今年内在市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的购房者,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的,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出售并重新购房的,同样享受相应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时限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其中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首次购房契税优惠:现行2011年的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本人想通过宁波网问政平台来咨询问题,可以说这里的财税部门的回复更加权威和具体,期待着~~谢谢。

市财税局答复: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可以同时享受首次购房补贴和首次购房契税优惠。享受首次购房补贴,须出具首次购房证明;享受首次购房契税优惠,须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两份证明均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2楼)办理。

第三篇:宁波市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2011-08-15 10:32:17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办理哪些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档案(含有《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及时出具《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将《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发还本人,并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户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七、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

八、农民合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规定?怎样领取?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九、失业人员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十、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提出补助申请,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其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十

一、失业人员享受生育补助金如何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失业人员应当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十二、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十三、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失业保险

金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年12月底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再结转。

十四、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有何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含指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在12个月内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对象和培训工种不同确定的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标准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参加初级技能或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工种职业培训的,培训费(含考核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技能培训及SYB创业培训的,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

(三)对失业人员参加市场急需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在600元以下按实补贴;参加其他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在400元以下按实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费在200元以下按实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十五、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第四篇:宁波市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问答

1.问:听说下学期开始宁波市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答:是的,我们简称中职免学费政策。

2.问:实行中职免学费政策的中职学校是指哪些?答:是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行业办的各种性质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四类。包含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全日制学生中的前三年(中级段)在校生。

3.问: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的学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宁波户籍的中职学校全日期制在校生,而且是纳入省、市、县各级招生计划的。也就是说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自行到县外就读中职学校的原则上不能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4.问:减免的办法是怎样的?是学生先交费再补呢,还是直接减免?答:减免办法是分类的。

⑴在县内公办中职学校就读的本县学生,直接免交学费。⑵纳入省、市招生计划的,在宁波市内公办中职学校就读的本县学生,直接免交学费。⑶在民办中职学校就读的,按减免标准减免学费,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原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原收费全额免除;高于减免标准的,要交高出部分。⑷纳入省、市招生计划,到宁波市外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按减免标准和学校收费就低原则进行减免。5.问:中职学生减免学费后,原来的资助政策可以继续享受吗?答:原来的资助政策继续享受,(1)入读职业高中的高

一、高二年级学生每人每年享受1500元国家助学金。(2)持有县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社会扶助证》的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代管费、服装费、住宿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代管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3)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在校生总人数5%设立奖学金,并向就读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艰苦行业相关专业的优秀学生倾斜,每人每年1000元。

6.问:免学费政策实行后,中职学生还需交哪些费?答:代办费和住宿费要按原规定继续交的;涉农专业的在免学费后,同时免住宿费。

7.问:非宁波市户籍的学生,比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我县中职学校的可否享受这项政策?答:纳入省、市、县招生计划的宁波大市内中职学校就读的,非宁波市户籍的全日制在校生,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父母(或一方)在我市领取《浙江省居住证》满3年;⑵父母(或一方)依法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⑶在宁波参加中考。

第五篇:宁波市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补贴政策问答

一、再就业援助补贴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对户籍在市辖各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二、哪些对象不能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答:下列对象不能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

1.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含按规定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已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

3.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4.三次以上推荐无正当理由仍不愿就业的人员;

5.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已就业的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三、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应该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申报人所持有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宁波市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登记表》。

四、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地点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申请再就业援助补贴地点和时间与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地点和时间相同。具体时间为每半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24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2日至1月13日(休

息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五、再就业援助补贴标准怎样?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再就业援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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