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建议书范文

2022-06-22

第一篇:纳税筹划建议书范文

纳税筹划建议书

篇一:公司税收筹划建议书

税收筹划建议书

——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

编制单位:无锡光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目 录

一、总论..................................................................................................................................2

(一)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2

(二) 开发项目概况: .........................................................................................................2

(三) 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2

(四) 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3

二、经济指标分析 .........................................................................................................................3

(一) 基本经济技术指标......................................................................................................3

(二) 预期财务指标分析......................................................................................................4

(三)纳税指标分析 ..............................................................................................................6

三、本开发项目的纳税筹划 ...........................................................................................................8

(一)销售收入的筹划 ...........................................................................................................8

(二)成本费用的筹划 ...........................................................................................................9 (三)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 10

(四)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 .............................................................................................. 13

(五)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 13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 13

(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 15

四、项目税务筹划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风险 ................................................................................ 19

(一)项目土地增值税平均增值率偏低,开发成本存在高估 ................................................. 19

(二)项目税务筹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 19

(三)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 一总论

(一)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企独苏宜第004419号。住所: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

所有制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宝代表人:vahstal johannes joseph。注册资金:2710万美元。

经营范围:从事房产的开发,经营本公司开发的房产。营业期限:2005年4月30日至2045年4月29日。

(二) 开发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立项批复:中宜环科委字(2005)125号。 建设规模:用地面积2422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7231平方米。

建设内容:建设6幢高层住宅,29幢景观排屋,122幢独立住宅和相应的附属设施。 投资总额:暂估75000万元。 贷款金额:18000万元。 建设主体: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 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我们以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苏天工咨字(2007)5-61号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贵公司工程部、财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作为本次税收筹划的分析范围及依据。通过对项目的财务评价,从税务和转让定价角度进行进行测试和量化研究、分析,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我们在报告中援引的数据均来源于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贵公司应保证前述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我们并不承担因前述资料数据不准确而导致数据匡算偏差的责任。

(四) 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

通过对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财务评价,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以协助贵公司管理层优化项目税务结构,降低税务风险。 二 经济指标分析

(一) 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必须以财税[2006]141号规定的为准),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根据上述指标分析,贵公司的本开发项目不符合标准普通住宅的划分范畴,无法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 预期财务指标分析

1、经营收入预测

项目自实施后开始预售,房屋可销售面积为156,68.05m2,其中独栋别墅43,225.56m2,景观排屋50,546.84m2,高层62,995.65m2。根据现阶段宜兴市商品房市场行情预测,该项目销售单价为:独栋别墅1.5万元/m2;景观排屋0.85万元/m2;高层均价0.5万元/m2,商铺、车库等配套设施由于管理层决定隶属于物业管理,故未在此进行收入预测。 可销售面积总收入预测表篇二:纳税筹划建议书完整模板(1) 关于山西兴华煤业有限公司整合重组 委托单位: 委托项目:

受托人员:古唯美纳税筹划建 议 书 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历史文化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纳税筹划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38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200万,评估值8302万, 机器设备账面净值3000万,评估值 2400万;不动产账面净值10000万元,评估值7300万元

3、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拥有债权8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母公司关联债权;应承担债务5000万元,其中,预收账款3000万,银行贷款2000万;欠缴税款及附加1000万元

4、职工情况:有职工120人,其中签署正式合同人员80人

二、原企业重组方案的纳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兼并重组企业以转让产权和出售资产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兼并重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问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兼并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兼并重组双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契税。对购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对兼并重组企业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兼并重组双方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账簿方面,对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新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在企业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方面,对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7、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

1、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2、所得税方面的筹划选择

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使企业满足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 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3、主动积极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登记备案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按规定可享受印花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申报备案;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重组方式的比较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可以重组方式可以归结为: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出售四类形式。

1)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合并)。是指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企业的全部产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单纯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对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六个要点:

① 必须是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② 劳动力的转让应以受让人是否按《劳动法》与原企业职工签 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妥善安置企业全部职工为标准; ③ 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

④ 原企业可能解散也可能不解散,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 ⑤ 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⑥ 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营业税 据国税发[2000]118号及国税函[2000]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据财税[2009]59号精神,分别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和损失,对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7]244号、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

[2009]285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

契税 据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财税[2008]175号文件(1)若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可免征契税。(2)即使发生股权转让,但原当事人要进行注销,重新设立登记,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3)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劳动法》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小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免征契税。

