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补贴管理范文

2022-05-30

第一篇:购房补贴管理范文

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房发【2008】84号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

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财政补助: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助。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补助。

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补助。

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助。

3、个人所得税补贴:在2008年6月15日后,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6%)给予补贴,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1套房屋只能有1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三)购房成交时间界定,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意见》实施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在本意见实施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

(四)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五)购房成交时间、房屋类型、房屋面积同时符合《意见》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购房财政补贴。

(六)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理发放。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财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取手续,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入单位预算,市房产管理局汇总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列示该项目资金计划,年终将收支情况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购房人。市房产管理局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分批拨付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立银行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实际支付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分类核算,将各类补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按月报市房产管理局,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其季度、报表同时抄送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备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资格,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在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领取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房人,仍可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出相关申请,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情况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由房屋产权监理处定期集中发放。

三、该实施方案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购房补贴

继12月25日南京市敲定普通住房的购房补贴由2009年的1%降为2010年的0.5%之后,昨天,南京市房管局和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南京市2010年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对买房享受购房补贴的三类人群,进行了明确定义。

细则规定,在2010年在南京市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市民,享受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在2010年卖掉南京市区唯一住房并再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改善型需求市民,也能享受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买保障性住房的市民,享受1%的购房补贴。(南京市区是指江南八区及江宁、浦口、六合三区,不包括高淳、溧水)

细则还对这三类人群的定义、证明和申领房补的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细则规定必须是在2010买房的,才有可能申领房补(期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为准,现房和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此外,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流程申领房补,过期将作废。

第一类人群:购买首套普通住房

买房期限: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购房补贴:房款总额0.5%

认定原则: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含买卖契约已鉴证的商品房),购买的必须是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

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领取产权证前,到房屋所在市级或者新三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自住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购房人在领证时,凭自住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申领日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期作废。

第二类人群:改善型购房

买房期限: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购房补贴:房款总额0.5%

认定原则:夫妻双方在南京市区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出售原有住房并重新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容积率1.0以上(含)的普通住房,必须在2010年内完成新旧房屋的交易手续。申领流程:在本先购买改善型住房、然后出售原住房的,在售出的住房权证发放后,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市级或者新三区),申请查询并领取改善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凭改善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申领日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期作废。

第三类人群:购买保障性住房

买房期限: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

购房补贴:房款总额1%

认定原则:经相关部门批准购买的并在本内办理房屋登记或合同鉴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及城镇拆迁产权调换房。

申领日期: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申领,过期作废。

酒店式公寓受政策沉重打击

记者注意到,昨天的购房补贴细则再次把酒店式公寓踢出门外。更关键的是,根据近日南京市规划局颁布的《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等新规,2010年1月1日起,酒店式公寓被剔除出普通住宅的行列,这就使得原本只按普通住宅缴纳契税和营业税的酒店式公寓受到沉重打击。据悉,目前购买酒店式公寓,商业办公性质的要缴3%的契税,没有购房补贴;住宅性质的要缴1%的契税,也没有购房补贴。而且在营业税方面,酒店式公寓不足5年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普通住宅按差额征),就算满5年也要按差额缴营业税(普通住宅免征)。

根据相关部门人士的说法,酒店式公寓因为居住功能不全面,常被用来投资,因此要予以打击。

记者盘点了目前南京市面上的酒店式公寓(见右表),发现数量还不少,尤其是主城区。(来源:龙虎网) 到哪里领

房产局窗口领证

《细则》明确规定,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南京市房产局负责房屋权属证明以及补贴的发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领取产权证前,到房屋所在市级或者新三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自住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购房人在领证时,凭自住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在本先购买改善型住房然后出售原住房的,在售出的住房权证发放后,到新购住房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市级或者新三区),申请查询并领取改善型购房证明(该证明两日内有效)。凭改善型购房证明、申请承诺书、契税完税凭证,到南京市房产局窗口领取购房补贴通知单,凭通知单领取购房补贴。

——相关证明是这样开的

《细则》中规定所需要出具的证明,有“自住型购房证明”、“改善型购房证明”以及“单身证明”。其中,“自住型购房证明”、“改善型购房证明”是到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申请人必须填写“自住型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或者“改善型购房补贴申请承诺书”,明确个人拥有住房情况。

南京市房产档案馆在收到申请书后,通过房产查询,核实之后出具“自住型购房证明”或者“改善型购房证明”,证明在申请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记录或者只有唯一一处住房。“单身证明”的开具对于很多人来说也是一件麻烦事。据了解,不同身份的购房者开具证明的地方也不同。如现役军人由部队政治机关开具,无业人员和学生则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有工作单位的则可要求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南京市民政局目前也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给市民出具“未领结婚证证明”。

第三篇:员工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YF-WJ-2013004

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扶持员工购房置业,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共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

(一)、具有公司中层管理及以上职位并在公司工作满5年及以上者;

(二)、具有公司中层管理及以上职位,已与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满1年者,申请购房补贴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三)、普通员工在公司工作满5年及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者;

(四)、所购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五)、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购房补贴标准

(一)、按职务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此项补贴与工作年限购房补贴可同时享受):

1、高层管理人员补贴:4万元;

2、中层管理人员补贴:3万元;

(二)、按工作年限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

1、 工作满1年补贴:0.4万元

2、工作满2年补贴:0.8万元;

3、工作满3年补贴:1.2万元;

4、工作满4年补贴:1.6万元;

5、工作满5年补贴:2.万元;

6、工作满6年补贴:2.4万元;

7、工作满7年补贴:2.8万元;

