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2023-03-05

第一篇:劳务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xx公司:

我公司劳务分包承建的 xx楼A单元乳胶漆工程,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做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xx第168号规定执行。

2、保证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支付部分不低于每月xx元/人;每月按时提供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原件)交甲方备查。法定假日及农忙季节提前发放。

3、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或工资未发放到工人手中,所引起停工、闹事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种罚款(按贵公司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执行)和所产生的后果(包括给贵公司经济上、信誉上的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篇:工资、劳务费支付协议

工资、劳务费银行代发协议书

甲方:长春市亿美培训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中心为了及时结算员工的工资,本中心将从2011年4月份起,将应付员工的工资打入员工的银行卡中。

第二条:员工必须在中国银行以本人名字开具银行卡或存折以便于中心结算工资,并将此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于中心财务备案,员工要保证此银行卡或存折有效可使用。

第三条 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心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可以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心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员工考核情况,中心将于每月18日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四条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员工应积极负责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完成任务后,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签章)______员工(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篇: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 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 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 ,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四篇:宁波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甬建发〔2012〕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办:

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处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做好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密切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预防、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二、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担保清理、调整可结合各县(市)、区和市建管处对建筑业企业年检考核工作一并开展,最迟不超过2012年3月1日。

三、交接过渡期间发生企业退保的,按原办法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纠纷事件,加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工作,切实保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和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各担保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是由建筑业企业办理,指向为各担保管理部门,用于保障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的专项担保措施。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形式采用保证金或银行提供的保函。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由担保管理部门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相关要求设立。保证金专户须根据管理权限实行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保证金账户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保证金帐户的开列及资金管理等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条提供担保业务的银行须与担保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按合作协议约束双方行为。外地银行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银行提供的保函应按照市住建委认可的条款制订统一格式(格式样本见附件1)。担保公司应经市住建委确认后,方可开展相关担保业务。

银行出具的保函受益人须为各担保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拖欠问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3年,建筑业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办理下一个担保手续。

第二章担保的办理、退还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到宁波市各县(市)、区承接施工业务、办理施工备案(登记)时,须分别到各担保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按照全市统筹的原则,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企业在办理县(市)、区施工登记时需提供由其注册地担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担保证明。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担保的额度根据企业建筑业主项资质等级确定。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基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一级企业150万元,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由于主项资质变动,造成担保额度调整的,须及时到各担保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担保手续办理后,方可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资质变更。

第十条未按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担保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在办理施工备案(登记)1年后,企业声明不再参加该县(市)、区建筑市场活动,且该区域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以上,可向担保管理部门申请退还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且该企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以上,也可申请退还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申请退还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须填写《退还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申请表》(附件2),经备案(登记)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实,无正在处理的劳务工资等监察和仲裁案件的,担保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宁波市建筑业信用平台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发生人工工资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生纠纷的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区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调解。经调查取证,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建筑业企业仍无法及时支付人工工资的,负责调解单位可向担保管理部门发送《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附件3),提出支付担保要求。其中对纳入统筹管理的本市企业应向其注册地担保管理部门提出支付担保要求。

担保管理部门在收到《要求协助支付人工工资担保的函》之日起24小时内应将该企业担保额度内的相应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并责令企业在30日内补足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未补足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纠纷调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保全有关资料,切实保障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担保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担保额度根据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及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浮动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各担保管理部门每年可对辖区内用工管理规范,连续两年未发生人工工资拖欠等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可适当调低其担保额度(无工程项目企业除外)。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及时上调其担保额度,纳入统筹管理的企业可取消统筹。

(一)拖欠人工工资,企业不积极配合处理的;

(二)企业用工制度混乱、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

(三)拖欠人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等恶劣事件;

(四)动用企业人工工资担保,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五)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D级的。

第十八条担保额度的动态调整,须由各担保管理部门发文公布。其中涉及统筹管理的本市企业额度调整,须经担保管理部门申请,市住建委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调整担保额度手续。对上调担保额度的企业,未调整到位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各担保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使用、延续、调整、退保等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相关部门查询、管理。第二十一条各担保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企业人工工资担保动态管理机制,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用工、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务工人员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四条各担保管理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担保缴存额度;

(二)工作人员在担保办理、支出、补足、返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对保证金账户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14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工资支付承诺书

签订《工资支付承诺书》通知

为规范在本公司承建工程单位职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承建工程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确保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工资支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现就《承诺书》签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订范围:承建本公司发包工程的所有企业。

二、责任部门:按照管工程、管队伍的原则,所有在建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自下文之日起10日内与承建企业补签《承诺书》。新建工程由合同签订部门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负责与施工企业签订《承诺书》。

三、《承诺书》签订后由主管部门在一周内,送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其中一份由人力资源部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工程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留存备案。

附:《工资支付承诺书》样本

附:

工资支付承诺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司:

工程项目现已由我单位参与承建,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

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支付时间等。

四、职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向社保部门指定银行专户足额缴纳,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承诺可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动用保证金:

1. 超过劳动合同规定时间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职工工资义务的;

2. 因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 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职工诉求事项无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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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将职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包工头未兑现职工工资的;

5.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五、对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愿接受工程发包企业不低于工程款5%的违约金。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施工单位名称(章):

年月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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