2)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资产收购)。也叫整体资产投资,实际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净资产投资换取股权或非股权的行为,企业由原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从事投资活动。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① 原企业并不解散。

② 必须是将资产、负债同时转让的行为。 ③ 受让企业对转让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④ 支付的对价可以是股权支付也可能是非股权支付或二者的 结合,但一般应以股权支付为主。

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交易行为?..在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相同。篇三:对我单位纳税筹划几点建议

对我单位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摘要:纳税筹划是财务成本控制、提高税收收益的一种手段。作者通过对各项税法的学习,结合自己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对本单位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三方面的纳税筹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地质勘查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要想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属于地质勘查行业,主要上缴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各项附加。笔者通过对各项税法的学习,结合自己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对我单位在纳税筹划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业税纳税筹划

我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找矿、地质勘查找矿、煤田勘探、工程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测绘、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等。在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其他服务业”包括“测绘”、“勘探”,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似乎适用5%税率。但在税目注释中,还标明了“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仔细分析我单位的业务,勘探业务中,我们有大部分属于“钻井”勘探,应按“建筑业”的其他工程作业纳税,适用税率3%。测绘业务中,实际包含航空测量业务,在税目注释中,应归属“航空运输业”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等),适用3%税率。细化以后,我单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方面就可节税2.23%。 5%-3%+(5%-3%)*11.5%=2.23% 11.5%为当地营业税附加税率之和。

以往我们把测绘这一块业务打捆核算,按5%税率上交营业税。建议在“测绘”业务核算上,首先依据合同内容,分“航测”和“测量”开具发票。其次在账务处理上细化收入,将按3%和5%上交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分别核算。我单位每年航空测量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按年收入1500万元计算,通过此项纳税筹划,每年可节税33.45万元。 1500*2.23%=33.45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解释还有: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⑴独生子女补贴;⑵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⑶托儿补助费;⑷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经过分析我院发放工资内容,做出以下几种节税规划: 1.将“三险一金”纳入工资表 改变工资表结构,具体公式如下: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三险一金”=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三险一金”-3500=应纳税所得额。 应付工资+福利+??-代扣款-税金??=实发工资 应交个人所得税只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

我单位原来未把“三险一金”纳入月工资表中,致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少扣除。目前我单位拥有职工452人,长期合同工105人,近几年单位效益不断增长,职工收入也大副增加,大多数职工月工资都达到扣除标准,按400人计算,每人每月“三险一金”约400元,如果不做工资表结构的调整,一年下来,将会多交个人所得税 5.76万元(不包含增加纳税级次因素)。 400*400*3%*12=57600元

2.将外业生活费以“误餐补助”形式发放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工作性质,我院外业施工人员常年在外流动作业,没有固定的吃饭地点,所享受的津补贴称为“外业生活费”,不像机关后勤人员出差在外有差旅费补贴。此类外业生活费实际等同于“误餐补助”,而我单位将此类补助均纳入计税工资中,造成个人所得税多交。2010年外业人员月工资至少达6000元(含生活费补贴),参照机关差旅津贴中的省内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外业施工人员每人每年多交个人所得税240元。 1500*3%*12=540元

我院在外业工作人员至少300人,依此推算出2011年我院多交个人所得税16.2万元(不包含增加纳税级次因素)。 540*300=162000元

建议我院出台误餐补助发放文件,按地区差别规定补助标准,在工资发放表里统一增加“误餐补助”栏,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划分招待费和会议费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招待费为: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按该部分的千分之三计算。 在以往的会计核算中,所有的餐费、纪念品等都列入招待费,而实质上有些属于会议中所支餐费及所发纪念品,此类开支应在“管理费用”下增设二级科目“会议费”中核算,同时办公室形成有关会议费开支的制度,依照执行,减少招待费开支数额,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上交额。 2.计提教育经费

以前核算只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而教育经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3.计提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也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4.加速计提折旧

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电子设备使用年限是5年。按直线法、无残值计算,每年的折旧率为20%,而我院现在采用综合折旧率,年折旧率为15%。我院电子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原值约1000万元,假设每年折旧率提高5%,则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50万元,在税前利润大于50万元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就少交12.5万元。 50*25%=12.5万元

5.改定期存款为购买国债

近几年我院通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积累了一定量的货币资金,为提高收益,我们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把一部分闲余资金在分时间段地做定期存款。2010年,仅定期存款利息达100万元以上。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收入”为应税收入;第二十六