8、工作满8年补贴:3.2万元;

9、 工作满9年补贴:3.6万元;

10、工作满10年补贴:4万元;

11、工作满11年(含11年)以上最高购房补贴为5万元。 第三条、购房补贴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及相关材料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申请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购房补贴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料和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后,认为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拟定购房补贴标准和意见报董事长审核;

(四)、经董事长审核并通过后,财务部根据董事长审核意见将购房补贴款一次性转入享受购房补贴员工的帐户;

(五)、购房补贴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购房补贴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口本、结婚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产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

(五)、有关申请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提供的担保材料。 第五条、相关规定

(一)、房产证与申请人的姓名原则上应一致,如果房产证不是申请人姓名的,必须提供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是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且同属一个户口的相关证明,方可享受购房补贴。

(二)、申请人所购房产位置原则上应在 辖区内,如果申请人所购房产在 区以外的 市城区其他区域的,按购房补贴款总额70%的比例予以补贴;申请人所购房产超出 市城区范围的,按购房补贴款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

(三)、夫妻双方同属公司员工的,申请补贴时按其中一位享受最高补贴标准的员工予以一次性购房补贴,夫妻一方享受购房补贴后,另一方不得重复申请购房补贴。

(四)、一个户口内的家庭成员有两名或以上人员同属公司员工,购买一套房屋的,申请购房补贴时按其中一位享受最高补贴标准的员工予以一次性购房补贴,该员工享受购房补贴后,一个户口内在公司工作的其他员工,在未购买新的房屋之前,不得再申请购房补贴。

(五)、凡符合公司购房补贴条件的员工,无论购买多少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第六条、义务与责任

(一)、已享受购房补贴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追究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辞退,从而导致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不足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年限的,则该员工和有关担保人必须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将已享受的购房补贴款全部返还公司。

(二)、申请购房补贴人员应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款项的,除必须全部退还购房补贴款外,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公司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所申报的购房补贴相关材料不认真核实,或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将依照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申请货币补贴购房报告

住房保障办:

王XX,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系华南居委会居民。因家庭贫困,2004年老婆与我离婚,由于文化水平低,找不到工作,只能靠打零工(每月500元)来维护生活,没有固定的住房,现听说武陵区住保办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购房的政策,现肯请政府部门予以考虑解决我的实际困难。

申请人:

年月日

低收入证明

系华南居委会居民王XX由于文化水平低,一直靠打零工为生,现在位于朗州路的知音美发学学徒,月薪500元。

第五篇: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

协议编号:

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 (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

甲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补贴方): 身份证号(护照):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户名: 乙方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护照): 配偶工作单位:

丙方(乙方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丁方(人才部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丙方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协议;个人及配偶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条 乙方属于《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述的高端人才,获得相应人才资格时间为 年 月,自 年 月于温州市区参加工作。

第三条 乙方属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座落于 。其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时间为 年 月。

第四条 购房补贴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由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按向乙方发放购房补贴。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当为乙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即 元(大写: ),第2-5年中,每年向乙方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即 元(大写 ),由乙方持本人身份证、购房补贴协议和在职证明于每年 月向甲方申请领取该购房补贴。

第六条 甲方因财政等问题无法按时发放购房补贴的,在下一财政发放时,应一次性补发所欠的上购房补贴款(不计利息)。

第七条 对乙方申请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政府按补贴金额享有相应份额的产权。乙方同意以有限产权的方式办理共有产权,该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及房产继承、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导致房屋产权变更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相应登记。

第八条 乙方获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温州市区累计工作满10年(乙方如为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应同时符合“于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5年以上”的要求),由本

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甲方、丁方(丁方向甲方出具乙方实际服务年限的书面证明)审查核准后,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在领取购房补贴期间,由于劳动协议到期、离职、被解聘等原因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的,丙方应当自乙方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本协议中止履行。

第十条 本协议中止时,乙方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不满10年的,应按实际服务年限与应服务年限的比例关系退还购房补贴。

实际服务年限为取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年限。

应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10年,如乙方为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其应服务年限为同时满足“自获得人才资格之日起在温州创业、工作满10年”和“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满5年”两个时间条件的最低年限。

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应服务年限*12)]*实际服务月数。

乙方应在本协议中止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退还购房补贴款,逾期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甲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00%向乙方加收违约金(折合成日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

丙方应协助做好购房补贴款追回工作,在乙方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情况下,不予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止后,乙方再次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可再次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经核准后,甲、乙、丁方以及乙方的新用人单位应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先补齐乙方已可领取的补贴金额,剩余金额再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发放。中止期不计入实际服

务年限。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由甲方进行管理,丙方协助管理并做好人才服务时间的审核汇报,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乙方领取购房补贴后,不再享受其他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如领取过住房公积金补贴,所领金额应退回并封存账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但未领取的,账户封存。乙方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换算成一次性住房补贴的金额领取,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丁方自查实之日起,终止发放购房补贴,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丙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

(二)乙方(或配偶)违反相关规定,在温州市区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

(三)乙方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被撤销人才资格的;

(四)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

第十五条 甲方因乙方存在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解除协议的,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乙、丙方。乙方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退还购房补贴款,逾期未退还购房补贴款的,甲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00%向乙方加收违约金(折合成日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丙方应协助做好购房补贴款追回工作,如丙方存在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应负退还购房补贴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丙、丁四方应确保本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信息准确,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丁四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附页中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经四方签章认可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乙、丙、丁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方所遭受的损失。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章(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送房屋登记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乙方配偶: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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