第二篇: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摘要:税收优惠是撬动社会资源向慈善领域流动的最有力杠杆。本文将从现行税收优惠制度出发,探究企业在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现存税收优惠制度的改进方向提出建议。

Abstract: Tax preferences are the most powerful leverage to promote social resources flow to charity.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current tax preference system, to explore how to better enjoy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philanthropy,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tax preferential system.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纳税筹划;慈善税收优惠制度

Key words: charitable donation;tax planning;charitable tax preference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4-0050-03

0 引言

税收政策体现社会公平。2015年国家税收收入达124922.20亿元,当年财政收入为152269.23亿元,占比82.04%,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承担着社会再分配的使命。再分配的内容之一,是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把钱从资金富集方通过补贴、救济等方式转移到资金匮乏者手中,使得社会和谐稳定向前发展。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国家将一部分再分配的责任交付到慈善者手中。放到企业捐赠人身上,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他们的税款缴纳额,也就是留下了更多的税后收入供企业自身发展,而做大做强的企业就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这在理论上论证了在慈善领域实行税收优惠的现实意义。

1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1 捐赠途径

企业捐赠的途径主要有四种,直接捐赠,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和慈善信托。

直接捐?,即企业直接将捐赠物赠与某些慈善项目或个人。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很清楚地了解捐赠物的流向,直接帮助受益人,规避了慈善组织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但是直接捐赠没有抵税作用,因为资金流向难以查明,很难规范统一的票据凭证来证明企业确实进行了公益性捐赠,不利于税务机关核查。为避免偷税漏税逃税等现象出现,直接捐赠不得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间接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可在缴纳所得税时部分或全部抵扣。《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通过慈善组织捐赠要想享受税前抵扣,必须确保该慈善组织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捐赠后应当收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作为抵税依据。间接捐赠使得捐赠人捐赠财产的去向可追踪,且慈善组织更具专业性,了解更多受困信息,有利于慈善资源的有效配置。

自设基金,即企业家建立自己的基金,由基金会负责管理,以便保证这些基金能顺利用于慈善活动,并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可以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进而获得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未获得批准的自设基金接受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能享受税前抵扣。

慈善信托,即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属于公益信托。《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的政策仍未出台,这也是未来税法应该改进的内容之一。

1.2 捐赠内容

货币捐赠。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提案,允许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与《慈善法》第八十条做到了无缝衔接,但这仅仅适用于货币捐赠,且企业利润大于零的情况。

实物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视同销售。因此实物捐赠还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等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玉树地震灾区或受灾居民,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主义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股权捐赠。财税〔2016〕45号文载明“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此处仅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对外捐赠尚未列明。

劳务捐赠。如果企业仅仅是进行单纯的劳务捐赠,没有形成实际收入,则不会产生相关税费。

1.3 捐赠对象

从2000年起至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又出台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几个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2 企业捐赠纳税筹划

从捐赠途径看,间接捐赠的捐赠额可按比例税前抵扣,超出部分三年可结转,而直接捐赠和未经批准的自设基金则无法享受。另外慈善信托优惠政策仍未出台,慈善信托发展尚在初期,建议企业采取间接捐赠的途径。从捐赠内容来看,除有特殊规定外,大部分实物捐赠不享受税前抵扣优惠,不建议采用。另外股权捐赠以历史成本计量,劳务捐赠均不产生纳税收益,可以考虑采用。从捐赠的对象来看,倾向选择国家机关认定可全额抵扣的组织或领域,这样可以使企业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享受到最大的税收优惠,实现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双赢,促进资金在社会中有效配给。

3 慈善税收优惠改革方向建议

2015年美国捐赠量达3732.25亿美元,使我国捐赠量的20余倍,人均捐赠量是我国的92.42倍。显见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方面是与我们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关,也说明我国在慈善捐赠方面的动员还应进一步加强。企业捐赠额在2015年达到了783.85亿元,捐赠额同比增长了1.47%,仍为国内捐款的最主要力量,且民营企业捐赠比例超五成,已成为我国公益事业的第一主力军,因此加快慈善税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向慈善资本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公益捐赠税前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余额可结转已经实现,但是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仍不可结转,这就降低了个人捐赠的积极性。且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限额为利润的12%,若当年利润为负则不能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另外,12%的抵扣限额较其他国家来看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加拿大以??纳税所得额的75%为限额,印度可减免捐赠额的50%,建议考量我国实际情况,适当调增12%的扣除限额,以刺激更多的慈善资源涌现。

3.2 慈善组织经营收入的税收优惠

一般来讲,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保值增值收益以及经营收入,三者的取得都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极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运用商业模式维持慈善组织运作成为越来越多机构的选择,上述规定对慈善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产生削弱作用,不利于全社会慈善资产的累计。另外,《慈善法》规定了增值、保值收益必须用于公益事业,那么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就与企业捐赠可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相矛盾。因此,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收入以外其他收入的减免政策。

3.3 非货币性捐赠的减免税问题

非货币性捐赠的难题主要在难以衡量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上,因此税前抵扣政策迟迟没有出台。应考虑借鉴公益股权捐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包括物资、不动产等在内的所有非货币捐赠税前抵扣的相关制度,不再简单套用“视同销售”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于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的监管。这样有利于促进捐赠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同时更有针对性地帮助受难地区和人民。

3.4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

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的省区市已有11个,有18家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成功备案了21单慈善信托产品,单笔金额一般为百万级或千万级。由此可见,无论慈善信托产品的参与者数量还是合同金额的规模,都反映出慈善信托产品的发展正在加速。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所面临的发展难题。首先,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缺乏了解,要加大慈善信托宣传力度,有条件的机构可以举办相关论坛共同推进慈善信托理论制度方面的完善,以此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信托;其次,公益组织难以开设信托账户,主要以银行为主体,无法真正履行受托人的职责,银监会要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将公益信托与商业信托区分开来,分而治之,放松对慈善组织设立信托账户的限制;最后,慈善信托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慈善法》只能作为一种理论性原则性法律,还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杠杆作用。

4 结束语

慈善事业的发展应从“精英慈善”走向“大众慈善”,我国慈善事业要想有长足发展,必须建立健全慈善法律体系和行为规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鼓励慈善组织的设立,支持慈善活动的开展,但同时应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其知情权和监督权。《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引领新一代的慈善风潮,而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的不断完善,就是这波风潮中最有力的弄潮儿。

参考文献:

[1]栗燕杰.我国慈善税收优惠的现状、问题与因应――以慈善立法为背景[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06):93-97.

[2]彭飞.慈善立法不能缺失税收优惠[J].法人,2016(03):78-79.

[3]陈卫林.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研究[D].兰州商学院,2010.

第三篇: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

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参考样式)

甲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协议书编号: 乙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丰顺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纳税人编码:44142332325956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网上申报纳税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各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完成税款缴纳。乙方办理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二)乙方在网上申报纳税过程中要按照系统提示的应缴税种等核定信息,对申报表以及附表的数据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网上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乙方网上纳税申报成功后,没有在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由甲方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 四)因特殊原因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无法实施网上申报纳税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用甲方指定的其他纳税申报方式在指定期限内申报。

(五)乙方逾期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税系统不予受理,乙方应到甲方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六)乙方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电子数据的,应每年定期集中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乙方根据甲方发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进入网上办税系统。乙方第一次登陆网上办税系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密码。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与乙方达成网上申报纳税协议后,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网上办税业务操作培训或相关操作说明资料。

(二)若乙方发生密码遗失的,甲方应在受理申请后及时为乙方重新设置密码。

(三)甲方在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每天24小时的网上办税服务。甲方应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网上申报纳税服务异常,甲方在法定申报期内无法及时修复并提供网上办税服务的,应及时通知乙方直接上门申报纳税。

(四)保证接受乙方网上申报资料的唯一性,对网上办税系统接受的申报资料负责保密。

(五)乙方网上申报纳税后,甲方不再开具完税凭证,统一由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回单作为乙方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乙方可在扣缴税款成功后,直接到开户银行取回电子缴税回单;乙方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回单到甲方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三、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处理。

四、本协议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 黄祥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纳税服务存在问题及建议(推荐)

纳税服务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纳税服务理念还未完全树立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一直强调的对纳税人的管理,对税源的监控,并未真正将纳税人视同“顾客至上”,并将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在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的潜意识中,对纳税人采取的是“有过错推定”原则,即认为纳税人天生就想偷逃税款,对纳税人缺乏必要的信任,征纳双方矛盾容易激化和加剧。1税务机关对于纳税服务认识还比较片面,认为纳税服务只是一张笑脸、一杯热茶、用语文明等表面方式,而且将纳税服务局限于办税服务厅。当前税务机关对待纳税服务,多重视工作态度、便民措施、宣传送达等表面层次,而不重视税前辅导、简化程序、权益保障等深层次方面的服务;多重视服务的形式,而不重视服务的内容;多重视服务的宣传,而不重视服务的实效;多强调服务的绝对性,而不重视服务与管理的融合,未能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

(二)纳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够

在纳税人的传统观念中,纳税服务仅指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类服务措施,忽视了诸如志愿组织和中介代理机构等社会力量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导致目前纳税服务社会化程度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中介代理机构水平良莠不齐,中介代理市场也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对中介的监管力度不够。其次,税务机关未充分重视社会力量这部分,认为自身有义务也完全有能力提供满足纳税人需求的纳税服务。再次,纳税人传统观念中纳税仅仅与税务机关发生关系,对中介机构存在着信任危机。

(三)纳税服务的信息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税务门户网站目前仍然呈现出“求大求全”的格局,虽然内容面广量大,但是缺乏鲜明的社会行业特征,整体统筹规划方面仍显不足,日常访问量偏低,聚集效应不高。基层税务机关在运用互联网的互动性和实时性优势方面的做法并不多,基于互联网的税企交流模式未能真正实现常态化。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服务功能较弱。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程度较低,未建立定期信息沟通的联动工作机制。

(四)纳税服务机制创新度低

总体来说,近几年税务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不断强化对新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新要求,不断突显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程度。但是,纳税服务仍缺乏统一性长久的规划,未从根本意义上创新服务机制。而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监督机制、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激励机制也仅仅是在探索阶段,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

二、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纳税服务的建议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克服西方传统公共行政体制的弊端所提出的一整套解决办法,其核心理念和主要思路,对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以顾客为导向,强化纳税服务理念建设 新公共管理理论树立了以顾客为导向,顾客至上的价值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强调纳税服务理念建设:

1.牢固树立地位平等观念。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把纳税人当做“客户”的服务理念,实现从组织收入完成税收任务为主向满足纳税人需求为主转变,从传统的执法者、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改变长久以来征纳双方不对等的法律地位,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2.牢固树立“无过错推定”理念。在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确实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应坚持“疑错从无”,认定或推定纳税人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涉税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需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得到保障。对纳税人符合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处罚得当、公正执法。

3.牢固树立全面服务的理念。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局机关科室应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分层次建立起纳税服务的有效衔接机制。树立并筑牢“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将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全员全程“大服务”工作格局,

(二)消除政府失灵,力推纳税服务社会化

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出:只有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消除公共垄断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政府失灵。落实到纳税服务中,就是要发挥好诸如中介代理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解决纳税需求无限性与税务服务有限性的矛盾。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在保证税务机关起主导和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努力:

1.推动服务职责归位。要明确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与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的区别及界定。若没有准确的界定,会造成税务机关提供的主体服务与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混淆不清,必然造成纳税服务工作的混乱。税务机关主要承担政策落实、办税服务、行政复议等法定性服务,而税收宣传、政策解释、纳税辅导、税收维权都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专家学者参与实施。. 2.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税务机关为纳税服务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针对广大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不可能全包全揽。应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使纳税人得到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在实践中,要不断细化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社会分工,标明各自的服务内容,涉及纯公共物品的涉税事项,应由税务机关受理,不能介绍给中介组织办理;涉及私人物品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强派指定税务代理,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中介机构不依附于税务机关主体,与税务机关无经济关联。

3.引导社会力量发展。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业准则,改变其水平良莠不齐的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中介机构的可信度,才能让纳税人充分信任社会力量所提供的纳税服务。要加强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在准许的范围内提供合法合理的纳税服务。

(三)以需求为出发点,促进纳税服务数字化 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服务要以顾客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来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第一需求首先是效率。在调查中,很多纳税人甚至表示“宁要高效率的黑脸,也不要低效率的笑脸”。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打造方便、高效、快捷的办税服务平台,是纳税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 1.推进办税方式电子化。着力完善税收管理系统和地税网站办税功能,建设功能齐全、全天候服务的电子税务局,推动纳税人办税由实体服务厅现场逐步转移到网上服务厅。同时,依托网络技术,开辟自助办税服务点,拓展办税的时间和空间。近年来,24小时自助综合办税服务厅已经在部分地区出现,其依托自助服务终端实现自助缴税,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2.推进信息宣传网络化。依托“网络纳税人之家”建立微信群、QQ群、微博等信息平台与纳税人紧密联系,发布各种文件及通知,发放各种申报、申请表格及政策宣传资料。对于在微博、微信群、QQ群中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耐心细致的解答,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随时了解到最新信息。既降低了征纳双方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实现了征纳双方的零距离沟通,使税法宣传更快捷高效。

3.推进服务机制扁平化。加大纳税人财务数据电子采集力度,逐步推进涉税资料电子影像化,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的及时、全面、准确,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积极落实纳税服务规范,将以往的各个科室层层审批制度改为“一站式”服务,将征管业务的审批前移,打通“最后一公里”。

4.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协同合作。为了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也减轻税务机关的执法压力,与涉税相关的例如国税、地税、工商管理局、银行等应实行数据联网,共享涉税信息。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及时了解某个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情况,也避免了纳税人反复往税务机关跑,反复填报各种资料,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四)引人企业家精神,提升纳税服务工作绩效 新公共管理理论寻找企业管理与政府管理的共同点,建议将企业运作模式引入政府管理中。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纳税人是顾客,税务机关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将企业精神引入纳税服务工作中,就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开展个性化服务。顾客多样,纳税人多样,准确地区分不同的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就能使纳税服务工作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纳税培训这块,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秘书长座谈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会等平台开展纳税人培训需求调查。通过对问卷归类研究分析,合理安排培训计划与课程。将培训工作从“我们想给你培训什么”转变成“你想要我培训什么”,实行点餐式培训。

2.引入竞争和考评机制。竞争机制和后续考评机制是企业管理中最常用的办法。此机制的引入能有效地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责任心和热情,能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而考评机制的实施主体建议由独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这样才能保证考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五篇:优化纳税服务的几点建议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在征纳双方依法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以及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依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纳税服务的思想观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等诸方面均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本人就如何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作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更新观念体系,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税务机关必须理念革新,要充分认识到税务部门是国家公共服务部门,税务部门提供的产品是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税务部门应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全面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提高完善

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标准和体系,以新的服务理论来引导税收工作由满足征管需求为主向以服务纳税人为主的转变、向“管理服务型”和“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引导税务机关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

二、改进服务理念,深入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

积极向纳税人传播税收知识和解决涉税问题,这是纳税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和税务机关的义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税法宣传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的,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其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其内容具体且明确,税务机关的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其作用在于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负担。

三、加强纳税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扩大纳税申报管理模式,提供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供纳税人自由选择;特别是构建电子税务服务系统,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无缝隙的“一站式”甚至“无站式”纳税服务;努力提高税收信

息化管理水平,开辟网上或12366电话语音特别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传输,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业务咨询,精心打造纳税服务的“电子平台”,提升纳税服务体系的科技含量,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快捷、全面、经济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

四、创新服务方式,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服务需求。按照为纳税人服务无小事的原则,以“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 为追求目标,认真分析、准确把握纳税人所念、所想、所需,不断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建立或完善“假日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制”、“查前告知”、“稽查准入”等各项服务制度,突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方法的艺术性,努力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实现“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法规政策规定之外零收费”。

五、整合服务资源,建立平面化多功能的纳税服务平台。遵循合理简化、效率优先原则,简化行政审批,寻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结合点建立行政管理机制。完善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各项工作交接流程,将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内置,利用先进的内部网络建设,实现各种组织机构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以纳税服务机构为前台的塔型组织机构,逐步建立每一个税务机关

都是纳税服务窗口的机构设置,使得税务机关的每个部门、每名干部都能按照“一窗式”的标准接待纳税人,无须再区分具体职责,形成“一人承办、转告相关、协调共管、限时完成”的工作机制。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务机关不再是一个以服务厅为窗口的立体机构,而是平面化的多功能的服务平台体系。

六、制定纳税服务标准和规范,重视纳税服务的绩效评价。

把实现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税收服务工作的基础。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税收征管法所赋予的纳税人的权利,如税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陈述申辩权、拒绝权、减免税申请权,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的实现,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和征求意见箱,聘请特约监察员,印发服务监督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社会各界意见反馈渠道的畅通;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线。

普兰店市地方税务局皮口税务所

20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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